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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內管轄原則之演變陳玉娟, CHEN, YU-J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目的在研究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七項國內管轄條款對於聯合國各主要機關
(著重大會與安全理事會)處理實際爭端或情勢之影響如何?本文並試從聯合國處理
這類爭執的方法、態度去詮釋五個問題:(1)由誰來決定爭端或情勢本質上是否屬
於一國國內管轄之事件;(2)此種決定是基於法律考慮或政治考慮或兼具二者?(
3)該項下的「干涉」之涵義。(4)「本質上」屬於一國國內管轄之事件有何特別
涵義?(5)該項下之「例外」情況在實例中如何解釋?
全文共壹冊,六章十二節,約八萬餘字。
第一章:導論。
第二章:聯合國憲章國內管轄條款的由起。
第三章:國內管轄條款的適用與非自治領土的問題。
第四章:國內管轄條款的適用與人權、基本自由問題。
第五章:國內管轄條款的適用與國際和平安全問題。
第六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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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上刑事管轄權問題之研究黃忠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人類進化過程中,各國國內刑法已經發展完備,並且被依據為維持國內和平與安寧的主要手段。但是,在國家與國家之間,刑法卻未能達到相同的地位及功效,可以迅速而有效的制裁國際犯罪份子的活動。
因為載至目前,國際社會仍然建立在主權國家禮系的基礎上,雖然間或有一兩個國際機構或國際公約對於國家或個人的犯罪行為具有相當的拘束力,但是仍不能與國家對其本國國民有絕對性的拘束力相比擬。因而往往在國與國之間對國家管轄權主張不完全一致的空隙上,使惡徒消遙法外或是引起國家法律間的紛爭。
國際法之效力現在仍較弱于國內法是不容諱言的。但是在今日國際交往頻仍的時代中實在需要一部有系統有原則可循的國際刑事管轄權依據的法律,然而雖然有許多法學家對國際刑法美麗的憧憬,就因為沒有一個超乎國家之上的機構-「國際刑庭」可以有力的加以執行,而使得許多頗富價值的公約草案胎死腹中。
當然,在從事國際法律的研究中,萬不可忽略既有的國際政治背景。法律與政治在研究國際法中正猶如一體之兩面,是最難有確定的分野。在既存的國際社會中關乎國與國間的犯罪行為益趨增多而劇烈,對於刑事犯罪的管轄,國際法學者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而國家當局莫不視其本國法律是至分至允。本乎此一政治立場,遂使得對發生於國際間的刑事犯罪案件之管轄始終無法如國內刑法對本國刑事犯罪之管轄來得絕對而有效。
作者有鑒於近日國際罪行如劫機、綁架、勒索之發生層出不窮,卻始終無法一如以往對海盜行為之制裁加以規範之。當然,其主要原因仍在於國際政治之紛擾,使得各國以本身利益為先,而不盡然依據法律來規範人類的罪行。因此,縱使國際間有完備可行的國際立法,亦不能令其徒以自行,但是缺乏一部完備可行的國際刑事管轄依據法律是原因之一。
總之,國際法上刑事管轄權固之國際性機構執行,而國內法庭及國際案例對管轄權的運用也有一段很長的歷史,迄今卻仍難尋出有力的刑事管轄權原則,可以放諸四海皆準,作者在拙著中,謹就國與國間對刑事犯罪管轄的原則及情形,試從國際公約,國內法的規定及有關的案例來剖析之,並兼將對當前國際罪行的管轄情形加以闡述,試求從該問題的研究中找出一些可資依循的原則,同時希望能在廢棄的國際公約中尋找出一些具有價值的理論,以供參考,並祈能對國際刑法形成的光明遠景再做微薄的努力。
本書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引論-就刑事管轄之意義及重要原則以及各國法律採納之原則概述之,
第二章就各國主張刑事管轄權的重要原則分別詳論之。
第三章對於依特別協定成立的刑事管轄權及海事刑事管轄權與領空刑事管轄權等問題加以說明。
第四章就刑事管轄權其他相關的問題如管轄豁免與治外法權,引渡與庇護;對個人國際罪行之防制及成立國際刑庭之憧憬等加以論列
第五章對於以上刑事管轄權重大問題及未來在刑事管轄權上的展望作一簡要的結論。
本文係作者碩士論文,雖慶經參考各國有關的刑法及國際公約做為主要資料,惟因個人學識及才智有限,復因各國刑法中有許多難以尋找,僅就主要國家的刑法論之,因此,疏漏膚淺之處勢難避免,尚祈諸先進不吝賜教。
本文承蒙名國際法學家張彝鼎博士及張乃維博士悉心指導,獲益良多,謹申謝忱於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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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之國際管轄權的確定郭豫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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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事件國際裁判管轄權之研究陳書帆, Chen. Shu-f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鑑於現今國際間各國人民往來互動頻繁,表現在身分關係上,異國聯姻逐漸增多,因此,對於應如何妥善處理其可能衍生之涉外離婚訴訟問題,勢必將成為各國法院責無旁貸之任務。然而,正如同處理內國婚姻事件般,各國法院須以該內國身分法之規定作為判斷基準,然而,在涉外離婚事件,對於應如何決定其所應適用之準據法,便成為各國法院所關注之焦點,因此,各國紛紛開始制定國際私法以便求其解決,故伴隨著各國國際私法立法化的腳步,使得關於涉外事件之準據法選擇部分,或多或少已達成初步共識。然而,法院在審判時,除須具備實體法外,還須有相關訴訟法與之配合,始能有效解決紛爭,因此,在審理涉外事件時亦然,故除需具備上述決定涉外案件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實體法外,尚須相關配套之程序法,亦即訴訟制度存在,故國際民事訴訟法之概念便應運而生。影響所及,使得各國法院在審理涉外離婚事件時,其將遭遇到的第一個問題,便是「國際裁判管轄權」歸屬之議題,亦即應如何決定系爭涉外案件之國際裁判管轄事務之分配。惟,若就我國目前之狀況觀察,對於涉外離婚事件準據法之決定,已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為其依據,但對於如何決定其「國際裁判管轄權」之歸屬,則不但欠缺法律明文規定,亦屬學者較少討論之領域,然而,此一問題卻對於有效解決涉外離婚事件而言,著實為一重要領域。
誠如上述,由於較少我國學者涉入本問題之討論,但在實務審判上卻是有不少相關見解存在,故本文主要係以整理外國學說、實務以及我國實務見解為主,並且藉此檢視我國實務是以何種方式解決相關問題,進而透過兩者之比較整理分析,檢討我國實務見解。同時,亦嘗試透過對外國學說與實務見解之整理,期能替將來我國實務於處理涉外離婚事件之相關問題時,提出參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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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民事紛爭之管轄權問題研究邱文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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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證券管轄與準據法條款之研究 / A study on law and jurisdiction clauses of Bill of Lading黃正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際間所有海運公司無不於其載貨證券背面記載管轄及準據法條款,希冀能於爭議發生時,以該法院為管轄法院並以其約定之法律為準據法。惟我國法院卻因深受最高法院67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議之影響,凡遇有載貨證券背面條款效力之爭議,即一概以單方意思表示為由否認其效力,致運送人無法藉由管轄及準據法條款之記載,事先預測該載貨證券發生爭議時其管轄法院及準據法為何,我國法院之見解實有檢討之必要。
對此,本文試圖藉由海商法第78條與民事訴訟法「管轄」一節,及海商法第77條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3條之研究,並參酌海牙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漢堡規則、鹿特丹規則,希冀能架構於我國法下,載貨證券管轄法院及準據法正確之決定流程,包含有記載管轄及準據法條款且該條款為有效時,及未記載該等條款或該等條款為無效時,法院各應如何確定其管轄權之有無及應適用之法律為何。再者,本文並同時探討現行海商法第78條及第77條規定之立法得失,並提出修正建議,以供未來修法之參考。
最後,本文乃就我國三大海運公司之載貨證券背面管轄及準據法條款為介紹,並分析該等條款除字面文義外,潛藏於其背後之目的,並就法院目前面對該等條款時其態度為何為說明,以期除學理外,亦能從實務面觀察載貨證券之管轄及準據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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インターネット上での人格権侵害の国際裁判管轄―侵害手段と被侵害利益の側面から―中村, 知里 23 March 2017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0135号 / 法博第200号 / 新制||法||158(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中西 康, 教授 西谷 祐子, 教授 山本 克己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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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閩省英籍華民管轄權交涉(1842-1911)彭思齊, Peng, Sih C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842年〈南京條約〉簽訂前,昔日清廷視為「天朝棄民」的海外華人,因英國建立海峽殖民地(Straits Settlements),而成為英國直接統治下的「英國臣民」(British Subjects)。1843年,當廈門開放為條約口岸,大部分原鄉為閩南的英籍華民(Anglo-Chinese),遂選擇以新身分脫離清廷管轄,合法返回廈門。然而由於這些華民語言、服飾和生活習慣與內地民人無異,便造成中英地方官管理上的問題,衍生一連串之外交交涉。本文即以英籍華民管轄權交涉為主軸,分別觀察其在晚清外交與僑務政策轉變、英國英籍華民管理制度調整,以及中英「管轄權」、「國籍」概念折衝與磨合三條歷史發展脈絡中之影響。藉此填補晚清外交、僑務、法律和國籍問題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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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後國際刑事司法之研究—以四大國際法庭及國際刑事法院為中心 / A Study on the Post-World War II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吳曜州, Franklin Yao-Chou W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紐倫堡審判)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開創了個人在國際刑事司法中承擔刑事責任的先例。此原則最終被明確規定於《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之中,國際刑事法院即是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為基礎,2002年7月1 日正式成立於荷蘭海牙,於2003年3月正式運作。
在國際刑事法院成立之前,對於惡性重大的國際犯罪,是透過特設的國際刑事法庭予以訴追及審判。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是為了避免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及其他殘酷殺人、殘害人群及危及世界和平的暴行再度發生。國際刑事法院是第一個對個人實施最嚴重的國際刑事犯罪予以懲罰的常設性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國際刑事法院的影響力今後也會擴及到國際社會的其他領域,例如:婦女、兒童、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擴散,甚至是環境問題。
國際刑事司法的發展,一路走來艱辛倍至。從國際刑事司法的發展過程,我們不難發現在其背後「國際刑事正義」與「國家主權」之間的角力及衝突。囿於國際政治的現實,加上一些在國際上舉足輕重的國家仍未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的締約國,使得國際刑事司法在實踐上遭遇許多困難。2016年10月,為了抗議國際刑事法院的「偏心」、「歧視」及「選擇性正義」,蒲隆地、南非、甘比亞三個非洲國家相繼宣佈退出國際刑事法院;2016年11月,俄羅斯撤回其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之簽署,菲律賓也揚言退出國際刑事法院。
即使如此,世人仍不可放棄希望,而是更應該集合世界多數國家及世人的努力,讓國際刑事法院的運作更順暢,國際刑事法院也應致力於維持其公正性並勇於挑戰大國及強權,使違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個人能得到應有的追訴、審判及懲罰。如此,這個世界方能看到國際刑事司法正義獲得真正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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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歐美主要國家護照與簽證法律實務之研究 / A study of passport and visa practices in major America and European Countries林允箴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球化時代來臨,國際旅客數量每年呈倍數的遞增,護照與簽證為個人旅遊證件中,最主要與關鍵的旅遊文件。護照由最初的通關保護文件,漸漸成為各國人民在境外的身分證明文件;護照為各國外交部所核發之旅行證件,屬於公文書,使持有者便於順利通越國境,也是個人在海外供以身分辨識的證件。公民在國際間旅行,必須持有本國政府所核發之合法護照,若持照人在他國旅行,停留期間發生意外或事故,所在國可以其護照判斷持照人之身分和國籍,決定如何處理,聯絡發照國駐外機關提供外交保護或協助,最重要的意義它是一種國籍確認與身分證明的公文書,以及必要時之「保護與關照」功能;持護照旅行,也形同將本國政府對其國民的保護延伸至境外。民眾對護照的不瞭解,常發生護照濫用或販賣之不法情事,在政府提升護照品質的同時,建議能夠同時宣導護照教育,提供民眾護照使用的基本正確概念,避免不法販賣證件的情事流竄入境。國家教育人民對護照的正確使用與知識,申請護照是每個國民的基本權利,護照持有人也應該了解護照的本質與意義,這同時是護照另一種品質的提升,若可以配合上完善的護照防偽安全機制,絕對是國家值得的政治投資,也能進一步提升國家形象。
另外,除了護照之外,常見於護照中的入境許可文件即是簽證。簽證是由一個國家核發給特定個人,允許其以特定目的進入該國停留一段時間的一種旅行文件,大多數國家要求外國人持有有效簽證作為入境該國的條件。國家基於基本利益考量,並不會無條件的開放國家大門,外國人入境某一國前,必須先取得該國的同意,這就是國家對其領土管轄權的表徵,除此,簽證的不保證絕對入境許可,也是國家所保留的另一層權利。
本文以護照、簽證歷史沿革為起,內容結構分部為:護照法律效力之分析、簽證法律效力之分析,除此,並以歐美等主要國家簽證實務,說明歸類與現行制度;本文最後談論護照與簽證犯罪相關問題,探討不法集團利用護照與簽證偽變造,進行人口運輸、販賣、走私等不法活動且從中獲利的手法。全球化的時代,筆者藉工作實務的結合與基本旅遊證件 - 護照、簽證的觀念釐清,希望透過本文使民眾在全球運輸交通旅行日益便捷的今日,人人能更加認識己身的旅遊文件使用、減少錯誤或不法的情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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