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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管理作為運用於公部門組織之研究─以台北市民政團隊提案制度為例 / Innovation management in the public sector: a case study of the suggestion system for the civil affairs team at Taipei City劉嘉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茲因公部門正處於追求行政效率提升及作業流程改造之趨勢中,於組織中推行創新管理作為乃屬刻不容緩,復鑑於創新管理議題之研究,絕大部分皆是聚焦在私部門企業範疇,爰此,本研究乃聚焦於公部門組織推動創新管理作為之探討,並以台北市政府民政團隊所推行之提案制度實務個案研究以為成效檢視,本研究採質化分析方法對區公所、戶政所及民政局人員進行訪談,而為利探討,並以組織結構、激勵誘因、人員屬性及制度設計等四個研究構面進行研究分析。
從本研究之訪談資料分析結果發現,為能確實提升公部門創新提案制度績效,應有以下作為:(一)在組織結構方面,應成立跨課室之任務小組及落實分權化之組織設計;(二)在激勵誘因構面,應強調正面獎酬之誘導、避免結果導向之激勵作為、並審酌差異性需求,訂定彈性激勵;(三)在人員屬性構面,應培養提案帶動者,形塑組織創新氛圍、持續學習激發屬員創造力、建立公務人員自身的成就感與責任心、轉換管理者之創新提案干預角色;(四)在制度設計構面,應於提案審查小組委員中納入區公所及戶政所人員代表、改善提案審查機制、規劃合理的提案獎酬制度、落實提案回饋追蹤措施。
本研究認為公部門推行創新管理作為需因應自身組織特性,許多公部門管理者認為其所處的環境與私部門截然不同,因此往往對專家、學者所建議公私部門皆可適用的創新管理作為,經常先入為主的予以否決,然而我們可以預見的是,公部門雖然是提供公共服務的獨占組織,但鑑於公部門未來所處的環境系絡是更具挑戰性的,爰其管理方法實應朝更具彈性,更具實益之創新作為規劃,惟須確實正視並因應自身之特質因素,尤其是公務人員永業保障屬性所產生之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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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上市公司少數股東權益保護之研究—以少數股東權為中心 /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interests in Mainland China Listed Companies-Focusing on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胡婷婷, Hu, Ting 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治理是否完善,不僅影響公司自身發展,亦會衝擊國家整體金融秩序。近年來,國際間在公司治理議題上,有強化股東權之趨勢。保護股東權益、便利股東權之行使,對於健全公司治理尤為重要。中國大陸1993年公司法中所架構的公司治理結構並不完整,其中關於少數股東權益的保障機制亦是寥寥無幾。中國大陸公司法於2005年進行了大幅修正。其中,為避免控制股東濫用多數決原則,破壞公司治理之監控機制,2005年公司法賦予少數股東多項權利。少數股東權之設計,不僅是防止董事會濫權,侵害股東利益的監督機制;也是股東平等原則下,少數股東在股東會採多數決下獲得平等對待的具體展現。
本文圍繞中國大陸2005年公司法中所規定的四項少數股東權展開,介紹少數股東之股東會召集權、提案權、代表訴訟和解散裁判訴請權在中國大陸公司法中的具體規定,整理台灣相關立法規定以供參考比較,并嘗試對中國大陸公司法提出完善建議,期能達到強化少數股東權保障之目的。 / Corporate governance not only influences company, but shocks global economics. In recent years, international tendency has strengthened the shareholders’ right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It is obviously important for corporate governance to protect the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facilitate the exertion.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in Mainland China Company Act of 1993 was not complete, which on minority interest protection system was also few. In 2005, Mainland China Company Act was substantially amended. In order to avoid abusing the majority rule, damaging monitoring system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Company Act of 2005 gives a number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This paper focuses on four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in the Company Act of 2005, introduces their specific regulations, sorts out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Taiwan for reference comparison, tries to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Mainland China Company Act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minority shareholders’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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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山地籍立法委員暨省議員之問政內容研究陳東達, CHEN,DONG-D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旨在比較與檢證臺灣山地籍立法委員暨省議員在國會及省議會中其質詢提案之重點,並以「新時代基金會」之評量方式,統計出山地籍立委與省議員對議案重視的表現與程度。並從中比較其變遷與過程。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方法與範圍與研究目的,此外並將傳統九族之政治體制做一說明。第三節則就臺灣省山地籍省議員及增額山地立法委員之選舉方式、產生方式,作一說明。
第二章「山同籍立法委員之質詢提案與分析」,從七十六到七十八年間,該任出山地籍立委們在各類議案的質詢上依照分類,統計出發言的比例來,並據此分析山地籍立委發言的重點與較不重視的項目。
第三章「山地籍省議員之質詢提案與分析」,同第二章,取自七十五年到七十八年該任省議員對省府的質詢提案,並據上述資料歸類出其發言取向,並指出其表現是否有所偏廢。
第四章「山地籍立委與省議員問政內容比較與變遷」中將第二章、第三章的統計資料結果加以比對,比較其異同與特殊處,並就其變遷能有概括的說明。
第五章「結論」,這一部份僅就本論文所得,提出檢討與建議,並希望在討論中能有益於其他人相關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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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的立法問政與選區服務之分析:政黨輪替前後的持續與變遷王靖興, Wang, Ching Hs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政黨輪替對於立法委員立法問政與選區服務行為的影響。2000年的政黨輪替是我國首次政權和平轉移,並且象徵我國民主政治進入了鞏固的階段。然而,隨著民進黨的執政以及國民黨的下台,不只是陳水扁總統以及其所領導的行政團隊必須學習如何管理和運作國家機器之外,國民黨和民進黨立委亦必須同時學習如何因應政治局勢的轉變,而在立法院內外扮演不同的角色。因此,本文之目的即在觀察立法委員在政黨輪替前後,其在立法問政與選區服務行為上是否表現出不同的行為模式,以瞭解執政和在野對於立法委員行為的影響。
透過筆者自行整理自立法院網站法律提案系統和質詢系統的資料,以及盛杏湲教授所提供的第三屆到第五屆立委的調查資料,並利用「整體立委」、「第三屆到第五屆國民黨和民進黨連任立委」和「第三屆到第五屆國民黨和民進黨新任立委」三個不同面向的長期趨勢觀察,以及統計分析,本文關於政黨輪替對於立法委員立法問政與選區服務行為的影響得到以下幾點研究發現:
一、在法律提案方面,可以明顯觀察到國民黨和民進黨立委在政黨輪替前後的改變,亦即不論是國民黨或是民進黨立委,在野時的法律提案次數皆高於執政時。顯示兩黨立委的法律提案行為會因為其執政或在野的不同而表現出不同的行為模式。
二、在施政質詢方面,在政黨輪替前,執政的國民黨和其他在野黨立委之間對於政府的質詢行為並沒有任何差異,不過在政黨輪替之後,則可以發現兩黨立委開始有了明顯的改變,亦即成為執政黨的民進黨立委在質詢上不如其他在野黨立委積極,而成為在野黨的國民黨立委則是在施政質詢上變得比其在野時積極。
三、在預決算質詢方面,在政黨輪替前,在野黨立委對於行政機關預決算的質詢較執政的國民黨立委踴躍,然而在政黨輪替之後,此一情況立即轉變,成為在野黨的國民黨立委在預決算質詢上變得較過去在野時積極,而成為執政黨的民進黨立委則是轉為消極。
四、在選區服務方面,民進黨立委在成為執政黨之後,投入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在選區上。不論是在選區服務工作時間比例、選民服務個案數以及紅白帖數目上,處於執政地位的民進黨立委皆比處於在野地位的民進黨立委在選區服務上來得多。
雖然就本文的研究發現可以知道在政黨輪替前後,國民黨和民進黨立委的立法問政和選區服務行為呈現「變遷」多於「持續」的情形,但是我們仍然可以發現某些因素對於立法委員立法問政和選區服務行為的影響是相當一致的。因此,在「變遷」之中仍有「持續」的因子存在著,而這些「持續」的因子對於我們未來預測立法委員的行為仍有相當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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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在老人福利政策上的立法參與 / Legislators' participation in the welfare policy of the elderly林頴柔, Lin, Yin J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台灣整體人口結構老化,在1993年進入高齡化社會後,預估即將在2018年邁入高齡社會,老人相關的福利政策的制訂與規劃已是刻不容緩,立法委員作為國家的立法者,在這當中的角色不容小覷。在這樣的社會環境與期待之下,立法委員在老人福利政策上會如何參與,其參與又是受到甚麼因素的影響?這是本研究試圖回答的研究問題。由於立法委員的提案,會是較能夠代表立委自身立場,且較能讓選民看見的立法表現,因此選擇觀察立法委員的提案表現來做為其立法參與之代表。本研究透過分析第七、第八屆立委在老人福利相關政策中的提案表現,企圖透過量化統計的方式,輔以質性資料補充說明,以勾勒出台灣立法委員在老人相關福利政策中的參與情形,並試圖找出影響立法委員展現出不同參與表現的因素。
本研究發現,立法委員在老人福利相關政策上的參與表現,會受到提案類型之不同而受到不同因素的影響。在救助津貼類提案中,立法委員的提案強度主要受到選區因素之影響,而在福利服務與社會保險類提案中,則是受到了立委個人專業背景與政黨因素之影響。整體而言,立法委員在老人福利相關政策之提案參與積極程度,會受到選區、政黨與立委個人專業背景的影響,呈現出多重因素影響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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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憲法權利之研究 /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of same-sex marriage楊詠誼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但現行實務上卻僅承認異性戀婚姻,而拒絕同性婚姻之組成,這其中的差距究竟是從何而來?是憲法本來就不保障同性婚姻之權利?還是現行法令抵觸了憲法保障同性婚姻之意旨?
本文第二章從探討同性婚姻是不是具有「正當性」出發,先從過往歷史的觀點來看同性戀者是不是具有同性結合之需求?除此之外,現代政府或國家賦予婚姻制度諸多權利及利益,而這些權利或利益是不是賦予同性戀者更多步入婚姻的動機?接下來探討支持同性婚姻以及反對同性婚姻所持之論點,包含傳統上對於婚姻之定義、允許同性婚姻會造成「滑坡效應」、同性婚姻並無生殖能力是否會對人類繁衍造成負面影響、同性婚姻組成的家庭是否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等問題。
第三章主要探討美國聯邦及各州對於同性婚姻之看法,就結論上來說,於聯邦的層級中,「婚姻防衛法」仍然為合法有效之法律,而有拘束聯邦的效果,代表美國聯邦政府表面上對於同性婚姻仍是採行禁止的作法,然而近年來歐巴馬政府一再地放寬對同性戀者的限制措施,本人甚至在媒體訪問中表達自己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寬容態度,顯見美國政府已逐漸邁向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道路。而就各州的角度來看,目前美國各州對於同性婚姻仍有眾多不同的看法,有容許者亦有禁止者,然而不能否認的是,自從2008年之後,開放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已有越來越多的趨勢,換言之,容許同性婚姻的浪潮已逐漸席捲整個美國。更重要的是,美國法院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爭議中,有關結婚權、性傾向歧視、審查基準之選擇、法令是否具備合法的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間之關連等問題均已有詳細的探討。而這些討論,在我國憲法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討論上,尤其是平等權的審查上,均有值得參考借鏡之處。
第四章首先從國民法及大法官解釋的觀點,檢視同性婚姻之爭議,結論認為我國民法即我國大法官解釋,均沒有明文規定我國婚姻制度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而我國憲法不論從自由權、平等權或者是平等公民權之觀點,均應容許同性婚姻。
第五章則討論應如何確立憲法保障同性婚姻之誡命?是應該修正民法親屬編之相關規定?還是額外立法保障同性婚姻?於確立保障同性婚姻之前提後,是否應額外立法創設「民事結合」或「家庭伴侶」制度?就結論來說,本文認為,基於憲法保障同性婚姻,且我國民法並無明文規定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情形下,我國民法容許同性婚姻,無須另行修正民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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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動代理人建置多對多之多屬性協商機制的電子市集陳嘉芳, Chen, Chia 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以前企業間一頭熱且評論人均看好的電子市集,如今不是選擇合併就是被迫結束經營。有鑒於目前電子市集的商業模式有待改善之處包括:(1)僅以價格作為主要考量,與真實買賣情況不符。也讓賣方多限於價格戰,無法差異其產品,讓不只考慮價格的買方無法買到真正想要的商品。(2)一對多機制的不公平缺陷,使買賣雙方的其中一方缺乏參與意願,也無法彰顯市場機能。(3)忽略電子交易時買賣雙方對協商的需要。針對上述的論點,以及目前對多對多協商機制的研究缺乏。本研究的目標在於利用行動代理人(Mobile Agent)的技術來發展出多個買方對應多個賣方的多屬性合作性協商模式,多屬性協商使得賣方不用遭受價格戰的廝殺,可以差異化其產品,買方也可以買到更適合自己需求的產品。在解決協商問題上,利用限制滿足問題(Constraint Satisfaction Problem)和集合式提案(Grouping Proposal)來提出一組候選提案,供對方選擇,以確保協商結果一定會落在效率前緣,以及我方的退讓一定能造成對方效益的增加。本研究並提出「多對多的退讓策略」以適合多對多的協商環境,讓多頭進行的協商能夠互相影響,也就是利用與其他人的協商成果當作己方的協商籌碼。
並將此協商模式套用於電子市集的商業模式中,本研究參考交易所模式和雙向競標的多對多電子市集商業模式,加上多對多協商功能,來設計系統架構,並運用行動代理人的技術Aglet與java來開發一實作雛型系統,並應用於旅行社與上遊旅館業者間訂房的商務活動。最後並以模擬實驗來驗證所提出的多對多讓步策略是否能有效提高買賣雙方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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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導向新思維下之顧客價值創造-提案式經營之概念性模式建構林紜亘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屬於探索性的研究,透過文獻探討並從兩家日本個案公司-JASCO與Origin實務做法之相似處,從中歸納整理並建構提案式經營之概念性模式。提案式經營必須同時具有市場導向與創業導向互相搭配之組織文化,且要有高階管理者的支持。在兩導向相輔相成的運作之下,組織將有能力發掘顧客心中潛在、未能清楚表達的新需求,同時發展滿足此新需求所需的新技術能力,因此能夠有效促進新需求與新技術之搭配以形成一新的產品/服務提案,並主動提供給未察覺此需求的顧客。由於提案是奠基於真正了解顧客心中的需求與所渴望的價值,並融入了與顧客互動,也因而能創造真正卓越的顧客價值、幫助顧客成功,不僅達到最高的顧客滿意,更讓顧客感動。提案式經營可透過卓越的顧客價值創造,為組織帶來價值創造、改變市場和領導地位的競爭優勢。提案式經營本質上即是一種驅動市場的組織運作,是市場導向新思維下顧客價值創造之道。
提案式經營的精髓在於新市場的開創,透過市場導向與創業導向文化相輔相成的運作之下,企業能有足夠的意願與能力去有效搭配新需求與新技術,進而開創一個新市場。能幫助廠商培養洞察新市場機會的眼光、看到未來的需求,並發展用以實現新市場機會所需的能力,因此能夠掌握到市場先機,能比競爭者更早一步進入新市場,獲得先進入者優勢。為了能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下生存、掌握市場先機,台灣企業也應該實行提案式經營,以便能夠驅動市場並提昇在全球的競爭力,擺脫代工的命運、創造更高附加價值的產品。 / This study is an exploratory research. By reviewing literature and studying the two Japanese cases -JASCO and Origin, a conceptual framework of proposal-type management is constructed. Proposal-type management requires the alignment of market orient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orientation cultures, and must be supported by the top management. Under the coordination of the two cultures, the organization will have the abilities to discover the latent and unexpressed needs of the customers, and develop the necessary technologies, which can be used to meet the new needs, in good time. Therefore, the match of the cultures can catalyze the match of the new needs and the new technologies to generate a proposal, which can be further proposed to the customers. Because the proposal is based on thorough understanding the true needs and the desired value of the customers, it is affirmed to create superior customer value, achieve customer success, fulfill the highest customer satisfaction, and impress the customers. Through superior customer value creation, the firm will acquire the competitive advantages, including value creation, change, and leadership. Proposal-type management is a kind of market-driving organizational operation in nature, which inferred that it is a way of customer value creating under the new thinking of market orientation.
The core value of proposal-type management lies in creating a new market. Under the cultural coordination of market orient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orientation, the firm has the will and capacity to match the new needs and the new technologies precisely and then create a new market. It can make the firm develop the insight into new market opportunity and the necessary abilities to fulfill it. Consequently, the firm can seize the market opportunity and gain the first-entry advantage by entering the new market in advance of the competitors. In order to survive in the intensive competition and to seize the new market opportunity, the firms in Taiwan should implement proposal-type management, which is helpful to drive market and acquire the globally competitive capabilities. It could also help the firms in Taiwan get rid of the fate of OEM and create high value-added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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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學之互利共生應用於手機設計服務的創意構想管理 / Mutualism-Based Idea Management for Mobile Phone Design Service蔡哲仁, Tsai, Je R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生物學的互利共生,探討兩生物體生活在一起的交互作用,互利共生雙方成員都得到好處,維持持續性的關係。由於環境不斷在變動,使得兩生物體必須共同學會適應環境,持續共生行為。設計服務產業中的供應商及市場上顧客,有如互利共生的雙方,而服務產業的變遷及新科技的注入,為這個環境加入許多不確定性。設計團隊如何利用服務科學之觀點從顧客角度建立互利共生之設計流程,遠瞻市場脈動和顧客建立長久的關係,是本研究要探討的議題。近幾年來工業設計逐漸浮出檯面。箇中翹楚,莫過於「手機設計」。過去通話是手機最基本的功能。現在,因為功能的跨界設計,讓手機不再只是一個移動式的話筒。本研究從設計的流程切入,探究工業設計團隊在初期進行創意構思到概念構成,及最後設計商品化的部分,如何使用互利共生與服務科學原則建立相關分析模型進行設計流程有效管理,使得設計師更瞭解市場和消費者的需求,並以消費者為尊的觀念,讓客製化的程度提高,建立一使得顧客與設計團隊間的交互作用得以持續。 / In service exchange, both providers and customers are involved in shaping the continuum of value co-production. Inspired by the symbiosis concepts, service exchange engaged by providers and customers can be regarded as the unfolding of mutually beneficial interactions between two species. The providers and customers in design service industry (e.g., industrial design) are the analogy as two organisms in mutualism. In this industry, there are many uncertain factors to consider and it is important for a design team to establish a mutualism relationship with their customers and unfold a design service process which can meet consumers’ expectations. This paper takes the design service of mobile phones as an example and presents an analytical model of mutualism-based idea management characterized with the principles of symbiosis concepts and service science. The model is unfolded with three symbiosis analytic tasks (concept definition, idea visualization, and commercialization) and achieves a design service process regarding the points of view of the customers in order to improve custom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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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通訊投票制度與少數股東權益保護之研究李長錦, Li,Chang Ch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公司法在94年6月22 日通過增訂修正條文,新增通訊投票制度,並賦予股東提案權及董事、監察人提名制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合公司法新增通訊投票相關規定,於94年12 月15 日發布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以使公開發行公司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之股務作業有所依循,使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正式跨入股東會通訊投票時代。不過法令修正後逾三年除台灣期貨交易所股東會採用通訊投票外,並無其他上市上櫃公司採行,使通訊投票制度徒託空言。
97年6月13日共計有637家上市櫃公司選在同一天召開,過度集中化的結果,不僅股東分身乏術無法參與公司一年一度股東會,也嚴重影響小股東參與監督、瞭解公司經營等權益。
股東會是小股東實踐股東權益及落實股東行動主義最佳的場合,也是公司實行公司治理具體表現。但近幾年股東會撞期情況始終未獲改善,為有效解決此一問題金管會證期局積極宣導通訊投票制度的優點,希望上市上櫃公司採行通訊投票制度,讓股東在親自出席和委託出席之外,多增加一項參與股東會方式。
股東會通訊投票制度亦新增股東會提案權和董監事提名董監事制度,讓少數股東權益能擴大參與公司決策與經營。我國通訊投票制度雖然已有法源和運作平台,但企業普遍對此制度仍不熟悉,未來要擴大推行,有賴主管機關政策輔導和提出獎勵措施,初期如果能鼓勵大型企業或法人持股比重較高公司帶頭做起,則我國通訊投票制度則可望步上正軌。
通訊投票制度最早由美國開始,目前英國、日本、澳洲、香港等國皆已實施多年,我國起步並不算晚,實施股東會通訊投票不僅與國際接軌對我國企業推動公司治理和股東行動主義亦有正面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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