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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 刑事起訴法條

林士欽, Lin Shih-ch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九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以上即為我國刑事訴訟法所承認之變更起訴法條制度,在法國法上稱之為罪名調整(requalification),此一制度之由來,由本土教科書的閱讀得知係基於採納職權主義之故 ,這樣的理解持續到進入法文文獻的閱讀之後,作者對這句話突然顯的不知所措,因為「什麼是職權主義?」,在法國當代通用的知名刑事程序法的教科書中 ,對於訴訟架構,也只有談到糾問制(inquisitoire)與控訴制(accusatoire),並沒有提到職權主義,那變更起訴法條為什麼可以跟職權主義扯上關連,而職權主義又是什麼?這個疑惑一直到我閱讀到了司法職責區分原則(第一章、基礎認知),我才恍然大悟,變更起訴法條涉及的是罪名的調整與適用,而這是審判(jugement)的核心功能,在司法職責區分(principe de la séparation des fonctions judiciaires)之下,他被賦予給法官(偵查(instruction)與起訴(poursuite)在我國被賦予給檢察官,在法國偵查則另外交由偵查法官為之),由法官對於檢察官起訴之事實進行審理並恢復他們真正的罪名,罪名調整制度便成為審判程序之必然,因為只要有審判制度,法官就有適用法律之職責,就會有變更起訴法條之可能,除非將起訴罪名認定為訴訟標的,則此時罪名之調整所涉及的就是訴訟標的之變更,這項任務不歸屬法官,而繫之於當事人。 回到變更起訴法條,之前提到,在司法職責區分之下,法官肩負著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即審判)之任務,首先,就事實認定而言,法官會為起訴的事實(in rem)所束縛,這是一項重要的程序規則,這項規則這樣說道,當案件一經合法起訴到法院,產生合法訴訟繫屬之後,經檢察官擇為訴訟客體的犯罪事實,會對法院產生拘束力,亦即法官不可以認定起訴書中所無之事實,這就是起訴的事實效力(或稱對事效力),發生於案件合法繫屬於法院之後,所謂的合法繫屬指的就是訴之提起,訴之提起方式(或言繫屬模式)在我國主要有公訴與自訴兩種,法國法除自訴外,在公訴中則存在有直接傳票(citation directe)、移送處分(ordonnance ou arrêt de renvoi)、立即出庭(comparution immédiate)與自願出庭(comparution volontaire)等四種方式(第二章、起訴之模式與效力)。 其次,就法律之適用而言,在罪刑法定原則(principe de légalité des délits et des peines)的要求下,欲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法官就必須查核起訴的犯罪事實是否構成要件該當,同意檢察官之法律見解固毋論,然若法官(變更主體)在審判過程中認為罪名之適用有所偏差時,對於科刑或免刑判決(變更需限於科刑或免刑判決?),法官就必須為起訴法條之變更,而由於受到起訴的事實效力所拘束,這項罪名調整之權限則必須侷限在事實同一性的範圍內(事實同一性),亦即新罪名的適用不可以包含有檢察官起訴書所未指出之事實,該如何認定,法國學說實務對此顯的異常平靜,作者在法條變更方面沒有看到關於同一性認定的相關討論,相反的,我國學說在此方面則發展得相當蓬勃,但仍不脫基本事實同一說與法律事實同一說之分野。(第三章、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之要件) 二00二年春天,作者利用到Poitiers大學學習法文之便,順便就近向在當代法國刑事法方面頗負盛名的Jean PRADEL教授請教關於告知義務之看法,當時作者詢問了教授,如果法官忘記告知在法國法應當如何處理,教授一副不以為然的表情,一度讓作者誤以為法國法在這方面的進步,慢慢的,作者方瞭解到,原來傳統上,法國實務界一直皆認為同一性是變更起訴法條的唯一要件 ,這項看法一直持續到一九九九年歐洲人權法庭對法國關於輕罪(délit et contravention)的刑事程序所做成的一項判決才明顯改變,根據此號判決的見解(此亦為歐洲人權法庭向來的觀點),法官罪名調整之權利,在公正程序的要求下,應當與被告的防禦權結合以觀,亦即為保障被告在訴訟上知的權利以及辯駁權(contradiction),以便其能適切實施訴訟上防禦,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一旦心證有所變化時,必須踐行告知,適時傳遞予被告訴訟上之變化,且待被告就新罪名有所表示之後,方能為罪名之調整,此舉使得近年來法國最高法院在對關於罪名調整之判決為廢棄(cassation)審查時,見解明顯轉向歐洲人權法院;而在我國法方面,則有刑事訴訟法第九五條第一款之設,綜觀近年來我國最高法院所表示之見解,實務對於該規定的具體操作,愈見重視被告在訴訟上之防禦權,與歐洲人權法院之作法有漸趨一致之態勢(第四章、刑事訴訟法第九五條第一款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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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之被害影響陳述 ─以美國法為參照對象 / Victim Impact Statement in Capital Cases ─Take American Law as Reference

楊媖淑, Yang, Ying Sh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作為仍舊存在死刑制度的國家之一,死刑議題極具爭議性。死刑案件的特殊性起自於其不可回復性(一旦發生誤判,被告失去的生命無法挽回)、被害人生命法益的重大侵害,以及被害人家屬的被害情感。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規定,賦予了被害人或其家屬在法庭上陳述的機會。當因為失去親人而情緒激動的死刑案件被害人家屬在法庭上陳述時,其陳述將會產生怎樣的結果?是否容易導致法院做出死刑判決結果?被害人家屬的陳述內容是否可以作為刑法第57條之量刑事由? 最高法院於民國101年發布新聞稿,決定自民國101年12月起,進入最高法院之刑事二審宣告死刑案件,一律進行量刑辯論,且法官須斟酌被害人家屬之意見量處刑度。最高法院對於死刑案件須斟酌被害人家屬意見的立場,使得被害人家屬之意見陳述成為可能導致法官做出死刑判決的因素之一。被害人之意見陳述制度的目的是什麼?是影響量刑?還是回復被害人的被害情感並療癒被害人?被害人之意見陳述制度有其正當性嗎?允許被害人之意見陳述是否會對被告訴訟權利造成侵害? 美國與台灣一樣,目前皆為留有死刑的國家。在美國,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向法院所為之犯罪對其所造成之身體上、精神上,以及經濟上影響的陳述,稱之為被害影響陳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美國不但是較早使用被害影響陳述制度之國家,聯邦最高法院也曾就死刑案件中被害影響陳述之使用爭議,做出三個重要判決。聯邦最高法院對於死刑案件是否應該允許被害影響陳述所抱持的前後不同見解,也因此導致各州在被害影響陳述的適用與規範上有所不同。另外,有關被害影響陳述是否容易造成重刑傾向、被害人陳述中所蘊含之情感是否及如何影響判決,美國也有相關實證研究數據與學說討論。 本文希望藉由美國關於被害影響陳述制度的運作、實務爭議與學說討論等,探討死刑案件中被害人意見陳述制度的正當性,以及所遭遇的問題,並以美國法為借鏡,提出我國在被害人之意見陳述制度操作上的方向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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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四川教案之研究

李晉榮, LI, JIN-R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本書共壹冊,將近十萬餘字,分六章十六節。 二、本書擬將清季英法聯軍後,四川省民教衝突的史實加以整理,經以時間先後,緯 以地理分區排列陳述,以便有志於民教衝突研究工作者,便利查讀。在首章舖陳川省 教案發生之主要原因,既則分區表出民族衝突史實,如川東教案,重慶府屬教案、川 西、川北教案,各分布在二、三、四、五章中。最後,在川省教案史實完全指出後, 筆者試圖加以分析這些史實,指出民教衝突的潛在因素,最重要的是從衝突的悲劇中 ,領悟出不同文化交流時的摩 激盪及所付出的代價,事實上就是中國近代化過程蛻 變時苦痛,今後希望中國別再因重踏覆轍。而付出更大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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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因素影響婦幼案件發生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n the social factors affecting the crime of maternal and child case

廖克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近年來國內性侵害案件較十年前的案件數成長將近三分之一,如此現象的呈現,不僅反映國內有關性侵害的犯罪情況有日趨嚴重之情況,更反映國內婦幼的人身安全有逐漸遭受威脅之情事。有鑑於此,本研究擬針對婦幼案件犯罪狀況的影響因子進行探討,爰考慮國內整體的社會環境指標變數的變動趨勢,對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起訴人數與變數之間的關係。 本研究導入集群分析、相關分析及多元廻歸分析等方法,研究解釋變數(包含人口變遷之淨變遷人數、男性人口數、女性人口數、失業率、社區守望互助隊隊數、大專以上教育程度人數、高中以下教育程度人數等)對因變數(包含妨害性自主起訴人數、妨害風化起訴人數、妨害婚姻及家庭起訴人數、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管制條例起訴人數等)間的關係。其研究結果顯示概區分為下列幾點:(1)男性人口數對妨害性自主、妨害風化有顯著的正向影響關係;(2)妨害婚姻及家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會受大專以上教育程度影響;(3)人口變遷與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的犯罪是呈現正向關係;(4)地區繁榮對婦幼案件犯罪情況則有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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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案件風險評估之研究

張麗真, ZHANG, LI-Z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會計師被控簽證不實的案例層出不窮,其中雖不乏誤解會計師之簽證功能, 惟審計風險確實令會計師深感到威脅,故會計師宜如何評估和控制審計風險,此乃本 論文之研究動機。 本論文之研究目的即在探討審計風險之評估問題,暨其控制之道;並兼實證研究我國 會計師界對審計風險的認知態度,俾提出中肯的結論和建議,以有助於會計帥在現代 訴訟浪潮中尋求自保之道。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包括相關文獻之敘述性分析,以及郵寄方式之問卷調查。相關文獻 以美國學者之論著為主,用以歸納出審計風險之評估及控制過程;而實證部分則詢問 國內會計師界對審計風險的看法,及其對增進會計師重視審計風險之意見,以作為結 論和建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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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案件研究 / The research of Taiwan democratic self-government league

曾培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是針對台灣在戒嚴時期的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案件所作之研究,筆者所先梳理謝雪紅等人士在戰後成立台盟之過程,了解謝雪紅的台盟組織是如何在台灣已無勢力的情況下,卻成為國民黨政府羅織政治案件的對象,並且從這樣的過程中去了解白色恐怖的樣態。 謝雪紅等人在二二八事件後逃到香港成立了台盟組織,由於其反抗蔣政權的主張,因此成為中共在建國時積極攏絡的對象。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加上謝雪紅等人在日治時期以來的左翼背景,因此也成為國民黨政府在鞏固政權時的威脅,尤其國民黨政府在國共對峙的情況下,對於「叛亂組織」是採取從寬認定的標準,台盟組織也衍生出許多的政治案件。 筆者從判決書等官方文件中篩選出共58件台盟案件,透過統計分析了解到台盟案件在案件年代和人數分布都與1950年代的政治案件分佈大致雷同,而在涉案人士的刑期方面則是有相當大比例被處以重刑,這與當時執政當局對叛亂團體的處置方式有關,而在涉案人士的籍貫部份,台盟案件人士籍貫主要是以台中和桃竹苗地區為主,這或許與台中地區是謝雪紅活躍的地區有關。 透過人事關係的分析可以了解到台盟案件是與省工委會組織相關者居多,造成這樣的原因筆者認為是與省工委會的活動方針和調查單位的偵辦手法有關。省工委往往以「台盟」為名義對外吸收成員,因此造成許多以台盟為名,但其實是省工委會的外圍組織案件;另一方面,台盟案件的擴大也與調查單位的偵辦手法有關,調查單位在偵辦所謂的叛亂組織案件時,採取了如嚴刑逼供、矇騙等「審訊手法」以及自新自首的方式來擴大案件波及的層面,因此也造成了許多以台盟為名的冤錯假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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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政治案件之處置(1949-1992)

蘇瑞鏘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戰後臺灣於1940年代後期至1990年代初期之間,曾出現大量政治案件。本文想討論的主要問題是:這些政治案件在不同的處置流程中究竟如何被處置?尤其是如何被不當、甚至不法地處置?人權又是如何在這些處置的過程中受到侵害?並思考白色恐怖時期政治案件層出不窮的結構因素。 本文分別就體制、法制、偵辦、審判、核覆,以及執行等面向/流程加以深入探討。其中,「強人威權黨國體制」是製造政治案件的核心體制。當局以此背離民主人權要求的體制作為發動機,於是在白色恐怖時期製造出眾多恣意立法、恣意行政與恣意司(軍)法下的政治案件,這正是白色恐怖時期政治案件層出不窮的結構性因素。 另外,白色恐怖的影響層面既深且廣。其中,對於人身自由、表現自由,以及集會結社自由等人權面向的侵害,尤為直接而明顯。本文也相當關注人權在這些不當處置與不法的處置的過程中如何受到侵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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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醫療糾紛民事案例之實證研究 / An empirical study of civil court of Chinese medical malpractice in Taiwan: 2000-2010

蔡德祥, Tsai, Der S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民健保創下世界奇蹟,但台灣醫界卻是哀嚎遍野,糾紛不斷,同時要應付醫療,行政,民事和刑事司法問題。姑不論健保制度下,醫師的權利義務責任發生的巨大變化。由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手委託的鑑定案件逐漸年增高的事實來看,由民國79年的104件至民國98年的538件。如何有效的解決醫療糾紛已成為醫界和法界的熱門話題。 醫療糾紛似乎已成為醫師們執業時最大的隱憂,目前西醫方面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賠償金額最高達3100萬。曾幾何時,一向重視醫病和諧關係的中醫界也發生民事判決賠償金額也達900多萬。此發展趨勢與過去社會認為中醫界較不易發生醫療糾紛的認知,大不相同。由民國88年和99年的統計資料中發現,雖然中醫醫療紛的發生率下降,由5.07%至4.3%,但發生醫療糾紛後進入司法訴訟的比率由5%增至17%,增加3.4倍之多。 筆者為臨床中西醫師,在診所同時執行兩種業務,常思考的問題是中醫師執行中醫業務同時,有無須盡西醫師的注意義務。因為中醫師由學歷、臨床訓練和應考背景可分成五種之多。例如單純的特考中醫師,西醫的基礎訓練不夠,完全沒有臨床見習和實習的訓練,這些中醫師有無需盡一般西醫師的注意義務,成為本篇研究的最早動機。於是筆者想透過整理台灣地方法院民事案例有關中醫師醫療訴訟的判決現況,以解決筆者的問題。 本篇研究方法分為文獻分析和內容分析法。 文獻分析包括: 一、 中國傳統醫療、歷代醫事制度和歷代醫療法律  二、 中醫醫療行為、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 三、 中醫醫療過失之民事法律責任 四、 中醫醫療過失之判斷標準 五、 中醫醫療過失之鑑定 六、 中醫醫療糾紛研究之現況   內容分析方面: 是以全國21所地方法院民事訴訟一審判決案件線上電子檔知判決書為研究對象。擷取時間以民國88年1月1日至99年12月1日指,經由判決書進行內容分析。 研究結果方面,經由判決書共搜尋出12個案例符合狹義醫療糾紛之定義。人物部份之統計,非單一被告較多,含醫師為被告身分者較多,被告科別以傷科較多,被害者死亡所佔的比例8.3%;訟訴時間方面,平均訴訟耗費年數為3.42年,民國94年的判決案件最多,有4件;訴訟案件方面,全部和治療相關,單以侵權行為為主要請求權基礎較多,北部地區法院訴訟較多,有委託醫事鑑定較多,病方勝訴佔33.3%,請求賠償平均金和為5,119,.256元,判決賠償平均金額為2,882,215元。另外針對訴訟時間判決結果做研究變項之相關統計。經過統計整理後,對於筆者最早動機問題之解決,即法院對於中醫師應注意的義務範圍,有無包括一般西醫師注意義務或分成若干等級,從法院的判決理由書並無特別提及或明確說明,但從其部份鑑定書和其他刑事判決案件之意見,仍認為中醫師應有一般西醫師之注意義務。筆者希望透過實務判決之實證分析,對中醫界和法界有所助益。 / Between physician and patient the relationship has been changed largely in recent, since the public health insurance was executed. Medical malpractice gains increasing attentions in Taiwan as well as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Most of the studies of medical malpractice focused on Western medicine context. Suit for the breach of a civil duty was little studied i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In past the highest account of civil compensation was up to nine million dollars in TCM malpractice suit..Whether the Chinese doctor must take note of both West and Chinese medicine attention during practicing Chinese clinic or not is my motive of this research.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investigate the actuality of medical malpractice of TCM in Taiwan. A total of 12 cases were identified. Out of the 12 cases, only 4 were won by plaintiffs (33.33%).The average time for the event of medical malpractice to district court decision was 3.42 years. The average monetary compensation award to plaintiffs was 5,119,256 NTD. I hope that this empirical evidence-based research of Chinese Medical malpractice judgment from civil district court can be useful both on medical and law s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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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租稅案件行政法院判決後再審之研究----再審事由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主

林達聰, Lin, Da-C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論文全一冊,約七萬餘字,共分八章:第一章為結論,分二節,說明研究動機、目的 及方法。第二章為租稅的意義、根據及再審適用之法規,分三節,說明租稅案件之範 圍以行政法院受理之現行各稅目,但不包括除關稅緝私案件之罰鍰、沒人以外之各稅 目違章罰鍰,並敘明適用之法規及適用之原則。第三章為再審前之行政訴訟。分三節 ,說明起訴要件,行政法院組織之運作,及判決之效力。第四章為再審制度,分三節 ,說明其目的,再審之訴之意義,及再審事由。第五章為再審程序,分三節,說明起 訴、審理有判決。第六章為再審實務,分二節,以比較深入的方式評釋個案之再審判 決。第七章為建議,分二節,建議修正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八章為結論 ,綜上說明本文研究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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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專利案件為中心論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 adjudication act

洪陸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智慧財產法院已於2008年7月1日正式成立並開始運作,專責審理智慧財產權案件,並透過將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合而為一的審理制度,解決昔日智慧財產案件冗長審理的弊病,具有維持同一見解、加速審判速度、以及增進效率等功效。在智慧財產法院開始運作及審理法實施即將屆滿一年之際,本論文彙整智慧財產法院近一年來所審結之專利相關案件的判決來回顧審理法實施前專家學者之學理見解以及審理法實施後智慧財產法院實務見解兩者間之差異性,並且針對審理法的幾項重要特色從立法沿革、學者專家見解、法院實務見解等層面進一步加以討論。 本碩士論文共分為九個章節,除第一章緒論及第九章討論與建議外,其他章節主要針對新型態的智慧財產案件爭訟處理制度加以討論,相關主題包括智慧財產法院的成立背景、過程及其定位(第二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特色,例如管轄權之劃分、設置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之案件審理、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民、刑事訴訟關於權利有效性抗辯處理程序、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加強審理效率化、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行政訴訟中容許提出新證據以及遠距視訊審理(第三章);並針對具有相當爭議性之制度規劃進行討論,例如:專屬管轄與非專屬管轄(第四章)、專利權有效性之抗辯(第五章)、技術審查官與專責機關之參加專利訴訟(第六章)、專利行政訴訟中容許新證據之提出(第七章)、以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變革(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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