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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併購法規之研究-以收購及分割為中心梁秀芳, Liang, Hsiu 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併購於國外已行之多年,並蔚為企業對外部擴充的重要手段。我國經濟發展已邁向自由化、國際化,可預期企業併購將逐漸成為我國企業多角化或垂直整合之重要策略工具。有鑑於此,我國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布金融機構合併法,為金融機構合併提供主要法源,嗣後,並於九十年七月九日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更提供了金融機構跨業整合及集團化發展之途徑。而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布之修正條文,亦賦予公司併購不同之態樣及方式。至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公布實施之企業併購法,以制定專法方式建立企業併購之基礎法制,相較我國傳統法制對於企業併購相關規範之分散與不足,更具有劃時代之意義。惟企業併購涉及之法律問題,不僅企業併購法本身,尚包括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勞動基準法、公平交易法,及相關賦稅法規,惟囿於篇幅,因此本文將以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中有關分割及收購之規定為探討中心,除就其主要相關規範予以分析,並探討其中較具爭議或尚有疑義之處。另將企業併購可能涉及之會計處理、租稅措施等規定予以整合討論,並以美國為比較法對象。鑑於上市、上櫃公司為企業併購法主要適用對象,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亦已針對上市、上櫃公司之併購可能涉及上市及下市之問題訂定相關配套規範。因此,本文將以上市公司為研究重心,探討上市公司或擬申請上市公司在適用相關法令時所可能衍生之法律問題,期能兼顧理論與實證,進而提出可能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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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課稅原則於企業併購案例之探討 / A study on principle of substantive taxation: tax law on mergers & acquisitions高羽柔, Kao,Yu J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實質課稅」之概念最早係由1997年司法院大法官第420號解釋所提出之見解,此後實務上之法院判決以及其他大法官解釋文中多次予以援引參照之。直至2009年5月,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才正式將此實務上運用廣泛之概念予以明文規範。2000年至2002年企業併購法制立法期間,在企業併購租稅制度之設計上,亦是以「實質課稅」作為主要概念,因就經濟實質之觀點,考量「企業併購」應與一般「交易」或「買賣」的行為有別,是故在併購的過程中應不構成一般交易行為中利益或所得之實現。
本研究藉由探討「實質課稅原則」為出發點,進一步分析檢討現行企業併購法制中潛在之租稅不對稱情形,並以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書為研究樣本。研究結果認為,企業併購法於2002年立法之時似過於倉促,其租稅措施章節之條文恐未經足夠時間審慎評估,以致於有許多未盡完善之處,據此,本研究針對透過實務上之爭點以彙整可能之改善建議並提供未來法律修訂之參考,期使我國企業併購法制臻於完備。 / The concept of the thesis focuses on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ve Taxation which was derived from No. 420 Constitutional Ruling in 1997 and added in Article 12-1 of the Tax Collection Act promulgated on May 13, 2009.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ve Taxation, M&A transactions should differ from other normal transactions in some circumstance. In some cases, it should be allowed that the tax imposition might be determined by the fact based on its economic substance.
Consider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this study analyses M&A related tax of each M&A type and proposes some possible suggestions regarding the tax measures for improvements in th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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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併購法租稅措施之適用疑義-以本國個案為例陳錫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併購法施行將近七年之際,其第四章「租稅措施」共有十條條文,在修法後的解釋適用上卻仍顯困難重重,導致我國企業併購的稅務爭議一直呈現眾說紛紜且矛盾不止的景象。以企業併購為主題的學術論文或坊間書籍,多淪為人云亦云的稅法摘要,未能深入討論併購案中參與之各企業的租稅待遇及對併購公司股東稅負的影響,另外更缺乏國內併購稅務實例的分析介紹,以探求租稅措施各條文之實用性。
基於澄清問題本質,本論文嘗試選取該法第34、38、39、40、41條文,分別從法律形式、文義內容、立法理由、歷史解釋、合憲目的、會計觀點等不同角度分析『租稅減免』、『盈虧互抵』、『免徵營所稅』、『連結稅制』及『跨國併購』等制度細節,並同時討論涉及併購其他稅法的交錯適用,以發掘真正實際困擾所在。研究發現由於我國稅務法規簡陋且錯誤層出不窮,加上行政機關為個案課稅持續發布多種「鋸箭式」的解釋函令,導致租稅制度上之嚴重矛盾,有待修法以重建稅法體系。
雖財政部97/10/17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函成為企併稅制的里程碑,某些疑慮將蓋棺論定,但離徹底釐清租稅疑慮仍有一大段距離,容易造成無辜企業誤觸(稅法)法網的困擾,反過來熟稔法條之併購公司卻可巧妙運用稅法漏洞,謀求本身最大租稅利益,故本論文以美商案、遠紡案、外銀案及億豐案等國內實例,分別探討重要租稅議題:外國公司在台新設分割能否適用租稅措施?本國公司以土地進行分割應否記存土增稅?外國金控購併本國銀行時如何善用不同交易架構使整體稅負極小化?兩階段購併的不同稅負可否逼迫小股東參與應賣?最後提出建言以期待我國能大步邁向租稅法治國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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