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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交易機制對消費者之安全保障—兼論新型態之使用權銷售 / The protection of trading mechanism of Pre-sale housing for the customers-The new mode for the sales of usufruct

楊克成, Yang, Ke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因預售屋交易具有交易標的不可預見性、多重複雜法律關係等特性,故於實務上常引發諸多爭訟,本文針對預售屋交易依下列主題進行深入研究: 一、解析預售屋交易型態   傳統的預售屋交易模式,契約當事人主要為建商與消費者,並以此為中心,對外與地主、貸款銀行、代銷公司及營造廠等產生連結,本文將整理分析學說及實務判決之相關見解,藉以對預售屋交易契約為定性,並與鄰近日本地區之預售屋交易模式進行比較研究。又自信託法公布後,實務上建商為因應融資銀行之要求,於預售屋交易機制上引入信託架構,對原有法律關係架構產生如何之影響與變化,並檢討信託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實質助益。 二、案例紛爭類型化與司法審查之檢討   為瞭解預售屋之實際糾紛,藉由蒐集整理法院案例,將常見紛爭歸納為「審閱期間」、「廣告不實」、「面積與找補爭議」及「房屋瑕疵與拒絕給付價金」四大類型,分析相關判決對各爭點之法律見解,並檢討法院判決能否有效發揮司法審查之作用,以期未來在進行預售屋交易時能避免並預防類似之訟爭再度發生。 三、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規制   我國對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行政管制,主要以內政部所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之依據。惟隨著實行後仍發生諸多預售屋交易糾紛,因而分別於98年及99年二度修正,故本文將以新修正之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為討論範圍,且針對修正後條款如履約保證機制等規定,在實務運作上恐將發生之爭議問題為探討,進而提出再修正之建議。 四、新型態使用權銷售之探討   隨著多元化之發展,預售屋銷售不再僅侷限於傳統預售房屋所有權之概念,亦發展出地上權房屋、使用權房屋之案例,本文擬以實際建案「京站使用權」為研究對象,分析使用權產生之背景,探討其交易架構、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及契約條款內容,以比較與傳統預售屋銷售之差異處,並深究消費者面對此種新型態預售屋時應注意之相關事項,另新型態預售模式中所採行之交易機制,可否採行適用於傳統之預售屋交易型態。 五、預售屋安全交易機制之再建構   最後藉由歸納分析上述各項議題,考量預售屋交易特性所產生之交易風險,擬由價金返還保障與建立續建機制之角度,提出預售屋安全交易機制之再建構。又基於實務上建商常使用顯失公平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而有加以導正之必要,將從司法審查與行政規制之面向,針對現有常見之糾紛類型,評析既存判決之適法性及妥當性,並對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提示具體之修正條款,達到加強消費者安全保障之目的,以期能尋求契約自由與消費者保護間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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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違約金條款之法律問題

歐陽勝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於契約成立以後,債權人得按約定內容請求債務人依約履行其義務。若義務不能履行時,法律賦予債權人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之權限。然而損害賠償原則上僅用於填補財產上損害,無法擴及所有值得保護之非財產法益。縱然損害為財產上損害,損害數額之計算與證明經常為雙方當事人所爭執。因此,違約金經常成為當事人簡化損害計算及確保契約履行之工具。 惟自定型化契約條款廣泛使用以來,條款使用人經常濫用其形成契約內容之優勢地位以成就其絕對利益。在許多情況下,定型化違約金條款已然偏離其制度之初衷,成為條款使用人於對價關係外牟取不正利益之工具。如何杜絕定型化違約金條款之濫用,在現代契約法中業已成為不可忽視之重要議題。 本文先從違約金之法律性質出發,參酌德國學說及實務見解確定我國違約金制度之基本內涵,並澄清其相互間之關係。除瞭解國內外法制之內涵外,並藉此確定各種性質之違約金條款間之制度目的及法律規範之模範類型,探求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審查之基礎。隨後再分別針對在工程契約、消費者金融契約以及預售屋交易契約中所常見之違約金條款予以類型化分析,透過雙方當事人之利益衡量定性系爭條款之法律性質,並據以歸納出條款效力控制之標準。並期望透過本文之研究,能夠為法院實務與範本制訂提供具體可行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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