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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韓兩國土地行政體制之比較研究林承權, LIN, CHENG-G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韓兩國可利用之國土面積均狹小,人口密度顯著偏高。在持續性經濟發展及加速
工業化之過程中,都市人口密集,土地供需失調,乃為兩國所面臨之共同現象。
因此,如何管理、保護、開發並利用土地,以及對土地如何實施適度的使用管制及地
權限制等問題從而發生、本論文係針對當前中、韓兩國土地體制問題,以比較研究取
向為架構,蒐集相關資料,對土地行政管理、辦理機關、辦理程序等土地行政體制,
作綜合性的分析與檢討,以供兩國當局之參考。
全文一冊,共分五章十四節,約十三萬餘言:
第一章:緒論,首先界定土地行政體制間的互相關係,研究動機、方法,範圍架構。
第二章:中華民國土地行政體制分析。土地管理機關與組織,土地綜合開發計劃,土
地編定使用與使用管制、土地征收、公地放領、土地重劃(土地、耕地)、平均地權
、耕者有其田,三七五減租、土地稅等事項。
第三章:大韓民國土地行政體制分析。土地管理機關與其組織、國土計劃、地域地區
及區域管理、土地開發與供給、地價與地稅等事項。
第四章:比較。兩國土地行政體制之比較分析檢討相異點與共同點。
第五章:結論。包括總結、建議及未來的方向等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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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行政體制之研究林益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係以民族政策理論觀點,探討台灣原住民族行政體型,並針對現況提出具體建議,供政府當局及學術研究之參考。本研究重點包含下列三項:(一)台灣歷代原住民族行政體制的回顧。(二)戰後台灣原住民族行政體制的回顧。(三)台灣原住民族行政體制的檢討與分析。
本研究以文獻法、歷史法為主,有關政府機關的委託研究及學術研究報告,並配合相關理論作為研究基礎。另訪問歷任原住民族行政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及選擇部分原住民鄉公所及原住民族行政機關(構),劃定觀察範圍,以瞭解原住民族行政體制實際狀況,俾利台灣原住民族行政體制的全面檢討與分析,在政策上進一步作出具體的建議與展望。
第一章為緒論
第二章 研究的主題是台灣歷代原民族行政體制的回顧;研究的結果是清代以前的「理番」機關牴能稱為行政措施,自清領時期才有較具規模的行政機關。在行政措施方面,荷蘭設有「地方會議」,又另傳教士兼管轄內政事,駐臺長官負責全島業務;西班牙亦同,准重視貿易和傳教,而忽視行政。明鄭時期設一府二縣。清代前期,設「理番同知」;清代後期則設立撫墾局、官營腦務局日據時期,設撫墾署主管「理番」事務,至日明治三十一年,撫墾署,業務移歸辦務署掌管;明治四十一年再移由番務本署辦理,日大正四年,即遭廢止,理番事務歸警察本暑主管。歷代台灣原住民行政,每一朝代的背景不同,理番政策的方式,也不盡相同,本章從統治目的、統治手段、統治的對象、原民地位,予以上比較歷代之原住民政策。
第三章 研究的主題是戰後台灣原住民行政體制之建立與變遷。研究提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有關「原住民地區」條文之規定,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預請行政院核定,其範圍係指現行三十個山地鄉及關西鎮第二十五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戰後臺灣原住民行政變遷歷程的分期,除參酌高德義的分期,另參酌國內行政環境的變遷,分為以下六個階段:(一)中國化階段。(二)一般化階段。(三)山地平地化階段。(四)融合階段。(五)發展階段。(六)精省階段。原住民族歷年主要基本政策:(一)民國四十年,「山地施政要點」(二)民國四十二年,「促進山地行政建設大綱」。(三)民國五十二年,「山地行政改進方案」。(四)民國七十二年,「山地發展政策與行政措施改進方案」。(五)民國七十七年,「台灣省山胞社會發展方案」。(六)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七)民國八十八年,「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的新夥伴關係」。(八)民國九十年「縮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生活水準差距」計劃。現行台灣原住民族行政體制,中央方面業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現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更民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原會」。院轄市設方面,於民國八十五年、八十六年先後現立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縣(市)級方面,台北縣政府第七個縣政府設立原住民行政局,宜蘭縣第六縣(市)政府設立原住民行政課;台中市、彰化縣政府設立原住民事務課。鄉(鎮、市)方面,除原有三十個原住民鄉公所,另有男庄鄉第十四個鄉(鎮、市)公所增設原住民行政課。為深入瞭解台灣原住民族行政體制,茲本章分別探討中共、美國、加拿大、紐西蘭、澳洲等國家的族群概況、民族政策的本質、行政體制,並與台灣一起比較分析。
第四章 研究的主題是台灣原住民族行政體制的檢討與分析研究結果,雖然原住民族政策及行政體制有開明進步之處,但在政策問題認定與評估功能、原住民政策規劃與決策功能及政策執行與監督功能方面仍有若平缺失,另對台灣原住民族行政體制的規劃與展望;研究顯示,一、在「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方面的展望:1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立法。2舉辦說明會及研討會。3自治行政體制先行妥慎規劃。二、在「原住民族發展法」(草案)方面,建請併同「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加強協調立法院完成立法。三、在民族行政組織合併問題方面,從歷來向卷調查的結果及原漢生活水準差距仍然懸殊的情況,展望仍應維持限制,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今應單獨設立為宣,准須強化現制。
最後一章則是結論,除提出研究發現摘要,並以政策分析的過程,從原住民政策問題認定與評估功能、政策規劃與決策功能、政策執行與監督功能、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原住民族發展法(草案)民族行政組織合併問題等方面提出具體的建議,供原住民族行政機關及學術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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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禮制研究-以郊祀禮與皇帝權力為線索 / The Ritual System of Sui and Tang Dynasty徐知誼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去對中國歷史研究的重要傾向之一,是採取社會或經濟的立場以理解中國的歷史分期。而對於唐代國家權力與國家行政體制的演進,一般研究多以安史之亂為劃分唐前後期的重要分水嶺;導致在討論唐代皇帝於各方面制度演變中權力逐漸強化的同時,其背後的意義也隱而不明。
禮儀制度在國家中發揮維持統治秩序中的重要作用,是中國文明的特色之一。國家的制度與組織演進,與現實形勢的變化關係密切。而禮儀做為國家的制度,在國家針對現實情勢變化重塑政治結構的組成之時,亦會產生相應的變化,反映出統治者的權力正當性來源、身分尊卑等級,並發揮著客觀規範作用。此外,從禮儀制度的內容探索起,包含儀式運作、空間變化,均可推測其形成的背景,一窺國家現實統治的情況。
本文從國家的角度,並以禮儀制度(郊祀禮為主)當切入點,置於隋唐國家型態演變的脈絡下,企圖指出國家具有以政治手段主動整合或控制各地域社會的自主性,藉此對以社會經濟的角度解釋隋唐國制變革的立場做一補充。其次,以安史之亂做為唐代制度演變分水嶺的觀點,亦強調社會經濟變動下的制度演變是國家被動反應的結果,本文探討隋唐禮儀與政治制度的交互影響,欲證明一般認為安史之亂造成的制度演變,其基礎已奠定於唐前期,並且是出於統治者穩固國家秩序的立場所締造的,此即國家自主性的表現。而從統治者的立場出發,則最後須進一步探討皇帝權力在隋唐國家型態下逐漸強化的意義,其中於是牽涉到天與君、臣關係以及皇帝的政治、禮儀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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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鄉鎮圖書館行政體制之研究 / A Study of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Rural Libraries in Taiwan張惠真, Chang, Hui-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分析並歸納出目前台灣地區鄉鎮圖書館的行政隸屬、組織、人力與經費的機制;瞭解各鄉鎮圖書館在人力及經費的需求與現狀之間的差距以及各鄉鎮圖書館期許的行政體制和實際狀況的差距,並針對目前台灣地區的鄉鎮圖書館行政體制提出建議,作為政府及相關單位在規畫全國圖書館事業時的參考。
為達成研究目的,首先收集國內外文獻,分析鄉鎮圖書館行政體制相關資料;並針對16縣309鄉鎮之337所鄉鎮圖書館,以分層隨機抽樣方式抽出155所鄉鎮圖書館進行問卷調查,以瞭解鄉鎮圖書館的行政體制現況、問題及其對行政隸屬模式的看法;最後以立意抽樣方式挑選台北縣、宜蘭縣與桃園縣的文化局圖書資訊課以及由文化局圖書資訊課所推薦縣內營運較有規模之鄉鎮圖書館,共計16所圖書館進行深度訪談。
研究結果發現,就制度面而言:鄉鎮圖書館的行政隸屬有三種情況、鄉鎮圖書館之發展仰賴鄉鎮(市)長之重視、公共圖書館輔導體系有責無權、鄉鎮圖書館之發展缺乏統籌規劃、行政隸屬模式需重新規劃、法規不合時宜,鄉鎮圖書館之編制缺乏擴充空間;就人力資源面而言:人員數量現況與需求的差距大,目前鄉鎮圖書館的編制遠低於圖書館實際運作之人力需求、鄉鎮圖書館的館員普遍缺乏專業訓練、鄉鎮圖書館之人員流動率偏高;就經費資源面而言:鄉鎮圖書館之經費現況與需求之間差距大、鄉鎮圖書館之經費來源仍以鄉鎮(市)公所為主。
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議作為政府及相關單位在規畫全國圖書館事業時之參考。1.鄉鎮圖書館之行政及輔導機關合一。2.整體規劃公共圖書館事業之發展。3.重視鄉鎮圖書館人員遴用與專業訓練。4.落實圖書館法之專業領導之相關規定。5.重新檢討鄉鎮圖書館組織結構及人員編制。6.立法保障文化建設之基本預算比例。7.積極研擬公共圖書館營運基準。8.儘速修訂鄉鎮圖書館經營之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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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治臺之撫民與理番政策的研究--康熙二十二年至道光二十二年楊熙, YANG, X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本文以自康熙二十二年起,迄道光二十二年止,一百六十年間之清代臺灣為研究
範圍。臺灣於該時期甚少涉外事件,影響政之因素,較為單純。
二、臺灣歷史顥示,移民為清代臺灣社會增加最迅速之組成,厥為促成清代臺灣社會
會變遷之主力。治臺官制則為清廷治臺擬定政策及執行政策之工具。基此認識,本文
首先分析臺灣人口成長及社會變遷以及清代治臺官制。
三、本文斷代期間較長,政策更易與社會變遷之間關係甚為複雜,為筆者最感興趣及
關心的問題。本文將就此觀點探究清廷治臺所作作之撫民與理番政策及其推行。該類
政策就適用之對象可分為三:(一)僅適用於漢人者為撫民政策。(二)僅適用於番
人者為理番政策。(三)民、番適用者,原即適用於全中國,或因臺灣地方特殊,曾
稍作調整。若就政策目的而論,則可區分為二:(一)順應地方需要者,前述之撫民
政策及理番政策屬之。(二)維持政權存續者的前途之同時適用於民、番者屬之。
四、本文就現清廷治臺決策權力雖歸屬於清帝,其就行政過程而言,則大都委諸福建
省內長官,且因時局需要,或行政制度變遷,曾有數次轉移。
五、;順應社會變遷而推行之政策,無論撫民抑理番,為謀地方安靖,清廷當知適切
調整政策。朱一貴、林爽文等重大事件也促使清廷必須自省,以期政策符合社會需要
。至於為雀持政權存續而實施之諸種政策,則因環境特殊,除教化外,保甲、積儲大
都未能順利推行。
六、清廷治臺因形勢懸絕難能施展。其所受限制可得而言有三:(一)臺海橫隔,足
以干擾治臺制度之設計,乃至各種政策之推行。凡未顧慮及交通阻隔影響之政策,未
有不遭致嚴重失敗者。(二)移民偷渡入臺,迅速增加,為臺灣墾拓主力,然也嚴重
侵蝕臺灣社會基層組織,遂致臺灣社會鬆散,動亂屢平屢起。(三)治臺決策屬地方
行政決策,指導錯誤或篇頗執行,皆足以引發諸種社會問題,若因遷延時日,政策一
獲修正,以謀彌縫,必致政治動亂。
七、本文研析清廷治臺諸種撫民與理番政策,從而推斷清廷治臺或有基本原則,應為
下述三者:(一)視臺灣如同內地;(二)以漢文化為主;(三)順應臺灣社會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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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建置縣(市)立檔案館可行性之研究 / A Study on Fea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County Archives in Taiwan Area洪一梅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檔案是人類活動的原始記錄。世界各先進國家無不重視檔案的保存和管理,而我國歷代也均設有專職、專庫並建立管理制度,時至今日,歐美各國在檔案館的建置及檔案業務的執行上更是立法明定,研擬許多的作業標準,以利推行國家檔案管理政策。
台灣地區近世紀以來,政治歷史的發展,產生豐富的地方檔案與文獻記錄,但卻因政府行政管理的長期忽視,導致檔案的嚴重散佚。近年來,政府與社會已逐漸體認:應有妥適之機構來進行完善之檔案管理業務,尤其民間許多的文教機構已積極地投注心力,因此政府行政力的參與在此時是重要且迫切的。而為了完整架構我國在台灣地區的檔案行政體制,地方檔案行政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因此地方檔案機構的整體規劃包含建置與業務推展皆是目前檔案事業面臨的主要課題。
基於上述,此研究之主要目的在於了解台灣地區各縣市之檔案管理現況,以及所面臨之困境與問題,探討建置縣(市)立檔案館之可行性,以及其適切之定位、組織與功能。
研究結果發現,目前各縣市在檔案管理業務上的最大問題為政治漠視、行政忽視、政策不彰、管理鬆散、資源不足、認知不清等,但事實上,如在有效的整合規劃下,循序漸進地改善整體環境,這些問題皆可獲致解決,不僅止如此,各縣市政府基層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事業都有深刻的體認與期許,認為透過政府法規的制定、行政力的參與,建置地方檔案管理機構,以實際的業務執行方案確立全國檔案行政體制,如此我國的檔案事業將大有可為。
因此在研究結論中,呼應地方的聲音,陳述建置縣(市)立檔案館的必要性,提出各項困境的可能解決方案,並嘗試規劃縣(市)立檔案館之建置模式、定位、組織與功能,以確定縣(市)立檔案館建置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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