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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監理機制,多角化策略與績效關聯性之研究

陳瓊蓉, Chen, Chiung-J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台灣公司因面臨有限的市場規模與資本市場發展程度不如歐美已開發國家,多角化可能是公司維持競爭力與增加獲利的一種主要方式。過去文獻主張多角化與代理問題有所關聯,著重探討多角化與績效的關係,但對於監理機制、多角化與績效的關係缺乏系統性的研究,本研究以代理理論為基礎,再以民國85年至90年的台灣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挑選在研究期間進行新多角化活動(產業部門變動)的公司共133筆作為研究樣本,探討監理機制、多角化與短期績效的關係。此外,經由7家上市公司的個案訪談發現,多角化為長期性行為,績效於長期才能完全顯現出來,故不同於過去國內外文獻,本研究探討監理機制、多角化策略以及短期績效(133筆樣本),中期績效(99筆樣本)與長期績效(54筆樣本)的關係。 本研究使用敘述性統計、變數相關分析、t檢定、複迴歸分析,以及聯立方程式來探討監理機制、多角化以及短期與長期績效的關係,主要實證發現有: 1.民國85至90年期間,多數多角化變動的公司集中在紡織業、化學業,以及營建業等傳統性產業,可能反映出這些產業處於成熟期產業,獲利有限,公司希望藉由多角化帶來新契機,達到成長的目標。此外,發現紡織業公司與多角化程度呈現顯著正相關。 2.公司規模愈大、成立時間愈久,多角化程度愈高;此外,公司負債比率愈高、研發比率愈高,則多角化程度愈低。 3.管理者股權在多角化變動後的年度顯著地下降,可能反映出管理者對於多角化產業的前景並不樂觀的一種表現,故在進行多角化活動的年度,立即出脫部分持股。 4.管理者股權比例與多角化程度呈現先負後正的非線性關係,管理者股權比例的轉折點大約發生在50%,實證結果與部分文獻(Denis, et al., 1997)一致。 5.機構投資人持股率與多角化程度呈現負相關,證實Pound (1988)的效率監督假說,也與過去文獻(Wright, et al., 2002)一致。 6.多角化程度與短期績效呈現顯著正相關,但與中期或長期績效,此種顯著正相關就逐漸消失,甚至轉為負相關(但不顯著),即多角化效益有遞減的趨勢,實證發現與過去多數文獻結論(Berger與Ofek, 1995; Lang與Stulz, 1994;Lins與Servaes, 1999 )並不一致,本文試圖提出原因來詮釋實證發現。 7.非相關多角化程度愈高的公司有顯著較佳短期績效,但在中期或長期績效時,此種好績效就逐漸消失,甚至不再有較佳績效,結論與過去文獻(Jose, et al., 1986; Lubatkin與Rogers, 1989)不一致。 8.本文經由聯立方程式實證發現,管理者股權與多角化程度呈現顯著先負後正的非線性關係,且多角化程度也影響績效,即管理者股權可經由多角化來影響公司績效。 最後本研究針對上市公司與投資人提出建議,並提供後續研究的建議。 / Diversification is one major way for Taiwanese firms to maintain their competitiveness and enhance profitability when they are confronted with limited local market share and are in a less developed capital market. Past studies have asserted that decisions related to diversification are often associated with the agency problems. However, past studies have chiefly focused on explor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iversification and performance, with less attention having been devoted to the relationship of governance mechanisms, diversification and performance. Based on previous studies, Taiwan obviously lacks external control mechanisms, which are quite widespread in western countries. Hence, this paper explored whether internal control mechanisms (equity ownership and the structure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can be valid ways to alleviate agency problems. This paper uses agency theory to examin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ance mechanisms, corporate diversification, and firm performance of Taiwanese TSE-listed firms from 1996 to 2001. We respectively selected 133, 99, and 54 samples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governance mechanisms, corporate diversification, and short-term, intermediate-term and long-term performance. The major empirical results are as: 1.Most diversification activities occurred in traditional industries, e.g. textile, chemistry and building industries. This may reflect that these industries are in the mature stage of the industrial cycle. Therefore, they have to achieve growth by seeking diversification in other industries. 2.Larger or older firms have higher level of diversification. Moreover, firms with higher debt ratio or RD ratio have lower level of diversification. 3.Managerial equity ownership declined significantly in the year of diversification activity. This may indicate that managers were not optimistic about their industry’s future prospects. 4.Our results clearly showed an U-shaped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agerial equity ownership and level of diversification. The threshold point was at 50%, similar to that in prior studies. Moreover, diversification was found to be positively associated with short-term and intermediate-term performance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has declined) and to be negatively associated with long-term performance. It showed that the benefits of diversification have decreased. Our findings are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most previous studies. Some possible interpretations are discussed. 5.The level of diversification was negatively related to equity ownership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and this was confirmed by the Efficiency Monitoring Hypothesis by Pound (1988) and is consistent with prior studies. 6.In contrast to prior studies, firms with unrelated diversification have superior short-term performance. However, in the long-term, firm performance gradually declined. 7.By using simultaneous equations, we confirmed managerial equity ownership did affect firm performance through diversification. Future research directions and suggestions for Taiwanese-listed firms and investors are also discussed in the 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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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限制與規範之研究

黃鈺權, Huang,Yu Ch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近年來全球經濟金融情勢發生急遽變遷,金融市場結構和運行機制產生重大結構性的改變,市場整體環境亦較以往更趨複雜且富挑戰性,國內現行的金融環境中符合保險業特性之金融工具不足,政府對於國內經濟體制改善的整體策略發展亦無較為實質之行動,開放保險業國外投資限制儼然成為燃眉之急,參考當前國際間對於金融市場監理主流可知,除了持續推動業務自由化與自律化外,同時亦必須加強金融資本適足之規範強化資本結構,然而,主管機關對於投資限制的介入太深,同時針對限額與標的做雙面監管,使保險業於投資配置上無法達到最佳決策,加強資本適足並強化資本結構的美意,反而使保險公司為求符合主管機關之監理標準而放棄對於公司經營的最佳決策。 / 現行法雖基於對保單持有人的保護與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而對於保險業資金運用存在多重限制,然而連年的營運壓力,亦使主管機關必須重視投資限制對於保險公司收益上的重要影響,因此今(200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將保險業國外投資上限提高為百分之四十五,此舉將為保險業帶來極大利多,因此本文研究我國保險法歷年來對於保險業資金運用的限制沿革,進一步分析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時所遭受的規範與限制,並探討當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上限向上開放時,保險公司該如何控管其風險,主管機關又該如何從旁監督協助並提出建議,以期能作為我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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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金融服務公評人制度之研究-兼比較我國金融申訴制度

蔡佳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廣義之金融服務項目,包含保險、證券及銀行等業務,其消費申訴之處理方式大致相同,為因應我國金融服務業整合之目標,統合設立單一之申訴機制有其必要,一方面可加強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另一方面則可避免重複審理申訴案件而造成資源浪費。我國目前的金融服務申訴單位分散於各主管機關,不同金融產業有其消費者申訴機制,處理程序並不一致,常有保障不一之現象產生,應有協調或統合之必要。 英國於2000年6月通過金融服務及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Act 2000,FSMA),為妥善處理金融消費爭議,FSMA特別設置金融服務公評人機構(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簡稱FOS)統一受理所有提供金融服務的企業與消費者間之爭議。反觀我國制度,並無如英國金融服務公評人之機構,統一受理申訴;尤我國之金融服務申訴單位係分散於各主管機關,各申訴單位不論就設立之宗旨、組織型態之採定、人力及預算來源皆有所不同,甚如連作業流程、處理時程等皆不一致,而在實務運作上不免產生若干疑義。 由於我國現行制度與英國之制度係走在不同之兩端,前者係採取申訴管道之多元方式,給予消費者多種選擇;而後者則採取申訴管道一元化,統一受理與金融服務相關之申訴案件。兩種制度之利弊係吾人關心之重點所在。就此,本文主要針對英國金融服務公評人制度以及我國金融服務申訴制度之運作不同作研究。此外,再就我國目前在申訴管道處於多元化之情況下,所產生的問題做一探討,並提出建議。最後,本文嘗試將英國之制度引進我國,並提出當該制度於我國施行時,相關法律之依據、組織型態、作業流程以及監督機制等該如何制訂,以求該制度於我國運行時不因環境之不同而產生拑格,並供政府監理者做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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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信託之研究

林巧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首先著重基本概念的論述,對保險金信託的意義、性質、型態、類似制度比較、實務概況等均有介紹,以突顯保險金信託存在的價值及必要性。而我國現行保險金信託與美國人壽保險信託並不相同,此乃由於相關之法令,如保險法、信託法、稅法與美國之規範不同,加上制度繼受後因客觀人文、社會環境從旁影響所致。我國之保險金信託應僅係信託業法第16條第1款之金錢信託。另探討保險金信託當事人及關係人,在保險契約與信託契約中之權利義務關係。一般保險金信託契約之安排係以保險要保人或保險受益人為信託委託人,以保險受益人為信託受益人,但在保險業所經營之保險金信託,則考量保險業之特殊性而多所限制。此外,關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孰為保險契約當事人、被保險人是否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及信託契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等議題,亦均有討論。 又探討保險金信託之運用在我國可能產生之問題包括:得信託之保險金類型是否限於人壽保險;要保人保險契約處分權是否喪失或受限;受益人先死亡之情形是否影響相關權利義務;保險金信託契約訂立後之強制執行;信託財產獨立性與信託公示之關係;保險金信託契約之成立與生效要件;受託人參與保險契約之適法性;受託人信託義務違反之責任與法律效果;非單一受託人型態;保險金信託關係消滅;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之特殊性;稅賦問題。至於我國保險金信託之監督,委託人既然係基於信託受益人之利益訂立保險金信託契約,但信託契約生效後,應如何監督才能讓保險信託發揮最大的功效,以達到委託人的特定目的,亦相當重要。就保險信託的監督,相對應的制度設計,除了契約上選定信託監察人的規劃外,尚有主管機關、法院及透過同業公會等方式。而在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之場合,目前則係透過「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來管理,本文對此相關內容均將一一論述,並在最後提出對保險金信託之法律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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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集團監理之研究-以集團內交易為中心

邱琇偵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7年初,國內金融機構出現兩大重要司法案件掀起媒體與社會大眾極度關注,其一為中信金投資兆豐金案;另則為眾所矚目之力霸案件,此二事件雖輕重與衍生之弊有所不同,然二者卻皆有集團內交易之問題。若金融集團的公司治理及內控不佳,而相關金融監理單位若無法發揮監督功能時,更易引發道德危險,類似中華商銀掏空等情況都可能會再發生,形成更嚴重的金融風暴。故本文以金融集團及集團內交易之監理作為研究課題。 本文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文研究動機、目的、範圍及研究方法,進而設定全文之寫作範圍與架構。 第二章為「金融集團之概念」,首先對金融集團及金融集團內部交易之定義為說明,幫助吾人對於「金融集團」及「金融集團內部交易」有初步及概括之認識,以了解對金融集團內部交易之法律規制與監管之必要性。 第三章為「主要國家及國際組織對金融集團監理之介紹」,將分別就美國、英國及日本之金融集團形成與監理制度之建立予以介紹,並介紹國際組織對金融集團內部交易之相關監理規範。 第四章為「我國現狀及金融監理制度之介紹」,首先介紹我國金融集團形成之過程及現況,並介紹我國金融監理之內容,其次藉由前述外國立法的經驗反思我國現行制度,而對我國金融監理制度給予建議。 第五章為「我國對金融集團內交易之規範」,就我國對金融集團內部交易之規制為說明,再分析實務上之處罰案例,以分析我國相關規定之不足,進而提出相關之建議。 第六章為「結論」,綜合前述各章內容、研究心得,歸納提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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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條款監理相關問題之研究 / The Research About Regula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 Clauses

施懿純, Shih, Yi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保險係一具將來履行性之無形商品,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全繫於保險契約條款,故為保障保險交易之公平以維護被保險大眾之權益,政府需對保險契約條款加以監理,本文即對保險契約條款之監理加以探討,全文共分六章,內容大致如下:第一章 緒論本章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方法及概要說明各章之研究範圍。第二章 保險契約與定型化契約之關係本章首就定型化契約下定義,並論及其利弊,另介紹定型化契約條款。次就保險契約之特性加以介紹。最後則對定型化契約與保險契約之關係加以探討。第三章 保險契約條款之監理本章首就保險契約條款為什麼會產生拘束力加以探討。次就介紹保險業監理之基本理論。最後對保險契約條款監理之理由加以探討。第四章 保險契約條款監理之方式本章首就保險契約條款之監理按政府部門分為立法、司法及行政三種監督方式,並分別介紹美國、德國、日本之制度。最後並介紹英國保險業間「自我監理」之方式。第五章 國內保險契約條款之監理本章就國內保險契約條款之立法、司法及行政監督分別加以介紹。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基於前面的論述,針對我國目前保險契約條款監理之情況,提出若干建議以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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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評價、資產負債組合與資本強化策略:台灣人壽保險產業分析 / Liability valuation, portfolio of assets and liabilities, and capital strengthening strategy: analysis of Taiwan life insurance industry

謝奇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經過2008年金融海嘯影響後,台灣壽險業帳列資產價值大幅縮水,整體 壽險產業淨值下跌。加上國際會計準則 (IFRS) 及資本監理標準 (Solvency II) 之修正,具體呈現於歐洲保險子公司在台股權移轉交易,紛 紛退出台灣市場,突顯集團母公司必須遵循母國標準,必須將資產負債移轉給 相對寬鬆資本規範之本國公司。當金融產業不穩定下,監理機關採取暫行措施 可以穩定金融市場運作,對於降低金融監理標準之作法稱做監理寬容。持續低 利率環境造成過去壽險公司在1990年代高利率時期,發行之長期性過高利率保 單產生利差損問題。尤其在接下來預定實施國際會計準則第四號公報 (IFRS4) 後,壽險公司需依照「市場實際利率」提存準備金,預估整體壽險 業將至少須增提10%到15%的資本,此增資壓力龐大,利差損問題益加嚴重。 本研究主要回顧過去之保險負債評價文獻,並且引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 (IASB) 針對保險合約會計之討論稿,整理IFRS 4中對於保險負債評價的部 份,IASB希望以「現時移轉價值」來衡量保險負債,其中現實移轉價值包括現 金流量、時間價值、風險邊際、服務邊際四個部份。此外,本研究將透過主成 分分析檢視台灣壽險公司的資產與負債結構,從結果可得知,在資產部分,可 以大略歸類出四種不同的投資性質;而負債部分,除了兩家外商公司以外,其 他壽險公司在各險種的經營上仍有些許差異。資產負債結構相似的公司在資產 負債管理及風險管理上較為相近,在面對利率波動及其他市場風險時,可作為 決策之借鏡。最後,在國際財務會計準則第四號公報實施後,利差損問題會益 加嚴重,本研究試著提出由政府成立「政府再保險公司」,透過風險轉換,也 許可以減緩台灣壽險公司的增資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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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務為導向之電子保險

郭淑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資通訊科技蓬勃發展,消費行為也伴隨著世代交替,迅速朝電子化交易方向前進。未來服務業者如果要獲得消費者青睞,勢必要掌握此趨勢以提供具競爭力之電子化服務網路。順應此潮流並結合開放式創新之服務思維,保險產業之商業活動模式也有必要與時俱進。今秉此理念,特以服務為主軸來舖陳電子保險之營運創新。 以服務為導向之電子保險,將為保險業引進業務拓展利器、導入產業正向競爭並帶動少紙化之環保節能意識。本研究將探討務實可行之電子保險整體方案,以規劃保戶及業務服務人員網路自主交易之電子保險服務平台,並同時適用於多元行銷通路、多元商品及利害關係人。業務服務人員可透過電子化的服務平台,來取代傳統採取紙本或親訪的服務模式,讓保險業務的推動亦注入新科技,優化保險服務環境。 行動商務與雲端化服務是目前資通訊科技主流,主要特性是滿足與創造客戶需求,創新商業模式與服務也多根基於此。服務創新也代表企業經營者的思維已經提升到「想要賺錢唯有靠服務」的層次,企業愈是願意在服務上投入成本,愈能在不景氣中逆勢成長。本研究提供一具體的學理依據來支撐所需之論述,將隨選隨需服務之創新思維及關鍵接觸點之服務循環架構融入保險業的組織營運當中,達到緊密互動、安全便利及競爭力提升之營運目標。目前台灣正積極發展行動支付及第三方支付的業務,保險業者可以透過與銀行或資通訊業者之異業合作或策略聯盟,來強化電子保險金流之安全及便利性。 論及電子保險之營運服務,調查國內外使用需求,證明此潮流勢不可擋。依國外經驗,在保戶申請網路投保的身分認證方面,是以信任為主,再以投保後的回訪確認為輔;在保險監理方面,著重利害關係人權益的保障,賦予保險公司取得更多保戶個人資訊的機會。保險公司於規劃本項服務,可同時導入企業作業流程管理機制來整合傳統與電子保險之營運流程,以發揮服務綜效並完善內部控制。 依壽險業推動電子化之現況,目前積極發展行動投保服務,已有保險業者獲准實施。有關監理之現況,主管機關對電子商務保險採取漸進、分段式開放之監理政策。雖然已頒佈電子保險商務相關法規,並核准販售簡易型商品,惟受限於電子簽章法令規範及消費者使用意願,因此現今電子保險商務行銷通路遲未能普及化。 電子保險之創新服務,乃以保單生命週期程序來規劃各項服務功能,在各關鍵接觸點上,藉由一條完整的電子保險服務網,串接形成資料流及金流,各截點互相勾稽,形成安全的資料保護機制。提供保戶自主或由業務服務人員協同的網路作業環境,且可以選擇與傳統保險服務功能交叉運用。電子保險之所以能夠建立利害關係人彼此間之信賴感,並促進其普及運用,乃歸因於各種資料庫或知識庫均由保險公司依其營運策略及需求所整合產出,資料有其完整及正確性,也較容易取信於使用者。同時,藉由資訊科技之自主運用,以滿足消費者「知」的權利,並降低資訊不對稱之狀況。本研究結合資通訊及金融產業的行動化科技設備,提案數項創新服務功能及其營運管理措施,供保險業者參考。 對潛在保戶之創新服務流程,保險公司設計與潛在保戶之專屬保險資訊互動平台,讓消費者了解保險的重要性及其需求所在。對行銷或招攬服務人員之創新服務流程,運用已發展成熟之電子輔訓工具,落實訓練及管理,以發揮督導及監控的功能。對新保戶之創新服務流程,規劃電子投保服務管道,將「主動投保」與「招攬及協同投保」均納入電子投保研究範疇,採漸進且務實的程序來達到完全電子化目標;至於行動投保服務,期盼主管機關能夠在業者兼顧業務、服務、法令及內控之下,廣開善門。對舊保戶之創新服務流程,為因應理賠外來紙本文件的多樣及複雜性,目前已經有保險業者推出行動理賠的創新服務,雖尚在萌芽階段,若輔以增加內控及風險管理機制,相信短期內得以成熟普及。 在電子保險之創新服務當中,資通訊及金融產業之行動化科技設備之防弊或即時警示功能,需要獲得相對的進步才能滿足企業的風險考量。依電子保險之營運特性,建構商業模式,以符合經營階層投資本項服務之目標。依電子保險之服務特性,管理階層於訂定創新服務流程之導入計畫當中,需審慎評估投資、成本及預算事項。 在保險監理方面,建請主管機關適時檢視電子保險相關法規或建立專案專審之常態機制,來協助保險業者推動本項服務。責成保險公司落實業務招攬、核保及理賠之管理;妥善保存電子資料,並提供保戶查閱之服務;增訂電子保險資料勾稽或帳務核對之自行查核事項。 以服務為導向之電子保險概念及架構,可供規劃創新服務管理模式之參考。期待各利害關係人能夠秉持誠信原則,共同營造虛擬網路環境的信賴感,並藉由產官學界的努力研究,讓保險服務得以享受資通訊科技所帶來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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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海嘯後財富管理於銀行產業之效益評估 / The Benefit Assessing of Banking Wealth Management after Financial Crisis

林君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8年第四季,隨著美國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破產的消息揭露後,從美 國次級房貸市場引爆的金融危機開始席捲全球,嚴重危及金融機構資金週轉能力及金融安定體系,而同時期衍生性商品的大行其道,更引發出全球性金融海嘯所浮現金融監理不當等相關問題。 經過金融海嘯洗禮後的國內銀行財富管理業者不但要面臨高資產客戶因金融海嘯導致的資產規模縮水的負面影響,法令規範日趨嚴格及強調消費者保護意識更加鮮明,這些轉變也讓財管業務獲利能力倍受考驗,使得原本就競爭激烈的財富管理業務不得不面臨轉型並重新思考新的經營及獲利模式。 本研究藉由觀察金融海嘯前後,美國、英國、歐盟與我國金融監管改革方向的變化,去探討對國內銀行業財富管理業務產生之影響;同時藉由深入分析金融海嘯之成因與始末和我國財富管理業務發展的沿革與現狀,試圖了解全球金融損失之輪廓並從中擷取一些鑑往知來的想法和做法,進一步去分析金融海嘯後國內銀行財富管理業務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並針對國內銀行財富管理業務獲利策略調整及對國內外金融監理改革政策提出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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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動健康管理保險商品之監理措施研究 / A study on supervision measures of health management insurance products in Taiwan

任沛雙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受惠於醫學技術的進步,國人壽命得以逐年延長,然而生活型態及外在環境的改變,導致國人雖然活得長,卻未必活得健康。於是,結合健康管理概念之保險商品便應運而生,讓保險業不僅發揮原先事後補償的功能,更可藉由多樣化的健康回饋方式鼓勵被保險人養成良好運動習慣或生活習慣,以達到提升國人健康之效益。整體而言,對於保戶、保險業以及整體社會皆有所助益,爰主管機關實有推動之必要,然健康管理保險業務於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基於此,本研究旨在探討主管機關如何制定一完善之監理措施,以推動此類商品之發展。 本研究藉由蒐集文獻及比較國內外健康管理保險商品之發展概況,並分析我國健康管理保險商品所面臨之議題與挑戰,再進一步針對我國現行法規運作已經或可能引發之問題加以檢討。此外,本研究認為主管機關基於推動健康管理保險商品發展之目的,應提供獎勵措施予業務績效符合一定條件之保險業,同時放寬健康管理保險商品審查規範,以加速商品開發銷售程序。 因此,本研究針對上述應檢討強化之處,提具《保險法第177條之1第2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第4條修正建議、《保險業辦理健康管理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建議草案,以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220點之3建議條文,以供主管機關作為日後法規鬆綁之參考,希冀藉由健全之健康管理保險商品制度,能促進我國健康管理保險業務之蓬勃發展,以創造保戶、保險業以及整體社會多贏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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