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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中個別化理論之研究--以不法理論為基礎張紹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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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建忠馬氏文通之研究張皓得, ZHANG,HAO-D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研究《馬氏文通》,其研究之重點在於探討馬建忠《馬氏文通》的語法理論,以及《馬氏文通》對后來語法研究的影響。
本論文凡六章。
第一章緒論,分為兩節。第一節略述筆者撰述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第二節略述《馬氏文通》以前的語法研究概況。
第二章為《馬氏文通》的概說,敘述《馬氏文通》的作者、撰述動機、體例和用例,并且分析馬氏所用的主要語法術語,以作為研究《馬氏文通》的基礎。
第三章論《馬氏文通》的詞法理論,分為實字和虛字兩節來探討《馬氏文通》對名字、代字、動字、靜字、象字、介字、連字、助字、歎字各詞類的界說、分類、用法及用例。
第四章論《馬氏文通》的句法理論。第五節以起詞、語詞、止詞、轉詞、加詞、司詞句子成分及頓、讀、句為研究對象,探討馬建忠的句法理論。第二節以主次、實次、偏次、正次、前次、同次和平比、差比、極比為研究對象,探討《馬氏文通》的「次」和「比」語法範疇論。
第五章論述「馬氏文通」對后來語法研究的影響。主要陳述「馬氏文通」對后來語法術語、詞類體系及分類、各詞類的小分類、句子分析、句子分類和語法範疇研究的影響。
第六章為結論。先將本論的內容扼要整理,再論《馬氏文通》在語法理論上的特色,探究《馬氏文通》中國語法文學史上的地位,并予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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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諸子法思想探析---當代視域的解讀與重構,以儒墨道法四家為主要考察對象陳弘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書根據「應然與實然」、「義務與結果」、「限制與超越、「壹法與等差」四組概念為骨架,分別探討「自然法」、「正義」、「自由」、「平等」等議題。在第二章中首先借鏡西方法學豐富資產,檢視先秦諸子蘊含之「自然法/實證法」思想雛形。在釐清何種規範得以列入「法規範」後,第三章進而分析「正義」概念為何。源自對於「正義」認知的不同,人們建立不同法律體系,也展現不同的刑罰效力。一旦法律取得「正義」的支持,它必產生普遍約束的效力。本書第四章即是透過諸子對於「規範」的理解,反映「自由」可能存在的向度。由於「規範」與「自由」乃一體兩面之物,無論「禁止」或「強制」規定,必然牽涉到「自由度」問題。傳統文化並不習慣正面闡述「自由」是什麼,而係透過「限制」反面,凸顯隱性存在的「自由」。「規範」拘束人的行為,「自由」則賦予了行動的權利,因而「誰應當適用何種規範,才能符合平等精神」,也就成為一個相關連的問題,本書第五章,即是討論「不平等的平等」的思維進路。以上四章構成本書研究主體,它是一個現代視域下的提問,環繞的卻是先秦諸子可能的回答。透過這上述四個層次的書寫,我們將會逐步廓清「法」之本質、效力、範圍各項問題,以及先秦諸子對其「既有」、「可能」、「應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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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程序中事證蒐集任務之分配 -以程序法理之選擇及其程序合併下可能產生之疑義為重心家事事件程序中之事證蒐集任務之分配 -以程序法理之選擇及其程序合併下可能產生之疑義為重心 / Doctrine of distribution of the facts and evidences in Family Act -focus on procedure jurisprudence and procedure join’s problems段家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篇名為家事事件程序中事證蒐集任務之分配-以程序法理之選擇及其程序合併下可能產生之疑義為重心,主要重點係強調事證蒐集任務於家事事件程序中,現行法下應如何妥適分配,評析現行法上之疑義與學者實務間之問題整理。
本文以程序法理為重心,論現行法上打破事證蒐集任務以訴訟、非訟程序之區分,而以「當事人對程序標的是否有處分權」一事,作為採用家事事件法第10條第1項或第2項之標準。本法第10條之規定妥適性,特別係第2項但書之規定,是否過於廣泛?本文亦有著墨。
第四章自調解程序開始,至戊類事件結束,分析各事件中之爭議,並探究其間之事證蒐集任務下可能發生之疑義。特別須強調乙類事件中之離婚事件與戊類事件中之費用請求事件(扶養費、贍養費與家庭生活費),此二類事件係學說、實務上爭議點最大者,故本文利用較大之篇幅論述。
第五章則係對於合併、變更、追加與反請求時,可能產生之疑義,例如訴訟經濟之喪失、救濟程序之紊亂、審級利益之侵害與訴訟與非訟法理交錯適用時,對於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上之影響,作一併探討。
第六章則係本文最後之結論,統整前章節所述及之處,作最後之統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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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名凱漢語句法理論研究 / A study on kao ming - k'ai's theories of Chinese Syntax金正必, Kim, Jeong Pil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漢語語法研究,自《馬氏文通》(1898)以來,到了本世紀三、四十年代在「革新」的旗幟下,在南方的一批語法學家展開了「文法革新討論」而探索漢語語法研究的新方向和方法;在北方,出現了三套的漢語語法的新體系。高名凱(1910~1965)是語言學家,漢語語法學者。四、五十年代漢語語法界的重要人物。他在哲學的基礎下,對漢語語法有深入的探究,並且在普通語言學方面有突出的成就。他在漢語語法方面主要專著《漢語語法論》(初版1948;修訂本1957)是從句法角度分析來研究漢語的基本結構規則而歸納漢語結構的類型。他的語法論的主要特徵是:一、注重句法的研究;二、注重表示語法範疇的虛詞的研究;三、注意句型的研究。特別的是他把語法分為表知語法和表情語法,而從不同的角度探討漢語句法結構。本文主要探討高名凱論「漢語結構規則」標準及方法,即漢語句法結構的規則及其理論體系。他根據表知語法和表情語法,把句法分析分為造句法和句型結構法:造句法是根據表知語法角度進行分析漢語句法成分的語義關係,而歸納結構類型;句型結構法是根據表情語法的角度探討漢語句子的結構類型。筆者研究這一題目的主要目的在於:以《漢語語法論》為主要對象(以其他論著為輔),探索高名凱句法理論的主要特點。本文共分六章,各章重點如下:第一章緒論,主要介紹高名凱和他的《漢語語法論》在漢語語法研究史上的地位和價值,並簡述句法分析的方法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章主要簡述高名凱句法理論產生的背景及理論基礎。第三章造句法,主要探討高名凱漢語的造句規則和句法結構的類型,即句法結構的分類標準及他所歸納的五種(規定、引導、對注、並列和聯絡)結構類型。第四章句型結構法,主要探討高名凱的句型的分類方法和漢語句子類型,並討論高名凱所主張的表情語法的主要根據和表達情意的語法方式。第五章主要對高名凱句法理論體系的諸問題的進一步探討。主要有:(一)「詞組」的範圍問題;(二)主謂結構的定位問題;(三)結構虛詞;(四)特殊句式(以上是造句法);(五)否定句問題;(六)詢問句和疑惑句的區分問題;(七)表情虛詞(以上是句型結構法)。第六章結論,重新檢討高名凱句法理論體系並加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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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相對性的規範、法理與實踐-以民初大理院裁判為中心陳琦妍, Chen, Ci Y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題為清末民初繼受而來的「債權相對性」法理,透過史料文獻的耙梳,研究債權相對性法理的定義、發展,比較古今相關的規範、裁判,並著重於繼受初期的民初大理院,以大理院的判決例為中心,釋明該院如何從審判的實然面實踐法理,適用的法理表徵何等思想,又應如何評價繼受過程的時代意義。
首先整理羅馬法、德國法中債法的流變,債權相對性理論乃漸進發展,非一蹴可幾。至晚清民初清廷繼受近代歐陸法律,債權相對性法理也在這過程中,呈現於《大清民律草案》的債編編首和條文的立法理由中——特定人使他特定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雖民國政府並未公布《大清民律草案》,審理民事案件時無法直接適用法條,但草案表徵的近代民法法理,包含債權相對性法理,大理院以法理之名,偷渡、實踐於審判中。
然而,民初大理院面對傳統法思想、意識仍深植少變的社會,適用債權相對性法理時,遇到最大的困難為:傳統中國法律中,並不存在現代意義下的債權相對性法理,規範闕如,繼受前的清代判牘中,亦不見特定人對特定人為一定給付的法理存在。耙梳清代地方「錢債田土案件」,當事人的範圍必須從全體社會關係切入定義,給付金額也不必然等於契據中的數額,無論錢債、田土糾紛的主體或客體,都由地方官依「情理」判定。
因此,大理院必須清楚定義、靈活適用債權相對性法理,本文將判例的實際體現分為主、客體兩種類型:①主體相對性:債之關係中的當事人相對特定,不得對特定人以外之人主張,此概念觀諸出賣他人(共有人)之物、買賣破租賃,以及一物二賣等類型案件即明;②客體相對性:債權債務範圍、內容相對特定,除當事人意定或法定外,債權人請求受領或債務人應給付者,限於「特定之給付」,這部分又與傳統中國行政、司法權糾纏有關。
與債權相對性相關的大理院案件中,可以看出大理院大致堅持適用近代繼受法理,駁斥下級審判廳「准情度理」的審判方式,不論直接適用新式法理,或是在既有的舊法框架上注入近代民法的詞彙、思想,都是以繼受法理為裁判的小前提,不同的審判依據也漸漸影響下級審判廳和一般人民的法思想、意識。然而,當適用債權相對性法理,將衝擊社會根本的家族主義價值時,大理院選擇妥協、微調,以漸進、婉轉的方式改變傳統的習慣,避免過渡激烈的改變,造成人民對審判不信任,影響社會秩序。故本文以債權相對性法理為中心,觀察大理院在變與未變的時空點,其實踐法理的果斷決心和對於法理適用的取捨標準,毋寧更值得後人設身處地於過去的時空氛圍中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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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藤恭の戦前から戦後における民族認識 : 「合理的精神」展開の一断面 / ツネトウ キョウ ノ センゼン カラ センゴ ニオケル ミンゾク ニンシキ : 「ゴウリテキ セイシン」テンカイ ノ イチダンメン / 恒藤恭の戦前から戦後における民族認識 : 合理的精神展開の一断面久野 譲太郎, Jotaro Kuno 20 March 2015 (has links)
博士(文化史学) /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History / 同志社大学 / Doshisha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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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平等的關懷與尊重」論司法裁判實踐公平正義之可能性林芳丞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之主要論旨,在於探討公平正義是否可能在裁判之過程中獲得實現。筆者主要透過德沃金的法理論以及平等理論作為討論的出發點。筆者首先對於德沃金的理論進行相關的分析與討論。德沃金的法理論主要可區分為四個部分,包括:語義階段,法理階段,原理階段,以及裁判階段。在語義階段,德沃金指出,法律的概念,必須要作為一個詮釋性概念;在法理階段,德沃金將法律的概念當成一種政治價值的概念。德沃金認為,法律的概念所表彰的政治價值,便是「合法性價值」,亦即「法治」。進一步,德沃金指出,對於「合法性價值」與「法律的概念」的最佳理解,便是「整全性」。筆者認為,「整全性」是一個連接德沃金的「法理論」以及「平等理論」的關鍵概念。在《法律帝國》一書當中,德沃金主張:裁判的整全性,要求法官適用由公平與正義原則所推導出來的法律。這樣的主張,將我們帶向德沃金的平等理論。
德沃金的平等理論可以區分為兩個層面,一為討論關於分配正義的資源平等理論,另一為關乎政治權力分配的政治平等理論。這兩個概念,提供了司法裁判實踐公平正義的可能性。資源平等理論提供了相關的判準,可以使法院在裁判具體個案時得以援引,以判斷公民所擁有的具體權利,以及政府是否違反了在平等關懷下所需踐行的平等保護原則,而導致侵害人民的權利。同時,政治平等理論則為民主制度下的司法審查,提供其理論基礎。
最後,德沃金指出,關於裁判如何適用法律於具體個案的裁判過程,其與上述三階段有密切的關聯性。德沃金認為,在此一階段中,他與法實證主義者最大的不同,便是在於對於法官的裁量權的理解。德沃金認為,在其法理論體系當中,法官對裁量權的行使,是一種法律義務,而非如法實證主義者所稱,是一種道德責任。
不可避免的,對於德沃金的理論,存在有許多的反對意見。在此筆者援引了Joseph Raz以及Samuel Schaffler的論文,對德沃金的理論進行檢試。Raz指出,德沃金的理論本身,與其所主張的融貫並未有直接的關係,同時,德沃金的理論,忽略了權威在現代國家中所扮演的角色。Schaffler則指出,德沃金過份的強調經濟平等,因而致政治或社會平等遭到忽視。此外,Schaffler認為,德沃金的資源平等理論裡,欠缺對於境況與志向的區分標準。最後,Schaffler則是提到,德沃金的資源平等理論,隱藏著存在階級社會的可能性。
的確,Joseph Raz以及Samuel Schaffler的論文提供了反思性的觀點,不過,筆者認為,他們所提出的問題,無法成功的全然拒絕德沃金的理論。筆者認為,德沃金的法理論,成功的融合了「法治」以及「正義」與「公平」,因此,其理論也確實為司法裁判實踐公平正義的理念,提供了可能了路徑。
關鍵字:公平、正義、語義階段,法理階段,原理階段,裁判階段、法理論、平等、整全性、融貫、平等關懷 / The main issue of my thesis focuses on whether realization of the ideal of justice and fairness in adjudication is possible. I discuss this main issue by means of Dworkin’s legal theory and his theory of equality. First of all, I start my discussion with analysis of Dworkin’s legal theory, which includes four stages: the semantic stage, the jurisprudential stage, the doctrinal stage, and the adjudicative stage. In semantic stage, Dworkin points out that the concept of law should be interpretive concept. In jurisprudential stage, he deems the concept of law as a concept of political values, and what the value presented by concept of law is the value of legality. Furthermore, he considers the best concept of the value of the legality, so as the best conception of law, is integrity. I believe this is the key concept which connects Dworkin’s legal theory with theory of equality. In Law’s Empire, Dworkin said that integrity in adjudication asks judges apply the laws which come from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and fairness. This leads us to Dworkin’s theory of equality.
Dworkin presents his theory of Equality with two dimensions. One is equality of resources, which could be narrowly seen as a theory about distributive justice. The other is political equality concerning the distribution of political power. These two dimensions of his theory of equality offer the possibility of realizing the justice and fairness in adjudication. The theory of equality of resources offers the guidelines for courts to follow when deciding if citizens have some sort of concrete rights, and if government violates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citizen’s rights that demanded by the ideal of equal concern. According to political equality, it offers the basis of judicial review in democracy.
Finally, Dworkin points out that how judges apply laws to concrete case is something related to those three stages as mentioned above. Dworkin distinguishes himself from the legal positivists, such as Hans Kelsen and H.L.A. Hart. The different between Dworkin and legal positivists is discretion power of judges. In his theory, it is judge’s legal obligation rather than moral responsibility as positivists regard.
Inevitably, there are some critics to Dworkin’s theory of equality. Here I cited the research of Joseph Raz and Samuel Schaffler to exam Dworkin’s theory. Their articles offer reflective points of view to me. Joseph Raz criticizes Dworkin’s theory as something irrelative to the coherence that Dworkin himself requests. He further criticizes that Dworkin’s theory of adjudication ignores the role of authority in modern state. Samuel Scheffler criticizes that Dworkin’s theory of equality ignores the importance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equality. Besides, how to distinguish circumstance and ambition is not clear enough in Dworkin’s theory. Furthermore, Scheffler considers that Dworkin’s theory of equality may allow a heirachy administration exists. Although they point out some defects, I do not think they did fulfill significant challenges to Dworkin’s theory. After all, I consider that Dworkin’s legal theories build up a perfect framework for realizing the value of legality, which can also be referred as the rule of law. Most importantly, his legal theories are coherent the other moral values and convictions of ethics. I think Dworkin’s theories of law and equality may offer the best possibility to realize the ideal of justice and fairness in adjudication.
Key Words: justice, fairness, the semantic stage, the jurisprudential stage, the doctrinal stage, the adjudicative stage, integrity, coherence, legal theory, equality, equal conc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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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分割重組之債權人保護機制之探討 —我國法與日本法之比較研究 / A Study on the Corporate Creditor Protection Mechanism in Corporate Division: A Comparison of Japanese and Taiwanese Law徐悅芳, Hsu, Yueh 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的重組再造的活絡為現今世界各國商業發展中,公司型態發展成熟、廣為運用的證明。日本於會社法訂有公司組織重組的型態以及相關法制規範,而基於日本多數的家族企業或閉鎖型公司均屬於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以企業併購的方式為組織重組並非難事。惟公司若陷入財務困難或有資產不足抵償負債時,在破產前公司可能以分割行為,選擇性地使一部陷入破產狀態,他部繼續存活,以求公司重建,實質上公司係藉由分割而為法人的脫產行為。為避免此種不法行為,日本會社法採取事前的保護措施立法模式,要求公司有資訊揭露義務,以及必須進行債權人異議程序,以保護債權人因公司分割使他公司概括繼承權利義務而有權利受損之虞。惟此債權人保護機制的缺點在於,債權人保護機制有異議陳述權主體的限制,以及分割標的、公司公司及通知義務的放寬,導致因分割而受償率受影響的債權人在分割事前無法獲得分割資訊,進而無法提出異議,亦因主體適格的限制無法主張事後救濟的結果,亦即債權人保護機制陷於失靈的狀態。公司即藉債權人保護機制的漏洞,濫用公司分割制度將公司經營之風險轉嫁予債權人。
本研究將著重於債權人對公司總資產充足之信賴因公司分割受到危害時,債權人如何將逸出資產回復於公司,或將清償責任擴及於他公司,以追及公司藉由分割而移出公司之逸出財產,滿足分割前應獲得之清償。首先,日本司法實務主要承認債權人得依日本民法及日本破產法的撤銷權與否認權規定,請求撤銷分割行為。而為了分割事業不致受過大的衝擊,回復原狀方式以金錢賠償為主。第二,基於營業讓與制度亦被濫用於公司之脫產行為,債權人主張日本會社法的商號續用責任受到實務肯認的先例,以分割制度為脫產行為時,實務也有認為債權人得類推適用商號續用責任規定追究繼承公司之責任。第三,若為新設分割,在具備相同控制力的二公司間以分割行為規避法令或契約上義務,亦即脫免債務,實務上亦出現不少以法人格否認法理為基礎,否認分割當事公司法人格,使債權人得追及責任之案例。在解釋論發展出許多債權人可資救濟的方式後,日本會社法於2015年修正中,新增詐害的公司分割下既存債權人的直接求償權規定,明文解決濫用公司分割制度之問題。
我國雖未發生分割制度受濫用的顯著案例,惟分割制度下債權人保護機制仍有不足之處,另外我國與日本較顯著不同之處在於分割後當事公司負擔原則性的連帶清償責任。現行法下除外條件並非明確,企業運用分割制度進行組織重組可能會因連帶責任的風險而卻步,不利於企業分割重組的活絡,故在立法論上應有受檢討之處。另從日本司法實務承認的債權人可資主張的救濟途徑角度,本文進一步探討債權人主張我國民法與破產法的撤銷權,以及公司法關係企業中控制公司向從屬公司責任負擔之規定、2013年新增訂之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的可行性,並期待我國以日本法所產生之問題為借鏡,在分割行為中,分割當事公司與債權人間權益能獲致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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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学の方法としてのドグマーティク―そのドイツ国法学における所在について―齋藤, 暁 23 March 2021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2935号 / 法博第255号 / 新制||法||171(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毛利 透, 教授 土井 真一, 教授 曽我部 真裕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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