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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農地規定地價對農地移轉及稅負之影響

陳錫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平均地權為國父手創的民生主義土地政策,亦為我國憲法所明定之基本國策,旨在透過「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的辦法,而促進「地盡其利」實現「地利共享」的目標。 過去平均地權的實行僅限於都市地區,致使都市邊緣、新發展地區地價暴漲,漲價均歸於私囊,成為土地投機的溫未,妨礙土地利用,影響社會風氣,經各方面多年的努力,平均地權條例終於在民國六十六年一月十八日由立法院完成三讀,同年二月二日由總統公佈施行,將實施範圍擴及全面,並於六十六年十月一日及六十七年十月一日分兩梯次分別完成規定地價工作。惟自第一梯次規定地價至今已歷一年有餘,其間農民對實施平均地權之反應如何?實施之結果對農地移轉產生何種影響?是否增加農民的負擔?等等問題尚未聞及已作過具體有系統的調查研究,而此項研究乃對全面實施平均地權效益之評估關係密切,必須作實地訪問調查,始能瞭解全面實施平均地權之功能及其對農業發展之影響。故筆者乃針對這些問題作實地訪問調查,並搜集有關資料,加以分析探討,至本文之內容,略陳於後。 第一章緒論:首先敘述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再對本文的研究範圍加以界定,並提出研究方法。 第二章平均地權之理想與實施:內分兩節,第一節在說明平均地權之意義與目標,並分析其與規定地價之關係。第二節則敘述臺灣實施平均地權之沿革及全面實施平均地權所具之意義。 第三章臺灣農地規定地價之方法:先說明規定地價常用之方法,次敘述臺灣辦理農地規定地價實際作業程序與辦理成果。最後,根據實地訪問調查所得之資料,加以分析檢討並提出建議。 第四章農地規定地規定地價後對農地移轉之影響:主要是根據實地訪問農戶所得之資料,及至有關機關搜集規定地價前後農地(田、旱地目)實際買賣移轉情形,加以分析探討其原因所在,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五章農地規定地價後對農民稅負之影響:分別就(一)規定地價前農民對田賦與契稅方面的負擔,(二)規定地價後農民對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的負擔,加以分析比較。最後,就規定地價而不課地價稅及農地移轉時課征土地增值稅的場合,加以檢討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根據以上各章的分析與檢討,提出綜合性的結論及建議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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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貸機關之農貸成本與農戶負擔能力之分析

黃昌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今日農業生產仍為台灣經濟結構之重要環節,農業生產之增進,又有賴農業金融之輔助。是以農業金融制度之良窳,直接攸關農業生產之盛衰,間接亦影響國民經濟之榮枯。台灣農業生產能有今日之進步,農業金融輔助之功,實不可沒。然則本省農業金融制度是否已無改進之必要?農貸利率與期限之規定,是否與農家之債務負擔能力相適應?凡此諸端,尚有待廣泛之調查與週詳之檢討。本文擬對此一問題,試為初步之探索。 本文首先分析農家對於體債務之負擔能力,並以現行農貸利率、期限與農家債務負擔能力相對比,以估測兩者之適應程度。進而分析農貸機構之貸款成本,及其與現行農貸利率、期限之關係,以覘其是否有加以調整之需要與可能。然後將其分析結果,予以綜合說明,以尋求問題之癥結所在,從而提出解決方案。其大要如下: 首章緒論,旨在簡介台灣農貸與農業概況。台灣辦理農貸機構,可分三大類:第一類為專業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銀、土銀、合庫及農會信用部;第二類為一般金融機關;第三類為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貸款金額,民國五十六年底餘額為一百一十六億元,其中第一類機構貸放額佔七八、七八%,第二類貸放額佔三、九五%,第三類佔一七、二七%。依期限分,則一年期以內者佔五○、○八%,一至五年期佔二二、九四%五年期以上佔二六、九八%。至於農業,其生產值在民國五十六年度,佔國民生產總值的二九、三六%。農業人口五九五萬人佔總人口的四四、七四%。農家有八六萬八仟戶,自耕農佔六八%,半自耕農佔二十%,佃農佔一二%。耕作面積在一公頃以下之農戶佔六○、九九%,一至二公頃者佔二四、一七%,二公頃以上者佔一四、八四%。 第二章分析農家之債務負擔能力。從分析中發現台灣農家之債務負擔能力,就全省平均言之,尚屬正常。惟倘按耕地面積分組分析之,則不容樂觀。蓋農家經濟情況之好壞,與其耕作面積大小成正比。耕地大的農戶情況尚佳。耕地在一公頃以下的小農,則不但所得低,凈利少,甚至無法靠農業收入以維持生活,其對債務負擔能力之薄弱,自在意中。無論從農家經濟之財務結構、收支損益或長期償債能力等方面分析,均得相同之結果。於此特別值得注意的乃是:目前耕地在一公頃以下的小農,竟佔全省農家總戶數百分之六十以上,問題之嚴重,不言而喻。 第三章就上述農家對債務負擔能力分析之結果,與現行農貸利率、期限,加以比較分析。顯示農家對長期投資性貸款之缺乏負擔能力,以及對現行農貸利率、期限之無法適應。揆其癥結,乃在於農家所得低,凈利少之故。當然,農貸利率過高,期限過短,亦不失為重要因素。至於農家對短期農業生產週轉金之貸款條件,尚屬勉可適應。惟是項貸款在制度上未曾考慮農場經營之全般性,且未能對實際需要為適時適量之供應,是其缺點。 第四章乃分析農貸機構之貸款成本,及其與現行農貸利率、期限之關係。指出台灣農貸機構大多以普通存款,充作農貸資金之主要來源,以致農貸成本,高達月率八□以上。除非農貸機構能另行設法獲得長期低率資金;否則在目前農貸成本之下,企求農貸利率與期限之調整,事實上縱有可能,其幅度亦必甚微。 第五章論問題之核心所在及其解決途徑,乃基於以上分析結果與農村之實際情況,認為解決問題之首要途徑,在於提高農民所得。並以促進農業機械化、經營企業化,從而降低生產成本,為達成提高農民所得之最佳方法。惟以目前農場面積細碎,長期資金缺乏,實有難於著手之感。為期有效改革,除了長期低利資金之籌集外,似應實施農貸輔導制度:一面勸導無耕作實益之小農轉業,使農業人口移向工商業過程中,能在實質上減少農家戶數;一面配合農業金融力量,使繼續經營農業者得以擴大農場面積。並以金融、技術等輔助,誘導農民改進經營方式與耕作技術,達到農業生產現代化。同時,為便利農民離村轉業工商計,應加強就業訓練;並與建平價住宅租與或售與轉業後之農民居住,以安定其生活。 第六章結論,說明台灣農業生產問題頗為復雜,本文僅就其中一部份提出檢討,以期發掘問題這所在,並探索其改革之方向。當然,改革並非一蹴可幾,今後對農業生產之任何改革,決不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必須從國民經濟之全般性著眼,確立目標,端正方向,從而釐訂通盤計劃,次第付諸實施,方克有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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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農會信用部的發展與改革 / The development and reforms of the credit departments of farmers’ associations in Taiwan

李聰勇, Lee, Chung Y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農會信用部發展已超過百年歷史,歷經日據時代與臺灣光復後多次的改組及改革,見證臺灣經濟發展與經濟結構的轉變,並扮演政府與農民間的溝通橋樑。本研究除了探討臺灣農會信用部的演變外,另介紹美國、日本等先進國家的農業金融體系運作情形,歸納分析農會信用部面臨的問題、經營績效的變化、及歷次改革的過程。 農會信用部在臺灣118個無銀行且無信用合作社的鄉鎮,設立325個營業據點,顯示農會信用部是基層農村地區不可或缺的金融機構。雖然無股金制及金融專業相對缺乏等制度性問題,降低農會信用部的競爭力,但農業金融法施行後,農會信用部的財務及業務已有顯著改善。農會信用部不僅是金融體系中的一環,更涉及農業發展與整體地方政治運作的複雜課題,對於農會信用部的改革必須正視現實及政經環境。34家農會信用部讓與商業銀行的改革方案,在最短期限及最低社會成本下,處理經營不善農會信用部,堪稱成功的改革。 對於未來農業金融的長遠發展,應從組織制度與結構面進行農會信用部改革,包括恢復股金制及引進外部專業理事與監事;強化農業金融安全網的功能,如推動立即糾正措施、建立多元退場機制與農業金融存款保險機制;透過合併及資訊整合提升競爭力,包括建置完善合併法規及提供誘因,鼓勵農會合併,並推動農會信用部資訊整合,發揮農會信用部通路優勢;金融監理制度應適度調整,如修正強制一律轉存全國農業金庫制度、主管機關自行辦理金融檢查;及強化農會信用部自律功能與發揮經營利基,包括提升金融專業程度,落實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並透過農會綜合經營體制及地緣與人脈的優勢,發揮其經營利基。 / Credit Departments of Farmers' Associations(CDFAs)have provided farmers with the required capital in agriculture industry for a hundred year and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farmers.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research the evolution, role, function and changes of CDFAs. Besides, we introduce the agricultural financial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Furthermore, we induct the challenges CDFAs face and analyze the performances of CDFAs after the Agricultural Finance Act implementation. At last, with a view on the process of reform, we present suggestions to the agricultural financial policy. There are 325 CDFAs in 118 villages and towns where are no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results also show that system and structure issues reduce CDFAs competitiveness, however, after the Agricultural Finance Act execution, the performances improve remarkably. In addition, reform must face the reality and politics and the policy that mismanaged CDFAs taken over by banks is a successful examp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finance, accelerate reform on CDFAs by restoring capital stock system and introducing specialized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moreover, strengthen functions of agricultural financial safety net, such as implementation of prompt corrective actions, establishment of multi-dimensional mechanism to withdraw mismanaged CDFAs from the market and establishing the agricultural finance deposit insurance. Besides, promote competitiveness by legislating on regulations of the merge laws and constructing information networks for agricultural finance. Furthermore, make revision of regulations upon the surplus in funds of CDFAs should all be transferred to the Agricultural Bank of Taiwan and implement financial inspection by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itself. At last, cultivate professionals in agricultural finance and strengthen the internal controls and auditing sys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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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第二階段農地改革執行成果之評析

郭文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台灣由於經濟快速成長,對農業發展與農地利用造成極大衝擊,諸如造成農場經營規模零細化、農民兼業化、農業勞動力老化、農地利用粗放及農場經營效率偏低等諸問題,有鑑於此,政府乃於71年底開始推動第二階段農地改革,獎勵農地委託經營、共同經營與合作經營、推動農業機械化、農地重劃、辦理擴大農場購地貸款與修訂有關法令。但第二階段農地改革五大政策措施實行至今已十餘年,其執行成果究竟如何?又從「農業綜合調整方案」得知,此等項目均已列為續行方案之中,然未來續行方案宜循何等原則?凡此均為本研究所探討的內容。   綜合本研究之分析得到以下之結論:   一、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方面其執行成果並不顯著。   二、農地重劃方面除重劃後之耕地坵塊集中一處情形,未達預期之目標外,坵塊平均面積擴大情形、農場結構改善情形幾乎完全達到預期之目標。   三、農業機械化方面,水稻生產各項作業,幾乎已達全面機械化程度。   四、農地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方面:大多數農會推廣人員與專業農均贊成縮小免徵範圍為非都市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或移轉予核心農民,方予免徵土地增值稅。   根據本研究之結論提出下列建議:   一、為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應以建立合理租佃制度,實施耕地租賃與委託經營,以輔導13%之專業農民自立經營為主。   二、建議農地重劃之工程費用,由政府全額負擔。另於農地重劃施工期間,給子休耕補助。   三、農業機械化基金,建請恢復當年「專款專用」之原則。   四、促進農地一人繼承方面:本研究建議一子繼承但無自任耕作時,僅減免其遺產稅或贈與稅之1/2,以使產權單純化。但當其繼承後,持有未達一段時間,即予變更或轉賣時,增值部分由共同繼承人按原繼分所佔比例分配。   五、合理化租佃制度應儘速確立,有關農地移轉、租佃制度悉應立法規範,同時建議將名稱相異但實質相同之名詞用語予以統一。 / Recently the rapid economic growth has brought a great impact to th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farmland utilization in Taiwan. such fragmentation of farm scale, farmer becoming a side job ocupation, againg of agricultural force, rough of farmland utilization, relative low farm operation efficieny, and so forth. In view of such impact, the government began to implement a Second Farmland Reform Program in end of 1982 to encourage contract operation and joint operation of farmland, promote mechanization of agricul-ture, farmland redistriction, extending loan for purchase of farmland, and revision of rel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However, what is the result of the "Five major policies" in the second Farmland Reform Program which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over 10 years. Though such measures are continues in the " General Agricultural Adjustment Program" today, what would be the principle for such programs? All these are the issues reviewed in this study. From the study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 is achieved:   1. The result of enlarging farm operation scale was not significant.   2. On farmland redistriction, enlargement of average land size and improvement of farmland structure almost achieved the expected target, but concentration of farmland after the redistriction did not meet the expected target.   3. On agricultural mechanization, all procedures in paddy rice production were almost ntirely mechanized.   4. On land value increment tax payable upon transfer of farmland, most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s' officials and specialized farmers supported reducing of scope of tax exemption to transfer of specific and general agricultural zone in non-urban area to core farmers.   From the conclusion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are presented:   1. To help expending of farm operation scale, it is recommendable to set up a reasonable tenancy system, implement lease and contracted operation to gruide 13% of the specialized farmers to operate independently.   2. The study suggests the government to bear all the cost of farmland redistriction, and to provide fallow subsidy during the period of redis triction.   3. It is recommendable to restore "particular fund for particular purpose" policy in utilization of the Agricultural Mechanization Fund.   4. In single successor for farmland, the study suggests only one-half of the legacy tax or donation tax is exempted if there is only a successor who is not a tiller as an incentive for single ownership, but the tax of land value increment should be born by all the sucessor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respective share of succession if the land is transfered to other within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5. A reasonable tenancy system should be set up as soon as possible, farmland transfer and tenancy system should be legislated, and uniform terminology shall be established different terms having the same mea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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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金融之研究 / The study of agricultural finance in China

吳鴻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國農村金融隨著政經情勢的改變,組織與功能歷經建政初期、大躍進、及改革開放年代。不同的背景而有所變革,見證中國經濟發展與經濟結構的轉變。本研究除了探討中國農村金融的發展歷程外,另介紹美國、日本、及臺灣等國家的農業金融體系運作情形,以作為中國農村融改革的借鏡。 改革開放後,中國的經濟快速成長,但卻造成城鄉部門生活水準差距的逐漸擴大,農村青壯年勞動力大量流失,農民在經濟上愈趨弱勢,造成國有商業銀行大規模撤離農村,金融機構審慎辦理農村貸款,導致農民貸款難及農村資金外流嚴重,加上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不完善、管理體制不健全、及多元目標衝突,而致資產品質差,歷史包袱沉重,凡此均是農村金融所需面對嚴肅課題。自2003年以來,中國對農村金融進行一連串改革措施,使得農村金融體系在營業規模及資產品質改善等方面均朝正向發展,自2006年放寬農村地區金融機構准入政策,也有效解決農村地區金融服務供給不足的問題。 中國農村金融未來的發展,本文建議應整合農村金融體系資源,發揮經濟規模的功效;建立完善農村金融法律制度,使農村金融體系的成員,均有法可循,並受其保障;規範農村資金回流最低比例,並運用財政政策將資金引導回農村地區,避免資金外流使農村經濟陷於惡性循環中;及利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於農村地區營業據點最多的優勢,推展符合農村地區的金融商品,有效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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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專業農戶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研究

鍾天仁, HONG, TIAN-R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主要的目的在探討南投縣專業農戶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之展望及途徑。第一章分四節, 內容為本研究之動機、目的、方法、步驟及資料的蒐集。第二章分二節,就擴大農場 經營規模之理論及方式加以研討。第三章分五節,探討專業農戶的經營現況及趨勢, 並就專、兼業農戶的經營現況加以比較。第四章分參節,為專業農戶的意願調查分析 ,探討專業農戶對擴大農場經營規模的意願及看法。第五章分三節,就專業農戶擴大 農場經營規模的展望及途徑作一研討。第六章分二節,為本論文的結論及所提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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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工業區編定與開發之研究

紀聰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動機、目的: 近年來工商業之得以迅速發展,農業之支持居功厥偉,真正做到所謂「以農業培養工業」之經濟發展方針,相對的,由於工商業之擴張,生產因素受到利潤之影響,多流向工商企業,致農村經濟普呈蕭條景象,吾人以為此時亟應「以工業發展農業」,適巧政府提出在農村地區設立工廠之主張,遂引起筆者對本文之研究興趣。 因農村工業區在我國乃係初創,筆者願藉此研究解明下列問題,以供日後設置之參考。(一)設立農村工業區之用意何在?(二)農村工業設置之區位與規模應如何決定?(三)農村工業區之開發機構、開發資金來源、出售地價之決定等問題應如何解決?(四)農村工業區應引進那些工業?應採何種策略引進?(五)農村工業區設立後對附近農場經營可能發生之影響?應採何種措施,以緩和其間之衝突?(六)與農村工業區設置有直接關係之用地征收問題,規定地價問題,□地使用管制問題等應如何解決? 二、設置必要性之探討: 本文擬從三個角度來探討農村工業區設置之必要性:(一)就農業部門言,1.農村工業區設立後,可增加農村地區之就業機會,藉農外所得之增加,提高農家所得。2.農村工業區之設立,可使欲在晨村設廠者集中設廠,防止農田之濫用。3.由於農村就業機會之增加,可緩和農村青年之外流,避免農村人口弱年化之傾向。4.設立農村工業區後,可增加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印花稅、所得稅、契稅…等之收入,促進農村地區之建設。5.農村地區就業機會協加後,如能輔以適當之配合措施,可藉此逐步擴大農場之經營規模。(二)就工業部門言,1.農村工業區之設立,可引導工業之分佈,均衡各地區之經濟發展。2.農村地區工資較廉,農村工業區之設置可減低勞力供給成本。3.設立農村工業區,可使興辦工業人取得價廉之設廠基地。4.避免工廠於農村零星分佈,防止公害之無限蔓延。(三)就都市及其他部門言,農村地區就業機會增加,防止農村人口之大量外流,1.可避免都市人口之過分膨脹。2.緩和南北旅運上之壓力,3.避免因人口遷移,社會系統速變動所發生之不良影響。此外,農村工業區之設立,可合理疏散過分集中之工廠,減少戰時之損失。 三、農村工業區之編定: 影響工業區區位之因素有:原料、動力、市場、勞工、交通、服務設施、氣候狀況、水之供應、廢物處理、租稅結構及政府政策等,影響工業區規模之因素有:生產資源之數量、市場對高品之需求、工業區之開發目的、工業集團之種類、集積之利益、開發成本等。 農村工業區之編定在區位上應注意:(一)聯外交通便捷。(二)人口大量外移之縣市優先編定。(三)與區域計劃相配合。(四)配合特殊工業原料之產區。(五)儘量利用不能耕種之土地或低等則農田,重劃過之農地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使用之。(六)有充分良好之水源。(七)地勢平坦,易於排水。(八)電力供應方便。(九)遠離國防軍事設施。(十)有相當可供擴充之餘地。至於其規模上應注意:(一)考慮工業區附近適當通勤距離內所能供給之勞力數量。(二)地方資源專業工業區應先考慮原料供應之最大數額。 目前,由政府按法定程序編定之農村工業區有四,即南投縣竹山工業區、雲林縣元長工業區、喜義縣義竹工業區、彰化縣埤頭工業區。其中竹山工業區係以製造竹製品為主之竹器專業工業區,其餘三處係以農產品加工業為主體之綜合性工業區。 觀諸前述四處農村工業區,就區位言,所分布之鄉鎮多半偏遠而落後,其中尤以元長及義竹兩工業區為然,選擇此偏遠而落後之鄉鎮為經濟發展之成長點,因其本身成長潛力薄弱,交通又欠發達,對附近鄉鎮勞力之吸引力量不強,對工廠之引力更弱,是故甚難擔當起帶動區域經濟發展之任務。就規模言,前述四工業區面積多固定在一二十公頃之間,與最經濟之工業區規模(一○○∼二○○公頃)相較實嫌太小,且這些工業區多未能因應當地之勞力及原料供給量決定其規模,筆者認為嗣後編定農村工業區時,應先確定工業區之性質,如係專業性工業區,其規模之決定應以該項原料之供給量為依歸。如係純以創造就業機會為目的之綜合性工業區,其規模應視□近地區勞力供給量而定,約不可存有「農村工業區以一二十公頃為宜」之固定規模觀念。 此外,尚有三點值得吾人在此一提:(一)前述四處,均於倉促間編定,未能深入調查各區附近之社會經濟背景,日後,寧可多費調查時日,不宜因爭取時效,而草率決定。(二)前述四處多係利用高等則水田,日後宜避免之。(三)工業區之開發應與區域計劃配合,以促進區域性之合理成長,四處中除竹山工業區能符合區域計劃之構想外,其餘均非區域計劃中之理想區位,今後這些帶動區域經濟發展之成長點——農村工業區——之選擇,原則上應以區域計劃中擬擴大之獨立市鎮為準,蓋這些市鎮交通較為發達,現有之各項公共設施較為齊備,人口亦較集中,發展之潛力較為雄厚,如予配合農村工業區之設置,藉勞力及原料之吸引產生波及效果,可直接或間接帶動附近鄉鎮之繁榮。 四、農村工業區之開發: 農村工業區開發所涉及的順題甚為廣泛,筆者擬捨建設工程技術問題,僅就開發機構、開發資金、出售地價等問題加以討論: (一)開發機構:國內實際參與工業區開發工作之單位有: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中華工程公司及榮民農墾處,這三個單位之人力與物力畢竟有限,致使工業區之開發甚緩,欲配合今後工業之發展,吾人以為前述三個公營事業單位之外,尚可鼓勵民間投資開發或與縣市政府合作之方式開發。其合作之條件,與現時臺灣土地開發公司、中華工程公司及榮工處與縣市政府合作開發之條件相同。 民間參與農村工業區之開發,可能遭遇之最大困難是各項公用事業之敷設,如自來水、電力、電訊等系統,往往無法配合工業區之開發進度,阻礙開發工作之進行,吾人以為其配合辦法應於獎勵投資條例施行則中予以明定,並切實執行。 (二)開發資金:目前農村工業區之開發,其資金除少數由加速農村建設專款補助及部份週轉金由農復會撥借外,其餘不足之數多來自金融機構之貸款,利率高、期限短,加之開發完成之工業區土地出售進度緩慢,貸款本息之償還,使開發單位甚感困擾。同時,類此開發經費大部分仰賴金融機關貸款之方式,如銀根縮緊之際,此項貸款自不易獲得,開發資金無著,豈不令工業區之開發陷於停頓,是故筆者認為應籌措相當數額之農村工業區開發循環基金,此項基金可由加強農村建設專款中撥列。 (三)出售地價:農村工業區之開發,是經創造就業機會,繁榮農村經濟為目的,為使工廠順利引過農村,達成前述目的,區內土地之售價應以低廉為宜,亦即於開發成本酌加開發單位合理利潤及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外,不應再以其他名義提高售價,至於獎勵投資條例所規定之參照工業區附近地價上漲情形提高售價之方式更不相宜,蓋開發農村工業區並非以營利為目的,若為防止興辦工業人假興辦工業之名行土地投機之實,可於法律中明定興辦工業人承購工業區土地,於停辦工業欲轉售土地時,其土地得由政府按原價收??。現行開發完成之農村工業區,土地出售價格係按開發成本加開發單位利潤(五%)與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四%),售價計算方式尚稱合理。惟用以核算出售地價之可售地面積遠小於實際之可售地面積,動輒相去在一千坪以上,使售價有偏高之嫌。日後應於工程施於工程施工釘樁後,即行為地籍測量,務使前述兩項面積趨於一致,使售價之核算公平合理。 五、農村工業區工廠導入策略: 農村工業區導入之工業種類應以符合下列條件為宜:(一)能創造較多就業機會者。(二)只需較低技術者。(三)原料可由當地直接生產供應者。(四)公害程度較輕微者。(五)市場擴大者。(六)能引發較多關聯工業者。(七)能配合農業生產者。合乎此諸條件之工業有地方資源型工業、勞力密集型工業。前者如農產加工業,後者如電子業。究竟應如何將這些工業引入農村工業區,吾人以為似可採取下列鼓勵措施:(一)減免有關稅捐:如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之減免。(二)加強農村之公共設施,如加強產業道路及聯外交通道路之建設,加強金融服務,於農村工業區內設立金融分支機構。(三)對區內工廠提供特別貸款:如購地貸款、建設廠房貸款、業務性貸款等。(四)採退還土地增值稅或補助遷移費方式,鼓勵市區內工廠遷往農村工業區。(五)限制某些工業於繁榮地區設廠。此外,進口機器設備免征關稅及房機器予以特別折舊等優惠措施亦可同時考慮。 六、農業工業區與農業發展之配合: 農村工業區之設置確能如「加強農村建設重要措施」原文中所言,可增加農民之兼業機會,提高農家所得,但農民兼業現象之普遍化,對農業之發展究是利?抑是弊?根據農復會余玉先生之調查,農民兼業將使農場經營效率減低,影響農業之發展。當此之際,農村工區之設置,除應注意提高農民所得之「救農」目的外,尚應採配合措施,促使「離農」,藉此擴大農場面積,促進專業化經營。至於其配合措施,吾人以為可採下列方式為之:(一)鼓勵農民以出售耕地之方式離農:此者,政府可以租稅減免間接方式為之,亦可以直接參與之方式為之,所謂直接參與之方式,是政府於開發農村工業區後,保留一部份股權,且以交換過小農或兼業農之耕地,轉放領與專業農戶,採此方式尚有許多細節問題必須考慮:1.農民意願問題,2.資金籌措問題,3.農地折價問題,4.專業農戶之選定問題,5.地價攤還問題,6.執行主體問題等,針對這些問題,擬訂妥善處理辦法後,再選一處農村工業區予以試辦,成效良好再行推展。(二)鼓勵小農或兼業農以出租或委託經營之方式離農,欲採此法,必須修正現行法令之耕地租佃條件,並對委託經營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及糾紛之處理,於農業發展條例中明確規定,以便日後之推展。 七、農村工業區設置有關問題之檢討: (一)用地征收問題:農村工業區之開發,土地之取得是一重大關鍵,有關工業用地征收之法令,厥為土地法及獎勵投資條例,此二法對征收程序及補償標準之規定不盡相同。同時,獎勵投資條例與其施行細則,母子法間之規定亦互相矛盾,殊有統一之必要,以便日後之執行。 (二)規定地價問題:工業用地一經編定即規定地價,而用地外則不予規定,此局部規定地價之方式,發生下列不良後果:1.用地內土地出售須課土地增值稅,用地外土地無此負擔,是故用地內土地所有權人為獲取與用地外類似土地等額之實際地價收入,必以高價出售,使增值稅嫁於買受人。更由土地所有權人需索高價,使興辦工業人多轉向購買一般農地設廠,造成良田之濫用現象。2.工業用地一經決定開發,即採征收方式取得土地,如原係供農業使用者,每公頃補償地價最高約為三十萬元左右。當開艱完成後,工業區□近地價,必趨上漲,如以每坪三百元計,每公頃將達九十餘萬元,區內外地價相去達六十萬元以上,此無異於犧牲區內土地所有人之利益,以造成區外土地所有人之好處,顯失公平原則。欲解決前述二問題,全面規定地價實為當務之急。 (三)鄰地使用管制問題:工業區開發後,工廠之引進,間接引起對相□土地之需要,由於缺乏適當之管制,零亂發展勢所難免,未雨綢繆之計,應先就*近地區土地予以適當之規劃,使能合理而有秩序之發展。 八、結論: 自政府公佈「加強農村建設重要措施」以來,各項建設大力推展,且成效斐然,惟獨農村工業區之開發成效不彰,是有應予停辦之議,筆者對此不以為然,由前述之分析,無論從農業、工業或都市及其他部門探討,從經濟或社會角度觀察,農村工業區自有其存在之必要性,其成效不彰,乃因近年世界普遍經濟不景氣使然,是故,不可因一時土地之滯銷而遽以停辦。 農村工業區之設置所涉及者,並非單純的農業問題,亦非純粹的工業問題,而是農工配合之綜合性問題,此項措施與未來的農工業發展有密切之關係,政府有關單位應特予關注並密切配合,方可使開發工作發揮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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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資源永續觀點探討休閒農業與土地利用之關係

林琬菁, LIN ,WAN 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世界各國於經濟發展過程中,為解決農業結構僵 化、農村經濟凋敝,以及農民所得相對偏低問題,發展休閒農 業已逐漸形成一股潮流。鑑於目前全國僅12家休閒農場取得合 法資格,大多數休閒農場仍處屬於不合法經營,因此,本研究 旨在瞭解其合法比例偏低之原因,為達上述目的,本研究首先 透過問題之陳述與分析以確立研究目的及研究範圍,其次蒐集 休閒農業相關文獻加以分析探討,確立研究架構,並以截至2004 年3月29日農委會同意准予籌設許可之126家休閒農場為研究對 象,透過休閒農業經營者之問卷調查及專家學者、政府官員之 深度訪談,主要研究發現:1、休閒農業經營者之教育程度,專 科以上學歷居多(44.5%),轉型休閒農業原因以自身興趣(61.1 %)比例最高。就職業別,42.6%的兼業農並非將休閒農業當 作副業經營,值得深究。2、休閒農業以北部及中部最為蓬勃發 展。3、休閒農場以山坡地保育區、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為 主要土地利用型態。4、休閒農場土地面積以3公頃以下(53.7 %)最多,農業經營體驗型休閒農場(72.2%)為主要經營型 態。5、休閒農場所面臨之土地問題,主要以受到公有道路與水 溝地目的分割,肇致無法擴大經營規模。6、61.1%的受訪者認 為位於非都市土地面積需達10公頃以上始准設置遊客休憩分區 顯不合理。7、休閒農業所面臨的問題主要為法令限制太多及申 請流程繁複。8、農業及生態體驗為休閒農場主要經營項目,但 經營住宿及餐飲比例有偏高趨勢。9、發展休閒農業有助農民增 加收益、環境改善及地方經濟轉型。10、發展休閒農業有助於 資源永續發展。11、超過50%受訪者認為資金籌措不易,需要 政府協助專案貸款或補貼。 依據研究結果,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建議:1、為整體土地利 用效益之考量,建議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休閒農業區內之休閒農 場設置面積得酌於放寬,以發揮土地規模效益。2、休閒農業區 外之休閒農場設置面積仍應採較嚴格的限制。另外有關道路或 水路若能維持原有功能之維護(如要求出入道路之留設、原有 水路維護等)應可視為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條設置 休閒農場之土地應完整,並不得分散之規定。3、為解決目前休 閒農場土地合法性問題,有條件採就地合法,如屬程序違規, 則補辦相關程序;如為實質違規,仍應依法處置。4、建議將現 階段推行中之休閒農業涵蓋休閒農漁園區、休閒農業區與休閒 農場,建議加以整合,以有秩序的區域整體發展取代無規劃性 的點狀發展,同時避免資源分散,政府應積極輔導取代單純資 金之補助,並擬定整體性、系統性之休閒農業發展政策。5、建 立休閒農場稽核制度,並公布稽核成果,提供民眾選擇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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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農企業法人取得農地使用權源之方式

師俊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農企業法人於規範上之意義有二,一則將農企業法人抽離出一般私法人之範疇,二則將其作為私法人取得耕地所有權所應具備之身分。然農企業法人經營農業之能力或意願,皆難以此一身分與一般私法人為區別,且就農業發展條例關於耕地取得限制規定之內容觀之,其與一般私法人之區別實益近乎於無。其使用農地亦可能對農地資源產生若干負面影響。經由本文之探討,發現客觀上取得農地典權、永佃權及租賃權,皆較取得農地所有權對農地資源保護有所助益。然透過對農企業法人及農地所有人主觀上對此三種方式接受可能性之比較發現,其中僅有取得農地租賃權一途較適合推廣農企業法人援用。對此,本文研擬兩項具體方案,即「調整相關規定使農企業法人儘先採租用農地之方式」與「公證法第十三條配合農業發展條例調整」。盼能有助於推廣農企業法人取得農地租賃權,一則使農企業法人便於取得農地使用權源經營農業,同時藉由此一方式對農地資源保護之功能,使我國寶貴之農地資源遭受破壞之可能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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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主大佃農」農地政策的探討-農會角色的省思 / Study on farmland policy of "Small Landlords and Big Tenant-farmers" - Rethinking of the roles of farmers' associations

蕭雁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農地係為國家之綠色資產,也是國家不可或缺的經濟基礎產業。由於台灣地狹人稠,農地分割細小、勞動密集度高,且耕作者年齡老化,在面對參與WTO後,對國外大規模經營的衝擊,讓管理農地的相關政策更形重要。而在這樣的社會、經濟環境下,政府提出「小地主大佃農」的政策,希望能以一次付租、分期償還的方式,鼓勵以租賃的方式,來擴大農場經營規模並引進優質人力,進而改善農業結構。 而在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中,農會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農會是台灣特有的非營利組織,在台灣的農地政策中,農會一直擔任著政府與農民間的中介者,而在此次政策中,農會除了擔任大佃農事業主體的角色外,更進一步以執行者的角色參與農地政策。因此,本文將從治理的理論框架,來探討政府的權力移轉,並以公私協力理論的水平互補、互動模式來了解政府與非營利組織間的互動。除此之外,本研究將透過深度訪談,依據本研究所擬定的三個問題:農會參與意願、農會組織內部執行資源分析、農會與土地所有權人信賴關係,來對研究的個案-苗栗縣後龍鎮農會進行探討。 本研究結論提出,農會對於推動政策係有意願並具備相當能力,且由於農會於當地深耕多年,容易與農民溝通進而向農民承租土地進行大規模耕作。但,由於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尚在起步階段,相關政策的變動與添附讓農會無所適從,或由於農民對於租賃制度的心態尚未扭轉等,而使政策無法順利推廣。俾希望藉由本研究能在政策初期提供第一手的資訊,以供未來政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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