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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議程設定之研究-我國國家公園政策的個案分析

張惠玲, ZHANG, HUI-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採個案分析法,其分析對象為我國國家公園政策議程設定之過程,由作者試擬一 影響模式逐一檢視之。最後並比較在其他國家行諸有年的國家公園制度,以資借鏡。 全文約八萬字,共七章,二十節。章節安排如次: 第一章,緒論,共四節。闡明研究範圍、動機及方法;介紹議程設定之比較研究與扼 阻性決定概念之內涵。 第二章,理論架構,共三節,包括:政策與大眾議程間的連結工具與困境、階層化的 政策形成過程,以及議程設定之影響模式。 第三章,國家公園在我國政府與民間之議程地位,共三節。陳述我國國家公園之發展 沿革,當前之政策議程與大眾議程地位。 第四章,外環影影因素,共三節,其內容為:社會經濟背景、政策問題特質與政治結 構。 第五章,內環影響因素,共三節,含政府外精英及決策者之參與行為,與綜合研析。 第六章,中日美國家公園之比較,共二節,主要以生態保育與國家公園之發展背景, 國家公園之管理規劃為焦點。 第七章,結論與建議,共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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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政府與分立政府對國會立法之影響-議程阻絕觀點之分析

吳東欽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0及2004年總統大選結果,均由民進黨贏得選舉取得執政權,但中央政府的立法權卻一直由國民黨、親民黨等組成的在野聯盟所掌控,形成中央層級的「分立政府」狀態。本研究透過議程阻絕的觀點,嘗試比較一致政府時期與分立政府時期對於國會立法行為有無不同的差異影響存在,研究時間自1993年至2007年(第2屆至第6屆第4會期立法院),並以程序委員會審定議程作為研究分析對象,希望藉由實證分析來探究:我國國會受到分立政府運作之影響,是否較容易產生行政立法僵局、政策停滯的現象?同時進一步分析那些議案無法排入議程進行審查或討論? 本研究首先針對程序委員會審定議程時,出現的表決與阻絕議案的情形,作為瞭解一致政府時期與分立政府時期是否具有顯著差異;其次,針對停滯在程序委員會的議案進行內容分析;最後,選擇引起社會大眾關注的重大議案作深入的質性探討。經由實證分析結果發現:分立政府時期,國會係由在野(多數)黨主導立法議程的安排、程序委員會的角色與功能亦由配合行政部門推動立法轉變為抵制者,且因為政黨競爭激烈,常引起朝野政黨的對峙、衝突與僵局,因而造成嚴重的立法滯塞、政策遲延、以及施政責任難以歸責等問題。可見得,我國中央分立政府運作對於國會立法之影響,對照於美國學界的研究結果,較傾向以Sundquist為首的傳統學派所主張的論點。 為改善我國中央分立政府運作的負面影響,本論文認為當務之急即是要避免議程阻絕的發生,並分別從法制面、運作面、策略面及政治面提出本文看法與建議。最後,並指出具體的研究分析對象和測量指標,俾供未來相關研究者參酌,以逐步累積、建構更為完整的分立政府理論。 關鍵詞:一致政府、分立政府、議程阻絕、程序委員會、審定議程、僵局、滯塞、遲延 / Both in the 2000 and 2004 presidential election,the 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 won the presidency and gained the execution,however,legislation of government still controlled by the coalition of the KMT and PFP, became the conditions of the center level of divided government. This study tries to compare the different impact on legislation between the period of unified government and divided government since 1993-2007(from second to the fourth sess of the sixth Legislative Yuan) through the focus on the perspective of agenda obstruction,and the major agenda markup of the Procedure Committee in the Legislative Yuan.The goal is explored by the evidence analysi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operation of divided government,whether our Congress produces the appearance that execution and legislation gridlock and policy stalemate easier or not ? Furthermore, find out and analysis which bills can’t access the agenda to markup or discuss? First, the research aim at the appearance of voting and obstruct of the bills when the procedure committee markup the agenda. In order to know whether there are major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period of unified government and divided government or not; Second , the research will analysis the content of bills that stalemate in the procedure committee; Finally, the research chooses the important themes of the public’s concern, and studies through discussion.Through this study,we find results by the evidence analysis:the opposition parties(the majorities)in Congress can predominate the agenda of legislation in the period of divided government,the role and the function of the procedure committee changes from advancing to resisting for cooperating with Executive departments,and by reason of these parties compete intensely,which often produces the confrontation , conflict and deadlock between ruling and opposition parties, therefore, it lead to these serious questions such as legislation stalemate,policy delay, and accountability. Comparing to researchs of American academic circle,we find impacts on the legislation of Congress of divided government operation are more close to the conventional claims of Sundquist’s mainpoints. In order to mend bad effects by the divided government operation,we think the most urgent thing is to avoid the happening of agenda obstruction. This research also proposes many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from the legal aspects, the operation aspects, the strategy aspects and the political aspects. Finally, I want to point out the concrete research analysis object and the survey target for other scholars to refer, and then, to accumulate, to construct more complete theory of divided government. Key words :Unified government,Divided government,Agenda obstruction,Procedure Committee,Agenda markup,Gridlock,Stalemate,De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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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徵收地價補償行政救濟之研究

陳乃榕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土地徵收,是國家為公共需要或公共用途之目的,基於國家高權之運作,依法定程序,強制取得私人土地權利,並給予適當的補償之行政行為。由於土地徵收係對於私有財產權之合法侵犯,就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以保障之意旨,土地徵收須有嚴謹的構成要件,其中包括土地徵收必須給予合理補償。以往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散見於相關法規,且並不一致,常引發相關爭議,為齊一土地徵收程序及補償標準,以保障人民財產權,遂於89年2月2日制定公布土地徵收條例。縱然現行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已然統一,惟土地徵收地價補償之爭訟案件仍層出不窮,不僅造成土地徵收作業行政業務的加重;亦令人質疑人民財產權有無受到保障。由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而論,關於土地徵收之地價補償問題,一方面在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則著重於財產權的程序性保障。本文係著重在土地徵收地價補償行政救濟程序問題之探討。 為探討現行土地徵收地價補償行政救濟的相關問題,首先,從財產權的程序性保障觀點出發,檢視土地權利關係人因土地徵收而財產權受到侵害時,是否有公平、合理的途徑以供其主張,而獲得救濟之權利。其次,從實務上行政法院對地價補償行政救濟程序之見解予以分析,釐清相關爭議問題。此外,就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有關修正行政救濟程序之規定部份,是否已就現行規定之缺失予以改進,或另產生其他相關爭議問題,本文進一步檢討分析,提供作為未來修法方向之參考。 本研究發現,在土地徵收行政救濟案件中,有關異議程序有特別的規定,而不同於其他案件。然對於「異議程序」是否為提起訴願前之先行程序?查行政法院所受理之徵收補償案件,有經異議、訴願程序而提起行政訴訟者,亦有不經異議程序而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甚至有同時提出異議、訴願者,實務上即有多種不同的見解,造成土地權利關係人行政救濟上的困難。有關地價補償行政救濟程序規定之問題,係因相關法令規定上之疏漏所致,而行政機關之作業規定亦未予以釐清,以致學者、行政法院均有不同見解,造成行政救濟現況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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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參與政策議程建立過程之研究──宜蘭縣反六輕個案之分析

林聖慧, LIN,SHENG-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數十年,台灣地區在有計畫的建設之下,各方面都有長足的進步,尤其是經濟上的 成就,已普遍得到國際上的肯定與讚譽。但是在蓬勃快速的發展過程中,漸漸呈現出 許多政策失調的現象。尤其是近年來,環境保護成為一項熱門的議題,各地反對公害 污染的地區性自力救濟活動層出不窮,在在顯示決決策當局擬定的政策,無法有效反 應民眾利益,以致發生政府立場與民眾利益相互衝突與對立的現象,陷入所謂「政策 窘境」的情形。一方面可能是政策內容未畫周延充實,致使政策標的團體持疑;另一 方面可能是因為決策過程不畫符合民主程序,缺乏民眾參與管道,導致衝突抗議事件 不斷發生。 在多元化的社會中,政策的決定已不是由以往個人的知識思考而來,而是經由政策相 關者彼此互動、衝突與妥協而形成。「參與民主」的觀點也認為,民眾是政府政策的 直接消費者,對於本身的需求比政府決策者來得敏感,所以民眾參與決策過程應可增 進公共政策的品質,並充分反應民眾的需求。因此,決策過程的適當性往往影響標的 團體的順服,亦是一重要的研究課題。 綜觀近年來環保運動中,參與反對活動的民眾大多是污染的直接受害者,透過有組織 的活動,有計畫、有系統的表達需求、匯集力量、擴散議題,最後進入議程。因此, 許多具有潛在污染性的建廠投資計畫多遭遇到建廠預定地民眾的劇烈反對,而紛紛撤 銷原計畫。本文即針對這種現象,以宜蘭縣反對台塑在利澤工業區舋建第六輕油裂解 廠的計畫,作為分析個案,探討政策議程建立過程中,民眾參與的程度、扮演的角色 、運用的策略、發揮的功能,及所造成的影響。 章節安排如下: 第一章:緒論;包括題目界說、研究現況、研究方法與限制。 第二章:理論探討;探討議題產生的動態關係、利用大眾傳播媒介及符號以擴散議題 的策略,並檢視三種建立議程的模型,發展本文的分析架構。 第三章:參與過程分析;主要參與者在各階段的參與情形。 第四章:策略運用分析;民眾所使用的參與策略分析。 第五章:互動分析;除民眾以外其他參與者,使用策略及互動關係的分析。 第六章:結論;針對主要發現,加以檢討,提出展望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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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我國委員會決議送交黨團協商因素之研究 / Party Negotiation or Not: Decision Making in Committees

王北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第四屆起法制化的協商制度將國會從多數決原則帶往以黨團為單位,直到第二波國會改革賦予委員會決議是否將議案送交黨團協商的權力,企圖解決第四屆委員會功能被黨團協商機制架空的情形。然而,本研究檢視第五屆與第六屆由委員會決議是否送交黨團協商的提案,發現仍有合計48.1%被委員會送交黨團協商。本文的研究問題即在探討委員會決議是否送交黨團協商是受到哪些因素影響?如何做出決議?席次多寡不同的政黨是否對於送不送協商有不同的態度? 本研究認為,政黨在影響委員會決議是否將提案送交黨團協商上具有影響力,其中又以小黨的態度最為關鍵。相較於小黨在院會多數決原則下的弱勢,透過黨團協商小黨能夠發揮數倍於自己席次比例的影響力。小黨將其他政黨的提案送交黨團協商來達成阻絕的目的,或者透過交換的方式來讓自己的提案能完成協商。小黨偏好黨團協商此審議進程,藉由黨團協商機制小黨對自己的偏好的提案有正面的議題設定能力,同時阻絕其他政黨的提案,即負面的議題設定,因此小黨會企圖使委員會做出將提案送交黨團協商的決議。小黨得透過黨籍委員以及所屬的召集委員促使委員會做出將提案送交小黨偏好的審議進程的決議,即送交黨團協商。 本研究蒐集第五屆、第六屆所有達到委員會決議是否送協商的審議進程的提案,研究結果發現小黨確實影響委員會決議是否送交黨團協商,除此之外,委員會屬性包含委員會專業程度、決議會期以及提案屬性包含有無對案、提案內容、提案規模、是否屬技術性提案也會影響委員會決議是否送交黨團協商。 關鍵詞:黨團協商、委員會、小黨、召集委員、議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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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同性婚姻立法議程設定之研究:以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為例 / The Agenda Setting of Same-Sex Marriage: A Case Study of Taiwan Alliance to Promote Civil Partnership Rights

王品翔, Wang, Pin Shi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的婚姻制度中,直至目前都僅承認一男一女異性戀的締結。歷來雖有同運人士與性別團體倡議應予以開放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均未成功。過往嘗試比較大的著墨是在社會運動上呈現,但在實質立法的推動上並未有顯著進展。 本研究以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推動多元成家中的「同性婚姻」為研究個案。探討伴侶盟推動立法的背景、議題設定過程與其政策論證又造成何種影響;同時擷取數個國外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發展現況作為比較,接者則整理議程設定與政策論證文獻。另外,除了文獻檢閱外,本論文也對伴侶盟秘書長、立法委員與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進行訪問,再將訪談內容與文獻進行涵攝,分為三節進行討論:1. 從意識到行動,探討伴侶盟的為何提起倡議、又為何是直接修改民法。2. 從公共問題到政策議程,將時間點劃分為伴侶盟法案被初次送進立法院、立法院開始實質審議兩段加以討論。3. 從政策倡議到社會影響,對伴侶盟的倡議行為進行評價,與分析造成的影響,並提出建議與預測。 研究發現,政治因素是影響此項倡議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政策合法化的關鍵繫諸法務部與立法院的態度,政治氣氛於此舉足輕重,若是政治上認為屬於優先議題(例如時空背景有高度壓力),便會加速推展。再者,法務部立場影響立法速度甚鉅,倘若法務部遲遲未提出修法對案或持此議題保留態度,即便因應壓力必須要有些動作,該動作對修法進度仍無顯著幫助(例如再行蒐集世界各國立法例以為參考),就此而言,政策流亦是另一個觀察重點。第三,伴侶盟推動立法的倡議行為很大程度受到反對者論證影響,不論是消毒或是借力使力,這是一個特殊的呈現。第四,目前雖然尚未修法成功,但是整體看來氣氛正慢慢轉變(例如同性伴侶註記),因此伴侶盟的行動對立法順利通過是有正面影響的。 最後敘明研究限制並提出後續研究建議。本研究未對此議題持負面看法著進行訪談,是為限制;另如對此議題有興趣者,後續可著重在二次政黨輪替後,新政府的態度、同性伴侶法政策對伴侶盟倡議的影響,以及伴侶盟是否與其他非營利組織更廣泛的合作,以倡議聯盟方式壯大聲勢或與企業、文化界合作等三方面而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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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召集委員議程設定之研究—以政黨為核心之分析

鄭勝元, Cheng,S. Y.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之對象為立法院委員會的召集委員,利用文獻分析法、深入訪談法及內容分析法,深入探討召集委員設定委員會議程的過程及其挑戰與限制。同時分析影響召集委員議程設定之因素為何? 研究結果發現制度因素、政黨因素、委員會因素、選區因素和個人因素皆會影響召集委員設定委員會議程的偏好,其中政黨因素更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透過統計模型檢證後可知執政黨召集委員較傾向設定立法議程,反之在野黨召集委員則傾向設定監督議程。此外,不論任何政黨的召集委員都傾向設定本身政黨的立法議程。執政黨和在野黨召集委員設定監督議程的偏好也有所不同。同時召集委員的議程設定存在著政黨聯盟的可能性,以藍綠為分野的政黨聯盟較個別政黨更具解釋力。 而且召集委員也會因為所處的委員會性質不同而產生不同的議程設定偏好。如在法案供給量較高的委員會,召集委員會較傾向設定立法議程特別是的本黨立法議程和定期性業務報告此類的監督議程。 在選區因素上,相較於區域召集委員,不分區召集委員較傾向設定立法議程,同時也會因個人理念與其他同聯盟的召集委員進行合作,而非純粹從政黨標籤去考量。但是執政黨的不分區召集委員仍然較傾向設定所屬政黨或聯盟的立法議程。而在監督議程上則較偏好業務報告和專題報告。 在個人因素上,相對於女性,男性召集委員較傾向設定監督議程,對於本身政黨的立法議程較不忠誠。而新任召集委員為求提升知名度對於引起媒體注意的監督議程如業務報告和專題報告較為熱衷。最後相對於低教育程度召集委員,高教育程度召集委員不僅較傾向設定立法議程,還會與其他同聯盟的召集委員進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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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競選策略之研究:以1998年台北市長選舉馬英九為例

蔡佳洹, Jia-yuan Ts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所有的選舉競爭都在既定的環境中進行。競選活動的效果,也就在於候選人是否能正確評估自身在既定環境及個人條件上的優劣勢,從而運用競選策略與戰術來凸顯有利因素、修正或淡化不利因素,以取得規劃中的足夠選票來獲得勝選。於此,本論文以馬英九在1998年台北市長選舉中所運用的競選策略為例,提出一個研究候選人競選策略的分析架構,作為理解選戰中候選人採用各種策略的動機及行為的基礎。在方法上,本論文採取整體資料分析法、文獻分析法、調查研究法、以及深入訪談法等方法配合運用,期能經由對馬英九陣營競選行為的觀察,為當前候選人競選策略研究作進一步驗證,並作為往後競選理論深化發展的基礎。 如何以挑戰者的身份擊敗具優良政績的的在位市長,是馬英九從事選舉競爭的最大問題。在選舉競爭條件的評估方面,國民黨在台北市擁有的三成實力加上新黨約兩成五的政黨實力,共同建構出馬英九的過半潛力,成為馬英九爭勝的有利基礎。在新黨勢弱下,馬英九陣營便將勝選聯盟設定在以國民黨傳統票為基礎,並在預期新黨票源將有效回流下,將本土性票源視為勝選目標群。但在李登輝因素造成新黨票源與本土性票源的矛盾下,馬陣營以中間選民訴求作為一個兼顧此兩種票源的最適位置。在策略抉擇上,馬陣營採取候選人中心策略作為選戰議程,並分別針對不同票源群體取不同策略進行訴求:針對國民黨傳統票源,馬陣營採取政黨中心戰術來進行強化式策略;針對新黨票源,馬陣營則分別以「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的候選人中心戰術及「打造世界級首都」的議題中心戰術來進行甄補式策略;針對本土票源,馬陣營則以「台灣第一、台北第一」的議題中心戰術進行甄補式策略。在選舉戰術的應用方面,無論是自我推銷的訴求策略、阻斷對手策略效果的攻擊策略、或者回應對手攻擊或重大事件發展的回應策略,也都扣緊預定之候選人中心的選戰議程。而在組織動員方面,馬陣營也配合馬英九所具資源設計競選組織並進行基層動員。 就選舉結果來看,新黨支持者的大幅流動所造成的國、新合流,尤其是外省籍選民近乎一面倒地支持馬英九,是馬英九勝選主因。這顯示馬英九的競選策略基本上是成功的,即在國民黨傳統票及新黨票源的爭取上達成目標,但在本土票源的爭取上則不如想像中順利。 第一章 緒論 壹、 研究動機與目的 貳、 研究主題的背景 參、 文獻檢閱 肆、 研究方法 第二章 選區的政治生態 壹、 台北市的人文區位背景 貳、 台北市政治生態環境變遷 參、 小結 第三章 競選初期的策略 壹、 競選初期的主要事件 貳、 競爭條件評估與策略抉擇 參、 競選組織的建立 肆、 策略制定與執行 伍、 小結 第四章 競選中期的策略 壹、 競選中期的主要事件 貳、 主要訴求策略及運用 參、 攻擊策略之應用與調整 肆、 回應策略 伍、 組織與動員 陸、 策略效果 柒、 小結 第五章 競選後期的策略 壹、 主要競選活動 貳、 議題訴求 參、 向對手的攻擊策略 肆、 回應對手攻擊的策略 伍、 造勢活動 陸、 小結 第六章 結論 壹、 研究發現 貳、 檢討與建議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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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與公共政策--美國智庫發展對我國智庫之啟示

郭嘉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代社會必須解決的公共問題性質相當複雜,不僅問題難以釐清、問題的範疇難以界定,解決問題的方案難以取捨、政策利害關係人的態度及意見亦不容易整合。基於上述種種原因,政策制訂者在政策制訂過程中除了需要幕僚人員與政府相關部門提供政策資訊外,政府部門外圍的智庫亦是重要的諮詢對象。 本論文首先介紹智庫的意涵、發展歷史與相關組織,界定智庫的定義與範圍。其次,分析美國智庫在政策制訂過程的活動,透過具體個案瞭解美國智庫在政策制訂過程中扮演的角色與發揮的影響力。再其次,探討國內智庫的發展,以「台灣智庫」、「國策研究院」、「國策研究基金會」為個案研究對象,透過訪談智庫執行長,瞭解國內智庫在政策制訂過程中扮演的角色與發揮的影響力。除此之外,國會是國家政策制訂的重心,透過訪談立法委員瞭解其與國內智庫的互動及其對國內智庫扮演角色的看法與發揮影響力之評估。 最後,綜合研究美國智庫的心得、國內智庫執行長與立法委員的看法,為國內智庫未來發展提出建議。 關鍵字:智庫(Think Tanks)、人才庫、旋轉門、影響網絡、議程設定、政策辯論、政策諮詢、策略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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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通訊投票與臨時動議、議案修正之容許性 / A Study on the Electronic Voting and Admissibility of the Extemporary Motions and Motion Amendments

張鵬元, Chang, Peng 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般而言,股東會議程所有議案資訊必須事前揭露給全體股東,提供股東充分資訊,其方能在充分瞭解下作成投票決定。惟我國公司法長久以來承認股東有臨時動議與議案修正之權利,允許出席股東就第一七二條第五項規定除外事項之其他一切事項,在股東會現場提出臨時動議或原議案之修正,此舉不但將形成股東會議程資訊之漏洞,復以實務一般認為只要未違反第一七二條第五項之規定,股東可以在現場以臨時動議提議召開股東臨時會針對法定除外事項進行決議,或在同一議題下,可以提出任何修正案,而架空第一七二條之一股東提案權制度所寓有之資訊揭露功能。在無法獲得充分資訊之下,股東應當如何行使表決權,尤其未出席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事前行使表決權時,更是需要充分資訊,否則一旦面對臨時動議或議案修正時,其表決權將依法視為棄權,更進一步衍生出表決權操縱和應否親自出席之問題,橫生枝節,臨時動議與議案修正之突襲性問題,亟待解決。 因此,參考美國、日本、德國、英國、香港、韓國和中國大陸公司法制,公司法應明文要求將股東會議程之主要內容或要領記載於召集通知中,股東會不得就召集通知所未記載之議案進行決議,股東如欲發表任何意見,應循事前提案權提出,而非在現場提出臨時動議或議案修正突襲其他股東。因此,本文建議禁止在現場提出任何臨時動議或議案修正。 / Generally speaking, the agenda of general meeting, including all motions, should be disclosed to all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in advance of a general meeting to provide them with sufficient information to vote (informed voting). However, according to Taiwan Company Act, shareholders have right to move extemporary motions or amendments all but any items as set forth in §172(5) hereof at the meeting. This will not only come to be a loophole resulting from blank statements in a notice of a general meeting, but also sideline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unction by implication of shareholder proposal in §172-1, because the court hold that the shareholder are entitled to move an extemporary motion to call a meeting to make a resolution on exclusion items in §172(5), or any amendment under the same subject. Thus shareholders are unable to vote without sufficient information, especially who cast their vote through writing or electronic transmission without participating in person in advance of the meeting. In case of extemporary motions or amendments, shareholders who cast vote through writing or electronic transmission shall be deemed to withhold their voting power. This result would bring some issues of manipulation of voting power and whether shareholders who have cast their vote through writing or electronic transmission should participate in person afterwards or not. However, extemporary motions and amendments with surprising nature shall be or shall not be, that is the question.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is problem, the main component or general nature of items in the agenda of a general meeting shall be stated in the notice, and only the items stated in the notice could be validly passed at the general meeting by referring to the Company Act of the U.S., Japan, Germany, U.K., Hong Kong, South Korea, and Mainland China. If shareholders are willing to express their opinions, they should propose to ask to put in the agenda in advance of the meeting, instead of moving extemporary motions and amendments to surprise the others. This study suggests that no extemporary motion or amendment shall be allowed to move at the general me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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