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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海上武裝衝突法觀點論水雷封鎖

梅時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從有海上戰爭以來,人們為了摧毀敵方的軍艦,就無所不用其極的使用水下爆破器材,水雷的製造就是在此種狀況下,被推上了戰爭的舞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最後六個月內,美軍在日本的近海執行「飢餓行動(水雷封鎖)」作戰計畫,致使日本民不聊生。水雷,曾經在戰場上締造絕佳的紀錄,一旦布放進入備炸狀態,不論任何天候都會日以繼夜的執行所分配的任務,而且沒有人類身理上的各種限制。惟水雷之使用對武裝衝突雙方及非交戰國的船舶航行自由與安全影響甚鉅,更有布放後不易清除而影響國際社會貿易航行及海域使用的秩序與利益。因此,如何限制水雷的布放以避免無法預測的災害發生,便成為國際社會中一項重要的課題。但無論如何,水雷目前依然是一種合法的戰爭武器,其使用範圍仍受一些武裝衝突法和國際法的限制。本研究主要目的就是在探討水雷如何在相關限制約束、符合軍事合理性及必要性原則下,仍能有效執行它的傳統任務。透過本研究將更能瞭解當遭受水雷封鎖時,應考量之國際法問題及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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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觀點:論水雷在武裝衝突中對戰術及戰略之影響

張勝凱, Chang,Sheng-K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水雷在海戰中使用的例子比比皆是,然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對水雷戰略及戰術又有何種影響?是為本論文之研究背景。而水雷武器,如何在國際法有關限制或約束下,仍舊可有效執行它的傳統任務?及水雷之運用適當時機探討,為本文研究之目的。水雷敷設的要件有四:(一)符合合理性、必要性的原則;(二)維持中立國船舶航行自由的義務;(三)通知的義務;(四)事後清除的義務。1907年及1980年這兩項條約中僅對水雷的使用方式做出若干限制,其限制可歸納如下:(一)水雷僅限於合法的軍事目的。(二)除非該水雷具備自毀機制。(三)禁止使用漂雷。(四)水雷設計在接觸敵軍事目標船艦後引爆,布雷須提出警告。(五)水雷的位置須作記錄。(六)水雷的布放考慮能使中立國在公海的海運暢通。 二、1982年公約及1994年手冊,有關對水雷運用重點置於地理範圍或水域範圍上的限制為主,水雷作戰方式、手段及部分所謂布雷時機上的限制。平時:(一)主權國家仍然有權在預警或不預警水域布雷,亦可因其國家安全理由,在其內水與群島,他船可行使無害通過之水域布雷,並公佈水雷佈置圖。(二)平時在沒有對方同意前,亦不可在別人的離島與水域布雷。(三)水雷可布於遠離他國領海的公海,決定於布雷國基於何種理由布雷。(四)應提供通告,並宣佈除去之日期。(五)負起維護地區安全之責任,並適時提供警報。當武裝衝突發生時,下列規定內可合法布雷:(一)在軍事危機發生之時即宣布雷區;(二)各布雷國應適當注意對公海的合法使用;(三)衝突中止時,應將雷設定為不具傷害性;(四)應加裝或藏在底部的非繫留雷應在解除管制後一小時內設定為無傷害;(五)雷區記錄,正確的通知依序清除或復原。武裝衝突結束後,交戰雙方應將其佈置的水雷清除,並為中立船隻保留一條規代繞道或穿越的航道以確保航行安全。 三、整個水雷作戰應區分布雷作戰與水雷反制(Mine countermeasures; MCM)作戰兩大部份。布雷作戰:依作戰目的區分:(一)戰略性布雷:依全般戰略構想及海軍作戰指導,於特定之海域實施布雷,限制敵艦船行動。(二)戰術性布雷:配合戰術運用,實施布雷,以達特定之目的。依作戰性質區分:(一)攻擊性布雷:於敵方可控制之水域,實施布雷。(二)防禦性布雷:於我方可控制之水域,實施布雷。水雷反制作戰:(一)積極性反制:係對敵水雷之儲存場庫、運輸載具及製造廠所,予以轟炸或破壞。或運用空中、水面之水雷反制兵力,對敵布雷之水域或航道,予以清除或標示。(二)消極性反制:係消減艦船本身磁性與裝備所產生之噪音,並採取損害管制等措施,以減低水雷造成之損害。 四、水雷作戰的優點:(一)水雷具有深刻的心理上與政治上的影響力。(二)水雷具有多方面的功能。(三)水雷是一種待機武器。(四)水雷通常是一種令人捉摸不定的武器。(五)水雷是具有彈性的。(六)水雷非常適合於提供變化多端的反應。(七)水雷可以改變戰場的地理環境。水雷的價值:(一)水雷是一種最遠的遠離武器。(二)水雷戰是一種可以為大眾所接受的戰爭藝術。(三)水雷適用於支援其他作戰行動。(四)水雷可以調整戰場上兵力不平衡態勢。(五)水雷可以由海軍所有航具作精確的布放。(六)水雷具有相當長的擱置壽命,所以是一種很穩當的投資。(七)水雷不易實施反制。(八)在僵持的國際政治氣氛中,水雷是一種理想的武器。 五、水雷在軍事領域內的重要價值及特點,水雷運用具有戰略及戰術上的優點及靈活性,從水雷發展的歷史來看,其運用構想是從純防禦的觀點出發,先用於自身擁有的江河、港口、海灣防衛作戰中,進而因運用思想的改變(敵可來我可去),使水雷用在近海防衛或對敵實施攻勢布雷,以獲至軍事上的勝利,運用的構想轉變使水雷兼具戰略、戰術上攻防之效能。在時效上,其難在短時間內發揮顯見之效果,因而往往受到忽視,但是具有遠見之軍事策略家,決不會忘卻水雷在掌握海權、戰略、戰術運用上,所佔有之獨特地位,而依賴海洋做為生命線的國家,更以水雷作戰為其軍事作戰之重點。然水雷敷設於水中,若不加以固定,而任其自由漂流,則不應受破壞擊沉之非交戰國船艦,亦往往無故殃及,故不得不在國際法中採取限制使用的手段。 六、在武裝衝突期間,衝突雙方有權於自己內水或領海內布放水雷之權利,惟應負通知及適切警告義務於中立國政府和船舶,且不得阻斷通往連結於國際海峽的航道,此乃一般可接受的國際法原則;另傳統國際法並未准許國家於和平時期於他國的國家水域內布放水雷,尼加拉瓜布雷案判例即為一實際例証,若情況符合聯合國憲章第51條自衛之目的,則衝突雙方布放水雷於敵對一方的港口、內水、領海內,縱法理上容有爭議,但解釋上似乎並非法律之所不許。 七、有關海洋法上毗連區(鄰接區)、專屬經濟區(EEZ)及大陸架(大陸棚、大陸礁層)上布雷之問題,依1982年海洋法公約第86條規定已非具有公海法律地位,沿海國具有管轄權,且依1994年聖雷莫軍事手冊第十條規定:武裝衝突時,海軍兵力的敵對行動,可在下述區域或其上空進行:一、各交戰國的領海、內水、陸地領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以及群島水域。二、公海。三、各中立國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故只要當事國盡其應盡的通知警告的國際法義務即可,1987年兩伊戰爭中伊朗的布雷行動招致世界各國的輿論撻伐及出兵干涉,其重點就在雷區位置的不當及攻擊目標未能有效區分。 八、水雷能否正確區分攻擊目標,是國際法上對水雷使用的限制項目之一,即水雷無法區分敵我是最大難題所在,因此若能在水雷識別目標科技上獲得突破,則相關國際法的限制與約束,對水雷武器的使用的影響將降至最低。 九、現代水雷科技的提升,使水雷產生多樣性的變化,水雷從原先一個「點」的威脅,變成多點組合成「線」、「面」控制一定範圍內海洋表面之下的水體,進而到達目前水雷偵測感應範圍內,海洋空間包含水下及水面之上的三度空間立體掌控。如能掌握海上軍事目標的物理特徵,並將感應器的引爆範圍調整或設定在相關攻擊軍事目標的物理特徵上,則現今國際法對水雷之限制將可突破。並且僅以少數高精密水雷就可威脅相當大的面積內的軍事目標。 十、1990年代以來,世界上一些主要國家的海軍戰略都進行調整,戰略重點由海洋轉向陸地,近岸地區濱海作戰將有取代海上大戰,成為海戰的主要趨勢。以國家利益為中心,使用軍事手段或武力支持國家戰略時,水雷在海洋戰略(屬國家戰略層次,獲取海洋的利益為標地)上有其一定的地位。其操作運用概念為對海洋的「為我所用」(海洋控制)及「不為敵所用」(海上拒止)兩種不同的思想。其做法或採取的行動即落入海戰中封鎖與自衛行使的手段中。 十一、海洋控制的觀點,水雷仍是合法性武器,可配合其他的海上戰具使用,達成海洋為我所用之目標;在海上拒止時,可達成海洋不為敵所用的效果,尤其是行使自衛權時。若採攻勢作為時,水雷運用在封鎖作為亦有其巧妙之處,惟須注意避免使用封鎖這一名詞,以求海上封鎖之利避海上封鎖之法律責任,換句話說,國際法對水雷的限制並未影響武裝衝突時水雷在戰略及戰術運用上的思考及作為;在使用水雷時仍必須以國家戰略目的為主要之需求,尤其是生存為最高法則。 十二、中共攻擊性布雷海域對我而言,可能為我重要港口、對外航線及外島附近海域,以阻滯或摧毀我之外島補給線、對外航運與有生戰力。其防禦性布雷,則可能以維持其海運之暢通及考量其本身掃雷能力,以其沿海重要港口、港灣為重點,江防布雷亦為其軍事防禦重點(極可能運用其研製的漂一或漂二水雷)。 十三、國際法觀點切入,台海武裝衝突時對水雷戰術與戰略運用之影響,可獲致下列結論:(一)武裝衝突期間,布放水雷於敵對國家的領海、港口或內水,在法理上或有爭議,解釋上仍以傾向並非法所不許;交戰國有權於自己內水或領海內實施防禦性布雷,則屬確定之原則。(二)交戰雙方政府於武裝衝突時有權使用水雷對抗敵對之對方,惟不得危及中立國船舶。交戰國使用水雷必須通知航行商船及中立國船舶其所布設水雷的危險區域,並指定安全航道。(三)布雷的理由應以防衛為主,以阻止敵方武力攻擊為限,並且防禦的行為需與敵方的攻擊行為相衡平,符合比例原則。(四)水雷可於平時先行秘密布雷,再於危機緊急情況升高之時啟動水雷備炸,若能妥慎計畫及精確的設計感應裝置區分船舶的軍事目標屬性,降低國際法對水雷使用之限制項目,毋寧說是一種對水雷使用的幫助。(五)未來台海發生衝突我於領海範圍內實施守勢布雷行動,較易獲致國際法之認同,如實施攻勢布雷需要考量當時敏感之兩岸關係、國際法限制、及事前之宣告問題。(六)海峽雙方各自於兩岸領海部分布雷,其他國家無權以妨礙通航自由為由派遣掃雷艦在沿岸國領海內掃雷,除非獲有沿岸國之同意,否則此舉即不屬無害通過,而為侵犯沿岸國主權的行為。(七)就事實而論,敵可來我可去是水雷運用的戰略戰術通則,台灣到大陸布雷要比中共到台灣港口布雷要來的合理的多。我方於海峽內布雷(中共領海內或港口附近)則因心理的威脅存在,貿易的進行勢必受相當大的影響。比較雙方於海峽內布雷的利弊得失,我們則可發現純以水雷作為封鎖對方的手段,則我優敵劣。(八)水雷戰還需要精密的數學分析及詳細計畫,尤其是水雷攻擊目標的屬性(是否為軍事目標),這是國際法上主要限制水雷運用的所在。中共對台灣的水雷戰封鎖將不具軍事上的決定性。決定中共對台水雷作戰成功與否的關鍵,在政府的彈性、軍隊的領導以及人民的反應。 十四、我國應有之水雷政策擬:(一)投資水雷科技研究機構,結合產官學界引進技術,重點發展水雷目標鑑別能力及老式水雷的現代化,擺脫國際法上之拘束。(二)考量敵情及戰略需求,重新規劃攻守勢雷區及計算雷量需求,編配調整建立足夠之水雷布放兵力(載具)及人力,以利攻防之用。(三)統合整體水雷後勤組織,建立支援水雷作戰能量,專則統一機構事權集中管制,先期準備俾利不時之需。(四)強化專業訓練,長期培訓人才提升水雷戰技,結合動員徵租紮實演練。(五)、量地用兵,針對港口開放數量需求,籌(組)建內水、港口、重要領海內要域之水雷反制及雷區監控兵力,平時實施海底水文調查,建立所需之資料庫,戰時結合其他兵力,實施水雷反制作戰及敵對行動中止時之掃雷作為。 十五、海峽布雷之建議:(一)衝突雙方之內水、領海均可布雷。(二)衝突雙方之專屬經濟區,在不妨礙航行自由及環境保護下,仍可行布雷惟需宣告。(三)在公海上布雷時必須考量布雷對第三國之影響。(四)台灣海峽屬國際海峽,最近寬度約80浬,以海峽雙方公佈之領海基線算起,約在中線左右11浬為專屬經濟海域或公海。因此基於航行管制或宣告,則可宣告排他性水域實施軍事布雷(雷區可使用可控制遙控水雷,依令啟動管制)。(五)、任何布雷行動在不違反軍事需求時,隨時宣告以符合國際法。 十六、布雷時機及攻擊目標、手段之選擇:平時防禦性雷區可先行計畫,完成雷區之水文調查、航運狀況掌握及預判敵情,設計以人工或遙控方式建立守勢雷區,備而不用,依衝突情勢之升高而經宣告備炸,以掌握布雷先機,減少準備時間。敵前布雷之雷區規劃,宜以敵港口為優先,沿岸次之,河口再次之。敵港以專用軍港優先,軍商港次之,商港再次之。攻擊目標為軍事目標,補給艦為先,作戰艦次之。方式以夜暗及非正規兵力布雷或以潛艦布雷為主要選項。 十七、國際法的教育與國內修法之配合: 戰爭指導者必須重視國際法因素對戰略決策的制約作用,充分運用國際法手段,創造有利的國際法環境,獲取戰時國際與論的支持與宣傳。配合國際法之更遞而制定相關法律(國內法)條文,將對水雷於戰略與戰術上之運用影響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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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人民武裝警察之研究 / Research on the PRC's People's Armed Police

蔡衡, Heng Ts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共武警部隊與人民解放軍、民兵並列為為中共國家三大武裝力量之一,對於中共這個世界現存最大的專制控制政權的維繫,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中共在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影響下,政體與一般民主國家殊異,而人民武裝警察(武警)制度更是不同於民主國家之軍事或警察制度。武警為中共武裝力量組成之一,其任務涵蓋面廣、實質力量大,雖然中共將武警視為公安體系中的一環,但是我們必須注意到的是其亦警亦軍的特性,及戰時可納入軍事指揮體系的動員能量。 本論文首先針對中共武警的發展沿革,依中共領導人之更迭,共分四個時期作一敘述,歸納出中共武警的建軍模式、與中共政治局勢之互動、未來走向等。其次,綜整當前中共武警制度的內容,整理分類將中共武警警種之間的關係作一探討研究,期能對該制度有通盤瞭解。第三,透過對中共國家安全的分析,找出中共國家安全之戰略目標、危機與支撐力量,並從武警的角度去思考其在國家安全的地位,進而研究中共武警具備之功能與在國家安全上所扮演的角色。第四,從中共武警的角度及外環境的變化,交叉探討武警制度在中共全力發展經濟的政策變革下,所遭遇的問題與挑戰。 本文最終希望發揮拋磚引玉之功效,引起國內研究中共武警之風氣,使我國得以具體研判武警部隊的未來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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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權理論之挑戰─新加坡的個案研究

段建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新加坡位處麻六甲海要衝,連接印度洋與南中國海,自古即為海上貿易的重要轉運站,先天的港灣條件與地理環境,理應成為該國發展海軍的有力要素,但是,該國空軍無論在能力與素質都高居東南亞之冠,何以先發展空軍?訓練是軍隊戦力保持的重要因素,尤以空軍訓練需要大空域的運用,新加坡土地面積狹小訓練空域不足,建構空軍後訓練需求是如何解決?均為本人研究動機。一國武裝部隊的建置需求需從地緣的角度分析,而空權時代的變革,對地緣政治來說,創造了全球一體化的趨勢。空軍為空權理論實踐的具體表現,也是地緣政治理論實踐的重要支柱;其發展過與不及均影響該國的經濟表現與安全維護。本研究企圖站在空權理論實踐的角度,將相關理論要素作為實踐的指標,並企圖回答以下問題:一、新加坡為何重視空權?二、新加坡如何發展空中武力?有何特點與限制? 本研究採歷史研究的方法進行,從空權的角度切入,探討新加坡個案,並輔以訪談法以彌補資料的不足;研究發現新加坡重視空權的原因在於1.擴展空間獲取戰略縱深2.化被動為主動改變戰略思維3.空軍是攻勢防衛的主要工具4.促進高科技發展。 從新加坡對空軍的建構上來看,基本上是遵循空權理論島嶼型國家的步驟去實踐,然而,用空權的五大要素檢驗卻發現新加坡有飛行人力不足、資深飛行人員留用不易,縱深不足造成基地發展過於密集、國家重要建設與人口過於密集及空域不足影響空軍訓練等重大限制,理論上是無法也不應該支持這麼精實的空軍。但是新加坡卻採取了一些措施來彌補形成了對空權理論的挑戰。 新加坡的國防工業帶動了該國的整體工業,而航空工業在既有的基礎要角逐東南亞的維修市場,必需不斷的透過採購較高科技的商品,藉談判以轉移技術,帶動與提昇國內科技,軍事裝備是隱含最多的先進科技,藉著新機的採購逐步實現其技術與科技水準的提升。在這種既能提升國家安全,也能創造就業機會,並為國家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的情況下,新加坡沒有理由不去發展與維持精實的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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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裝鬥爭之研究─1945-1949年中共武裝鬥爭成功因素之探討

陳培雄, CHEN,PEI-XI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研究之目的,主要由於中共領導階層先後多次聲明:「對台灣不放棄使用武力 」,在此種威脅之下,不能不關切國家的安全。乃欲從現代歷史中找出中共在大陸上 武裝鬥爭成功的原因,加以探討,企能經由經研究成果,進而參考獲得因應狀況的對 策。並作為爾後繼續研究「中共軍事思想變遷」之基礎。本論文於緒論之下,分為六 章二十四節,最後作一結論,且提出教訓與省思。全文共約十六萬字,其大要如下: 緒論:說明論文研究動機和目的,研究的方法,研究範圍和限制,並將論文內容演進 ,自開端經發展至歸結,乃是脈絡一貫的情形,先為扼要提出。 第一章中共之成長與坐大:本世紀二○年代初期,我國社會中政策學說倡行,引起思 想上之混淆,共產主義乘機漫延。由是第三國際乃得移殖其組織於中國,稱之為「中 國共產黨」。隨後因中國國民黨之「聯俄容共政策」,使中共得以寄生繁衍於南方黨 政軍各部門,乃藉兵農運暴動而組成中共紅軍。乘日本之侵略與軍閥之割據,建立贛 南蘇維埃政權,由是而逐漸成長。復利用「西安事變」,促使中日戰爭之提前發生。 然後於八年抗戰之中,兼併坐大。 第二章:中共設想如何對其紅軍控制、運用、維持之方法。於是,毛澤東軍事思想的 形成,紅軍控制之方法和戰力之維持,便應乎需要而陸續產生。至於「情報與反情報 」乃是共黨賴以生存的本領,自然會善於運用。 第三章:推行群眾運動和統一戰線。並利用美蘇外力干預中國內政與軍事,以危害政 府之政治、經濟、軍事措施。進而爭取蘇俄的全力支援,來配合前面的各項活動,以 削弱政府而壯大自己。 第四章:當中共完成全面叛亂準備工作之後,適逢中日戰爭結束,這正是中共千載難 逢的好機。於是迫不及待,開始發動全面武裝鬥爭。 第五章:為探討中共武裝鬥爭成功的原因,對於三大戰役特須加以重點的研究。然後 併同前第四章中所選出來的戰例,逐一舉出其勝負的原因,以便作進一步的研究。 第六章:本章使用分析與歸納法,列舉出中共武裝鬥爭成功的因素。可是戰爭勝負因 素須予以相對 (作戰雙方) 的比較,才會產生意義。因此,最後以國共兩軍的戰史為 例證,來說明所提出的十四條因素是合理的。 結論:論題解答,教訓與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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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對台「和平統一」之研究

蔡廷俊, Cai, Ting-Z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泛談﹁統一戰線﹂,含﹁統戰﹂淵源、界定、功能; 第二章敘述中共對我復興基地台灣進行﹁統戰﹂策略之演變,內含﹁武裝解於台灣﹂ 、﹁和平解放台灣﹂、﹁保釣﹂﹁認同﹂﹁回歸﹂﹁統一﹂等階段; 第三章講述中共當前對台進行﹁和平統一﹂之策略,分析了策略之形成與演變,以及 提示了對台之﹁統戰﹂機構; 第四章詳舉﹁和平統一﹂之內涵,逐一舉述中共主動要求、泡製﹁三通﹂﹁四流﹂﹁ 六不﹂之鮮知事例;同時,剖析了中共高度謀略地製造﹁統一﹂輿論:歪曲﹁鄉土文 學﹂、宣傳﹁蔣勻田事件﹂、宣揚﹁陳婉真事件﹂、贊美﹁高雄事件﹂、渲染﹁黃植 誠事件﹂、大提﹁馬璧事件﹂等等﹁拉﹂、﹁打﹂謀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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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衝突法與國際人道法對台海兩岸軍事衝突之適用

蔣大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以戰爭法規的發展為主軸,探討武裝衝突法與國際人道法二法系的沿革與關係,逐一檢視各相關公約訂定的源由,規範之目的,改進的部分及難以進行執行的部分原因。 從使用武力方法,即作戰行為的規範、手段與限制,更深入探討對平民的保護,對人類文化歷史的保障,對戰爭受難者的尊重,及違反武裝衝突法與國際人道法後之可能犯罪懲治,自1919年《凡爾賽和約》始,依序簡介紐倫堡審判、東京審判、南斯拉夫及盧安達特別法庭的特徵與國際實踐,以至於國際刑事法庭的設立,以明戰爭罪責的國際審判機構。 另一方面,新形式的戰爭武器研發,也造成例如,資訊戰在武裝衝突法的許多規則提出了新的問題,表現了資訊戰將對武裝衝突法產生衝擊的一面。另關於暗殺是否符合國際公約的議題,其餘如影響環境的武器、小型核武器、新生化武器均殊值討論。 國際法院關於以核武器相威脅或使用核武器是否合法的諮詢意見中,列出了「構成人道法制度的核心原則」,即「區分原則」,「禁止使用不區分武器」,「禁止對戰鬥員造成不必要的痛苦」,以及「國家在使用武器方面並非具有無限制的選擇手段」。都在本論文中次第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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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衝突法中陸戰法規之理論與實踐

彭玉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武裝衝突法已成為各交戰國(方)爭取國際支持之重要手段,軍隊執行作戰任務,必須遵守武裝衝突法及國際法的相關規範,始可確保作戰行動的合法性及正當性。陸戰法規是一系列戰爭法規則和慣例的重要歷史淵源,為武裝衝突法之主體。隨著以規範交戰規則為主的海牙法體系與規範人道保護規則為主的日內瓦法體系逐漸整合,陸戰法規除規範作戰使用武器的規則外,其他有關交戰者、敵對行為及軍事佔領等規則均納入1949年日內瓦公約及1977年的兩項附加議定書。 觀察國際社會對陸戰法規實踐的面向,除可從戰史例證中得到驗證外,尚可從童兵、地雷、武裝衝突遺留爆炸物處理及文化資產保護等議題,得以進一步瞭解陸戰法規實踐的全貌。要禁止利用童兵的行為,除了國家行為者應負履約義務外,對非國家行為者侵犯兒童權利行為的制止是當務之急,國際刑事法院應扮演更積極的角色。2003年波灣戰爭中,《禁雷公約》雖未能阻止伊拉克使用人員殺傷雷,但已顯示該公約對非締約國產生的隱性約束力,禁用人員殺傷雷的規範雖未完全實現,但已為多數國家認同,未來可能成為一項習慣國際法。《戰爭遺留爆炸物議定書》雖可為解決武裝衝突結束後平民所面臨的主要威脅提供一項法律制度,但因條約內容強制性不足,成效尚難顯現。目前對文化資深保護的重點在於免遭武裝衝突毀損為主要議題,因武裝衝突而流落異域之文化資產回復或返還,可能成為未來發展之主要議題。 /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has become one of the important means to win the international support for all belligerent. The army must comply with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in comba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legitimacy of military operation. The law of war on land has its historical origins for regulations and customary of the Law of War, and also has codified as the main body of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 The Law of The Hague and the Law of Geneva have been gradually integrated. All these regulations of the law of war on land about combatant, hostilities and military occupation were included in the “Geneva Conventions of 1949” and two “Additional Protocols of 1977”, except the regulations of the use of the weapon. Observing the different aspects of the law of war on land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from the cases above, furthermore, the issues of “Child Soldier”, “Landmine”, “Explosive Remnants of Armed Conflict” and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in the Event of Armed Conflict”, can help to understand the full view of the practice of the law of war on land. For stopping the use of child soldiers, the obligation of convention should be executed by the state actors, the task of top priority should prevent the infringements of the right of child of the non-state actor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should play a more positive role. In the “Gulf War 2003”, the rule, “Convention on Prohibition of Use, Stockpiling, Production and Transfer of Anti-personnel Landmine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although it has not prevent Iraq from the use of anti-personnel landmine, had showed the indistinct effect of the convention to the powers in the conflict that may not be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Although the rule of prohibition of use of anti-personnel mines has not completely realized, it had already been approved by most states, and may become one of the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in the future. The “Protocol on Explosive Remnants of War annexed to the “Protocol on Explosive Remnants of War (Protocol V to the 1980 Convention)” provided a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civilian after the armed conflict. Its effect was still too difficult to manifest, because the force of provisions of the protocol were insufficient.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in the event of armed conflict focuses on exempting from the damage of cultural property at present, but the issue like how to recover the cultural properties which were pillaged in armed conflicts, would become the main theme in the foreseeabl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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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美國武裝無人機的國際法問題 / On International law issues concerning U.S. armed UAVs

王正, Wang, 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無人飛行載具或簡稱無人機是一種不實際搭載乘員的飛行裝置,不論研發的目的為何其核心概念皆是希望以機械來代替人力從事較為辛苦或較為危險的工作;歷史上記載無人機由來已久,但是類議題真正受到國際社會關切乃是2001年9月11日九一一事件後才開始。為了回應九一一事件對美國的威脅,美國除了以行使自衛權為由進攻阿富汗外,更發動了以全球伊斯蘭極端主義份子為對象的「全球反恐戰爭」並且開始大量投入武裝無人機執行定點攻擊行動,狙殺蓋達組織領導人或是與其有關聯的極端主義團體的成員。 隨著反恐戰爭的推進,美國派出的武裝無人機架次也逐年上升,隨之而來的是急遽上升的傷亡人數;驟增的傷亡數,尤其是平民傷亡引起了國際社會關切,其中「美國的武裝無人機攻擊是否違反國際法上關於武力使用的規範」成了急待解決的問題。本論文以當前國際法上關於武力使用的兩大規範:使用武力的合法性(Jus ad bellum)、武力使用的方式(Jus in bello)為途徑,檢視當前美國武裝無人機攻擊是否符合前述兩大規範,進而替美國武裝無人機攻擊衍生的國際法問題提供一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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