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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競業禁止實施狀況與對勞工權益影響之研究李思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簽訂已十分普遍,又現行法令並未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有明確規範,所以在使用上多以契約方式定之,然由於勞雇雙方的締約地位並不平等,因而產生許多爭議問題,相關討論亦紛紛出籠,而目前國內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之討論,多著重在法層面,主要是透過文獻資料的蒐集整理,來檢視及分析我國的離職後競業禁止問題,但關於實證研究部分卻較少著墨,然要了解離職後競業禁止問題之全貌,除了文獻分析外,實證亦為很重要的一部份,因此本研究除了文獻外,更將重點放在實證的部份,透過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來了解並分析我國電子工業關於離職後競業禁止之實況以及對勞工權益之影響,進而提出立法建議。
在經過文獻與實證探討後,本研究發現受訪公司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仍普遍有利於資方,勞工權益未受到保障。其中在條款內容方面,以雇主欲保護之利益內容不明確以及未提供補償措施最為嚴重,致使員工所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不僅是一種單方義務、無償的法律關係,且由於保護的標的物不明,可能造成許多不應受條款約束的員工卻負有競業禁止義務之狀況發生;而在相關實務方面,則以勞動契約終止原因以及公司經營型態改變,對於條款效力不生影響之問題較為嚴重,導致員工在許多不應遵守條款之情況下仍受到條款約束。
最後,本研究乃以實證研究為主軸,針對危害勞工權益較嚴重的問題,於參酌國內見解與他國經驗後,歸納出以下幾點法制面之建議:
一、雇主在有營業秘密之前提下,才可與員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二、條款內容至少應包涵:第一,雇主擁有的營業秘密種類及內涵;第二,合
理之限制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與補償措施。
三、當勞動契約終止事由不可歸責於勞工時,雇主不可要求員工遵守離職後
競業禁止義務。
四、當公司經營型態改變後,雇主透過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所保護的營業秘密
已不存在時,不可要求員工遵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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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類推禁止徐育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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イスラーム経済の法的典拠をめぐる歴史的解釈と現代的再構築 -無利子金融とハラール食品を中心に-KHASHAN, AMMAR 23 March 2017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地域研究) / 甲第20501号 / 地博第220号 / 新制||地||80(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アジア・アフリカ地域研究研究科グローバル地域研究専攻 / (主査)教授 小杉 泰, 准教授 長岡 慎介, 准教授 中村 沙絵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Area Studie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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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所有權之於知識工作者的思辯陳政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的發展脈絡過程中,圍繞著所有權的範疇以及因著所有權所發生的諸多禁錮的問題;其中,筆者所關注的主題—競業禁止條款—在最近的勞動學界,引起廣大的討論,而在台灣勞資糾紛的角力賽中,也日漸將競業禁止相關的問題揭示世人。本文著重以勞工的角度來論述主題,無意探討法院各個判決所採用的見解,或法律或管理界的說法,只就離職後競業禁止這個問題的概念輪廓做理論性的批判,以免有無法將主題聚焦之憾。
法院主導了台灣競業禁止議題的發展,各級法院先後以各種標準來裁判爭議,而這些標準通常援引自外國的立法例,尤其以德、日兩國為主;行政機關也採用法院的看法,訂立出契約的範本,以資勞資雙方各自遵守。回頭看台灣的僱傭關係,資方的強大經濟實力,足以位居契約訂定的主導地位,勞方根本無置喙的餘地,所謂契約自由,只不過是默認資本主義的生產結構下的假象平等,弱勢的勞工只能任憑資本家的宰割。
知識工作者在時空的接移下,成為現今工業生產的大多數工人階級,但是許多虛無的意識,讓這群工人階級模糊了自身的地位;競業禁止的議題一出現,讓原本的這群知識工作者受盡更多的桎錮,並且遭遇更大不利益的對待。除了在交換過程的剝削外,離職後這群知識工作者依然無法脫離控制,資本家利用更有力的法律工具來支配勞動力的流動,資本家或許提供補償予工人,但是對於自由的限制,卻以議價的方法給付。
因為競業禁止無法可管,所以更應該思考競業禁止問題的未來走向,而這個議題或許是重新審視台灣被扭曲的勞資關係之新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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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公告下稅收徵起的決定因素-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為例 / Determinants of Tax Levy under Notice of Tax Arrears –Evidence from the National Taxation Bureau of Taipei林雯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政部公告重大欠稅人資訊,最終目的是冀望「公示」,藉由新聞媒體報導以發揮輿論力量,達到有效積極追討、徵起欠稅之效果,並產生警惕力量,遏(嚇)阻欠稅之發生。因此,欠稅公告可以說是整個稅務行政最後手段。本研究蒐集臺北國稅局2010年至2015年重大欠稅公告資料,稅捐徵起作業程序、公告重大欠稅之相關規範、統計近年稽徵機關徵起稅捐及行政執行機關財稅案件之績效,並運用迴歸模型探究臺北國稅局營利事業與個人的公告欠稅資料。並且,依據過去的文獻,分別考量營利事業的特質變數及個人的特質變數在稅務方面的相關記錄,探討影響營業事業欠稅徵起率與個人欠稅徵起率的決定因素,研究結果發現,欠稅筆數、違章欠稅及禁止財產處分等因素具有相當之顯著水準,是造成臺北國稅局公告欠稅徵起金額多寡之決定因素,最後依據本文實證結果提出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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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過程中被告陳述之效力-以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為中心葛百鈴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之所以選擇協商過程中被告陳述之效力為研究對象,乃因協商程序起源於美國法,而為當事人進行主義下之產物,其中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立法理由指出基於鼓勵被告認罪協商,故參照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一條(e)(6)及聯邦證據規則第四百十條規定而制訂,然美國法上開規定內容及適用範圍為何?國內文獻幾無人予以介紹,故引起本文研究之興趣,想進一步瞭解美國實務上檢察官要求被告拋棄上述權利,其方式及適用範圍為何?有無值得我國將來修法參考之處?
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乃係參考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一條(e)(6)及聯邦證據規則第四百十條規定而立法,因此有必要先瞭解美國協商程序之規定。故本文第二章先就美國認罪協商制度,作一簡單介紹,並對其運作有一基本之認識。次再於第三章針對美國法上被告如與檢察官未達成認罪協議時,於認罪協商過程中被告陳述之效力及美國實務上所發展出之棄權制度為介紹。
再者,協商程序立法迄今已二年有餘,協商程序依現行法規定如何解釋適用?有無缺失或立法不足之處,本文均將於第四章中予以討論,並嘗試提出本文之見解。
此外,本文特別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於協商過程中之之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作為認定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單獨列為第五章加以討論。嘗試從解釋論觀點,探討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於我國法解釋適用上有何疑義?
第六章部分,則因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立法理由指出乃係參考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一條(e)(6)及聯邦證據規則第四百十條規定,再者,美國實務上尚發展出檢察官得於進行認罪協商前要求被告拋棄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一條(e)(6)及聯邦證據規則第四百十條規定之權利,上開美國法上之規定與我國法制上有何不同?有無值得參考之處,本文將於第六章中從比較法之觀點加以討論。
第七章部分嘗試對我國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提出若干修法建議。第八章則為本文之結論,希望藉此研究結果能帶給將來立法者或司法實務工作者於修法或解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七規定個案糾紛上有所啟發或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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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禁止法の域外適用 : 欧米における競争法の域外適用理論の進展と日本におけるその受容と新展開に関する一考察 / ドクセン キンシ ホウ ノ イキガイ テキヨウ : オウベイ ニオケル キョウソウホウ ノ イキガイ テキヨウ リロン ノ シンテン ト ニホン ニオケル ソノ ジュヨウ ト シンテンカイ ニカンスル イチ コウサツ星, 正彦, Hoshi, Masahiko 23 March 2011 (has links)
博士(経営法) / 甲第639号 / 542p / Hitotsubashi University(一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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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とイノシシの関係と共生の可能性布施, 綾子 24 November 2015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地球環境学) / 甲第19388号 / 地環博第144号 / 新制||地環||29(附属図書館) / 32402 / 新制||地環||29 / 京都大学大学院地球環境学舎地球環境学専攻 / (主査)教授 小方 登, 准教授 塩塚 秀一郎, 准教授 西前 出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Global Environmental Studie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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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和營業秘密之實證研究 -以台北地院民事判決為例(2012年到2015年) / Non-competition and Trade Secret Empirical Research莊苡婷, Chuang, Yi 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營業秘密係全球化時代下重要的產物,若接觸過此營業秘密的員工在離職後,將此高度價值的商業機密洩漏出去,公司將會蒙受極大的損失,因此公司會想防範離職員工竊取或利用其營業秘密,其中,競業禁止即著重於與員工事先先簽訂好相關的條款,予以箝制員工恣意洩漏其極具經濟價值的商業資訊,以保障公司能更努力投入研發等創新活動,並且活絡市場促進科技和商業發展。
營業祕密之保護和競業禁約款都在於維持雇主之競爭力,但從其構成要件和性質來觀察卻不盡相同,本文在競業禁止部分係著重在僱傭關係結束後之討論,而營業秘密之部分則是包括在職期間和離職後兩種情況,而競業禁止和營業秘密這兩者在某程度之關聯上,除了基本之理論介紹,本文亦會從台北地方法院近三年之相關判決加以探討,藉由統計方法中的量化和質化研究,分析並了解營業秘密和競業禁止之互動關係,並結合理論和實務之運作,提出一些有關於實務上運作之建議。 / Business secrets are the production under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 In addition, it start playing an important role on business development. After employees who have been touched the business secrets had left their jobs might lead to leaking out highly valuable commercial secrets making the company suffer great losses. Company will protect their trade secrets and prevent economic losses by asking employees to sign non-competition clauses. With the protection, companies are willing to invest more assets and money o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making market more active. Eventually, these kinds of clauses and precautions can promote technological and commercial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and non-competition clauses can maintain competitiveness of employers. But trade secret and non-competition are not the same due to the original source of law and elements. This thesis related to the non-competition clauses are focusing on the periods of the end of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But trade secrets divided into two situations including employment periods and after-service periods. In fact, non-competition and trade secrets have a certain extent of connections. In addition to the basic theoretical introduction, the thesis explored and extracted judgment from the Taipei District Court ruling during the past three years. With methods of Statistical Analysis. We can understand the relationship and interaction between trade secrets and non-competition. By combining the theories with empirical research, we can speculate the results and conclude the suggestions about the operation of the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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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基本權保障論稅捐保全制度 / A study on Taxation Security system from Fundamental Rights Protection黃柏青, Huang, Po 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因欠稅遭稅捐保全之納稅義務人,常因經商失敗,房地產被法院拍賣或被占用並無收益,無力繳納欠繳稅捐,復遭限制出境或禁止處分,對納稅義務人而言,無異雪上加霜,甚至以影響生存權、工作權為由,以死相逼,希望稽徵機關能解除保全處分。從納稅義務人立場觀之,因無財產而無力繳納欠繳稅捐,又遭限制出境或禁止處分,認為稅捐機關採稅捐保全方式箝制,以殺雞取卵方式作為逼稅手段;然以稽徵機關角度思考,稅捐保全是否真能達到保全之目的?是否可以將稅捐保全時點提前至納稅義務人尚有繳納能力,辦理稅捐保全措施,真正能達到稅款保全目的,而非僅是事後亡羊補牢,造成徵納雙方雙輸的局面。
我國現行稽徵機關最常使用稅捐保全方式有限制出境及禁止欠稅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2項,本文將從稅捐保全制度有關之憲法基本權工作權、營業自由、財產權、遷徙自由保障範圍較上位的概念切入,釐清上開基本權保障範圍及限制之程度為何,並藉此以比例原則來檢驗稅捐保全制度是否合乎憲法要求。再者探討我國各項稅捐保全措施:禁止財產處分、限制減資或註銷登記、聲請假扣押、限制出境及提前徵收等五項措施之法律規定,將實務上發生爭訟之稅捐保全問題類型化,究竟以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方式來達成國家財政收入之確保,是否合乎憲法要求?同時介紹國外稅捐保全相關措施,有無可借鏡之處,探討提前開徵是否為稅捐保全之一環?從稅捐公平負擔之確保及對於人民基本權保障之間,提出一可行的方案,以健全稅制並確保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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