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リガンド結合ポケットの特徴を利用した新規共有結合性PPARⲩアゴニストの創製

大寺, 杏奈 23 May 2018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生命科学) / 甲第21281号 / 生博第398号 / 新制||生||53(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生命科学研究科統合生命科学専攻 / (主査)教授 永尾 雅哉, 教授 佐藤 文彦, 教授 垣塚 彰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ife Sciences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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伝統木造建造物の造営・修理に必要となる高品質な大径材の確保策に関する研究

峰尾, 恵人 23 March 2022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農学) / 甲第23947号 / 農博第2496号 / 新制||農||1090(附属図書館) / 学位論文||R4||N5382(農学部図書室) / 京都大学大学院農学研究科森林科学専攻 / (主査)教授 神﨑 護, 教授 柴田 昌三, 教授 栗山 浩一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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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及其登記問題之研究

徐明淵, Xu, Ming-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首先說明研究內容及研究方法,以確立全篇主旨。第二章就不動產所有權之內 容,即土地所有權為配合社會變遷而為型態、內容之遞邅演變,不動產所有權中建物 、土地分別成立所有權之法律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發生演變及其理論背景,以為全篇 討論之背景資料。第三章研究區分所有權之內容分類,及專有與共同部份之界定,以 明瞭區分所有權之正確內容。第四章討論區分所有權之權利義務關係,包括結構上之 關係,利用上之關係、處分管理上之關係、及相鄰關係之法律規定及解釋。第五章我 國區分所有權之登記制度及法令解釋及目前登記制度所產生之困擾。第六章本於前述 各章所述研究區分所有權登記之優點及缺失,作成結論,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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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國有土地利用策略之研究

張治祥, ZHANG,ZHI-XI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土地是國家立國之根本,不僅為國家之財富,更屬國家重要資源,是實現各項建設發 展政策的重要工具。台灣地區土地總面積計3,600,908 公頃,其中約有68% 屬公有土 地。惟公產管理機關過去對數量如此龐大的公有土地,似乎一直著重於處分收益,以 豐裕庫收,並未積極妥善規劃運用,致遭各界所垢病。而國有土地又占公有土地總數 之 86%,故欲檢討台灣地區公有土地之利用課題,自應從國有土地著手。本文研究之 主要目的,即是藉探討台灣地區以往對國有土地之利用目標,發掘問題所在,研擬國 有土地之功能定位,進而探討未來台灣地區國有土地之開發利用策略,期能達成兼顧 資源保育與資源有效利用之目標。 本文共分六章,計有二十一節。 第一章 (緒論) :首先陳述當前國有土地管理與利用之一般問題,確定研究的問題範 疇與研究目的,並說明本文所採之研究方法。 第二章 (相關文獻回顧與現行法令制度之基本方針) :回顧相關文獻,以了解國內外 學者對公有土地利用課題之研究範疇與內容,同時分析台灣地區國有土地現行相關法 令所代表之基本方針。 第三章 (現行國有土地利用課題之檢討與分析) :從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分析國有公 用及非公用土地之利用現況,檢討各種利用方式之執行成效,是否符合現行公地管理 制度之基本方針及所產生之問題徵結。 第四章 (台灣地區國有土地開發利用之檢討分析) :介紹國外有關公地管理利用制度 之重要內容,同時檢討台灣地區現行國有土地及邊際土地之開發利用課題。 第五章 (台灣地區國有土地開發利用構想與改進對策) :根據前三章探討台灣地區國 有土地利用之基本方針、執行成效及當前土地開發利用課題三者間相互關係所發掘之 問題,參攷國外制度,試擬改進對策。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綜合歸納本文之研究結果,並配合文中發現的相關研究課題 ,提供後者繼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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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資本所得有效稅率之研究

周志瑜, ZHOU, ZHI-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資本所得所負擔的稅額之高低,以及稅負輕重對投資誘因的影響,向來為經濟學者所 關切。然而,由於有數種不同的租稅同時對資本所得課徵,而且,由於通貨膨脹、公 司融資政策、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併存、投資扣抵……等因素,使得吾人不易完 整地表達出資本所得的租稅負擔情形。 在經濟學上,往往用有效稅率(Effective tax rate)來表達資本所得的租稅負擔, 然而何謂有效稅率?在文獻上所討論的有效稅率,可大略地區分為兩大類:平均有效 稅率(Average effective tax rate)與邊際有效稅率(marginal effective tax - rate)。前者是指過去的年度裡,平均每一元的資本所得,負擔多少的稅額;後者是 指未來新增加一單位投資,其賺取的資本所得須負擔多少稅額。平均有效稅率適合用 來表達資本所得過去的稅負情形,但不適於用來衡量租稅對投資誘因的影響;而邊際 有效稅率表達出投資計劃之稅前報酬率,與資金提供者的稅後報酬率之差距,故適合 用來衡量租稅對投資誘因的影響。 本文鑒於一般文獻在討論有效稅率時,往往不加以定義所討論的究竟是平均還是邊際 有效稅率,以致常導致誤解,甚至有部份文獻誤用平均有效稅率,來探討租稅對投資 誘因的影響,因此,本文先對有效稅率一詞的意義,予以釐清;繼而討論各種有效稅 率的正確用途,並且說明邊際有效稅率,與投資誘因之間的關係;最後,本文也嚐試 估計我國資本所得的邊際有效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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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行國有土地管理與利用問題之研究

莊育焜, ZHUANG, YU-K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範圍及步驟。 第二章為台灣現行國有土地概況;探討台灣現行國有土地之範圍、管理機關、清理保 管、使用規定、委託管理及估價出售等概況。第三章為國有土地管理問題分析與檢討 ;研究國有土地管理制度之演進及檢討,並從現有調查及統計資料、法令規定等分析 清理接管、產籍列管、管理方法及出售方式等管理問題。 第四章為國有土地利用問題分析與檢討;研究國有土地利用的原則,並從公用與非公 用土地利用現況;檢討不適公用之清理利用和非公用農地和都市土地之經營開發利用 等問題。末章為結論與建議,即依前章從現況分析結果,發掘國有土也管理與利用問 題,主要有管理事權統一、管理資料清理、土地保管維護、處理方式選擇及經營開發 利用等方面,最後並針對問題檢討改進的方法,提出建議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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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不動產處分爭議問題之研究-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為中心

陳桂春, Ellen, 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係研究共有不動產處分之爭議問題,並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為主軸。共有物於民法之規範下,需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方得管理或處分,致不利於共有物之利用或融通,迨民國六十四年,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不動產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得以多數決為之,企圖尋求共有不動產處分問題之解決。自其立法過程觀之,其具有強烈之公益目的。然而,由於立法過程係由委員主導立法,過程倉促,致立法後各種疏失及共有人間糾紛不斷發生,是為立法當時始料未及。 本文爰先就共有制度於民法規範下之問題論述起,以分析本法條之立法過程及理由。其次,就本法條第一項處分範圍及承受對象、共有不動產處分程序、第四項優先購買權,以至於第五項公同共有準用等實質或程序面諸多爭議問題,分析探討其爭點。詳言之,本文先論述本法條第一項法文所稱處分、變更之意涵,以分析抵押權設定、共有物分割等處分行為,以及共有土地出租、共有型態變更有無本法條多數決之適用;而後並就第一項處分之承受對象問題,分析是否得以共有人為承受人。另因實務上關於本法條第四項所定之優先購買權爭議不斷,本文接續探討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承買人為地上權人時,他共有人是否仍應享有優先購買權;合併出賣(含拍賣)數不動產,他共有人能否選擇其中一部優先購買及其依據為何;共有不動產出賣時他共有人是否具優先購買權;以及可否將他共有人之優先權擴張適用及於出賣以外之法律行為。又因共有不動產之處分程序,本法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有通知或公告以及對價給付或補償並代為申請登記等二項程序,本文針對相關實務作法之適法性如何,能否達成保護他共有人權益之立法目的,以及改進方法為何等,加以探究。此外,本法條第五項規定公同共有亦有本法條之準用,則第一項規定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方式,於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之混合型共有不動產應如何準用以及第四項優先購買權規定於公同共有應如何準用,亦即於公同共有物出賣時他公同共有人是否有權優先購買等,亦為本文探討之範圍。 最後,本文總結前述各個問題分析之內容,以其為基礎,申論共有不動產處分規範應有之修正方向並研提本法條條文內容之修正以及執行要點內容之修正,作為本篇論文之結論,希在達成本法條促進土地利用立法目的之同時,謀求一妥適之共有不動產處分程序,以兼及他共有人權益之保護,並期減少未來共有不動產處分之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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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存有與時間》中的器具到〈藝術作品的本源〉中的作品

巫佩珊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海德格一生的思考中,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存有」(Sein)。 長期以來傳統哲學在處理存有問題時,已經形成了各式各樣的認識論或形上學種種的學說,但也就是這眾多種種的知識化的學說體系,使得海德格想要扭轉傳統哲學這種以日常生活經驗去符應已經僵化的知識體系的處理存有問題的方式。就海德格來看,傳統哲學中的主體是一個知識化的主體,不管主張唯我或唯物,主體與外界始終是分離的,主體對外界的掌握是靠知識模式來進行掌握,於是各式各樣的學說主要的目的是在彌補或證成主客體之間這道不可跨越的鴻溝。然而,不管主體多精準地描述出客體,這種知識上的精準度對海德格來說都只是次生的。在《存有與時間》中海德格就是要以現象學的精神「回到事物自身」,來說明知識上的掌握要以最原初的日常生活經驗為依據,倘若抽離了日常生活經驗,那麼我們就成了失去真實體驗的掛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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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公有土地撥用制度相關問題之探討

侯瓊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探討我國現行撥用制度之問題,首先介紹我國現行撥用制度內容,其次試以釐清公地撥用之基本法律概念,包括行政院核准公地撥用行為屬行政事實行為或行政處分行為、公地撥用之法律性質為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公地撥用之效力始點及地方自治團體有土地之撥用核准權歸屬等。接著針對實務上辦理撥用之有償與無償撥用問題、作宿舍用途使用得否辦理撥用、依法撥用後地上負擔之處理以及撤銷撥用等相關問題,論述其爭議點,並試以解決。 經整理論述後發現,行政院核准中央機關撥用國有不動產,屬行政院對國有不動產使用權之調整支配行為,與核准地方機關撥用國有不動產、中央機關撥用地方自治團體有不動產以及地方機關撥用其他地方自治團體有不動產具行政處分性質不同,為解決同屬行政院核准撥用,行政行為態樣卻不同之問題,中央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用國有不動產時,似可比照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因公務需要使用其他機關經管市有不動產之「移轉使用」方式辦理,亦即與不動產管理機關取得協議,徵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並報經行政院核准「移轉使用」即可,而免除辦理撥用手續;需地機關奉准無償撥用時,取得土地之使用權非屬「物權」,無原始取得之適用,需地機關奉准有償撥用,雖涉及所有權移轉而有原始取得適用之可能,惟核准有償撥用,如為核准中央機關有償撥用國有不動產,並不涉所有權移轉,且被撥用土地上原有負擔如繼續存在,不妨礙需地機關依其撥用計畫使用,該負擔亦並非不能併存而當然消滅,故其用地取得性質則仍有待商榷;需地機關奉准無償撥用取得使用權並無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適用,故需地機關自奉准無償撥用之日起,即生撥用效力,而有償撥用應先繳付有償撥用價款,始得辦理登記,且涉及所有權(不動產物權)移轉,奉准有償撥用,應迄至完成登記當日,始生撥用效力。另地方自治團體有土地之核准撥用,屬地方自治事項,其准否撥用、應否取償及其取決標準,應由地方自治團體本於地方自治精神自主決定,行政院訂頒之「各級政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有償與無償之劃分原則」,僅屬行政規則性質,並無法律授權,適用範疇卻包括地方自治團體有不動產,有侵害地方自治權情形。 實務執行方面,行政院雖訂頒「各級政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作為各機關辦理撥用時應否取償之準據,惟該原則但書各款規定仍存有若干問題,並無法全面解決無償與有償撥用之爭議;又國有財產法第38條雖規定擬作宿舍用途者不得辦理撥用,但現階段仍有撥用國有房地作宿舍使用之需要,是該條規定有修正放寬其限制之必要;另依法撥用後地上原有負擔之處理,涉及權利人財產權,應以法律直接規定,但現行法律,除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定之公有農業用地租賃契約,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有明確規定其處理方式外,其他負擔之處理方式則付之闕如;此外,撤銷撥用方面,國有財產法第39條所指「撤銷撥用」,係對於「合法」核准撥用之行政處分使失其效力,該條使用「撤銷撥用」用語,易令人誤解係對「違法」核准撥用之「撤銷」,為符實際,應修正為「廢止撥用」;各機關依法撥用取得用地,嗣後擬變更作其他公務或公共用途使用,不論是否已依原撥用計畫使用,為管控土地之有效利用及其使用符合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宜循序「撤銷」撥用,再另案辦理撥用。又未於奉准撥用1年內依撥用計畫使用應予撤銷撥用之用地,目前僅限於「建地」,為避免其他種類用地撥用之浮濫,其適用範疇應擴充至其他種類用地,另鑑於需地機關依法有償撥用後,常無法於規定期限繳付有償撥用價款,造成積欠情事,為利後續執行,無法如期繳付有償撥用價款,亦應納入應予撤銷撥用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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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匯流下的頻譜管理框架: 頻譜本質與管理模式之探討 / A Spectrum Management Framework in Convergence Era: To Explore the Connection between Spectrum Nature and Management Regimes

蔡穎, Tsai, Y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取徑經濟學的公共財概念,試圖從此一角度出發探討頻譜管理從「稀有論」轉向「公有論」的論述正當性,並釐清管理模式與財貨特性之關連。根據研究結果,頻譜資源的原始狀態雖符合公共財定義,但並非任何人所有,其財貨特性會隨著科技發展和法律制度而變動,因此「頻譜公有」的論述並未獲得專家學者支持。 儘管如此,頻譜資源在運用上需避免使用者相互干擾,因此建立一套合理的使用秩序,方能促使資源發揮效用。針對提供商業服務之頻譜,本文建議主管機關在規劃與指配上應給予使用者更多彈性,以類似出租國有地的方式,視頻譜資源為獨立客體並制訂相關法律;其次為放寬技術與用途限制,並在釋出資源後開放頻譜二次交易,讓分配效率得以提升。 長期而言,無線通訊科技將不斷演化,當干擾問題可獲得妥善解決,為追求資源使用效率,本文建議管理模式應朝開放共享的方向邁進。簡言之,「頻譜管理」任務本身就是一種公共服務,政府責無旁貸,唯有充分掌握頻譜資源的供給與需求變化,施政方針才能充分反應使用者需求。 / This research argues that the scarcity rationale could be replaced by public spectrum rationale. The research results show that although the nature of spectrum resource is public good by economic definition, it doesn’t mean the resources are owned by the public. Therefore, the ownership of resources should be clearly defined under the law to prevent users from interfering with each other. For spectrum used in private sector, the allocative efficiency is important for some valuable blocks of spectrum such as 800MHz, 900MHz, 1800MHz, 2600MHz. To improve allocative efficiency, the research result suggest that the government could legislate specific laws on spectrum management, while allowing users to decide how they want to make use of the resources. In the long run, wireless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will keep developing. As long as signal interference can be controlled under specific conditions, spectrum sharing including common regime and license-exempt use should be adopted. A government plays the key role which not only provides management service but should also have a systematic plan for improving spectrum effici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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