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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制度の活用による公益的政策の実現 : 信託税制改革による信託活性化としての農地信託等の活用 / シンタク セイド ノ カツヨウ ニヨル コウエキテキ セイサク ノ ジツゲン : シンタク ゼイセイ カイカク ニヨル シンタク カッセイカ トシテノ ノウチ シンタクトウ ノ カツヨウ

喜多 綾子, Ayako Kita 21 March 2016 (has links)
信託は、公益目的遂行のために、有益なスキ-ムである。この論文は、信託の利用にあたって税制等が大きな障害となっていることを明らかにして、あるべき信託税制を提案する。さらに、我が国においては信託の利用を前提とした関係法令の整備が不十分であることも説く。そのうえで、公益的政策実現のための信託の利用として、耕作放棄地に象徴される農業問題や林業問題に焦点をあてて、具体的な農地信託や森林信託の利用を提案する。 / Trust is a useful scheme for the purpose execution of public interests. But this article makes it clear that the tax system has become a big obstacle.It discusses the issues of Japan's trust tax law and proposes effective trust taxation rules. In addition, it explains the development of other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use of trusts is delayed. And, as the use of trust for implementation of public policies, focusing on agriculture issues and forestry issues that are symbolized by the abandoned farmland, it proposes the use of specific agricultural land trusts and forest trusts. / 博士(政策科学) /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Policy and Management / 同志社大学 / Doshisha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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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信託下受託人忠實義務之研究

陳建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信託業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立法完成後,營業信託的法制經過近年來信託同業及主管機關之努力已逐漸成型,惟營業信託與民事信託雖同採信託架構運行,但兩者於實務執行中因受託人所享有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權限之不同,營業信託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不具裁量權更為營業信託業務執行中所常見,此點反映在受託人責任之核心—忠實義務,亦應有所調整。 本文第二章即從受託人於代理制度中所衍生之代理人成本控制談起,並探討利益衝突交易及忠實義務之內涵,及我國信託法立法前及立法後司法實務對忠實義務之見解。此外,有鑒於我國信託法明文對忠實義務規範之欠缺及疏漏,亦深入探討其缺失之所在。另鑑於日本於2006年大幅修正信託法,其規範甚為完善深值我國未來修法時之參考,故亦加以整理及分析其精華所在。 本文第三章則探討本文主題之核心—營業信託下受託人之忠實義務。本章先探討我國營業信託發展之現況及所受之限制,其後則針對目前有關營業信託受託人所受忠實義務之相關規範予以探討,及實務所見諸多問題予以提出。另鑑於日本於2004年大幅修正信託業法,其規範亦身為同屬大陸法系之我國於未來修法時之參考。 本文第四章則探討我國商業信託下各類信託業務下受託人所負之忠實義務內涵及相關規範予以整理及探討。 最後,於第五章結論與建議中,透過前面章節之整理即可導出因我國營業信託業務類型多元,致使我國現行信託業法及信託法上有關忠實義務規範於實務執行中格格不入,故提出建言,希望未來修法時能有所變革,使我國營業信託之法制更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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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在台灣的發展與前景展望

章俊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第一章為緒論,分別闡述研究的背景與動機、目的與內容,還有流程與方法。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以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此兩條例,為台灣發展不動產證券化的法源基礎,從2003年台灣工業銀行推出第一檔企業貸款證券化(CLO)後到2005年4月,我國發行之證券化金融商品已達20檔。 不動產證券化的產品,依現行法令架構,可分為兩種:即是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s)及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雖起步較晚卻已有七檔之多,20檔中唯一的REITs-「富邦一號」,募集時造成了空前的盛況,也引發了一陣REITs的申請熱潮。只是第二檔的「國泰一號」,雖也是超額認購,但上市以來,股價的表現平穩,未如預期有激情的演出。 第二章是基本認知篇,REITs對於大多數的投資者而言,是一種創新的商品,也是一種舶來品。讓投資人對於商品有深入的了解,是產、官、學共同的責任,畢竟多數人已深受財富分配不均之苦,不應該讓他們再忍受知識與理解的分配不均。 故本章不厭其煩地由不動產的意義與特性談起,在了解不動產的特性後,透過證券化制度的設計,詳細閳述證券化商品係以資產價值及其衍生收益為擔保,發行證券來募集資金,使資產流動性得以提高。接著介紹不動產證券化的意義、目的與特性,再來是不動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與相關理論;最後則是不動產證券化的主要方式與型態,並導引出本文的主題--不動產投資信託。 美國不動產證券化起源甚早,其發展狀況也已相當成熟,尤其是市場主流的REITs,其各項法制的完備及相關的產品的多樣化,一直是各國學習的對象。目前台灣不動產投資信託,主要就是參考「美國資產運用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因此第三章係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針對美國REITs依其發展沿革、市場現況、相關法令規定、主要產品的類型、特性與優缺點等加以介紹。 同樣是地狹人稠,日本人對不動產的觀念與台灣相近,因此在不動產市場的發展上有許多不謀而合的地方,日本從2001年9月第一檔上市,截至2005年3月底已有15檔,平均規模達新台幣400億元。本研究第四章以日本不動產證券化的背景、現況,探討其運作方式及相關的配套措施,期望對我國相關業務,依其經驗導引出一條正確的發展方向。 第三、四章介紹了美、日兩先進國家之發展經驗後,第五章則是切入本文的主題,就國內現行不動產投資信託成立架構之法源基礎、主要參與者之資格條件、基金募集、運用及各種作業流程等相關課題作深入之研討。 第六章為我國不動產投資信託的發展現況,主要有已上市的富邦一號和國泰一號,以及申請中的厚生南崁物流園區等案的REITs商品針對其架構與內容,做概略性的介紹。另外還有其他REITs商品及已經上架的REITs基金商品。 本研究根據「富邦一號」上市後,投資者之熱烈反應,比照美日兩國之發展經驗及綜合諸多專家學者之見解,對於推展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務充滿信心。主要的立論基礎係根據制度層面的可行性、市場發展基本條件加上目前台灣不動產的行情等因素,勾勒出REITs商品未來美好的前景。 在第七章的最後提出幾項建議,期許主管機關能予以正視,做出適當的規範,而同時希望相關的各個參與者也能展現最大的誠意,使本項商品能有健全蓬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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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財產信託之目的及租稅規劃之研究

陳依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財產信託已成為相當熱門的租稅規劃工具,但對於信託是否真的能節稅,卻有正反兩派不同的意見。故本文旨在探討信託行為各個階段之課稅時點與納稅義務人間之關係,並分析比較信託在租稅規劃上之稅務因素與非稅務因素之影響與優缺,進而引出財產信託真正能達成之目的,最後對於目前稅制設計尚可加強之處提出看法,以提供信託稅制修訂之參考。 壹、以信託作為資產移轉之節稅工具,其結論如下: 一、成立非完全他益之信託,在不同利率所為不同設定之下,可能有贈與稅的節稅利益。唯必須同時考慮下列問題: 1. 遺產稅減少的同時,贈與稅卻增加。 2. 部分他益之委託人於信託期間內身故。 3. 部分他益之受益人於信託期間內身故。 二、他益信託移轉不動產時,受益人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與契稅無法自贈與 總額中扣除。 三、土地為信託財產之他益信託,於信託消滅時可能有巨額的土地增值稅。 四、以分散所得的方式降低所得稅時,先發生增加贈與稅額也應同時考慮。 貳、信託特有保管財產之功能,能達到下列目的: 1.財產管理的目的。 2.財產運用有效率。 3.資產保全,永續發展。 4.避免所有權的喪失。 若使用信託僅是為了節稅目的,其效果原本就並非很顯著,除了不能只考慮單一稅負,要與其他有牽涉到的稅目同時考慮外,還有許多規劃上不確定的因素,使節稅效果可能不如預期,再加上我國於98年1月將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調降為10%,遺產及贈與稅的負擔已經大幅下降。而且信託特有的保管財產功能,是目前其他財產移轉制度所沒有的,故國人可以嘗試了解信託制度,將焦點放在信託對於資產保全的優點,相信對於個人的資產管理能有很大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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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課稅之研究-兼論年金信託相關問題 / Taxation on Trust and the relevent issues of pension trust

戴秀蓮, Tai, Hsiu Li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信託觀念源自英、美法系國家,由於信託除協助個人管理、運用財產外,並可用以從事公益活動(即公益信託),在運作上頗具彈性,故為多數國家普遍所採納。觀諸我國信託制度之發展,由於信託相關法令付諸闕如,信託行為之法律關係僅採法院判例所承認之制度,從而現行稅法亦未明訂有關信託行為之課稅規定。本文之目的乃在探究信託相關法律關係及課稅事宜,並參考研析美、日等國信託制度資料,檢討我國現行信託制度及課稅規定,並試提建議,以期有助於將來立法之參考,並選定年金信託為探討之對象,利用信託法律制度及課稅原則規定之結論分析年金信託制度,同時參酌美日兩國年金信託相關規定,檢討我國現行規定,並試提建議事項以供修訂相關法令之參研。   本文之研究重點包括:   一、蒐集中外期刊、書籍及國內外學者專家有關信託、信託課稅、年金、年金信託之論著及相關研究報告等,予以系統之整理、分析,以釐清基本原則與概念。   二、研討美日等國信託制度實施概況,俾能進一步了解基本理念之現況。   三、檢討我國現行有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基本原理與各國施行制度提出建議。   為因應社會變遷及多元化需求,信託觀念及業務之推展實為我國未來發展之必然趨勢,故當務之急應宜儘速制訂信託法及其相關法規,俾憑規範有關信託行為所衍生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於現行稅法中配合增修有關信託行為之課稅事宜。至於年金信託制度之推動,其應努力方向為修訂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刪除有關退休金運用虧損由國庫補足規定,放寬勞動基準法行業退休金存放之規定及基金運用之限制,並修訂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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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託法之研究 / Research of the Trust Law of R.O.C.

鄭蘊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信託契約,在大陸法系民法體系中,究竟是漂洋過海而來、本於當事人「信賴關係」所建立的的英美法上「法律行為」?抑或是土生土長的要物契約類型,默默地在乏人問津之處發生「信託財產之管理與處分」之法律效果?信託,究竟是「當事人間的信賴關係」?還是民法上的契約類型?信託契約,在大陸法系民法體系中,究竟是漂洋過海而來、本於當事人「信賴關係」所建立的的英美法上「法律行為」?抑或是土生土長的要物契約類型,默默地在乏人問津之處發生「信託財產之管理與處分」之法律效果?信託,究竟是「當事人間的信賴關係」?還是民法上的契約類型? 為了尋找答案,本文綜觀信託法各章,涵蓋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信託財產」、「第三章受益人」、「第四章受託人」、「第五章信託監察人」、「第六章信託財產之監督」、「第七章信託關係之消滅」,與「第八章公益信託」,對於「信託公示與第三人之保護」及「受託人善管義務之性質」為相關規定為探討及研究,嘗試就「信託的法律架構」及「信託關係發生之法律效果」做一簡單扼要的研析。希望藉由對於現行學說與實務對於信託法解釋與適用之闡釋之整理與法理之推衍,將信託此一相當重要的理財工具及使用方法介紹給讀者,以期能對信託法立法目的之達成盡本者螻蟻般微薄但真摯的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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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遺囑信託─以有受益人之民事私益信託為中心─

李如龍, Lee, Ru-l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遺囑信託,係指以遺囑方式所創設之信託。我國信託法明示除其他依法律規定而成立之信託外,信託得以遺囑之方式為之。然自信託法八十六年公布施行以來,遺囑信託並未受到相當的重視,致實務上產生之種種問題,均無法獲得圓滿的解決,因認有全面研究遺囑信託之必要。 遺囑信託於英美已有數百年之歷史,其有何優點值得探討,而我國亦立法承認此一制度之理由,亦值法學界及實務界關心。理論上信託法內所有規定,均可適用於遺囑信託,但深入探討後將發現存有大小不等之問題,顯係立法時所未見。對這些問題實有必要基於學理予以討論,供實務或修法時之參考,亦使使用者有所依循。同時本論文之目的在提供實務及修法之依據、建構遺囑信託之理論體系,以及喚起社會對此種制度之重視。 本論文分為六章,分別為緒論、遺囑信託之基礎概念、遺囑信託之設立、遺囑信託之法律效力、遺囑信託之監督、變更及消滅、與結論。第一章說明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參考文獻及限制、以及論文架構。 第二章介紹遺囑信託之基礎概念。首先摘要介紹信託之意義、功能及其分類,其次說明遺囑信託之源起及發展,接著探討遺囑信託之意義、性質與功能,最後則比較遺囑信託與其他法律關係建構遺囑信託概念之界限。第三章討論遺囑信託設立之各項要件,包含遺囑信託行為、遺囑信託當事人、關係人、信託財產、信託目的、信託存續期間、及信託之公示等,藉由分析其成立及生效要件,不僅可深入瞭解遺囑信託,亦作為後續討論之基礎。第四章遺囑信託之法律效力,擬討論遺囑信託成立生效後,對於信託財產、受託人、受益人、委託人所發生之效力與信託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第五章中擬研究遺囑信託本身之相關問題,如其生效後之監督、變更、及消滅等。 第六章為本論文之結論,綜合言之,信託法對遺囑信託之規範甚為簡略,許多規定並未詳加考慮委託人於信託生效時已死亡之情形,致實際運用時將產生許多問題,另外在遺囑信託財產與繼承人特留分間之衝突,也是信託法與繼承法間的衝突,如何圓滿解決,有深入探討之必要。最後,本論文提出九點修正信託法之建議,期供未來司法實務或修法過程之參考,而使遺囑信託制度於我國之運作能臻於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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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信託之研究

林巧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首先著重基本概念的論述,對保險金信託的意義、性質、型態、類似制度比較、實務概況等均有介紹,以突顯保險金信託存在的價值及必要性。而我國現行保險金信託與美國人壽保險信託並不相同,此乃由於相關之法令,如保險法、信託法、稅法與美國之規範不同,加上制度繼受後因客觀人文、社會環境從旁影響所致。我國之保險金信託應僅係信託業法第16條第1款之金錢信託。另探討保險金信託當事人及關係人,在保險契約與信託契約中之權利義務關係。一般保險金信託契約之安排係以保險要保人或保險受益人為信託委託人,以保險受益人為信託受益人,但在保險業所經營之保險金信託,則考量保險業之特殊性而多所限制。此外,關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孰為保險契約當事人、被保險人是否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及信託契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等議題,亦均有討論。 又探討保險金信託之運用在我國可能產生之問題包括:得信託之保險金類型是否限於人壽保險;要保人保險契約處分權是否喪失或受限;受益人先死亡之情形是否影響相關權利義務;保險金信託契約訂立後之強制執行;信託財產獨立性與信託公示之關係;保險金信託契約之成立與生效要件;受託人參與保險契約之適法性;受託人信託義務違反之責任與法律效果;非單一受託人型態;保險金信託關係消滅;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之特殊性;稅賦問題。至於我國保險金信託之監督,委託人既然係基於信託受益人之利益訂立保險金信託契約,但信託契約生效後,應如何監督才能讓保險信託發揮最大的功效,以達到委託人的特定目的,亦相當重要。就保險信託的監督,相對應的制度設計,除了契約上選定信託監察人的規劃外,尚有主管機關、法院及透過同業公會等方式。而在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之場合,目前則係透過「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來管理,本文對此相關內容均將一一論述,並在最後提出對保險金信託之法律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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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課稅制度之研究-兼論他益信託課徵贈與稅之時點

謝志榮, HSIEH ,CHIH-J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信託」乃是一種代他人管理財產之制度,在十九世紀開始盛行於英美國家,該制度在運作上深具彈性,除供個人理財,並可用以從事公益活動,具有社會及經濟功能,發展至今,已逐漸從單純的財產代管制度演變成將資本交由專家創造利潤的新投資理財方式。由於信託行為於適用原有稅法時,將因法律關係之形式與實質不符的情況,而引發諸多無法對實質受益者課稅之問題,故相關稅法皆修正部分之條文,並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三讀通過,至此,我國信託之法治環境終告確立。 依遺產與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不問信託內容為何,只要是他益信託即按訂約日或變更契約之日,為課徵贈與稅之時點;此規定易造成徵納雙方之紛爭,甚者更造成租稅漏洞。故本文主要目的在於檢討贈與稅課徵時點,綜合參考美、日制度,將他益信託分成四種情形分別討論之,並得出下列結果: 1、 委託人喪失控制權且受益人已確實獲得受益權 原則上應以信託成立日為課稅時點,但為兼顧稽徵之便利性,故以信託契約訂約日為課徵贈與稅之時點。 2、 委託人喪失控制權但受益人未確實獲得受益權 於信託成立時為課稅時點,但為兼顧稽徵之便利性,同樣以信託契約訂約日為贈與稅之課稅時點。 3、 委託人未喪失控制權且受益人未確實獲得受益權 贈與稅遞延至受益人確實獲得信託利益時,或委託人喪失控制權時課徵。 4、 委託人未喪失控制權但受益人已確實獲得受益權 於信託成立時為贈與稅之課稅時點,同樣為兼顧稽徵之便利性,故以信託契約之訂約日為課徵贈與稅之時點。 合理之稅制不但能防堵規避租稅之不法行為,更能促進信託制度之發展,故釐清課稅時點應該只是第一步,財政部下一步應該開始思考修正現行信託課稅中不合理之處,最後一步當然是建構一部更合理之信託稅制,讓信託制度能在一個理想的稅制下發展、茁壯。 關鍵字:信託、他益信託、贈與稅 / According to Estate and Gift Tax Act Article 24-1, the date the trust deed is established or changed is the time to impose on the settler in gift tax. Under this regulation, it probably makes argument between taxpayer and tax authority, even lets taxpayer has chance to evade taxes. So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find the best time to impose on the settler in gift tax. In this study, we classify the other interest oriented trust into four situations, and then discuss the most appropriate date of gift event. Eventually we obtain four conclusions: First, at the date the trust is established. Grantor has so parted with dominion and control as to leave in him no power to change its disposition and beneficiary certainly obtains the beneficial right. The date the trust is established is the best time of gift event. Second, at the date the trust is established. Grantor has no power, and beneficiary does not obtains the beneficial right yet. The date the trust is established is the best time of gift event. Third, at the date the trust is established. Grantor has power, but beneficiary does not obtains the beneficial right yet. The date of gift event is the date beneficiary certainly obtains the beneficial right or grantor loses his power. Finally, at the date the trust is established. Grantor has power and beneficiary certainly obtains the beneficial right. The date the trust is established is the best time of gift event. Keyword: trust、other interest oriented trust、gif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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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之研究--以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為中心

梁客川, Liang, Ke-ch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由化、國際化和證券化乃當金國際金融之三大趨勢,而我國不動產市場遭逢長達近十年之不景氣,使得我國不動產業之經營相當困難。連帶使以不動產抵押貸款為主要業務的金融業之逾放比居高不下,幾乎又導致另一波之金融風暴。為了改善不動產業之經營環境,提昇不動產之流動性,「不動產證券化」乃為國人寄予厚望。 本文為探討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議題,其相關章節如下: 第一章:緒論;第二章:不動產及不動產市場;第三章:證券及證券化;第四章:資產證券化與不動產證券化;第五章:不動產證券化之動機分析;第六章:國外不動產證券化發展之概況;第七章:國內類似不動產證券化之案例討論與問題分析;第八章: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之研討;第九章:結論;後記: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三讀條文與原草案之重大差異比較 本文之研究分析發現: 一、 本條例之不動產證券化制度採信託制而分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二種。但於信託法上對於信託財產獨立性之問題因為規定不清,導致信託財產委託人之債權人可能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而使「不動產資產信託」罹於委託人破產風險之可能。 二、 本條例雖規定可由信託財產抵押權人出具信託期間不實行抵押權之同意,但因該項同意僅具債權效力,因而無法完全排除抵押權人就信託財產實行抵押權之可能。而使「不動產資產信託」可能具有權利瑕疵之問題。 三、 基於我國當今之不動產業現況,日制「不動產資產信託」較符合業界之需求。而就實證之結果,美制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已具有相當之成功經驗且對投資人利益保障較佳。因而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採「不動產資產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雙軌制,可茲贊同。 四、 而就受託人資格之問題,為顧及不動產經營之專業性及投資人信心之問題,修正後條文採信託業及特殊目的公司雙軌制亦符合社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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