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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所得之課稅問題-以美國內地稅法制為中心 / Taxation on illegal income李筱敏, Li, Hsiao M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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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山火和透天涼針刺手法的應用探究》黃寶靈, 14 June 2014 (has links)
研究背景:“燒山火”和“透天涼”是傳統補瀉手法中最經典的複式補瀉手法,自提出以來,後世醫家都有不少補充和發展,且古今大量文獻中都有大量記載,但缺乏全面系統性的總結。 研究目的:本研究從對文獻進行全面整理著手,在運用文獻系統分類歸納的基礎上,對燒山火和透天涼手法的起源、操作、影響因素、臨床運用及現代研究進展加以整理和研究,為針灸臨床應用服務。 研究方法及內容:對《黃帝內經》及其後世醫家和當代記載燒山火和透天涼針剌手法的著作及中國知網、維普數據庫大量文獻,應用文獻研究法,結合現代統計學方法,對燒山火和透天涼手法的起源、操作、影響因素、臨床運用及現代研究進展加以整理和研究。 研究結果: 1.追溯燒山火、透天涼手法的理論指導來源於《黃帝內經》,而到《金針賦》中名稱明確被記載。 2.操作上可見燒山火和透天涼手法是綜合呼吸、提插、撚轉、開闔、九六數的複式補瀉手法,且針剌分層有三層、二層和不分層三種觀點,古代以三層和二層操作居多,而現代則更推崇三層和不分層兩種。 3.使用頻率最高穴位共同點是其組織都有一定的深度,多是肌肉豐厚處,但也有選擇組織淺薄的腧穴。頻率最高的前五個穴位統計中燒山火針法為足三裡、三陰交、關元、曲池、腎兪;透天涼針法為曲池、足三裡、合穀、陽陵泉、大椎。 4.影響燒山火和透天涼針法成功的因素有治神、得氣、腧穴選擇及患者機體狀態。 5.臨床運用方面,燒山火針法用於治療虛寒證,有補虛散寒的作用;而透天涼針法用於治療實熱證,有瀉實退熱的作用。 結論:燒山火和透天涼針法的理論萌芽於《黃帝内經》,是在其理論指導下結合呼吸、撚轉、提插、開闔等多種單式補瀉手法發展而來的經典複式補瀉手法,而後歷經多位醫家的補充和發展,於《針灸大全•金針賦》明確提出。目前普遍的操作方法為將針剌俞穴均勻分為天、人、地三部,現代醫家也多採用此法:燒山火針法針刺分三層,自天部、人部逐漸進至地部,每部施以九陽之數,重插輕提,三進一退,然後從地部一次退至天部;透天涼針法則從天部一次進至地部,自地部、人部逐漸退至天部,在每部行以六陰之數,輕插重提,一進三退,兩者同時都配合呼吸、開闔等單式補瀉手法,使患者產生熱感或涼感,甚至循經感傳為標準。針法操作選穴則以組織都有一定深度的穴位為佳,多是肌肉豐厚處,但也有選擇組織淺薄的腧穴。燒山火針法用於治療虛寒證,有補虛散寒的作用;而透天涼針法用於治療實熱證,有瀉實退熱的作用。另外,現代研究表明燒山火和透天涼手法可使皮膚溫度不同程度的升高和降低;且燒山火手法具有熱補的作用,透天涼針法具有涼瀉作用;還進一步研究證明熱補針法具有非常顯著的鎮痛效應和鎮痛後效應,且對血液系統有良性調節作用。 關鍵詞:燒山火 透天涼 針剌手法 文獻 應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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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灸養生保健的文獻整理與研究羅潔馨, 01 January 2009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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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者補其母"臨床意義研究高琳, 01 January 2012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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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然與實然之間 -論柏拉圖的法思想-魏東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正如哲學上存有諸多反覆的問題,每個哲學者不可避免會遭遇到,而在法學上,同樣的情形亦困擾著法學者。法學上最本原的問題,就是「法是什麼」的問題。對大多數法學者來說,對現行法的認識與應用,是學習法律的主要內容,至於「法是什麼」等較為抽象的思想問題,則因與現實司法的運作脫節,當然也就沒有深究答案的動力和必要。而且此類問題,卻往往難得唯一正解,就算放諸古往今來的法學大家,也未能給出令眾人心悅誠服的回答。
面對納粹的實證法不法,無論是法實證主義者或自然法論者都敗陣下來,本文從實證法不法問題的角度,來說明自然法與實證法思想根本的爭議─有無客觀正確之法。並在認識到自然法與實證法思想的難處之後,再借鑑柏拉圖的法思想,試著以不同於當代的視野,汲取柏拉圖思想的養份,看看能否解開這難解之結。
本文全部共分為五章,除第一章做為導論外,其餘四章做為主題論述,依其結構可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分將簡單敘述自然法與實證法思想的歷史,並提出歷史上實證法不法的問題(特別是納粹德國時期的實踐後果),說明後來法思想理論對立未決的部分,這些內容將是第二章論述的中心。
第二部分則進入柏拉圖的法思想討論,將先說明柏拉圖所處當時的希臘文化背景,以及其個人經歷,特別是蘇格拉底之死,然後再論述柏拉圖著作中所透露出來有關法律的思想,前面背景的部分會先在第三章予以處理,後面柏拉圖法思想與理論的論述部分則留到第四章討論。
第三部分為綜合論述,也是本文對所提問題的總結回應,將把古典的柏拉圖法思想,與現代的法思想理論結合起來,分析問題象徵的意義,思考能否得出對問題更好的回答,嘗試提出一些看法,此為第五章的內容。 / The perpetual problem of “what is Law” is always asked by the students, the professors, even the philosophers, but no real answer was or is made. The legal positivist like John Austin would declare “laws properly so called are commands of sovereign”, as to another hand, the supporters of theory of natural law would make a completely opposite claim. What shall we do or which side should we believe?
In this essay, from the aspect of the contrast between “it ought to be” and “it is”, the history of theory of natural law and legal positivism is tracked down in order to try to figure out the problem of the unlawful laws which the Nazi had made and caused a terrible disaster. Because the result is not so content, so the thought of Plato is reseached as to find out if there would be something that is illuminating.
The contents of all chapters of this essay could be digested as follows:
In chapter one, as an introduction, it explains the reason that why the essay is written and how it is finished.
In chapter two, it tracks down the history of theory of natural law and legal positivism, and shows a horrible instance that caused a catastrophe which neither legal positivism nor theory of natural law could undo.
In chapter three, it refers the thought background of Plato including his life and the conditions of contemporary Greek that affected the behaviour and development of Plato.
In chapter four, it discusses the thought of Plato such as the theories of form, justice, and legislation with further eyes on his ‘The Ruplic’, ‘Statesman’, and ‘The Laws’.
In chapter five, some viewpoints are discussed in advance in order to conclude what is in question. And after that, a temporary conclusion is m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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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官評鑑制度王心怡, Wang, Hsin-Y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地位崇高、責任重大,與國家間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憲法第80條及第81條明文揭示法官獨立審判及身分保障,並透過法官之身分保障以維護審判獨立。但長久以來與法官人事相關法令散見各法,尚無專為法官而制定之法律,致使法官與一般公務人員之區別模糊不清,為此,2011年7月6日制定公布法官法,期健全法官制度,維護審判獨立,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法官法分11章,本文係探討第5章法官評鑑,為貫徹憲法有關法官為終身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之規定,並為維護良好司法風氣、提高司法公信力、淘汰不適任法官,司法院設「特殊性機關」之法官評鑑委員會,獨立運作掌理評鑑事務,對違反職務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品行未達法官倫理規範要求的法官,依評鑑結果為適當之處理。
法官評鑑制度自2012年初始施行,依法官法第33條規定,評鑑委員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多元身分共11人組成。而評鑑請求權人係法官個案評鑑移送之前端,請求權人需善盡查證協力及資訊揭露誠實義務,且立法委員、請求機關及法官評鑑委員會應建立良性互信溝通平台,方能發揮評鑑制度最大功能。又法官執行職務適用法律之見解,如發生歧異,乃獨立審判不可避免之結果,是以,法官法第30條第3項更明文:「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事由」。再者,法官法第30條第2項所定應付個案評鑑事由,則應斟酌受評鑑法官違失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對公務秩序或侵害之法益所生之損害或影響,於合乎比例原則下,儆誡之目的與手段須相當,而為適當之處分擇定,未來更應於個案中逐漸累積具體化法官個案評鑑之認定基準。
有關法官評鑑與監察院之關係,本文除尊重憲法位階之監察院監察調查權,為減少公共資源因重複調查之耗損,且避免受評鑑人於調查程序之雙重煎熬,建議法評會與監察院間建立個案通報聯繫窗口,以便發現同一案件同時或前後受理時,得早期啟動處理競合的機制。且主張應賦予法官評鑑委員會職權行使獨立性、獨立平行調查權及訴訟實施主體權,蓋法官評鑑委員會代表人民監督法官公正行使職權,善盡法官職權義務之國民主權原理含義,並於法官懲戒事件程序中,扮演促使監察院發動彈劾權之先行程序功能,應賦予更積極法律地位,惟其分享監察院調查權與司法懲戒事件審判程序訴訟主體權,於五權憲法體制下,不無成為第六權之虞,如獨立行使職權,則需依權責相符憲政法理,應有獨立負行政責任與政治責任之機制,是以,長遠建議法官評鑑委員會以改隸監察院為當。
2016年7月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針對法官法中法官評鑑專章修法,所提重點:1.強化法官評鑑委員會獨立性及外部監督、2.賦予法官評鑑委員會主動立案權、3.解決評鑑時效過短及4.請求評鑑人之程序參與權,本文亦已將草案內容臚列各章並加以探討,且有鑑於目前對新制法官法所定之法官評鑑相關文章多僅提出疑慮,而對法官評鑑機制具體運作情形及實證研究均付之闕如,希冀在不違反保密原則前提下,僅將任職法官評鑑委員會期間寶貴之學習與研究經驗撰擬、彙整並提出淺見,以期對法官個案評鑑制度之未來發展略盡棉薄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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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基法初始值問題之數值研究 / Numerical studies of reduced basis methos for initial value problems陳揚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縮基法(RBM) 是對參數化的曲線求逼近解的一個方法,基本上乃使用投影法將解曲線投射到解空間的一子空間中,如此一來,可將原問題轉換成一較小的系統,並經由數值計算出小系統的解,來求得大系統的一逼近解。在本篇論文中主要的乃探討RBM在常微分方程組初始值問題上的應用,並發展一套含有誤差控制的演算法。
本篇論文中所採用的ODE Solver 乃由Gordon 和Shampine 基於Adams PECE方法所發展的。在求解的過程中,對於計算解誤差的控制我們除了利用ODE Solver 的誤差估計,另外我們又發展對縮基解(reduced basis solution) 的後(Aposteriori)
誤差估計,以確保數值計算解的準確性。我們所考慮使用的子空間有三種Taylor, Lagrange , Hermite 。同時為了要增加數值的特定性及簡化小系統的求解工作,我們先行將子空間的基底直交化。因此,除了誤差的控制外,我們也討論了roundoff error 對向量直交化及形成小系統時所造成的影響,並設立誤差標準以判別何時誤差過大到嚴重影響縮基解的準確度。
本篇論文的目的是希望利用RBM發展出一套解常微分方程組初始值問題的求算法,以期計算解能在較短的時間內準確的被計算出來。 / The reduced basis method(RBM) is a scheme for approximating parametric solution curves. The basic technique of RBM is projection. By applying the method, we can find an approximate solution of the original system which satisfies a system of smaller size. In this paper, we mainly concern the applications of RBM for ODE initial value problems and develop an algorithm which contains a set of error controls.
The ODE solver used in this paper is developed by Gordon and Shampine based on Adams PECE formulas. To assure the accuracy of the reduced basis approximation, we set up an appropriate automatic error control in calling GS solver and develop an a posteriori error estimate to keep the reduction error under control.
The subspaces considered are Taylor, Lagrange and Hermite subspaces.In the meantime,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numerical stability and simplify the computation of the reduced basis solution, we orthogonalize the generators of reduced subspaces. We also discuss the roundoff errors in the orthogonalization process and build up a criterion for identifying the case the accuracy of the reduced basis solution up a criterion for identifying the case the accuracy of the reduced basis solution is destroyed by the errors.
The aim of this paper is to develop an algorithm to solve the ODE initial value problems efficient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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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有關共有土地處分問題之研究吳宏杰, WU, HONG-JI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計壹冊,約八萬字,共分五章十六節。內容主要在探討土地法有關共有土地處
分法令(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自增訂以來,對解決共有土地處分上之困擾問題
,其實施成效如何?又法令_行政機關在執行上,應如何配合修訂與改進,以符合本
法之立法意旨,是為本文之重心,茲將各章_述如左: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立法緣由:本章先對共有土地概況與相關法令之規定
作一說明,_探討本法之立法背景、經過與目的。
第三章、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法令內容分析:本章就本法之法規與行政命令之內容
作一分析以了解法理上有何問題存在。
第四章、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實施成效分析:本章就實際執行時,社會上有關人員
之反應,與實施情形作一調查分析,以明瞭其成效如何?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綜合各章之結論作一摘要,並提出建議,以供有關機關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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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對委任立法的監督之研究陳國璋, Chen, Guo-Z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為一冊,分六章,十八節,都十萬言。
第一章 導論,說明本文研究之動機與意義,所採取的主要研究方法,及資料蒐集之
範圍。
第二章 則對委任立法作一介述。闡明委任立法之義涵,其所以產生之原因及其發展
,又其所受之批評為何,並略為辯駁。
第三章 則述明我國立法院對委任立法監督之程序,其中特就行政部門依法律授權而
頒佈行政命令所受之法定限制為何,及立法院各委員會在審查行政命令之過程中所扮
演的角色為何,做一析論,並舉一實例,以使吾人明瞭其實際的運作過程。
第四章 則以立法院近二十個會期對行政命令之審查,做一統計分析,以使吾人明瞭
我國立法院近十年來監督委任立法之概況及其演變的趨勢。
第五章 則對立法院監督委任立法所具有的功能為何,作一探究。其是否有助於我國
憲政體制的實際運行?能否保障人民之權益?均將在本章中稍作論述。
第六章 結論,總上所述,可使吾人明瞭立法院對委任立法之監督,其缺失之處何在
?又當如何改進?末章中均將稍作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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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租稅處罰法之研究阮呂芳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代化的國家已被譽為租稅國家,租稅之本質,非僅為財政收入,尚兼含收入以外之目的;諸如以租稅矯正分配不之不均,或寓禁於徵,達成社會政策之目標;或以藉租稅徵收方式,節制消費、抑制通貨膨脹、遏止經濟恐慌、促進經濟發展。準此以觀,政府為達成租稅之多種目的,益使租稅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舉凡收入或支出、或財產持有、或所得來源等等,悉為租稅課稅之客體,人民之經濟活動乃被置於租稅生活之領域中,租稅法定主義成為租稅生活中之共同準繩,租稅制度之良窳有賴租稅立法之技術,蓋租稅法之內容,即須明確規定各種課稅要件,同時對於課稅之時間與方法,亦應加以明白規定。此外,有關保護納稅人權益之救濟程序,及為保障租稅債權之需要,並使政府在執行稅法時,具有強制性之權限,□輔以違反者之處罰規定,如此多方面之設計,實非具有高度之技術性不可。
租稅法之立法精神,在促進納稅人自動依時依額忠實守法繳納,惟在租稅債務之履行時,難免發生納稅人企圖避免或減輕負擔之情事,而租稅法定主義之理論,並非僅以避免非法課稅為已足,尤須貫徹租稅法債權之實現,故如何引導或督促納人守法,應屬急要之圖,因此一方面有賴稅務稽徵機關之蒐集正確課稅資料,以實現適法納稅之目標,另一方面,租稅法上對於違反租稅法律之納稅人,課以其通常負擔以外之負擔,或予以民事上之制裁,或予以刑事上之處罰,俾使納稅人更加體認其納稅義務之不容忽視或倖圖豁免,是以租稅法自原有之實體法,程序法、救濟法衍生處罰法,形成租稅法之四個體系,彼此相輔相成,不可缺一。
本文論述共分四章,第一章為租稅處罰法之意義與性質,說明租稅處罰法究為行政罰,抑為刑事罰,容述各學者之理論並加以闡述。又關於違反租稅法之可罰行為與一般之侵權行為甚有差異,特以專節討論。再因租稅處罰之主體非為行為人,其處罰主體歸屬問題,成為法學界經常討論者,□予併同討論之。第二章簡述我國各種租稅法規之處罰內容,並依違反性質詳加分述。第三章依我國各稅處罰內容予以分析比較,諸如性質比較,類別比較,處罰程序比較等,同時對我國租稅刑罰之立法及趨勢,以及各項問題探討均加研究,並提改進意見。第四章結論,為建立完整之租稅法體系,針對我國現行租稅處罰法之缺點,提出研究心得報告。
毋庸諱言,我國租稅處罰法,失於疏漏、簡略、殘缺、缺乏完整性及統一性,在執行適用上,常待財稅官署釋明,或補充規定者極多,有違租稅法定主義之原則。民國四十九年間,應聘來華之美籍租稅顧問柯洛克(Joseph P.Crocker),在其中國租稅之檢討及改進建議中,曾謂:「徵稅法律累積甚多,政府未予編訂為法典,而其內容簡單含混,又多缺漏,解釋即極困難,適用自亦不能一致。」亦足說明我國現行租稅法有待改進,本文之筷寫、其動機即在於此,筆者自知學識淺薄,尚祈斯學宏達先進有以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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