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イギリスにおける刑事司法・犯罪者処遇の政治学 : 1938-1973 / The politics of criminal justice and the treatment of offenders in Britain : 1938-1973 / イギリス ニオケル ケイジ シホウ ハンザイシャ ショグウ ノ セイジガク : 1938 1973

山口, 響, Yamaguchi, Hibiki 30 July 2008 (has links)
博士 / 甲第465号 / 167p / 一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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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からの立法批判のあり方

上田, 正基 23 March 2015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18744号 / 法博第175号 / 新制||法||150(附属図書館) / 31695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髙山 佳奈子, 教授 塩見 淳, 教授 安田 拓人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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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最高法院著作權刑事判決類型化分析

徐碧雲, Hsu,Bi Y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回顧我國著作權法之修法歷程,除了應國內著作權人團體呼籲政府應強力取締盜版之呼聲外,來自美國特別301條款之貿易制裁壓力,亦為主要修法原因,以致於近10年來即有6次修法,且侵害著作權之刑責一次比一次更為嚴苛,惟如此頻繁之修法是否切合我國著作權實務之發展?本文係以實證研究之角度,檢視現行著作權法之法制規定與司法實務執行情形有無落差?並探究我國司法實務認定著作權侵害之見解如何?何等證據得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及將歷年來我國最高法院審理侵害著作權之刑事判決中,關於著作權爭議之種類、侵害權利之內容、所犯法條、受理之原審法院分析、量刑狀況、犯罪者之犯罪型態,予以量化分析,以釐清實務上著作權爭議案件之類型以及常見之爭議處理型態,以研究我國歷年來的爭議型態是否有轉變。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關於侵害著作權之責任包括民事與刑事方面,經蒐集並統計我國93至95年度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資料,有關「著作權」之判決部分,其中民事裁判符合條件者僅有2筆,刑事裁判符合條件者為385筆,顯見我國著作權侵害之法院實務運作,多以刑事訴訟為之。故本文係以最高法院審理之著作權刑事判決為主要研究對象。亦即本文採計研究者為最高法院依據實體法或者程序法的規定,確定被告刑罰權是否存在與其範圍,像科刑判決、無罪判決等,另外還有判斷訴訟關係有無存在、訴訟程序是否妥適,像不受理判決與管轄錯誤的判決等均為研究範圍。至於最高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指揮刑事訴訟的進行所作出之裁定,及於刑事追訴中附帶之民事賠償訴訟,均不納入本文研究範圍。因之,本文整理93至95年度最高法院審理侵害著作權之刑事判決書計有309件。   經仔細研讀並將各項研究數據予以類型化分析,我國著作權法現行法制規定與司法實務運作結果,確實存有差距。以93至95年最高法院審理著作權刑事判決之量刑分析為例,原審依個案犯罪情節輕重,宣告之判決結果,以「1年1個月以上,1年6個月以下」為最多,計有90件;其次為「無罪」之宣告,計有70件;第三為「7個月以上,1年以下」,計有39件。又309件刑事判決中,經原審法院認定為有罪者,共計有198件,其中宣告「1年6個月以下」刑期者,計有162件(占有罪判決之82%),宣告「1年7個月以上」刑期者,計有36件(占有罪判決之18%)。由上述數據觀察,我國司法實務對於著作權侵害案件之量刑,與法制規定之刑度相較,顯有輕判之情形。   吾人皆知,欲建立符合國情之著作權法制,除了要透過民主討論程序,還須參考實務運作及產業發展,以及審慎作好法律影響評估,立法過程若是經由公開透明之討論而達成,就容易為大眾所接受,則實務運作與法制規定之差距也不致太大。畢竟,要在著作權人權利與社會大眾公益中間尋找一個最佳的平衡點,有著很大的困難度及爭議,過與不及,都關連著國家產業經濟、文化、科技、教育之發展。本文希望藉由粗淺之實證分析,提供行政機關及民間對著作權侵害防治策略之參考,並期望能夠引起行政或立法機關對著作權實證研究之重視,提升我國著作權法之修法品質,以獲得國人的信服與敬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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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犯罪基本問題研究 =Research on essential issues of environmental crimes / Research on essential issues of environmental crimes

王佶騰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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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毒癮戒治程序-我國與德國進行毒癮戒治程序的比較 / Therapy program on drug addiction

洪麗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毒品問題是一個涉及經濟、政治、文化與法律的複雜問題。在不同的時空與各種因素的交互影響下,施用毒品者的定位也就呈現浮動的狀態。在我國的情形從最早期的消費者、殘害國計民生的罪犯到現在的病犯。國家政策的轉變著實影響到整個法律的制訂與施行。目前我國與德國對於施用毒品相關之犯罪,雖在刑事處遇的措施上皆採取醫療優先的政策,不過兩國法制面的設計與執行成效卻截然不同。其中的原因究竟為何?是政策不符合實際上的需要?抑或是法制面的設計無法貫徹政策目的?若不針對整個毒癮戒治程序進行通盤的比較與思考,這些提問將永遠無法獲得解答,而施用毒品者不斷地在司法體系中徘徊似乎也成為其必然的宿命。因此本文處理的重點主要是透過兩國相類似措施的比較,找出我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與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處分待改進之處。至於我國法未規定的措施,例如:毒品微罪不起訴處分與對於毒癮者暫緩刑事執行的規定,在醫療優先於刑罰的考量下,亦可做為我國立法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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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繼承與發展中建設有特色的澳門檢察制度

趙奕 January 200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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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刑事預審制度之初探 / Overview of the preliminary trial system of crimes in Macau

郭小燕 January 200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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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刑事和解制度初探 / Primary research on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in Macau

楊秀莉 January 2012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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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前偵查程序

林永瀚, Lin,Yung 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行政機關為求順利行使其行政權,需有蒐集資訊的行為,國內稱為行政調查,由於對人民基本權利的著重,對於行政調查的限制也逐漸增加,在學說上逐漸出現應適用刑事訴訟法中令狀原則及不自證己罪的聲浪。又刑檢察機關欲為刑事偵查時,需有犯罪嫌疑的存在,因此嫌疑可說是刑事訴訟中的核心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第一項所稱「....知有犯罪嫌疑者,即應開始偵查。」屬於檢察機關的義務,德國學說則稱之為法定原則(Legalitätsprizip),符合法定原則的嫌疑程度,因可開啟偵查程序,又稱為初始嫌疑(Anfangsverdacht)。由於嫌疑本身是個範圍相當不確定的概念,亦無法量化,僅能確定需達一定的程度後始得稱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的犯罪嫌疑。 由於在現實中,國家機關於行使行政調查權時(尤以警察於臨檢時最容易發生),時有無意中發現有觸犯刑事犯罪的情形,但因「嫌疑」本身的不確定性,而國家機關在發現有犯罪可能後所為的行為常處於行政與刑事法間的灰色地帶。為有效間隔出行政與刑事區別,以明確定性國家行為並得出正確的救濟管道,特將兩者間的灰色地帶單獨類型化,此種雖有犯罪的可能性,卻尚未達到初始嫌疑程度的行為,德國則是將之稱為前偵查(Vorermittlung),而刑事追訴機關於此種情況下所為的資訊調查行為,就其整體則稱為前偵查程序(Vorermittlungsverfaren)。 本文引用德國前偵查的概念,以比較、區隔行政調查行為及刑事偵查行為,並以前偵查的概念,針對我國與德國法制面上相異之處做出對前偵查概念不同的解釋,並由前偵查的角度評析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 關鍵字:前偵查、前偵查程序、行政調查、刑事偵查、起訴法定原則、初始嫌疑、資訊自我決定權、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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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事偵查制度對我國之影響--以特別偵查制度之獨立性、通訊監察之控制機制與刑事司法互助之書證調取為例 / 無

黃謀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從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冷戰的結束,美國法律制度已成為世界上最具影響力之法律制度。不可諱言地,美國法律制度對其他國家法律制度的影響甚深,有些論者因此認為:因多數國家相繼仿效美國之法律制度,業已形成各國「法律制度美國法化」(Americanized)之趨勢。甚至,美國Maximo Langer教授,在其「論認罪協商制度之全球化及刑事訴訟程序之美國法化」乙文中表示,有人以美國之認罪協商制度為例,認為美國之認罪協商制度可能是辯論式制度送給糾問式制度的「特洛伊木馬」(Trojan horse),大陸法系國家將逐漸被「法律制度美國法化」,將被全面屠城棄守。是否果真會如此,美國法律制度對我國之影響是否亦有可能造成我國偵查制度遭美國偵查制度「屠城」之結果?引發筆者對我國近年來自美國引進之若干偵查制度之關注與好奇,認有予以探究之必要。本文乃就我國近來有關偵查制度之重大修法,以特別偵查制度之獨立性、通訊監察之控制機制與刑事司法互助之書證調取等為例,探究該等制度從美國原貌,到移植至我國後之改變、衝突及現況,並提出本文之觀點,期能成為未來修法時之參考方向。 本文除前言及總結論外,第二章簡介美國之偵查制度,論文主體部分則分成特別偵查制度之獨立性、通訊監察之控制機制及刑事司法互助之書證調取等三章進行論述。 第三章為有關特別偵查制度獨立性之探討,由各國曾出現之特別偵查制度中,以美國、日本及南韓等國家之法制為例,分別介紹美國之「獨立檢察官」與「特別檢察官」、日本之「特搜部」及南韓之「大檢察廳中央搜查部」等特別偵查組織之歷史沿革及運作機制,其中特別就各國爭相仿效之美國「獨立檢察官」與「特別檢察官」制度多加介紹,最後再論述我國特別偵查組織之濫觴與發展,由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到地檢署檢肅黑金小組,再到最高檢特偵組等我國廣義之特別偵查組織之發展歷程,而特偵組成立迄今之現況與制度之運作結果,對特別偵查制度之獨立性產生之影響,亦有待實務運作後之檢驗,其中最大爭議者諸如:付之闕如的檢察總長退場機制、再議程序及設置審級等爭議問題,目前都已出現,有待探究及修法解決。 第四章為有關通訊監察控制機制之探討,日本、美國、英國及我國通保法修法前後之存在不同通訊監察核發機制及聲請機制,就我國通保法修法後之通訊監察聲請機制模式採取「檢察官聲請獨占模式」,不採取「雙聲請主體模式」或「檢察官許可前置模式」,本文乃探究各種聲請模式之利弊得失。次以我國通保法修法所仿效之美國通訊監察制度為中心,介紹美國之法律及行政相關規定,引述美國聯邦檢察官在通訊監察程序中之角色,進而導出美國核發通訊監察書遠低於我國之原因,探究美國各種通訊監察之內控機制。最後以通保法修法後之實務觀點檢視本次通保法修法之控制機制,探討是否修法後即可達到仿效美國通訊監察制度所欲達到得以控制監聽浮濫之目的? 第五章為有關刑事司法互助之書證調取,除介紹各種刑事司法互助態樣、我國現行之刑事司法互助有關之法規及實務運作外,並探討臺美司法互助協定之內容。並以向新加坡請求刑事司法協助為例,介紹如何請求調取涉外之銀行帳戶資料。另討論我國經由外國政府或組織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由於我國並無刑事司法互助法之專法,致實務上產生極大之爭議,有予以深究之必要。 第六章為本論文總結,本文認為,美國之偵查制度對我國偵查制度的影響當然是不容置疑的,但我國絕非單純地複製一個美國形式的偵查制度模式,美國法對我國法制的影響並非全面性的美國化,僅占我國偵查制度改革中的一小部分而已。我國引進美國之偵查制度後已與美國原有之制度呈現出各種不同之風貌,當然引進後之機制正挑戰我國原有之偵查架構與制度,但並未形成「偵查制度全面美國化」的現象,更不必憂心會遭美國偵查制度全面「屠城棄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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