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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託業會計處理與租稅問題之研究

叢宏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信託制度深具社會與經濟功能,隨信託法、信託業法及信託相關稅法之陸續公布,可預見信託之運用將更為廣泛,故本文旨在探討影響信託制度運作甚劇之會計處理與租稅問題,以提供信託業會計處理之參考與信託稅制修正改進之方向。 信託之會計處理方面,由於信託行為有信託契約之特殊法律關係加以支持,故其會計處理除應允當表達信託財產之運用情形,尚須優先遵循信託契約之約定;反言之,若契約未為特別規範者,即應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信託會計為清楚表達受託人所承擔之責任範圍及其責任之解除情形,而發展出「受託資產=受託責任」之基本等式,相對應地,信託會計科目可劃分為信託資產、信託負債兩大類。在進行信託之會計處理時,若信託本金受益人與收益受益人不完全相同,為使受託人能在任一時點,隨時區分出帳簿上每位信託關係人所應享之權益,受託人應於該信託帳上,就各會計科目,區別其性質究係歸屬於本金或收益。因此,在信託報告之表達上,亦應分別表示信託本金與信託收益之變動與影響。其表達方法或可以在信託資產、信託負債兩大類別下再劃分性質別之方式為之,或可以劃分基金別(將本金受益人權益與收益受益人權益視為兩個基金)之方式為之。 總言之,信託會計之處理程序與表達方式雖因契約約定與業務種類不同而有所差異,但都皆以允當表達經濟個體資源變動情形、揭示受託人承擔責任範圍、提供報告使用者所需資訊為最終目的。 在信託稅制方面,我國現行之信託稅制係採信託導管理論與實質課稅原則,主張受託人僅為將信託所得分配、轉讓給受益人之導管或手段,故不應對信託財產本身課稅,而應對實質享有信託所得權利者(受益人)課稅,因此,信託財產若為形式上之移轉將不課稅。我國之信託稅制大致運作如下: 1.信託成立時,他益私益信託之委託人可能有遺產稅與贈與稅之適用,受益人則可能有所得稅之適用。 2.信託存續中,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發生之各種稅負原則上由受託人以所有權人之身份負納稅義務,並由信託財產支付。 3.信託消滅前,受託人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財產予受益人,原則上為受益權之實現,並無稅負,但在信託財產為不動產時,歸屬權利人有契稅或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我國信託稅制之構建尚稱嚴謹,惟仍產生些許爭議與問題,盼相關單位應就相關問題儘速釐清與修正,俾供從業者執業時有所遵循,以利於信託制度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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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託課徵所得稅之研究

顏國隆, Yan, Guo-L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信託乃將財產交與可信賴之他人,委託其運用,管理或處分之行為。隨著經濟發展, 分工精細,吾人處理日益增多之財產,無法事必躬親,實有賴於信託。由於信託所滋 生之課稅問題,若無適切週詳之規定,可能阻礙信託之發展。又鑒於我國稅法對於信 託課稅,尚無明白規定。本文擬依租稅中立性和公平性之原則,探討信託之課稅問題 ,以供立法參考。 全文共一冊,計分七章二十四章,約六萬字。第一章說明研究目的、方法與限制。第 二章簡述信託法律性質和財務表達。第三章研究受託個體之課稅問題。第四章論述受 益個體之課稅問題。第五章探討委託個體之課稅問題。第六章說明外國信託之課稅問 題。第七章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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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信託之研究

黃秋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導論。重點在說明本研究之目的與方法。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於探討美、日兩國投資信託之體制結構與經營管理實務,並檢討我國現行投資信託制度,藉供經營業者及政府主管當局之參考。本研究兼顧理論與實務,外國實務資料,多數取自該國政府及有關專業機構所發表之次級資料,但在採用時,對其適用性均經審慎考慮。 第二章闡釋投資信託之基本概念,第三章簡介投資信託之發展淵源及現況。目的在建立國人對此新興事業之觀念與認識。 第四章說明美國公司型及日本信託型之體制結構。決定體制結構之因素為法律基礎、組織及管理形態。 第五章分析投資資金之籌集方式。資金之籌集方式,視其組織、管理形態及資本結構而異。 第六章分析投資政策。投資政策以投資目標為基礎,而以囊夾結構及囊夾週轉率為其實質表現。投資目標不同,則其投資管理形態亦異。 第七章討論投資管理績效之衡量方法,並據以衡量比較各類型之管理績效。管理績效為投資信託專業管理功能之考驗,惟因證券投資性質特殊,故其衡量方法亦較復雜。 第八章檢討我國投資信託制度及現行有關法令。甫於本年四月公佈之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乃我國目前經營投資信託業務之唯一依據,其中部份規定,似有待商榷。 第九章結論與建議。對美、日兩國之體制結構、資金籌集方式、投資政策及管理績效,摘要作一結論。並為我國目前投資信託制度之確立與未來之健全發展,提出十項建議,以供參考。 本文撰寫歷時二載,承蒙盛禮約教授指導研究並細心審閱,獲益良多,謹此申謝。筆者才疏學淺,錯漏之處勢所難免,尚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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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期貨信託基金產業之發展探討與個案分析 /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Taiwan's Managed Futures Funds and A Case Study

張寶文, Chang, Pao 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際管理期貨基金之策略與市場呈低相關性,是校務基金、退休基金以及機構法人於投資組合中重要投資部位。由於管理期貨基金在歐美長期優異的績效表現,為投資人所青睞與重視,加上金融海嘯時優於股市的績效表現,於資產配置中加入管理期貨基金,確實能夠提升報酬率或降低投資組合的風險。 我國在 2009 年募集第一檔期貨信託基金至今,共發行六檔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一檔對符合一定資格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統計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規模,共計28.01億,對照國際管理期貨基金至2015年3月31日止規模3,302億美元,相較 2007 年規模 2,066 億美元,成長 60%,國內期貨信託基金產業發展屬萌芽階段。 本研究針對國際管理期貨基金發展及目前發行的六檔期貨信託基金分析比較,並探討個案公司發展期貨信託基金所面臨之議題。最後研究具體建議:(1)於適法性下開放境外避險基金; (2)放寬期貨信託基金之投資限制與(3)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比照證券投資信託私募基金,可採事後報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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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制度探討與個案研究

沈英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國人生活習慣,理財觀念的改變,對於不動產之持有、使用理念,亦隨之改變,如大型購物中心的相繼出現;新穎科技化辦公華廈的興建,舒適健康豪華休閒育樂設施的開發;便捷安全公共工程的建設...等等,再再需要相關產業相互間的配合,而財務融資是根本課題。   巨額財務資金之籌集,來自投資大眾,因此,不動產物權之規格化、細小化、單位化,乃透過信託之證券化,以公開發行之受益憑證,直接由資本市場募集資金;我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一條即謂:為發展國民經濟,藉由證券化提高不動產之流動,增加不動產籌資管道,以有效開發利用不動產,提升環境品質,活絡不動產市場,並保障投資;其重要性,可窺全貎。   本研究係就證券化定義之詮釋,來探討不動產證券化之特性,並列舉全球發行不動產券化國家之有關制度,市場概況及比較,加以簡述,尤其對美、日兩國推行REITs成效之良窳,予以論述,及我國不動產證券化立法前後,個案實例成敗及發展之研究,期能建立更臻完善之制度,健全不動產與證券市場管理,保障社會投資大眾,達成「資金大眾化,產權證券化,經營専業化」目標,職是故,於本研究後,有所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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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基金投資人行為之研究

黃國瑞, HUANG,GUO-R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之經濟情況,在民國七十六年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國內游資充斥,已有投資經濟 時代之條件。 對於投資人行為之研究可以就財務的及行銷的兩種角度來研究,財務觀點的投資人行 為研究重點在於價格、操作、以及績效的問題,另一由行銷觀點的研究,重點則在於 投資人的證券選擇行為上本論文係由行銷的觀點來研究投資人行為。 證券投資信託發展與資本市場發展息息相關,在社會資金充裕,資本市場高度成長的 環境下,投資資金的供給與投資機會的需求急遽成長,於是對於聚集游資以投入資本 市場的證券投資信託功能提供了發展的良好條件,而國內之共同基金尚屬於新引入之 金融商品,對於投資人而言仍相當陌生,共同基金在各種理財工具中的佔有有率相當 低,因此在推行共同基金的同時,必需對投資人的特性、知覺、及對理財工具之偏好 等進一步研究,以為更進一步推廣之依據。 本研究參考EKB 模式,採用描述性統計學的方法,因素分析法集群分析法,區別分析 法分析投資人評估工具的標準,對於各投資工具之知覺及偏好,各投資工具投資人的 知覺及偏好差異,共同基金投資者與非投資者,及不同態度者之間的差異。投資人對 各種投資工具知覺及選擇標準為本論文第一個子研究,投資人對於共同基金的經驗, 態度及選擇標準等資料處理結果為本論文的第二個子研究。 結果發現不同投資之投資人行為特性上多所差異,而一般投資人認為共同基金的特性 與股票較為相近,而對於共同基金並無特別之偏好,但投資人對此一投資工具的瞭解 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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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投資信託發展現況與相關問題之探討

潘慶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不動產證券化除了「小口化」不動產,讓投資人也能參與金額龐大的不動產投資外,其價格的穩定亦發揮保值效果。除了使一般社會大眾能穩定獲利,退休的老年人口的資金,亦有一較安全的出口。不動產證券化背後所隱藏的政策效果,則是避免財團壟斷不動產資源,所以政府在政策上應當鼓勵不動產證券化之發展。有鑑於此,有關不動產證券化,在政策上則應採開放的態度,立法上應較大幅度之鬆綁,審查流程更應採便民的措施,甚至准許國外的REITs在台發行。 然不動產投資畢竟金額龐大且專業,一般社會大眾無法解其堂奧,政府當然有責任在開放的同時,加諸安全與規避經營風險的立法與監督,俾能不動產證券化健全的進行。本研究即針對目前國內不動產證券化的立法上與審查程序上之開創性與不合理性,提出看法與建議。如REITs發行時,不動產估價之公平性、成立SPC 制、允許REITs的增資與合併、開放開發型的REITs等均論述其優、劣,並作成建議。而政府也應採開放的態度,既啟動不動產證券化的列車,即不應半途再加諸太多的限制,造成不動產證券化發展不順暢。以目前台灣已發行量觀之,投資人要發揮不動產證券化之避險與穩定獲利之功能,分散財團不動產持有比例、加速都市更新速度,實在是能量不足。 期盼主管官署,放眼未來,取國外證券化發展之長處,重新本著與國際接軌之精神,修訂不動產證券化法及其相關法令與新審查辦法。唯有法令鬆綁,不動產證券化良效始能反應在我國股市與不動產市場,讓社會大眾均能參與不動產投資與分享不動產開發之利益。新增加的金融商品才得以循序漸進,分散社會資金的投資風險。 / REITs enables individual investors to participate in the large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hrough securitization. There are some benefits of REITs investment such as the stability of its price, also highly probability of capital gain. REITs can not only generate stable income for the public but also provides a safer investment tool for pension fund. The government policy should encourage the securitization of real estate in order to avoid the financial group monopolizing the real estate resources. Therefore, government supervising bureau should be more open-minded for deregulation and even allows overseas REITs to emit in Taiwan. Nevertheless, due to its huge amount and specialization, real estate investment seems not tangible for the majority of social populace. The government certainly ha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vide a safer environment through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integrity of securitization development. This research aims at the development of REITs in Taiwan, and proposes some views and suggestions. For example when REITs is being released, the fairness of its valuation、SPC system、increasing capital、 merging, and regulation innovation of development REITs. The government should be more open-minded to avert balk the development of REITs because of too much limitations. The volume of present REITs circulation in Taiwan is still not large enough to accelerate city renewal、diversify real estate holding by the tycoons, and stable the profit for the investors. Hoping the authorities can have great visions and absorb the knowledge of securitization from other countries to scheme more mature regulations, and take broader views. Only if the deregulation can not only enable everyone participate and benefit from real estate securitization but diversify investment ri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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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託法制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制於資產管理領域應用之研究

黃文彥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係探討我國信託法制與投信投顧法制在於規範資產管理業務所產生之特性與主要差異,期能從中歸納、尋找出二者共通之處,以避免管理機制之疊床架屋,扭曲社會資源之分配,促進信託業與投信投顧業者二業者業務發展的均衡之道,以期真正落實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之宗旨。 本文經研究歸納分析探討結果,發現我國現行資產管理法制存在以下可能問題: 一、法律規範架構與實務發展現況之不對稱。 二、契約法(私法)與監理法(公法)合併或分立訂定架構不一致,與金管會成立與組織立法宗旨統一金融市場監理目標相違背。 三、相關人法律責任規範不一致,處罰輕重不一致。 四、整體法律體系架構不明,條文規定相互引用下,體系錯綜交叉,無層次感,亦產生循環論證與競合問題。 五、各相關法規所規定之主管機關不一致,易生理解疑慮與管理上可能產生權責不清之問題。 六、相關管理法規上部分屬於法律位階與部分屬於行政命令,位階不一致問題。 針對以上探討之問題,本文嘗試提出以下解決處理建議: 一、採模組化、矩陣式之系統化管理法律架構,條理分明化整體資產管理法律。 二、考慮引進SOA概念,應用於相關資產管理法律架構。 三、立法上應與相關稅法、遺贈法相配合。 四、將法制修改列為重要議題,金管會下成立專責法規擬訂機構,計畫性逐步研擬統合修訂現行各種體系、管理、條文架構不一致之所有相關金融監理法規,俾利市場健全、自由均衡發展,增進市場效率。 五、隨世界新近國家趨勢、國家內環境變遷,隨時調整、訂定適合性法規,建構、維持最佳、最有效率之資產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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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保險人」或「所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違反法律上義務請求損害賠償問題研究 / Study on regulation of variable life insurance

陳易聰, Chen, Yi Ts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自2001年開放投資型保險之銷售以來,已經過10年的時間,期間文獻上對於投資型保險之探討甚多,惟多集中於監理法則之分析,少有論著對於投資型保險中要保人、保險人以及所連結的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加以定性,並進一步分析此三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無可否認的,投資型保險本質上亦為民事契約,因此在契約法上也有甚多可研究之處,是否應完全倚靠監理法來規制此種保險之銷售、運作,值得深思!若在契約法上能為投資型保險建立一套完整的遊戲規則,參與此一「賽局」的諸方均能依此規則而行,並在其違背規則時由他方予以懲罰,則無待政府公權力之介入,此有助於解決我國行政機關組織過度膨脹、權力過大的不當情況,且能助益於一個效率、自由的社會的建立。筆者在本論文中主要是藉由分析目前市面上之投資型保單條款,試圖為此一保險中各方關係加以定性,並從中探討各方權利義務關係,雖嫌疏漏,但望提供一個研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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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組合

洪惠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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