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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品質控制與同業評鑑之研究

王立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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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會計師懲戒制度之探討 / The Research of CPA Disciplinary System In R.O.C.

周志誠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鑑於近些年來國內陸續發生博達、雅新、力霸、嘉食化等震驚社會之企業掏空弊案,簽證會計師多遭金管會證期局迅即援引證交法第37條予以懲處,再移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會計師法相關規定再予以提付懲戒,二者時間先後及處分內容有無可能涉及競合問題;且懲戒罰與行政罰可否併罰及是否涉有一事不二罰之原則?會計師懲戒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此為研究動機一也,其次,我國目前之會計師懲戒機關所為之懲戒程序,及覆審程序是否符合正當的法律程序?此為研究動機二也,另與我國會計師執業關係較密切之中國大陸、美、日等國之會計師懲戒制度亦有瞭解與比較之必要,藉收「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效,此為研究動機三也。再次,對於國內同為專門職業之律師、醫師、建築師等行業之懲戒制度亦有參考比較之必要,俾擷取其優點供為會計師懲戒制度改進之參考,此為研究動機四也。 本論文研究係就國內外有關會計師懲戒制度之相關文獻(含專書、期刊、雜誌、論文)及法令的探索,及本人過去擔任會計師懲戒委員及覆審委員之心得經驗來分析比較○1我國與中國大陸、美、日等國之懲戒制度,○2國內律師、醫師、建築師等專門職業之懲戒制度。其次,係要探究我國會計師懲戒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及會計師懲戒罰與行政罰併罰之問題,瞭解目前會計師懲戒有無違一事不二罰之情事。再次,分析我國會計師懲戒及覆審程序現況及存在之問題。 壹、基於以上之研究動機及方法,針對上述探討主題,提出如下建議事項 一、會計師懲戒有無行政罰適用之建議 建議釐清會計師法第61條6款應付懲戒情事各款之處罰性質,明 文區分為行政罰或懲戒罰,並依其性質訂定相關之處分原則。 二、會計師同一原因事實而受有行政罰及懲戒罰併罰之建議 對於會計師涉有會計師法第61條中具行政罰性質之應付懲戒情事 ,其經相關主管機關,己依相關法規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會計師予以 懲處後;再移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時,懲戒委員會在懲戒決議時, 應慮及一事不二罰之原則,予以衡酌移送前已裁處行政處分之輕重及是 否含紀律處分之考量;再予合適之懲戒處分。 貳、會計師懲戒及覆審程序之建議 一、對會計師公會全聯會之建議 建議訂定完整之「會計師違反紀律移付懲戒作業辦法或要點」。 二、對經濟部商業司之建議 建議訂定「會計師辦理決算書表查核簽證或工商登記業務違失移付 懲戒之作業辦法或要點」。 三、對金管會證期局之建議 建議修訂「會計師辦理證券交易法相關業務違失違規移付懲戒及行 政處分作業要點」,取得法律授權依據,並修訂其條文內容,以符實際。 四、對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之建議 1.共同之建議事項 函請會計師就缺失情事,出具書面說明之通知書,應載明其缺失 之理由,俾令會計師事先有所因應。 2.對證交所之建議 建議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在討論涉案會計師之缺失 時,增訂「應函知會計師列席說明」,藉維護涉案會計師之權益。 3.對櫃買中心之建議 建議櫃買中心之審查會議在審查會計師涉有違失情事時,參酌證 交所增列外部專業具經驗之社會人士參與審查,俾更具公平性。除此 ,亦應訂定審查委員之迴避規定。 五、對各區國稅局之建議 建議修訂「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違失移付作業要點」之有關移付 懲戒程序,增訂○1除1-2名地區會計師代表外,增加具會計、稅務專業 及經驗之外部會計、法律、財稅專業人士。○2增訂審查委員會決議表決 之方式,俾資明確。 六、對報請及核轉懲戒後提出答辯及到會陳述之建議 建議修正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以 下簡稱組織及審議規則)第9條第1項為:「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將懲戒 事件通知被付懲戒會計師,命其於判決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陳 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得逕行決議。」 七、有關得要求迴避程序方面之建議 建議「被付懲戒會計師對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得申請迴避。○1有前項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2有前項以外 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處者。」 八、有關調查事實及證據程序方面之建議 建議:1.參採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中之職權調 查之證據(第36條)、當事人申請調查證據(第37條)、要求當 事人提供文書(第40條)、選鑑定人(第 41 條)、實施勘驗(第 42條)及依調查結果認定事實(第43條)等規定,納入組織及審 議規則之增訂條文。 2.可考慮將會計師公會全聯會之「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列為懲 戒及覆審委員會之專業鑑定人。 九、有關聽證程序方面之建議 建議組織及審議規則增訂對會計師懲戒之,擬建議之「除名」或停 止執業期間較長者(如一年以上)之處分,採「不公開言詞辯論」之聽證 方式,命被付懲戒會計師與移付單位,就事實法理作雙向溝通。 十、有關組織適法方面之建議 建議:1.修訂組織及審議規則,將懲戒及覆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改由委員 互選產生。 2.修法明確排除具民意代表身分之人士出任懲戒及覆審委員。 十一、有關懲戒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之建議 建議:1.組織及審議規則增訂,對於「除名」剥奪會計師工作權之處分 決議,將其同意門檻提高至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2.組織及審議規則增訂負責審查懲戒事件之委員,即不能參與懲 戒或覆審委員會之該懲戒事件之表決。 3.組織及審議規則增訂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如有迴避事由者 ,則不計入應出席人數之計算。 4.組織及審議規則增訂,在委員會之評議意見有三說以上,均未 達通過門檻時,以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恴見,順次併入次不 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十二、會計師懲戒處分透明度之建議 建議將「會計師違反會計師法事件應予懲戒處分參考原則」公開透 明化。 十三、程序外接觸之禁止建議 建議組織及審議規則中增訂:「懲戒及覆審委員在懲戒及覆審程序 中,除基於職務上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懲戒及 覆審程序外之接觸。懲戒及覆審委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懲 戒及覆審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 事人公開。前項接觸非以書面接觸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 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十四、守密之建議 建議組織及審議規則中增訂:「懲戒及覆審委員和兼辦秘書工作之 相關人員,均應簽訂保密書。委員違反保密協議者,得經懲戒及覆審委 員會予以解任,兼辦秘書工作之人員違反者,得予解任兼任工作並予以 一定之懲處」。 十五、覆審迴避程序之建議 建議於組織及審議規則第6條第1項自行迴避方面之規定,增列一 款:「曾參與前審之討論及決議之委員」。 十六、有關覆審階段之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之文書程序之建議 建議組織及審議規則增訂:「對於懲戒委員會處分之證據資料,被 付懲戒會計師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覆審委員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 拒絶」。 十七、有關覆審階段之調查事實及證據程序之建議 建議:1.參酌我國訴願法第67條至第69條規定,於組織及審議規則中 增訂有關調查事實及證據程序之條文,另在懲戒程序階段建議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36條至43條增訂之事項,如不在上項建議 範圍時,建議亦納入覆審程序之適用範圍。 2.可考慮將會計師公會全聯會「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列為懲戒 覆審委員會之專業鑑定人。 十八、覆審階段之聽證程序建議 建議組織及審議規則增訂對會計師原懲戒處分,如為「除名」或「 停業」期間較長(如一年以上)者;採「不公開言詞辯論」之聽證方式, 命申請覆審之會計師與原懲戒委員會,就事實、法理作雙向辯論溝通。 十九、會計師懲戒處分暫停執行之建議 建議組織及審議規則增訂:「凡屬覆審階段或行政訴訟階段之懲戒 案件,予以暫停執行,待全案終局確定後,再予執行」。 參、其他建議事項 一、懲戒及覆審委員人選之建議 建議:1.增加會計師擔任懲戒及覆審委員名額。 2.保留小型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出任懲戒委員之名額。 二、對懲戒處分方式之建議 建議修正會計師法第62條第一項,增訂:「○1限制執行業務範圍, ○2命接受額外一定時數之教育進修或同業評鑑」,第二項增訂:「會計師 懲戒處分內容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三、有關會計師懲戒處分從重、從輕、減輕之建議 建議在組織及審議規則中增訂: 1.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從重懲戒 ○1同時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應予懲戒行為者。 ○2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同一性質應予懲戒的行為者。 ○3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有關人員打擊報復者。 ○4違規行為發生後編造、隠匿、銷毀證據者。 2.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從輕、減輕懲戒 ○1初次違規並且情節輕微者。 ○2主動報告其違規行為者。 ○3主動配合查處其違規行為者。 ○4自覺糾正違規行為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輕不良後果者。 四、懲戒裁處權時效訂定之建議 建議修正會計師法,增訂會計師懲戒之裁處權之時效。 五、對會計師懲戒停業處分期間監管之建議 建議金管會訂定「會計師懲戒停止執業期間之監管辦法或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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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懲戒與審計品質關連性之研究 / The Relation between CPA Sanction and Audit Quality

鄧佳俐, Teng, Chia Le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美國的安隆(Enron)、世界通訊(WorldCom)、全錄公司(Xerox),義大利的帕瑪列(Parmalat),相關專業機構包括安達信(Arthur Andersen)、美林證券(Merrill Lynch)、花旗銀行(Citibank);到臺灣的太電、博達、訊碟….等,一連串上市公司及專業機構爆發財務弊案,投資大眾人心惶惶。會計師受託查核公司財務報表並對報表表示意見,在健全資本市場的任務中擔任極為重要的角色,社會大眾對會計師之職責賦予相當大的期待,但弊案連續爆發卻使會計師的專業遭受嚴重質疑。因此,一般而言,弊案爆發或會計師受主管機關懲處後,會計師姓名就會與「審計品質不佳」劃上等號,因此先前由被懲處之會計師所簽證之其他受查公司,不論有無類似弊病,都會被人以放大鏡來觀察。然而,究竟懲戒制度實施結果是否合乎立法初衷而提升會計師之審計品質?被懲戒之會計師是否真代表其審計品質較低?則無法得知,此即為本研究欲探討的議題。 本研究以裁決性應計數報導幅度大小將會計師之審計品質予以量化,並參考Nagy(2005)的研究模式,將樣本分為會計師更換前後期,並對獨立及配對樣本作分析,以探討因懲戒而更換會計師對審計品質之影響。研究結果發現,在更換會計師的前提下,即便懲戒更換會計師並未能顯著抑制公司對於正向裁決性應計數之報導幅度,卻能避免一般情況下更換會計師對審計品質所造成的負面情形。另外,研究結果顯示,會計師長任期(6年以上)審計品質較高;會計師短任期(2年以下)且更動過於頻繁的情況下審計品質較低。在懲戒程度與審計品質之關係方面,研究結果顯示,會計師懲戒輕重程度未與會計師審計品質高低一致;而受警告及申誡懲戒但未被客戶更換之會計師在懲戒後次期,傾向調低公司盈餘,查核工作態度變保守,但審計品質並未提升。再者,本研究發現,受懲戒而更換會計師之效果大致而言並不受客戶談判籌碼的影響。最後,就單一時點(PC=0)的會計師審計品質而言,會計師被懲戒與否其審計品質並未有顯著不同;然將樣本群組進行分析後,發現有三位至四位被懲戒會計師其審計品質顯著不佳,而被懲戒之會計師中,即使差異未達顯著,卻是幾乎每2人就有1人審計品質較一般會計師低,因此懲戒制度基本上具適當性。基於以上發現,本研究肯定會計師懲戒制度對審計品質提升之效用。 總而言之,懲戒制度在於避免專業人士怠忽其職、違規行事而侵害大眾利益,不僅處分已違法之會計師,對於其他會計師亦有警惕之意味,因此實有其存在之必要。然其制度設立之適當性,可由懲戒制度實施案例之相關研究略知一二,主管機關應參考學者研究,找出目前會計師懲戒制度效用不彰的癥結點,進行改善,以增進大眾利益,符合社會期待。 / rom USA to Taiwan, lots of frauds upset investors in recent years. Accountants are asked to express their opinions toward the financial reports, and hav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capital market. Investors rely on what accountants assure to make decisions. However, with so many frauds broke up, accountants’ professionalism and assurance quality are being questioned. Sanctions may be due to the profession’s self-regulation system or based on judgment of the regulators’ administrative power. Nevertheless, does the sanction system actually protect or enhance accountants’ audit quality as it is originally set up for?Do the punished accountants really provide lower quality on the audit they perform? The answers to these questions are unknown, and they are the subject of this study. The study quantifies accountants’ audit quality by the amount of discretionary accruals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their audit clients. Referring to the research model of Nagy(2005), we classify samples into two periods, i.e., before and after changing accountants. Moreover, the study matches each observation sample with a paired sample and analyzes whether the sanction has affected the audit quality. The study concludes that the sanction system is appropriate basically. The results approve that the accountant sanction system in Taiwan is somewhat effective on improving audit quality. In short, the purpose of CPA sanction is to enforce professional conduct on all members of the profession. It not only punishes the accountants that break laws, but also alerts others. Therefore, the sanction system is necessary. The regulators should refer to these findings and solve the problems that diminish the effect of the sanction system. After all, the sanction system may be able to offer investors a more matured investment environment and achieve their expec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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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會計師更換:會計師懲戒與審計品質

周濬坤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國內外陸續爆發財務報表舞弊案件(如安隆、博達等)後,我國主管機關透過增修各項規範(如會計師法、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等)以及準強制性會計師輪調的實施,加強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與獨立性,期許能確保會計師的審計品質,並保障投資人的權益,維護資本市場的健全。 在文獻回顧中發現,會計師的任期對審計品質的影響,目前尚未有較一致的看法;有學者主張強制性會計師輪調下,繼任會計師需付出較高的審計初始成本,且因對產業及公司之不熟悉,導致繼任會計師於審計初始任期時,審計品質反而較前任會計師低落。我國遭受懲戒會計師之審計品質較未受懲戒會計師低,但會計師遭受停業懲戒後,繼任會計師並未能對審計品質有所改善。本研究欲探討企業歷經會計師遭受停業而被迫必須予以更換下,繼任會計師在更換初期及擔任較長任期後的審計品質,相較原任會計師的審計品質是否有差異。 本研究以裁決性應計數報導幅度作為衡量審計品質的代理變數,參考相關文獻建立研究模型,並以台灣金管會證期局於民國96年公佈之近5年會計師懲戒名單為基準樣本,找出受懲戒會計師之客戶公司為觀察樣本,分析當企業因原任會計師受懲戒被停業或除名而必須更換會計師時,繼任會計師是否能改善原任會計師較差的審計品質,結果並未能發現繼任會計師審計品質相較原任會計師有顯著改善的證據。本研究進一步分析所內繼任會計師(相對初始成本較低、但獨立性亦較低)及所外繼任會計師(相對初始成本較高、但獨立性亦較高)間,審計品質改善是否有所差異,結果未能發現兩者有顯著的差異。 / From USA to Taiwan, lots of financial scandals have disheartened investors in recent years. For the purpose of improving audit quality of financial reports and protecting interests of the investing public, regulators in Taiwan instituted new rules and implemented a “quasi-forced CPA rotation system” to enhance auditors’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independence. In literature review, findings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uditor tenure and audit quality are not all consistent. Under forced CPA rotation, because of the necessary higher start-up cost and unfamiliarity of client business, succeeding auditor’s audit quality is often lower than the predecessor. Prior studies find the audit quality of sanctioned CPAs to be lower than those not sanctioned, and their succeeding auditors who replace CPAs whose licenses’ are suspended can not improve the audit quality significantly.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investigat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audit quality of predecessor CPAS, who are under temporary suspension of license and that of their successor auditors both at the initial stage of the change several years afterwards. ABSDA is the proxy of audit quality in this study, and a model based on literature to date is developed. This study uses the CPA sanction cases posted on the website of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Bureau (SFB). The client firms whose CPAs were sanctioned by regulatory authorities during the part five years are taken as samples in the research. The empirical tests find that succeeding CPAs can’t significantly improve the audit quality subsequent to the change. Moreover, the study tests if the succeeding CPAs from the same firm of the predecessor CPA can make greater improvement on audit quality than succeeding CPAs from another firm can. The findings show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those two ei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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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會計師更換因素之實證研究

王振東, Wang, Zhen-D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會計師業是在供需市場中運作,企業有權選擇會計師並決定其僱用條件,對現任會計師不滿意時,亦可將其解任。雖然公司更換會計師時需負擔成本,但在一些情況下仍有許多公司決定更換會計師。本研究即欲探討我國上市公司會計師更換之因素,期能對各市場參與者有所助益。 本研究共提出五個假說,假說一、假說二及假說三乃根據simunic & Stein (1987)所建立的理論引申出來。假說四則主要是從資訊的觀點引申出關有保留查核意見之相關假說。假說五則是以管理╱監督假說為基礎,推導出關於公司管理當局異動之相關假說。再根據上述五個假說建立一個以多項因素解釋我國上市公司更換會計師行為之模型。 研究結果顯示:(1) 更換會計師之公司其資產總額變動百分比、營業收入淨額變動百鉺比、收到有保留意見的比率及異動管理當局的比率顯著地大於未更換會計師公司。(2) 根據以多項因素解釋我國上市公司更換會計師行為之模型,發現公司若收到有保留查核意見,或異動管理當局時,其更換會計師之可能性隨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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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會計師為工商界執行租稅規劃業務之研究

翁妙慈, WONG, MIAO-C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一冊,約六萬字,就國內租稅規劃之實務規劃之實務、分就會計師與企業兩 方面加以調查,以得出實務之現狀,進而尋求我國租稅制度與企業租稅規劃之未來方 向,以提昇我國租稅規劃之層次。 本論文之架構如下: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對象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限制 第四節 論文架構 第二章 租稅規劃之概述 第一節 租稅規劃之意義 第二節 節稅、避稅、逃稅與漏稅 第三節 租稅規劃之環境 第四節 租稅規劃之有效運作之條件 第五節 本章彙總 第三章 租稅規劃之執行 第一節 執行租稅規劃之意義與目的 第二節 執行租稅規劃之條件與時機 第三節 執行租稅規劃之人員與訓練 第四節 改進租稅規劃之執行能力 第五節 本章彙總 第四章 租稅規劃策略之選用 第一節 組織型態之選擇 第二節 獎勵投資條例之適用 第三節 收入及成本損費歸屬年度之決定 第四節 會計評價方法之選擇 第五節 其他方法 第六節 本章彙總 第五章 租稅法規與租稅規劃之關係 第一節 會計師與企業對我國目前稅法之看法 第二節 租稅法規對租稅規劃之影響 第三節 租稅救濟在節稅目的上所扮演之角色 第四節 我國租稅法規值得改進之處 第五節 本章彙總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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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會計師財務簽證缺失之研究

陳俊卿, CHEN, JUN-G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係以「當前我國會計師財務簽證之缺失」為研究之主題,全文計分六章,共約 七萬字,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研究之動機、目的、範圍及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第二章簡述 財務簽證之基本概念及健全之財務簽證所應具備之要件。第三章彙列阻礙財務簽證功 能發揮之因素及我國會計師界現有之缺失。第四章採問卷與訪問並行之方式,期能找 出當前我國會計師財務簽證方面之重缺失,以及導致這些缺失之真正原因。第五章將 中美之會計師制度作全面的比較,並兼述其他各國之會計師制度,藉收「他山之石」 之效。第六章為本研究之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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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對重要性之界定與揭露之研究--我國會計師專業之實證研究

王雪玲, WANG, XUE-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文共分五章,約六萬字。 第一章緒論。第一節研究動機,第二節研究目的,第三節研究方法與限制,第四節論 文結構。 第二章文獻探討。第一節重要性之意義與內涵,第二節重要性與專業判斷,第三節重 要性之相關文獻,第四節判斷之相關文獻。 第三章研究方法。第一節透視模式,第二節研究設計,第三節分析方法,第四節抽樣 與施測過程。 第四章結果與論文。第一節判斷過程,第二節判斷的一致性,第三節自我洞察能力。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第一節研究結果彙述,第二節結論,第三節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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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會計師聯合執業之研究

陳榮華, CHEN, RONG-HU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分六章十八節,集一冊,約四至五萬字。 第一章緒論,旨在扼要說明本研就之動機、方法及範圍,此外,亦說明了本研究之限 制及論文之架構。 第二章旨在闡述會計師執業的組織型態及其規模,其次探討會計師聯合職業之原因, 最後探討會計師聯合職業後之影響,並立十項標準以為測試。 第三章旨在闡述會計師聯合執業的優點。筆者係以執業會計師的立場,權衡其輕重, 俾與次章聯合執業之缺點相戶比較。 第四章旨在闡述會計師聯合執業之缺點。筆者係以執業會計師之觀點,權衡其輕重, 與前章呼應,俾評其所付出之代價是否值得。 第五章旨在闡明聯合職業成敗之因素,及如何做好聯合執業,從其失敗的經驗發掘趨 往成功之大道。因此對退夥及聯合失敗的原因,事務所合並成功的要件均有專節探討 。最後殿以會計師聯合執業之展望。 第六章結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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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執業會計師風險態度與情境因素、人格特質關係之研究

陳滄河, CHEN, CANG-H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係對我國執業會計師執業風險及影響其風險態度之因素作一探討,以文獻探討 及實證方法進行研究,期望研究結果能對我國會計師業提供更多有關風險之資訊。 全篇論文,約六萬字,共分六章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相關文獻之探討,說明風險的定義並分析影響風險態度的因素及處理風險的 方法 。 第三章 說明風險對會計理論與會計實務之影響,以及審計實務之攸關風險。 第四章 研究方法,說明研究對象、施測過程、測量工具及分析方法。 第五章 結果與分析,就實證資料分析我國會計師的風險態度是否合理,及其影響之 因素為何﹖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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