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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上市櫃公司股權募資方式之決定因素 - 公司治理機制的影響 / The determinants of public offerings v.s. private placements: corporate governance perspective黃必松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去文獻對於私募股權增資主要有三種論點,分別是資訊不對稱假說、監督效果假說以及管理者自我鞏固假說,過去研究基本上對於私募股權具有可以減輕資訊不對稱問題的效果有一致的結論,然而對於監督效果與管理者自我鞏固效果仍沒有一致的定論。因此本文控制了資訊不對稱、增資前的營運績效、公司股價表現以及發行規模等因素的影響後,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去探討究竟國內的私募股權增資是符合監督效果假說,還是管理者自我鞏固假說。
實證結果顯示,董事會獨立性愈高、機構法人持股比率愈高時,愈傾向使用私募股權增資,隱含私募股權增資的確有提升對企業經理人之監督進而有助於公司價值之提升,符合(Wruck,1989)提出的監督效果假說。此外與過去研究發現一致,本研究的實證結果亦顯示,資訊不對稱愈高的公司使用私募股權增資的機率愈高,顯示企業可以透過私募股權增資來減輕資訊不對稱之問題。同時,若公司的股價在增資前異常攀升時,企業會傾向選擇公開募集增資,顯示出相較於私募股權增資,公募股權增資比較會有擇時之考量。當公司於增資前營運績效表現較差時會傾向選擇使用私募股權增資。而發行規模較小時,為了降低直接發行成本,企業會傾向選擇以私募的方式辦理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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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在臺投資進入模式之影響因素 / The Determinants of Entry Mode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Taiwan: An Empirical Evidence of Mainland China Enterprises蔡彰弘, Tsai, Chang 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近年來兩岸政情局勢和緩,經貿交流愈來愈熱絡,自從2010年6月29日簽訂兩岸經濟合作協定(ECFA)後,陸資來臺投資規模開始持續增長。尤其中國大陸紫光集團於2015年12月14日提出針對臺灣以封測為主體的矽品公司之併購案,計畫以新臺幣五百六十八億元取得近25%股權,創陸資收購臺灣上市公司的最高紀錄。這也顯示陸資對臺投資正加速其影響層面,惟我國文獻大多是針對臺灣企業赴大陸投資進行探討,卻少有文獻討論陸資企業在臺投資的進入模式。
本研究以2013年144家陸資企業為實證對象,分別運用Multinomial Logistic Model與Tobit Model等兩種模型進行兩階段實證分析。由第一階段實證結果發現,「國有企業」、「進入時間」、「技術來源-大陸母公司」、「技術來源-合資企業提供」及「市場風險-政治環境不穩定」等五項解釋變數係陸資在臺投資進入模式的重要影響因素。第二階段實證則發現,「民營企業」、「進入時間」、「市場動機」及「技術來源-合資企業」等四項變數是陸資在臺投資股權配置之重要影響因素。而其中廠商特性之「投資人屬性」、投資特性之「進入時間」與要素特性之「技術來源」等三個構面在兩階段實證研究均具有顯著性,表示這三項變數是陸資在臺投資進入模式與股權配置之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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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股權結構、 董事會組成與公司績效之關聯性 / Corporate Ownership and Firm Performance in Hong Kong王宗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2014年底上市之1058家香港上市公司為樣本,利用公開資訊自行建置資料庫,追蹤最終控制者並分析公司之股權結構、董事會席次以及控制型態。統計結果為91%以上企業之最終控制者擁有20%以上之股份控制權,且多數控制者持有約60至80%之控制權。同時,有近八成企業之最終控制者或其家族成員在董事會中列有席位,顯示香港上市公司之控制型態主要為個人或家族掌權式型態,且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本研究以OLS探討最終控制者持股、外部董事席次比率,以及家族型態持股與公司經營績效之關聯性,實證結果顯示,最終控制者持股比率與公司經營績呈正相關;外部董事席次比率與公司經營績效呈負相關;而屬於家族或個人控制型態經營者,與公司營運績效呈正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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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價差與股權結構關係之研究林勝欽, LIN, SHENG-Q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首先由文獻人得知新上市股票具有短期超額報酬之現象,亦獲知此現象之成因
可能為承銷價低估所致。一般而言,股票之價格即為公司價值之代表變數(Proxy) ;
而於承銷價可能低估之情形下,應以那一個價格為公司價值,此為另外之研究課題,
本研究於是使用多個價格來為公司價值之代表變變(Proxy) 。
於「公司價值與股權結構」相關之文獻中,與依據代理理論,得知股權結構會影響公
司價值,據此,建立研究假說。以民國75年至81年6 月15日,115 家新上市公司為研
究樣本,採用橫斷面實驗設計(Cross Sectonal),針對研究假說以複迴歸分析予以測
試、分析,達成下列結論:
1.在以財務績效指標為公司價值變數時,股權結構、負債╱權益比例、公司成長機會
皆與假設符合。股權結構,負債╱權益比例皆支持代理理論,即股權結構集中,代理
成本低,公司價值高;負債╱權益比例高,代理成本高,公司價值愈低。
2.在以股票市場表現方面,以承銷價及蜜月終價格為公司價值之代表變數。此時,負
價╱權益比例,公司成長機會,公司規模大致上皆與假設相符。而股權結構與假設相
左。即股權愈集中,公司價值愈低。其原因可能為代理理論在此非適當的理論,亦即
代理或監督成本並不重要。臺灣地區之公司其經理人員即為股東,因此代理成本非為
重要理論依據。究為何因,仍需進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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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結構與經營績效之研究黃榮龍, HUANG, RONG-L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是從代理理論的觀點,來探討股權結構和企業經營績效之間的關係。代理理
論主張企業資源的各方投入者,由於股權的提高,增加其與企業之間的利害關係,
從而會善盡職責,或執行決策管理,或執行決策控制、或加強監督諮詢的功能,以
提高企業績效,分享企業利益成果。而股權結構指企業股權分佈於董事會、管理當
局、機構投資者及其他成員的情形。
本研究根據上述目的,共建立了十二個假設,其中較重要者為董事會持股比率、管
理當局持股比率、機構投資者持股比率、資本密度等和企業績效呈正相關。從上市
公司中篩選98個樣本,採相關分析和迴歸分析等統計方法,搜集78年及79年資料,
進行實證研究。
根據實證結果顯示,除機構投資者持股比率和企業績效之關係外,其餘都不獲支持
,在本研究之資料期間內,樣本公司股權結構和經營績效之間的關係並非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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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階層多角化動機之探討許春蕙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去幾年學術界發現,多角化經營會減損公司績效,此結果有別於早期之實證研究。在此情況下,為何高階主管會進行多角化經營?其多角化動機為何?本研究於是從代理理論觀點,參考Aggarwal and Samwick(2003)之模型,探討主導公司管理階層多角化之動機。與過去研究最大之不同處在於:本文在推論過程中,同時納入代理理論兩個不同觀點-趨避風險及滿足私人利益,藉由控制多角化程度之變動,觀察高階主管誘因契約與公司績效連結性強弱,以此推論隱含之高階管理者多角化動機。
本研究認為:若高階主管持股比率與多角化程度呈現負相關,同時在多角化程度變動下,高階主管持股比率與公司績效之連結性越強,則主導高階主管多角化之動機為趨避風險;反之,若高階主管持股比率與多角化程度呈現正相關,同時在多角化程度變動下,高階主管持股比率與公司績效之連結性越弱,則主導高階主管多角化之動機為滿足私人利益。本研究以高階主管持股比率替代高階主管誘因契約,以Entropy指標衡量公司多角化程度,以Tobin’s Q衡量公司績效,在實證時,又將高階主管細分為經營團隊與董事長兩組。
實證結果顯示:在經營團隊組,並無明顯證據顯示其多角化動機由和因素所主導,可能原因為台灣公司家族企業比重高,使專業經理人難以進入權力核心,左右多角化決策,使得實證結果並不顯著;在董事長組,則明顯指出,其多角化動機為趨避風險。換句話說,由於董事長個人財富、職位及聲譽與公司績效關連性很大,因此希望藉由多角化經營降低本身暴露之非系統風險。本研究同時發現,在此情況下,董事長私人利益與公司利益較無衝突,使多角化經營造成公司績效減損之幅度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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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結構、董事會組成結構以及財務政策與公司經營績效關係之研究林淑棻, Lin, Shu-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2001年年底美國爆發了有史以來最大舞弊案件“安隆”事件,安隆案之所以令人印象深刻,除了公司高層竟然能長期地運用會計原則的漏洞作假帳掩飾虧損而未被察覺外,自安隆案後美國商業界知名企業的財務醜聞如同瘟疫一般紛紛浮上檯面也引發了美國投資人的信心崩潰,成為葛
林斯潘口中的“傳染性貪婪”,也因為這件舞弊案件,全球第五大會計師事務所Arthur Anderson面臨倒閉命運。越演越烈的情勢演變令人不得不質疑公司內外部監督機制所扮演的角色,經過事後的調查發現驚人的事實:這些爆發醜聞的問題企業從內部稽核、董事會到會計師事務所各自為維護自身的利益,大多早已成為整個共犯結構的一份子。
不只是美國企業,在公司治理成效評等中屬於落後程度的台灣企業,更早在民國87年亞洲金融風暴後期起,「地雷股」企業陸續地爆發財務危機與舞弊情事,國內外專家與專業研究機構推論,在台灣企業普遍具有家族化特性下,公司內外部監理機制並未善盡監督職責,因而讓內部高層有機可趁,為圖利自己不惜進行傷害公司價值之行為,也埋下日後財務危機等情事發生的主因。
因此,本研究以台灣上市公司為研究標的,根據1999年世界銀行所提出的公司治理架構,擇取內外部治理機制的三個主要構面:公司股權結構、董事會組成結構以及公司財務政策,來探討這些機制對於代理問題與隨之而來的代理成本的減輕以及公司價值的提昇之間的關聯性。
茲針對民國90年台灣上市公司,經刪除金融股與資料不全的樣本公司後,共得451家樣本公司,分別作敘述性統計分析、相關性分析、迴歸分析。
研究結果顯示:
(一)董事會股權結構及組成特性方面:本研究發現董事會與內部董事持股比重與公司經營績效間大致上呈現正向的關係,其中董事會持股比重與績效間更同時存在利益收斂與利益掠奪假說之關係。另外,獨立董事與創投董事席次多寡與公司績效間並非如預期為正向關聯性,而是無顯著關係;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職位重疊現象與績效表現不佳有密切的關聯性。
(二)在公司股權結構方面:本研究發現機構法人持股比重越高,公司的經營績效越好;此外,研究也發現金融機構法人持股未達8%前,與公司績效間有符合利益收斂假說的正向關係;持股超過8%,則轉為利益掠奪假說之負向關聯性。
(三)在財務政策方面:本研究發現負債比率所能產生的控制效果遠不如隨舉債幅度增加隨之而來負債代理成本以及財務危機成本,負債比率越高,經營績效也呈現越差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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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結構對公司自結損益行為之研究王建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期會於2002年開始實施「自結損益制度」,要求已公開財務預測的上市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公告上年度財務預測達成情形相關資訊,以期藉由強制揭露改善資訊空窗期現象,並讓投資人提早得知公司上年度的營運成果。
故本研究的樣本為從2001年已公開財務預測的公司開始探討。後來「公開財測處理準則」於2004年12月修正,改採自願公開財務預測。雖然公布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布自結盈餘之規定並未更改,然財務預測由強制性改為自願性,使得研究基礎不一致,所以將研究期間分割為兩段,第一段為2001年1月至2004年12月,第二段為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
本研究的主題分為三個部分,主要在探討股權結構對公司自結盈餘行為之影響。實證結果發現,控制權與現金流量權之數值愈小,即偏離程度愈大,公司更新財務預測之幅度愈大。控制股東之股份控制權與公司公布自結盈餘時間早晚呈正相關,即股份控制權愈高的公司,愈晚發布自結盈餘;從董監事質押比例觀之,2001年到2004年之間,董監事質押比例愈高的公司,發布自結盈餘的時間點愈晚,但依照2005年之資料顯示,董監事質押比例愈高的公司,發布自結盈餘的時間愈早,由於董監事質押比例在不同研究期間呈相反的結果,因此該變數對對公司公布自結盈餘的時間早晚之影響尚無定論。董監事質押比率愈大,其公布的自結損益準確性愈差,與公告盈餘之差異愈大。 / In November 2002,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announced a new measure requiring listed companies that have made their financial forecast to the public to release within a month after the year end their income statements (hereafter called “self-assessed earnings”) and explain the discrepancy from the forecasted earnings. This new measure requires that the above listed companies release their earnings information earlier than the deadline for filing audi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hereafter called “audited earnings”) by three months, aiming to ask the listed companies to provide more timely information to investors.
The sample consists of firms releasing their financial forecasts from 2001 to 2005. According the time the rules changed, the sample is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This study aims to examine how the corporate ownership structure affects the way a company release its self-assessed income. The empirical results find that the ratio of cash flow rights over voting rights of the largest ultimate owner is lower, and the company updates its financial forecasts greatly. The voting rights level of the largest ultimate owner is related positively with the time making self-assessed income to the public. Moreover, directors and controls mortgage ratio is larger, and the accuracy of the self-assessed income is l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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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上市後股權分散之研究---探討台灣家族及非家族企業許家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探討台灣家族及非家族企業上市後股權分散之路徑及動機是否相同。從初步統計可發現兩類企業內部人持股在初步公開上市後逐漸且穩定地分散。
使用Pobit模型發現,家族之永續傳承考量下,家族成員認定家族企業為家族系統之衍生,因此內部人持股降低因素並非由代理因子所造成。而歸結多種方式分析,可發現市場因子,即企業股票之流動性為主要且一致造成股權分散之因素。文章後段使用不同的家族企業認定方法,我們仍然得到相同地結論。
文章最後階段反向思考家族控制進入及離開企業之決定因素,可發現代理因子在非家族企業轉變為家族企業中扮演主要角色,而另一方面,市場因子則在家族企業轉變為非家族企業扮演主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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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證券商發行衍生性商品稅賦處理方式的探討郭乃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結構型商品,這種風險介於固定收益證券和股票之間的產品,而股權衍生商品則如同融資券般的槓桿交易操作,確面臨無法確認的稅賦問題或類似交易確有稅賦差異問題。保本型結構型商品甫上市以來,便廣受投資人的青睞,不僅提供保障本金的需求,更賦予參與股市上漲的獲利。且自從2004年之後,隨著目前景氣逐步回升,股票市場也預期會跟著上揚,於是連結股權的結構型商品也不斷地被推出,而其所隱含選擇權逐漸以連動多資產和具有新奇路徑相依條款為主,而使得在評價上,我們所面對的是更複雜商品設計的問題,此外證券商經營之結構型商品與保險業的投資型保單、投信業的保本型基金、銀行業代銷由外國金融機構發行之海外連動債,都是固定收益商品加上選擇權結合而成之商品。但是投資型保單不必課稅,保本型基金為有價證券免課所得稅,海外連動債為境外所得也不必課稅,唯獨證券商發行之結構型商品對個人投資人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稅率可高達40%,相同的稅務處理方式也影響股權衍生性商品發展,形成產品性質相同稅負不同的不公平現象。統計資料顯示證券業與銀行保險業之承作金額差距懸殊,不但造成產業間的不公平競爭,也產生獎勵國外券商、抑制國內券商的現象,不利於我國金融人才的培育與金融產業國際競爭能力的提升。
因此不論對投資人或發行機構,只要提及投資與收益,勢必涉及課稅議題,其關乎交易成本、政府稅收、租稅公平、市場效率等問題。金融商品稅制是投資人選擇投資理財工具的重要考量,也對金融創新及經濟市場健全發展有一定的影響,對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租稅規範,應注重租稅公平、行政效率、適足稅收、降低投資意願扭曲、維持良好投資環境等面向。此外,由於稅務法令的制定或修正常常跟不上金融商品的發展速度,導致許多定義上與相關課稅規範上的不明確或形成「一商品、一稅制」,造成實務上產生許多窒礙難行的情況。種種問題使發行者及投資者有租稅規避的誘因,使租稅的中立與公平原則因而遭到破壞。
再來就美國與加拿大稅法都規定結構型商品的給付具有利息的性質。尤其加拿大結構型商品之投資人在到期交易完結或提早贖回之年度才列報課稅的規定,事實上與我國目前對個人投資者的課稅時點是完全相同的。若能參照美國、加拿大之稅制,按利息所得課稅並輔以20%稅率以下的分離課稅方式,不但能符合先進國家的所得認定方式,也能減輕證券商發行之結構型商品在租稅上的不利因素,進而有助於促進國內金融市場之發展以及我國證券人才之培育。
本論文主要貢獻可分為兩點:第一,瞭解衍生性商品課稅問題,來尋求解決之道。第二,本文還對國外相關產品課稅制度進行探討,來做為稅賦未來考量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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