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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における扶養法理論の継受と変容 -日本との比較で

陳, 明楷 24 September 2013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17848号 / 法博第154号 / 新制||法||145(附属図書館) / 30668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松岡 久和, 教授 山本 豊, 教授 佐久間 毅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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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之研究-以夫妻扶養為中心

張兆光, Chang, Chao-Ku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法規定私人間之扶養義務,為一基於身份關係所發生之經濟給付義務,本身在理論上即具有身分法與財產法兩種性質之交錯。因國家未能強力扮演維護人民生存權角色,故縱在現代社會其亦仍有存在之必要,現實上扶養義務發揮維繫親屬關係與生存保障之功能。其中夫妻扶養義務更是小家庭內扶養發生之起源,尤具重要性,除扶養法本身之內容外,其亦牽涉婚姻法規定之適用,更增加複雜性。本論文即就以夫妻扶養義務為主之相關扶養規定加以考察分析,期能建構更妥善之扶養內涵與規定。本論文共分八章,其內容概要如下: 第一章:緒論。本章首先就本論文研究問題作一概要的提示與說明,其次就民法上扶養義務的成立要件、性質,其與從國家、社會面相所為扶助之相互關係,及通說就扶養種類二元化的區分加以檢討,並作為以後論述的基礎。 第二章:夫妻扶養義務之概念。本章主要從我國立法沿革及各國相關法律的角度,將夫妻扶養義務規定及地位做縱、橫斷面的分析,並檢討其性質上最重要的課題,即其與家庭生活費用之間的概念與適用關係差異。 第三章:夫妻扶養義務之要件。本章主要即在討論在夫妻之間發生狹義扶養請求權時所應具備之要件,除實定法之規定外,並論及其他男女結合關係與是否應有排除其扶養請求之可能。 第四章:夫妻扶養義務與贍養費請求權之關係。學者通說認為民法贍養費請求權係婚姻關係消滅後,夫妻扶養義務之延續,以確保離婚自由及離婚配偶之生活,從此角度觀之,贍養費請求權在法律評價上似為夫妻扶養義務的變形;另有學者認為贍養費請求權係基於其他理論所為之規定,因此贍養費請求權的意義功能與夫妻扶養義務之間的關係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本章即欲對此加以研究。 第五章:扶養義務之內容。本章除探討在多數扶養權利人或義務人的情形下扶養順序的問題外,並討論過去扶養費之請求、扶養義務之確保及扶養義務在實務上如何具體算定等扶養義務共通的問題。 第六章:扶養義務與民法其他規定之關係。為解決日常民事法律關係所發生之問題,扶養義務作為民法規定之一,自非獨立於其他法制度而存在,而應為有機地相互適用,本章即係就其與債編侵權行為法、繼承法相關之規定加以討論。 第七章:扶養義務之變更與消滅。因扶養義務依其構成要件,本質上即具有繼續性及變動性,故本章討論扶養義務經由協議或裁判確定後,嗣後發生變更及消滅的要件與效果等問題。 第八章:結論。本章就本論文研究所得的結論作一整理,綜合提出筆者個人之見解,與我國目前就夫妻扶養義務規定所可能修正改進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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スリランカのヴァディヒティ・ニヴァーサ(高齢者の家) --施設における老いと扶養に関する人類学的研究-- / Vadihiti Nivasa(Home for Elders) in Sri Lanka: An Anthropological Study on Aging and Support in Institutional Settings

中村, 沙絵 24 March 2014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地域研究) / 甲第18390号 / 地博第159号 / 新制||地||53(附属図書館) / 31248 / 京都大学大学院アジア・アフリカ地域研究研究科東南アジア地域研究専攻 / (主査)教授 藤倉 達郎, 教授 田辺 明生, 准教授 中溝 和弥, 教授 高桑 史子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Area Studie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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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留分権利者の決定の自由とその制限 / イリュウブン ケンリシャ ノ ケッテイ ノ ジユウ ト ソノ セイゲン

竹治 ふみ香, Fumika Takeji 20 March 2020 (has links)
博士(法学) / Doctor of Laws / 同志社大学 / Doshisha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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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酌給請求權之研究

古素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遺產酌給為我固有之制度,明清舊律重被繼承人與受酌給權利人間相互依倚及情義關係,而現今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則因繼受外國立法例將個人財產制度導入,廢除了中國傳統家產制度,使得遺產酌給轉化為死後扶養概念。遺產酌給的概念並不符合現代繼承法的原則,惟此乃我國優良的社會風俗下特有的制度。恰巧法務部正著手草擬修正條文,故本文嘗試從遺產酌給制度之立法沿革開始及整理學者間不同見解,並評析實務上之重要判決,以得知遺產酌給在學理上與實務上所遭遇到的問題。進而針對法務部遺產酌給修正草案內容加以研究,提出個人研究之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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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親經濟安全保障-以私扶養與公扶助之關係為中心 / Economic Security for the Elderly: A Comparison between Private Maintenance and Public Assistance

江佩玲, Chiang, Pei-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老年階段中,經濟安全已然為僅次於醫療健康之重要需求之一,亦是影響最基本生活水準之維持,關係著老年社會角色之扮演與參與,進而增進身心健康、確保精神自主之主要因素。當我們對老年階段發展與需求有更清楚的認識,對於可預期之「老化」當可降低恐懼,亦可事先作好經濟安全之預備。 本研究嘗試從最傳統之扶養機制,與社會安全之最後一道防線切入,透過是類途徑之法規範探究,瞭解我國老親經濟安全如何獲得保障,並瞭解政府責任與家庭責任之間如何協調出一個適切之分工關係。 私扶養與公扶助之意涵,反映了政府如何看待家庭所應扮演的角色,以及福利制度如何回應家庭變遷,如果單純復以道德倫理或社會成本衡量一個制度的良窳或續行價值,並不足以趕上新世代親子關係轉變所帶來之需要與互動,亦不足以因應老親因延年益壽所引發的新經濟安全需求。因此與其說是為卑親卸責或是解套,毋寧說是無奈於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親子觀念更迭,為提高老親經濟安全保障實效之務實作法與建議。誠然福利制度的完善不必然取代私扶養之價值,惟私扶養規範之框架已違背了自治之精神,參雜過多之司法干預,忽視扶養起於親情間反哺知恩之本質,將扶養定位在經濟能力之衡量,更與論語所追求之養口體、色養、養志等全方位之奉養、承歡膝下,乃至克紹箕裘有所距離。政府如一味蔑視社會觀念的改變、親子關係表達方式之變化,固守不合時宜的扶養規範,並緊守公扶助之窄門,以此婉拒真正有需要之老親者申請公扶助,卻又而無法同時強化家庭功能、給予必要的協助,將導致老親徒具法的權利,卻又無法享有尊嚴的晚年,受害最深者仍是老親本身。而在家庭內部所生之不健全年金市場,如無法真正保障老親之經濟安全,只是讓貧窮之世代一再複製與循環代間之愛恨情仇,最後損失的將不僅是親子關係,更是社會之經濟發展與社會安全品質。 經研究發現,私扶養與公扶助均無法單獨建構一個完整的老親經濟安全網絡,僅憑藉兩者之合作亦無法建構出一個完整而妥善之經濟安全網。惟私扶養與公扶助所扮演著「殘補式」的功能及角色,各自在老親經濟安全保障上仍存有一定之價值及必要性,思及整體經濟安全保障體系之建構與整合時,一個更有尊嚴、不需資產調查、無社會烙印之預防性保障措施,更是社會各界對於社會保險及年金制度殷切期盼且寄予厚望之原因所在。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過程,禮記禮運篇:「…..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之理想境界,不僅是過去的理想,亦是當代老親的衷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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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中訴訟及非訟法理之適用 / The Application of Civil Procedure and Non-Contentious Procedure in Taiwan Family Act.

白承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家事事件法於2012年6月1日施行,新法基於家事事件妥適、迅速解決,與統合處理並促進程序經濟,以平衡家事事件當事人間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等目的,將向來適用關於家事事件所適用之法律,包括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等法律,統合於一部法典,並將家事事件依各該事件之訟爭性強弱程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程度之不同等要素區分為甲、乙、丙、丁、戊及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6項之其他應由家事法院處理之事件等六種事件類型,惟該事件類型區分之方式並無法妥適說明其與家事事件法、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間適用之關係,且亦無法適切回應各該家事事件所依據之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中,關於立法者已就實體法規範所設立之價值判斷。   本文自訴訟程序及非訟程序、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間之異同及區別論,認為事件分類與各該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係屬二事,尤於家事事件所牽涉者係實體法與程序法、財產法與身分法交錯適用之領域,基於家事事件之特殊性與複雜性,更應有依各該不同事件類型而有適用不同程序法理之可能,始足以回應關於實體法上之價值判斷,故應放棄向來訴訟與非訟事件之區分概念,而應依各該家事事件之本質(實體法價值)量身打造其所應適用之程序法理(程序法規範)。藉由探討向來架構程序法理之重要原則,如處分權主義與職權主義、辯論主義與職權探知主義、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直接審理與間接審理及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審理等,此類程序原則如何在各該家事事件中妥適適用,且基於實體法觀察之立場,各該程序原則亦應有其適用之界限,而與向來以財產紛爭為對象所建構之民事訴訟程序法理應有所不同。   因現行家事事件法分類結果,將使實體法與程序法規範間有所扞格,且導致程序法理適用上之疑義,是以本文以為於家事事件應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依各該家事事件之種類,先回歸各該事件實體法規範之體系與價值為何,再思考程序法理上應如何設計,始足以妥適回應各該家事事件之實體法上價值判斷。而基於類型化程序法理適用肯定論之前提下,本文以為,關於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應各別自各該家事事件之實體法依據尋求其解釋適用之依據,亦即,基於家事事件之特殊性,各該事件程序應適用之程序法理尚未能均一而論,而自各該事件所適用之原則,大別可區分為應適用訴訟法理事件、應原則適用訴訟法理輔以非訟法理事件、應原則適用非訟法理輔以訴訟法理事件及應適用非訟法理事件等類型,而本文於第五章中亦就各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程序法理,亦按照各該事件類型名稱加以分類,並分別詳論各該家事事件應如何適用處分權主義或職權主義、辯論主義或職權探知主義、嚴格證明或自由證明、直接審理或間接審理及是否採取公開審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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