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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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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T-LCD公司籌資決策探討

陳恆真, Chen, Jan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未來產業的趨勢在資源有限的情形下,必會出現資金排擠在全球大者恆大的排擠效應下,中小型面板廠未來的籌資之路將更加窄化,而失去競爭力。 ·業者應妥善運用籌資時機及運用各項融資工具:(1)在產業景氣佳股價熱絡時,以發行權益資本融資。(2)在產業景氣差股價表現差時,以溢價發行可轉換公司債融資。(3)在利率低廉公司財務結構佳時,以聯貸案取得所需資金。 ·對於TFT-LCD公司而言,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是最佳的資本市場籌資選擇,由於海外存託憑證的發行價格更貼近市價,故名目籌資成本雖高,公司反而可以相同的發行股數取得更多的資金。且有利於企業全球布局及提高公司或品牌的全球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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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業上市公司海外籌資對股價影響之研究

莊振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國際金融環境的發展,資本市場日趨全球化,使全國金融市場間關係更加密切資金流動更為頻繁;然而政府為了引導國內證券市場朝向國際化與自由化之方向前進,由於當時國內經濟快速成長,景氣熱絡,加上台灣企業初次進入國際金融市場,稀有性高,造成一時之間洛陽紙貴,隨著國內證券市場國際化程度加深,越來越多表現優異的國內企業傾向於海外市場募集資金。赴海外發行有價證券已蔚為風潮,目前以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以及海外存託憑證為企業界在進行海外籌措資金時最常使用之金融工具。 本研究以1996年至2003年間進行海外籌資宣告之電子業上市公司中所蒐集之97件宣告事件為研究樣本(其中31件為宣告發行海外存託憑證,66件為宣告發行海外可轉債),利用事件研究法之市場模式進行統計分析,評估宣告事件對於公司價值之影響,並比較兩種海外籌資工具分別對公司價值影響程度。根據實證分析結果,可歸納出下列四點結論: 1.電子業上市公司宣告進行海外籌資活動對公司股價並沒有異常報酬產生,對公司價值沒有影響。 2.電子業上市公司宣告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對公司股價產生不顯著正的異常報酬。 3.電子業上市公司宣告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對公司股價產生不顯著正的異常報酬。 4.電子業上市公司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的宣告效果較海外存託憑證的宣告效果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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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金融往來與台商籌資模式之研究

劉秀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88年政府宣布開放對大陸出口,正式開啟兩岸經貿交流大門,兩岸互動也日益緊密,近十年來,雖然兩岸交流仍因政治關係的波折偶有停滯,但大體而言,兩岸貿易、投資、金融往來等各層面都有長足進展。 2002年底,台商在大陸投資累計達266億美元,排名大陸外人實際到位金額的第四位,也居台灣對外投資之首。台商在大陸投資從草創到略具規模進而成長,資金需求也隨發展軌跡而愈趨迫切,但兩岸關係特殊,政府對開放兩岸金融往來政策尤其小心翼翼,深怕任何開放措施會導致資金加速流向大陸,進而掏空台灣;加上大陸從計畫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的時間不長,金融體制開放進度緩慢,金融界作風保守,是以台商投資初期大多仰賴自有資金,透過各種不同管道匯往大陸,營運上較難施展,而遊走法律邊緣的籌資方式也增加台商困擾。 這種在兩岸設防、猜忌的政策架構下,大陸台商因地制宜,權宜變通,各自發展出不同的籌資模式。不論地下或地上管道,利用股東個人名義,經過國外避稅天堂,資金暢通無阻,充分發揮台商靈活應變的特長。 2001年8月經發會後,政府決定進一步開放兩岸金融往來,包括允許金融機構赴大陸設立據點、開放OBU與DBU可對大陸台商授信等措施,希望經由此一鬆綁,協助企業解決部分融資困境,並將進一步研擬開放大陸台商回台掛牌的TDR政策,以建立兩岸資金流通平台;於此同時,兩岸2001年底先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中共將依據入世承諾,逐步開放外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承作人民幣業務等,並開放外資在A股上市、政策協助中小企業的貸款融資問題,這些都使大陸台商面臨不同以往的融資環境,對有意前往大陸發展的台商,應有加分作用。 基於上述因素,本研究將嘗試就環境演變涉及的政府政策調整及總體金融環境變遷後,對台商融資模式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為便於了解整體背景與演變軌跡,本研究將就一般情況下大陸台商的資金需求、籌資模式、融資管理與難題作一歸納整理,另外選定三家不同業別並較具代表性之的上市公司,進行訪查,以了解其在大陸投資過程中財務和籌資所遭的問題與對策,以及其與一般籌資模式的異同與籌資途徑。 對多數赴大陸投資的中小企業而言,無可避免都會遭遇許多籌資困難,尤其大陸缺乏授信機制與融資管道,加以各項法規制度仍欠周延,一般國際間習見之金融工具多付諸闕如,使台商處在一種極不穩定的投資環境,本研究祈願在探討大陸台商融資模式的同時,就實務面向政府提供評估未來開放兩岸金融政策時一些可行的作法,並為大陸台商分析現階段與未來在融資問題可能面臨的種種問題與必要考量,以作為制訂融資策略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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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海外籌資問題探討

張浩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籌措資金之管道,由傳統的發行普通股、公司債或是向金融機構借貸,而逐漸延伸至海外市場,選擇工具以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與海外存託憑證為主;企業海外籌資熱潮形成,顯示出國內企業財務結構及資訊透明度改善,而使本業績效表現漸漸受國外投資人所肯定;再者,在證券市場全球化的趨勢下,海外籌資有助於國內企業資金調度國際化與多元化,並提高公司知名度,有助於國際業務之推展。 本研究就以下問題作探討分析: 一、探討企業海外募集資金之動機,依策略目標、成本結構、籌資效果、執行過程、專業人才及維護成本等方面討論。 二、分析企業籌措資金工具之選擇,例如與股權連結的公司債、全球存託憑證、美國存託憑證,海外控股公司國外掛牌、借殼上市等方式,探討其優缺點及適合利用之時機。 三、取消閉鎖期對海外存託憑證發行之影響。 探討GDR不當套利之防範,以同步釋股及配銷名單等方法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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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選擇證券市場之研究分析

劉許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除了赴大陸市場投資的台商之外,有為數眾多、在世界各地打拼的台商,在努力經營企業的同時,這些台商也都有各自的資金需求。除了在投資當地市場發行股票、上市籌資外,這些台商也可以選擇到其他的證券市場上市,如紐約、東京、香港、新加坡…等地。台商在選擇上市市場時,除了要考量市場流通性、交易量、上市制度、國際知名度、手續簡便性、匯率干預、年費、集資能力高低、該公司在當地的知名度、市場的開放性…等諸多問題外,地點與文化也是一個相當關鍵性的問題,以台商來說,能夠選擇一個以華人企業為主要市場的股市掛牌,也是一種相當有利的考慮重點。 因此,對於擁有強大資金需求的台商們,究竟如何選擇一個最有利的市場作為上市的地點,絕對是一個策略性的重點。本研究將彙整台商可能會考慮上市的各主要市場—台灣、大陸、東京、香港、新加坡等地的上市規定與條件,分析其優劣適宜之處,並於本研究最後剖析各種環境前提與假設,希冀在台商分析過自身企業的需求與條件後,可以作為一參考之用途。 本研究的主題是『台商選擇證券市場之研究分析』,並且希望成一深具實務用途參考的論文,是故在確立研究主題之後,進行建立相關討論議題,務使討論議題切合目前台商的需求,不致有所偏廢。然後依循研究主題先進行文獻探討的步驟,蒐集相關文獻深入分析比較,再取其重點之處,成為本研究的基礎。 本研究共分五章,第一章是緒論,說明研究的背景、動機與研究方法的簡介第二章是文獻探討,敘述關於海外上市的相關理論與前人曾做過的研究論文。第三章則分析各地上市情況優劣,蒐集東京、香港、新加坡、台灣、上海等地的證券市場情報。第四章則分析所蒐集到的資訊,進而整理歸納出一套有系統的各地市場比較模式,並以一實際公司上市運作之個案作分析研究,分析該公司的內部條件、外在環境、上市策略考量重點,再依據各主要證券市場的優劣利弊,完整呈現個案公司選擇上市地點的決策重點與進行流程,供本論文研究成果驗證之用。第五章是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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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企業國際籌資分析

林啟龢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要 對於體質佳之大陸企業而言,藉由中國股市籌集所需資金,並不是一個明智的選擇,然而還有什麼籌資管道可供大陸企業使用呢?近幾年來,有愈來愈多的大陸企業選擇透過國際籌資的方式募集其所需資金。本文將歷年來大陸企業國際籌資的方式做一整理,並特別就海外上市這一部分,做進一步之分析研究。本文以個案天目湖度假中心為例,整理過往大陸企業海外上市之經驗,並以天目湖休閒度假中心為個案,探討其如何透過海外上市,成功募集其企業發展所需資金。針對天目湖個案,探討分析以下幾個問題:天目湖度假中心海外上市之動機為何?其應選擇那個海外市場對其最有利?何種海外上市模式較適合它?最後並根據其本身之個別情況並配合大陸之前的海外上市經驗,給予天目湖度假中心一些建議以提升其海外上市成功之機率。 個案分析發現,香港創業板由於上市條件較為寬鬆,而且與大陸同文同種,較易被投資人所接受,因此天目湖度假中心宜選擇於香港創業板上市,而其在創業板是否能成功上市之關鍵有二:第一個在於其是否能聘用適任之保荐人,輔導其在香港創業板上市;另一個則是在於其管理層、股東各方利益是否能順利協調成功,由於天目湖休閒度假區之營運資金除一部分來自於原股東外,政府亦有出資,另外有一部分資金來自於招商引資,因此其股東結構有點複雜,如何令各方意見就海外上市之相關議題趨於一致,亦是天目湖海外發行上市能否成功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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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對企業營運績效之影響-以S海運公司為例 / The influence in business performance of issuing ECB:a case study of S corporation

裴子媛, Pei, Tz-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幾年來我國資本市場籌資狀況,可轉換公司債為國內多數企業之首選,企業透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取得所需資金,除考量支付較銀行借款為低之利率水準的利息外,亦希望避免採現金募資方式所造成之資本快速膨脹,導致企業獲利能力遭到稀釋,甚至影響企業經營權之掌控。 海外可轉換公司債(ECB)為歐洲債券(Eurobond)和可轉換公司債(Convertible Bond)的結合,是一種屬於海外金融商品,係以純公司債再附加一不可分割之普通股買進轉換權(Equity Call Option)。持有人可於發行後特定期間內,以約定價格(即轉換價格或轉換比率),將公司債轉換成發行公司之普通股股票,所以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係一種可轉換為國內股票,且在境外流通或掛牌之上市公司債,同時具備債券及股票投資兩種功能;當股價上漲時,持有者可享受股價上漲之報酬,當股價下跌時,持有者仍可收取固定之債券利息,故本研究欲以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做為探討之主題。 本研究個案公司其營運內容為國際散裝航運業務,主要從事國際間散裝貨運運輸。本研究將分析個案公司於2009年至2012年間,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原因,對於個案公司經營績效及財務結構會有何影響?籌資完成後,那些因素造成公司在後續的經營管理過程中,影響公司的經營績效及財務結構。本研究希望藉由上述的實證分析,期望使個案公司之經營管理階層能了解此募資方式,是否有達到公司募集資金時之目的,藉以提供個案公司經營管理階層在爾後籌資時決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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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長與籌資策略對價值創造之分析 -以U公司為例 / Analysis of The Company's Growth and Financing Strategies for Value Creation - The U's Case

詹金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十八世紀工業革命之後,全世界的經濟飛速成長,人類的生活增加了便利性,也因此而逐步邁向科技化,企業的永續經營逐漸成為企業經營的目標,隨著經濟發展及經營模式快速轉變的影響,多角化經營及產業垂直整合都是企業創造價值的方式。 個案U公司為增加資本市場的曝光度,以及降低籌資成本,於2010年U公司與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華信評)簽約,進行企業信用評等作業,並取得中華信評給予長期信用評等tw A-/展望穩定/短期信用評等tw A-2,並於2011年成功地在台灣資本市場發行了兩檔五年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分別為新台幣壹拾億元,利率分別為1.52%及1.55%。 在中華信評給予U公司信用評等時,提出U公司若能在維持中等之財務政策的同時,強化其現金流量產生能力,並進一步分散其產品組合,則中華信評可能會調升該公司的評等。反之,若石化產業的景氣衰退、或是因超乎預期的資本支出或大陸投資,進而導致該集團以合併基礎計算的來自本業之現金流量對總借款比長期低於20%以下,可能調降該公司的評等。 U公司管理階層針對中華信評提出的劣勢表述,著手進行公司成長計畫,除針對原有利基產品EVA於國內進行新增產能建廠案,也針對上下游垂直整合進行布局,惟進行公司成長計畫所需資金,將超過U公司現有自有資金的部位,勢必需要另外再籌措資金,觸及中華信評滿意的中等財務政策改變及調整信用評等財務比率的限制,U公司在面對公司成長與籌資策略間應如何取得平衡,增加公司價值,將是本研究進行的重點。 本研究以公司決策價值的評估分析為基礎,再以情境假設進行敏感度分析,分析之後得到二項結論,其一,關於籌資策略方面,U公司應該採用向金融機構借款之籌資策略,較採用在資本市場籌資之策略,為公司創造較高之價值,雖可能遭受信用評等調降之風險,但仍可透過確實掌控投資進度與效益,並與中華信評保持密切的雙向互動與溝通,以降低影響程度。其二,藉由投資項目中的高毛利率產品,在經濟景氣復甦速度加快的情況,較經濟景氣復甦緩慢的情況,公司創造價值的幅度更大。若能夠在景氣的相對低點進行投資,必定能夠提升公司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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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計劃透過資產證券化籌資之個案研究 / A case study of the fund raising through asset Securitization for BOT project

蘇琪君, Su, Chi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投資計畫和融資決策間存在強烈的連動關係,因此近年來推動新金融商品以為籌資來源在全球資本市場上蔚為風潮,資產證券化便是相當受到重視的新金融工具。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最早由美國投資銀行家 Ranieri, Lewis R.於1977年接受《華爾街日報》記者採訪時提出。有別於傳統的融資工具,資產證券化可靈活的設計出不同的架構來滿足不同融資者的需求,在各國也有不同的制度設計以適應不同國家的經濟、法律和社會環境。 由於資產證券化在歐美已行之有年,我國政府為與國際金融接軌,促進金融國際化、自由化及多元化,也展開對資產證券化商品的推動。繼1996年率先頒佈「信託法」、2000年「信託業法」作為資產證券化的鋪路法源後,2002年7月公佈實施「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2003年7月公佈實施「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而「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也分別於2003年8月、2003年12月陸續公佈實施,國內銀行與證券商等相關業者均相當看好這塊新金融市場之潛力。雖然國內已有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資產信託、不動產投資信託商品,但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目前仍以企業貸款、債券貸款及住宅抵押貸款為主要證券化標的,仍有開發新資產基礎的空間。 因應在金融海嘯後,國內政府陸續推出四年5,000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及愛台十二項建設等計劃,如同國際潮流,政府諸多公共建設投資計劃中多個項目即規劃採用BOT、BOO、ROT或OT等模式發包予民間投資人。在內部及外在環境條件均有利於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的狀況下,對於參與BOT或BOO的民間機構而言,最關切的問題便是資金的來源與規劃。 本研究以發展環境資源相關BOT案的個案公司為研究基礎,分別以BOT專案計劃本身財務規劃的角度出發之單一資產證券化;及以BOT資產組合透過信託基金方式籌資以募集資金池,支應個案公司長期發展BOT業務的資金來源等兩個方向,探討個案公司以BOT資產為基礎的籌資建議,以為個案公司多元化籌資之參考。 / Investment plan and financing decision have strong feedback relationship. Hence, promote creative financial instruments as the source of funds raising becomes widespread in global capital market in recent years. Asset securitization is regarded as a new and potential financial instrument. The idea of asset securitization was brought up earliest by the American investment banker, Mr. Ranieri Lewis R. while interviewed by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 reporter in 1977.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financing instruments, the request from various financing requirements can be satisfied by issuing asset securitization with the feasibility arrangements of transaction structure. And distinct systems have been structured to get with the local economic, legal and society environment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ssets securitization has already implemented for a long time in America and Europe. In order to integrate with the global finance market and promote financial internationalization, liberalization and pluralism, the government launched the push of the assets securitization goods in Taiwan. “Trust Business Law”has been issued in 2000 after sourcing first “Trust Law” in 1996, as law of paving the way to assets of securitization. Continually, the government implemented “Financial Asset Securitization Act” in July of 2002 and promulgated “Clauses of the Real Estate Securitization Act” in July of 2003. Following these rules, such relevant sub laws,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Financial Asset Securitization Act” and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Real Estate Securitization Act” were announced in August of 2003 and December of 2003 respectively. Consequently, domestic banks and underwriters had already had an optimistic view of the potentiality of this new financial market. Even though there are already financial asset securitization goods, real estate trust and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goods trading in Taiwan capital market. However, the major financial asset securitization goods are major for Collateralized Loan Obligation (“CLO”), Collateralized Bond Obligation (“CBO”) and Resident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 (“RMBS”). It has to cultivate more new asset types as the asset base for securitization goods. After the financial tsunami, the government speeds up domestic public expenditure, such like “NT$ 500 billion for the Special Act for Expanding Investment in Public Works to Revitalize the Economy” and “The i-Taiwan 12 Projects”, etc.. To keep pac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trend, the government plans to adopt the major projects with the participation of private sectors through BOT, BOO, ROT or OT model. Considering the favorable economy environment for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the most critical issue for BOT or BOO developers is only the sourcing and planning of the fund raising. The study focus on an individual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company which developing BOT related business. The study proposes two options for the future fund raising of the case company. The single BOT assets securitization or raising trust fund as the capital pool for BOT asset combination should be taken as the capital source alternates for the case company to fulfill its capital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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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併公司宣告合購併與完成合購併時程、籌資時程關係之研究 / Acquirer annoucement effect and the relation with the time of financing

李檥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是討論主併公司宣告合購併之後對股東財富的影響,探討主併公司宣告日前後的累積異常報酬是否為正向顯著,是否隱含市場對併購案的反應,其資訊內涵可以預期主併公司宣告合購併後完成合購併案的時程。樣本期間為2006年至2010年宣告合購併的主併公司,對象來自美國上市公司,總樣本數為4452家。 另外,也想探討主併公司之累積異常報酬的資訊內涵與主併公司完成合購併案的時程是不是可以解釋公司進行籌資的時程。 結果發現,在全體樣本中,短天期的累積異常報酬具有正向顯著結果,而在宣告合購併立即完成合購併之樣本中,也發現短天期的累積異常報酬具有正向宣告效果。而在公司特性因素影響併購宣告累積異常報酬研究發現, Tobin’s Q值與累積異常報酬成顯著的負相關。 在併購宣告的累積異常報酬是否與完成併購速度為正相關的研究中,皆沒有發現顯著效果。而在完成併購的快慢是否與主併公司越快進行籌資成正相關的研究中,在全體樣本中發現不顯著的正向關係,但在排除併購宣告日與完成日差距天數為0的樣本後,發現正向顯著的關係,代表主併公司越快完成合購併案,可以預期會越快進行籌資案。 另外,針對規模、槓桿程度、投資成長機會等控制變數是否可以解釋完成併購快慢,研究顯示,規模越小、槓桿程度越高以及投資成長機會越大的主併公司傾向越快完成併購;但是在與主併公司進行籌資快慢的迴歸分析中,控制變數皆與籌資快慢有負向不顯著關係,而籌資方式的不同也為不顯著的結果,顯示控制變數包括主併公司的規模、槓桿程度、成長投資機會及資產報酬率與籌資方式的不同對主併公司進行籌資的快慢並沒有解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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