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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鬥爭思想之研究藺斯邦, Lin, Si-B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共黨問題,是中國人面臨的最大政治問題。族國生存發展的前途,都建立在取消共黨
桎梏迫害的基礎上。故認識共黨,至為重要,而認識之淵源則來自「知已知彼,百戰
不殆」的啟示與實踐。
中共以斗爭起家,斗爭概念普遍存在於共黨的各個生活層面上,它是一切共黨概念中
的中心概念。離開斗爭,其余的概念都變得「改良」了、「修正」了。是以,要膫解
中共,就有膫解斗爭指涉的必要。庶幾抓綱提領,握到神貌。
今天,隨著共黨帶來的不幸與悲劇之延長,益肯定了反共的文化意義和道德意義之價
值。這些,就是我們企圖研究中共斗爭思想的一點動機與體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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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之交的臺灣糖業與蔗農黃修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的重點在探討臺灣糖業的變遷,以及蔗農在這些變遷中的處境與行動。重點特別放在二十世紀前後的階段,也就是清末開港後到日治時糖業改良政策的初期,直到克服1912年大風暴的影響,確立糖業發展的形態為止。
在開港之前,本文的研究發現,政府的角色大多在限制性的角色,使得運輸成本日漸高昂,而荷蘭時期和明鄭時期就有的對日本國際貿易也變為轉口貿易,這均使得砂糖業的整個交易成本上升,不利於產業發展。在開港之後,雖然依賴外國船隻使得運輸成本下降,傳統戎克船的砂糖貿易量估計也降到十萬擔左右。而個別商人重新的建立了對日本的砂糖貿易,成為此時擴大市場最重要的行動。不過開港後糖業在1880年之前雖有成長,但之後的衰退使得整個時期並沒有明顯的進步。分析其原因,則認為基本上產業風險的分配極不適當,獲利最佳的糖商風險最小,而獲利不佳的蔗農和糖□則承擔所有風險。這種情況下使得糖商沒有技術革新的需要,而生產者因為沒有資源並且缺乏技術知識的傳播管道而難以進行革新。雖然在此時期政府加強了控制力量,但似乎只是形成產業的負擔,並沒有辦法做到重新分配產業風險,以促使獲得最大利益者需要進行技術革新並且控制風險。分析當時的生產狀況,本文的結論是舊式糖□難以獲利,而蔗農大都只是兼差種植甘蔗的農夫。
日治之後,臺灣總督府推行促進投資政策並且實施原料採取區制度,促使商業資本投入生產,並且使得砂糖製造和甘蔗種植者比以往更合理的分配風險。因此在糖業改良的初期,新式糖廠的原料區內,吸引了比其它區域內更多的田園投入甘蔗的生產,使得初期糖業有了迅速的成長。改良糖□雖然在初期大量的設立,但在前三年的進展不佳,也很少真正能向分蜜糖的技術推進。雖然在1909年起在生產量和製糖率方面有些改善,但仍然難以抵抗1912年大風暴的試驗,新式製糖會社成為主導臺灣糖業的要角。不過當時甘蔗的種植技術不僅在推廣時期由官方負責,在改良政策立下基礎後,仍由官方主導,這個方式並不利於技術創新,使得和瓜哇的製糖成本的差距反而被拉開。雖然如此,蔗農的生產能力有明顯的提昇,專業的蔗農群體逐的形成,在原料區制度的凝聚下,蔗農們的共同意識也產生出來,這成為下一階段糖業發展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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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臺灣花生栽培與花生油產銷 / Taiwanese peanut cultivation and peanut oil 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of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林哲安, Lin,Che 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日治時期臺灣花生栽培與花生油產銷情形為論述核心,希望藉由該產業的探討,試圖挖掘以往臺灣產業史研究較少觸及的榨油產業史。首先探討清代臺灣花生油生產體系的建立以及其與漢人經濟活動間之關係。研究顯示花生油從18世紀中葉以降,便成為臺灣除米、糖、藍靛等產業外之出口大宗,但開港通商後因煤油、鴉片大量輸入,促使花生油市場呈現萎縮、以及島內需求量成長的情形。另外,比較臺灣與中國大陸間日常生活用油的原料來源後,可發現臺灣可能為清帝國治理下,最早多元、普遍運用花生油的區域。
日治時期以後,花生雖不若米、糖等物產受到官方重視,但有見於花生為臺灣人普遍消費的嗜好食物、製油原料,加以煙草專賣治的施行、以及19世紀末歐美科學家發現花生油的多樣化用途。官方也嘗試提昇臺灣花生整體產量、榨油效率。以中央農業機關為主、地方農業試驗場為輔的官方部門,仍啟動相關調查事業與增產計畫。當中包括品種、耕種技術的改良方部分。雖使得臺灣花生於產質方面出現增長,但如觀察明治末期至大正初年花生、甘蔗爭地的情形,可發現花生得以持續增產,並非官方單向之功勞,農民自主性選擇亦為重要因素。整體而言,日治時期臺灣花生增產計畫的實行,官方於調查事業的成就,遠勝於改良計劃的結果。
榨油技術亦同,礙於花生原料供應、榨油時節限制等因素,加以新舊榨油設備於整體產能上並無甚大差異,造成新式榨油設備未能普及、也連帶影響大型製油株式會社的生存空間。該現像或可視為傳統榨油業者理性、審慎選擇下之結果。1930年代,挾帶龐大資本、官方軍需用油增產政策背書下的日本財閥投入臺灣榨油事業後,始出現穩定的大型製油株式會社。戰後初期的研究,多將日治時期臺灣榨油工業技術與規模未能突破的情形,歸結於「農業臺灣、工業日本」這樣區域分工政策的論點,便值得再行商榷。更進一步的說,日治時期臺灣的工業技術與經營形態的未見顯著發展的原因,是否應完全置於官方政策主導這樣的脈絡下來探討?透過臺灣花生製油設備以及經營情形的探討後,這樣的觀察脈絡或許亦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最後,藉由觀察日治時期臺灣新式榨油設備未能發展的原因,可以清楚發現:新式榨油設備能否普遍運用,有著甚為複雜的因素,日治時期的臺灣,便受制於自然(花生供應受自然災害影響與榨油時節須配合花生採收)、商貿(花生移出日本與輸出國外)、官方產業政策(甘蔗栽種面積增大影響到花生栽種面積)、技術與經營成本(新式榨油設備不若舊式榨油設備來的絕對優越,但所需資本與維護成本較高)以及舊有習慣(臺灣多將花生連殼榨製)等層面的影響。
花生油的銷售情形,大抵仍延續清代以來的買賣、流通概況。不過,因日治時期後臺北煙草製造之需求,亦促使花生油於跨區域的流通時,皆集中於臺北的現象。煙草製造所需花生油之多寡,更直接影響到臺北、宜蘭等地油價的行情。這樣的情形至1930年代末進入戰爭時期後產生結構性之轉變。煙草製造之需求,也促使臺灣成為當時世界花生油運用模式下較為特殊的一員,更未被完全納入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世界花生油市場體系之中;有別於清代,日治時期官方亦因製造煙草之故,故開始介入花生油的買賣機制中,更將日資納入競爭行列。但無論官方以及日資,在整個花生油買賣的過程中,並未占有太大之優勢;反之,在歷次互動中呈現逐年衰退的現象。可以說,日治時期臺灣花生油的生產與運銷體系,仍延續清代之情形,主導權掌握於臺灣人手上;殖民者以及日人資本多處於一被動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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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台中地區豬隻畜產改良之發展(1897-1945) / The development of pig husbandry in Taichung during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1897~1945)陳明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豬隻是傳統農業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家畜,舉凡肉食、農耕所需之肥料供應乃至於宗教祭祀均扮演重要角色。台灣的平埔族群原已有飼豬之傳統,隨著漢人移民的到來與人民之交流,漢人引進的華南種豬漸成本島品種主流。來自於原鄉的育種與飼養技術也隨之擴展,傳統的相畜方法包含了對於骨骼與肢體發育評判等等與現代育種學共通的科學原則。但其中較受品種限制的毛色、腳色等判準固然有其飼養品種的適用性,但隨著文化與思想的根深蒂固,在遭逢新品種推廣時便會成為一種阻力,甚至被指稱為迷信。而在飼養管理方面,農家或有所謂豬圈的專屬飼養空間,但也多有四處遊蕩與人畜共處一室等情形,此不僅衛生不佳且易散播傳染病。
清代的台灣,官府對於畜產的改良與家畜衛生並無措意,日治時期所引進的農業改良與家畜衛生系統將農家的家畜飼養納入了國家管理的範疇並且運用了西方科學,令品種、育種、飼養管理到衛生醫療上都呈現不同以往的風貌。總督府在台灣進行的農業乃至於畜產改良至為廣泛,由於台中地區為目前史料保存最豐富與完整者,故本文選定台中地區為研究範圍,探討日治時期豬隻畜產改良與家畜衛生之發展。
日本領台後,本島的農業改良遵循著日本本土明治維新以來的調查、研究試驗、推廣的路徑,並配合行政與警察單位推動其事業。由於衛生與疾病有礙推動改良與保護既有成果,1896年(明治29年)便藉由暫時沿用母國法規的方式來推動獸疫預防工作,為台灣獸疫預防的濫觴。其後頒訂的〈台灣獸疫予防規則〉則正式確立了台灣家畜衛生系統的基礎,除對於法定獸疫規定,同時對於警察與行政單位之執行、獸疫之實務處理均建立起一套基本方法。醫藥上不僅引進近代西方科技的疫苗與血清等,同時也藉由法規將傳統獸醫排除於外。而日治台灣兩大代表獸疫牛疫、豬瘟的防治亦在此大架構下進行;豬瘟因對社會的衝擊較小,直到昭和年間方有總督府的先期小區域試驗與1934年(昭和9年)台中州的防治計劃。豬瘟終整個日治時期均未消滅,其問題主要在於當時的醫藥科技不足以完全解決問題,防疫時程與投入資源則在其次。除了疾病之外,總督府對於屠宰場、屠畜、肉品販賣等等肉品衛生事項亦設置相關法規,在空間的限制、人員的資格審核與登記制度下,確保消費者的食品安全。
在豬隻的品種改良方面,其技術的擬定主要透過總督府的研究機構如農業試驗場等進行研究試驗後確立方向並向下推廣。除品種外,尚有飼養空間、飼料兩個重點,品種的改良係以盤克夏種與在來種豬生產的雜種豬為主要目標,此有賴獎勵制度與嚴格的種源控制併行;飼養空間與飼料主要受到蓬萊米作成功下的多肥農業之互相帶動。
不只台中地區,整個日治時期台灣西部主要農業區域的豬隻改良都在總督府的政策下有著相同的定向發展。亦即由在來種豬隻轉變為土洋雜種佔絕對多數。但比起他地,台中早在總督府推動第二期計畫(普及盤克夏豬)前便已土洋易位,可說是成效卓著。台中初期推廣盤克夏豬時因農民傳統相畜觀念衝突與該種豬隻抗病力差的經濟因素而一時中挫,然而透過鍥而不捨的努力與技術能夠創造價值兩大要因,台中地區獲得此項成果。不過,改良成果雖然輝煌,以生產級進種為大宗的改良方式卻面臨了雜種豬至多只能利用至第二代雜種的問題,為此日治後期總督府始展開品種固定之研究並在戰爭時期推廣,顯示殖民地農業改良與科學具實用導向與根基不深的特點。
台中的豬隻改良在漫長的歷程中曾因各種短期性、結構性因素與政策改變而有頓挫。其一如員林、北斗等地芭蕉業衰微;其二為蔗作、甘藷間的耕地競爭與台北市場運銷商問題;其三則是豬瘟防治計劃推動後的數量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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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住宅建設事業における合理的な地盤対策技術に関する研究中村, 光男 23 March 2016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地球環境学) / 甲第19876号 / 地環博第150号 / 新制||地環||30(附属図書館) / 32912 / 京都大学大学院地球環境学舎地球環境学専攻 / (主査)教授 勝見 武, 教授 岡﨑 健二, 准教授 乾 徹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Global Environmental Studies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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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市地改良與資金配合問題之研究劉籐, LIU, T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 緒論,首揭本文研究動機與目的,並就市地改良之意義、內容、資金來源
等作一般性敘述,進而確定本文之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 主要以我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情形為討論對象,先就預算制度與財政結構
加以說明,進而分析市地改良經費在政府支出中的比率。
第三章 係以市地重劃為主要內容,蓋重劃方式之市地改良目前甚受矚目,除就台
灣辦理情形加以分析外,並以個案方式作較具體的探討。
第四章 則以區段征收為主要內容,征收方式之市地改良,除了需由公共部門支付
龐大經費外,阻力亦較大,台灣辦理數量不多,本章亦以個案方式作較深
入的探討。
第五章 則提出幾項市地改良與資金配合應遵循之原則,包括預算制度與財政原則
、計劃與管制、土地經濟利用原則、社區建設及住宅規劃準則等,以為下
一章問題檢討之基礎。
第六章 計分市地改良、市地改良資金來源、市地改良與資金調配等三方面分別檢
討其問題,並提出改進方案。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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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臺灣蠶業之研究(1945-1992年)江孟儒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位處熱帶與副熱帶氣候之間,四季溫暖,終年常綠;四面環海,與周遭地區隔絕,能杜絕病毒傳入;加上地形起伏,山林之間多野桑生長,是適宜發展蠶業的優良天然環境。
蠶業從明鄭時期的引入,清領時期的試探,日治時期的奠基,到戰後的承繼與開展,使蠶業能在台灣產業佔有一席之地。而蠶業所具有特殊性,首先是其特用作物的歸類;時間上橫跨戰前與戰後;領域也橫跨了農、工、商業;而其不論是蠶繭或是蠶種出口高峰,都維持甚短,且興衰都與日本有關,都在在顯示其特殊之處。
戰後蠶業依蠶繭生產量的變化,依序可分為復甦、低迷、振興、轉型四期,各有其不同之特色。而承繼日治時期總督府養蠶所的蠶業改良場,無疑是戰後臺灣蠶業的指導員,除規劃戰後臺灣蠶業的政策外,並主導臺灣蠶業的發展。蠶改場對於栽桑養蠶技術的改進,貢獻卓著;再配合「蠶業生產專業區」的設立,使得蠶繭生產量大增,再加上1970年代後半日本因工業化導致的原料繭缺口,使臺灣蠶業創造了蠶繭出口佳績。
蠶繭出口盛況為時甚短,後因日本實施蠶繭進口「事前確認制」,致使蠶繭出口受阻。而增產過速,加上下游蠶絲加工業因價格高不願採用,無法去化,產生蠶業危機。雖有加強下游蠶絲加工業發展及蠶種外銷之轉型,但仍無法挽救蠶業面臨之危機。最終於1992年以蠶業基金一次補助廢耕桑蠶,結束蠶業產業。後雖仍有零星之蠶業殘存,但已無完整之產業形態。
戰後蠶業的發展,有其階段特色。但蠶業發展受日本影響甚大,不論戰前或戰後,都擺脫不了日本蠶業原料供應地角色,仍存有殖民經濟影響之影子。而蠶業農工不協調,蠶繭外銷及蠶種外銷迅速崛起與衰退之因,面臨蠶業困境,政府因應的作法與態度,都是本文研究探討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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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開示之研究—以日本法為例 / Criminal discovery a syudy-base on Japannese law高永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所探討關於當事人間訴訟資料相互揭示之「證據開示」制度,其正如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範之「被告閱卷權」般,因刑事程序中,若被告不知檢察官欲以證明其有罪之訴訟資料內容,是無法無法提出正確的防禦或辯護策略,故為了建立當事人得公平地互為有效攻擊、防禦之場合,本應使被告享有充分的訴訟資訊取得權,以保障被告訴訟權能之適正行使,是「證據開示」、「被告閱卷權」二者雖存在於不同訴訟制度架構下而異其名稱,惟二者其實具備同樣的憲法價值與核心概念,換言之,二者可說均係導源於被告憲法上訴訟權之保障,藉由其權利主體地位之落實,衍生出刑事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應享有聽審權與武器平等原則之權利,而其最終的目的,即在於使被告得受公平審判,實現其憲法上之訴訟權。是本文將從「證據開示在刑事訴訟構造中之定位」,探究「證據開示」之內涵、與其他訴訟制度間之關係,並探知「證據開示」之核心價值,建立該制度在憲法上之地位。
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雖乍見下似乎並無本文所探討當事人間「證據開示」制度存在之空間,惟觀察我國司法改革脈絡,認為職權進行主義在我國多年運作結果已偏離公平法院之理想,法院、檢察官及辯護人三方面關係嚴重失衡,被告訴訟權益未能獲得有效保障,因此,為了重建公平刑事審判制度,而倡言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成為我國司法改革之一明顯趨勢,而本文亦採行相同的立場,建議未來修法方向應仿效日本刑事司法,廢除「卷證併送」,將現行的起訴制度改為起訴狀一本主義,以排除預斷、活化詰問制度與傳聞法則、正確釐清院檢權責並淡化職權調查,實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所歸諸之立法意旨,確保公平法院建立,始較符合我國追求公平審判之憲法價值。則慮及將來一旦正式修法引進「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將造成被告及其辯護人無法依現行法,藉由向法院閱卷而充分閱覽檢察官起訴之卷證資料,故在將來改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制度之時,勢必須要思考在卷證不併送下,被告方面將如何取得檢察官所擁有之訴訟資料,而同時建構我國當事人間互為揭示證據資料之「證據開示」制度,以作為「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必要配套措施。
而日本在近代刑事訴訟法制之發展上,在二次大戰後,模仿美國刑事訴訟法制度,改採行當事人主義,當時為使審判與偵查絕緣,切斷偵查與審判接續性,在刑事訴訟起訴程序中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之制度,並至2005年11月1日施行新「證據開示」規定等背景,均可認日本相關之法制係供我國未來法律修正不可或缺之參考素材,故本文將詳細介紹日本新證據開示規定,說明日本所謂「階段性個別開示制度」,即三階段式之證據開示規定,期能藉由研究日本刑事「證據開示」法制,提供我國將來立法之他山之石,若我國刑事司法未來走向從職權主義制度過渡到當事人進行主義時,冀得藉由拙文對於此「證據開示」制度之理論基礎、日本實務演進與立法制度,以及價值核心理念之探討,俾供將來修法參考,而建立更接近於公平審判之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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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權利客體之探討江彗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民法所定登記制度,對於不動產物權行為,係以登記為發生效力或實行處分之必要條件,採權利登記制,而土地法所定登記制度,除依循民法物權編所採權利登記制之特點外,兼擷取托崙斯登記制之優點,融和成為一種新的權利登記制度,亦即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係為執行民法物權編所定之登記事宜,乃植基於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之上,並以土地法暨其施行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等規定構成制度整體。
登記之權利客體,依民法規定為土地及定著物,依土地法規定則為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而建築改良物,依土地法規定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又其他法規範中也有定義類似者,如民法第66條規定之土地之定著物,建築法第4條規定之建築物,是土地法所稱登記權利客體「建築改良物」之定義範疇為何,多數學者認為土地法所稱建築改良物與民法所稱定著物具相同意涵,而土地法所稱工事與建築法所稱雜項工作物是否具相同意涵,學者見解則有分歧,且現行登記實務上,具民法定著物性質之違章建築物卻非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權利客體,又具雜項工作物性質之招牌廣告、牌樓等構造物亦非登記之權利客體。另,建物不論是否合法皆為人民之財產權,而違章建築物究否得為登記之權利客體,學者見解亦有歧異,是我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權利客體之範疇及其要件為何,實值研討釐清。
隨著都市人口集中,區分所有建築物儼然為都市人口居住之主要型態,各區分所有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日趨複雜,登記制度為因應此社會生活型態之轉變,亦配合辦理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之登記,然或因現行登記規範不足嚴謹,致使近年針對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相關爭議課題頻生,例如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測繪範圍含括法定共有部分之承重牆壁及主要支柱,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疑義?類似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性質之停車位或市場攤位,究應如何與共有物分管契約區別?屋簷、雨遮、陽台,以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屬道路之騎樓等得否為登記權利客體內涵?編列門牌證明文件應否作為准駁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依據?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登記之存廢?法定停車位得否為專有部分登記?法定停車位得否以共有部分分管契約登記為之?
為此,本研究試圖從整理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內涵特點及其目的、民法不動產物權客體意涵、土地法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登記範疇之變遷,以及現行登記之權利客體規範等國內相關文獻資料,予以分析、論敘歸納我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權利客體之應有要件,並逐一檢視現行相關構造物之登記方式及爭議課題,研提建議改進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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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土被り未固結地山トンネルにおける事前地山改良工による沈下抑制効果に関する研究野々村, 政一 24 March 2014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論文博士 / 博士(工学) / 乙第12819号 / 論工博第4101号 / 新制||工||1599(附属図書館) / 31306 / (主査)教授 木村 亮, 教授 朝倉 俊弘, 准教授 岸田 潔 / 学位規則第4条第2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Engineering)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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