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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銀行不動產擔保品估值調整幅度因素之研究-以S銀行為例 / The Determinants Affecting the Adjustment of Appraised Value of Real Estate Collateral--- A Study of S Bank

陳穎貞, Chen, Ying 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去文獻對於不動產擔保品估值的研究,通常以銀行最終核定之價格做實證分析,本研究從銀行內部不動產擔保品價格變動情形,來探討影響銀行辦理授信程序時內部各單位決定不動產擔保品價值之因素,就不動產擔保品估值為依變數,實證分析申請人與不動產擔保品各項條件,研究結果顯示分行內部承辦人員估值及總行授審處估值之各項變數中以申請額度、區位、建物面積、屋齡、車位之有無等五項變數對估值具顯著影響。總行鑑價科則在區位、建物面積、屋齡、車位之有無等四項變數呈現顯著,影響總行授審處估值與鑑價科估值差額之因素則以是否為年齡、六個月平均存款餘額及申請額度等變數呈現顯著。分析結果顯示,分行承接業務時,考量擔保品條件與申貸金額。鑑價科則可能因此受到分行內部承辦人員估值的錨點影響,產生干擾效果。而授審處調整擔保品估值金額時,考量還款能力時,可能更重視的是借款戶於本行的往來存款實績。 / Previous studies on the appraised values of real estate collaterals are mostly empirical analyses on the final value approved by the creditor bank. The study, directing its attention to the changes in the appraised value of real estate collateral within a bank, examined the factor affecting the value of real estate collateral appraised by the different units of a bank. With the appraised value set as the dependent variable, the study conducted an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loan applicants and the various features of the pledged collaterals. According to the study results, loan amount, location of the pledged collateral, floor area, age of the building, and provision of parking space emerged to be variables reaching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in the appraisal at both a local branch and the head office. Location, floor area, age, and parking space remained th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variable for the head office. Age of the applicant, average deposit account balance for the past six months, and loan amount appeared to be th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variable influencing the discrepancy in the values appraised by the local branch and the head office. As indicated by the analysis results, the local branch tended to place greater emphasis on the features of the pledged collateral and the loan amount; the appraisal office at the local branch might therefore be interfered by the value assessed by the responsible appraiser due to the anchoring effect. On the other hand, in adjusting the value appraised by the local branch, the head office would pay considerable attention to the applicant’s overall performance as a bank client in addition to repayment capa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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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研究 : 與債權人其他請求權或撤銷權之競合關係

吳秉叡, WU, BING-R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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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違約傳染效應下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之評價與避險

陳欣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在條件獨立假設下,考慮資產間違約相互傳染的效果,並建構結果傳染因子效果之單因子連繫結構,利用Hull and White (2004)所提出的機率勺斗法則(probability bucketing method)建構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債權群組的損失分配,進而求得各分券之價差,並求算各分券之風險特徵以及避險參數,做為避險策略之參考。研究發現,加入傳染效果後,使得各分券的價差均明顯提高,且隨著傳染效果增強,分券信用價差也會隨之增加。而我們在計算分券的風險特徵時發現,加入傳染效果後,會使得資產連帶受其他資產違約而產生間接違約損失的情形增加,而權益分券率先承擔資產組合之違約損失,在契約初期的風險較高,且發生違約的公司多為評等較低的公司,因此多屬於直接違約,因此傳染效果對權益分券風險影響較小,因此次償分券隨著時間的經過風險逐漸上升,且隨著傳染效果增強,風險也會隨之增加。而由於先償分券承擔損失的最後順位,因此其風險主要來自契約後期,當加入傳染效果後會擴大間接違約的風險,使得後期發生損失不確定性的情況大增,因此先償分券會因傳染效果而擴大其風險。最後我們根據分券價值會因標的信用違約交換價差變動而產生市場風險,並將傳染效果考慮進來,求算擔保債權憑證之分券避險參數,並進行避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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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之評價-考量異質分配與隨機風險因子承載係數

張立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Hull and White(2004)與Anderson and Sidenius(2004)之理論模型為基礎,在單因子連繫結構模型(one-factor copula model)下,探討風險因子改變其分配之假設或考慮隨機風險因子承載係數(random factor loading)時,對擔保債權憑證之損失分配乃至於各分券信用價差所造成之影響。此外,文中亦將模型運用於實際市場資料上,對兩組Dow Jones iTraxx EUR 五年期之指數型擔保債權憑證(index tranches)與一組Dow Jones CDX NA IG指數型擔保債權憑證進行評價與分析。我們發現在三組資料下,使用double t-distribution 連繫結構模型(double t-distribution copula model)與隨機風險因子承載係數模型(random factor loading model)皆能比使用高斯連繫結構模型(Gaussian copula model)更接近市場上之報價。最後,在評價指數型擔保債權憑證外,本研究亦計算各分券之隱含違約相關係數(implied correlation)與基準違約相關係數(base corre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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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契約履約監督與促進-以ETC案為例 / The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 and promotion of BOT projects - in 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 project

簡正銓, Chien, Cheng Ch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政府藉由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以改善公共服務品質,為當前重要施政方向,其中,BOT契約模式為最常採用辦理之模式,契約履行期間之監督管理機制是整體公共建設計畫執行之成功關鍵,故本文探討BOT契約中行政機關之履約監督與促進作為。 本文透過我國促參法履約監督與促進之相關條文,及國外促參法(包含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之法律指南與示範立法條文、日本之藉由民間資金活用以促進整備公共建設法、韓國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條文比較;並藉由擔保國家理論、擔保行政法及公私協力法制,探究BOT契約所訂監督管理機制正當性及必要性;後輔以我國實際執行之ETC電子收費BOT案為例,瞭解實際的履約監督與促進的實例及履約期間爭議。 投資契約雖定性為民事契約,惟其契約訂定須兼顧鼓勵民間參與維護公共利益,觀諸ETC契約所訂之契約條文,不論是履約監督管理、工作範圍變更、法令變更等條文,均具高度公共利益考量之色彩,惟有透過從擔保行政的理解,方能周延的訂定促參案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以符合BOT計畫專業性、多樣性的需求。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案,自民國(以下同)92年正式辦理招商至102年底完成全電子計程收費止迄今,契約執行期間已逾十餘年,契約履行期間,由ETC具體個案,了解行政機關於建置及營運期間實際履約監督管理的機制與執行過程,為成功經驗參考;另,甲乙雙方已多起案件於訴訟繫屬中,包括平信通知費用、超商補繳之手續費、服務區衍生增建收費區等費用歸屬之工作範圍變更,及收費員轉置違約爭議等。本文藉由實際訴訟案之探討,歸納整理目前法院之見解及本文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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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樹狀結構評價擔保債權憑證:考量隨機回復率 / Multinomial trees in the pricing of CDOS with stochastic recovery rates

王瑞傑, Wang,Ruey Jey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Das and Sundaram (2004)提出之樹狀模型為基礎, 參考Bandreddi (2007)之延伸,將上述模型用來模擬多資產的聯合違約。此外進一步改善回復率為固定常數之設定,加入Das and Hanouna (2009)對回復率與違約機率間的函數關係,使得回復率為動態,而模型依舊保有可由市場報價進行參數校準之特性,進行擔保債權憑證CDO之敏感度分析與風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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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擔保國家理論探討我國促參案件監督管理之規範架構

朱瑋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政府基於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以提振景氣之目的,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不斷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各機關似乎不論規模大小,只要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指項目之公共建設,均積極運用該法辦理,造成促參案件的蓬勃發展。 由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對於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給予放寬土地、籌資等法令限制,並提供融資優惠、租稅減免之獎勵。然而辦理促參案件欲成功,不僅要吸引民間企業的投資,更重要的是公共建設能如期興建完成並符合品質要求及營運能順利運作,對於投資案的監督管理方面在在考驗行政機關的執行能力。 本文先透過從歷史之角度,對於國家理論予以概念性的介紹,並從國家任務責任歸屬之演變,進而探討國家任務委由私人執行之原則與界限,再討論擔保國家之責任內涵。再說明公私協力概念、背景、特性及態樣,公私協力如何作為擔保國家之行為模式,公部門與私部門合作方式為行政管制的革新,以建立監督管理機制取代完全之管制。並從我國促參案件現行制度上對於監督管理之規範架構進行檢討,並從個案履約階段執行經驗及問題中歸納出促參案件在履約階段中重要執行之問題。在立法層面而言,先從相關法規配合建置及連結、以契約作為監督管理方式、法律關係討論,提出監督管理項目,在法規範上架構監督機制。在契約層面而言,先確定契約架構原則,再提出契約範本架構,並試擬建議條文作為實務上運用之參考依據。期盼政府在推動公共建設時,重新思考制度規劃的方向及如何適當運用監督管理機制,採取事先規劃手段以減低事後紛爭的發生,進而共創政府民間合作雙贏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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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O個案分析與評價

戴玉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從1997年東南亞金融風暴,許多跨國企業紛紛倒閉,造成一連串的金融危機連鎖效應,無論是金融機構或投資人皆蒙受巨大的損失,使得金融市場開始正視信用風險的問題,增加對風險管理的重視。除了信用風險的問題外,由於過去幾年利率是一路下滑,使反浮動利率的公司結構債廣受歡迎,如今利率反轉上升,結構債的價格就會下跌虧損,手上握有大筆結構債的基金或是投信公司便因此受到牽連,自2005年起開始發行的CBO,便是為了解決公司結構債的問題而發行。在此環境下,更加速了信用衍生性商品的發展。 資產證券化對金融機構來說,除了有可以將信用風險移轉給投資人的好處之外,也是減低籌資成本的一個管道。另外,還有能增加收入、克服資本限制以及流動性限制等優點。 但在CDO之債權群組中,當債務人間的違約情況具有相關性時,個別債務人發生違約將可能連帶使得整個CDO債務現金流量來源產生嚴重衝擊。因此,如何準確推估CDO與CDO-squared各個分券下合理之信用價差,乃本研究分析商品的重點。 本研究採用Gaussian Copula,並利用蒙地卡羅法以及Probability Bucketing Approach評價擔保債權憑證。雖然Probability Bucketing Approach與蒙地卡羅法所模擬出來的結果很接近,然而Probability Bucketing Approach卻是較有效率的評價方法。在Probability Bucketing Approach中,損失級距的切割將會影響到評價的準確性,切割地越細密,越能準確地計算出損失分配,進而得到精確的信用價差。本文亦發現違約回收率、相關係數、違約率以及債權重複性(Overlap)均會顯著影響分券信用價差的評價,顯示參數正確評估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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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衍生性商品之擔保債權憑證之評價與分析

李美儀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亞洲金融風暴後,全球各國開始重視信用風險(Credit Risk),是以信用衍生性商品開始蓬勃發展,尤其以抵押擔保債權憑證(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 CDO)的市場發展迅速,而我國在2002年7月24日公佈「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後,開始了我國CDO發展的里程碑。首先發行幾檔CLO(Collateralized Loan Obligation),2005年後開始有CBO(Collateralized Bond Obligation)的發行。一般CBO的發行動機是為了套利,然而我國CBO發行卻有著截然不同的背景動機,起源於 2004年下半年國內爆發聯合投信事件,因此金管會與投信業者為積極處理結構債,以發行CBO的方式支應國內嚴重的結構債問題。 是以本文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首先瞭解CDO的分類、架構與運行機制,然後運用One Factor Gaussian Copula建構出標的資產的違約時點或條件違約機率,而後以蒙地卡羅法和Hull 和White(2004)的「Probability Bucket」法建構CDO的評價模型,最後以「玉山銀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信託2005-1受益證券」作為個案分析,分析此商品的架構與特殊機制,然後以此二種方法評價此商品各分券的合理信用價差,並分析不同參數設定對各分券信用價差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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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與共同繼承人間之平等

陳錫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遺產通常由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債權、無體財產權等複雜的多數財產所構成,並多含有債務,除繼承人為一人外,有分配於共同繼承人之必要,蓋共同遺產終局的目的在於分割,在分割前以為公同共有關係者,乃為暫時狀態,故所謂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如繼承人僅一人,因不發生遺產分割之問題,自無共同繼承人間是否公平之疑義;惟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遺產即有分配之必要,此時即會產生共同繼承人間是否公平之問題。 (一) 繼承財產之分割,乃遺產繼承所不可避免之後果,因此於遺產分配時,應採取何種原則作為標準,又該標準是否有何缺失,實有探討必要;遺產於分割時,須先對遺產加以評價,惟我國學者對此評價所應採取之時點、方法及事後之價值因情事變更而產生重大變動時,應如何處理,見解歧異。 (二) 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我國民法因規定該債務必須先予扣還,故學者間就此雖無爭議,惟,於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享有債權時,應如何分配,則意見分歧。 (三) 至於受有生前特種贈與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時,是否仍應負歸扣義務,抑需另為處置,學者看法不一;於代位繼承時,如被繼承人或代位人曾受有生前特種贈與時,是否應成為歸扣義務人,或為另外處理,亦有爭議;其餘,諸如應歸扣之財產,究何所指、歸扣免除之意思表示有何限制、就特種贈與以外之贈與得否指定應予歸扣、超過應繼分之特種贈與應否返還等等,更是眾說紛紜。 (四) 我國民法就一般共有物之分割,係採移轉主義(民法第八二五條),但修正前之民法第一一六七條關於遺產分割,卻採宣言主義,規定遺產之分割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惟依同法第一一五一條規定,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若遺產分割後,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單獨所有之效力,則根本否定公同共有之存在,在論理上陷於自相矛盾,為使遺產分割效力之規定在論理上趨於一致起見,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民法繼承編時,乃將第一一六七條予以刪除。其結果,我國民法就遺產之分割,已改採創設主義而不採宣言主義,故遺產分割後,各共同繼承人對其他共同繼承人所分得之遺產,理所當然的應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惟,民法第一一六九條為何規定共同繼承人間對於分割所得之債權,各繼承人應負擔保債務人支付能力之責,以及我國學者對於出賣人擔保責任之成立要件、內容及擔保責任如何分擔、得否以遺囑或特約加以限制或排除、及其適用範圍,見解並不一致,因此引發筆者之研究興趣。 如上所述,倘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於遺產分割時,即會產生共同繼承人間,是否公平之疑義,惟我國學者對於影響各共同繼承人公平之各種問題,或因立場、觀點之不同,或因所參考之立法例不同,而產生種種見解不一之學說。因此在本論文中,筆者即嘗試介紹並分析與我國法律體系、國民感情、文化背景最相近之日本立法例及其國內實務、學者之見解,並以之與國內學者之通說見解或實務意見加以分析比較,以期找出與我國國情、法律體系最吻合之見解。亦即本論文之研究方法係偏重於比較法學。 在本論文中,筆者將嘗試把遺產分割時,所會遇到的各種問題,以一貫之觀念——「維護共同繼承人間之平等」,來選擇處理問題時所需之學說。茲就各章提要如下: 第一章序論,本章主要在敘述本論文之研究動機及所用之研究方法。 第二章遺產分割與平等原則,本章主要敘述遺產分割與平等原則之關係。第一節前言,本節主要將敘述遺產分割與共同繼承人間平等之關係。第二節遺產分割之平等,本節主要將敘述遺產分割時所應採取之平等原則,究係價值平等,抑或現物平等,以作為遺產分割時之準則。第三節遺產之評價,本節主要將敘述遺產評價之必要、遺產評價之時點,及自該時點起至遺產分割止,期間所生收益之歸屬,與代償財產之問題。 第三章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存有債權債務時之解決,本章主要將敘述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存有債權債務時之解決方法。第一節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時之解決,本節主要將敘述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之情形,及應如何解決之方法。第二節被繼承人對繼承人負有債務時之解決,本節主要將敘述被繼承人對繼承人負有債務之情形,及應如何解決之方法。 第四章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本章主要將敘述繼承人受有生前特種贈與時,所應負之歸扣義務。第一節概說,本節主要將概述歸扣之意義、立法意旨及其立法主義。第二節歸扣義務人,本節主要將討論何人為歸扣義務人。第三節歸扣權利人,本節主要將討論何人為歸扣權利人。第四節應歸扣之贈與,本節主要將討論何種贈與始為應歸扣者。第五節免除歸扣之意思表示,本節主要將討論該意思表示之方式、時期及對象。第六節歸扣之效力,本節主要將討論歸扣效力之發生時期,及生前特種贈與超過應繼分時應否返還之問題。 第五章遺產分割後共同繼承人間之相互擔保責任,本章主要將敘述共同繼承人間,於遺產分割後,彼此間所負之擔保責任。第一節概說,本節將概述此擔保責任主義之意義、理論依據。第二節遺產之瑕疵擔保責任,本節主要將敘述遺產瑕疵擔保責任之意義、成立要件及其效力。第三節債務人資力擔保責任,本節主要將敘述債務人資力擔保責任之意義、負擔保責任之基準時及其效力。第四節擔保責任之分擔、免除或限制或加重,本節主要將討論此擔保責任於共同繼承人間如何分擔,及得否以被繼承人之遺囑或共同繼承人間之特約,加以免除、限制或加重。第五節擔保責任之適用範圍,本節主要將討論此擔保責任之適用範圍為何。 第六章結論,本章將把前面所有曾敘及之各種問題,做一綜合整理,並依一貫之主張——「維護共同繼承人間之平等」,提出一些建議,以作為將來處理相關問題時之參考資料。 第一章 序論 1 第二章 遺產分割與平等原理 4 第一節 前言 4 第二節 遺產分割之平等 6 第一項 價值平等與現物平等 6 第二項 價值平等之界限 11 (遺產分割後之情事變更) 第三節 遺產之評價 12 第一項 前言 12 第二項 遺產評價之時點 13 第三項 遺產之收益(孳息)與遺產分割 19 第四項 代償財產與遺產分割 27 第三章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債權債務之解決 33 第一節 概說 33 第二節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之解決 33 第三節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享有債權之解決 34 第四章 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38 第一節 概說 38 第一項 歸扣之意義 38 第二項 歸扣之立法意旨 38 第三項 歸扣之立法主義 40 第二節 歸扣義務人 41 第一項 繼承人 41 第二項 拋棄繼承人 41 第三項 喪失繼承權人 45 第四項 代位繼承人 46 第三節 歸扣權利人 53 第四節 應歸扣之贈與 54 第一項 限於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 54 第二項 限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受之贈與 55 第三項 限於特種贈與原本且不問是否已毀損滅失 57 第五節 歸扣之免除 58 第一項 免除歸扣之方式及時期 58 第二項 就特種贈與外之贈與,得否指定應予歸扣 61 第六節 歸扣之效力 63 第一項 繼承開始時,即發生效力 63 第二項 特種贈與超過其應繼分時,應否返還 64 第七節 小結 71 第五章 遺產分割後共同繼承人間之相互擔保責任 75 第一節 概說 75 第一項 共同繼承人間相互擔保責任之意義 75 第二項 共同繼承人間擔保責任之理論依據 76 第二節 遺產之瑕疵擔保責任 79 第一項 意義 79 第二項 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80 第三項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95 第三節 債務人資力擔保責任 101 第一項 意義 101 第二項 擔保責任之時期 102 第三項 債務人資力擔保責任之效力 103 第四節 擔保責任之分擔、加重、免除或限制 105 第一項 擔保責任之分擔 105 第二項 擔保責任之加重、免除或限制 106 第五節 擔保責任之適用範圍 107 第六章 結論 111 附錄 參考文獻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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