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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傑明. 康士坦的自由觀念與憲政思想葉立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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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震與台灣民主憲政的發展任育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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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政改革之研究(民國七十九~八十一年) / The Reform of R.O.C. Constitution( 1990~1992 )歐陽任, Ou, Yang R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旨在探討中華民國憲政改革的關鍵時期,民國七十九~八十一年的三次憲改會議,包括七十九年國事會議、八十年一屆國民大會二次臨時會、八十一年二屆國民大會一次臨時會,論述重點有兩方面:(一)憲政制度的修改是否合乎法理,(二)現實政治權力的運作過程如何影響憲政治度的走向。全文共分五章,略述如下: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方法。第二章:憲政改革背景。說明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政府時期立憲與行憲的歷程。第三章:國是會異。說明國是會議的召開經過。第四章:一機關兩階段修憲。說明一屆國大二次臨時會、二屆國大一次臨時會的集會內容。第五章:結論。思考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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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種族問題與憲政改革邱玉汕, GIU, YU-S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一冊,分六章十四節,共約十萬字。第一章為「緒論」,就論文寫作之動機
、目的與研究範圍等略作敘述,並對全篇論文之架構略作介紹。第二章為「南非種族
關係發展之 景」,就南非基本情況及種族關係發展有關之 景因素作一簡述。第三
章為「南非種族問題種族隔離政策」,就南非種族問題形成之原因及南非政府推行之
種族隔離政策加以探討。第四章為「憲政改革—解決種族問題之新途徑」,首先就促
成南非政府從事憲政改革之背景因素加以探討,次對南非憲政改革經過詳加介紹。第
五章為「憲政改革之評析」,首先對南非新憲政體制加以探討,並作比較分析;次就
憲政改革與種族關係有關之問題加以探討。第六章為結論,就本論文所探討諸問一題
作一總結,並對南非種族問題未來發展趨勢及南非政府宜為之計提出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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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憲政體制的變遷軌跡(1991-2006)-歷史制度論的分析蘇子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採取歷史制度論的研究途徑探討台灣憲政體制自一九九○年代初至今的變遷軌跡。在憲政體制類型的劃分上,本文係將「半總統制」進一步劃分為「一元型半總統制」與「二元型半總統制」,前者係指內閣僅對國會負責,不對總統負責,亦即單向負責的「半總統制」,後者則指內閣既對國會負責,又對總統負責,亦即雙向負責的「半總統制」。
在第一次修憲至第三次修憲中,國民黨具有一黨修憲的實力,但憲改方案仍受既有的制度環境所制約。這三次修憲一方面維持了行政向立法負責的制度精神,另一方面又確立了總統由公民直選的制度,這兩項制度所造成的路徑依循,使得我國憲政體制自此之後的變遷,都被框限在「半總統制」的軌道上。
第三次修憲後,大法官在釋字第三八七號與第四一九號中,透過對閣揆辭職時機的宣示(閣揆隨立院改選而辭職乃憲法義務,至於隨總統改選而辭職則非憲法之義務),將我國憲政體制確立為內閣僅對國會負責、不對總統負責的「一元型半總統制」,但國、民兩黨的第四次修憲取消了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賦予立法院倒閣權,並賦予總統解散立法院的權力,儘管就憲法文字看來更趨近於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的「半總統制」,但事實上憲政體制運作的原則反而趨於模糊。從第四次修憲前後,我們因此可以看到「一元型半總統制」短暫浮現到修憲後稍縱即逝的過程。
此一內涵不明的半總統制,在二○○○年民進黨籍的陳水扁總統上任後,被操作為內閣須同時對總統與國會負責的「二元型半總統制」,而對於過去六年多持續運作的「二元型半總統制」,大法官亦不斷透過大法官解釋承認其合法性(釋字第五二○號、釋字第五八五號、釋字第六一三號),使得目前二元型半總統制有逐漸確立之勢。自二○○○年陳總統上任至今,我們可以看到「二元型半總統制」由浮現到鞏固的過程。
在描繪了我國憲政體制自一九九○年代初至今的變遷軌跡之後,本文亦以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政運作為觀察參考的依據,探討我國當前憲政運作無法順利換軌的制度因素, 並對我國未來憲政體制的變遷路徑進行初步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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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諮議局之研究蔡禮槙, CAI, LI-D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計一冊約十一萬字,分為五章。首章敘述清末立憲乃因應時局刺激下的一種反映
,並分析清廷對憲政之認知。次章詳敘清廷立憲政策之本章。分就改革官制、清理財
政、普及教育、司法獨立設置巡警、地方向治說明其改革措施與優缺點。第三章則描
述江蘇省如何執行上述各項政策,其所面臨的困難及民間參與推動情形。第四章敘述
江蘇諮議局之成立及其與督撫之互動關係。包括選舉過程,第一年、第二年常會在財
政教育巡警及糾動行政機關各項議案上,與督撫所產生之衝突。第五章檢討與結論。
檢視清末從中央到省級行政機構與諮議局,貫徹立憲政策之情形,及江蘇諮議局在此
一過程中所探演的角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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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文官考選制度政治功能的研析呂明和, LU, MING-H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以公開的考試方式作為考選任用政府文官的思想及制度可說具有悠久的歷史傳統
及深厚的社會基礎,並已成為我國政治結構的特色之一,而有關我國文官考試的思想
及制度,長久以來也成為中外政治社會學家及歷史學者關注、思考及研究的主題,本
文乃承繼此一傳統,然著力的重心及焦點,乃在於以巨觀(Macri View)的政治視野
,觀察分析文官考選制度對我國政治體系斤產生的功能及意涵。
全文分五章論述,首章緒論部分係就本文研究的背景及分析的架構予以闡明,並界定
釐清指涉研究主題的相關概念;次章則析述我國文官考選制度在傳統政治及社會格局
中所突顯的政治本質及意義,並分析 國父孫中山先生在其三民主義的思想體系中對
上一制度之倡導所冀達成的政治目標;第二章係就目前我國憲政制度對文官考選制度
的規範以及目前此一制度的基本結構在我國政治系絡中運作的特色予以析論;第四章
則以目前文官考選制度中較具政治特色的考試種類為分析的焦點以析論此一制度對政
治體系所蘊含的政治功能;末章則分別從功績制原制的挑戰以及民主與效率本質上的
爭論觀點,對我國文官考選制度所蘊含的政治功能予以反省,並思考其對目前之制度
的啟示,以作為本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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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與重建-哈伯瑪斯的現代性政治哲學陳瑋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哈伯瑪斯的政治哲學不僅綜合了當代的許多學科與理論,同時也具體地回應二十世紀許多的政治問題。對於哈伯瑪斯的研究,一直以來可分為許多的切入途徑:現代性、批判理論、論辯倫理學、交往行動理論、歷史唯物論或審議式民主等,那麼究竟有沒有一個「整體的」哈伯瑪斯?
本文的工作便是在回答如何詮釋一個整體的哈伯瑪斯,而研究採取三個層次來鋪陳與推演:普遍性的問題—哈伯瑪斯的「基源問題」何在?特殊性的研究途徑—交往行動理論如何架構起現代社會的批判功能?個別性的判斷—二十世紀的政治問題哈伯瑪斯如何進行回應?此三個層次環環相扣,從第一章現代性的思維特徵與方法、第二章交往行動理論詮釋現代社會之構成,以及開展新的批判之動力,到第三章現代性思維方式的重建與交往行動理論應用到具體的政治問題上,可以見到本文所力圖詮釋的「現代性政治哲學」之意義。
首先,第一章對「現代性」此一頗具爭議的概念進行解釋。哈伯瑪斯考察了啟蒙哲學以來人類的思維狀況,並且從康德、黑格爾與馬克思三人身上,區分出其各自的方法:理性批判、倫理的自我反思,以及政治經濟學批判。哈伯瑪斯進一步拓展,批判了此三種模式的困境,也提出了其後形上學的「方法」。第二章從現代性的社會學理論著手,韋伯提供了最基本的分析架構,而此為法蘭克福學派所一脈相承,然而,連接第一章的後形上學方法來看,社會學理論的概念架構也必須進行重建;哈伯瑪斯的「交往行動理論」,重新回答了「理性之行動」如何可能的問題。第三章從基本問題意識與理論架構的確立,進入政治哲學之判斷;本文將現代性的政治哲學理解為「一元與多元之關係」,而哈伯瑪斯最重要的貢獻,便是提出如何理解「一元秩序」的新可能性。然而,此種新的「一元」之思考,在哈伯瑪斯一生的思考架構中乃是前後一致的,不僅回應了「後形上學」方案,也連結起早期的「公共領域」,以及近期法哲學之研究、「憲政愛國主義」與「後民族格局」等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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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德法制論我國緊急體制的現代化─以權力制衡觀點為核心鍾瑞楷, Chung, Jung-k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緊急體制雖能將國家救亡圖存,然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緊急體制實踐上最大的弊端即在於常態化的危機與過度侵害人民權利、破壞國家憲政建制等濫權甚而有造成獨裁化之虞,因此所謂現代化的緊急體制也應朝減少是類弊端的方向努力,然欲完善緊急體制所要面對的兩大難題正是:分權的集中但避免獨裁濫權,人權的保障但確保效率安全,而權力制衡不僅可以避免過分集權造成獨裁,亦可避免獨裁後的侵犯人權,故應著重討論立法與司法兩權如何去監督、制衡實際握有國家緊急權的行政權,以達成緊急體制的現代化。順此前提而下,考量緊急體制乃係為應對危機所應運而生機制,因此在規劃上有著非常強烈現實性的需要,故往往須隨現實的需要與危機的轉變而呈動態調整,而調整的標準除審度時勢外,也須借鏡先前制度設計的缺陷以為改進,從而本文之論述將著重比較與我國關係密切的美國、德國緊急體制,並從歷史上緊急體制之演變及失敗經驗(包含我國、美國、德國),來檢討緊急體制設計、運作之缺陷,以供未來在進行緊急體制現代化革新時的參考標準。
就實際面來看,由於我國對緊急命令的制衡已從事前控制轉向事後控制,從實體控制〈以法律控制內容〉轉向程序控制,如此轉變雖增強了行政(總統)的應變效率及權限(讓總統對緊急命令的發布及內容有著幾不受限的裁量權),然相對地卻也削弱了立法的監督功能,明顯不利於權力制衡而增加行政(總統)濫權與緊急體制常態化之危險性,故本文以為當從強化國會的監督制衡機能著手以改進現行我國緊急體制的弊端,然未免過分制約行政應變救急之彈性,可分別於緊急狀態「事的類型」或「時的延續」上採取控制性層昇方式,當緊急狀態愈嚴重、緊急措施愈可能濫用或發生常態化的危機時,就與國家緊急權行使愈周密的立法控制,一言以蔽之此即寓比例原則之精緻化於其內。另外針對司法對國家緊急權行使的控制而言,由於司法的特徵在其發動的被動性與手續的謹慎性,故縱然有必要須維持司法緊急時期法治國保證人的地位,然因緊急措施採取往往具有相當之急迫性、政策性與不可預測性,故司法審查宜採低密度的審查或寬鬆的合理審查較為妥適。不過若是緊急措施的採行已入侵至司法固有領域時,為維持權力分立及保障人民訴訟基本權,職司違憲審查的大法官對此類型緊急措施仍應以嚴格的審查標準加以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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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體系重組與憲政體制發展-台灣個案研究(1986-2008) / Party System Realignment and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Taiwan Case Study(1986-2008)何振盛, Ho, Jengsheng(Thomas)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係以台灣政黨體系重組與憲政體制發展為題,檢證美國政黨重組理論適用於台灣個案的侷限性並試圖發展解釋台灣政黨體系變遷的概念型模;其次,探討台灣政黨體系變遷對於憲政體制發展的影響方式與過程,並嘗試建構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假說。
本文首先批判國內學界在解釋台灣政黨體系變遷時,不假思索地沿襲美國政黨重組的理論,實際在方法論上犯下「生態謬誤」的明顯誤植。為了改正理論誤植的現象並滿足上述的研究目的,本文除了引進學者Morgan Pederson的「選舉浮動性」(electoral volatility)的計算公式,重新檢視台灣歷年的選舉資料,並以德爾菲法(Delphi Method)與深度訪談法所獲取的第一手資料來支持論文的觀點。本文研究發現指出,台灣在解嚴之後並沒有發生美國學界定義下的「政黨重組」,原因在於「政黨重組」與選民「政黨認同」的轉移有關,而台灣除民進黨選民的政黨認同較穩定外,其它政黨選民之認同穩定性均不高,從選舉浮動性的數值越來越大,可以看出台灣選民在任兩次選舉之間改變對不同政黨的投票支持非常頻繁,而其中以泛藍選民的情況最為明顯。因此,既然尚未形成長期穩定的政黨認同,也就無所謂政黨認同的「轉移」可言。本文並以「自主性」與「系統化」兩項指標檢視台灣政黨與政黨體系制度化的程度,研究發現台灣主要政黨呈現「個人化」的低度制度化現象以及政黨結盟的高度不確定性,間接得以論證台灣尚未形成「政黨重組」的現象。
不過,「政黨重組」雖未發生,但是台灣的政黨體系確實發生了變化。本文以「政黨新組」、「雙組效應」以及「政黨體系重組」等三個創發的概念描述台灣政黨體系變遷的特殊現象。所謂「政黨新組」係指台灣新生政黨體系中選民尚未形成穩定的政黨認同,因此選舉浮動性很高,而不同政黨的選民組合經常發生變化的現象;所謂「雙組效應」係指「政黨新組」期間,容易發生舊政黨「解組」與新政黨「重組」(部分重組)的現象,而「解組」與「重組」是來回擺盪在新舊政黨之間,因而並非美國學界「政黨重組」後所形成之長期穩定的權力平衡關係;「政黨體系重組」則指台灣的新生政黨不斷的出現與式微,形成政黨體系類型的不斷轉換。「政黨體系重組」的結果對於憲政體制在選舉制度、政府體制與政府組成三個面向上有明顯的影響。本文以政治菁英的三種角色認知:「引導」、「仁心仁術」與「用法治理」作為主觀條件,以及形塑政黨行為的「選票」、「官職」與「政策」等客觀條件,來分析「政黨體系重組」如何影響我國憲政體制發展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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