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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併購法租稅措施之適用疑義-以本國個案為例陳錫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併購法施行將近七年之際,其第四章「租稅措施」共有十條條文,在修法後的解釋適用上卻仍顯困難重重,導致我國企業併購的稅務爭議一直呈現眾說紛紜且矛盾不止的景象。以企業併購為主題的學術論文或坊間書籍,多淪為人云亦云的稅法摘要,未能深入討論併購案中參與之各企業的租稅待遇及對併購公司股東稅負的影響,另外更缺乏國內併購稅務實例的分析介紹,以探求租稅措施各條文之實用性。
基於澄清問題本質,本論文嘗試選取該法第34、38、39、40、41條文,分別從法律形式、文義內容、立法理由、歷史解釋、合憲目的、會計觀點等不同角度分析『租稅減免』、『盈虧互抵』、『免徵營所稅』、『連結稅制』及『跨國併購』等制度細節,並同時討論涉及併購其他稅法的交錯適用,以發掘真正實際困擾所在。研究發現由於我國稅務法規簡陋且錯誤層出不窮,加上行政機關為個案課稅持續發布多種「鋸箭式」的解釋函令,導致租稅制度上之嚴重矛盾,有待修法以重建稅法體系。
雖財政部97/10/17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函成為企併稅制的里程碑,某些疑慮將蓋棺論定,但離徹底釐清租稅疑慮仍有一大段距離,容易造成無辜企業誤觸(稅法)法網的困擾,反過來熟稔法條之併購公司卻可巧妙運用稅法漏洞,謀求本身最大租稅利益,故本論文以美商案、遠紡案、外銀案及億豐案等國內實例,分別探討重要租稅議題:外國公司在台新設分割能否適用租稅措施?本國公司以土地進行分割應否記存土增稅?外國金控購併本國銀行時如何善用不同交易架構使整體稅負極小化?兩階段購併的不同稅負可否逼迫小股東參與應賣?最後提出建言以期待我國能大步邁向租稅法治國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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