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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複合行政法制建構之研究 / A Study of Reconstructing the Communications Law on the Perspective of Compound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

陳長榮, Chen,Stev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Otto Mayer曾在其著名之「德國行政法」一書中提及:「行政法可以視為一個政府與人民間之行政法律關係的平台。」其又清楚地說明,行政法之目標在於「取向於特有的法理念,將法之整體內容作體系性的展開與結合安排。」換言之,行政法是一個整合平台,其目的之一在可以減輕行政機關與法院決定實務上之負擔;亦即在行政機關與法院裁判實務上一再出現的大量類似問題時,可以藉由抽象形式的語句加以界定並提供典型的答案。換言之,探究行政法體系必須結合公共行政實務之觀察,透過新素材(即新的行政實踐或觀察)之不斷地注入,行政法相關理論才能得以不斷地充實,以之再回饋於公共行政之法治實務,行政法研究才能得以與時俱進;然此間,依據本文之觀察,應以行政法各論之研究最是率先與社會互動之法學領域。因此,本文將以行政法各論為討論主軸。 此外,慮及科技發展一日千里與資訊社會之快速變遷,行政法學之發展亦日趨複雜,行政法各論間之交錯關係,也相對地使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權之時,更顯得手足無措。是故,本文引進「複合行政」觀念,一方面從行政學視角來探討行政權之實務運作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從行政法學之角度來審度行政法各論間之法律架構交錯的合目的性。事實上,「複合行政」者,原發想於公害之「複合」污染源,亦即於公害污染責任之負擔,若有「複合」污染源者,則難以令彼等共負連帶責任。相同地,本文之謂「複合行政」者,即著眼於兩個以上之行政法各論間法律架構交錯時,行政機關應所達成依法行政原則之考量與法制之重構。然於此等「複合行政」理念中最稱典範之一者,乃為新近於2006年2月22日甫成立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該組織之成立乃因數位科技之快速發展,通訊及傳播產業日趨匯流(convergence),產業服務型態更是日新月異,故特別需要一個具專業化、去政治化或必須充分顧及政治與社會多元價值等公共事務之組織,執行裁決性、管制性或調查性之事項,以統籌通訊、傳播相關監理事項,並促進我國通訊、傳播產業之健全發展。該機關主要業務涉及之行政特別法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近10種法律、上百種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有鑑於通訊、傳播產業之本質乃是知識社會資訊流通的神經中樞,亦是其他事業發展之基礎產業;而通訊傳播法制規範的問題,則是當今世界各國均已面臨而亟待解決的問題,故各通訊傳播之先進國家亦紛紛修正其國內之通訊傳播法制以為因應,我國亦自難置身於事外。因此,本研究在討論「複合行政」概念之際,更具體地聚焦於通訊、傳播產業,並借鏡歐盟、美國、英國、澳洲及日本等通訊傳播先進國家新近修訂之行政法制,評析其特性,資以為本文之研究基礎;進而,提出適合我國通訊傳播行政之短期修法方向與長期法制重構等之具體建議,期以提供我主管機關於法制修正及行政實務運作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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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言族群語言認同與大眾媒介使用之關聯性研究----以閩南語語族為例

方念萱, FANG, NIAN-X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六十四年「廣播電視法」通過,其中第條規定:「電台對國內廣播播音語言應以 國語為主,方言應逐年減少;其所占比率,由新聞局視實際需要定之。」自此三家電 視台即謹守廣電法規定,方言(閩南語)節目總量從未超過總播出時間的百分之十二 。 民國七十七年起,報章雜誌上出現了方言族群的投書,紛紛呼籲「電視節目增闢方言 時段」、「實施雙語教育」等,一時電視節目中方言節目比率成為爭論的議題。 本研究旨在分析方言節目收視行為,以閩南語語族為例,探討族群認同與族群媒介使 用的關聯,研究問題如下: (一)方言節目觀眾是誰?有那些特質? (二)族群認同和方言節目收看之間關聯性如何? (三)方言使用,是認同方言族群的指標,其與方言節目收看之間關聯性如何? 本研究以本省籍成年人為母體,全省抽樣,進行訪談。大體而言,本研究之主要發現 如下: (一)就人口變項與「方言節目收看頻率」的關聯性而言,閩南語族群中,老年人較 青年及中年看得多;女性較男性看得多;教育程度愈高,看得愈少;專業程度高者和 其人在收看方言節目頻率上有顯著差異。 (二)就方言族群「族群認同」與「方言節目收看頻率」之間關聯性而言,可分兩個 層面來看:在「族群認同」的信仰層面,「方言節目收看頻率」並未受「族群認同」 程度的影響;在「族群認同」的行為層面,以「方言使用」為「族群認同」行為指標 ,則「方言使用」的多寡和「方言節目收看頻率」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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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廣播電視法制定過程的研究

徐恩普, Xu, En-P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內容如下: 第一章緒論。第二章公共政策制定的研究,第一節公共政策的定義,第二節決策理 論,第三節公共政策制定的模式。第三章我國廣播電視法的制定及問題的探討,第 一節我國電視的發展與電視問題,第二節廣播電視法草案的擬訂,第三節廣播電視 法的立法過程,第四節廣播電視法的執行,第五節問題的提出與探討。第四章研究 方法與步驟,第一節內容分析,第二節社會調查,第三節路徑分析。第五章結果與 討論,第一節我國電視問題的探討,第二節影響廣播電視法制定的因素分析,第三 節廣播電視法的執行與影響,第四節廣播電視法的評估。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的目的是從廣播電視法的制定過程中,探尋我國電視的種種問題,同時對廣 播電視法進行評估,使其能更為完備。 本研究為個案研究,利用內容分析、社會調查及路徑分析等方法進行研究,蒐集各 方面的資料,對廣播電視法的制定作系統的研究分析,期能對我國廣播電視未來的 發展與管理輔導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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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線電視消費爭議救濟之研究

謝長育, Hsieh Chang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線電視普及化之後,隨之而來的觀眾收視權益問題與上游有線電視頻道節目供應業者(包括製作業者及代理銷售業者)及下游有線廣播電視(播送)系統業者頻道併購競爭等問題,使得有線電視市場顯得異常熱絡,而觀諸檯面上發生之種種爭議,觀眾似乎是最大的輸家。 有線電視此一蓬勃發展的產業,有許多法令上的問題,加上市場競爭激烈,各方政商勢力角逐以及電信業者爭取參與,發生嚴重的市場失序問題,引發多起糾紛。例如民國八十六年二月,由於TVBS系列頻道與系統業者雙方因續約問題發生爭執,造成長達十天的斷訊,為第一件觀眾控告系統業者的官司。從這次斷訊事件中發現,有線電視合法化之後,表面上訂戶以極低廉的價格可以收視幾達七十多個頻道,業者也因為裝機戶數的提高而收入豐碩,但事實上觀眾的收視權益經常不受重視,收視戶成為頻道供應業者與系統業者之間談判的籌碼,對於我國有線電視長遠的發展,並無助益。 除了一連串因頻道供應業者與系統業者齟齬產生的斷訊停播事件之外,系統業者任意更動頻道、超收費用、胡亂插播廣告等現象觀之,在在都與觀眾的收視權益息息相關。 目前國內有線電視業者除提供節目供民眾收看外,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媒體相互整合的結果,部分業者亦透過有線電視之傳輸網路,提供寬頻上網之服務。未來有線電視數位化之後,可將大量之資訊透過壓縮傳送至客戶端,業者除提供節目及上網服務外,尚可利用頻寬提供網路影像電話、隨選視訊計次付費節目、互動電視及保全系統等加值服務,有線電視產業未來發展潛力,不容忽視。 有線電視產業處於快速變動、複雜混沌的傳播生態,如何應用新的政策與科技,掌握世界潮流與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讓此一產業的發展可以導向正途,不論對政府、業者或是閱聽人,都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基於以上問題意識,本研究目標包括下列幾項,分別是: (一)探討我國有線電視事業發生消費爭議之成因與消費爭議之案例與類型。 (二)探討我國有線電視消費者保護之行政監督與司法救濟體系。 (三)探討消費者面臨有線電視消費爭議時,如何保障與維護自身權益。 經歷多年的兼併與整合,有線電視產業的基本結構與融合已近完成,並朝向較為穩定的產業規模發展。在有線電視台的經營方面也有重大的轉型,除了傳輸頻道節目外,業者更跨足到電信、資訊、網際網路、電子商務等嶄新事業領域,未來其所扮演的角色,將與消費者的生活面更為貼近,也正因為如此,如何保障公眾視聽之權益,是有線電視業者的首要之務。 在研究的過程中發現,行政權的主動介入,是保障消費者收視權益的最佳方式,雖然消費者可以透過消費者保護法當中規定的申訴、調解與消費訴訟的方式保障自身的權益,但往往緩不濟急,而且透過調解與消費訴訟解決爭議的案例屈指可數。勢單力薄的消費者,面對擁有龐大人力、物力、財力的有線電視經營者,雙方擁有的資源極度不對等,而循司法程序解決紛爭,往往曠日費時,無法即刻獲得救濟。 在訪問政府官員的過程中,官員們均指出,目前有線電視廣播法第五十一條是政府行政監督最有效的利器,因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的費率委員會擁有有線電視收視費用費率的審議權,故只要消費者向政府反映收視問題,多能獲得業者的善意回應並能儘速解決。同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如果系統經營者的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無法改正,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可以撤銷系統經營者之營運許可證。另依據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系統經營者之營運許可,有效期間為九年。如果系統經營者罔顧消費者權益,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屆時可不許其繼續營運,也是管制系統經營者的方式之一。行政機關的積極管制與介入,是保障有線電視收視戶權益的最佳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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