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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中國家政治繼承制度之研究--中國國民黨領導型態之分析

何東皓, HE,DONG-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導論。(一)說明研究對象與問題的性質。(二)研究方法及名詞界定。 第二章:一黨優勢的案例─墨西哥。(一)概說。(二)自一九一○年大革命以來的 政治繼承。(三)PRI 與政治繼承的關係。(四)社會變遷對政治繼承的影響。 第三章:兩黨政治的案例─哥倫比亞。(一)概說。(二)本世紀以來的政治繼承, 包括國家陣線時期。(三)政黨、益團體對政治繼承的影響。(四)政治繼承的趨勢 。 第四章:多黨政治的案例─以色列。(一)歷史背景。(二)獨立後的政治繼承概況 。(三)影響政治繼承的因素,包括精英、宗教、軍事。(四)政治繼承的趨勢。 第五章:克力司馬領袖的案例。(一)定義與概念。(二)印度。探討甘地─尼赫魯 ─至甘地夫人。(三)印尼。(四)埃及之納塞與利比亞的格達費。 第六章:中國國民黨的政治繼承。(一)大陸階段。包括軍事行動、意識型態之規劃 。(二)台灣地區的政治繼承。(三)影響繼承的因素:中共、美國、經濟發展等因 素。(四)社會變遷所可能導致的影響。 第七章:結論與建議。 共約八萬字。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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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文化與文化大革命

熊鈺錚, Xiong, Yu-Z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 第二章中共對中國傳統文化所持的態度 第一節「文化」的界說 第二節馬、恩、列、史的「文化觀」 壹、馬克斯與恩格斯的觀點 貳、列寧約「文化觀」 參、史達林的「文化觀」 第三節毛澤東對出國傳統文化所持的態度 第四節由其的文化政策與中共學術界對傳統文化所持的態度 壹、由其的文化政策 貳、中共對梁漱溟思想的批判 -三棵「大毒草」之研究 參、由共學者在「關於中國哲學遺產的繼承問題」上的看法 肆、馮友蘭的「抽象繼承論」 伍、張岱年、吳含、王煦華的「道德繼承論」 陸、其他學者的觀點 第五節本章總結 第三章由其的文藝態度 第一節馬、恩、列、史的「文藝觀」及蘇俄的文藝政策 壹、馬克斯與恩格斯的「文藝觀」 貳、列寧與史達林的「文藝觀」 參、蘇俄的文藝政策 第二節毛澤東的文藝方針 第三節中共約文藝政策與文藝整風 壹、中共的文藝政策 貳、中共的文藝整風 ( 一 )、延安的「文藝整風」 ( 二 )、對電影「武訓傳」的批判 ( 三 )、對「紅樓夢研究」與「胡適思想」的批判 ( 四 )、鬥爭「胡風」的「文藝整風」 ( 五 )、「反右派鬥爭」-第五次「文藝整風」 ( 六 )、「反修正主義運動-第六次「文藝整風」 第四節本章總結 第四章中共「文化大革命」本質之分析 第一節「文化大革命」產生的遠因與近因 壹、「文化大革命」的遠因 貳、「文化大革命」的近因 第二節「文化大革命」的演變概況 第三節「文化大革命」文化鬥爭中的個案研究 壹、中共批判-「海瑞罷官」、「謝瑤環」、「李慧娘」-三棵「大毒草」之研究 貳、由其批判「三家村」之研究 參、由其批判「孔子」及批判劉少奇與周揚的「尊孔思想」之研究 第四節本章總結-「文化大革命」的綜合分析 第五章結論 第一節中國傳統文化的特質 第二節從「文化大革命」看中國傳統文化價值的再肯定與中共政權的前途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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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租稅公平論遺產稅制

陳彥琪, Chen, Yen C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目前採取混合式遺產稅制,遺產稅被定位為財產稅,邊際稅率最高卻達50%,且其罰鍰亦高,因而引起遺產稅之改革、甚至廢除之聲浪;目前提案遺產稅之修正目標多以促進經濟發展為首要目的,主張廢除遺產稅者亦不乏以遺產稅有礙資本累積為由者;實則最初遺產稅立法時,立法者即已於立法理由中揭示,遺產稅並非以獲取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其課徵目的係在於平均財富。 / 我國憲法保障財產權、私有財產制及經濟自由,並以租稅做為保障之對價;憲法對於財產保障之範圍隨著社會交易型態而由具體所有權擴及至抽象財產價值,繼承制度與繼承權亦為國家保障財產權內涵之ㄧ部分,是以國家以租稅做為保障財產權之對價,便已經將繼承制度及繼承權之保障含括在內;再者,我國憲法既宣示我國為社會法治國家,亦賦予財產權一定之社會義務性,國家自得對人民財產權為限縮,限制之方式亦包含以課徵租稅使得人民整體財產之抽象價值減少;惟國家保障財產權既然已將繼承制度及繼承權含括在內,課徵遺產稅即非係國家保障繼承制度及繼承權之對價;毋寧認為遺產稅之課徵係出自社會法治國家對於正義之要求,透過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對人民之整體財產價值為限縮,從而達到平均財富分配之正義要求。 / 惟何謂租稅公平、租稅正義、應以何種標準做為衡量是否公平正義之準繩,至今仍無定論;本文認為租稅公平、租稅正義係憲法內蘊之正義理念在租稅法領域之展現,其內涵並不僅有量能課稅原則,尚包含需要/功績原則及實用性原則;惟若藉由羅爾斯的正義論觀點,對於租稅正義之要求則有別於前;羅爾斯並未對特定稅制、稅基或稅率結構有所偏好,只要租稅不違反其提出之正義原則要求,亦即:確保每人皆有平等的基本權利自由,以及保障人民平等地參與經濟之機會、且此機會於每個世代皆被更新,則此等租稅即可被認為符合羅爾斯的理想稅制。惟遺產稅之課徵有別於其他租稅,其課徵目的係在於更新每個世代參與政治之機會,係出自確保每人皆有平等基本自由權利之要求,惟有在滿足此一前提條件下,方有其他調整社會經濟收益之可能;據此觀之,主張廢除遺產稅之論點,依羅爾斯之觀點來看是違反正義的。 / 最後,本文認為,基於正義之要求,遺產稅可以修改,卻不應被廢除;遺產稅之課徵目的既在於調整社會貧富差距,其他出於促進經濟之目的所為之遺產稅改革,如有違反遺產稅課徵目的者,皆應退讓並以遺產稅之課徵目的達成為優先,而以其他政策手段促進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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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家事信託法律問題研究 = Study on the legal issues of family trust in China Mainland / Study on the legal issues of family trust in China Mainland

張阿林 January 2018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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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之研究

黃巧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家繼承是國際法上一個爭議頗多的領域,從十六世紀學者開始探討國家繼承之法理,由私法上羅馬法民法觀念類比適用於國際法上,到發展為「全面繼承理論」、「否定繼承理論」及「部分繼承理論」等,都還只停留於歸納整理國家在繼承的理論與做法,而要真正法典化,訂定出「繼承法則」則確實不易,因此一九七八年「關於國家在條約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之制定,確實為國際法上一大進展。 綜觀歷史,吾人至少可歸納出五種產生國家繼承的方式﹕割讓(cession)、合併(annexation)、解放(emancipation)、統一(formation of a union)及聯邦(federation)。而從各國實踐,不難發現國家條約繼承法典化最大挑戰及困難之處,乃在於如何在維持「國際整體秩序的安定」及「個別國家利益考量」中取得平衡。國家繼承發生造成法律關係的重分配,常常並非單純的國際法問題,更是牽涉國家生存及國際政治權力平衡的政治問題。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全球國家數目遽增,世界經濟朝向國際合作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重視到反殖民風潮之新獨立國家所帶來國家繼承的深刻影響,了解到有必要編纂並發展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規則,作為確保在國際關係上有較大法律保障的方法。為制定國家有關條約方面繼承的法律,國際法委員會除了參考以往國際法之實例及判例外,更考慮脫離殖民地地位之新興國家立場及「聯合國憲章」所體現人民權利平等和自決、國家主權平等和獨立、且不干涉各國內政、禁止使用武力及遵守全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等原則,著手制定有關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法典化工作。從一九六一年國際法委員會提出構想,歷經瓦達克一九六八年至一九七二年提出的五份報告及接續成為特別報告員的瓦勒特於一九七四年綜合各國意見後整理出第一份報告,並經國際法委員會討論達成決議,提交聯合國大會二讀通過,始於一九七八年完成「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期間長達十七年。 該公約共分成七部分,第一部份總則(第一條至第十四條)、第二部分對領土一部份繼承(第十五條)、第三部分新獨立國家(第十六條至三十條)、第四部分國家合併和分離(第三十一條至三十八條)、第五部分雜項規定(第三十九至四十條)、第六部分解決爭端(第四十一條至四十五條)及第七部分最後規定(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 一九七八年制定之「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有一項極大特色,即是將新國家繼承情形與其他發生繼承情形隔離出來,且適用繼承方式迥然不同。國際法上領土新獨立國家處於長期壓迫下,好不容易自殖民地地位獨立,因此一般對繼承先前殖民帝國制定條約之態度理論上多採強硬的「重新開始說」(clean slate),認為國際法慣例上採全面繼承說法係為強權維持其既得利益所定規則,新獨立國家認為應尊重國家主權獨立平等原則,以重新開始說為基礎積極參與國際社會。國際法委員會基於尊重國家主權平等之考量,採納上述做法。 然而在實際做法上,因為獨立國家為考量國際現實環境,或藉由繼承條約交換他國承認,一般皆未真正落實所謂「重新開始說」之做法,而是發展出介於全面繼承及重新開始這兩種極端做法的中間路線﹕或由獨立國家與前殖民帝國間訂定「移轉協定」;或由獨立國家發表「片面聲明」的做法,達成國際間妥協及平衡。 國際法上領土主權之變動引發的問題,究應繼承之或是重新開始,眾說紛紜,國際實踐上亦未有統一標準,而一九七八年公約卻在第十六條賦予新國家重新開始的權利,對第四部分合併或分離產生之繼承情況要求繼承條約。事實上,國際法委員會再探討時,曾認為分離(separation)的情況與新獨立國家脫離殖民地情況類似,繼承條約之方式應予新獨立國家相同,及重新開始說做法,但在制定時卻將其排除。雖不難考慮此一制定是為了維持條約之安定性,而排除個案需要,仍採繼承原則。不可否認的,國家繼承發生造成法律關係的重分配,常常並非完全根據國際法,而部分是由政治因素造成。儘管在實踐上,吾人亦可看出,新獨立國家並未一味採取極端的完全不繼承的重新開始說,但區分新獨立國家於其他合併或分離造成之繼承情形,無人認為並非妥當。 在幾個近來發生的國際案例上,了解該公約規定與實務上實踐之落差。 案例一 蘇聯的崩解 蘇聯崩解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蘇聯崩解是屬於「分解」(dissolution)還是「分離」(separation)?領土的變化無法看出國際法人格是否繼續存在與否,在一九七八年訂定之公約亦未多加以解釋,亦無區分分解與分離之不同,惟自蘇聯瓦解案例中得知在實際實踐上,與公約規定產生落差。 依據俄羅斯對外發表言論,可判定蘇俄崩解應屬「國家分離」情形,原則上蘇聯瓦解造成之繼承問題應由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係依據傳統國際法上「繼承原則」,在分解之前對被繼承國(蘇聯)所有領土有效條約應繼續有效,而僅對繼承國(各獨立共和國)領土有效之條約繼續對繼承國有效。且因被繼承國(蘇聯)國際法人格仍繼續存在(由俄羅斯繼續),則分離前對被繼承國(蘇聯)有效之條約,應繼續對其餘領土(俄羅斯)有效。但有關國家另有協議或不符條約宗旨目的或改變實施條約之條件,不在此限。 實踐上可知,獨立國協各國並非傾向公約規定之傳統「繼承」原則,而是偏向協商方式完成條約繼承工作。 案例二 德國統一 兩德統一的情形,以公約對繼承類型之區分,應屬於第三十一條「國家合併」之原則﹕在國家繼承日對其中任何一個國家(不論東德或西德)有效的條約,繼續對其有效的那一部份繼承國領土(即西德、東德)有效,除非另有協議或條約目的宗旨不符或改變實施條約之條件。 而實務上,兩德簽訂「統一條約」作為繼承之依據,其中基本原則是前東德條約終止,西德條約適用於德東。反倒較傾向一九七八年維也納公約第十五條部分領土之繼承方式。 而第十五條部分領土繼承,是假設被繼承國仍存在之情形,但卻與德國實踐是背道而馳。 案例三﹕中國實踐 一、 中華民國中日和約有關台灣問題 中日和約是結束戰爭狀態之和約,台灣前為日本殖民地,依公約規定,應可適用「重新開始」完全不予繼承日本在佔領期間訂定之一切條約。 實踐上,中日和約係規定﹕ 金山和約第七條規定盟國與日本在戰前所定條約,應由盟國選擇,並依其通知,分別予以廢存。 基本上仍傾向於繼承原則。 二、 香港問題 國際法上的角度,香港本島係割讓予英國,和台灣在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一樣。惟英國對香港主權之移轉在聯合聲明中明定移轉給中共,而日本對台灣主權之移轉未言明移轉予誰,而有所瑕疵。 實際做法上,聯合聲明規定中共在一九九七年恢復對香港主權。中共更於一九九0年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吾人依據一九七八年之「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第十五條有關對領土一部分的繼承規定﹕ 一國領土的一部份,或雖非一國領土的一部份但其國際關係由該國負責的任何領土,成為另一國領土的一部份時﹕ (a) 被繼承國的條約自國家繼承日期起,停止對國家繼承所涉領土生效; (b) 繼承國的條約,自國家繼承日期起,對國家繼承所涉領土生效,但從條約可知或另經確定該條約對該領土的適用不合條約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變實施條約的條件時,不在此限。 可知中共收回香港後,依據該公約規定,原則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應予適用於香港(除但書規定外),英國締結條約停止適用香港領土。 實務上,因香港地位特殊,政治上的考量導致「中」英另有協議,惟該「聯合聲明」的國際法效力如何?儘管協議是以聯合聲明方式公佈,但經雙方政府批准正式生效,因此應仍具有國際法上條約之效力,不因名稱不同於條約而有所影響。因此香港在涉外之非政治性事務方面仍得繼續同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締結條約,具有特定國際法人之地位。 一九七八年「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以「國家繼承」角度來制定條約之繼承,將「重新開始原則」與「繼承原則」之精神訂於條文中,吾人發現並未能徹底解決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之問題。該公約強調領土上主權變動後,依繼承型態,規定該領土上條約應如何繼承,然而亦落於僵化而無彈性。若從「條約法」條約解釋此一角度來看待國家關於條約方面之繼承,或許會有另一番天地。條約法強調的是,那一些條約會因為主權變動而終止。因為國家繼承過程中,國家主權固然消滅或變化,但在許多方面並未真正消逝,而條約涉及的層面與範圍遠大於法律層面,因此以條約解釋觀點來輔佐處理,可能極為適當。例如國家以「情勢變遷原則」(rebus sic stantibus)來終止條約,在條約實行情況基本改變或不符目的與宗旨,而該條件為締約國履行條約之重要基礎,則締約國一方可援引為終止或退出之理由。換句話說,如果國際體系或環境的改變,例如國家繼承發生,使條約確切目的變質,則可終止條約不予繼承。 國際法編纂至今,國家獨立、主權平等、相互尊重、互惠互助以及建立國際社會的和平安全與正義,是現今也是未來各國的需求。因此,國家在條約方面之繼承,應回歸到條約締結的重要因素﹕締約國間基於平等自主的「合意」方式。因此當國家繼承發生時,繼承國究竟應否繼承被繼承國訂定條約,應視「條約」是否符合「公平合理」﹕第一步,繼承國應遵守「條約神聖原則」,基於國際間誠信基礎,採取「繼承條約」的態度,在一定時間內衡量是否符合繼承國國家利益,然後通知其他條約當事國。第二步,繼承國對有異議條約,與當事國進行協商談判。雖然此一方式恐耗時甚久,但吾人認為國家繼承應注重「過程」合法性,而非僅為維繫國際秩序而快速達成「結果」,卻留下後遺症。此一方式,除能在國家繼承發生之時給予新國家穩定國內秩序的空間,另一方面亦給予條約當事國思考緩衝期,也表示對各國主權平等的尊重。 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課題,實踐上來看,基本上仍是國際政治中權力角力競賽及權力平衡妥協結果。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所制定「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的維也納公約」雖未能臻至理想完美境界,但也已達成劃時代「歷史產物」,誠實反應當時殖民地國家獨立造成繼承問題的需要。該公約業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六日生效,在未來國家實踐上,如何加強「協商談判」及條約之解釋,將是決定繼承國適用該公約來繼承條約之關鍵。 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之研究 第一章 前言……………………………………………..1 第二章 有關國家條約繼承之概說……………………..5 第一節 國家繼承之理論……………………………5 第一項 「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之區別..6 第二項 有關國家繼承法理上的理論…………9 第二節 國家依條約類別繼承情形…………………12 第一項 人身條約………………………………12 第二項 處置條約………………………………14 第三節 近代新興國家選擇條約繼承之類別………..17 第四節 小結…………………………………………..23 第三章 有關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公約之法律編纂…..31 第一節 「有關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 約」制定沿革……………………………...31 第二節 「有關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 約」之範圍與架構………………………...34 第三節 逐條敘述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之公約…...36 第一部份 總則…………………………………...38 第二部分 對領土一部份之繼承…………………55 第三部分 新獨立國家……………………………57 第四部分 國家的合併與分離……………………81 第五部分 雜項規定………………………………91 第六部分 解決爭端………………………………92 第七部分 最後規定………………………………95 第四節 小結…………………………………………97 第四章 國際實際案例…………………………………...105 第一節 蘇俄的實踐……………………………………105 第一項 蘇聯法人格存續問題及蘇聯在聯合國席次問題………………………………………….106 第二項 波羅的海國家繼承問題…………………..107 第三項 蘇聯雙邊及多邊條約之繼承問題………..110 第二節 德國的實踐…………………………………..114 第一項 德國統一的背景…………………………114 第二項 德國統一在國家繼承中的類型………….115 第三項 德國邊界問題…………………………….118 第四項 德國統一後與歐洲軍事、經濟聯盟的關 係………………………………………….120 第三節 中國的實踐…………………………………...122 第一項 中華民國的實踐─中日和平條約……………….122 第二項 中共繼承條約的實踐…………………….125 一、不平等條約……………………………….126 二、多邊條約─國際組織…………………….128 三、雙邊條約─與前蘇聯各共和國條約繼承 做法……………………………………….129 四、中共收回香港實踐……………………….130 第四節 小結………………………………………….134 第五章 總結……………………………………………142 參考書目………………………………………………….151 附件 附件一 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附件二 一九七八年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 維也納公約 圖表 圖表一 新獨立國家繼承被繼承國條約之意願色譜圖……26 圖表二 國際法委員會一九六八至一九七四年「關於國 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納公約」制定過程..36 圖表三 一九七八年「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的繼承的維也 納公約」及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條約對照一覽表………………………………..169 圖表四 本書引用國際法成案一覽表…………………..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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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治權力運作之研究(1978-1992)-中共政治衝突與權力繼承之分析

張大雄, ZHANG, DA-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篇論文預計共分為五大章,約八萬字,茲簡述其內容如下: 第一章 導論部分:計分二節,第一節研究目的及方向,第二節範圍及方法。 第二章 中共權力結構:包括第一節中共權力結構,第二節黨政軍的權力結構,第三 節中共權力結構的特徵。 第三章 中共政治菁華與權力運作,第一節政治菁英與政治甄補,第二節中共政治菁 英與權運作,第三節權力運作的主要變項。 第四章 政治衝突與權力繼承:包括第一節鄧小平權力之形成及鞏固,第二節胡趙體 制與政治衝突,第三節趙李體制與政治衝突與權力繼承。第四節江李體制與政治衝突 與權力繼承。第五節趙政治衝突與權力繼承。 第五章 結論:扼要敘述本論文的研究結果,並針對中共自1978年至1992年間鄧小平 的權力鞏固、擴大與轉移的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及對於中共即將召開的「十四大」, 予以評估及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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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問題之研究

盧素珍, Lu, Su 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從日據時期開始,即有許多土地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而其未為繼承登記者,往往具有其難為登記之複雜背景,並非故意不為登記。因數量龐大,與日劇增,嚴重地影響地籍、稅籍之正確與政府之施政,為求解決,政府爰於六十四年間以增訂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者代管九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逕為收歸國有的方法,嘗試解決問題,惟因法條所定逕為收歸國有之規定,與立法所欲達到之促請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整理地籍及促進土地利用之目的相較,似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必要」之「比例原則」之疑義。在八十九年土地法再度修法時,乃將其備受爭議之規定修改為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即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數量,在土地法八十九年修訂後,未見有減少之跡象,可知民眾並不會因為土地法明文規定,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等因素考量,而辦理繼承登記,實際上如果無法辦理繼承登記之原因或問題無法獲得根本解決,則即使政府立法強制規定,亦無法因此促使民眾申辦繼承登記。即法條之修正並無法解決實質之問題,其問題之本質仍在。 本文從繼承與繼承登記相關文獻,歸納分析繼承之法律關係,探討分析繼承理論之思想發展,並探討繼承制度之存廢,以及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產生之背景與實務處理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所遭遇之困難後,藉其推導整理獲致下列數項結論: 一、主張繼承仍應存在,為減少繼承造成之不平等,可透過課稅之方式,而不宜剝奪繼承人之財產權。 二、國家應從協助及獎勵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面向著手,而不是將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以消極地列管十五年後即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之方法來解決。 三、對解決久懸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所造成之地籍失實等問題絲毫沒有幫助。 / From the Taiwan was occupied by Japan, there are a lot of land unregistered for succession. The reason of land unregistered for succession is that they have difficult factors of registered. They didn’t unregistered intentionally. Because of much land unregistered for succession, and they are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This situation is seriously that makes the inaccuracy datas of land and tax. For solved this problem, the Government draw up NO.73-1 of “THE LAND OF LAW” in 1975. The stipulation is land unregistered for succession will be managed about 9 years, if behind time that will be force to register the nation land. But this stipulation makes people query that it breaches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of NO.23 of THE CONSTITUTION. In 2000, the Government redraws up NO.73-1 of “THE LAND OF LAW”. The stipulation is land unregistered for succession will be managed about 15 years, if behind time that will be sell by tender. The amount of land unregistered for succession didn’t decrease after 2000. We know that if the factor of registered for succession couldn’t be solved, even though the government to legislate the article to force the heir apparent to regi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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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世紀俄國女皇的統治特徵

劉佳宜, Liu, Winny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七二五年彼得大帝突然駕崩,由於未指定繼承人,再加上繼承法的紊亂,產生了所謂的宮廷革命時期。值得注意的是,從彼得大帝逝世至凱薩琳去世為止共計七十一年的時間,歷經七位統治者,其中女性統治的時間就佔了六十六年,其他的三位男性統治者皆在年幼時即位,亦給予母后或皇后專權干政的機會。這四位女皇在俄國史上佔了很重要的地位,除了凱薩琳二世是繼彼得大帝之後,第一未被稱為「大帝」的女皇外,其他三位女性統治者也是奠定俄國西化基礎的重要功臣。歷史上討論女性統治的文章所在多有,但這四位「空前絕後」的俄國女皇,究竟為俄國帶來了些什麼?有哪些功過得失,此即本文所欲深入探討者。 本文基本上是採取「歷史研究法」,將四位女皇的統治特徵作一比較研究,試圖找出女性統治較男性特殊之處,另外結合當時所處的國際情勢及國內政治,對統治者的因應措施加以分析研究。十八世紀正當俄國由傳統走向西化,由專制步入民主的重要轉捩點,在此重要時刻由女性掌其舵,特別具有時代的意義。 本文研究中心在十八世紀的俄國女皇,故研究期間自彼得大帝去世的一七二五年至凱薩琳二世去世的一七九六年間。分析架構除第一章導論外,第二章由女皇統治的政治背景討論起,先瞭解整個繼承體制的沿革變化,作一全面性的論述,到保羅一世頒佈了一套新的繼承法,規定只有男性可為繼承人,俄國女性統治成為歷史上的絕響。第三章針對女皇統治時代的共同特徵加以分析,包括了寵臣政治、宮廷政變、外國勢力之介入及文化上的建樹等。由這些特殊的現象觀察得知,俄國女性統治仍有其政權合法化的問題,必須藉由一些外在的力量來鞏固自己的政權,也因此增加政局紊亂及更多的變數。就實際面觀之,受到西方啟蒙運動的影響,女皇對文化建設的推行多是不遺餘力,將彼得大帝以來的西化運動持續發揚光大,為十九世紀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第四章對女皇統治的歷史影響作一深入的探討,並加入當時國際情勢的影響,以凸顯女皇統治的特徵。其中包括了內政方面:拉攏貴族、迫害農奴、浪費公帑、沈迷欲樂等;外交方面:擴張領土、將俄國疆域拓展至黑海沿岸,使俄國成為當時歐洲的強權之一。第五章為結論,舉歷史學家對十八世紀的女皇評論、得失檢討為例,提出總結性的探討。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的動機與研究方法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4 第二章 女皇統治的政治背景…..…………………….………………………………8 第一節 基輔公國時代的繼承法 …………………………………..………….…….8 第二節 彼得大帝與繼承問題 ………………………………………….…………...9 第三節 宮廷革命時期與繼承問題..………………………………………………..11 第四節 凱薩琳二世與繼承問題..…………………………………………………..21 第五節 保羅一世與繼承法之制訂..………………………………………………..26 第三章 女皇統治的特徵 …………………….…………………………….……….28 第一節 女皇統治與寵倖政治……………..………………………………………..28 第二節 女皇統治與宮廷政變 ……………………………………………………..36 第三節 女皇統治時期文化上之建樹 ……………………………………………..38 第四節 女皇統治時期與外國文化……. …………………………………………..50 第四章 女皇統治時期的歷史影響…….. ………………………………………..56 第一節 施惠貴族及壓迫農奴 ………………………………………….………….56 第二節 女皇統治與浪費公帑………..……………………………………………..66 第三節 女皇統治與擴張領土……..………………………………………………..69 第四節 女皇統治時期西化政策的落實 …………………………………………..80 第五章 結論 …………………………………………………………….………….85 參考書目 ……………………………………………………………………………92 / In 1725, succession problem arise upon the death of Peter the Great . The period from 1725 to the opening year of the nineteeth century was the age of palace revolution. In the absence of a definate law of succession, the decision as to whom was to occupy the throne came to rest upon casual gathering of high state and palace officials supported by the regiments of the guards. The years between 1725 and 1796 included the reigns of seven rulers, four female and three male. All the males are child or infant. These four empresses bore very great political significance . Except Catherine the Great was empress first called “Emperor” after Peter’s death, another three empresses played important role in westernization of Russia. This essay adopts three approach: “Historical approach”、”Institutional approach” and “The approach of structure-functional analysis ” , trying to differ females’ ruling from males’. Chapter Ⅰis preface. ChapterⅡ states total evolution of succeeding system, which starts from times of Moscow to Paul Ⅰ,who enacted a new succeeding law which prescribes that only man could be inheritor. Therefore empresses’ ruling ended in history of Russia. ChapterⅢanalyze traits of empresses’ ruling, which included palace coup、foreign meddlers、cultural achievement、indulged staff and so on . We can see from these special phenomenon that there are problems of illegality in Russian female ruling,. In real aspect, empresses did their best to promote cultural establishment, paving their way for 19th century. In chapterⅣ, we probe into domestic politics and foreign affairs during empresses’ ruling. Westernization continued to spread to more people and broader areas of Russian life. In interior politics, they flattered the noble、persecuted peasant、wasted money and indulged lust, while foreign relations followed Peterine pattern, bringing Russian into an evercloser relationship with other European powers. Russia reached Baltic and Black seas in the west. ChapterⅤ is conclusion, taking comments on empresses of 18th century for example to summary this resear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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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領導人的權力轉移

張祐之, ZHANG, YOU-Z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為導論,說明研究動機、方法和關於「政治繼承」之定義。 第二章討論決定最高權力繼承人的比較固定的因素,以及這許多因素的組合與取捨。 第三章論及影響繼承過程的偶然因素。 第四章剖析所謂「繼承危機」和「合法性」以及「繼承的制度化」問題。 第五章擴大範圍研究蘇聯領導階層和政治精英汰換的事實。 第六章討論領導階層流動中的世代替換。 第七章為結論,重點在於把前數章的研究成果,導向對於未來蘇聯最高領導人大領導 階層權力轉移,權力結構和政策走向之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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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灣族的名制 / A Study of Paiwan naming System

鍾興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名制(naming system),是個人的表記符號,每一個民族,都有自己一套名制,所以也成為民族誌紀錄不可或缺的項目。排灣族的名制,是民族重要的文化,是先祖使用千百年的識別系統與標記符號,名字更是代表自己與家族間重要血脈與淵源的證據。長期以來,臺灣原住民各族就已經建立了ㄧ套完整的傳統名制,但由於各族的家庭組織、社會結構、風俗各方面繁雜互異,所以在名制上也表現出高度的多樣性。 日本學者,從人種、語言、體質、風俗習慣等,將臺灣原住民族系統性之分類,並開始從事廣泛的學術調查,奠定了臺灣原住民族在人類學與民族學研究的基礎。其中,排灣族與魯凱、卑南二族,1912年「日本番通」森丑之助,從社會組織與文化特色之研究,認為有許多相似又相近的地方,因此將其歸為同一族群,直至1935年,移川等三人合著《臺灣高砂族系統所屬の研究》一書,此巨著是以各族的口傳,系譜知識為線索,探討原住民族的氏族、部落遷徙的過程,重構各族以遷移為中心的歷史,分臺灣原住民族為九族。 初期,對於名制的研究並沒有積極的加以處理,僅在社會組織、親屬制度或生命禮儀範疇中提及命名制度與方法。日本時代晚期,才開始對於名制較有全面性的研究。不過,對於名制議題的研究與討論,長期以來,大都仍停留在初期研究的範疇中,進展的部分也僅約略提到名制及其命名現況,既使是對名制的專論研究,也零星的出現在各族名制的研究,要全面性的探討有關各族的名制研究與分類,實屬少見;近十餘年,出現由本民族的專家或學者提出研究結果,而其研究議題與方法,均能傳遞本民族的觀點(indigenous perspective),研究的內容,更攸關於民族文化的永續及社會實際的運行,踐履追求爭取民族的主體性,並強化回復傳統名制之方法與政策。 排灣族為本研究主軸,並試圖從排灣族的傳統名制,作為與傳統名制相似的魯凱族、卑南族列為比較之議題共同研究討論。排灣與魯凱、卑南三族係屬不同的民族,在名制類型上同屬「非永續性的家名制」,但其名制與家戶的社會階層、地位、親屬繼承或其他文化祭儀等慣俗,存有相當大的差異。學者指出,在親屬制度上,其關鍵在繼承法則有所不同,排灣族為長嗣繼承,魯凱族為長男繼承,卑南族採長女繼承制度,所以,可見該三族的親屬制度的異同處。 衡諸台灣的歷史,原住民族所被吸納的國家是清國、日本國和中華民國,「創姓登錄」便成為原住民納入國家體制過程的重要一環,「改朝換代」所帶來的「改名換姓」,也必然對各族造成一片混亂並對民族承受力提出考驗。姓名政策,影響原住民族社會深遠,是當代國家施政與民族政策重要議題之一,回顧日據時期改和氏姓名與戰後改漢名漢姓政策,造成原住民族社會問題與認同危機。 七〇年代,原住民權利運動萌起,還我姓氏運動成為重要訴求之一,讓政府從政策面與法制面,提出族譜編纂、姓名條例修法、訂定原住民身分法與其他名制研究發展等具體的改革與回應,族人可以依民族意願自由選擇身分與姓名。但是,二十餘年來登記回復傳統名字者門可羅雀,未如預期。回復傳統名字對原住民的意義是甚麼?原運推動者認為,還我姓氏的意義,是讓原住民各族群的傳統命名文化能重現,因為它本身就可以界定各族群,以及原漢之間的不同,也是自我認定最基礎的地方。 整體而言,臺灣已朝多元文化與多元民族國家發展,認同並取得原住民身分是一種趨勢,許多具原住民身分之學者專家,從本民族的角色與觀察,對名制研究的深入與使命,強調名制仍然是民族社會穩定發展的力量,它不只是辨別符號,可以界定各族群,以及原漢間的不同,更是代表著自我認同與民族社會倫理秩序的維護。但是,在姓名政策上,卻未獲回響,究竟是制度上未臻完善,抑或傳統名制遭族人唾棄,尚有許多值得深思並探討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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