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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公務人員福利互助制度之研究劉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公務人員的待遇,自抗戰軍與以還,迄今已屆三十餘年,最使人詬病者係一直偏低,始終追不上物價。雖然歷年來政府在財政困難情形下,還是盡最大的努力加以改善提高,可是水漲船高,仍然無濟於事。就去(六十二)年七月起,政府為安定公務人員生活,作了百分之二十五的調整,又於今(六十三)年春節前復加發一個月俸額的獎金,並宣布本(六十四)會計年度待遇即將調整前,今年一月至六月各加發薪津百分之十,具見政府從未鬆弛關懷公務人員生活的德意。可是問題的癥結是公務人員的待遇,原屬低微,政府雖不斷努力於公務人員待遇的改善,但每經調整一次,物價上漲的幅度,又遠超過待遇的調整,如此互為因果的惡性循環,不僅對改善公務人員生活無補,而且危及國家的生計。
公務人員的待遇偏低這是事實,加上近年來國家經濟之發展,產生了兩種現象:其一是民間工商業發達,需要大量人才,於是他們以高於政府二倍,甚至三倍的薪津,羅致公務人員中有能力又年輕有為者,替他們賺錢謀利,形成政府人才外流的現象,另一是在不同的政府機構中,由於某些原因,待遇相差極大,既使公務人員情緒低落,服務不力,辦事效率降低,蓬勃進取樂觀奮鬥的向上精神不易振作,為民服務的美德難於創新發展,以適應時代進步的需要。因之,政府對這些問題,亦極重視,並不斷將若干不合理不公平的現象加以改革,而又不斷的繼續的將公務人員的待遇加以調整。凡此種種,時至今日公務人員仍然未獲得實惠,怎能挽留那些真才實學擔當日益繁重工作之士呢?又如何能使他們久安於位,貢獻才智,力圖報效國家呢?對於這些問題的解決,實在不能忽視,當今之務,祇有加強現有的各項福利設施,來增進公務人員實際利益,確保其生活的安定。
我國於民國三十二年十一月同時公布了公務人員退休法與撫卹法。四十七年一月又公布了公務人員保險法,在增進公務人員福利方面,不但在醫病與養老有了法律的保障,而且亦邁進了促使新陳代謝作用的一大步。可是公務人員以畢生精力,為國家社會鞠躬盡瘁,及至息養之年,均希冀能獲有一個安定生活以度餘年。然而退休法公布實施後,雖然退休金已漸提高,加上保險法規定支給的養老費,似乎仍不足以維持退休後的生活。因此,退休人員多躊躇不願及時退休。這樣一來對於有為年青能幹之士,其晉升之路受到莫大的阻礙,更談不上能促進新陳代謝。政府有鑒於斯,乃以互助合作的方式,發揮其仁愛精神,加強其福利設施,安定其生活,穩固其工作情緒、針對公務人員本身及其親屬,解決疾病、死亡、災害、退休時所遭遇的困難。所以中央與地方政府先後分別公布了「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此辦法在台灣省已實行了十年,在中央亦有五年了。本文的主旨,是在研究檢討分析現行福利互助制度實施的情形,以及福利互助項目補助的標準與今後福利互助的展望。
玆摘陳本文蒐集資料的經過以及擬訂撰寫的題綱,遵照張老師明誠先生的指導,並呈奉傳主任宗懋先生核準,以本所名義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台灣省政府人事處與台北市政府人事處等三單位,索取有關現行公務人員福利互助制度辦法及各種法規暨歷年來辦理之各項統計資料,經多方接洽催促,於本(六十三)年三月間先後收到以上三單位函復隨寄來資料一束。經查驗結果,台灣省政府人事處與台北市政府人事處所寄來的資料較為完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除寄來中央公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以及五十八年至十二年度核發件數統計表外,別無其他資料,為對本文多予充實起見,再煩請張老師修函人事行政局傳副局長肅良先生,並由學生親持往拜訪,請給予協助提供本文所論述的有磁中央福利互助各項統計資料。當時傳副局長礙於張老師情面,是有意應允供給,惟因中央福利互助委員會認為近年來福利互助基金虧損甚鉅,其各項統計資料因礙於某些因素,不宜對外公開。故此,無法獲得中央福利互助歷年來辦理的真實狀況。所以本文第五章有關中央公務人員部份,不能作深入細究探討,甚以為憾。本文謹遵張老師指導,參考各學者對人事管理上有關福利設施方面的著作以及報章雜誌所給予的報導與批評與現行各種福利事業的法令規章,參與學生個人的淺見,編成七章,僅撮要簡明如下:
第一章:緒論係依據各學者的見解與個人淺薄的看法,對福利互助的意義予以說明,並論及福利互助制度對我國公務人員的重要性,以及福利互助制度創立時的情形暨此制度爾後適用的趨勢。
第二章:有關我國現行福利互助制度的一般認識,如我國籌辦福利互助制度的由來,在擬訂此制度辦法時所根據的原則,以及其適用機關的範圍,並說明對公務人員所補助的項目暨所補助的標準。
第三章:闡述我國現行福利互助制度的承辦機構,如中央與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建立的經過及其組織情形與所掌管的職責,並說明該委員會所管核福利互助基金的建立與來源,以及在管理與運用的一切情形。
第四章:敘明我國公務人員福利互助的參加以及退出與停止互助,並闡明申請補助的程序,限制補助一般情形。
第五章:研討我國現行福利互助制度,在中央五年及台灣省十年暨台北市八年的實施中,有關各項互助基金在收支兩方面的實際情形以及辦理補助的狀況。
第六章:針對公務人員住居、眷屬疾病醫療、子女教育負擔以及各機關消費合作社應積極推行加強服務等重要問題,依據報章雜誌的意見及個人淺薄的見解,予以分析探討,並述明其得失以及解決的方法。
第七章:敘述我國一般公務人員對福利互助今後的展望,如福利互助各項補助標準,應如何加以提高。眷屬重病住院應如何擴大就診範圍。鼓勵公務人員節儉儲蓄應如何辦理優利存款。使公務人員在精神上能獲得安慰,對於康樂活動中心創立的重要等。以個人淺薄的見解,均一一予以論述。
本文撰寫期間,承張師明誠先生勞神費心指導,增損補益,受惠良多,深為感激。學生才疏學淺,所寫粗獷,疏陋之處諒必還多,實感有愧於師長的教誨,祇希冀於他日的奮發,來報答其厚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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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國際法下之地位謝福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個人是否具有國際人格,個人是否為國際法人,為國際上爭辯甚久的問題。過去有些國際法學家如奧本海(Oppenheim)等,認為國家是國際法唯一的主體,個人不是國際法的主體,而而是國際法的客體。所謂國際法的主體,即國際法所承認的國際法人(International persons),它可以在國際法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它的國際權利與義務,或建立於習慣的國際法上,或建立於協定的國際法上(註一)。傳統的說法,對奴隸與海盜兩種情況,卻很難自圓其說,依照國際法的習慣規則,課予個人不得從事海盜行為的義務;又從一般條約規定,國際社會給予奴隸若干保護。換言之,從事海盜行為的個人與奴隸本身卻是習慣的國際法及協定的國際法中義務與權利的享有者,對這種事實,傳統的學說是不夠周延的。因此,個人是否為國際法的主體?個人是否具有國際法人的地位?也就是說,個人除享有國內法所賦予的權利與負擔國內法所課予的義務外,是否還享有國際法所直接賦予的與負擔國際法直接所課予的義務?關於這個問題,曾經產生三種學說--個人是國際法的客體權利;個人是國際法唯一的主體;及國家與個人均為國際法的主體。
國際法學家對個人在國際法的地位問題所作的若干主張及學說,僅是理論性而已。學說固然應受重視,誠如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規約第五十九條的限制外,司法判例,有名學者著作,亦可作為證明國際公法之補助資料。由此可知國際法院判案時,是否採用公法學家的學說作為國際法的原則,法官有其自由裁量權,既使判案時參考了公法學家的學說所作判例,其效力仍要受規約第五十九條的限制,規約第五十九條之大意為國際法院本身的判例,對該法院以後判例有可供參加的價值,而無拘束力。故個人在國際法的地位問題,除了研究各國際法學者的學說外,尚須從審在的國際法及國際法實例中去採求。如上述海盜、奴隸問題,一八一五年成立的萊茵河中流委員會與一八五六年成立的歐洲多腦河委員會,都有立法、行政、司法等權,它並不經國家而直接管個人。又如一九○七年成立的中美洲法院及第一次大戰後成立的混合仲裁法庭等,都允許個人不經國家之中介,直接提出控拆。一九一九到一九二○年間的許多保護少數民族的條約,允許少數民族向國際聯合會請願。又常設國際法院對審理丹澤鐵路員工案(Danzig Railway Officials Case)時,曾作權威的判決說:依照該項協定,丹澤鐵路員工享有對波瀾當局提起訴訟之權。一九四五年倫敦戰犯協定所附的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六條規定:破壞和平罪、戰罪與違反人道罪者,應個別地負責其行為而受處罰,此規則在紐倫堡審判中確定。聯合國成立後,憲章中對人權特別重視而予以規定,一九四八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至於聯合國各機構,如託管理事會,承認託管地人民的請願權,原子能委員會對計劃中管制原子能的方法也適用於個人,國際勞工組織憲章及與各國締約公約中改善全世界勞工待遇。更有者一九五○年歐洲人權公約成立了歐洲人權法庭,以保障人權,防止人權之被侵害。
故從實例中去研究二世紀以來,個人在國際法中佔地位之演變;更有其實在的價值。
本文共計分十章,前三章為理論部份,後六章為實例部份,最後一章為結論。理論部份:首先討論傳統國際法定義,而後討論各公法學家對國際法主之主張。實例部份:先將國際法主體分為權利主體、訴訟程序主體、義務主體、責任主體及請願主體,再舉例說明並討論個人在國際法下具有那一種主體的地位。結論部份:由國際實例說明個人的地位已突破傳統國際法的觀念,已成為不完全的國際人格。
本研究承蒙乃維博士(理論部份)砐張彝鼎博士(實例部份)悉心指導,乃克完成,謹此申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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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教考訓用問題之研究王同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英儒韋柏(Max Weber)曾言:「在現代之國家中,真實之政府所以能使其自身發生效力者,既不在於議會之辯論,亦非由於皇帝之赦令,實繫於日常行政事務之執行,而此則自必操於公務員手中。」(H. Finer, Theory and Practice of Modern Government, P. 1164),由此可見公務員在現代國家中所處之重要地位。而如何建立一完善之公務員制度,亦成為現代政府之重要諟題。質言之,為政之要,莫若得人;百官稱職,則萬務咸治。否則國家的功能能否成功的完成,政府的職能能否有效的推行,均屬疑問。
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主要課題,即在對公務員制度中之四大礎石:任職前之教育,任職後之訓練,及其考選與任用制度之原理與方法予以探討,並就我國現代公務人事制度於此四者實施之得失,分為檢討論敘,以供參考。而以此四者之配合實施,聯繫運用,建立完整有序之公務員制度,為研究之依歸。
全文凡五章、廿三節。玆略敘其梗概如後:
第一章討論公務人員之教育。首對公務員任職前學校養成教育之重要與功能予以分析論述,復就英、法、德各國及我國公務人員學校養成教育實施情形與公務考選制度中之教育資格,扼要引敘,藉資比較。最後則對我國學校教育與公務人員之養成,有待配合之處,予以指陳。
第二章討論公務人員之考試。係就公務考試之種類,考試之方法,考試機關與現代我國公務人員應經考試始可任用之範圍,及現行考試制度應予進要項,分別摘敘評述。
第三章討論公務人員之訓練。對公務訓練之種類,公務訓練之方法,公務訓練之功能,及我國各公務機關訓練工作之缺失,予以分析研討。並申敘實施分務訓練,辦理訓練需要鑑定,與訓練效果考評之重要。最後一節提出改進建議。
第四章討論公務人員之任用。分就分務人員任用之途徑,任用之程序,及我國公務人員任用制度之任用等級,任用資格,任用限制各項一一分析討論,而以如何加強任用功能為依歸。
第五章探討我國公務人員教考訓用合一制度之實施。是為本文研究之主旨所在,亦為前敘四章研究之綜合觀察。乃基於前敘四章之討論而就我國分務人員教考訓用合一實施之需要,實施之困難,與實施之途徑三者分別論述,藉供制度建立之參考,並為本文之結論。
本論文撰敘期間,荷承唐師弘亮惠賜指導,增損補益受惠良多,衷心銘感,謹致謝忱。惟生才能所限,雖胸有成竹,而行文達意,未能盡如理想所期,殊深愧汗。差幸尚有持續研究之精神,今後對此一問題,自將不斷注意,將論文詳加補充至祈諸,師長不遺在遠,有以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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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遷問題的研究施教讚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代人事行政之目的,在於實現功績制度。一方面選拔才能之士至政府工作,另一方面保障優秀有能之公務人員久於其位。為實現此要求,須賴各種人事措施:如考試、任用、職位分類、薪給、考績、升遷、保障、懲戒、訓練、退休、撫卹、養老等之確立與推行,其中升遷制度之確立與推行,為最有效的途徑之一。
升遷制度,非特能直接鼓勵公務人員上進,激發其工作情緒,貢獻其心智,發揮其潛能,以增進工作效率,且間接亦能羅致才能之士至政府工作,同時,並能杜塞寅緣奔競之風,整飭政治風氣。故現代採行文官制度的國家,無不致力於升遷制度的建立與實施。
筆者鑒於此,乃對升遷制度產生研究的興趣。故本論文研究的目的,即在討論升遷制度之建立與實施所需具備之條件,內容,程序與方法,以期得一具有系統之知識,俾有益於我國公務人員升遷制度之建立與實施。
本論文計分五章十八節。第一章緒論,係對升遷之意義、功用,與種類等,作一般性的探討。第二章論述升遷制度建立須具備之條件與內容,如職位分類、考績、人事資料、升遷標準與區域等。第三章討論升遷制度實施上所運用之程序與方法,升遷與訓練之配合,以及升遷的追縱考核。第四章介紹我國現行升遷制度,並探討其改進。第五章結諸,歸納各章節之重點,作成結論,並論述今後我國升遷制度之中心問題。
本論文承蒙吾師王世憲先生之懇切指導,始得順利完成,謹誌謝忱
筆者才疏學淺,能力有限,雖竭盡心智,仍不免有疏誤,敬祈師長惠賜指教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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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代郵政人事制度之研究章秀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現代郵政創始於清末,在英藉客卿赫德等主持下,其人事制度深受英國文官制度及歐美人士重紀律作風的影響,人員嚴格守法的精神,辦事認真的態度及法規執行的澈底,形成郵政人事制度的特色,在我一般文官制度未如今日完備之時,早已成一完整之制度,頗有值吾人加以研究並學習之價值。
全文共分七章,約廿五萬字。第一章緒論除說明郵政人事制度的沿革外,並對其資職分立制度詳加解析。第二至第六章,分就郵政人事制度中考選、任用、俸給待遇、考績(成)及退職養卹等之演進及現制之內容作一陳述,第七章則將之作一綜合檢討,並以之與現行文官制度(職位分類制度)的關係及其未來的展望提出筆者的意見。郵政早期資料不易盡得,現存最有價值者莫如郵政通諭、郵政通令(英文本Inspector General's Cirfcular)、郵政綱要及交通史郵政編等及後張樑任先生所著中國郵政及今郵政大事記等,郵政綱要將早期「所有通札通諭辦事規則以及郵政章程,某項緊要公文之訓飭全行蒐集列入」(見該書序),交通史郵政編是民國十九年由交通部主編,就以往規定及後來演變迄民十四年止加以編纂而成。本文引用二書原文處頗多,惜原文用語及內容,有些已經過時,但為求其真實,明其治革,凡此述而不作之處,敬請師長學友們諒解。
本文得以完成,首先感謝吾師張明誠教授及學校其他師長之教誨,尤其感謝吾師仲肇湘教授熱心懇切的指導及介紹有關首長給予協助。復蒙郵政界已退休資深前輩劉承漢先生、王士英先生、薛聘文先生、及現郵政總局人事室主任王述調先生、秘書潘安先生等或提供寶貴意見,解答問題,或借閱珍貴書刊或概贈本人著作,使筆者受益非淺,劉先生學識淵博,惠助後生,尤使筆者感念;又得郵政博物館何館長及資料組周組長等惠借大量書刊及中國交通建設學會吳先生等概借交通建設月刊合訂本十餘冊,此外,許多先生或解答疑問,或借閱書籍,或代抄錄資料,或協助校對,熱忱匡助盛情可感,均在此一併敬致最大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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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實施管理才能發展之研究劉榮主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人才為事業成敗之所繫,欲求事業之蓬勃發展,人才之培植與訓練,應為首要之務。總統訓示:「沒有嚴格的考核,不經在職的實際訓練,則其學術荒無,知識落後,不能趕上時代,就不足以充任現代的公務人員」,又說:「惟有經過訓練的溝通思想,交換意見,研訂方案,講求技術以後,那才能夠確知本末先後,肆應裕如,所以訓練實在是用人行政教之以道藝,約之以制度的先著」(註一)。本此訓示益見人才訓練與發展工作之重要性。
卡瑞基氏(Andrew Carregee)曾說:「如果我喪失了全部的工廠設備及財源,我可以運用我的人力資源(People)謀求東山再起,如果失去了我的人力資源,則永無翻身之地」(註二)。因此無論事業的成功,或國家致富之道,均不在於得天獨厚的資源,而在於優秀的人力資源,是以人力之培養與訓練之成功,實為事業發展的關鍵所在。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由於工商企業的急遞發展,管理技術的日趨專精,加之以科學進步一日千里,市場競爭益形激烈,為繼續擴展之要求,各公私企業之各階層管理人才之數量普遍缺乏,呈現著供不應求的現象,卻由部份技術專家調充主管職位,以應急需,此類人員,對管理主面之知識與經驗自感不足亟待充實,為增進管理人員之才能,以配合現代企業求新求精之要求,普儲備具有潛能之人才,以為將來承擔更大之責任起見,管理才能之發展受到普遍的重視,有如雨後春筍,紛紛仿行而蔚成風氣,使管理的面貌煥然一新,亦使用人行政的發展邁向新的境界。
管理才能之發展,非僅恃若干短期的訓練所可收效,而必須將人力需求、遴選、訓練、任用、考核等過程結合成為整體,始可達成要求。在人力需求與遴選方面,須根據歐美最新理論,透過組織分析、業務分析及人力清查與評估而進行,在訓練方面,須兼採工作上與工作外各種措施始克奏功。本此原則,確定了管理才能發展之實施步驟,亦提示了本論文研究的中心觀念。
本文共分為三篇,第一篇為緒論,介紹管理才能發展的基本概念讓我們對於管理才能發展先有了清楚的認識。首先闡釋管理才能發展之意義,並說明其被重視的原因,以及我國為何要實施管理才能發展之理由,即第一章管理才能發展之意義及其重要性。其次介紹實施管理才能發展時應行遵守的原則,使能推行有效,達到發展之目的,並提示管理才能發展之範圍,包括發展之對象及發展之內容,即第二章管理才能發展之原則及其範圍。
第二篇為本論,共分為六章,即討論實施管理才能發展之步驟,依組織分析、業務分析、人力清查與評估、管理訓練、成果考核之順序分別論述:
一、組織分析:系研究組織之變革及其發展,一方面針對組織原則,檢討現行組織這合理性;一方面根據組織之結構及離職率,檢討當前暨未來管理人才之盈虧情形。
二、業務分析:係根據業務之得失及膽望,以發現業務之改進需求,及分析管理才能改進之需求狀況。
三、人力清查及評估:按照權責劃分之理論,逐級對其所屬人員之管理才能予以有系統的記載,分析與檢討,兼顧其本人及機構雙方之需要,制訂個別發展方案。
四、管理訓練:根據各階層管理人才發展訓練之需求情形,參酌訓練能量及本人業務情形,安排其所接受之訓練或培植。訓練的方法應以工作上與工作外之發展兼顧。工作上之發展包括:工作教導、工作輪調、發展性指派工作訓練,助理工作指派等。工作外發展包括參加短期或長期之管理訓練或講習、團體討論、個案研究、角色扮演、感受訓練(Sensitivty Training),以及作決定的模擬訓練等。
五、成果考核:將管理才能發展之實施成果與原訂計劃相比較,以作為改進之依據及擬具今後管理才能發展方案之參考。
綜上五個步驟,引介美國推行管理才能發展頗具績效機構之實例,以為前面理論之印證,並作為我國實施管理才能發展之參考,即第八章管理才能發展方案之綜合研究。
第三篇討論我國實施管理才能發展之情形,先介紹政大公企教育中心成立之經過及其對我國培植造就管理人才之貢獻,再分析我國當前實施管理才能發展之現況,將推行管理才能發展甚力而有卓著成效之政府機關或私人機構予以介紹。政府機關以經濟部及交通部推行最力,私人機構在中華企業管理發展中心之倡導下,以味全食品工業公司及地球綜合工業公司稍具基礎,均加以討論,並根據前面各章理論檢討其得失,以為改進之參考,即第九章我國實施管理才能發展之現況與檢討。最後,以本文所討論之重點予以敘述,並以我國實施管理才能發展之展望作為本文之結論。
本文得以順利完成,當賴徐師立德之懇切指導,提示原則及研究途徑,並詳加審閱與指正,內心感激,莫可言宜,謹此表示最誠摯之謝意;並蒙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陳科長止梁,中華企業管理發展中心李董事長裕昆,味全食品工業公司林副理慶隆,以及地球綜合工業公司張董事長天送等惠賜寶貴資料,使本文內容益見充實;撰寫過程中並蒙經濟部劉科長寅之多方協助,鼎力支持,感激之餘,謹此併表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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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人員退休制度之研究張勝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年來政府為革新人事行政,積極推行退休制度,使年老公務人員能退休以養餘年,而使青年才俊有登進之機會,使公務人員能保持適當的新陳代謝率,機關能維持活力與朝氣,對於行政效率之提高大有裨益。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法自民國四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公佈迄今,已十載有餘,由於退休給付不足致退休人數未臻理想,未能發揮退休制度之應有功能於是引起社會及有關人士對退休法之注意與批評,本文之撰寫即係基於此一情勢與認識而來,全文凡六章,其內容概略如左:
第一章:緒論,係說明退休制度之意義和功能,從中外學者對退休意義和功用之見解,明瞭退休制度之意義和功用。
第二章:退休制度之歷史背景,首敘歷代與北京政府之退休制度,自秦漢至民初,擇要敘述,以明沿革。再就國民政府時期所建立之退休制度,做扼要分析和比較研究,並就現行退休制度建立之背景,作一扼要說明。
第三章:退休制度之法制體系,係以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為基礎,分主管機關,退休人員之資格、退休的種類、辦理退休之程序、退休金之給付,退休金優惠存款等六節加以說明,並在每節後面將目前所遭遇之困難,略作敘述,並試擬改進之意見。
第四章:退休金之籌措,係將退休金籌措之理論,加以扼要說明,並將每一制度之優劣點,加以分析。
第五章:退休制度之實施狀況,本章分三節,分別就中央機關、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等三個部門,近年來積極推行退休制度之情形及其績效。
第六章:結論,就退休金之給付,退休年齡,延長服務,優惠存款利息,退休人員之住屋及退休人員之精神生活等問題,提出檢討,並附筆者之看法與建議,作為全文之結論。
本文得於完成,承張師明誠之懇切指導及介紹銓敘部,人事行政局,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有關人員給予協助。於撰寫期,承蒙人事行政局副局長馮信孚先生,銓敘部司長李華民先生,台灣省政府人事處科長吳峰堯先生及向延立宁、許南雄、王全錄等幾位學長,提供寶貴之意見和資料。受惠良多,感激之餘,於此謹致謝忱。惟生才疏學淺,能力有限,有愧於張師明誠耳提面訓者良多,謬誤之處,在所難免,企盼諸位師長,先進,多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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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院現存公務人員考核制度之研究唐林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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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評價理論與實務之研究蔡憲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現代的企業機構組織日赹龐雜,員工數量也日益增加,而員工素質的良窳,及其任用與待遇的適當與否,在在嚴重的影響一個企業機構的效率。是故,人事制度實乃企業管理的中心課題。
工作評價制度是解決人事問題的新技術新方法,它是科學管理方法中的一個重要形式,並且也是薪資管理的重要工具。此種最新的科學管理法如能妥善運用,則必能使員工適才適所,並獲得同工同酬;而後可以減少抱怨,提高工作情緒,增加生產效率,達致企業管理的終極目的。
幾千年來,國人所受的教育,大抵不重視做事的方法與技術的講求。這種輕忽,使得像王安石那樣氣魄雄偉,識見卓越的政治家,也不免在他全力推動的政治革新中遭遇失敗。現任我國經濟部次長王撫洲先生任「經濟部所屬事業職位體系統計」書的序言中說:「我國數千年來,一治一亂,而未能臻於長治久安,富強康樂,日起有功者,洵非哲理原則問題,而多由於缺乏貫澈原則與政策之技術與方法」。這句話發人深省。現階段我國正走入工業化的社會,故如何應用科學技術與方法,以改善企業管理,增加生產,實為當務之急,而企業機中實施工作評價是目前最科學的技術與方法。這是著者所以撰寫這篇論文的主要動機所在。
本文共二十餘萬言,除首末兩章為緒論與結論外,其餘十章則半為理論的闡述,半為實務之論列。緒論一章在論述工作評價的一般概念,結論為本論文簡單扼要的總結。其餘各章係把一般實施工作評價的程序作澈底的分析。分為七大部份:第一—訂定評價計劃與實施前的準備;第二—四種評價方法的介紹;第三—作工作分析以準備撰寫工作說明與規範;第四—依據工作說明與規範以品評工作;第五—工作納入等級;第六—制定薪資體系;第七—維持評價計劃的現時性—繼續管理。
本篇論文能夠完成,應該感謝指導教授張金鑑先生,所長鄒文海先生,王雲五教授,經濟部職位分類推行委員會執行秘書王學善先生等的熱心指導。經濟部職位分類推行委員會供給我的豐富資料以及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的意見,也使我受益不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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胚胎複製之醫療產業與法律關係研究蘇嘉瑞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 緒論
說明本文為因應生物科技之發展,除了新技術的衝擊外更加上了” 人性尊嚴”的基本上位觀念,故於科學研究上,從胚胎研究階段此涉及了物化之價值觀,而出生之後更涉及了血統身份的法律關係。故希望將目前最熱門也最有爭議之「胚胎幹細胞」及「複製人」以生物發育之過程加以串聯,並以生技產業及人文法學兩個角度加以探討。
第二章 胚胎複製之概說與流程
藉著一個細胞新生命的生長過程,而展開本論文之主軸;由一個複製胚胎細胞開始,接著發育成6-8個胚囊內組織,此後即可取出作為胚胎幹細胞之來源;然若直接植入子宮而發育出生,此時即有複製人之法律關係。
第三章 胚胎複製細胞
於第一階段之「胚胎複製」階段之研究,首先就需探討「胚胎細胞」此一生命體之法律地位及科學研究之適法性。本文將於第一節由生技產業面之實際技術方法加以說明,再於第二節依宗教面、道德觀、法理學,法律面綜合加以探討。
第四章 治療性複製 ( 胚胎幹細胞 )
於治療性複製 (therapeutic cloning)上,亦分為生技產業及法律建制兩方面來觀察。
其中在「生技產業」面下,又再細分1.基礎技術: 複製技術及2.臨床醫療: 幹細胞產業。於此將由基礎技術中來介紹幹細胞之分類,如胚胎幹細胞、成人幹細胞、全能及多能幹細胞,及在臨床醫療下來介紹最重要的於醫療實益。
於「法律建制」面下,則先由宗教道德面,再論及法律面。於道德爭議上主要為1.複製有機體之地位:2.造人再殺人?。於各國比較法制方面則包含各國民俗背景及法律發展,如英國法 、德國法 、美國法 、及國際法等。最後論及我國現有法制,包含了憲法位階之學術自由,法律位階之優生保健法,職權命令之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及行政指導性質之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規範。而待審法案則有人工生殖法草案。
第五章 生殖性複製 ( 複製人 )
在生殖性複製 ( reproductive cloning)上,亦分為生技產業及法律建制兩方面來觀察。
故首先於第二節討論「生技產業面」,亦分為第一項之基礎技術研究及第二項的臨床醫療應用 兩方面加以探討。對於複製人之研究,此即使在醫學界亦有正反兩說,否定說強調目前科學技術上並未成熟,常常存在尚未明瞭的缺陷,例如早期衰老及發育殘障,動物實驗上成功率甚低。然而肯定說則強調醫療科技之進步,複製技術終將改良。
其次於第三節討論人文面之「道德法律面」。第一項首先論及宗教與道德之爭議,於宗教面自然不容科學家違反自然而取代神的地位,道德則涉及人性尊嚴而不可物化,及何謂「人」與「物」之主客體地位之區分。第二項則著重在法律面的探討,雖然研究人員常強調學術自由,參與複製者亦自認生殖方式之自由不容剝奪,然而目前在實際上,無論各國之比較法之研究,或是我國之法規命令皆不容許複製人之誕生。第三項則涉及然若複製胎兒一旦出生,則有「人」之主體地位及身份關係的問題。原則上,出生後其為「權利主體」地位之保障,自無庸置疑,然而其與原複製者之身分關係,究竟如何定位,則值得由民法親屬編及相關法規命令來加以討論。
第六章 結論
總結上述各章,並提出相關看法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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