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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外貿體制變遷的政經因素分析:交易成本理論之運用

范世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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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聯合於公平交易法之探討

林易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碩士論文「中小企業聯合於公平交易法之探討」,旨在探討中小企業間之聯合行為於公平交易法上之相關問題。全文共分八章,約四十五萬字,由研究生林易典所撰。各章內容簡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本章共分兩節。首先就研究動機及目的加以說明,並勾勒出研究範圍及架構。 第二章 中小企業合作之概念。本章共分六節。首先就中小企業於我國之現狀及合作之需求加以說明,並探討中小企業之定義、中小企業存在之意義、簡述合作與聯合行為之區別實益,其次並對於合作之意義、合作之進行及障礙、合作與結合間之關係、中小企業合作之標的加以整理。緊接者自總體面及個體面對於中小企業合作進行經濟分析,並介紹學說上中小企業合作之態樣所做之分類。本章最後並嘗試整理出中小企業合作之技巧,舉凡合作夥伴之選擇、合作計畫之擬定、合作事項安排之主要問題、合作法律形式之選擇、解散時之調整措施均在討論之列,並兼及法律上及稅務上之觀點。 第三章 中小企業合作與聯合行為。本章共分三節。首先就「聯合行為」之意義加以說明,分別就事業之概念、同一競爭關係、合意、限制競爭、足以影響市場功能等法定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及其制裁逐--檢視,並兼論德國法所探討之超法規之構成要件上限制,如契約本質內在之限制競爭(本質理論),以及利益及法益衡量理論。其次嘗試整理出判斷限制競爭之標準、解釋態度、所保護之競爭,並界定具競爭重要性的行動自由等。最後並就限制競爭之個別行為態樣加以研究分析,除首先整理我國公平會處分之實務外,緊接者並介紹德國、歐體實務學說所討論之十八種中小企業合作類型其觸犯聯合行為禁止規定之界限。 第四章 中小企業聯合與產業政策之關係。本章共分四節。首先就我國對於中小企業合作之輔導政策法制上演變、現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的中小企業合作政策加以說明,並介紹經濟部所訂定之中小企業合作輔導政策與措施、所建立之中小企業互助合作輔導體系、及草擬中之「中小企業合作會法草案」(簡稱「企合會法草案」)。其次就中小企業政策、產業政策、競爭政策之內涵加以介紹,並對於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間之衝突及調和方式,如除外領域、可例外加以許可之聯合行為態樣之承認等加以探討,此外並檢討立法院--讀通過之「公平法第四十六條草案」。本章並就德國學說上所討論之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之理由加以介紹,如達到「可運作之競爭」的理想、建立相對抗之市場力量的學說、中小企業保護及中小企業之促進等。最後並分別自市場行為、績效、結構三方面,來檢視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所形成之市場力量,其對於市場所可能造成之危險。 第五章 中小企業聯合之重要類型。本章共分七節。依序分別介紹五種中小企業問最常見之合作態樣,如採買合作、銷售共同體、工作共同體(投標共同體、生產共同體)、市場資訊程序、研究合作等,對於其構成限制競爭之界限、附隨協議之問題、競爭政策上之評價加以檢討,並對於兩種中小企業合作常選擇之法律形式,如合資事業、合作社其在競爭法管制上、除外領域上之問題加探討,並就我國「政府採購法」、「產業技術發展法草案」、「企合會法草案」中所生之相關問題加以檢視。 第六章 德國中小企業聯合除外之規範。本章共升三節。首先比較中德兩國中小企業聯合之除外規範,德國中小企業於德國經濟中之地位,以說明本文為何選取德國法作為比較法上參考之對象。其次依序介紹GWB第五條之二中小企業合作之放寬規定,及第五條之三不具強制購買之共同採買規定,就其立法史、規範目的及其疑慮、法事實與經驗、與歐體法間之關係、程序及實體規範,如促進效能之經濟過程合理化、競爭未受重大妨害、事業間之合作、中小企業之概念「相對規模上大小」標準之運用、共同採買商品、競爭能力之改善、不構成強制購買等要件,逐一介紹德國實務及學說上之討論。 第七章 許可中小企業聯合於我國公平法上問題之探討。本章共分三節。於第一節中,首先就中小企業聯合於公平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除外領域上判斷之相關問題加以檢討,如「其他法律規定」之內涵、「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所排除之範圍等,並就相關法律整理出七種規範類型加以檢視,及對於企合會法草案所帶來之反省、公研釋一○八號之見解加以討論。第二節則就公平法第十四條第七款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之規範,其與前六款競合時之間題、立法史、規範目的、法事實與經驗、申請例外許可案例稀少之原因加以探討,並就可加以例外許可之合作之態樣、法律形式、及其內在之限制(「適合性」及「必要性」原則)、「市場危險要件」及「狹義比例原則」要求的導出、「增進經營效率」或「加強競爭能力」之內涵、中小企業概念之判定、大事業之參與的課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要件、避免形成「不當市場力量」之事前預防性控制及事後防濫監督控制、程序上之要件等相關問題逐一討論。最後於第三節中,就公平會「例外許可中小企業聯合定價行為審查原則」其制訂背景、規範目的、實體要件加以介紹,並對於「交易穩定化」或「資訊透明化」原則二原則之內涵其本身與「增進經營效率,或加強競爭能力」毫不相涉、「例外許可聯合定價」將使市場價格結構僵化而趨近齊一、「當事人適格要件」將使事業不得越過同業公會層級共同申請等所衍生之種種問題加以檢討,並探討解決之道及提出立法芻議。 第八章 結論。在參考文獻後,最後並附上作者所翻譯之相關法規彙編,包括德國GMB、股份法之部分條文、聯邦經濟部關於GWB第五條之二之說明須知、聯邦卡特爾署關於市場資訊程序、微小不罰之公告、及歐體羅馬條約之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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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特性與交易市場對股票股利資訊內涵影響程度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effect of enterprise characters and stocks exchange markets on the information contents of stock dividends

黃桂榮, Huang, Kuei-J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民國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之上市、上櫃公司為對象,探討國內公司發放股票股利事件對股價之影響以及造成影響之可能因素,其中包含上市公司479家,上櫃公司24家,共計503個樣本。茲將本研究欲探討之問題分述如下: 1.股票股利是否具有資訊內涵? 2.企業之財務特性是否會影響股票股利之資訊內涵? 3.企業之非財務特性是否會影響股票股利之資訊內涵? 4.交易市場是否會影響股票股利之資訊內涵? 本文採用事件研究法,以董事會決議日為事件日進行研究。以市場模式計算累積異常報酬率,並採橫斷面多元迴歸模式為分析基礎,藉以驗證企業之財務特性、非財務特性與交易市場等因素對股票股利資訊內涵的影響程度。本研究之實證及結果顯示: 1.股票股利具有資訊內涵。 2.企業之財務特性中,股票股利配股率、公司規模以及獲利能力三項自變數對股票股利之資訊內涵具有解釋能力。 3.企業之非財務特性中則僅有外部董事比例一自變數對股票股利之資訊內涵有解釋能力。 4.就交物市場而言,雖然僅就85年之資料進行實證研究,然而,由該年度之實證結果亦得出交易市場會影響股票股利之資訊內涵的結論。 本研究再度驗證台灣股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股利之宣告的確具有資訊內涵,同時此一資訊內涵會因公司之企業特性與交易市場的不同而有所差異,除了提醒投資人於做投資決策時須考慮企業特性與交易市場等因素外,也期能提供未來改善我國證券市場效率之參考。 / The main pruposes of this study are to examine the information contents of stock dividends and to investigate the factors, including business characteristics and stocks exchange markets, that differentiate information contents. The sample consists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on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and on the OTC, which has the total nubmer of 503. This study uses daily stock returns form 1994 to 1996, by removing the market factor to obtain residual returns. And then by computing each company's CAR, this study examine if the information contents of stock dividends exist. Besides, this study also uses T-test and multiple multivariate regression model to obtain each factor's effect on the information contents. The results can be summarized as follows: 1. Stock prices react positively to stock dividends announcement on Board of Directors approval dates. 2. The stock dividends issuance factors, company size and company's profitability are positively correlated with price changes. 3. Only the outsider directors factor has effect on the information contents. 4. Stock dividends issuance in the OTC have higher abnormal returns than in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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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換交易(SWAPS)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林淑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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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擬議

謝季妃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 研究目的與內容 傳統直接行政命令式管制的污染防制機制,由於僵化與缺乏誘因,已捉使環保當局考慮實施結合經濟誘因與行政規範的可交易污染權制。可交易污染權制除了具有總量控制的特色外,尚可使整體防制污染成本極小,在諸多經濟誘因式的污染防制機制中已愈受矚目。在環保質量並重的目標下,若無法控制污染總量的增加,污染問題仍未解決,而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則為一項總量控制效果明確,值得考慮採行的機制。有關本論文各章主要安排與內容如下: 第一章緒論:包含研究動機、目的、限制,以及童節安排。 第二章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理論:介紹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的崛起、運作步驟與經濟分析。  第三章可交易污染權制與污染稅(費)制之差異比較:將可交易污染權制與污染稅(費)制作理論上之比較,並就二者間決策者的選擇作經濟分析。 第四章介紹美國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理論的落實經驗。 第五章我國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擬議:就美國實施經驗中遇到的困難,與未來我國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可能遇到的爭議,擇數項主題,試提出解決之道及建議。 第六章結論:摘要本論文的研究發現及研究建議。 二、 研究發現 (一)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優勢在我國環保人力、物力缺乏,與空氣污染防制缺乏總量管制的漏洞下,藉助市場價格機能,並獨具總量控制特質的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值得考慮採行。 (二)美國實施經驗的困境在美國已有可交易污染權理論的落實經驗,其最新的修法方向,強調降低交易障礙與強化監督,無非是為力促污染權交易市場完全競爭的達成,蓋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實施的成效,端在市場完全競爭的程度,故健全污染榷交易市場,為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首務。 (三)儲存制度值得採行降低市場活絡性與惡化未來空氣品質,為反對儲存制度者主要之論點,事實上,由於儲存制度的存在,其實更能增進污染權市場的穩定,同時在假設未來防污技術,必較目前進步的假設成立下,輔以儲存制度可鼓勵廠商儘早購買防污設備,故對未來空氣品質惡化的疑慮應可降低。 (四)可交易污染權制與污染稅(費)制之選擇可交易污染權制與污染稅(費)制,由於不確定性內容的差異、運作機制之不同故其產生的效果亦異。面對複雜的空污問題與多重的環保目標,如何搭配組何各項防污機制,是為對決策者智慧的考驗。 三、 研究建議 (一)各項標準、法條之訂定與修法 未來我國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政府應依事業別、污染物類別,訂出總量控制標準及劃分總量控制區,並訂出污染權交易之規則、程序與跨區管制處理方式,由中央訂出各項標準較公正亦較具公信力,且應儘量減少對污染權交易設限,以促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發揮其市場機能;各縣市提出之空氣品質改善計劃,應要求加入總量控制的目標;另目前我國空污法第十五條已訂有排放總量許可之規定,在執行方法上,亦有〝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物總童及濃度許可管理要點〞,惟該要點第四條之規定係指同一廠周界內,與總量管制區仍有一段距離,尚待修法。 (二)完全競爭污染權交易市場之建立 污染權交易市場的競爭程度,將影響潛在成本節節省可實現的大小,故為維繫可交易污染權制度成敗之關鍵,為力使市場完全競爭的達成,茲有以下建議: 1 全面嚴格執行可交易污染權制度 要求現存所有污染源,均被納入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中,免納入之特例應盡量減少或取消,以符公平對待原則;同時逐年逐步提昇空氣品質標準,並嚴格執行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不容關說機會,違者處以重罰;並重新考量異區污染權交易之抵銷率大小,避免過度不當的縮小交易市場的範圍,上述各項措施,均是利用刺激對污染權的需求,來促進完全競爭市場之建立。 2加強廠商對可交易污染權市場之信任 表明政府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的決心,聲明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為政府的長期政策;建立專業、公正之監督機構,以防杜少數大廠商或財團之寡占市場,方能落實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市場機能之確實發揮,真正降低廠商的不確定感,所引起之污染權供給意願低落現象;並可避兔廠商過度囤積污染權,有礙完全競爭市場之運作。 3降低交易成本 各項審核交易之手續及過程,宜求簡便快速;政府訂定之各項交易規則,亦須明確,俾使廠商遵行;另外有計畫地宣導與教育,可降低執行的障礙;並協助廠商降低交易的資訊成本,有利政策實施之成效。 (三)污染權的始初分配 採取祖宗庇蔭制的始初分配,可透過基準期的選定、並加入調整值的考慮、同時減少對污染權的設限與定期換新污染權等搭配性措施,試圍將其可能造成的弊端極小化;同時亦避免了拍賣污染權,所可能帶來的寡占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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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研究

李明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依我國過去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記載,僅有民國六十三年及七十八年各一次而已。民國六十三年課徵失敗,其主要原因是稽徵成本過大,加上適逢世界能源危機造成證券市場呆滯所致;而民國七十八年復徵失敗,則為電腦輔助技術無法克服和免稅額引發人頭戶猖獗之因。兩次結果均稅收有限,並且效果不彰。目前乃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暫時停徵。 然而在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之環境背景下,因而衍生出許多問題。其中最顯而易見的,莫過於投資人刻意將應稅所得轉變為免稅所得之逃漏稅現象,諸如盈餘證券化問題、遺產稅逃漏問題等等;但反觀此論,如要恢復課徵證所稅,是否將造成巨額資金從股市抽離、閉鎖效果是否引起股價劇烈波動,以及稽徵技術能否予以克服等等,這都是本文研究範圍之所在。 本文之重要結論如下: 1. 證券交易所得若依財富增量原則而言,係屬於全含性所得之一部分,自應納入課稅範圍;但因證券交易所得之發生,是由於資產價值產生波動的結果,並不具有規律性及確定性,與一般性的薪資、利息所得不同。因此許多經濟學者乃主張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應予特別處理,採取溫和漸進的方式,以求獲得適度的公平,兼促證券市場的發展。 2. 世界大部分國家對證券交易所得是採取課稅措施,且課稅國家中,以個人而言,除日、法為分離課稅外,大多是合併其他所得累進課稅;若以公司法人而言,則大部分為合併其他所得比例課稅。至於免稅國家並不多,不是資本市場不發達的國家,就是如同香港、新加坡等為避免阻礙國際資本移動而給予免稅。 3.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對資源使用的效率面產生之不利影響,最主要的就是閉鎖效果。所謂閉鎖效果係指證券交易所得在實現年度若適用高度的累進稅率課稅,必須繳納高額之所得稅,因而可能寧願放棄出售該資產,喪失了投資在其它報酬率較高資產的機會。換句話說,將阻礙生產資源的移動、扭曲資源的最適配置。基於此,本文提出了以建設性實現基礎、滾轉免稅、優惠待遇及物價膨脹指數調整等四種方法,來降低閉鎖效果的程度,以期減緩對經濟效率的不利影響。 4. 站在租稅公平與納稅能力的角度來看,有能力從事大量股票買賣的都是一些富有者與高所得者,假如不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則無異對富有之高所得者免稅,更加擴大貧富差距的現象,且將促使納稅義務人將課稅的股利所得,於除息或除權之前轉變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俟股價降低後再行補進,對股票市場之穩定性,破壞甚大。 5. 就稅務行政方面而言,稽徵作業利用電腦技術的輔助對於「課稅資料的完整彙總」以及「課稅所得金額的確實認定」方面,仍有若干盲點,以待突破。且從現行環境由各種角度比較分離課稅與合併課稅,兩者各有優缺點;就租稅公平性而言,合併課稅較符合社會正義;就經濟效率面而言,分離課稅較不損及證券市場發展;就稅務行政方面而言,就源扣繳分離課稅對於稽徵手續較具有便利性,兩種課稅方式各有優劣,切不能以立場不同而以偏概全。 惟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本質上涉及經濟效率與公平正義之間的抉擇,因此必須博採週諮、集思廣義,藉由制定一套週密詳盡的課稅方案,以追求經濟活動總福利水準之極大,並使我國證券市場的價格機能,受到證券交易所得稅恢復開徵的衝擊降至最小,因此本文之建議課稅方案如下: 一、短期目標:預期達成時間在一年之內。 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合併其他所得累進課稅,持有滿一年以上,得僅將以其交易所得半數課稅。公債、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免稅。 二、中期目標:預期達成時間在五年之內。 1. 課稅範圍:以上市(櫃)股票為適用範圍;至於未上市(櫃)股票部份,仍依短期目標之建議辦法繼續實施。 (1)個人部分: a. 以出售金額的7%,為證券交易所得,此證券交易所得,由證券商按10%稅率扣取稅款,年終時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b.年終時可以選擇辦理結算申報,就其全年出售總金額自行計算股票交易所得,與其他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按10%稅率分離課稅。 (2)營利事業部分: 兩稅合一實施之前 a. 以出售金額的7%為證券交易所得,由證券商按10%稅率就源扣繳。 b. 年終時必須辦理結算申報,與其他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按所適用稅率10%課稅。 兩稅合一實施之後 仍依兩稅合一實施之前的分離課稅方案,證券交易所得與其他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按10%稅率分離課稅。 (3)長期持有優惠:個人出售持有滿一年以上的上市(櫃)股票,得僅以其交易所得半數課稅。 2.免稅範圍:受益憑證、公債、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 三、長期目標:預期達成時間在五年至十年之間。 課稅內容為不論個人或營利事業,其上市(櫃)、未上市(櫃)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一律合併其他所得累進課稅。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減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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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信用交易比率調整對臺灣股市波動性影響之研究-以投資組合的風險水平分析之

柳春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七○年代,證券主管機關頻繁地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來活絡股市或抑制投機買氣,然而證券信用交易比率的變動是否會擴大投資組合與股票報酬率的變異程度,使市場參與者對未來收益承受更多的不確定性而增加投資風險。亦即,證券信用交易比率的調整是否會對股市波動性造成顯著的影響?是本研究亟欲探討的主題。   實證的進行乃蒐集臺灣證券市場71年1月至79年12月的股市資料,依Beta係數高低分別將第一及第二類股票分為高風險及低風險投資組合,然後引用(1)修正後Levene檢定法一檢定信用交易的調整是否會擴大投資組合報酬率的變異數,而造成股市的波動;(2)Wilcoxon配對符號等級和一檢定信用交易的調整是否會擴大投資組合中個別證券報酬率的變異數,而造成股市的波動。   實證結論如下:   (一)整體投資組合的角度   以整體投資組合的觀點解釋,證券主管機關調整證券信用交易比率來活絡股市或抑制投機買氣的作法並無法得到預期的效果。   (二)投資組合中的個別證券角度   以投資組合中個別證券的觀點分析,雖然變動證券信用交易比率對於股市的影響相當顯著,尤其是對高風險投資組合中所包含的證券,但可惜的是不論調高或調低證券信用交易比率,投資組合中股票的變異數皆呈明顯擴大之趨勢,除了少數幾次有顯著的縮小,此種情況說明了證券主管機關無法完全依賴證券信用交易工具來完成其政策目標。   綜合以上所述,本研究建議證券主管機關少用證券信用交易比率作為控制股市波動的政策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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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企業網絡-由交易成本經濟學的觀點出發 / The Interorganizational Networks in Taiwan: From the Viewpoint of Transactional Cost Economy

簡岳佐, Chien, Yueh Ts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嘗試從企業界中實際的現象切入,觀察並探討近年來相當熱門的研究課題─企業網絡。主要研究問題有:   1.是否存在不同類型的企業網絡?若存在,則不同的企業網絡應有何不同的競爭策略?   2.是否能為學術上企業網絡問題的研究,尋求一個簡單易用的架構?   3.身處企業網絡中的廠商,應如何制訂競爭策略?   4.對於台灣以企業網絡為主的競爭方式,政府在制訂政策時,應該有哪些特別考量?   選取作為研究對象的產業為台灣自行車產業、工具機產業,而主要研究結論如下:   1.企業網絡型態可依資產特殊性程度的不同,區分為資產特殊性程度較低的市場型網絡,與資產特殊性程度較高的組織型網絡。   2.市場型網絡體系的結構傾向於開放式;更換網絡成員的成本較低;中心廠傾向於讓協力廠自由發展;個別協力廠產生危機對中心廠衝擊較小;協力廠對中心廠的依賴程度較低。   3.組織型網絡體系的結構傾向於封閉式;更換網絡成員的成本較高;中心廠傾向於涉入協力廠的管理活動;個別協力廠產生危機對中心廠衝擊較大;協力廠對中心廠的依賴程度較高。   4.當客觀環境改變時,市場型網絡有轉變為組織型網絡的可能,而組織型網絡亦有轉變為市場型網絡的可能。   5.市場型網絡的策略是所謂的「同中求異」,而組織型網絡則是「異中求同」。   6.在從事產業升級的努力時,市場型網絡體系中傾向於由廠商個別做升級的努力,而組織型網絡體系則傾向於由中心廠與協力廠共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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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易成本理論分析麥當勞及漢堡王進入台灣市場及後續管理機制改變之原因

李維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進入一個陌生卻有潛力的市場,對於企業來說往往是躍躍欲試,但是又怕受到傷害。國際級的飲食服務業如星巴克、摩斯漢堡、肯德基、麥當勞或是漢堡王,在進入台灣市場時為了避免獨資承受過大的風險,皆尋找台灣當地合作夥伴,以合資或是加盟的方式進入市場。若以交易成本理論來分析上述公司進入市場之事前及事後成本,或許可歸納出這些跨國公司策略選擇的原由。本研究以美國速食龍頭:麥當勞與漢堡王為研究對象。以下以麥當勞之背景來深入說明本研究之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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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內線交易之刑事審判 / The research on insider trading of criminal trial

吳彩雲, Wu, Tsai Y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關於內線交易之金融犯罪,學者提出長時性、隱藏性、鉅額性與結構性等特性的說法,確實點出問題的重心所在。從刑事審判實務的觀點而言,金融犯罪所具有特性,如:卷證資料之浩繁、法律規範之不明確、結構型與智力型職業犯罪、案件高度受社會矚目、偵審人員專業人力不足及公正專業鑑識機制有待建立等,造成金融犯罪之刑事審判所面臨的最大困境。 金融犯罪問題之司法審判既然備受爭議,我國法制認為應由法官負其責,作為最接近犯罪事實發生時點的第一審,如何有效運用審理技巧認事用法。我國審判實務分案係分給受命法官,案件管考及裁判書製作由受命法官負責,兼以案件依法係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整理爭點後,始送交合議庭審判。受命法官的辦案能力與審理技巧,成為關注的焦點。 金融犯罪行為破壞整體金融秩序及市場秩序,進而影響經濟發展及國際間之競爭力,而認為對於金融犯罪之處罰規定所欲保護法益並非屬於個人法益之「財產法益」,而屬於整體法益之「整體金融秩序」,故討論財經犯罪之規範時,應將形式上「整體金融秩序」整體法益還原為實質上「財產犯罪」之個人法益,因「內線交易」行為真正起訴比例不高,進入審判程序相關案例而言,程序進行總是曠日費時,追究其原因,除案件真實具有隱蔽性而使證據不足,司法人員專業素養有待加強外,社會文化亦為主因。 從我國刑法的三大基礎,即罪刑法定主義、法益保護主義及責任原則,探討檢察官之舉證責任、終結偵查處分等與法院澄清義務之關聯,並就內線交易是否予以犯罪化予以討論,評析刑事審判實務案例。金融犯罪特性與刑事審判困境、人頭戶操縱股價犯罪之關聯性及金融犯罪重刑化趨勢評析。第一審法院刑事案件準備程序與審理程序:起訴前與移審時程 3 序、準備程序之功能與檢討、審理程序及從司法實務檢視博達公司等之刑事責任。 準備程序之功能與檢討:準備程序之功能(準備程序階段篩選無證據能力之證據、過濾案件與整理爭點)、準備程序之內容(法律規定與實務運作、證據能力有無調查及我國準備程序之檢討)。證據能力有無調查因素:審理規則之公開與共識之形成、卷證資料索引之製作、證據能力之處理與證據資料函調、爭點之整理及法庭秩序維護及強化準備程序。集中審理、詰問證人與鑑定證據、證據調查與辯論程序期日之分離及證據能力與證據排除。從司法審判探討犯罪事實歷程、法院判決與法律適用及案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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