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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違約金條款之法律問題歐陽勝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於契約成立以後,債權人得按約定內容請求債務人依約履行其義務。若義務不能履行時,法律賦予債權人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之權限。然而損害賠償原則上僅用於填補財產上損害,無法擴及所有值得保護之非財產法益。縱然損害為財產上損害,損害數額之計算與證明經常為雙方當事人所爭執。因此,違約金經常成為當事人簡化損害計算及確保契約履行之工具。
惟自定型化契約條款廣泛使用以來,條款使用人經常濫用其形成契約內容之優勢地位以成就其絕對利益。在許多情況下,定型化違約金條款已然偏離其制度之初衷,成為條款使用人於對價關係外牟取不正利益之工具。如何杜絕定型化違約金條款之濫用,在現代契約法中業已成為不可忽視之重要議題。
本文先從違約金之法律性質出發,參酌德國學說及實務見解確定我國違約金制度之基本內涵,並澄清其相互間之關係。除瞭解國內外法制之內涵外,並藉此確定各種性質之違約金條款間之制度目的及法律規範之模範類型,探求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審查之基礎。隨後再分別針對在工程契約、消費者金融契約以及預售屋交易契約中所常見之違約金條款予以類型化分析,透過雙方當事人之利益衡量定性系爭條款之法律性質,並據以歸納出條款效力控制之標準。並期望透過本文之研究,能夠為法院實務與範本制訂提供具體可行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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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履約擔保制度之研究呂彥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債權的實現,原則上須求諸於債務人履約之意願(清償意願),以及債務人償債能力(清償能力),故如何確保債權之順利實現,此向來即是民事法律研究領域中最饒富趣味的課題。而在工程契約的法律關係中,由於履約之標的動輒數以千萬計,履約之過程又經常經年累月,是於工程契約中,業主之擔保需求相較於一般社會交易上之債權人,誠有過之而無不及,故於一般工程實務上,業主要求承包商所提出之擔保,無論在類型的選擇上,或是在擔保的效用上,較之於傳統民法上所預設之若干擔保制度,則更具其特殊性。而本論文即擬以國內工程契約實務中業主之擔保作為主要研究之對象,除了嘗試就國內幾個常見的擔保制度進行法律性質之探究,更將針對各別擔保制度於實務上經常遇到之爭議問題進行討論。
本論文除了第一章緒論之外,第二章是針對工程契約中業主所使用之擔保,進行一般性、通論性之概念說明,內容除了有關擔保概念與其他類似制度間之差異,更逐一就擔保之約定、擔保之態樣、擔保之選擇及替換之自由、擔保之目的及擔保之返還為討論。至於,第三章以下,本文則擬針對國內工程實務上最常被運用之擔保制度,包括保證金之交付、工程款之保留、保證書之出具等,進行個別之討論。其中,就前兩種擔保制度,本文除了將逐一釐清其法律性質,更將針對此二擔保制度於國內法院裁判實務上所衍生之爭議問題進行討論。至於,工程保證書之部分,除了法律性質之辨明,就保證書中最具特殊性之「立即照付約款」(Zahlung auf erstes Anfordern),本文亦擬作詳細之介紹。此外,其他像是保證書所涉之法律關係、保證書所隱存之制度濫用危險,以及支付返還等相關爭議,本文亦將一併說明之。最後,在第六章結論之部分,本文也提出若干今後可資研究之議題以作為將來研究之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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