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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ies on Nickelacycle-Mediated Cycloaddition via Elimination of Small Molecules / 有機小分子の脱離を伴うニッケラサイクルの形成を鍵とした環化付加反応に関する研究

Nakai, Kenichiro 24 March 2014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工学) / 甲第18231号 / 工博第3823号 / 新制||工||1586(附属図書館) / 31089 / 京都大学大学院工学研究科材料化学専攻 / (主査)教授 松原 誠二郎, 教授 辻 康之, 教授 杉野目 道紀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Engineering)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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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半導体中の電荷移動およびシングレットフィッション過程に関する分光学的研究

宮田, 潔志 23 March 2015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理学) / 甲第18822号 / 理博第4080号 / 新制||理||1587(附属図書館) / 31773 / 京都大学大学院理学研究科化学専攻 / (主査)教授 松本 吉泰, 教授 林 重彦, 教授 寺嶋 正秀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Science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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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エネルギーおよび汚泥発生量削減を考慮した高濃度有機物含有排水処理法に関する研究

大隅, 省二郎 23 March 2016 (has links)
廃棄物資源循環学会:著作者自らが転載する場合は許諾不要. 環境技術学会:許可受領済み. 日本エネルギー学会:許可申請中 /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工学) / 甲第19678号 / 工博第4133号 / 新制||工||1638(附属図書館) / 32714 / 京都大学大学院工学研究科都市環境工学専攻 / (主査)教授 高岡 昌輝, 教授 田中 宏明, 教授 米田 稔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Engineering)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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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有機零售商店 / Green Life: The Natural Retail Shop

劉英杰, Saran Oonuareek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With the economic growth in Thailand in the recent year, Thai people have enough money to concern about the healthy product. Now a day, in Bangkok, Thai people are now aware more on organic food, as consequence, there are a lot of organic food shop opening. Therefore, this is a good time to extend the organic line of product to some products that will give them a better health like natural detergent, soap, shampoo, etc. Green Life will be the retail shop, located in Sukumvit in Bangkok, that sell the natural product or organic products such as shampoo, soap, detergent, etc. We will focus more on the daily use products, instead of focus on selling food or raw foods ingredient. We will bring the international brands from all around the world to sell in Bangkok helping the customers in Thailand be easier to access these healthy products. We plan to bring 9 brands including Dr.oraganic, odylique, O'right, Natu, John master, LUSH, Palmer's, ECOS, and Greenshield, in total of 82 products. Our target is the middle income people in Thailand. With the initial investment of 5,808,550 THB without any debt, we expected the payback period of 1.5 years. Our gross margin would be approximately 15% in the third year. If the first shop works well, we would consider opening new shop, bringing more brand or products to our shop, and buying license from the brand and manufacturing in Thai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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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遺產及贈與稅之有效稅率研究

邱孟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取得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之2011年至2014年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核定資料,利用這份遺產及贈與稅之核定資料,計算出我國此四年遺產稅以及贈與稅之有效稅率。此外因一年內或資料期間內單一贈與人可能存有多次贈與的情況,故本研究另外依照同一贈與人為單位,合併同一贈與人之贈與資料計算其有效稅率,以及依照贈與次數分組計算之贈與稅有效稅率。透過本研究之遺產及贈與稅有效稅率計算及透過分位有效稅率的討論,可以了解到我國遺產及贈與稅,在改為單一稅率10% 後之實際負擔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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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決議之研究

林美珠, Lin, Mei-Zh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本章就撰寫本論文之動機、問題重點、研究方法予以說明。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本章以表決權為基礎首開其端,依次說明其意義 、性質、歸屬。次就特別決議表決權行使之方式、性質、限制、方法、對象等問題分 別討論,其中因近代股份有限公司規模日益龐大、股份分散,欲形成特別決議,誠有 困難,斯有代理制度產生,乃參酌外國法例,就其流弊、及存廢問題,作一通盤檢討 。 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之濫用,本章僅就濫用問題,就各國立法例以比 較觀點作一簡介,並對我國有關規定加以分析說明。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濫用之救濟,本章就各國立法例以比較觀點作一 簡介,並就其中之反對股東收買請求權之意義、性質、發生原因,歸屬及收買價格、 其準日、程序等予以說明。 第五章結論除對本論文研究重點作一總結外,並就現行公司法有關規定,試作修正建 議,以備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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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訓練之研究

馮永壽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年來經濟迅速的發展,我國正如同其他開發中的國家一樣,目前面臨著資金短絀,人口過剩,技術人力缺乏而又外流的現象。如何轉變此項過剩的人口,成為有用的人力,參加生產行列,以促進經濟的再發展,確為政府當前施政重要課題之一。 五十二年,嚴兼院長組閣,將人力資源開發,列為重要施政決策之一。其後在經合會下設立人力資源小組,分為教育、訓練、甄用、輔導、運用、分配、安定及改進人力統計八個小組,指定專家,搜集資料,分析研究,積極推動建立國家人力政策及計劃。 五十五年,政府公佈我國人力發展計劃,同年冬成立中央職業訓練委員會,建立全國職業訓練體制,推動職業訓練工作。 經濟部主管我國十個國營生產事業,員工六萬餘人,亦於五十六年成立人力發展委員會,負責推動各該事業人力延攬、訓練、用運、考核之改進工作,在訓練方面指導各事業完成長期及中程計劃,亦成立南北兩個訓練中心,展開訓練工作。 在職訓練為職業訓練中重要的一環,而人才的訓練為政府及各公私營企業的共同責任。台糖公司是經濟部所屬事業之一,辦理在職訓練,有二十二年的歷史,經驗豐富,頗多可供錯鏡之處。筆者曾服務經濟部人事部門,由於職務上的關係,對該公司有關在職訓練方面之資料,時有涉獵,經予整理補充,亦自成系統。乃不揣譾陋,撰為此文,俾供參考。唯筆者學淺識溥,文中疏漏謬誤之處必多,恭請師長指正。 本文計分五章,首章略述台糖訓練工作之規模,以窺其訓練工作全貌,並說明在職訓練之一般意義與功能。次章討論該公司在職訓練組織與設施;第三章為在職訓練之程序,第四章在職訓練之種類與內容,第五章結論中介紹其成果並檢討其得失。 本文之撰寫,荷承 張師彝鼎,悉心指導,獲益良多,銘感五內。又經濟部人事處,周處長起祥徐幫辦立德涂專門委員義祥及台糖人事處梁處長步雲組訓組王組長國華熱必指教,解答疑難,並承經濟部人事處及台糖公司諸位先生,提供資料致使本文順利完成,感激之餘謹此一併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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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國有企業公司治理之探討

游惠珍, Yu, Hui-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國共產黨自1949年接替大陸之政權,奉行社會主義實行高度集中的計畫經濟體制,整個國民經濟就像一個大型工廠,導致國有企業經營績效一蹶不振。至1970年代後期,大陸體認市場機制之重要性,引進市場經濟,逐步開放國有企業之經營;而遲至1990年代後期,大陸才開始引進公司治理之概念。 就大陸近年來建立之公司治理制度,可看出其概念及具體措施是源自於國外成熟市場之制度。其本質較為偏向英美模型;而組織則採類似德國雙元制之董事會及監事會並存之架構。但由於大陸國有企業受限於國情、政治體制及政府態度之影響,導致大陸國有企業之組織雖已轉型為現代模型之公司,其體質仍存在許多問題。 以大陸國有企業改建為上市公司之股權結構觀之,主要為國有股、法人股及公眾股,各持股比例約佔流通在外股權之30﹪。而其持股比例與公司經營績效之關係,經多位學者研究,就理論而言,法人股之持股比例與公司經營績效呈現正相關;國有股與公眾股之持股比例與公司經營績效呈現負相關。因而主張國有企業改建為上市公司時,政府應減少對公司之持股,並將持股移轉予機構法人始有利於國有企業改建為上市公司之公司治理架構。然實務上,機構法人持股比例與公司經營績效呈現正相關之立論,須配以完善之市場監管制度以產生制衡機制,否則,當機構法人成為控制股東時,將能藉由移轉計價、金字塔結構等內部交易以剝削少數股東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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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執照取得及頻譜管理探討數位化時代電信與有線電視產業管制政策

王敏利, Min-Li W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迎接二十一世紀資訊化社會來臨,歐美先進國家早已注意並投入電信、傳播媒體與資訊科技匯流(convergence)發展之研究與規劃,希冀藉由科技之突破及法規之解禁能使電信、媒體、廣播、資訊、電腦及網際網路等相關產業均產生交互運作及整合,例如美國即於一九九六年完成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之立法程序。在這樣一個廣建通訊網路及普及資訊應用新趨勢之下,電信、傳播媒體及資訊科技未來將朝向多媒體通訊方向逐步匯流,網路架構升級為雙向寬頻網路提供整合性服務,不同的網路平台(network platforms)將可提供相類似之服務,而各擷取資訊之終端設備如電話、電視、PDA(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及個人電腦等亦會發生突破與變化,這個風潮已呈現在歐美各個原屬不同行業領域之大型企業彼此結盟購併或合縱連橫以及各項新產品之研發。 於全球電信自由化風潮驅動下,如何維持我國電信產業之國際競爭優勢已成為政府當前電信政策修訂之首要方向,而藉由知識之長期累積與有效應用,並轉化為生產力及競爭力提昇,即為知識經濟發展方案之中心課題。目前法律對該等事業之規範仍然各行其是,廣播事業受到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範,電信事業受到電信法之管轄,而有線電視事業則受到有線廣播電視法之約束。各種不同事業之主管機關不同,取得經營執照之條件互異,例如特許或許可制、頻譜之分配、執照之有效期間、區域及展延、經營者之條件不同,乃至競爭行為之規範亦有不同,例如交叉補貼、平等接續。 本論文嘗試分析在數位匯流趨勢下,未來產業在朝向整合的管制規範與政策並探討現行電信與傳播相關法律規範,檢視這種各自為政的法律機制是否可因應未來可能產生的整合性新興產業,進而歸納出以服務為基準的法律架構。然而,限於時間與篇幅之故,無法逐一探討各項引發之爭議與影響公平競爭的因素,故以影響進入市場的主要障礙的相關法制--執照的取得為本論文的出發點,探討目前電信、有線及無線電視廣播與資訊服務事業之定義是否有重新加以界定之必要?現有執照發放機制及頻譜分配機制是否有加以改進之必要,譬如頻譜用途之指定、新服務如何取得頻譜(拍賣制是否為最佳方式),以及如何鼓勵頻譜之有效利用等等。 本研究希望經由文獻調查找出歐盟在面對整合趨勢所面臨的問題,以及看待問題的角度與處理問題的方式,從而歸納出因應策略後,配合台灣本土特有的國情文化,考量台灣社會本身的環境,提供政策與法規在面對整合趨勢時,進行修正或立法時的參考。未來的發照制度,必須符合「加速推動資訊化社會」之政策目標,以及促進競爭之原則,除因無線電頻率及其他的物理因素(physical constraints)所造成業者家數限制之情形外,不應限制經營者之數目。發照制度應提升無線電頻率之有效利用。執照的種類應儘予簡化,並以每一事業持用一張執照為發照原則。發照程式應符合客觀合理及比例原則,並儘可能以登記、報備,取代許可、特許程序,以降低行政成本及受管制者之負擔。 首先,我國現行執照發放之制度設計可概分為「特許制」及「許可制」二種,對於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經營係採「特許制」,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經營則採「許可制」。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申請案件,均須依行政院公告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並須於交通部公告之期限內提出申請,造成國內外潛在經營者無法依市場變化而迅速投入,不僅貽誤商機,更將減損我國電信市場之國際競爭性。然為配合電信、傳播及資訊產業匯流化發展之趨勢,以及因應國際間對於電信市場解除管制及法規鬆綁之潮流,當前以「事業」為主要分類基準之方式勢將面臨極多挑戰,我國對於電信事業經營前之申請與審查規定,實有配合檢討放寬之必要。 電信事業被區分為第一類與第二類不符合通訊科技匯流以及因此引發之服務與經營方式匯流的大趨勢,未來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均將成為電子傳輸產業的一環,應適用單一之管制架構,沒有必要再區分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本文認為應修改電信法,廢除第一、二類電信事業之區別。目前我國電信事業之執照種類,係按照所經營業務種類分別核發,不僅執照種類過多,若業者同時經營多項業務時則須重複申請執照,執照管理及核發所造成之行政成本耗費甚鉅。因此,我國似可參考新加坡的制度,將執照種類予以簡化,針對每一事業核發一張執照,並於執照載明經營業務或提供服務之項目,倘持照人日後欲增加經營業務或提供服務之項目時,則按視其新增業務或服務項目,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登記,即可辦理執照內容變更。我國應借鏡歐洲聯盟以「報備」制度簡化事業申設程式,承認業者有提供數位網路服務的自由及營業自由,並不需要特別的許可或特許執照,只要報備即可開始營業,僅針對從事資源稀少之無線電頻譜與號碼使用等業務,才需賦予一定義務。 再者,頻譜為珍貴的稀有資源,傳統上,國家對其採用高度的管制,在實證經驗裡,產生頻譜執照發放不效率,無法將資源分配給市場上最有能力的業者;另對頻譜的限制,阻礙頻譜為有效率的利用。本文以為,頻譜資源屬於私有財,國家不應過度干預,市場的力量即能使其達到最佳的配置。為求最大之經濟效益,頻譜之價格應由市場來決定,透過市場競爭的力量讓使用者頻譜之權利由出價最高之人取得,各種分配方法中以拍賣為最接近市場運作的手段;而頻譜用途與交易之管制方面,應落實頻譜財產權制度,讓執照擁有者得自由轉售、出租、分割使用與自由決定應提供何種服務。於財產權制度下,業者得選擇最有利的服務,當其發現服務效率不佳時,亦得變更頻譜用途、出售、出租頻譜執照或將頻譜分割使用,使頻譜效益能發揮至極限。至如何促進頻譜的有效利用以滿足社會整體公共利益,牽涉到管理機關的設置與任務定位是否恰當外;決定程序與方法應透過何種場合選擇,更是避免糾紛且有效達成分配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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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所有權之於知識工作者的思辯

陳政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的發展脈絡過程中,圍繞著所有權的範疇以及因著所有權所發生的諸多禁錮的問題;其中,筆者所關注的主題—競業禁止條款—在最近的勞動學界,引起廣大的討論,而在台灣勞資糾紛的角力賽中,也日漸將競業禁止相關的問題揭示世人。本文著重以勞工的角度來論述主題,無意探討法院各個判決所採用的見解,或法律或管理界的說法,只就離職後競業禁止這個問題的概念輪廓做理論性的批判,以免有無法將主題聚焦之憾。 法院主導了台灣競業禁止議題的發展,各級法院先後以各種標準來裁判爭議,而這些標準通常援引自外國的立法例,尤其以德、日兩國為主;行政機關也採用法院的看法,訂立出契約的範本,以資勞資雙方各自遵守。回頭看台灣的僱傭關係,資方的強大經濟實力,足以位居契約訂定的主導地位,勞方根本無置喙的餘地,所謂契約自由,只不過是默認資本主義的生產結構下的假象平等,弱勢的勞工只能任憑資本家的宰割。 知識工作者在時空的接移下,成為現今工業生產的大多數工人階級,但是許多虛無的意識,讓這群工人階級模糊了自身的地位;競業禁止的議題一出現,讓原本的這群知識工作者受盡更多的桎錮,並且遭遇更大不利益的對待。除了在交換過程的剝削外,離職後這群知識工作者依然無法脫離控制,資本家利用更有力的法律工具來支配勞動力的流動,資本家或許提供補償予工人,但是對於自由的限制,卻以議價的方法給付。 因為競業禁止無法可管,所以更應該思考競業禁止問題的未來走向,而這個議題或許是重新審視台灣被扭曲的勞資關係之新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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