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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之研究-以夫妻扶養為中心

張兆光, Chang, Chao-Ku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法規定私人間之扶養義務,為一基於身份關係所發生之經濟給付義務,本身在理論上即具有身分法與財產法兩種性質之交錯。因國家未能強力扮演維護人民生存權角色,故縱在現代社會其亦仍有存在之必要,現實上扶養義務發揮維繫親屬關係與生存保障之功能。其中夫妻扶養義務更是小家庭內扶養發生之起源,尤具重要性,除扶養法本身之內容外,其亦牽涉婚姻法規定之適用,更增加複雜性。本論文即就以夫妻扶養義務為主之相關扶養規定加以考察分析,期能建構更妥善之扶養內涵與規定。本論文共分八章,其內容概要如下: 第一章:緒論。本章首先就本論文研究問題作一概要的提示與說明,其次就民法上扶養義務的成立要件、性質,其與從國家、社會面相所為扶助之相互關係,及通說就扶養種類二元化的區分加以檢討,並作為以後論述的基礎。 第二章:夫妻扶養義務之概念。本章主要從我國立法沿革及各國相關法律的角度,將夫妻扶養義務規定及地位做縱、橫斷面的分析,並檢討其性質上最重要的課題,即其與家庭生活費用之間的概念與適用關係差異。 第三章:夫妻扶養義務之要件。本章主要即在討論在夫妻之間發生狹義扶養請求權時所應具備之要件,除實定法之規定外,並論及其他男女結合關係與是否應有排除其扶養請求之可能。 第四章:夫妻扶養義務與贍養費請求權之關係。學者通說認為民法贍養費請求權係婚姻關係消滅後,夫妻扶養義務之延續,以確保離婚自由及離婚配偶之生活,從此角度觀之,贍養費請求權在法律評價上似為夫妻扶養義務的變形;另有學者認為贍養費請求權係基於其他理論所為之規定,因此贍養費請求權的意義功能與夫妻扶養義務之間的關係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本章即欲對此加以研究。 第五章:扶養義務之內容。本章除探討在多數扶養權利人或義務人的情形下扶養順序的問題外,並討論過去扶養費之請求、扶養義務之確保及扶養義務在實務上如何具體算定等扶養義務共通的問題。 第六章:扶養義務與民法其他規定之關係。為解決日常民事法律關係所發生之問題,扶養義務作為民法規定之一,自非獨立於其他法制度而存在,而應為有機地相互適用,本章即係就其與債編侵權行為法、繼承法相關之規定加以討論。 第七章:扶養義務之變更與消滅。因扶養義務依其構成要件,本質上即具有繼續性及變動性,故本章討論扶養義務經由協議或裁判確定後,嗣後發生變更及消滅的要件與效果等問題。 第八章:結論。本章就本論文研究所得的結論作一整理,綜合提出筆者個人之見解,與我國目前就夫妻扶養義務規定所可能修正改進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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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之實務運作── 以民法第1010條、第1018條之1、第1022條為中心 / A Study on the Practice of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 Focusing on Article 1010, 1018-1, 1022 of Civil Code

蔣瑜玲, Chiang, Yu 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法定財產制,向來為夫妻財產制之重點制度,我國婚姻當事人多適用之。觀其內涵,可分作「非常法定財產制」和「通常法定財產制」,前者規定於民法第1010條,後者規定於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第二款。然而,法定財產制的相關討論,多集中於特定條文,而不利制度全貌之還原,本論文遂揀選民法第1010條、第1018條之1、第1022條等非熱門規定,以期達到拋磚引玉之效果。惟須注意的是,儘管第1010條、第1018條之1、第1022條同為廣義法定財產制之規定,考量到我國民法親屬編將第1010條置於通則之結構,本論文仍以「夫妻財產制」為題,以免造成誤會。 本論文共分作六章,第一章將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範圍與限制、方法與架構等基本設定。 第二章的部分,基於後續第1010條、第1018條之1、第1022條「條文解析」和「實務運作」之研究需要,此處將先介紹我國夫妻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以建構基本背景。 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別為第1010條、第1018條之1、第1022條之專章。有鑑於1010條、第1018條之1、第1022條基礎討論甚少,本論文雖以實務狀況為主要觀察目標,在架構上,仍從根本的「條文解析」出發,復延伸至「實務運作」,從大量裁判中,探究人民與法院之狀況為何。 第六章結論,本論文將綜合研究結果,作一反思,期許能為法條未來發展,貢獻棉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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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變革與展望

郭欽銘, Kuo ,Chin-M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夫妻財產制規範之重心,應在於婚姻發生破綻或解消(包括夫妻之一方死亡)時,財產如何處理或分配之問題,故可稱為「處理夫妻財產危機之法律」。 在中國大陸方面,自清宣統三年(西元一九一一年)以迄民國十七年(西元一九二八年)止,整部民法共有二次民律草案,其中就民法親屬編而言,共有四次草案,而大理院則於民國元年至十七年間,為司法審判之龍首。立法院於民國十九年制定民法親屬編,自民國二十年五月五日起施行,是為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未修正前之親屬法。在臺灣方面,自西元一八九五年日本人統治臺灣至一九四五年止,中國民法之效力不曾及於臺灣本島,亦即民國前十七年(西元一八九五年)至民國三十四年(西元一九四五年),五十年間,為臺灣日治時期。 我國民法親屬編於民國二十年(一九三一年)五月五日開始在中國大陸施行,然而當民法親屬編在中國大陸實施之際,臺灣正值日本統治之下,依當時日本的法律,關於臺灣人之間的婚姻家庭事項主要是依據臺灣固有的習慣做為裁判之依據,而所謂臺灣固有的習慣主要係受到清朝法律(即大清律例)之影響,故我國民法親屬編直到民國三十四年(一九四五年),臺灣光復後,才開始適用。而自民國三十九年(一九五○年)開始,因民法親屬編在大陸已為中共所公布的「婚姻法」所取代,自此這個在大陸公布施行的民法親屬編僅在臺灣、金門、馬祖、澎湖等地區施行。 本文擬對夫妻財產制之立法原則、民初以來及臺灣日治時期之夫妻財產制,分別剖析其變革,以求脈絡分明,進而對現在與未來我國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有更為清晰之定位,以符時代需求。此外,以比較法之觀點,檢討、分析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現行規範,供各方先進卓參。 第一章首先介紹本論文之研究方法,包括歷史法、批判法、分析法、比較法、歸納法、演繹法及綜合法,及其在本論文中如何實際運用,並闡述研究動機與目的,在於平衡追求「兩性平等」、「交易安全之保障」及「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和諧」三項法益。而在此追求中,自固有法制、習慣與外國立法例獲得啟示,以期展望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 第二章將「維護夫妻兩性平等」、「保護交易安全」及「維持圓滿婚姻關係」之夫妻財產制三大立法原則內涵,作進一步論述,以此做為後述各章論述之基礎。 第三章係參考日本、德國與瑞士之外國立法例,並分析其利弊得失,及其對我國法之啟發,以作為我國爾後立法上修法重要參考之依據。 第四章論述我國傳統法與民初大理院判例之夫妻財產關係(民國元年至十七年間),以及民國十九年民法、六十八年草案、七十四年修正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探尋其變革之軌跡與定位。 第五章論述影響現今法制、民間觀念及習慣之臺灣日治時期夫妻財產制(自清光緒二十一年至民國三十四年間;亦即自西元一八九五年至一九四五年間),當時日本政府對統治之臺灣,多較尊重臺灣風俗習慣,若非民間習慣明顯違背當時之公序良俗,則認身分法之立法,宜以體現民間習慣,而不宜妄加遽然改變,即使欲透過立法上之移風易俗,亦宜採取緩和漸進方式為之。。 第六章則綜合以上各章之論述,分析甫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通過之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其如何自我國傳統法、民初大理院判例之夫妻財產關係、民國十九年民法、六十八年草案、七十四年之修正、臺灣日治時期夫妻財產制變革而來之過程,在變革之過程中有如何之啟示,以及應如何予以解釋、適用。 第七章則結合前述各章之研究成果,進一步就我國現行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參酌國內、外之立法例,展望未來,希能兼顧前述三大立法原則之調和與平衡追求,提出立法論。 第八章為總結,並以表格化之方式,提出對現行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立法上修法之建議,期使未來我國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更趨至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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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婚姻規定之研究--自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發展趨勢以觀

吳秉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分七章,主要係探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婚姻之規定,故自第二章首就《兩岸法律衝突之定位及性質》揭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法律適用之問題,並進一步探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已而形成之特殊區際法律衝突,包括其意義、形成之原因,並說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於法律上之定性及應用之分際;最後提出解決兩岸交流衍生之法律衝突問題可行之立法模式。而後進入本文探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制定之各準據法之適法性,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結婚與離婚要件之準據法、第五十三條結婚與離婚效力之準據法及第五十四條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透過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之比較,檢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否有修正之必要並提出立法建議。除此之外為因應涉陸假結婚事件頻傳及有關婚姻成立生效要件論述之完整性,亦一併討論涉陸假結婚等相關問題。而於第六章則論及兩岸因歷史及政治因素所造成重婚之問題,本章乃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四條有關重婚之特別規定作為楔子,自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出發,類型化各種重婚之類型,提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之解釋並評析其適當與否,末以兩岸面對所謂「變相的重婚問題-包二奶」必須具備的應有態度及應對方式作結。本文之撰寫乃係期待兩岸朝向正常的婚姻交流模式發展的同時,在規範兩岸私法問題之相關規範亦能與時俱進,給予兩岸人民最適切之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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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修正芻議

蔡如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男女因結婚而創設夫妻之身分關係,婚姻之效力表現在身分上為夫妻間之同居義務、扶養義務、貞操義務等,而財產上之效力則為夫妻財產制。雖然個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於民法總則編或物權編、債編中已有系統性之規定,但因夫妻共同生活,財產之歸屬主體為何人有時不易認定,且對外交易上有時互為代理人,此種特殊之共同關係若以普通之債法或物權法規範仍嫌不足。且婚姻關係存續中財產之取得往往非一人單獨之貢獻,而是有賴夫妻間之協力,尤其是一方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對另一方在外工作所增加之財產不可謂毫無貢獻,此種家事勞動之付出亦有保護之必要。凡此種種,皆可看出夫妻財產制有其存在之價值及地位。 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我國承認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只在夫妻間無約定時始有適用,亦即其僅立於補充性及推定性之地位 ,雖係如此,一般人或因缺乏法律常識,不了解何謂夫妻財產制,或因尚未經歷婚姻共同生活,不知何種財產制較符合婚姻生活之現況,即使了解夫妻財產制之意義,亦認為斤斤計較財產歸屬有損夫妻感情之融洽,故實際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情形並不多,大多數乃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且法定夫妻財產制為立法者集思廣益所制定,此制度對夫妻而言應是最公平的制度,因此其重要性實乃凌駕約定財產制之上。 我國現行之法定夫妻財產制-聯合財產制,於民國十九年民法親屬編制定之初即已存在,其乃仿自瑞士民法舊法之聯合財產制,蓋以其適合於當時中國普遍存在的以夫為中心的家庭型態。聯合財產制原係封建社會的產物,富有家父長制的色彩,因此移植過來後,存在著許多夫妻不平等的規定 ,除將夫妻之原有財產結合成聯合財產,由夫管理使用收益外,最具爭議者乃舊法關於夫妻原有財產所有權歸屬之規定,最高法院幾則判例將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為妻名義之不動產認定為夫所有,造成許多不合理之現象。民國七十四年雖就原制度作部分之修訂,但其以原聯合財產制為架構,仍無法切合時代潮流及男女平等原則之貫徹,而夫妻所有權歸屬之修正,雖透過大法官會議第四一○號解釋及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的增訂,試圖改進其不合理之處,但仍有許多問題無法獲得徹底之解決。 由於聯合財產制內在著家父長制的原理,與男女平等原則難於兩立,因此,有識之士率皆主張廢止聯合財產制,根據分別財產原理,重新釐定法定財產制 ,民間婦女團體更將夫妻財產制之修訂列為其提倡男女平等之重要議題之一 。為因應時代潮流,法務部著手擬定夫妻財產制修正草案,民間亦出現其他不同之修正版本,且均已紛紛提案於立法院,廢除聯合財產制改訂其他法定財產制,實已成為我國目前夫妻財產制修法之趨勢。因此,現行聯合財產制之規定有何缺失,未來修法應朝何種方向以符合需要,均有探討之價值。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法定夫妻財產制分為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與非常法定夫妻財產制,前者指聯合財產制,後者乃因特定情事發生,依法應適用另一種財產制者,即為所謂之非常法定夫妻財產制,而我國以分別財產制為非常法定夫妻財產制 。本文所稱之「法定夫妻財產制」僅限於通常法定夫妻財產制之聯合財產制,而不及於非常法定夫妻財產制,合先敘明。茲將本論文之大綱與研究範圍敘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 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及研究範圍。 第二章 各國之法定夫妻財產制 我國現行之法定夫妻財產制乃沿襲瑞士舊聯合財產制,而瑞士舊制則係沿襲德國舊法之管理共同制,相鄰我國之日本原亦以管理共同制為法定夫妻財產制,然以上三國均早已廢除違反男女平等之舊制,改採其他財產制代之,我國卻仍採用違反男女平等之聯合財產制,與他國進步之立法例相比,似嫌落後。因此在探討我國現行法之缺失前,先以本章介紹德國淨益共同制、瑞士所得分配制及日本分別財產制之規定,以作為我國修法之參考。 第三章 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之現況 舊法第一○一七條關於夫妻所有權歸屬之規定,造成何種不合理現象?民國七十四年修法後是否可完全解決問題?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公佈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其中一年之緩衝期間經過後發生何種效果?夫妻一方死亡是否有適用餘地?若夫之債權人在一年之內對妻名義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一年經過後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妻可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聯合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之分配有何不妥之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立法目的能否落實?是否有溯及之效力?一方故意減少剩餘財產時是否有救濟之道?均為本章探討之重點。 第四章 法定夫妻財產制修正草案之檢討 法務部自民國八十四年即著手有關夫妻財產制之修法工作,最後決議將聯合財產制改為所得分配制提出於立法院,雖後來陸續開會討論並有所修正,惟本文仍以現提出於立法院之修正版本文準,加上葉菊蘭委員與謝啟大委員、沈富雄委員所提出之修正草案,於本章中介紹各草案之內容,並比較各草案之差異及優缺點,以了解目前修法之情形。 第五章 建議修正條文代結論 最後提出本文之修正建議條文,供做參考,並期待夫妻財產制之修法能夠早日完成,以落實男女平等之原則。 第一章 緒論 9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9 第二節 研究範圍 12 第二章 各國之法定夫妻財產制 15 第一節 前言 15 第一項 共同財產制之溯源-日耳曼民族之夫妻財產制 15 第二項 分別財產制之溯源-羅馬法之嫁資制 16 第二節 德國 18 第一項 前言 18 第二項 財產關係 20 第一款 所有權之歸屬 20 第二款 債務之負擔 20 第三項 處分權之限制 21 第一款 全體財產處分之限制 21 第二款 家庭用具處分之限制 22 第三款 違反同意時處分行為之效力 23 第四項 淨益財產之分配 24 第一款 死亡時之淨益分配 24 第二款 其他情形之淨益分配 26 第三節 瑞士 31 第一項 前言 31 第二項 所有權關係 33 第三項 管理用益處分權 35 第四項 債務責任 37 第五項 夫妻財產制之解消及清算 38 第一款 解消原因 39 第二款 清算手續 39 第三款 盈餘之計算及分配 40 第六項 對第三人之效力 42 第四節 日本 43 第一項 前言 43 第二項 所有權關係 44 第一款 學說實務爭議之展開 44 第二款 歸屬不明之財產 48 第三項 婚姻生活費用之分擔 48 第四項 家事債務之問題 50 第五項 財產分與請求權 51 第一款 財產分與之性質 51 第二款 決定財產分與之際應考慮的因素 52 第六項 對分別財產制之檢討 53 第三章 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之現況 55 第一節 聯合財產制之淵源 55 第一項 前言 55 第二項 管理共同制之立法史 56 第三項 西德管理共同制 61 第四項 瑞士聯合財產制 61 第五項 小結 63 第二節 所有權之歸屬 64 第一項 民國七十四年修法前之規定 64 第二項 民國七十四年修法後之規定 70 第一款 所有權歸屬變動之影響 71 第二款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者,推定為共有 72 第三款 新法之規定是否有溯及之效力 73 第三項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一○號解釋 74 第一款 釋憲背景 74 第二款 解釋文內容 75 第三款 檢討 76 第四項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 76 第五項 小結 85 第三節 聯合財產之管理與處分 87 第一項 聯合財產之管理 87 第二項 聯合財產之處分 88 第一款 夫處分妻之原有財產 88 第二款 妻處分夫之原有財產 89 第四節 聯合財產之使用及收益 92 第一項 有關使用權部分 92 第二項 有關收益權部分 92 第五節 聯合財產之債務清償 95 第一項 日常家務所生債務之歸屬 95 第二項 其他債務之清償責任 97 第六節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00 第一項 立法目的 100 第二項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分析 101 第一款 聯合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 101 第二款 請求權之性質 103 第三款 剩餘財產之範圍 104 第四款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使之時期 107 第五款 剩餘財產之分配 108 第三項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檢討 110 第一款 第一○三○條之一是否有溯及之效力 110 第二款 家事勞動是否具對價關係 114 第三款 一方故意減少財產時剩餘財產之分配 116 第四款 夫妻一方負債時剩餘財產之分配 119 第四項 小結 120 第四章 法定夫妻財產制修正草案之檢討 123 第一節 前言 123 第二節 所得分配制版本 125 第一項 新晴版 125 第一款 前言 125 第二款 新晴版之要點 126 第二項 法務部版 129 第一款 前言 129 第二款 法務部版之要點 130 第三節 勞力所得共同制版本 132 第一項 前言 132 第二項 林菊枝版之要點 134 第三項 沈富雄版之要點 136 第四節 各修正版本之比較 138 第一項 財產種類 138 第二項 所有權之歸屬 138 第三項 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 139 第四項 保全規定 140 第五項 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 141 第六項 債務清償責任 142 第七項 清算 142 第五節 小結 143 第五章 建議修正條文代結論 145 參考文獻 155 一、中文部分(按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155 二、日文部分(按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161 附錄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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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髮小家庭居住型態之比較研究 / Alternative Housing for Independent Living Elders : A Comparison in Living Arrangements

黃秀玲, Huang, Hsiu-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系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碩士論文摘要 研究生:黃秀玲 撰 指導教授:林佳瑩博士 論文名稱:銀髮小家庭居型態之比較研究 基於研究主題,本研究把不與子女同住的「獨居」或「夫妻同住」之老人的家庭歸納為「銀髮小家庭」,乃以高雄縣內60歲以上銀髮小家庭老人164人(居住家中不與子女同住83人、居住高縣老人公寓81人為樣本)為樣本,探討銀髮小家庭老人對居住需求的考量、比較不同居住型態(居住在自己家中、居住在老人公寓)對銀髮小家庭老人生活滿意度是否有差異存在。 整體而言,銀髮小家庭老人的共同特點是:多數老人主觀認為晚年的生活該由「自己」來負責任,且這群銀髮小家庭老人的教育程度跟一般非銀髮小家庭老人相比明顯很高,而退休前的職業也多是以軍公教人員為多,故老人們退休後也有穩定的經濟來源---退休金終身俸,或是由兒子供養為主。而比較不同的是我們可以由分析中發現:在「婚姻狀況」方面有明顯分佈上的差異,公寓中的老人婚姻狀態最多為喪偶,佔了半數以上;而居住在社區中的老人卻半數以上多為已婚與配偶同住。 銀髮小家庭老人居住需求前十名依序為:「尊嚴自主的生活」、「無障礙生活空間」、「附近有公園」、「專門的空間設計」、「交通方便」、「24小時緊急送醫」、「親情圍繞」、「訪視巡邏」、「親友聯絡」、「專人三餐服務」、「拓展人際關係」。可見對銀髮小家庭老人而言,有一個舒適、安全的生活空間對他們而言是很重要的考量項目,且居住的地點最好還是能兼顧與子女親友的聯繫,讓老人的情感支持不至於因獨居或夫妻同住而減少;加上若有專人幫忙老人準備三餐,對銀髮小家庭老人來說是一項很貼心的福利服務。經過整個研究的結果,我們可以發現居住在老人公寓的老人其整體生活滿意度、實際居住滿意度均不會比社區不與子女同住老人的結果來的遜色,甚至還比社區不與子女同住老人的反應還要好。這一方面是因為居住在老人公寓的老人一般而言教育程度較高、職業以公務員、軍警人員、教職人員為多,這些公務員體系的老人一直都有穩定的退休制度可以保障他們的晚年生活,再加上他們提早規畫老年生涯、且對子女的觀念能夠隨著社會的變遷做適度的調整,使得他們在面對老年這項事實時能以較開朗的態度來生活,並積極參與社會活動,主動運用社會資源、多方面吸收新知、發展興趣,依舊過的坦然自在。 目 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1 第二節 問題陳述……………………………………………………2 第三節 研究目的……………………………………………………4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台灣老人居住安排的變遷…………………….……………6 第二節 老人居住型態………………………………………..…..11 第三節 老人公寓………..………………….………………..….15 第四節 老人生活需求面面觀……………………………………..19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架構…………….…………………………………..25 第二節 研究假設………………………………………………….26 第三節 操作性定義…………………………………………….…27 第四節 研究樣本………………………………………………….28 第五節 問卷設計………………………………………………….30 第六節 資料蒐集與分析方法……………………………………..32 第四章 受訪老人資料基本變項分析 ………………………..33 第五章 影響老人居住需求之相關因素分析 第一節 銀髮小家庭老人對居住需求考量的優先順序………………….41 第二節 銀髮小家庭老人個人基本特性對居住需求之分析…………….44 第三節 居住需求對居住型態之相關分析………………………………46 第六章 居住型態之分析 第一節 居住型態對個人基本特性之交叉分析……………………….48 第二節 銀髮小家庭居住滿意情形變項分析………………………….53 第三節 居住型態與居住需求各項滿意之相關分析………………….57 第四節 居住型態對整體生活滿意、經濟情況滿意、居住需求滿意之比較分析……………………………………..…………………60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63 第二節 建議………………………………………………………….70 附表 表1-6 ………………………………………………………………….76 附錄一 參考書目 中文書目…………………..…………………………………………….84 英文書目………………………………..……………………………….90 附錄二 問卷……………………………….…………………..93 表 目 錄 表1 台灣地區及美國65歲以上兩性人口之居住型態……………………………14 表2 受訪老人居住需求依平均分數排行……………………….……………….42 表3 銀髮小家庭老人個人基本特性對居住需求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45 表4 居住需求與居住型態之相關分析…………………………………………..47 表5 老人個人基本特性對居住型態、居住安排方式的卡方分析……………….51 表6 老人公寓老人與社區老人實際居住需求滿意程度的平均分數比較……….54 表7 老人公寓老人、社區不與子女同住老人之居住需求滿意度前十名比較…..56 表8 居住型態與居住滿意需求各項之相關分析…………………………………59 表9 居住型態對整體生活滿意度、經濟情況、子女、親友來往頻率之單因子 變異數分析…….………………………………………………………….61 表10 居住型態對心理社會適應、社會參與、專業諮詢與服務、設備環境需求 滿意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61 表11 居住型態對居住需求、居住需求滿意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61 圖 目 錄 圖1 受訪老人之居住安排方式比較長條圖…………………………………….34 圖2 受訪老人之性別比較長條圖………………………………………………34 圖3 受訪老人之籍貫比較長條圖………………………………………………34 圖4 受訪老人之教育程度比較長條圖………………………………………….34 圖5 受訪老人之宗教信仰比較長條圖………………………………………….34 圖6 受訪老人之婚姻狀況比較長條圖…………………………………..…….35 圖7 受訪老人之子女來往頻率比較長條圖…………………………………….35 圖8 受訪老人之親友來往頻率比較長條圖…………………………………….35 圖9 受訪老人之主要經濟來源比較長條圖…………………………………….36 圖10 受訪老人之一個月生活花費比較長條圖………………………………….36 圖11 受訪老人之生活費夠不夠用比較長條圖………………………………….37 圖12 受訪老人之經濟狀況比較長條圖………………………………………….37 圖13 受訪老人之健康狀況比較長條圖……..………………………………….38 圖14 受訪老人之主觀認為晚年該由誰負責比較長條圖…….………………..38 圖15 受訪老人之理想居住安排方式比較長條圖……………………………….38 圖16 受訪老人之整體生活滿意度比較長條圖………………………………….38 圖17 老人公寓老人得知老人公寓這項訊息之管道長條圖…………………….39 附 表 附表1 老人公寓老人個人基本特性資料次數分配表………………………………76 附表2 社區老人個人基本特性資料次數分配表…..………………………………78 附表3 老人公寓老人在選擇居住型態時的需求次數分配表…….…………………80 附表4 社區老人在選擇居住型態時的需求次數分配表……………………………81 附表5 老人公寓老人實際居住需求滿意次數分配表………………………………82 附表6 社區老人實際居住需求滿意次數分配表…………………………..………83 / Abstract This study explores housing and living arrangements of independent living elders and the differences in life satisfaction among citizens of independent living arrangements. The samples include 83 elderly people (over 60 years old) living in their own house and 81 elderly people (over 60 years old) living in congregate housing in Kaohsiung. The research result shows that independent living elders in congregate housing are higher level of life satisfaction than in their own house. According to overall statistics ,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elderly people living in their own house and elderly people living in congregate housing are the status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steadier income ( because most of them are soldiers or public servants ). Past researches always focus on community care needs of the disabled elderly , and I hope that after my study the authorities concerned can lay emphasis on the housing of all independent living elders in th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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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對臺灣家庭決策的影響 / The Influence of Democratization to Family Decision-Making in Taiwan

殷瑞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探討隨著臺灣的民主化進程,不同年代間的夫妻權力關係所受影響之因素與改變情形,尤其是社會情境(文化脈絡)方面的影響。擬採用家庭決策模式為指標,並根據資源論、交換論與與文化規範的論點,討論個人特質與其所握有的資源對家庭決策模式的影響。焦點包括臺灣的民主化進程會否導致夫妻間共同決定的比例增加?以及夫妻所擁有的資源對影響夫妻權力分配的影響程度,是否隨著臺灣的民主化進程而增加? 研究者採用「華人家庭動態調查」資料庫中第一年計畫(RI-1999)與第五年計畫(RI-2003)兩筆資料當中有關「家庭決策與支出」的部分進行分析。研究結果發現不論何者皆是以夫妻共同決定的情況為主,隨著時間的變化並未有顯著的增加,甚至略為減少。另外,研究結果顯示隨著臺灣的民主化進程,夫妻所擁有的資源對影響夫妻權力分配的影響程度的確有所增加。根據研究的結果而知,隨著臺灣的民主化進程,教育的普及與兩性平權概念的提升,的確造成夫妻權力間的變化受到相對社經資源影響增加,反而使得共同決策的情形略減。此外,過去一些認為會影響夫妻權力關係的個人特質因素,像是族群的部分,所呈現的結果反而和過去的研究不一致。究竟民主化對於影響夫妻權力關係的其他因素將會帶來何種變化,可做為將來研究的方向。 / The purpose of this research is to understand the power relationship between husbands and wives, including the factors and the transition during 1999-2003 within the process of Taiwan’s democratization, especially the context of culture. Researcher adopts family decision-making as an important index. Base on the resources theory, the exchange theory and the theory of resources in culture context, the main questions of this research are: 1. Does the proportion of family decision-making change? 2. The situation that the more resources one has, the more power in making decision one has would increase. The results are as follows. The proportion of family decision-making does not change significantly, however, the situation that one has more resources would have more power in making decision does increase. Nevertheless, the research tells us that some personal characteristics like one’s ethnic group, do not have the same result as research in past. How will Taiwan’s democratization influence these factors, or change their nature in the process of decision-making? That could be a good research direction in th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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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依附類型配對組合、休閒興趣的相似程度與婚姻滿意度之關係 / The Relation among Married Couple's Matches of Attachment Styles , Similarity in Leisure Interest and Marital Satisfaction

林奕丞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旨在探討休閒興趣相似程度與夫妻間的依附類型配對組合兩者對婚姻滿意度之影響。測量工具上採用問卷調查法的方式進行,依附類型的分類部分,參考ECR量表(Experiences in Close Relationships),自編依附關係量表,以群集分析方式分類夫妻雙方各別的依附類型;休閒興趣部分則使用自編之休閒興趣調查表,量測受試者夫妻在休閒興趣的四大向度,個人/群體*靜態/動態上之有興趣之休閒活動數量;最後以關係評估量表(Relationship Assessment Scale,RAS)作為婚姻滿意度之測量工具。樣本部分,本研究以卡培爾國際有限公司之「為愛啟程」團隊網路交友配對計畫所蒐集之夫妻樣本資料做二手資料分析,採取系統觀點以201對(共402人)完整夫妻配對資料,進行研究。   研究經由結果得知,夫妻雙方之休閒興趣的相似程度、各自依附類型、依附類型配對組合皆能部分解釋丈夫、妻子及雙方平均婚姻滿意度部分變異,而丈夫婚姻滿意度之解釋力以休閒興趣相似程度為最高,夫妻皆不安全依附之配對組合為次之。妻子婚姻滿意度之解釋力以夫妻皆安全依附之配對組合為最高,休閒興趣相似程度為次之,夫妻間一方為安全一方為不安全依附之配對組合則為第三高。平均婚姻滿意度之解釋力以夫妻皆不安全依附之配對組合為最高,休閒興趣相似程度為次之。 / This study aims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s of married couple’s similarity in leisure interest, matches of attachment styles and marital satisfaction. Based on the data of “Capire International Company “collected from 201 pairs of married couples, and reconstructed this study’s model. In the study, we used attachment stype scale to test married couple’s attachment style. Cluster analysis was also used to sort out each spouse’s attachment type. As for leisure interest, we used self-edited questionnaire to measure married couple’s four dimensions of leisure interested. Finally, the RAS (Relationship Assessment Scale) was used to measure couple’s marital satisfaction. The result of the research indicated that, no matter the similarity in leisure interest of married couple, husband or wife’s individual attachment type and married couple’s matches of attachment styles all can explain part of the variation of the husband, wife and the mean of both marital satisfactions. And the similarity in leisure interest has the highest prediction for husband's marital satisfaction, with both spouses’ attachment type as insecure lying second. As for the explanation power for the wife’s marital satisfaction, both spouses’ attachment type as secure ranked the highest, with similarity in leisure interest second and one spouse attachment type as secure and another as insecure ranked the third. Last of all, for mean martial satisfaction, both spouses’ attachment type as insecure has the highest prediction, with similarity in leisure interest ranked sec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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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價值觀與婚姻滿意之關係研究

李明霓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價值(values)」反映了「需求(needs)」(Handy,1970),研究人的婚姻生活價值觀,釐清其對婚姻生活的內在需求為何,實為探討婚姻滿足的重要方向。基於此觀點,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即在探討國內夫妻之婚姻生活價值觀與婚姻滿意情形。 以往的研究多將婚姻滿足概念化約為單一向度,如此一來便無從瞭解個體在滿足感上的質性差異。因此,本研究以張春興之婚姻五經論概念 (曹中瑋,1984) 為基礎架構,再結合婚姻滿足各層面的國內文化特色,進一步對影響婚姻生活的重要層面進行整合論述,並依此作為本研究編製之量表內容。由於在本研究中,婚姻生活層面分為生物、經濟、社會、心理、哲學五大層面,並可區分成更細微的層面,以釐清婚姻生活的豐富內涵,因此,本研究的兩個重要研究問題便在於:當個人所重視的婚姻生活層面獲得滿足時,其整體婚姻滿意度是否較高?當夫妻的婚姻生活價值觀相似(相融)時,是否較可能擁有幸福美滿、彼此交融的婚姻關係? 本研究參與正試分析的研究樣本共有330位,年齡介於16~77歲之間,平均年齡為42.00歲,其中可進行夫妻配對分析的樣本有151對。所使用的研究工具為研究者自編之「婚姻生活層面量表」;資料分析方式包括相關考驗、t考驗、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多元回歸分析、階層回歸分析、兩相關係數之差異顯著性考驗等。研究發現:(一) 國內夫妻對於心理層面及生物層面的婚姻生活內涵較為重視,而一些重要的婚姻生活價值觀中也反映了本土文化的特色;此外,性別、年齡、婚齡、教育程度的不同,在婚姻生活價值觀上呈現部分的差異。(二) 國內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生物層面最為滿足;而性別、婚齡、教育程度的不同,在各婚姻生活層面滿意度上呈現部分的差異。此外,婚姻生活五大層面之滿意度與整體婚姻滿意度、離婚態度之相關皆達顯著水準;但若以五大層面滿意度一同預測整體婚姻滿意度時,僅有心理層面的預測力較顯著;若以五大層面滿意度一同預測離婚態度時,只有社會及心理層面的預測力較為顯著。(三) 婚姻生活五大層面上的「滿足程度×重視程度」與整體婚姻滿意度、離婚態度的相關皆達顯著水準;但若以五大層面「滿足程度×重視程度」預測整體婚姻滿意度時,僅有心理層面的預測力較為顯著;而在預測離婚態度時,也是只有心理層面的預測力較顯著。此外,至於以婚姻生活各層面滿意度預測整體婚姻滿意度、離婚態度時,婚姻生活價值觀是否扮演調節變項的角色此一問題 (即:當個人所重視的婚姻生活層面獲得滿足時,其整體婚姻滿意度是否較高?),則僅得到部分支持的結果。(四)當夫妻的婚姻生活價值觀愈相融時,該婚姻生活層面滿意度、整體婚姻滿意度愈高,離婚態度則愈低。並且,自己與「知覺」配偶之婚姻生活價值觀相融性 (相對於自己與配偶「實際」之婚姻生活價值觀相融性) 和該婚姻生活層面滿意度、整體婚姻滿意度、離婚態度之相關皆較高。此外,大致而言,婚姻生活價值觀相融性與該婚姻生活層面滿意度之相關,女性比男性來得高;亦即對於女性而言,夫妻之婚姻生活價值觀相融與否的問題顯得比較重要。 綜合各項研究結果與發現,本研究提出對未來研究、情侶與夫妻、及婚姻輔導工作者一些建議,以供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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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我國所得稅法對配偶納稅義務設計之探討

林純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所得稅法對於夫妻所得計算、申報方式,原係採強制合併計算、申報,然強制合併計算、申報,導致夫妻因累進稅率而較單身時負擔較高的稅負,對於婚姻家庭帶來嚴重侵擾,而有懲罰婚姻之感,立法者爰修正新增夫妻薪資所得可分開計算之方式,以期緩和「婚姻懲罰」之流弊,惟司法院於2012年1月20日以釋字第696號解釋,揭示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宣告系爭規定限期失效,嗣所得稅法第15條於20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除原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二種計算方式外,另新增各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計算方式。   顯然地,我國就夫妻或家戶成員之所得,仍係以家庭為單位,縱使新增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仍難避免在家庭單位制下,關於合併申報程序之設計所產生之問題:我國綜合所得稅係以家庭為申報單位,並由其中一人擔任形式納稅義務人,負申報繳納之義務,然而被選定為形式納稅義務人與所得人(配偶)間所負責任之性質為何?是否成立連帶租稅債務?對於形式納稅義務人涉短漏報配偶之所得,稅捐稽徵機關一律以形式納稅義務人為裁罰主體,有無違反行政罰責任原則?形式納稅義務人之責任樣態,應如何判斷?再者,如配偶業因逃漏稅捐遭處刑事罰,其同一行為亦將使綜合所得稅產生短漏報之結果,惟綜合所得稅之形式納稅義務人並非所得人(即配偶),則能否以配偶已遭處刑事罰,爰認定稅捐罰鍰得因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免予處罰?本文冀能藉由實務及學說見解之整理,梳理脈絡,找尋妥適之說理及作法,並對現行稅捐法規及實務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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