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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體制下的台灣民法學史──以戰後一代法學期刊為史料的考察(1949~1971)孫健智, Sun, Kian t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以戰後第一代法學期刊為史料,探討1949年至1971年這二十餘年間,民法學的發展與變遷,包括民法學的題材與論證,以及時代背景、司法實務、外國法等等因素的影響。
1950年代至1960年代初期的民法學論文,宛如甚而即是教科書抽印本。法學者主觀的認知及其客觀的功能上,期刊論文的任務與教科書相同,均是交代基礎理論。1960年代中期,民法學論文在取材上有些微的轉變,民法學研究者從外國法繼受諸多議題,如公害、生物科技、醫療糾紛、產品責任。
民法學論著中,法律論證的總體取向,係探求法律文本的原意,即「民法諸條文構成什麼樣的秩序」。詮釋性議題多源自法條文字的語意性問題,哪些文字的語意有待探究,又受到外國法影響。
在方法論上,文義、邏輯,加上比較解釋,幾乎吞沒所有解釋要素。民法學研究者尚無方法論的自覺,對價值與原則的掌握與運用也相當有限。直到1960年代中後期,戰後第二代法學者開始明確指出應保護之利益,惟尚未在所舉案例中,具體衡量當事人的利益。
在國共內戰的時代背景下,法律人以「法秩序至上」的觀點看待世界,他們熱烈地談論政治議題,卻對社會議題冷漠。對於前者,法律人僅重申既存法秩序,但後者要求新秩序的創造,法律人無能為力。法律詮釋對秩序的渴求是此一背景的產物,這樣濃厚的政治意味,也使法學各部門受到的關注與其政治色彩成正比,民法學相對不受重視,甚而被邊緣化。
根據當代的標準,當時民法學界與民事審判實務之間,關連薄弱。回應實務見解本非期刊論文的主要題材,實務見解的引述亦多用於佐證,而非為檢討、批評而引用。當時法學界對司法實務的關切,本非檢衡量其適切性,而在提出法規操作的準則;此外,法學界缺乏溝通的平台,法學者缺乏溝通的意願與能力,加上保守的高等教育政策,使外於實務的法學社群既小且弱,難與實務界平行對話。民法學既已邊緣化,相較於刑事法,其取材更為單調。
比較法觀點在民法學中佔據支配地位,而此觀點之運用,是法律繼受工程的延續。在論著題材上,為求與外國法的架構對應,期刊論文多按體系切割題材;1960年代中後期,議題取向的論著亦是外國法影響的產物。在法律詮釋上,包括比較法解釋在內的比較法觀點,支配著民法學論文的議題與論證。
民法學研究者透過外國法認識本國法,藉由外國法鑑別本國法上的議題,從外國法借來議題,並利用外國法既有的成果,解決本國法各種疑難雜症。但比較法觀點的操作,仍藉助文義與邏輯,價值與理念則退居其次,甚或消失。方法論的貧乏使民法學研究者沒有充分認知本國法,間接致使比較法觀點的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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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法第23條董事對第三人之責任汪啟虎, Wang, Qi H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目的與內容
關於公司法第23條司負責人董事對第三人責任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保護第三人之點,於學說和實務上未見異議。除政策性善意之立法外,本條責任之法理為何?或於民事責任體系上之定位,換言之,對董事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係之第三人原得依民事一般侵權行為法對董事求償,公司債權人有代位權或澈銷權得以保全債權,股東有代位訴訟權以為救濟(有限公司無此規定),則本條與此等責任或權利之關係為何?似有探討之價值。
就本條責任要件而觀,與民法第28條公司因董事之侵權行為對第三人負責之規定相較,本條違反法令之要件,其限制之意義為何;關於本條效果,依代表法理,董事為何須與公司連帶負責;又於現行公司法經營機關之構造中,本條董事之範圍與所負責任義務為何等等之問題,似均應加以探討。
本文目的,即在探求公司法第23條董事責任構造之法理,並藉此以解釋本條立法之目的。
二、研究方法
本文係藉由立法例之比較方式,以探求董事對第三人責任規定之問題所在及其應有之解釋,且經由介紹日本判例法及其學說關於董事責任之類型,以作為公司法第23條解釋之參考。
三、結論
董事對第三人責任之規定,於現行實務上,應用不多,似與通說將董事責任性質漠然解為侵權行為責任有關,致使受害人原告須負嚴格之舉證責任。若果如此,本條乃與民法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無二致,而失去其立法目的之救濟第三人之功能。事實上,經由立法例之比較和解釋,本條應用之空間甚廣,而得為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代替之功能。就法理上,本條董事對第三人之責任並非侵權行為責任,而實為代表法理和法人格以及民事責任原則的例外規定,以調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原則和公司債權人的保護為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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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新聞閱讀族群對法治教育的認知度研究—以聯合新聞網為例毛亮傑, al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網路使用族群為樣本,探討我國國民之法治認知知識水準,探討以下三個研究問題:
問題一:我國國民之法治知識水準為何?
問題二:不同職業的國民之法治知識水準是否有不同?
問題三:不同地區的國民之法治知識水準是否有不同?
本研究分為五大章節,分別為:
一、緒論:簡介本研究之研究動機與研究問題。
二、文獻探討:探究本研究依據之理論基礎,分別探討公民參與態度與行為之影響因素、法治教育的基本概念、法治教育的課程內涵、法治態度與法治社會化,以及網際網路的溝通與行為特質。
三、研究方法:探討本研究之研究設計、資料搜集方法與資料分析方式。
四、資料分析:呈現本研究調查所得之資料以及重要分析結果。
五、結論:彙整本研究之研究結果、應用方式、研究限制與後續研究建議。
本研究之研究結果摘要如下:
1.民眾對一般刑法罰則之概念頗為清楚,但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相關概念較缺乏認識。
2.整體而言,法律知識較缺乏的部份就是刑事程序法類,而刑法罪則是民眾最擅長的法律常識。有關刑事程序法類之知識是迫切需要再加強的。
3.整體而言,金融業人員在法律常識的表現相當傑出,而其它類人員與學生則是較需要加強的。
4.整體而言,東部與離島地區民眾的法律常識最佳。 / This paper uses a sample of Internet users to observe people’s levels of legal knowledge. Based on this purpos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1.What’s the legal knowledge level of people in ROC?
2.What’s the legal knowledge level of people with different occupations?
3.What’s the legal knowledge level of people in different area of ROC?
And we have a summary of research conclusions:
1.People are familiar with concepts related to criminal laws, yet unfamiliar with laws about young adults.
2.Generally, people are lack of knowledge about procedures of criminal laws.
3.People with financial-related occupations have the best performance of legal knowledge, and it’s most necessary for students to improve their legal knowledge.
4.People from the east area of Taiwan have the best performance of legal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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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多款法條之賭博與竊盜案件的法院文書的分類與分析廖鼎銘, Lia, Ting-M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吾人延續電腦簡易刑事判決技術的研究經驗,以有詞序的關鍵詞做為文件的主要特徵,以instance-based reasoning為核心,並結合其它的推論方法,建立一個混合型的案例式推論系統,來分類賭博以及竊盜的刑事案件。此系統以訓練用案件建立判例資料庫;以introspective learning處理機器學習過程中,對不相干和不正確特徵敏感的問題;以訓練過程中的紀錄,過濾判例資料庫中容易造成錯誤分類的instances;最後還導入專家知識建立法則,幫助案件的分類。實驗結果顯示,新的分類方法在竊盜案件上有良好的表現。
為了幫助未來其它的案件之處理工作,本論文還提出一個自動標記賭博案件語意段落的方法,以朝結構化案件的目標前進。該方法根據關鍵詞特徵建立每種段落的模型,包括起始句與結尾句的規則,再根據段落模型自動標記出段落。實驗結果顯示,語意段落的自動標記值得以其它案由的案件進行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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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無邊江元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多數人對正義只有模糊的概念,
直到正義被剝奪時,
才明白它確切的意義。
──Gerry Spence
With Justice for None:Destroying an American M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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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灸法臨床應用的綜述楊春疇, 01 January 2007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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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變遷與憲法解釋--東歐民族轉型國家憲法法院建制及其功能之評析 / Constitutional Change and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趙晏玲, Chao, Yen-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自一九九O年代起所展開階段式、議題切割式的修憲進程,不論在實質議題或修憲程序上,都引起廣泛辯論與質疑。事實上,台灣在民主轉型過程中,所面臨獨特的國家認同與代表性的困境,相對應的在憲法變遷的策略擇取上也呈現獨特性。面對台灣社會將憲法變遷的主軸置於政治部門的角力,憲法學者亦開始關切釋憲機制在引導國家發展與社會變遷的功能定位。究竟民主轉型國家憲法變遷的主軸應是以政治部門為決策中心,抑是釋憲機能也是不可或缺的主導者,與政治部門共同形塑憲法變遷的內涵,是本文研究的初始動機。
一般論及民主憲政之運作與憲法變遷理論,往往以美國為典範。但在民主素養深厚的公民社會所發展的憲法變遷理論,是否適合不曾具有民主經驗的轉型國家,就值得進一步深入探討。就此而言,東歐民主化歷程,即提供全球憲法學者研究憲法變遷理論另一個思考點。隨著1989年代共黨政權的解體,在政治、經濟與社會轉型的壓力下,東歐面臨劇烈而根本的憲法變遷歷程。若欲全盤套用西方式民主憲政理論,勢必面臨嚴重挑戰,而有適度修正與重新詮釋的必要。在此前提下,東歐各國對全新建立的憲法法院,期待其承載何種轉型功能,而在實際運作結果其又發揮何種轉型功能,是本文所提出之第一個問題。其次,從東歐憲法法院的運作經驗,提供釋憲機能在引導民主轉型與鞏固的可能性或必要性。若肯認其與政治部門立於同等地位,皆是憲法變遷的決策機制,則要如何回應來自當代憲政主義的質疑—即司法反民主多數決之困境,是本文所提出之第二個問題。最後,對照東歐各國憲法法院的運作經驗,台灣釋憲機能有何獨特之處、有何值得向東歐借鏡之處,為本文提出之第三個問題。
就本文結構而言,首先在第二章進行理論建構,可分為三個主軸:其一,說明民主與憲政主義之一般意涵,及二者間的關聯性。其二,則是說明民主轉型與憲法變遷的關聯性,並提出憲法變遷的途徑。建立在前二者的理解下,說明憲法解釋作為憲法變遷途徑之一的功能與侷限。在第三章則提出東歐民主轉型與憲政改革的獨特處。首先概述東歐民主轉型的動力與憲政改革的策略,其次則說明轉型任務與所遭遇的挑戰、憲政改革內容與憲政主義規範要求的契合與背離,最後則嘗試重新詮釋憲政主義在東歐所具有的意涵。在第四章整理東歐憲法法院的制度與議題因應,先指出東歐憲法法院之制度功能取向,再進一步觀察東歐憲法法院如何回應第三章所提出之轉型議題,提出其所建構之憲政主義。在第五章則進一步評析東歐憲法法院對民主轉型與鞏固所能發揮之功能,並檢視其得以在民主轉型過程中積極建構憲政主義之因素。最後回應第一章所建構之理論,重新思考民主轉型國家之釋憲機能,在引導憲法變遷之可能性或必要性,及其與民主的關聯性。最後在第六章結論部分,提出研究發現並反思我國的釋憲機能。
就本文論點而言,針對第一個問題,本文認為東歐各國大多重視憲法法院此一機制,且為因應民主轉型之需求,憲法法院之制度功能取向並非全然偏重於權利保障之面向,毋寧更著重於政治運作之合憲性控制。而觀察憲法法院對轉型議題之回應,更加證明僅就政治部門之運作來理解憲政主義在東歐民主轉型之意義,的確有所不足。回顧過去威權統治時代之憲法僅是紙上之宣示或壓迫之工具,憲法法院經由建構法治主義而彰顯憲法保障人權之實效性,形塑朝向未來之憲政主義。本文發現憲法法院對東歐民主轉型與鞏固,可發揮以下功能:(1)引導新憲政秩序之功能;(2) 權力分立之制衡功能;(3)抵制議會之派系政治與維持議會整合之功能;(4)有助於市民社會形成之功能。
其次就第二個問題,雖然在學者間雖存在兩種極端的評價:有主張東歐憲法法院應更為謹慎與自制,始有助於東歐民主之健全與鞏固;反之,則是認為就東歐憲法法院實際的運作,已彌補憲法正當性之不足。本文認為應立於轉型的觀點,肯認東歐憲法法院在引導民主轉型與鞏固的積極性角色,其在建構法治主義、保障人權之同時,亦在解決政治爭議並彌補政治運作之缺失。立於當代憲政主義之觀點,認為司法應較為被動與消極的主張,並不適合於政治劇烈變動的東歐民主轉型國家。
最後就第三個問題,本文認為相較於全新建立的東歐憲法法院以社會高度期待作為正當性基礎,大法官背負沈重的歷史包袱,本身即是改革對象、亦處於轉型過程。雖然如此,大法官逐案修正過去不合時宜的解釋,其實已逐步建立其解釋權威並重新塑造釋憲機關的形象。大法官實應正視其在民主轉型過程中可發揮之功能,適時為政治運作劃下憲法界限,不但有助於彰顯憲法的規範性質,並且正是我國民主轉型的重要進程。
第一章 緒 論 1
1. 研究動機 1
2. 問題提出 4
3. 研究範圍與方法 5
3.1. 研究範圍之界定 5
3.2. 研究方法之說明 7
4. 本文論點 8
5. 本文結構 9
第二章 基本理論的建構 13
1. 民主與憲政主義 13
1.1. 民主的概念 13
1.2. 憲政主義的內涵 15
1.2.1. 古典憲政主義 15
1.2.2. 當代憲政主義 17
1.3. 憲政民主:衝突或調和? 21
2. 民主轉型與憲法變遷 22
2.1. 民主轉型與憲法變遷的互動 23
2.1.1. 民主轉型促動憲法變遷 24
2.1.2. 憲法變遷引導民主轉型並鞏固民主成果 25
2.2. 憲法變遷的理論模型 26
2.2.1. 理論的緣起 26
2.2.2. 模型的建構 28
2.2.3. 憲法解釋作為憲法變遷的途徑 32
3. 憲法解釋的功能與侷限 32
3.1. 司法審查之功能 36
3.1.1. 保存人民意志 36
3.1.2. 完善民主程序 37
3.1.3. 解釋憲法原則 39
3.2. 司法審查之侷限 40
3.2.1. 阻礙民主程序之運作 41
3.2.2. 欠缺改革之有效性 43
3.2.3. 司法制度本質上之限制 44
3.3. 釋憲者之態度 45
4. 小結 47
第三章 東歐民主轉型與憲政主義 51
1. 東歐民主轉型的動力與憲政改革策略 52
1.1. 民主轉型動力 52
1.1.1. 外來壓力 52
1.1.2. 內在需求 54
1.2. 憲政改革策略 55
1.2.1. 圓桌會談與大選 56
1.2.2. 漸進式修憲與全新制憲 57
2. 民主轉型的任務與挑戰 59
2.1. 議會民主與代表性不足的困境 60
2.2. 處理過去:與過去的決裂或延續 62
2.2.1. 懲罰過去不義的行為 62
2.2.2. 回復過去不當徵收的財產 66
2.3. 市民社會的欠缺與建構 68
3. 憲政改革的內容 69
3.1. 修憲程序 70
3.2. 權力分立 71
3.3. 基本人權 73
4. 轉型的憲政主義 75
4.1. 以漸進式修憲來解決議會代表性不足的困境 75
4.2. 以轉型正義來劃分舊威權時代與新民主時代 77
4.3. 以社會權的憲法整合功能來提供市民社會的形成基礎 80
4.4. 小結 82
第四章 東歐憲法法院的建制與議題因應 85
1. 程序建制 86
1.1. 制度特色 86
1.1.1. 集中型與抽象審查 86
1.1.2. 法官代表性與獨立性的折衝 90
1.1.3. 權限廣泛 92
1.1.4. 聲請途徑有限 95
1.2. 功能取向 97
2. 議題因應 99
2.1. 權限爭議之仲裁 100
2.1.1. 中央權力部門之權限爭議 100
2.1.2. 中央與地方權限之衝突 102
2.2. 轉型正義與法治主義之調和 103
2.2.1. 法安定性原則之確立 103
2.2.2. 平等原則之確立 108
2.3. 基本權之保障與社會權之可司法性 112
2.3.1. 少數民族政治參與權之確保 112
2.3.2. 社會福利立法與既得權之保障 113
2.4. 小結:形塑朝向未來之憲政主義 117
第五章 東歐憲法法院之功能評析 121
1. 憲法法院在民主轉型與鞏固之功能 121
1.1. 新憲政秩序的引導功能 122
1.2. 權力分立的制衡功能 124
1.3. 派系政治的抵制與維持功能 126
1.3.1. 抵制功能 126
1.3.2. 維持功能 127
1.4. 市民社會的形成功能 129
1.5. 小結 131
2. 因素分析 135
2.1. 憲法層面 135
2.1.1. 修憲程序 135
2.1.2. 社會權與公私領域劃分 137
2.1.3. 國際法的憲法化 138
2.2. 程序層面 140
2.2.1. 權限、聲請途徑與議題承載 140
2.2.2. 憲法解釋的拘束力 142
2.3. 釋憲者層面 144
2.4. 社會層面 145
2.5. 小結 146
3. 司法積極:鞏固民主或削弱民主? 147
3.1. 對司法積極的質疑 148
3.1.1. 憲法正當性薄弱而有司法謹慎的必要 148
3.1.2. 議會民主強化的需求而有弱化司法的必要 148
3.2. 對司法積極的肯認 150
3.2.1. 彌補憲法正當性薄弱之缺失 150
3.2.2. 制衡議會民主之弊病 151
3.3. 轉型觀點:憲法法院之階段性功能 152
第六章 結論 157
1. 研究發現 157
2. 對我國釋憲機制的反思 161
2.1. 憲改議題之概述 161
2.2. 釋憲機能之評析 164
3. 結語 169
附錄﹔東歐憲法法院選任制度與權限一覽表 171
參考文獻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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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會計師簽證業務法律責任之研究 / Law Responsibility For ROC CPA黃永凱, Huang, Chung-k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內會計師業務日漸多元化,隨著好訟時代的來臨,會計師於執行業務之際將會面臨更多的審計風險及潛在訟源。會計師在執行簽證時除了仔細篩選客戶品質,考慮其品行操守外,對於提供專業服務後可能產生之法律風險亦須重視,以防止失敗投資人藉著向具有〞深口袋〞之譽的會計師求償,為自己事前投資分析錯誤找藉口。故本論文之研究目的乃以分析敘述性方式撰寫,首先彙整國內相關法令及專業規定,歸納會計師於執行業務之際可能會觸及之法律規定,並分析其中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最後輔以最近發生之金融弊案,藉著探討國票公司對鉅額損失之會計處理見解及其他相關單位之不同意見分析討論會計師於財務報表查核之〞審計〞的定義外及會計師對錯誤、舞弊和非法行為之查核責任為何。最後則提出對於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及專業準則之改進建議。本論文參考國內相關法令規定、有關文獻及相關查核審計公報,並採取個案討論方式,以探討會計師於簽證中對於錯誤、舞弊及非法行為之審計責任,最後再提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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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不可分原則之理論與實際莊松泉, Zhuang, Song Q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蓋為使社會秩序得以維持,被告人權得以保障,其間必須有妥適之訴訟程序以為之橋樑。本文擬就實務上審判範圍及對象之實際運作,與日本戰後訴因制度之適用情形做借鏡加以探討,並深入各章節之規定,以歸納之方法,說明「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運用。本文共分七章:
第一章緒論,闡釋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法院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審理、處罰被告,而被告亦有不受訴外裁判之權利,兩者如何得以制衡。第二章日本訴因制度與審判不可分原則,共分四節,分別介紹日本訴因制度之起源及其運用情形。本文在此著墨甚多,乃希冀從日本改採訴因制度之經驗中,取其菁華,俾在我國日後修正刑事訴訟法,可供他山之石之用。第三章審判不可分原則之意義,本章中,筆者試圖從更廣闊之角度來檢複審判不可分原則之涵義,企使審判不可分原則有較彈性活潑之作用,這只是筆者的一點大膽嘗試與假設,無意推翻傳統見解。第四章案件之單一性及同一性與審判不可分原則,共分七節,分別闡述案件單一性及同一性在刑事審判中之作用。第五章審判不可分原則與既判力、變更法條、一事不再理之關係,共分三節,分別探討審判不可分原則與該三者在刑事審判中相互之關係。第六章審判不可分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中之運用,共分八節,乃逐一分析刑事訴訟法中各章節是否有審判不可分原則之適用,並佐以實務見解讀之。第七章結論。審判不可分原則可謂係刑事訴訟運作之核心,其牽涉之理論與適用既廣且深,筆者雖窮極大之心思予以鑽研琢磨,仍有力尚未逮之感,又因學識剪陋,下筆行文雖已戮力以赴,疏漏舛謬之處,亦必在所難免,敬折賢達先進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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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上合意管轄問題之研究彭洪媛, Peng, Hong 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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