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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整數分割的對射證明 / About Bijective Proofs of Integer Partitions

涂健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本篇論文,我們討論兩個組合等式,先利用整數分割及生成函數來證明,再給一個簡潔的方式證明這些整數分割之間的對應;第一章我們先對生成函數、整數分割、2的冪分割以及相異項與奇項分割作一個簡單的介紹,第二章說明並證明2的奇冪分割和偶冪分割的對射,第三章說明並證明相異項與奇項分割的對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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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品牌與代工事業分割之策略效益- 以友訊分割明泰為個案探討

陳森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通常透過多角化來分散經營風險,但是隨著全球經濟自由化之趨勢,世界貿易已朝全球化發展,為因應重大變化及日益增加之競爭壓力,過度併購、過度的多角化,企業可能面臨組織僵化,以致無法發揮經營效益,甚至市值也會有折價的現象。 企業在為提昇本身競爭力之策略,有合併分割及收購等行為,進行產業調整與企業之轉型,發揮企業經營效率。所以企業毋須維持大者恆大的局面,企業亦可藉著分割的模式而達成增加企業及股東價值的目的。 透過企業分割的方式,可以增加企業價值與股東財富,使其企業分割後的總市值大於原來合在一起的市值。 企業分割有效的創造出純粹經營,具有明確產業範圍的公司,也是母公司轉移資產控制權至子公司手上的一種低成本方式。我國企業分割的主要動機為聚焦經營核心事業,強化經營效益,且大多數企業認為公司分割及多角化企業分割可提昇經營績效及企業價值。 在我國未引進公司分割制度之前,在實務上企業僅能採取變通、迂迴之方式,因應工商界對於企業併購之殷切需求,政府於民國91 年2 月6 日公佈實施企業併購法,立法目的係為利於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主要內容涵蓋範圍包括企業合併收購及分割。企業成功利用分割進行組織再造與重整之例子時有所聞,由此可知,公司分割制度確實能符合企業之需要。 本研究主要目的透過個案探討,並就個案分析分割之目的與組織變動之價值變化,且就當公司從事分割活動時,其策略是將母公司無法兼顧之事業體分割出去,分割後公司經營績效的變化、企業價值的展現、對分割策略有其正面的效益為本研究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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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分割制度

李依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歷史上觀之,而企業就好比政治上的王國,產品的市場佔有率就是王國的版圖,經營產業種類的多寡就是王國的幅員,企業內部的單位就是王國所設的各種部門。企業係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的,而王國則以國力強盛、百姓康樂為依歸,二者同是追求最大效益,有異曲同工之妙,故現代多將大型企業稱之為企業王國。 然而,王國版圖的過分擴張、幅員的過分遼闊,往往易造成治理困難、效率不彰…等諸問題,為解決此種問題,在中國歷史上有所謂的「分封」制度,藉由分封諸侯,以鞏固政權。同理,就企業而言,隨著產品市場佔有率增加,在法律上可能發生濫用獨占力及不公平競爭的問題,導致交易競爭秩序的破壞;而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可能會造成管理困難、經營效率低落…等弊病,因而無法達成企業追求最大經濟效益之目的。為根除此種流弊,公司分割的制度於焉產生。 由此可知,公司分割制度在經濟上本來就寓有維護市場交易競爭秩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經營績效之功能。再隨著時代及產業結構之快速變遷,公司分割制度又具有減少經營風險及凝結企業核心,便於企業轉型…等等作用,為企業組織再造的手段之一。除此之外,就公營事業而言,公司分割制度還可作為民營化的途徑。是故,自1966年以來,法、英、德、韓、日、歐盟、越南及海峽對岸就陸續以法律明文規範公司分割制度,希冀本國企業能藉此強化自身實力,穩固優勢地位,以因應競爭日趨激烈之國際環境。 至於我國公司分割之制度,首見於2001年7月9日所通過之金融控股公司法。惟金融控股公司法係以金融機構為規範對象,又依同法第4條第3款之「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故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無從加以適用。為此,在同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時,於股份有限公司一章中正式納入關於公司分割制度之規定。然而,於2002年2月6日通過的企業併購法中,又對公司分割之制度有所規範,而其規範又與公司法之規定不盡相同,造成適用上之困擾。除此之外,公司分割制度本身所涉及到類型、規範對象、少數股東及債權人之保護、分割程序之瑕疵等等,均有待進一步分析探討。 因此,為了釐清公司分割制度所涉及之法律上爭點,本文擬從美、日、德等國之外國立法例來進行分析探討,並闡明我國公司分割法律制度上之缺漏之處,以尋求一妥當之解決方式。現將本論文之各章概述如下: 第一章為序論,在介紹本篇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為公司分割之概述,討論公司分割之意義、經濟上之功能及其類型,並將公司分割制度與公司合併、營業讓與等制度作一比較。 第三章為公司分割之主體與客體。在公司分割主體之部分,本文先介紹歐盟、德、日等國有關公司分割之主體,再回歸我國法之情形;在公司分割客體之部分,本文先於前言中論及我國公司分割之客體係以營業為核心,再特別針對營業的概念進行論述,並介紹美國、日本等國有關公司分割客體之營業概念,最後回歸我國法之討論。 第四章為公司分割之法律程序,如何能有效地確保債權人及少數股東之利益,又能兼顧到企業主進行程序之經濟成本,則為本章之核心思想。 第五章為公司分割之法律效力,介紹美國、歐盟及日本等國公司分割之法律效力,再回歸我國法之情形,論述我國公司分割法律上之效力,諸如法人格之變動、局部概括承受之效力、勞動契約之繼承與員工權益之保護、稅賦上之優惠措施,以及公司分割有瑕疵時,其法律上之救濟途徑等等,並且本章將一併論述參與分割公司有關上市(櫃)之問題。 第六章為公司分割之具體案例分析。 第七章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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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業 分 割 策 略 效 益 -以閎暉公司為個案探討

黃郁卿, Huang ,Yu 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經營透過多角化來分散企業風險,然隨著全球經濟自由化之趨勢,世界貿易已朝全球化發展,為因應重大變化及日益增加之競爭壓力,過度併購、過度的多角化,企業可能面臨組織僵化,以致無法發揮經營效益,甚至市值也會有折價的現象。 企業在為提昇本身競爭力之可行策略,合併分割及收購等行為,進行產業調整與企業之轉型,發揮企業經營效率。企業毋須維持大者恆大的局面,企業亦可藉著分割的模式而達成增加企業價值的目的。 透過企業分割的方式,以增加企業價值與股東財富,使其企業分割後的總市值大於原來合在一起的市值。換句話說,企業分割有效的創造出純粹經營,具有明確產業範圍的公司,也是母公司轉移資產控制權至子公司手上的一種低成本方式。 在我國未引進公司分割制度之前,在實務上企業僅能採取變通、迂迴之方式,因應工商界對於企業併購之殷切需求,於民國91年2月6日公佈實施企業併購法,立法目的係為利於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主要內容涵蓋範圍包括企業合併收購及分割。企業利用分割進行組織再造與重整之例子時有所聞,由此可知,公司分割制度確實能符合企業之需要。 本研究主要目的透過個案探討,並就個案分析分割之目的與組織變動之價值變化,且就當公司從事分割活動時,其策略是將公司獲利的事業體分割出去或是將公司績效表現不好的事業體分割出去,分割後公司經營績效的變化、企業價值的展現、對分割策略有其正面的效益為本研究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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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對台灣上市櫃公司從事上下游分割之宣告效果影響探討 / A Study on the Effec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n Spin-off Affairs of Taiwan Listed Companies

謝惇鋒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民國91年至民國101年台灣進行公司分割之上市櫃公司為研究對象,探討市場對於企業宣告從事上下游分割之反應,以及公司治理對此反應之影響。研究結果顯示: 一、台灣公司宣告分割期間,異常報酬並不明顯。 二、分割後母子公司在產業鏈中具上下游關係者,其累積異常報酬較不具上下游關係者差。 三、內部人持股比例高、財務槓桿高,對分割之宣告效果有負面影響。 可見台灣許多企業雖期望透過公司分割落實代工與品牌分家,然而市場對於這些分割活動未必能給予正面評價。同時,內部人對對公司控制力大或者公司財務槓桿高,在宣告分割時小股東以及債權人可能擔心此分割活動將損及其利益。 / This study examines the effect of companies declaring their spin-offs and the impac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variables on the effect with Taiwan listed spin-off companies during year 2002 to 2012 as samples. The empirical results can be summarized as below: 1. There is no significant abnormal returns (AR) while Taiwan companies declaring their spin-offs. 2. Spin-offs that parent companies and its subsidiaries are suppliers and downstream customers have lower abnormal returns. 3. “High insider shareholding percentage” and “high financial leverage” have negative impact on the effect of spin-offs declaring. According, although many Taiwan companies intend to separate their brand and OEM/ODM business through spin-offs, it is not necessary to result in positive effects on their share prices. Meanwhile, minority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might worry about the spin-off affairs damage their benefit if the insiders have large control power to the companies or the companies have high financial lever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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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併購法規之研究-以收購及分割為中心

梁秀芳, Liang, Hsiu 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併購於國外已行之多年,並蔚為企業對外部擴充的重要手段。我國經濟發展已邁向自由化、國際化,可預期企業併購將逐漸成為我國企業多角化或垂直整合之重要策略工具。有鑑於此,我國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布金融機構合併法,為金融機構合併提供主要法源,嗣後,並於九十年七月九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更提供了金融機構跨業整合及集團化發展之途徑。而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布之修正條文,亦賦予公司併購不同之態樣及方式。至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公布實施之企業併購法,以制定專法方式建立企業併購之基礎法制,相較我國傳統法制對於企業併購相關規範之分散與不足,更具有劃時代之意義。惟企業併購涉及之法律問題,不僅企業併購法本身,尚包括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勞動基準法、公平交易法,及相關賦稅法規,惟囿於篇幅,因此本文將以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中有關分割及收購之規定為探討中心,除就其主要相關規範予以分析,並探討其中較具爭議或尚有疑義之處。另將企業併購可能涉及之會計處理、租稅措施等規定予以整合討論,並以美國為比較法對象。鑑於上市、上櫃公司為企業併購法主要適用對象,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亦已針對上市、上櫃公司之併購可能涉及上市及下市之問題訂定相關配套規範。因此,本文將以上市公司為研究重心,探討上市公司或擬申請上市公司在適用相關法令時所可能衍生之法律問題,期能兼顧理論與實證,進而提出可能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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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創新公債商品:可轉換公債、分割公債及地方債券之研究

吳彩雲, Wu, Nancy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國際金融交流日漸頻繁,國內金融環境也朝向自由化與國際化發展,資金流動速度與規模成長迅速,使各種金融商品的價格波動程度逐日增加,市場參與者所面臨風險遽增。因此,提供各種金融商品及債券避險管道,成為金融市場升級必備工作,也是建立國際金融中心之重要關鍵。隨著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各界對於催生各種債券金融商品之呼聲日漸提高,由於目前債券市場存在交易籌碼與避險工具不足等因素,我國債券市場買賣斷交易量始終無法放大,導致債券市場附條件買賣比率過高,債券徒為短期融通擔保品及業者養券套利工具,而非以投資買賣為主要目的,無法建構殖利率曲線。關於地方政府發行地方債券可參酌中央公債經理模式,委託中央公債交易商代為發行,依實際財務狀況發行各種地方債券商品,可增進債券市場流通數量。本文僅就政府發行可轉換公債、債券分割交易及地方政府發行公債可行性,增加投資工具多樣化,藉以提高債券市場之營運效率。 可轉換債券(Covertible Bond,CB)係指「附有轉換條件」的公司債或公債。所謂附有轉換條件,是指投資人根據契約明定之某一固定轉換價格(轉換取得每一股份之價格)或轉換比率(依轉換條件所能轉換得到之股份數額),可以請求債券發行者將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或者轉換成另一種政府債券。CB是種同時具有股票以及一般債券雙重特性的籌資工具。 目前政府推行債券分割(STRIPS),促使公債商品更多元化,該商品只是將原先付息債券轉為零息債券,由於分割債券都是以折價方式發行,只有在到期時有一確定的現金流量,廣受個人退休帳戶、退休基金及保險公司歡迎,最大好處是無再投資風險。 地方政府近年來呈現支出成長率大於稅收成長率,財政狀況有惡化趨勢,應強化地方政府籌措財源,加強地方公共設施與服務提供能符合公平與效率目標,增闢地方建設財源,地方公債發行時有其必要。避免地方政府過分仰賴地方公債,造成將來財政管理危機,確保資源適當配置,使財政能力較弱地方政政府獲得長期資金,將發債計劃呈報上級單位及行政院,各級政府在核定可發債計劃,並經各級民意機關審議,以具自償性轉投資方式民營事業或民間合作參與重大公共工程之興建與營運(BOT),適時有效評估公共建設效益,務使支出效益大於未來償付本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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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外交的概念與應用—以魁北克經驗為例 / the concept and application of paradiplomacy-take Quebec experience as example

侯乃云, Hou, Nai-y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平行外交」是1980年代以來新興出現的專有名詞,其意味著中央政府與次國家政府之間可能因為各種因素導致不同外交政策的出現。筆者以魁北克的經驗為例,探討次國家政府發展外交關係的背景、動機以及最終獲致的成效如何。筆者結合了平行外交的相關理論、魁北克的歷史、魁北克發展外交的進程、魁北克現行的外交關係網絡,以及加拿大聯邦政府的反應,歸納出對於上述提及問題的各個觀點,最終呼應至論文題目「平行外交的概念與應用」。 / “Paradiplomacy” is a specialized term which appeared since 1980, it means different foreign policy could happen between central government and sub-national government due to any kinds of causes. Take Quebec’s experience as example, the author wants to analyze that how a sub-national government has gone under such context, also included his motives and the effects of paradiplomacy. The author will end up a conclusion of this article “the Concept and Application of Paradiplomacy” in terms of the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theories of paradiplomacy, the history of Quebec, the progress of Quebec’s foreign policy, the contemporary diplomatic networks of Quebec, and the response from the federal government of Ca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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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與代工分割之宣告效果研究

呂堃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在PC產業成長動能減弱、國內租稅獎勵不如新興國家、勞力成本增加與研發人才供給不足等狀況下,國內資訊電子產業面臨獲利能力下降與轉型之壓力,逐漸由我國廠商逐漸從原廠設備製造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 OEM)開始發展自有品牌,朝原廠品牌製造(Original Brand Manufacture, OBM)發展。但在企業多元化營運之時,亦產生企業內不同事業間之衝突。近年來,台灣資訊電子產業廠商逐漸面臨品牌與代工衝突之問題,企業藉由分割分離品牌與代工部門不失為一解決之道。 本研究之目的在探討國內資訊電子產業公司面對品牌與代工衝突時所進行之企業分割對投資人之訊息宣告效果,以了解一般投資人對經理人之策略考量是否認同;經理人基於企業之永續發展所作之決策是否能為股東帶來額外之財富,以供企業高階管理者參考。 故本研究以民國91年企業併購法通過後,針對品牌與代工進行企業分割的五間公司作為樣本,研究其不同期間內之累計異常報酬率,以探討企業進行分割宣告時是否有資訊提前揭露以及企業分割是否為一般投資大眾所認同。 本研究結論如下: 1. 於事件窗口W=(-1,0)時有顯著之正向累計異常報酬率為3.3435%,推測其原因為市場之訊息有提前揭露反應之現象 2. 於事件窗口W=(1,2)、(1,5)、(1,10)皆有顯著之負向累計異常異常報酬率,分別為-4.4433%、-8.1763%、-14.7925%,推測其原因為投資人對於公司分割訊息不了解,對未來企業經營品牌之獲利能力有疑慮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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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撤資行為之研究 / The Effects of Divestiture on Seller Firms' Operating Performance and Shareholders' Wealth: Taiwan Evidence

江馥永, Chiang, Fu-Y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之研究目的旨在探討國內上市公司進行撤資活動對其股價與未來營運績效所產生的影響。研究期間為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經搜集相關資料後共取得57個符合條件的撤資樣本。本研究以撤資宣告日前31日至宣告日前120日為市場模式之估計期,而以撤資宣告日前300日至宣告日後30日為事件觀察期,採用事件研究法分析撤資賣方公司的撤資宣告效果。除此之外,本研究亦以五日累積異常報酬為依變數,而以公司規模、撤資規模、撤資損益、公司財務狀況、股票市場多空為自變數進行橫斷面複迴歸分析,試圖找出影響累積異常報酬的因素,最後並利用簡單迴歸模型進一步比較公司撤資前後之營運績效是否有顯著差異,經由實證分析後得到以下研究結論: 一、撤資宣告對公司股價的變動具有顯著正面的影響,股東在公司宣告撤資期間可享有超額報酬。 二、我國上市公司在宣告撤資時,其撤資相對處分損益對股價的撤資宣告效果具有顯著正面的影響;至於撤資交易的規模大小則對股價的撤資宣告效果沒有顯著的影響。 三、我國上市公司在宣告撤資時,其撤資後有無清償債務對於股價的撤資宣告效果會有不同的影響。 四、公司進行撤資對其未來的營運績效沒有顯著正面的影響。顯示公司在進行撤資後,其營運績效沒有獲得大幅地改善。 最後,本研究以研究結論,分別針對政府、企業界、投資者及後續研究者提出一些建議,期盼這些建議能夠對於其從事相關決策、學術研究時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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