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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共犯についての規範論的考察

雷, 昊 23 March 2017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0140号 / 法博第205号 / 新制||法||158(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髙山 佳奈子, 教授 塩見 淳, 教授 安田 拓人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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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犯個別化理論和過失犯實務案例的研究

簡竹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這本論文共有兩個主題。 第一項主題是對於過失犯一般化理論和個別化理論的探討。在刑法的領域中,過失犯的注意能力,究竟應當定位在構成要件階層,還是應當定位在罪責階層,由於學者之間見解的不同,而有一般化理論和個別化理論之爭。本論文的內容如下:對於各項中外學說的比較和評論,包括:國內學者許玉秀和黃榮堅的看法,德國學者Jakobs的個別化理論,以及作者本人的看法,並且詳述故意犯和過失犯的不法結構及兩者的異同,注意能力對於犯罪成立的意義,一般化理論的矛盾之處,以及注意能力和責任能力的結構和兩者的異同。本論文的特色在於:對於德國學者Jakobs的個別化理論做出了較為詳細的介紹,並且對於個別化理論和一般化理論之爭,提出了許多發人省思的論點。 第二項主題是對於過失犯實務案例的整理。作者從義務內容和過失型態的角度,對於過失犯實務案例做出了詳盡的分類,並且從中解決超越承擔過失的問題,以及注意能力定位問題的爭議。本論文的特色在於整理、分析了上百篇實務判決,內容包羅萬象,包括:食物中毒、醫療過失、交通事故、公共安全、環境污染、火災事故、遊樂場意外、勞工安全、幼兒安全等等。作者希望藉由對於實務案例的整理歸類,能夠呈現出不同案例類型的義務內容和過失型態,以展現正確的法律觀點。目前實務見解對於過失犯的義務內容和過失型態常有誤認,作者希望這部分的內容能夠多多少少起到一些澄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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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信賴原則於個案中之適用 / The Appliance Of The Reliance Principle Of The Criminal Law In The Case

詹以勤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信賴原則係源自於德國實務見解對於交通事故所發展出來的理論,其思想中心涉及容許風險、社會相當性、危險分配及自我負責原則等,除交通事故外,近年來遽增的醫療事故、食品安全、環境汙染、建築倒塌事故等,均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這些領域的共通點在於多數人以分工之方式完成任務,是否能如交通事故一般,使信賴原則之運用有正當之基礎,即有討論之空間。故本文整理我國學說及實務見解,並參考德國在上開領域中運用信賴原則之看法,分析其妥當性,期能對信賴原則未來之發展提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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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駕車肇事逃逸行為之可罰性

蔡建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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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締結過程における行為を理由とする損害賠償の帰責原理からの再考

吉内, 佑実 23 March 2022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3652号 / 法博第272号 / 新制||法||174(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潮見 佳男, 教授 横山 美夏, 教授 橋本 佳幸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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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醫療糾紛民事案例之實證研究 / An empirical study of civil court of Chinese medical malpractice in Taiwan: 2000-2010

蔡德祥, Tsai, Der S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民健保創下世界奇蹟,但台灣醫界卻是哀嚎遍野,糾紛不斷,同時要應付醫療,行政,民事和刑事司法問題。姑不論健保制度下,醫師的權利義務責任發生的巨大變化。由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手委託的鑑定案件逐漸年增高的事實來看,由民國79年的104件至民國98年的538件。如何有效的解決醫療糾紛已成為醫界和法界的熱門話題。 醫療糾紛似乎已成為醫師們執業時最大的隱憂,目前西醫方面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賠償金額最高達3100萬。曾幾何時,一向重視醫病和諧關係的中醫界也發生民事判決賠償金額也達900多萬。此發展趨勢與過去社會認為中醫界較不易發生醫療糾紛的認知,大不相同。由民國88年和99年的統計資料中發現,雖然中醫醫療紛的發生率下降,由5.07%至4.3%,但發生醫療糾紛後進入司法訴訟的比率由5%增至17%,增加3.4倍之多。 筆者為臨床中西醫師,在診所同時執行兩種業務,常思考的問題是中醫師執行中醫業務同時,有無須盡西醫師的注意義務。因為中醫師由學歷、臨床訓練和應考背景可分成五種之多。例如單純的特考中醫師,西醫的基礎訓練不夠,完全沒有臨床見習和實習的訓練,這些中醫師有無需盡一般西醫師的注意義務,成為本篇研究的最早動機。於是筆者想透過整理台灣地方法院民事案例有關中醫師醫療訴訟的判決現況,以解決筆者的問題。 本篇研究方法分為文獻分析和內容分析法。 文獻分析包括: 一、 中國傳統醫療、歷代醫事制度和歷代醫療法律  二、 中醫醫療行為、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 三、 中醫醫療過失之民事法律責任 四、 中醫醫療過失之判斷標準 五、 中醫醫療過失之鑑定 六、 中醫醫療糾紛研究之現況   內容分析方面: 是以全國21所地方法院民事訴訟一審判決案件線上電子檔知判決書為研究對象。擷取時間以民國88年1月1日至99年12月1日指,經由判決書進行內容分析。 研究結果方面,經由判決書共搜尋出12個案例符合狹義醫療糾紛之定義。人物部份之統計,非單一被告較多,含醫師為被告身分者較多,被告科別以傷科較多,被害者死亡所佔的比例8.3%;訟訴時間方面,平均訴訟耗費年數為3.42年,民國94年的判決案件最多,有4件;訴訟案件方面,全部和治療相關,單以侵權行為為主要請求權基礎較多,北部地區法院訴訟較多,有委託醫事鑑定較多,病方勝訴佔33.3%,請求賠償平均金和為5,119,.256元,判決賠償平均金額為2,882,215元。另外針對訴訟時間判決結果做研究變項之相關統計。經過統計整理後,對於筆者最早動機問題之解決,即法院對於中醫師應注意的義務範圍,有無包括一般西醫師注意義務或分成若干等級,從法院的判決理由書並無特別提及或明確說明,但從其部份鑑定書和其他刑事判決案件之意見,仍認為中醫師應有一般西醫師之注意義務。筆者希望透過實務判決之實證分析,對中醫界和法界有所助益。 / Between physician and patient the relationship has been changed largely in recent, since the public health insurance was executed. Medical malpractice gains increasing attentions in Taiwan as well as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Most of the studies of medical malpractice focused on Western medicine context. Suit for the breach of a civil duty was little studied i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In past the highest account of civil compensation was up to nine million dollars in TCM malpractice suit..Whether the Chinese doctor must take note of both West and Chinese medicine attention during practicing Chinese clinic or not is my motive of this research.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investigate the actuality of medical malpractice of TCM in Taiwan. A total of 12 cases were identified. Out of the 12 cases, only 4 were won by plaintiffs (33.33%).The average time for the event of medical malpractice to district court decision was 3.42 years. The average monetary compensation award to plaintiffs was 5,119,256 NTD. I hope that this empirical evidence-based research of Chinese Medical malpractice judgment from civil district court can be useful both on medical and law s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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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法上危險責任之研究

黃上峰, Huang, Shang-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以過失責任主義為基本原則之侵權行為法 , 於十九世紀達到鼎盛時期,但在這個時期業已開始受到壓力。此項壓力主要來自工業災害和鐵路交通事故。立法者所採取的對策為制訂特別法,例如一八三八年十一月三日之普魯士鐵路法,或另創補償制度 , 例如英國一八九七年之勞工補償法。換言之,即立法者一方面堅守過失責任原則,在他方面則例外地就特別損害事故承認無過失責任,或將之納入社會安全體制內。然而,由於意外事故急劇增加,為適應社會需要 , 無過失責任制度漸次擴張,迄至今日,已成為與過失責任具有相同地位之損害賠償歸責原則。本論文即以在無過失責任中居於主流地位之危險責任為主題,探究其理論構成及發展趨勢。 本論文在結構上分為六章廿一節,擬以比較法學、法律歷史學、法律社會學、法律經濟學等方法,探討危險責任之理論及其發展,並從哲學、比較法、經濟、程序法及社會等觀點,研究及檢討危險責任之各項問題。危險責任在沿革上是為解決過失責任主義之缺陷而生的,可以說過失責任是危險責任的母親,也是他的反面教材。然而,在危險責任無法填補被害人之損失時,過失原則亦得作為補充制度,並在危險責任法制無特別規定時,借用其原理原則,以便利其解釋適用,故應可謂,危險責任之所以為世人所矚目,乃因其站在過失責任主義的巨人肩上。是以,本文對於過失責任的基本法制和流變,亦儘可能詳予論述,因為危險責任並不是一個孤立的法制度,他和其他歸責原理中的民事責任是相互輔助而合作並存的,他們雖然各有其特色和不同點,但其卻有一個共同的目的,那就是促進文化,謀求人類力量的最高發揮,這也正是立法者、司法者和法學者的職責所在。 危險責任是以危險為特徵的推定過失或無過失責任,所牽涉的領域和知識甚多,光是產品責任的資料,直可用「堆積如山」來形容,如何在相當的篇幅內整理文獻並提出自己的看法或見解 , 就一個這麼大的題目而言,自有其困難度。這篇論文並不欲標新立異,因為我一直走在前人幫我開闢的路上,惟希望本論文能以我國危險責任法制的補充者自居,並發揮拋磚引玉的功能,集合法學者的智慧,使我國成為先進的法治國家。作者才疏學淺,本文內容如有謬誤失當之處,尚祈方家不吝指正為禱。 第一章 危險責任概論••••••••••••••••1 第一節 「危險」的意義••••••••••••••1 第二節 民事上危險責任概述••••••••••••1 第三節 公法上危險責任概述••••••••••••5 第二章 從歸責原理之變動論危險責任之發展••••••11 第一節 過失責任主義的基本法制••••••••••11 第二節 過失客觀化、違法視為過失、與過失推定•••24 第三節 危險責任在無過失責任中之地位•••••••36 第四節 危險責任在歸責原理中之地位••••••••42 第三章 主要國家的危險責任法制•••••••••••46 第一節 英國法••••••••••••••••••46 第二節 美國法••••••••••••••••••48 第三節 德國法••••••••••••••••••51 第四節 法國法••••••••••••••••••68 第五節 日本法••••••••••••••••••71 第四章 我國侵權行為及危險責任法制之沿革與發展•••80 第一節 西方侵權行為與危險責任法制之繼受•••••80 第二節 我國危險責任法制之類型••••••••••81 第三節 最近立法的趨勢••••••••••••••101 第四節 預防和分散危險的輔助制度•••••••••112 第五章 危險責任法制之分析•••••••••••••132 第一節 哲學的觀點••••••••••••••••132 第二節 比較法的觀點•••••••••••••••134 第三節 經濟的觀點••••••••••••••••136 第四節 程序法的觀點•••••••••••••••140 第五節 社會的觀點••••••••••••••••148 第六章 結論••••••••••••••••••••157 參考資料••••••••••••••••••••••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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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不當行銷民事救濟之研究-以保險人責任為中心-

陳人豪, Jen-Hao 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引進投資型保險後,可能產生何種消費糾紛?要保人如何於訴訟上主張權利?實乃亟待研究之問題。 本文蒐集日本、中國、美國之投資型保險不當行銷案例,並研究日本、美國要保人於訴訟上之救濟方式。發現不論是日本之「變額保險事件」、中國之「平安保險退保事件」、美國之代表性案例「保德信不當行銷案」,均是因業務員於行銷時就投資型保險之性質、功能不實說明或片面說明所引起。於日本,要保人主要依據侵權行為理論主張權利,法院並課予保險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於行銷時必須就投資型保險為一明確說明,日後並因消費者契約法與金融商品販售法,而得對保險人直接主張撤銷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於美國,則因投資型保險於美國定位為有價證券,要保人主要係依證券詐欺理論向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 若相同之案件發生於我國,要保人於法律上有何救濟基礎?與日本類似地,本文認為要保人唯有依侵權行為法(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方能對保戶有較完善保護。此外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尚有三項缺失: □ 業務員過失不實說明,要保人卻無法撤銷契約 □ 若係經保險代理人之業務員投保,要保人即無法向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 □ 無法基於業務員之口頭說明請求保險人履行契約 本文認為應修訂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於保險法上增訂保險人之說明義務條文、引進適合性原則,以解決投資型保險不當行銷所引發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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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者照顧機構之損害賠償責任 —以臺日照顧事故判決之比較為中心 / The Liability for damages of elder care facilities- focusing on judgments about care accidents in R.O.C and Japan

洪懷舒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高齡化的潮流下,對於高齡者照顧機構的需求與日俱增,受照顧者在照顧機構內發生事故的案例也隨之增加。然而,我國對於高齡者照顧機構損害賠償責任之討論卻相對稀少。本文以事故類型化我國判決,並透過日本法相同類型之判決內容加以比較,得出以下結論:一、各事故類型之主要爭點及照顧機構之具體義務,亦即事故發生前之照顧義務,以及事故發生後之處理、急救義務內容。二、我國有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服務責任可資主張,但僅限於非醫療輔助行為之照顧行為。三、照顧機構對於無責任能力之受照顧者所造成之他人損害,日本有成立監督義務者責任之可能。三、與有過失於照顧事故中適用之前提要件,應僅限於受照顧者有積極不為防範之行為之情形。   觀諸我國照顧事故之判決,法院認定照顧機構成立責任者,多為照顧機構實際提供受照顧者之照顧服務行為上有所疏失之情形。因此在涉及受照顧者疾病感染或復發、因其他受照顧者行為所致之事故類型中,法院多以臨床標準為判斷基準,並限縮因果關係之解釋,減輕照顧機構所課與之注意義務,進而否定照顧機構有義務之違反。   相較於此,在日本照顧事故之判決中,法院著眼於照顧契約之保護照顧義務,認定設施方負有確保受照顧者生命、身體安全不致發生損害之義務,進而判斷具體個案中受照顧者方所主張違反之義務是否屬於前述設施方之義務範圍內,再加以審酌設施方有無預見及防免之可能,以認定設施方是否成立責任。又法院雖賦予設施方較高之注意義務,卻將所認定之損害賠償額控制在較低之標準,因此課與設施方之責任亦非過重。   因受照顧者身處設施方緊密控制之封閉組織內,仰賴設施方提供服務,設施方於契約締結、履行,乃至於終結,均處於較受照顧者更為優勢之地位。因此,我國若同日本,採取以保護照顧義務架構設施方之責任依據,並寬認設施方所負確保受照顧者生命、身體安全不致發生損害之義務範圍,再由設施方舉證證明其不具有預見事故發生及防免之可能,對受照顧者之保護應較為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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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不作為犯の帰属原理と成立要件

楊, 秋野 23 March 2021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2943号 / 法博第263号 / 新制||法||172(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髙山 佳奈子, 教授 塩見 淳, 教授 安田 拓人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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