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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憶前身—論朱天文之文學志業林維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一九九0年以站在天際線的巫女自居,到二00八年持續以《巫言》上達天聽的朱天文,整整二十年的時間,朱天文的中心信念始終沒變。這樣的信念來自於一九七六年胡蘭成為朱天文寫的一篇文章〈來寫朱天文〉,他以神姬(巫女)之舞盛讚朱天文的文學之美,不僅讓朱天文從此埋下風吹花開的成巫種子,也讓她捨棄過去的張學,朝向與胡蘭成志同道合的文學志業邁進。
這樣的文學志業,從一九七五年《今生今世》的石破天驚,到一九七六年曇花暑夜的永恆講學,再到一九七七年以三三集刊向遠在日本的蘭師致敬,朱天文渴望透過文學穿越時空、表達相親之情的成巫旅程就已展開。然而這樣的成巫旅程,卻在一九八一年胡蘭成過世後產生巨大變化。朱天文一改過去的青春旑旎、向陽生發,反而以張愛玲的「沈鬱頓挫」,表達自己馱負老靈魂的繾綣滄桑;進一步在這樣的文學裡,將三三的黃金歲月,以更為深刻、善感的方式記錄下來。此舉不僅具象化胡蘭成的〈女人論〉,也讓朱天文在不知不覺間,以美好的感情、豐富的心境,以及大量的格物,叛逃張愛玲的獨自起舞。
朱天文曾表示,自己是以〈女人論〉的三部曲《世紀末的華麗》、《荒人手記》與《巫言》,紀念與胡蘭成相處過的那段歲月。本文即透過朱天文的啟蒙前身,挖掘〈柴師父〉蘊含的成巫動機;〈肉身菩薩〉蘊含的成巫途徑;〈世紀末的華麗〉蘊含的成巫內涵,進一步以《荒人手記》充滿詩情的四字箴言,總結朱天文跨越時空、超越生死、滿溢熱情的成巫旅程。
志同道合的深情高歌,到《巫言》成為平靜直捷的上達天聽。其方式即為削去敘事情節,以離題格物進行鋪排書寫,此方式早在〈世紀末的華麗〉就已展開,也揭露朱天文叛逃張愛玲的決心。而其內容則為大量的知識、家事、政事等細節,透過這些與胡相親的「起誓/士」內容,也讓朱天文得以向星空版圖上的君父們悠悠對話。本文即藉由朱天文的自白回憶,以及胡、張的文本互文,耙梳朱天文完整的成巫歷程;同時對照三部曲的精神內涵,不僅一窺君父們的真實身份,也揭露三部曲的文字祭典,就是讓朱天文邁入神聖空間的永恆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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フロン代替有機溶剤の生物学的モニタリング柴田, 英治, 竹内, 康浩, 市原, 学 03 1900 (has links)
科学研究費補助金 研究種目:基盤研究(C)(2) 課題番号:10670348 研究代表者:柴田 英治 研究期間:1998-199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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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認領之變革與親子關係解明協力義務呂世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96年5月民法親屬編修法前,我國強制認領制度存有不少爭議與缺失,其乃立於生父之立場,儘量設置多重限制,以阻止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不過,經過民國96年5月民法親屬編之修法,強制認領制度在我國立法沿革上產生重大變革,不僅刪除有關強制認領請求權行使條件及行使期間之限制,更刪除向來遭受詬病之不貞抗辯規定,同時承認死後認領制度,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之維護,與真實主義之追求,均可獲得保障。不過,就死後認領效力之部分,因受限於民法第1069條但書之規定,被認領人對於已死亡生父之遺產無法享有繼承權,故就結論而言,死後認領對非婚生子女實質意義不大,使得此次修法之規範目的無法達成。因此本文建議,可將同條但書之「第三人」透過目的性限縮之方式排除生父之其他繼承人在外,同時立法論上參照日本民法之規定,設計遺產分割後僅能請求支付相當於應繼分之價額之制度,以權衡遺產分割之安定性與被認領人之利益。
鑑於DNA鑑定技術在現今已成為親子關係解明之最佳利器,於認領訴訟上即應積極運用,課予當事人或第三協力義務,以協助發現真實,達成實體法上之規範目的。例如,在當事人就親子關係之存在已為一定程度之釋明後,DNA鑑定即得作為法院優先調查之證據;在現行法下,為發揮勘驗命令之效用,於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法院所為之檢查命令時,宜於訴訟上依證明妨礙之規定對其為不利之判斷,以達到制裁之效果;甚至在立法論上,基於發現血統真實、保障子女之血統認識權,無論係對訴訟當事人或訴外關係人,皆可考慮採取直接強制之手段以迫其履行協力義務。惟,在積極運用血緣鑑定技術之同時,為兼顧保障檢查義務人之人權,對於使用之時機與手段亦須慎重。例如:原告起訴時須先提出一定之客觀事實而足以懷疑某人為生父,以防止證據無端摸索;義務人有健康受損等正當理由時,得拒絕接受檢查;如立法論上承認對當事人或關係人得採取直接強制之手段,則應注意「直接強制之最後手段性」等。如此一來,方能在兼顧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前提下,達成實體法上之規範目的。
最後,強制認領之變革亦可能對人工生殖政策產生衝擊。亦即,基於民國96年5月民法親屬編修法已承認死後認領,透過類推適用之方式,子女婚生性之問題應可獲得解決,且進而可發生親屬間扶養或代位繼承之效力,因而本文認為,倘若相關制度上之設計能給予該子女一個符合正常人格發展之環境,則在可以符合子女利益之原則下,將來人工生殖法未必無開放死後人工生殖之空間。至於如有法規範外之死後人工生殖子女之出生,在亡父生前同意之前提下,應准許其類推適用民法第1067條規定請求死後認領,以保護留後子女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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