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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補助制度之研究

張藝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方財政困難是現今世界各國普遍遭遇的難題,無論實施聯邦制或單一制國家,雖憲法中明文規定財源劃分方式有所差異,但皆仍須藉助補助制度或財政平衡措施以調劑地方財政盈虛,因而補助制度之運用已成為各國政府解決地方財政問題行之有年的一項主要政策工具。在英、美等先進國家,補助制度亦常為其上級政府用以達成國家各項財政、經濟及社會等政策目標。我國長期以來在各級政府間亦有補助制度之採行,但由於我國除地方稅目少、稅收彈性小外,地方自闢財源之能力與意願,又礙於法令規定與政治因素等而受限,以致地方財政困難的問題尤為嚴重,對於補助制度之依賴因而更為深切,也因此目前補助款已成為我國各級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源之一。 本文藉由對英、美補助制度的內容、運用及發展趨勢之研究,檢討我國現行補助制度,並參酌我國現況與情勢,從中尋求可供借鏡之處,以為修訂相關制度之參考。 依據補助款之用途是否受限,可將補助款區分為一般補助與特定補助兩大類別。大體而言,上級政府對地方提供不限定補助用途之一般補助,主要為均衡各地方間財政資源之差異,確保各地方政府具備充足之經費,以提供一定水準之公共服務;一般依據考量財政能力、財政需要、租稅努力等因素之公式分配補助款項。至於特定補助之採行,主要用於中央所關切但較不為地方政府重視之項目上,尤其對於產生外部利益之公共服務,更是經常採取特定補助予以矯正。依據計畫分配之特定補助,上級政府擁有充分的裁量權決定補助款之分配,因此最具中央集權特色;而依公式分配之特定補助,當補助款之支付附帶配合條件要求時,將使補助目標得以更有效率地達成。 補助制度之建立需依各國不同的政治環境、實際面臨之經濟情勢等而發展出不同的制度。並無一放諸四海皆準之標準補助模式可適用於所有地區,故各國應用補助制度改善地方財政困境之方式不一。 英國中央政府對地方當局之補助偏重於一般補助-支援財政收入補助,欲藉此達成統一全國公共服務水準之目標,並確保各地居民生活條件之一致性。經1990年之財政改革後,RSG補助金之計算較為簡單易懂,補助款分配之穩定性亦大為提昇;而此時補助款不隨地方支出變動有所增減,地方超支部分需完全由地方當局向當地人民課徵較高之地方稅來負擔,因此有助於提高地方財政之自我負責性,中央政府亦因而得以控制地方支出,達到中央政策貫徹一致之目的。至於對特定補助之提供,所占比重則相對較低,主要用於補助具外部效果之特定計畫,並且一般皆附帶配合條件之要求。 美國聯邦對各州及地方政府之補助不同於英國而偏重採取特定補助之方式,包括專案補助與綜合補助,其針對特定用途提供地方政府補助款項,以達聯邦所追求之政策目標;而一般補助則僅占聯邦補助款一小部分。美國因主要面臨各地區內部所產生之種種都市財政問題,而非地區間財政資源之差異,故宜採取特定補助方能有效解決,也因此在美國專案補助與綜合補助幾乎占補助款項的所有比重。對各州及地方政府而言,僅限定廣泛功能領域之綜合補助與用途限制嚴格之專案補助相較,由於綜合補助僅規定補助款項之最低限制條件,對於各地不同的公共支出需求提供適度的調整彈性,因此有助於減輕各州及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並強化了各州及地方政府之財政地位。此外,綜合補助計畫之作業程序較為簡化,其將性質相關之專案補助計畫整合為一廣泛性之綜合補助,藉此可減少補助之管理與執行成本,而有助於聯邦財政赤字之改善。但相較於專案補助的嚴格限制,綜合補助卻也降低了刺激受補助功能領域財政支出之效果。 目前我國補助制度之發展未臻完備,以致在實際運作時產生許多缺失,若能針對這些現象予以改進,將有助於解決我國地方財政問題。 我國中央對地方政府所提供的補助以指定用途者居多,但我國地區間財政資源具顯著差異,因此地方對一般補助之需求較為迫切。故未來補助制度之發展,宜以一般補助為主,指定用途補助為輔,使地方可依當地需求彈性運用補助經費,以強化財政水平的補助功能。 又由於我國補助款的撥付及執行方式缺乏客觀之制度化、公式化的分配標準,上級政府因此充分掌握補助款分配之裁量權,致使地方財政自主權遭受破壞。故應參酌各地方財政能力、財政需要、財政努力等指標設計補助分配公式,及早建立法制化之補助制度,以使補助款的分配能確實滿足地方之基本需要,兼顧地方之財政能力,並鼓勵地方之財政努力。此外,宜儘速通過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租稅立法權,使財政努力之因素得以充分列為補助分配之參考依據,而有助於激勵地方政府努力開發財源,進而達成地方財政自主之目標。 至於指定用途補助宜限於補助地方辦理具全國一致性、重大外溢效果之支出事項,及地方無法自行負擔之重大支出,或中央希望地方配合辦理之事項等,以避免不當使用特定補助而干預地方財政自主權。對於配合條件之分擔比例宜考量地方財政狀況予以權宜調整。此外,若能參酌美國綜合補助之方式,將性質類似的補助計畫予以適度合併,並且對於補助款項之用途僅作概括性限定,則不僅有助於降低補助之管理與執行成本,亦可使各地方政府擁有較充分之決策空間。 不論一般或指定用途補助,受補助地方單位均應將補助款項列入預算之中,使其議會得以有效監督。且中央應於地方編列預算前,預先告知地方補助金額,以助地方政府在財政規劃及努力方向之擬定。 更重要的是,應促進人民對於受益原則觀念之建立,以增進地方財政自主性及落實地方財政自我負責性,進而解決地方之財政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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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私立大學教育經費補助問題之研究

蔣姿儀, JIANG, ZI-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壹、研究目的: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於探討政府是否應對私立大學校院補助及私立大學校院財政收 入結構情形與政府對私立大學校院補助之政策,最後並建立可能的私立大學校院補 助模式。 貳、研究方法: 研究對象為全國各私立大學校院共22所,資料來源為「中華民國教育統計」、「教 育部年度施政計畫」與「私立大學校院年度決算書」。 本研究之資料處理係利用Lotus 123 和SAS 進行統計分析,以Lotus 123 繪出公私 立大學校院各指標之發展趨勢圖,藉以比較二者間各指標之差異,並利用t考驗檢 定公私立大學校院在教育經費與學生個人單位成本間是否有顯著差異;利用百分比 求出各私立大學校院經費來源比例之概況;最後並利用逐步迴歸求出一適當的補助 模式。 參、研究結果: 本研究之主要結果為: 一、從受益者付費、教育機會均等與所得分配、租稅公平、鼓勵民間投資興學、維 持私立大學校院之教育水準及資源妥善分配等方面而言,政府應該盡力去協助 私立大學校院改善師資與設備,以利其健全發展。 二、公私立大學校院間在教育經費支出總額與學生個人單位成本之間有顯著之差異 ,私立大學校院顯著不如公立大學校院。 三、私立大學校院每年經常費收入之來源,主要靠學雜費的收入,平均佔私立大學 校院總收入的80﹪以上,但公立大學學生所分攤的教育成本,近十年來尚不及 10﹪。 四、教育部對私立大學校院經費之補助有逐年增加之趨勢。 五、教育部之補助金額受到學生人數、學校性質與辦學成效之影響。 肆、建議 一、政府施政方面 (一)提高對私立大學校院之補助。 (二)合理調整選擇性教育階段之學費政策。 (三)縮短公私立大學校院間學生個人單位成本之差距。 (四)加強清寒獎學金及工讀金之施行。 (五)加強助學貸款之辦理。助學貸款之項目應考慮學生生活費的貸與,並擴大 助學貸款之對象,除了清寒家庭學生的貸款外,可將對象擴大為一般的學 生。 (六)協助私立大學校院建立募捐制度,以增加其經費之來源。 (七)健全私校財務結構及人事、會計制度,並建立稽核制度,定期對私校財務 進行查核。 (八)建立一套合於制度化、規格化與彈性化的補助辦法。 二、私立大學校院辦學方面 (一)建立健全的人事制度,並對教師待遇、退休、撫卹、福利等有妥善的照顧 ,使其專心於教學上。 (二)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應設有經費稽核委員會,配合會計師每年查核帳目, 各項經費之收支皆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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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對地方政府補助之研究

黃台瑾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主憲政的基礙為地方自治,而地方自治建設之良窳,又端賴自治財政的充裕與否以為斷。今日台灣省各縣市鄉鎮無不以財政困難,無法充分發展地方自治事業及建設為苦,其艱困之情況,每年需仰賴省方大量之補助,方能彌補收支之不平衡。故省對縣市鄉鎮的補助制度,為地方政府平衡其收支的重要憑藉,而其對地方自治的實行又有相當程度的影響,是以如何審慎運用補助金,採取最佳的補助方式,既能維持地方收支的平衡,緩和地方貧富的懸殊,發展地方自治的事業,以發揮補助制度的積極功能,又能加強、鞏固地方自治之事業,乃成為補助制度所亟應解決之問題。 本文計分五章、十五節,約七萬言,以討論台灣省對縣市鄉鎮的補助制度為主。 第一章述及地方自治財政的問題,台灣地方制度與自治財政的關係,及台灣現行地方財政制度。 第二章討論補助制度的理論基礎,補助制度本身並非救濟金,補助制度的消極作用固在彌補地方財政上之不平衡,而其積極作用具有促進地方自治事業之發達,與奠定自治根基的功能。 第三、四章分別論述省對縣市鄉鎮補助的法令依據,及其補助辦法演變經過,並分析當前縣市鄉鎮財政的情形,而後對現行省對縣市鄉鎮的補助制度提出檢討。 第五章結論,係對目前省對縣市鄉鎮補助制度的弊病,提出改進的意見。並就如何健全地方財政,提出幾點意見。 本文得以順利完成,首先要感謝指導教授張師金鑑的指導與匡正,並承蒙傳師宗懋的關懷與指示,在此謹致由衷深切的感謝!此外,於本文撰述期間,並得諸先進學長的惠贈珍貴資料與大力鼎助,於此一併申致謝忱! 筆者才疏學淺,所知有限,雖竭思盡慮,亦不免疏漏謬誤,尚祈師長,先進不吝賜正是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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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補助地方執行政策之探討—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計畫為例 / The study of local government implementing the policy granted by central government?XA case study of grant of National Pension Program to local governments

林芷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國性的政策推行,往往需跨機關、跨不同層級政府,甚至需要跨公私部門共同推動。而地方政府雖為公部門之一環,卻有其自主性,在許多國家政策上,地方政府也可以是「決策者」,影響中央之政策制定內涵,而不只是配合中央政府的既定政策的「執行者」,因此政策過程充滿了政治性,需透過溝通協調,甚至中央政府必須提供誘因,始能促使地方政府配合執行。 本文以內政部委託勞工保險局進行「97-100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計畫」及後來轉型的「101-102年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繳費率提升計畫」為例,聚焦於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政策執行過程實務,運用深入訪談法及文獻分析法,探討政策形成的過程中內政部、勞保局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互動,以及因為補助款所形成的三方政策執行關係,如何影響政策本身及政策之執行,又政策的執行過程中遭遇了什麼樣的困難與問題。 研究結果發現,政策形成、規劃與變遷過程充滿政治性,中央政府須提供誘因始能促使地方政府配合執行。政策執行過程中,主管機關、主辦機關及執行機關的三方關係,耗費許多溝通協調成本;政策規劃之執行方式與政策目標之間的連結性不明確,難以提高執行者之認同感;以都市觀點規劃執行,較未顧及城鄉差異及因地制宜之彈性;規劃補助人力員額之不穩定性,造成執行人員流動率高,增加教育訓練成本,復以知識管理之機制不夠完善,而使新進人員業務交接產生斷層。監督及績效評估過程,僅訂有獎勵制度激勵地方政府執行,但因未訂有未達目標值之相關懲罰機制,有少數地方政府因此較不在意執行效能的低落;績效評估範圍限於國民年金業務,對於致力整合社會福利之地方政府缺乏激勵。 本研究文末對中央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政策,提出實務運作上的建議:府際間或單位間,平時便應重視夥伴關係之建立與維繫;政策規劃應審慎考量執行方式與目標的聯結性;規劃執行方式應注意是否拘於都市觀點,並建立政策學習機制;建立知識管理機制,培養執行人員策劃與溝通能力;監督機制應具備實際督促執行之效用;績效評估指標應能有效連結獎懲並指導地方政府之執行;整合社會福利訪視計畫,以使中央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獲致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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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1古文指導の試み(国語科)(教科研究)

長谷川, 弘 15 August 1993 (has links)
国立情報学研究所で電子化したコンテンツを使用してい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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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獎補助私立大學校院政策之研究 / An Analysis of Taiwan Government's Granting Policy to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陳德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政府對私立大學校院獎補助政策之相關問題,期藉由本研究所獲得之結果提供政府規劃及執行私立大學校院獎補助制度之參考。 為達成此一目的,本研究採文獻分析及比較分析之方法蒐集相關文獻及各國政府統計資料,探討國內外大學教育發展過程中私立學校的發展定位,並分析由於大學教育環境的轉變對於私立大學校院發展定位所造成的影響,同時探討政府對於私立大學校院提供獎補助的基礎,進而以私立大學教育發展最具特色而分別代表不同典型的美國、英國及日本三個國家,分析其私立大學校院發展之現況以及其政府對私立大學校院獎補助之辦理情形與發展趨勢,藉此與我國私立大學校院發展之情形及政府獎補助狀況做比較分析。 根據本研究的結果有幾點重要的發現: 一、由於大學教育自由化及普及化的趨勢,私立學校在大學教育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 二、政府對私立學校所提供的獎補助方式及範圍,因各國不同的社會政治及教育環境背景而有所不同。但共同的趨勢則是逐漸重視教育機會的公平性、市場機能的發揮及獎補助的實質成效,並逐漸加重受益者對教育成本的分攤,及學校財務自主的責任而降低政府對教育成本分攤的比重。 三、我國政府對私立大學校院的政策,從早期的消極性監督管理逐漸轉變為積極性的輔導協助。近年來將私立大學校院的獎補助列為政府施政及調整教育資源分配的重點,對於私立大學校院的發展確實已經發揮一些具體的成效。 四、基本上,我國政府對私立大學校院的獎補助只偏重於資源分配的公平性考量,並未清楚釐清對私立大學獎補助的目的及功能及其相關之問題,對於學校的保障更甚於對學生的保障,對於大學教育的長遠發展及教育市場的自由化助益有限。 根據研究之結論,本研究以實務的觀點提出幾點建議,供政府相關部門規劃私立大學校院獎補助政策之參考。 一、政府應釐清對私立大學校院獎助與補助之目的。 二、在補助方面政府應更重視對學生直接的補助,而非對學校辦學的補助。 三、政府對學生提供之就學補助應配合學生的需求及能力,採取不同的標準及方式。 四、對私立大學校院之獎助應建立更公平客觀之評量依據。 五、政府應著力於營造有利公私立大學校院公平競爭的環境,並建立淘汰的機制,而非給予制度的保障。 六、私立大學應建立更多元自主的財源管道,政府則應在相關的制度上提供必要之協助。 七、大學運作應更透明化、公開化,以社會的監督取代政府的管制。 / The study was trying to analyze Taiwan government's granting policy to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results could provide a direction to the Government in making and implementing the granting policies. The study used the methods of secondary data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analysis to collect the related data and statistical data of other countries, and discussed the role of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the higher education development in Taiwan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the effects of the changes of environ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to the role of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study also discussed the nature of government's granting to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analyzed the granting policies and developments of United States, Great Britain and Japan and then compared to Taiwan's granting policy. The findings of the study as the followings: 1. Due to the deregulating and universal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the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play a more important role than it did. 2.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 of societies, politics and education environment, the granting methods and scopes are different from country to country. But there are some common trends such as emphasize equity of education opportunities, market mechanism, effectiveness of the granting, and decrease gradually government's education expenses to higher education. 3. Taiwan government's policy to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changing from passive superintendence to positive guidance and assistance. The granting to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now one of important policies of Taiwan government, and one of focal points of education resources allocation. 4. Basically, the granting of Taiwan government to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re focus on the equity of education resources allocation, but not its granting purposes and functions. The granting in Taiwan are little beneficence to students,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deregulating of education marker.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the researcher brought up following suggestions to Taiwan government in planning granting policy to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1. The Government should clarify the purposes of granting to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2. The Government should grant directly to students but not the schools. 3. The Government should formulate several granting standards and methods according to the needs and abilities of different students. 4. In the granting to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an equitable measure of granting. 5. The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an equitable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to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and established an elimination mechanism but not a protection system. 6. The priv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find themselves more funding sources. The Government should provide necessary assistance in funding system. 7. The operations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be more transparent and public, and use the superintendent of society instead of government's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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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農田水利會財務收入之研究 / A study of Taiwan irrigation associations financial revenue

陳秀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農田水利會經營農田水利事業,是臺灣唯一之公法人,本來應向農業用水使用者課徵會費,但因政府停徵會費後,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致財務收入受到影響。 本研究從文獻回顧瞭解農田水利會財務收入之歷史背景,並藉著農田水利會財務收入相關報告、文獻、期刊、法規、統計資料等進行研究探討分析,並對相關業務人員進行訪談。 本研究探討臺灣省各農田水利會財務收入之狀況,發現1.會費補助款不足支應農田水利會營運經費。2.財務困難之農田水利會經特別補助後仍財務困窘。3.建造物使用費收入屬規費性質,無法補足不足之營運經費。4.餘水使用費收入之收取有水權被縮減之疑慮。5.閒置房屋及土地仍需積極管理運用,租金收入仍可提高。6.整理收入被外界解讀為賣祖產敗家子。7.會有土地被佔用情形有待改善。8.非都會型農田水利會灌溉業務仍相對繁重,但財務狀況不佳等8個問題。 本研究將農田水利會各項收入及未來可提高收入項目,進行研究探討,提出調整政府補助機制、水資源(含設施)及土地資源活化等策略開拓財源,將有助於上述8個問題之改善,並提出改善農田水利會財務收入之短、中長建議供政府決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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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語補助用言與中文對應表現研究─以去、來為中心 / A Contrastive Study on Korean Auxiliary Verb and Their Equivalent Expressions in Chinese : Focused on '-a/e kata' and '-a/e ota'

張祐瑄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的目的在於能讓以中文為母語的韓語學習者,能夠更快速且深刻理解韓語補助用言‘(-어)가다’和‘(-어) 오다’,並進一步期許藉由本研究的結果,學習者們得以將此文法表現確實的應用於日常生活與對話當中。 「補助用言」是中文母語者學習韓語時,感到困難且容易出現誤用情況的文法範疇之一,尤其韓語之中「補助用言」的運用相當發達,而中文之中雖然亦有與其對應之「補語 」的概念,但與韓語的「補助用言」相較之下,兩種文法概念雖然相似,但分別屬於兩個語言的框架之中,仔戲相比,兩者概念的判別基準與定義以及使用情況分佈,有著相當程度的落差。韓語「補助用言」之中的‘(-어)가다’和‘(-어)오다’,若將其直接認知為中文的「趨向補語」,而翻譯為「動詞+去」和「動詞+來」的話,反而容易產生誤用,甚至在某些特殊的用法時,是找不到韓中兩語言的對應關係的。 因此本研究從中文母語者學習韓語時面臨困難的「補助用言」範疇之中,選出‘(-어)가다’和‘(-어)오다’這一組類型,以中文母語者的角度對其各種用法進行分析,並依循找出其對應的中文。首先,為了釐清韓語補助用言‘(-어)가다’和‘(-어)오다’對於中文母語者的學習困難,將會依據先行研究(既存研究)鉅細靡遺地揭露韓語補助用言的各種特色,以及其中‘(-어)가다’和‘(-어)오다’的各項用法分類。接著,將語言資料庫的內容以抽樣篩選的方式,檢視補助用言‘(-어)가다’和‘(-어)오다’各種用法的使用分佈情形,進而比對先行研究之中的分類法是否符合語言使用者的使用情形。最後,將整理韓語補助用言‘(-어)가다’和‘(-어)오다’所對應的各項中文表現,並概略的比較韓語與和中文之間的的使用方式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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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政府補助收入影響因素之實證研究 / Determinants of Government Subsidies i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An Empirical Study

黃存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是以「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40家會員為研究對象,2007年與2008年為研究期間,採用落後一期的解釋變數,並利用Tobit模型來探討哪些非營利組織的特性變數會影響其政府補助收入的多寡。本文分組織財務特性與組織自身特性二個構面來分析。組織財務特性的實證結果為:捐款收入與資本適足性對於政府資金挹注具有顯著的負面效果;組織服務效率對於政府資金挹注具有顯著的正面效果;而商業收入與政府補助收入之間呈現不顯著的反向關聯性;行政管理成本與政府補助收入呈不顯著的正向關聯性。由組織自身特性實證結果發現:組織宗旨及組織規模對於政府經費補助有顯著的正面影響效果;組織年齡對於政府經費補助有顯著的負面影響效果;而組織區位、企業資助成立者則與政府經費補助之間呈現無顯著的正向關聯性;組織服務範圍與政府經費補助之間呈現無顯著的反向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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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藝文型非營利組織之決定因素-以臺北市文化局補助為例 / The determinations of government subsidy to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黃怡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欲探討政府補助非營利組織之影響因素。政府補助對非營利組織而言是重要且穩定的財源,而那些組織特性會獲得較多的政府補助。本研究將政府補助限於台北市文化局之文藝類補助。運用民國91年到98 年的補助資料,並透過文獻設立可能影響政府補助之變數,以普通最小平方法(Ordinary Least Squares,OLS)估計各變數對政府補助的影響。本研究將政府補助分成政府補助金額、政府補助比例和政府補助金額變動百分比三種類別。最後本研究實證發現非營利組織成立年數越久、計畫金額越高、申請比例越高、受補助次數、新聞能見度越高、組織透明度越高、從事國際活動越多之非營利組織,獲得較多的政府補助金額。而具備能提出高額計畫金額,擁有多次受補助與辦理國際活動的專業能力,以及高新聞能見度和組織透明度者,屬大型組織的可能性較高。此外計畫總金額越高,政府補助金額顯著越高,政府補助比例越低,而計畫總金額百分比變動時,政府補助百分比變動呈顯著正向變動,表示政府補助的幅度低於計畫總金額的增加幅度,使計畫總金額越高,政府補助比例反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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