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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不動產整體稅制及合理性之探討 / The Study of Taiwan's Real Property Tax System and Its Rationality

林美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針對我國不動產整體稅制及合理性之探討,區分為每年繳納的持有稅及買賣移轉時課徵的交易稅,分別歸類爭議問題。 【持有稅】 地價稅: (一)稅基偏低。 (二)自用住宅用地認定標準過於寬鬆。 (三)減免範圍過於浮濫。。 房屋稅: (一)稅基偏低。 (二)非自住房屋稅率偏低。 (三)減免範圍過大。 (四)課稅範圍不合理。 豪宅稅: (一)無法抑制房價。 (二)「八大標準」難以客觀認定。 (三)加徵豪宅稅徒增稅制複雜性。 【交易稅】 奢侈稅: (一)成效不彰。 (二)未將預售屋轉讓契約及非都市土地納入課徵範圍。 (三)逃漏稅手法層出不窮。 (四)不論盈虧皆要繳納奢侈稅。 土地增值稅: (一)稅基以公告土地現值評價易形成漲價歸私。 (二)重購退稅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比較基準有失公允。 (三)違反量能課稅。 財產交易所得稅制:稅制不符合公平正義。 契稅:契價與市價落差大。 印花稅:稅基偏低。 本論文參酌國際稅制、專家及學者探討不動產整體稅制及合理性爭議問題的見解後,提出下列建議: 地價稅: (一)縮短公告地價期間及調升公告地價以接近市價並調高「累進起點地價」與各級距累進稅率。 (二)修訂「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範圍。 (三)重新檢討減免範圍。 房屋稅: (一)調高房屋評定現值以貼近市價。 (二)重新修訂自住房屋定義採全國總歸戶並提高囤房稅率。 (三)縮減房屋稅減免範圍。 (四)不動產持有稅房地合一:房屋稅併入地價稅課徵「不動產稅」 豪宅稅: (一)調高公告地價並增加「多屋族」「富豪群」租稅負擔。 (二)重新檢視豪宅稅的課稅範圍。 (三)不動產持有稅房地合一:房屋稅與地價稅房地合一並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認定標準。 奢侈稅: (一)加強打擊不動產投機交易動機。 (二)重新審定課稅標的。 (三)加強查緝逃漏奢侈稅。 (四)政府應朝實價課徵資本利得稅方向調整稅制。 土地增值稅: (一)調整土地公告現值接近市價。 (二)以實價登錄之成交價作為重購退稅衡量標準。 (三)不動產交易稅房地合一:土地增值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實價課稅。 財產交易所得稅:循序漸進按實價課稅。 契稅:以房地合一的交易價格實價課徵「取得不動產稅」且稅率應配合調降。 印花稅:依實價課稅且稅率應配合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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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公告下稅收徵起的決定因素-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為例 / Determinants of Tax Levy under Notice of Tax Arrears –Evidence from the National Taxation Bureau of Taipei

林雯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財政部公告重大欠稅人資訊,最終目的是冀望「公示」,藉由新聞媒體報導以發揮輿論力量,達到有效積極追討、徵起欠稅之效果,並產生警惕力量,遏(嚇)阻欠稅之發生。因此,欠稅公告可以說是整個稅務行政最後手段。本研究蒐集臺北國稅局2010年至2015年重大欠稅公告資料,稅捐徵起作業程序、公告重大欠稅之相關規範、統計近年稽徵機關徵起稅捐及行政執行機關財稅案件之績效,並運用迴歸模型探究臺北國稅局營利事業與個人的公告欠稅資料。並且,依據過去的文獻,分別考量營利事業的特質變數及個人的特質變數在稅務方面的相關記錄,探討影響營業事業欠稅徵起率與個人欠稅徵起率的決定因素,研究結果發現,欠稅筆數、違章欠稅及禁止財產處分等因素具有相當之顯著水準,是造成臺北國稅局公告欠稅徵起金額多寡之決定因素,最後依據本文實證結果提出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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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每月營運情形公告資訊內涵之研究 / The Information Content of Monthly Revenue Anouncement

郭玲珍, Kuo, Jenny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上市公司每月營運情形之公告,可讓投資人瞭解各該公司經由營業活動所產生現金流量的多寡、風險與不確定性。若所傳遞之訊息對股價影響愈多,則該公告愈具有資訊內涵。   本研究採用事件研究法,來探討台灣證券交易市場民國80年至民國83年間,112家樣本公司的3896個每月營運情形公告樣本的資訊內涵。本研究以市場模式、複迴歸摸式來衡量上市公司每月營運情形公告傳避至證券交易市場的資訊有用性與價值。依本研究之研究方法與實證分析,依序獲得下列各項結論:   1. 公告時間之早晚與未預期每股營收之正負有關。亦即,當未預期每股營收為正時,上市公司會於每月十日以前提早公告此項好消息;而當未預期每股營收為負時,則會拖延至每月十日以後才公告此項壞消息。   2. 未預期每股營收為正時,除中間組之樣本群於相對日數第-7日至第2日間具有資訊內涵外,均不具有資訊內涵。因此,整體而言,該資訊的市場反應與預期的不符,經細分後,對資訊的解釋亦無多大的幫助。   3. 未預期每股營收為負時,除了全部樣本群之相對日數第1日、最小組樣本群之相對日數第-3日至第7日、中間組樣本群之相對日數第-7日、與最大組樣本群之相對日數第-6、-4、-3日以外,均具有資訊內涵。因此,整體而言,該資訊的市場反應大部份與預期的相符。然而細分之後,各組的市場反應並未符合預期的趨勢,因此,資科的細分對資訊的解釋並無多大的幫助。   4. 未預期每股營收與未預期每股營收成長率,對累積平均異常報酬率而言,均不具有統計上的顯著影響力。   5. 對整體股市而言,上市公司每月營運情形之公告,於開窗期間為相對日數第-7日至第7日之複迴歸模式一、與開窗期間為相對日數第1日至第7日之複迴歸模式三,均具有資訊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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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務預測公告資訊內涵之研究 / Information Contents of Financial Forecast

林靜香, Lin, Chin Sh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證券管理委員會所強制編製之財務預測報告是否具有資訊內涵。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財務預測資訊之揭露,係採鼓勵但不強制的態度。財務預測資訊由市場供需所產生,且有司法體系監督著,對於散佈不實消息包括財務預測,影響市場運作者都會受到應當懲處。故其財務預測資訊相對而言準確性較高。反觀我國預測制度,證管會基於保護投資人的立場,達到資訊充分公開,強制公開財務預測資訊。但在目前的規範體系下,後續監督能力可能較弱,市場機制未能充分發揮,是以強制公開並不能保証其合理性。   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上第18條、第25條規定,上市公司如有現金增資或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上市、募集與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時,需強制性揭露財務預測,上市公司亦可自願性地揭露財務預測。當編製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營業毛利(修正前為營業損益)或稅前損益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修正前為百分之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一千萬以上,公司需更新及申告公告財務預測。   在財務預測相關規定下,根據資訊不對稱經濟學(Economics of Informational Asymmetry),本研究以為資訊提供者會評估其相關成本效益來決定資訊品質。由於國內相關法規對劣質財務預測資訊並無足夠罰則,且資訊環境的效率性存疑,因此,本研究大膽假設國內財務預測資訊不存在資訊內涵。另外,根據國外實證研究,公司會傾向提早公佈好消息,延遲壞消息之公佈。本研究另一實證研究,係探討財務預測更新資訊型態與公告時間性之關連性。   實證結果彙總如下:   1.我國財務預測(原始預測)之公告不具資訊內涵。   2.財務預測更新資訊為正向更新者,不具資訊內涵。但若財務預測為負向更新之資訊揭露,在事件期會產生負的異常報酬。此實證結果意味著,負向財務預測更新代表公司原始預測過份樂觀,亦可能公司預計營運能力的衰退。所以,市場會有負向的反應。   3.時間性實證研究結果顯示,公司會延遲公告負向財務預測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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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區段地價指數改進公告土地現值制度之研究

鍾英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對消除土地不勞而獲、實現漲價歸公,係以課征土地增值稅為手段;然買賣雙方當事人即使移轉價格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亦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來申報移轉現值,雖合法減輕土地增值稅負擔,但造成漲價歸公不能完全貫徹實現。其次,以偏低之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徵收補償及規費計收標準,造成民眾抗爭及政府收入減少,影響建設及都市健全發展。故現行公告土地現值偏低,如何使其接近市價?如何使政府機關所查估之地價更精確、有時效性?如何找出一套以一當十、以簡馭繁之新方法,以改進現行公告土地現值制度,並節省人力和財力?得進一步深入研究。   本論文首先探討現行公告土地現值制度之缺失,並根據地價波及現象理論、替代原則、特徵價格理論、地價形成因素之固定性等理論基礎,提出以公告地價區段之指數替代公告地價區段之地價,來改進現行公告土地現值制度。其方法為採每個地價區段之標準宗地地價,來編製地價區段指數。由於受到時問與經費之限制,以新店市中央路至中華路之間之福民段作為個案分析之地區,並只限八十四年三月至八十七年二月福園段之買賣實例。經實證分析後證明:地價區段指數制度是可行的,可據以編製地價指數、掌握全國地價高低層次、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供學術研究及國土規劃之參考。最後,提出建議:速建立土地估價師制度、提高地價人員素質、改進地價評議會功能、速訂定「查價業務委託民問辦理辦法」、法令配合修改等,並建議後續研究方向:對個別因素評價基準及期日修正研究、對全國作實證研究、對於其他用地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研究、研究查定特殊用地地價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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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地價公告制度之研究--以平均地權為中心

劉憶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地價制度在立法意旨上,偏重於土地政策,而這些土地政策的精神又深受孫中山先生遺教影響。以地價為核心的土地政策體系,發展出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分別執行土地政策,以達成「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的理想目標。地 價訂定過程是否妥適,將影響後續政策之執行。 申報地價,乃人民向政府陳報之土地價格,便於照價徵稅、照價收買。一般人民深知政府無力收買,不免低報,而期減輕賦稅負擔,此種地價常較時價低,政府為控制此種弊端,故於申報前,公布公告地價,以防低報或匿報。第一次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在確認私有土地現在私人所擁有之權益價值,或劃分私人主張私有地擁有之權利價值界限。已規定地價之地區辦理重新規定地價,目的在使地價稅之課稅基礎,隨著地價之變動,作適當的調整。重新規定地價時,是否仍有必要按申報地價,徵收地價稅,將進行深入研究。 土地權利移轉現值是有其真實價額的,台灣民間土地買賣,屬當事人雙方之契約行為,政府對於實際交易價格查證不易。公告土地現值制度取代自報地價或真實交易價格,由於無法反映市場價格,使漲價歸私,助長土地投機壟斷。公告土地現值制度肩負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與徵收補償之政策意義,二者無論性質與目的均不相同,公告土地現值制度多功能的設計,模糊公告土地現值制度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據之原設計目的。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制度,其政策功能,應重新界定,以貫徹平均地權漲價歸公之理想。 地價是否公平合理,攸關平均地權土地政策的成敗。為落實平均地權土地政 策,希冀透過上述的研究,提出建言,作為地價制度改進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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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所得稅實施對房地交易與土地增值稅的影響-以新北市為例

陳弘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探討政府實施房地合一所得稅對土地增值稅實徵稅額的影響,爰以新北市為研究對象,蒐集2009至2016年土地增值稅實徵稅額資料,藉由長期追蹤資料(Panel data)方法來分析房地合一所得稅實施前後土地增值稅實徵稅額是否有差異。經由實證分析結果後,發現實施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對於土地增值稅實徵稅額統計上有顯著的影響,且針對公告土地現值調幅比率、土地持有期間、土地移轉筆數、土地移轉現值、土地漲價總數額、建築執照核准使用用途為住宅用之樓地板面積等變數進行迴歸分析,發現對於土地增值稅實徵稅額統計上有顯著的影響。係新北市土地增值稅稅收徵起金額多寡之決定因素;又經實證分析也發現,實施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及建築執照核准使用用途為住宅用之樓地板面積,對土地增值稅申報件數,也就是土地交易數量統計上有顯著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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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增值公告對股價影響之實證研究

羅禎昌, LUO, ZHEN-C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一冊,約四萬字,分為五章,十六節。 本論文主要在探討現金增資公告對股票價格的影響,以了解現金增資公告是否具有「 情報效果」,並進一步檢定台灣的股票市場是否符合「半強式效率市場假說」,亦即 是否目前的證券價格充分地反映了所有已經公開的情報。 本研究利用市場模式來估計個別證券的預期報酬率,而實際報酬率與預期報酬率的差 ,即表示消除了市場因素影響後,個別證券所持有的變動,再利用平均誤差及累積平 均誤差來顯示現金增資公告日前後四十一天內報酬率異常變動的情形,並使用幾種不 同的統計量來檢定這些異常報酬率是否具有統計上的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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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傳遞與企業價值之研究-每月營業額強制公告必要性之探討

黃能俊, Huang, Neng-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觀察國內資本市場多年來之發展,民國八十七年『金融風暴』,有超過四十餘家上市櫃公司陸續發生財務危機,對當時傳統產業造成非常重大之衝擊;而近年來『地雷股』、『禿鷹集團』等事件,則有近二十家上市櫃公司陸續發生財務危機,不僅讓投資人不安、對資本市場產生信任危機,也讓企業主感受到莫大之經營壓力;而在探討上述財務危機公司之案例中,本研究深刻體認到,以代工為主之台灣產業而言,若企業僅有追求營收成長之策略,將難逃『利潤微薄化』之宿命;故當時雖然企業主可以利用每月營業額資訊,傳遞營收大幅成長或成長可期之訊息,加上『增資、擴廠』題材發布,可以得到市場一時之掌聲;但是,企業主疏忽經營核心競爭力之發展下,最後終將自食企業價值降低之惡果。 分析宏達科、洪氏英、陞技及勁永等四家公司,發現上述公司在出事前半年,每月營業額不僅無惡化之跡象,部分公司持續創新高,但股價已現疲乏且融券餘額逐漸增加,而觀察上述公司每季揭露之應收款項、存貨變化趨勢,或進而分析該公司之毛利、稅前損益變化情形;不難發現,亮麗之營收資訊往往僅是假象而已。而彙整個案研究之共同特徵為:企業主追求月營收之成長、資源之錯誤配置、短期績效決策優於長期企業價值經營;故不僅疏忽核心價值之建立,且往往造成市場削價競爭與產業結構之惡化;可見禿鷹集團、地雷股等事件,並非股市生態中之偶然,乃是目前生態下之必然發展。 綜上本研究認為,相較於全球主要資本市場每三個月面臨一次獲利報告及營收成長之壓力,我國公布月營業額之規定,更是企業主無比沉重之負擔;而實證說明每月營業額強制公告規定,不僅不足以保護善良投資人,甚至成為特定人士進行內線交易之幫凶。基於上述理由,本研究建議主管機關應全面檢討上述規定,並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例如:改以自願性營收揭露之方式、鼓勵企業公佈合併營收資訊、舉辦法人說明會及加強投資人關係等;其次,提高會計師、承銷商、律師等專家之法律責任;並引導資本市場建置專業之資訊服務機制與獨立之資訊評鑑機制等,藉由外部市場之機制,強化企業資訊揭露之品質與內涵。最後,建議企業管理當局應專注於其核心競爭力之經營,並積極進行投資人間之溝通、維持資訊正確性與可信度,以獲得較佳之財務透明度與企業評價。 總而言之,資訊之揭露與傳遞,對於企業價值與股東權益間存有密切之關係,故改善我國定期公開資訊體系中每月營業額公布之規定,強化企業資訊之品質與內涵,相信不僅有助於保護投資者及引導企業價值創造,並可達到『發展經濟、保障投資』之證券管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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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理機制之探討

陳宥嫻, Chen,Yu Hsi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處理方式,一般可區分為,拍賣健全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和標售問題金融機構兩方面。前者通常透過法拍、金拍、銀拍或出售予AMC來處置之;後者的處理結果影響無遠弗界,依標售標的不同,又細分為Good Bank、Bad Bank、不動產、持有股份等,通常屬於第一價位秘密競標模型、採取「Good Bank/Bad Bank」分開標售模式、兼具資格標與價格標的特殊重複拍賣模式、擁有底價不一定公告等特性。因此,我們分別透過文獻整理及模型推導,歸納並推論不良資產處理機制設計之原因。結果發現,台灣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處理機制之設計,一方面是為避免競標勾結的情況,希望藉此來提高拍賣者的收益;另一方面則是為保障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的權宜之計,因為對銀行或中央存保公司而言,儘管減價重複拍賣非最佳策略,但繼續持有不良資產也是毫無價值可言的方式,故折衷採取現階段之問題金融機構標售機制,以儘速處置不良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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