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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電台在台灣的發展及其經營策略—台北愛樂與人人電台的比較個案研究

張湘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頻道全面釋出所引發的市場競爭,不啻為四十年來停滯封閉的廣播生態注入了靈泉活水,許多標榜分眾訴求的「類型電台」(Format Station)同時應運而生。   然而,何謂類型電台?其學術上的明確判準為何?類型的觀念在台灣廣播界中如何生成?台灣目前電台各類型的發展狀況如何?而在競爭的環境下,類型電台又應如何尋找適當的定位、節目,以及推廣策略,使能獲致最高的相對優勢?此皆本研究關注的焦點。   故此,本研究首從媒介生態的觀點切入,俯瞰台灣廣播市場的流變、類型電台成形的原因,以及目下各類型的發展狀況;次從機構的角度探討類型電台在競爭環境下的定位、節目,與推廣等行銷面之經營策略,由鉅觀的整體鋪陳入微觀的個案剖析。   在類型電台概念尚在萌芽、國內並無任何系統性研究專注於此之際,本研究在整體生態面仰仗文獻調查及非參與的觀察;在機構面則以標榜或企圖朝類型電台發展的「台北愛樂」與「人人電台」作雙個案探索性的比較分析;除希冀為廣播生態中這個具有突破性意義的關鍵時期留下一個記錄外,並亟盼從現象描述、實務操作,與國內外相關理論原則的對照中,梳理出一些規則與意義,進而為本地廣播界提供一些具前瞻性的思考。   回應題旨,本研究之統合性結論如后:   壹、整體生態面   一、從綜合到專業到類型   所謂類型電台乃指「為特定屬性的目標對象提供符合其需求與喜好的節目型態及內容,或以某種特定的節目型態向有此需求及喜好之對象作訴求的廣播電台。」。以此標準審視,台灣早期均屬綜台電台;民國四十九年教育電台可視為類型觀念的雛形,六十年警廣成立交通台,為類型觀念進一步奠下基礎,中廣後續的新聞、交通、農業專業電台促使台灣的廣播事業邁入綜合與專業並存的時代。不過,類型電台的發展在七十七年中廣音樂網以全頻道播出休閒音樂之前,概念並不十分明晰,前述之各電台雖已具有類型電台之實,但多因應特定任務而來,國內慣以「專業電台」稱之。直至八十二年頻道全面釋出,市場競爭為廣播生態革新投下最大變因,加以分眾文化、地方化、觀點多元化、節目製播比例法規鬆綁等社會趨勢的推波助瀾,窄化節目設計的類型電台已為市場之所趨。   貳、十五種三大取向類型成形   截至目前,已有交通、教育、農業、漁業、宗教、大陸專業資訊等公益服務類,休閒音樂、古典爵士、流行音樂等音樂導向類,新聞談話、生活資訊、女性、青少年、方言台等資訊娛樂導向類十餘種類型成形,或正在持續發展中。   參、機構經營面   類型電台行銷成功準則一:擬定正確精準的競爭策略   一、類型電台定位須鮮明、獨特而簡單   (一)設台宗旨應具體明確,足以提供後續策略之指導。   (二)市場區隔須能綜觀全局、掌握競爭態勢。   (三)目標對象界定應兼具明確焦點與經濟規模。   (四)定位應以類型為本,並樹立鮮明而獨樹一格的電台風格。   (五)重新定位切忌前瞻後顧、與舊有形象藉斷絲連。   二、節目設計要能彰顯類型精神、契合目標對象之需求與作息   (一)節目選擇須符合目標聽眾之興趣與需求、避免調性(tone)斷層。   (二)節目編排須符合目標聽眾生理時鐘與情緒韻律。   (三)節目流動宜趨穩定,以利檢驗聽眾反應、建立收聽習慣。   (四)節目產製應力求內製內包,以求事權統一,並充分掌控品質。   (五)設置專職文案員,務使所托播廣告之訴求呈現能契合電台屬性   三、推廣應能統合資源、共享整體目標,以創造電台-廣告主-聽眾的三贏   在整體推廣方面   (一)推廣應由電台層次發起,以經營整條頻道、加強電台形象為要。   (二)以凸顯獨佔性差異點、累積電台資產價值的品牌經營創造三贏。   (三)以持續累積的聽眾資料庫創造三贏。   在聽眾推廣方面   (一)以活動與目標聽眾建立關係,並提供符合其生活型態之誘因。   (二)以聽眾為業務之本、重視聽眾服務,建立多重互動的溝通管道   在業務推廣方面   (一)以提供多維服務的行銷媒體取代單純販售時段的頻道房東。   (二)重點開發廣告業種,以類型區隔帶動廣告分眾化。   (三)以節目贊助及資訊式廣告擴增業務來源。   四、以跨部門合作營造的全員共識取代業務領導節目導致的隨客戶起舞。   五、以另闢蹊徑的利基(Niche)策略取代依附潮流的跟隨(Follow)策略,提升相對競爭優勢。   類型電台行銷成功準則二:策略必須充分落實   策略分析與決策屬於邏輯思考,正確性十分重要,但苟若無法落實執行,再精準的沙盤推演,亦屬空談。因此,電台經理人能否堅持策略初衷,持續落實,即為目前紛亂騷動的廣播戰時之致勝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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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集團經營的成本及效益分析:聯貸市場議價能力的實證結果 /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group and non-group firms in Taiwan: evidence from the bargaining power in the syndication loan market

邱鈺玶, Chiu,Yu P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了研究台灣集團的經營成本和效益,本研究計算超額價值發現台灣集團下的公司並沒有比非集團公司表現更好,本研究進而以五個假說和台灣區的聯貸案來檢視集團經營成本效益,集團下的公司經營成本會高於效益 / To examine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group and non-group firms in Taiwan we first calculated the excess vale of group firms. We find that group firms in Taiwan do not out-perform relative to non-group firms. To find out the reason behind their underperformance, we test five hypotheses, the profit stability hypothesis, the over-investment hypothesis, the cross-subsidization hypothesis, the co-insurance hypothesis, the bargaining power hypothesis, using data from 1998 to 2008. Our sample consists of 16950 firm samples, 208 group sample, and 3013 syndication deal sample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group overall borrowing costs are larger than non-group firms and group characteristic does not influence the spread margin in the syndication market significantly. We conclude that cost exceed benefits for firms to operate under group affili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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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0年代美國與台灣關係之探討 / A study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American and Taiwan in 1950's

張加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1949年,中國國民黨在與中國共產黨的內戰中失利,國民黨失去中國的大片江山。面對中國內戰局勢的變化,美國政府公佈中美關係白皮書,將國共內戰失利的責任歸責於國民黨的腐敗,並採取等待塵埃落定的袖手旁觀政策,避免被捲入中國內戰的漩渦當中。 但1950年6月25日韓戰的爆發,改變了美國對台的政策,杜魯門總統派遣第七艦隊巡防台灣海峽,讓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隔海分治的局勢成形。美國政府也對台灣進行軍事、經濟上的援助,改變了國民黨政權岌岌可危的情勢。同時,韓戰的爆發加速了對日和平條約的簽訂的時程,美國也居中促使日本與國民黨政府簽訂中日和約。 1954年以及1958年,中國共產黨發動兩次對外島炮擊的軍事行動,引起台灣海峽的危機。美國為支持國民黨政權,保衛台灣、澎湖的安全,與國民黨政府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並經由國會通過台灣決議案。同時,美國與中國共產黨在華沙藉由大使級的會談,展開了外交的對話。 在第二次台海危機結束之後,中國共產黨為避免「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情況產生,放棄攻下外島的計畫,台灣海峽情勢因此趨於緩和。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相隔台灣海峽分治的情勢也確告定型,形成今日美國、台灣、中國三方關係的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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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在香港上市與回臺上市問題之探討

翁翠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存在諸多海外台商,其中為數最多者處於中國大陸與東南亞諸國,這些成功的台商企業,可能由於發展內需市場的原因,或其他原因可能選擇在經營所在國上市;如果海外台商企業就地上市,必然會帶來一個後果:臺灣本土資本不斷流向台商企業經營所在國,導致臺灣資本匱乏。而中國政府將吸引外資的入口放在香港,並鼓勵中國大型企業在香港掛牌及籌資,使港股躍升為國際投資者投資中國概念股的最大市場,特別是CEPA協定簽訂生效後,香港股票市場基於此頻頻對台商招手,概已成為台商上市之首選。 第一章:說明本研究背景和動機是大陸台商為何以香港股市為上市之首選,研究目的是為台商選擇香港及大陸上市提供理論架構,同時對台商回臺上市問題進行剖析,為台商上市之進路選擇提供可欲之參考以及我國證券市場應如何應對。第二章:在於探討香港與大陸證券市場之特徵、CEPA之涵義及回台上市的問題之提出,第三章:台商企業在香港與大陸上市之比較分析;第四章:台商企業香港上市與回臺上市進路探悉;第五章:台商企業在港上市個案分析—以美亞控股在港上市為例;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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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方電商經營探討-以阿里巴巴與亞馬遜為例 / A Study of Online Retailers in East and West- Cases of Alibaba and Amazon

劉淑金, Liou, Shu-J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東西方電商經營探討-以阿里巴巴與亞馬遜為例 網際網路科技發展正在改變我們的世界,新電子商務平台生態系引領跨界商業經營變革。電子商務購物平台透過網際網路的新科技的發展,改變了我們的生活與消費習慣,改變了人類世界的空間軸、時間軸和思想維度與距離,世界如鄰里,透過指尖即如坐超速飛船到達所想前往購買的品牌產品的國內外店家。世界因網際網路串聯起成為平台,讓全球經貿跨界大營運。 本探討的動機來自網際網路的科技革命,帶來消費購物思維的變革,網路化、行動化不斷地影響企業商業經營模式。電子商務購物平台更是翻轉了傳統企業的經營方式與品牌商品的生產販售與宣傳推廣方式。電子商務購物平台透過網路的數據新科技的發展,改變了商業經營創新模式與跨界聯盟創新商業價值。電子商務平台的新發展趨勢,是需要我們突破很多傳統產業與企業經營觀念,能放眼未來並參與互聯網科技發展所帶來的變革,透過創新的平台生態系統,帶起國內外全球的產業與企業皆有機會突破舊有的原產業與企業商業經營框架。從全面創新並結合科技發展,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來全新思維與探究新電子商務時代平台生態系的創新商業經營模式。 本研究將探討東方、西方電商經營的創新商業模式。探討電子商務平台在商業經營有那些關鍵性的作為,電商跨界經營帶動相關行業創新發展,產生新商機。新電子商務平台生態系引發了產業與企業商業經營運作的變化,同時改變了消費者與生產者的關係地位,引導著消費者主權時代的到來。本研究將探討方向如下: 一、探討改變世界的創新商業模式-平台生態系的運作 二、平台商業經營的變革與機會 三、創新平台競合關係與新資源的導入 本研究期望經由探討東方與西方電商經營-以阿里巴巴與亞馬遜為例,帶給傳統產業與企業能轉型成平台商業經營模式創新契機,突破現有框架,跨界整合資源,以全球市場為目標。因應網際網路科技不斷推陳出的新發展與數據科技、科技金融……等創新發展,轉型創造新產業平台生態系與新企業平台生態系的全新願景,找出國內外市場新機會,開創產業與企業能創新商業經營及永續經營新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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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台北市第二屆議會之研究

陳昭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實施憲政未久,共匪即竊據大陸,致使行憲地區僅限於台澎金馬,台北市為戰時中央政府所在地,又為行憲後唯一的直轄市,在台澎金馬等復興基地中,更形成為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教育的重心。行政院為使台北市成為三民主義模範市,並加速台北市的飛躍進步,乃於民國五十六年七月頒佈「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以行政授權方式,在台北市試行直轄市之自治,由台北市政府掌行政,而以台北市議會掌立法,以府、會共同組成直轄市的自治組織,惟由於台北市之實施地方自治係屬試辦性質,且市政府兼具國家之地方官署及自治業務執行機構雙重地位,致使市議會應有的職權雖以確認,在此情況下,台北市議會如何發揮其機關功能,實是一個值得研究的有趣問題,加以筆者任職台北市議會秘書處,所見或不同於其他研究者,因選擇「第二屆市議會之研究」為題,發為論文。 本文共分七章,二十四節,約十六萬餘言。第一章導論,除敘述本文研究旨趣及研究態度外,另介紹市議會的沿革,以供參考。第二章論市議會第二屆議會之組成,包括議員選舉、任期、素質、待遇及特殊權利義務等,蓋議會係採合議制,由議員組成大會以發為意思表示,因之於導論後首先論及第二屆議會的組成。第三章論第二屆議會的組織,包括正式的及非正式的組織在內,以明議會行使職權的分工及實況。第四章論第二屆議會的職權及運用,包括立法權、提案權、財政權、質詢權及調查權等,以觀第二屆議會權限的運作。第五章論第二屆議會的立法程序,乃就大會及各種議案的審議程序,以綜合論述靜態組織及職權在動態運作中的情形。第六章則論第二屆議會的對外關係,包括府會關係,黨政關係、與論及勞軍訪問等,蓋義會非封閉的機構,除內部的立法行為外,必與外界發生各種關係,本章則著者就已身所知及各種資料所示而為撰述。最後為第七章結論,除對第二屆議會為綜合之論述外,並提供五項建議,俾求議會缺失的改進及議會功能的發揮。 對於本文的研究,由於筆者任職台北市議會秘書處,佔有得天獨厚的地位,資料蒐集及分析較為容易,動態運作的瞭解更較一般「門外漢」研究者為直接及深入,因此一般研究者所採的問卷、訪問等方法筆者甚少使用,蓋不必以此蒐集資料及進行瞭解也;惟由於筆者服務其間,容或有主觀偏袒之弊;且亦由於筆者服務其間,除於動態運作中必要涉及議員個人時加以論述(亦不提議員姓名)外,概不提議員個人行為,藉免發生誤會也。 筆者初嘗研究工作,雖已竟全文,但時有愚拙不足之感,幸蒙傳師宗懋殷切指導、華師力進積極鼓勵暨巿議會長官之關愛及同仁之協助,始克完成,隆情高誼,併此申謝。敬祈諸位 師長先進嚴予指教、匡正,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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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土地使用現況調查研究

張泰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亞里斯多德有云:「都市為人類經營高尚目的之共同場所。」欲達此目的,則有賴於都市土地之合理使用。但是現代的都市由於工商業發達的結果,人口都市化的現象,較以往任何時期為顯著,結果產生都市土地供求失調的情形,地價飛漲,需要土地者,無法獲得土地,有土地者又囤積居奇,待價而沽,於是產生了貧民窟,違章建築,土地投機等現象;另一方面由於使用管制不當,致破壞土地的分區使用,造成土地使用之混亂,工業區夾雜著住宅商店,住宅區裹又混過了工廠,不一而是,致破壞市容,造成污穢,髒亂的生活環境,影響國民健康,並使整個都市的機能無法充份地發揮,於工於商於住宅均不得其宜。 臺北市為我國戰時的首都,為全國政治、經濟、文化等活動的重心,且為國際觀瞻所擊,但是其所給予人們的印象,卻是普遍存在的「髒」與「亂」,追根溯源,主要係由於土地使用之不當所致。 因此如何使都市土地作合理有效的使用,如何使工商、住宅、遊憩等使用,各得其宜,實為當前都市建設最重要的課題;亦為人類經營高尚目的客觀條件。 惟談改善必先從現況之瞭解上著手,否則必流於不切實際,且土地使用有賴於其他使用之相互配合,才能充份地發揮它的效能。若對全盤之使用沒有一個確切的瞭解,即無從討論土地使用之合理配置。且土地使用之是否經濟,合理,必須從整個都市或整個都會區域來著眼。因為就各別土地而言,即使是在住宅區內,其地主亦莫不希望能將其劃為商業用地,以便提高其使用價值。但是就整個都市來說,則可能破壞住宅區的安寧,因此劃為商業用地,即為不合理不經濟的使用。 本文有鑒於此,乃花了將近一年的時間,著手於全市土地使用現況之調查和統計,以為分析研究的依據。 二、本論文計分六章,第一章為緒論,旨在敘述本文研究範圍內的自然環境,社會環境以及它的成長經過,以便對該地區有一全盤性的瞭解,其中特別著重於成長的經過,用以提醒先入開闢草萊,慘澹經營之不易。第二章為闡述土地使用之意義,原則和特性,以便土地使用能因「地」制宜。第三章為土地使用之分類與分區,以便於調查資料之統計和分析。第四章為土地使用現況之調查,其主要的內容在於敘述調查之目的、方法、步驟及結果。第五章為各使用區土地使用現況之分析:為前章之延續,係按工商、住宅、混合、無設定等區的順序,逐區分析,逐區檢討,並提供管見以為施政當局之參考。第六章為緒論:即臺北市土地使用之總檢討,乃將現行土地使用上所產產生的一般問題,加以歸納,並深入探討其所以產生此種問題的根本原因,然後再提出作者對於改善土地使用的淺顯看法作為本文之結束。 三、本論文因研究範圍極廣,極精細,全市每一楝房屋,第一層之使用均加以調查,因此所動用的人員亦甚眾。茲將曾參與之工作人員不論其為時之長短,一併敬列如下: (一)調查計劃之擬訂及調查卡之設計:幸晚教先生 (二)調查:姚文義先生、彭大慶先生及臺北市工學生 (三)調查卡之整理和統計:全國各大專院校學生及研究生、與商職學生。計有:周可貽、尹正平、陳秀如、張琳、陳淑貞、辛明珠、辛彩雲、林秋錦、陳秋香、曾信達、陳淑華、黃清芬、張美蓮、陳淑珠、莊瑞雲、李秀月、廖玉秀、陳台紅、吳寶吉、朱健群、游素妍、余勤儀、翁立欣、林志成、江世豪、許秋惠、譚湘梅、王省三、梁月娥、林秀雲等人。 四、本論文於撰寫期間曾得交通部運輸計劃委員會葉顧問冒鑄先生及姜組長渝生先生租並提供寶貴意見。此外臺灣省地政局塗惇義先生,中興大學來璋教授,趙達文同寧、張芬芬同學、黃正義同學,林義德先生、王志孟先生以及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市政府工務局、警察局等等,或贈送寶貴書籍雜誌、或借閱秘藏著作、剪報等,盛情隆意均極可感。 五、本文作者對以上近百人之犧牲努力和成全,田衷致以最深刻的謝意! 最後作者要特別感謝 高師啟明先生,於百忙中撥冗將術語文逐字細閱,校正許多錯誤,提供許多寶貴意見,並借閱書籍雜誌等使本文之完成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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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行印花稅制之研究

方照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印花稅乃以證明財產權利之創設、移轉、變更及消減等經濟行為之憑證為征課對象,原可稱為「憑證稅」,惟因其征收方式,係以貼用政府發行的印花稅票代替繳納稅款,遂有「印花稅」之名。此稅首創於荷蘭,因購貼簡便,納稅人可目由零星繳納,政府復有積少成多,現時征繳之利;加以稅收能隨社會進步,經濟發達而自然增長,稽征成本又極低廉;故歐美各國相繼仿行,迄今世界各國仍多採用。我國創議於清末,民初始奠其基,嗣後歷經修正,才成現行印花稅制。 現行印花稅法,固有若干可資稱道之處,但印花稅本質上之不考慮納稅能力,違反租稅中性原則,重復課稅、易於偷漏……等缺點,依然存在,甚且其性能上原有之自由零星購貼,現時征繳之便利,自然增收及稽征成本低廉等優點,亦因總繳之採行及近年來印花稅占全國稅收比重的降低(由四十四及四十五會計年度占全部稅收的百分之四點五降至五十九、六十年度的百分之三點一及三點零)暨稽征成本之上升(五十八會計年度每百元尚為二點二二元,五十九年度起上升為二點四八元,六十年度更上升為二點五九元)而漸遭破壞或大不如前。尤有進者,現行印花稅法於民國四十七年最後一次修正頒佈,至今已歷十四載有餘,由於社會環境之變遷,若干規定似難適應現實情況,因而弊病日生弱點漸形暴露,改革之聲乃甚囂塵上。 吾上認為印花稅之改革,本係一相當繁重之工作,但不能因其繁重而即諱疾忌醫,憚於改革;亦不可因其牽連廣泛,遂致流於枝節修補的表面更張;似應從全盤加以觀察,以探求缺失之病源所在,再予徹底根治,同時更應擷取他國之所長,加以包容吸收,方能根本有效。 因此,吾人首先就現行印花稅制與近鄰各國加以比較,以尋求吾國印花稅立法之所不及,從比較中,發現各國有一共同之點,即大部份之國家,其課稅範圍僅限於經濟事項,且較我國為狹,此點似可供吾國日後改革稅制、簡化稅目之參考,再者日本對印花稅檢查權之強化,菲律賓明定憑證未貼花不生法律上之效力,以及泰國之低率定額課稅,暨納稅義務人與註銷義務人分立(在防弊上頗有成效),香港稅目之簡單明瞭、印度定額稅負之低廉,在在皆足吾國借鏡。 其次除上述橫向分析體認外,吾人擬再就現行印花稅制之演變,加以探討,從歷史沿革中,吾人發覺印花稅法每經一次修改,內容較前有所充實,故由粗淺之數條,演進至目前之四十四條規定,而三權分立征課制之實施,更使以往營私、舞弊、包征、勒派諸弊端,幾為之革除。惟現行印花稅制,仍有若干問題存在,例如民國三十七年簡化貼花條例採行後,總繳已漸有全面取代實貼印花稅票之勢(以台北市為例,從五十七會計年度起至五十九年度止,每年占印花稅收之比重,皆在百分之八十一左右),其中統一發票總繳採營業額計征,且隨營業稅按期自動報繳,已形同營業稅之附加,而娛樂票券印花稅總繳,亦與娛樂稅同稅基(娛樂收入),同期繳納,實有類於娛樂稅之重復;此二種總繳征起數,復占全部印花稅收之絕大比例(以台北市為例,從五十七會計年度起至五十九會計年度止,統一發票總繳每年占百分之六十九,娛樂票券總繳歷年皆占百分之三點三),印花稅至此殆已名存實亡。再者,總繳之採行,本有簡化貼花之良意,但施行至今,卻因稅額彙總定期計征,納稅人易感稅負過重,且稍逾期繳納,雖無漏稅企圖,仍須遭受重罰,不免使印花稅徒增復雜性,其原有之自由零星繳納的便利性,反而喪失殆盡;而抵繳的採行,有類於印花稅之退稅或退貼,致與本法之規定相抵觸,稽征機關則據以執行,似欠妥當。 此外,三權分立征課制,雖著成效,但金融機構之代售印花稅票,施行既久,難免發生人為之弊端,民國四十二年春發生之印花稅舞弊案,即其一顯例。復以社會日益進步,經濟行為漸形錯綜復雜,憑證書立之式樣漸趨龐雜,何者應稅,何者免稅,稅法自難悉予包羅列舉,從而憑證性質辨認不易之問題隨之發生,征納雙方觀點有時難趨一致,爭端遂起;加以印花稅之法規散見各項法規之中,(計有印花稅法及其附表、印花稅法施行細則、印花稅檢查規則,印花稅票簡化貼用辦法、獎勵投資條例,台省銀行業劃一貼用印花稅票須知、數以千條之解釋令、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公司法等),一般納稅人自無法一一熟習了解,更以稅法納稅時間之規定,失之含混,究係於開始使用抑或交付使用時繳納?納稅人難免發生困惑,以致誤蹈法網。尤有進者,部份稅率失之過高,而印花稅檢查章賦予檢查人員之檢查權又極為薄弱,不法之徒乘機而起,以消極的不合作方式(如會計人員不在,老闆攜銷外出)肆意逃漏,檢查人員亦莫可奈何,從而印花稅之逃漏(包括上述故意及非故意二種)乃在所難免無怪戴格能(J.C.Duignan)先生來華助我改革稅制期間,亦發現吾國自一九六○年度起至一九六七會計年度止,印花稅有逃漏增長之趨勢。 再者,上述印花稅逃漏之處罰規定,並不以故意者為限,且其裁罰又常視情節輕重,可有不同之裁定,不免具有相當彈性,其間失出失入,易滋弊端。 綜上所述,印花稅施行至今,已屬弊病叢生,非予改絃更張,徹底根治,不足挽救沉□。然而改絃更張,牽連殊廣,必須各方面條件配合,始克達成,並非一蹴可幾,否則操之過急,不但未蒙其利,反而滋長弊端,故管見以為不若採行穩健的改革之道,較為妥當。此即先就目前發生之缺失加以改進;第一,將印花稅有關之法規加以整理統一,去蕪存菁,同時在解釋規定上力求簡明使納稅人能一目了然;其次,課稅範圍應僅及於經濟事項之憑證,取消所有非經濟事項憑證之課征(此類憑證計有七目,稅收極為有限,且不符合租稅原則及世界潮流)。再者,除統一發票及娛樂票券之總繳外,其餘總繳憑證改為購貼印花稅票,並將全部課稅憑證之稅率改為定額(統一發票及娛樂票券暫不予更動),且仿日本稅制,規定於課稅文書作成前貼足印花稅票,以杜貼花時間之困惑。又採行若干硬性而有力之規定,俾加強檢查人員之職權,而提高其效能;凡課稅憑證未經貼花,各級行政、金融機關應不予受理,並採輕稅重罰之原則,以防杜逃漏,對代銷稅票之人員則採定期輪調,且由品德操守良好者為之。必如是,現行印花稅之弊端,始克大部清除。 上述舉措,僅為短期(預計三年)治標的過渡辦法,待其一切就緒後,始進行治本的徹底解決之方。其法乃將統一發票印花稅總繳部分劃入營業加值稅之範疇(如決定將現行營工農業稅等改制為加值稅),娛樂票券併入娛樂稅;而其餘經濟憑證仍維持不變,繼採定額稅率。 前面之改絃更張具有如下之優點,第一統一發票印花稅總繳與營業稅之計征併行有年。一般納稅人已養成習慣,如將之合併於營業加值稅內,因無須印製印花稅票,並能減少此類憑證之檢查工作,自可節省稽征費用,且因僅就加值部份課征,重復課稅之缺點將可避免,而且既經劃入營業加值稅之範圍,則前述本質上之不倫不類現象,也可消除。此外,娛樂票券之併入娛樂稅亦有類似之優點。惟此處應考慮者,乃為營業加值稅及娛樂稅之稅率應作適度調整,統一發票及娛樂票券須採有效之控制管理,俾稅收不致因而有所短損,再者印花稅原為國稅,營業稅及娛樂稅為地方稅,若併入營業加值稅及娛樂稅徵收,則財政收支劃分法之重行改訂及台北市稅捐機關之調整,似亦有其必要,因非本文研究範圍,不擬 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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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家庭收看電視節目之反應分析

徐剛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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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住宅問題之研究

蕭錦春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住」為人類生活四大需要—衣、食、住、行—之一,居住情況的良蓏,對人民、社會、及國家的影響至大。我國台灣地區第一大城巿的台北巿,在最近十幾年來,由於人口的迅速增加,造成居住上的嚴重問題;巿區中違章建築的產生與存在,即為居住情況惡化的表徵。因此台北巿的住宅問題遂為舉國朝野所注目,且亟待設法予以解決。此是為本文寫作的動機。 民國五十六年十月,在吾師酆裕坤教授的指導下,決定本文題目著手研究,至五十八年三月底脫稿,前後歷時一年又五個月。研究的方法,係採用實際資料作統計與分析,復根據理論並參照各國辦法作檢討與說明。 本文在結構上分為四章;第一章包括四節,在對台北巿的居住現況,作實際的說明與介紹,藉以首先瞭解事實的真象。第二章包含四節,分別從地理、社會、經濟、及政治等四方面,說明台北巿住宅問題發生的背景,求進一步的瞭解住宅問題形成的原因所在,以為解決或處理住宅問題的基礎。第三章分成四大節,是為本文研究的重心,分別從違章建築、住宅機構、建宅資金,建宅基地等四方面,對住宅問題及其處理,作個別的探討,並根據檢討所得,對問題的解決或處理,分別陳述拙見,以為對策。第四章係根據前三章的研究,對台北巿的住宅問題,簡要的表示整個的看法,作為全文的結論。 本文得以完成,首先感謝吾酆師裕坤教授懇切的指導,熱心的提供資料,並介紹有關學者專家給予協助。在搜集資料期間,承蒙中央警官學校莊教官心田借閱有關違建資料;以及台北巿政府有關單位諸先生幫助提供資料,並對資料予以解說。在撰寫期間,又得台北巿政府工務局李副局長如南、國民住宅及社會區建設委員會蔡執行秘書添璧、及違章建築處理委員會胡執行秘書大彬等提供寶貴意見,筆者受益匪淺,俾使本文順利寫成,感激之餘,謹此一併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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