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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戒嚴時期大法官釋憲與人權發展洪淑華, Hung shu-hu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華民國憲法在第二章裡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其中第8條至第14條為自由權之保障,但仍在第23條置一保留概括條款,因此憲法授權立法機關可以在第23條的情況下,用法律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如此一來使政府只要能掌握立法院,就能將行政機關之作為合法化。因此憲法中的基本人權保障就有淪為法律保障的危機。
雖然有此危機,但卻又並非必然如此,因為體制上仍有最後一道防線的設計。
憲法第171、172條又分別規定法律、命令與憲法抵觸者無效。所以必須有個機關能夠來維護憲法,其權力之重要性至為顯然,被稱為「憲法的維護者」,在我國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負責。
民國36年12月25日行憲,38年5月20日起台灣全省戒嚴。這種脫離憲政常軌的戒嚴體制竟運作近40年,直到民國76年解嚴為止。在整個威權體制下,憲法所保障的人權無法被兌現與落實。在憲法的人權保障已經被凍結的情況下,尚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可以對法律命令做違憲審查,釋憲制度在非常體制下並沒有被凍結。此時的釋憲機關就格外重要,成為唯一的救濟途徑。
戒嚴時期關於基本人權的釋字不多,本文將其分為三個範疇來討論,分別是繼續犯之認定、人身自由與表現自由。
經由本文的討論,我們發現戒嚴時期大法官會議所做成的關於人權的釋字,除了數量過少,在質的方面也沒有發揮保障人權的功能,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顯得相當配合政府,對憲法第23條所列要件從寬解釋,而非強調基本人權的重要性,對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加以「合憲」的背書。
司法的尊嚴與獨立在非常時期一直是被侵犯的,而當司法機關有機會作解釋、有機會發言時,卻又是自廢武功,站在行政機關的立場做考量,無法發揮權力制衡的效用。釋字第31號解釋使中央民意機關不需改選,沒有民主正當性的立法委員立出侵害人權的法律,交由行政機關「依法」侵害人權,若有人聲請釋憲,再由大法官為此一法律加以合憲之戳記,連司法的最後一道防線都失守了;因此立法、行政與司法機關建構成了整套的扭曲憲政的機器。
在戒嚴威權體制的時空下,大法官所做的解釋傾向執政者的立場,並未符合憲法之基本精神。在解嚴之後,大法官針對以上所討論的幾案釋字,再重新做解釋加以推翻,解嚴後這些釋字都是保障人權的里程碑,然而,對照之下,我們就能從中發現戒嚴時期大法官會議在台灣人權史上所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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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台灣地區的民主化與政治發展:國民黨與反對團體之互動何振盛, HE, ZHEN-S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的目的,藉探索戒嚴時期台灣地區的政治發展,以瞭解國民黨與反對團體的互
動關係,以及台灣民主化的情形。希望透過檢討以前的經驗,為當前缺乏共識的政治
衝突,提供合理管制與避免極化的參考意見。
本研究所採方法,係以政治發展理論之結構功能與社會過程綜合研究途徑為主;藉文
獻分析檢視歷史「事實」的前因後果。
本研究的資料來源,以本校圖書館,社會科學資料中心,本所圖書室,以及坊間書店
的圖書、雜誌、報章為主。
本研究共分五章:
第一章:導論。包括研究目的,文獻探討,理論基礎與分析架構。
第二章:歷史背景與生態環境。包括台灣的地緣特性,歷史沿革,經濟型態,社會結
構,意識型態與政治文化。
第三章:牢固型的權威統治與非組織化的政治反對。探討蔣介石時期台灣的政治體系
內外環境,對於國民黨及其反對團體之互動的影響,藉以反映此時期民主化的程度。
第四章:溫和型的權威統治與組織化的政治反對。探討蔣經國時期台灣的政治體系內
外環境,對於國民黨及其反對團體之互動的影響,藉以反映此時期民主化的程度。
第五章:結論。探討雛型多元政體的形成,政治衝突的昇高與失控,以柔解決台灣政
治發展危機的應循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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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宗教市場理論分析解嚴前後的台灣政教關係-以長老教會與一貫道為例 / An Investigation on the Political-Religious Relationship in Taiwan Before and After the Lifting of Martial Law in Terms of Religious Market Theory- the Presbyterian Church in Taiwan and the Yiguandao as the Two Examples王博賢, Wang, Po-Hsi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過去20年裡,宗教社會學經歷一場「典範轉換」的過程,世俗化理論受到宗教市場理論的挑戰,但同時它也奠基於世俗化理論,而此二理論典範至今仍在論戰當中。本研究即以台灣宗教發展中與政府有過高度緊張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以及一貫道的發展為例,來討論以西方國家調查為基礎的宗教市場理論是否仍能適用自如,或在可能的狀況下該如何提供理論在跨文化下的命題修正。
台灣作為一個華人社會,深受過去釋、道、儒三教合一的宗教文化思想影響,又經歷長時間的戒嚴,這些背景使宗教與政治的互動直至解嚴後仍保持一定程度的距離。本研究即從多數華人宗教與政治的互動開始,進而認識一貫道發展史,以及其組織結構,最後探討一貫道政教關係的發展,指出秘密崇拜方才是威權政府打壓一貫道的原因,並辨識出一貫道所佔的「中華文化」的獨特市場區位,得以降低與政權間的緊張關係。
另一方面,1949年後由中國各地隨政府來台的各教派,則因為歷史與政治的緣故,傾向遠離政治的政教關係。相對的,來台已經超過150年的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則在台灣歷史中,不斷調整自己的政教關係傾向,直到普世教協事件後,才開始升高政教間的緊張關係。在這部分,研究者也試圖將台灣基督教內兩大勢力的發展與美國做比較,卻很不幸的發現台灣基督宗教的邊陲性,甚至有因華人文化以及本身限制而成的玻璃天花板。
相對於與政治互動情況的不同,台灣的各個宗教組織團體因著各自的教義,幾乎皆參與在社會服務與慈善的工作。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與其他基督教宗派在外國差會的帶領下,成為台灣社會服務與慈善事業中領導的角色。而一貫道則透過社會服務與慈善,無意間為自己打下合法化的基礎,受政治壓迫下的宗教就持續在社會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在研究結論方面,首先,研究者認為,宗教市場理論在華人世界仍有適用性,但就如許多前輩學人的疑慮,適用上有其困難,必須在進行研究時隨之調整。但就台灣宗教研究而言,更重要的是台灣欠缺大型的適切華人情境的宗教調查。在此限制下,本研究發現台灣的宗教市場應非一個自由競爭的宗教市場,而是一種由少數賣方主導的市場狀態,其他的宗教完全無法撼動佛、道教與一貫道的領先地位。
回到主要的研究對象,研究者發現,戒嚴時期一貫道的受禁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與政府間高度緊張的原因有所不同,或許可以分為國際與內政原因,但背後最大的主因仍是國民黨政權的「人治」政治。政治的壓迫使得一貫道成為灰市或黑市,也是促成1960年代後一貫道向海外輸出的動力之一。而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因制度的不同,並未產生高度的緊張關係。因此,研究者認為教制的差異亦是影響兩宗教發展的因素之一。
當政治的壓力使宗教無法改變社會制度時,各宗教就致力於各種世俗性的社會服務與慈善,來完成其救渡或救贖的責任,但也進而使後戒嚴時代下的台灣缺乏公共神/佛/道學,多數台灣的宗教就偏向極端嚴格的、離世的方向,不過問任何政治議題。因此我們綜合社會服務與慈善參與以及政治兩個面向,多數台灣的宗教將偏向極端開放的、入世的方向,低張力的宗教是社會的主流,產生台灣宗教市場的偏態現象。但研究者也透過太陽花學運的宗教立場變化大膽預測,隨著第三次政黨輪替,民主鞏固的腳步越發穩健,將漸漸向自由市場的曲線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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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嚴後我國憲政改革與政體轉型之分析 / THE ANALYSIS ON CONSTITUTIONAL REFORM AND REGIME TRANSITION IN R. O. C.曾鋒禎, Zeng, Feng Z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乃有關我國(台灣地區)於解嚴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底止,憲政改革與政體轉型兩者之發展及相互影響之研究。
首章為緒論,係說明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相關的文獻;研究範圍、研究途徑等。第二章為相關理論的建構與概念分析,包括憲法、憲政及憲法變遷的理論;政體轉型的概念意涵作界定與分析;威權政體及其政經發等。第三章分析憲政改革的背景因素,主要分從四個面向加以探討一、解除戒嚴及其作用;二、民進黨對憲改所進行的抗爭與主張;三、國民黨威權統治的弱化及其憲改規劃;四、三月學運與國是會議加速憲政改革。第四章為對憲政改革與三次修憲加以評析。第五章探討憲政改革對民主化的影響。第六章結論,除總結全文的重點,交待研究缺失及限制以外,並對我國未來憲政體制之定位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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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論述在台灣(1945-1987) / Discourse on freedom of the press in Taiwan, 1945-1987楊秀菁, Yang, Hsiu Ch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的時間斷限為1945至1987年,研究的重心主要集中在台灣傳播學界的新聞自由論述,並希望透過比較的方式,與當時英美各國的新聞自由論述相對照,以瞭解台灣新聞自由發展的特殊、扭曲與不足之處。本論文除緒論、結論外,共有六章,就內容而言,可分為三大區塊。第一區塊為第一、二章,主要探討國際社會對新聞自由的見解。第二區塊為第三章,主要探討戒嚴時期台灣的憲法學如何界定新聞自由。第三區塊為第四至六章,亦是本論文的主軸,主要探討戒嚴時期傳播學界所建構的新聞自由。
整體來看,歐美社會,尤其是美國新聞自由的最新進展,包括:1956年美國新聞界要求政府公開資訊、減少新聞封鎖、同年美國國內所發生,記者赴中國採訪權的爭議,以及1971年美國報紙刊載「越戰報告書」所引發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的爭議等,大都能即時的傳入台灣社會。然而,關己則亂。戒嚴時期傳播學界面對台灣新聞自由受到種種限制的實況,基本上採取相對消極,甚至是迴避的態度。傳播學界一方面忽視政府對新聞自由的限制,一方面則將火力集中於媒體「責任」。
從「社會責任論」在台灣的發展觀之,引介人謝然之、胡傳厚與國民黨皆有深厚關係。而後續台灣自律組織的建立、相關會議所提出的社會新聞改進之道,亦與國民黨脫不了干係。對政府的態度,為自由主義與社會責任論者之間最重要的差異。然而,從相關的著作可看出,西方社會責任論的主催者,對於政府能否涉入,能介入多深仍存有許多疑慮。從自由主義到社會責任論,要求政府不要插足新聞事業的聲音一直存在。1950年的「歐洲人權公約」更特別明言「不受公部門干預」的表現自由。然而,在戒嚴時期台灣的傳播學界,拒絕政府干涉的聲音卻十分微弱。甚至在反共復國的重責大任下,新聞自由被降級到「法律保障」的層級,連僅存的社會新聞報導空間,亦與「國家利益」牽扯在一起。新聞事業被賦予超出歐美報人所謂的社會責任,進而需要「犧牲本身的自由和權利,以貢獻於國家民族」。
就結果來看,由國民黨主導的自律組織,以及社會新聞改進之路,在新聞界聘任與其立場相近的評議委員,與消極的不作為下,並沒有發揮國民黨所期待的效用。透過一些文章,我們可以發現,戒嚴時期台灣的傳播學界對其所屬的環境、新聞自由所受的限制是有一定的認識的。但在反共復國的大旗下,大都只能點到為止,或轉而要求新聞界必須瞭解國家正處於生死存亡之間。這樣的氣氛一直要到1980年代才有比較明顯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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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堊記憶:台灣「五○年代白色恐怖」集體記憶的保存、復甦與重建 / White Memory -- The White Terror in Taiwan in the 1950s: Preservation, Rise, and Reconstruction of Collective Memory葉怡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篇論文探討的是,台灣「五○年代白色恐怖」政治案件的「集體記憶」(collective memory)保存、復甦和建構的社會過程。
自1949至1987年,我國在戒嚴體制的控制下,「五○年代白色恐怖」的集體記憶曾經長期受到抹黑及消音,當時受難者及其團體在此一記憶的保存上,扮演了關鍵的角色,透過他們私下的集結與聯絡,在團體的脈絡中鞏固了此一記憶。
解嚴前後,過去被壓抑的許多記憶浮上檯面,透過紀念儀式、平反活動、修改法令、保存歷史地標等活動,各方主體重新召喚、組織、競爭詮釋集體記憶,端賴資源不同,決定了競爭結果。但是由於五○年代白色恐怖蘊含的意識型態和國族認同,不完全符合當時社會的需要,因此並未馬上進入國家論述。
隨著舊政權逐漸退出執政集團,新的國民黨政權有「建構新國家」認同的需要,同時遭受地方反對黨政府的強烈挑戰;配合社會控制鬆綁,文化媒介的傳播,民間記憶更加浮現。最後在「朝野大和解」等現實環境的配合之下,受難者團體採取迴避意識型態的論述策略,發揮了臨門一腳的功效,終於讓此一集體記憶進入正式論述,新的「人權論述」的建構和認同也在這個過程中悄悄的重構、凝塑。
但是目前呈現的集體記憶仍是經過篩選、組合後的結果,紀念碑的概念如「人權」、「民主」等,已獲得這一波國族建構的認可;但是相對的,由於兩岸的僵局未解,左翼思潮和運動仍然被排除在外;少數族群、弱勢性別的詮釋權也相對被忽略。目前各種不同主體,仍在互動中持續移動建構,或許下一次大規模的記憶召喚,隨時可能在適當的時機,再度出現在公共論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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