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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代臺灣財政負擔

陳雪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基於財政為整個發展政策貨幣面的縮圖,為探討財政在臺灣所引起的發展催化,本文乃以臺灣財政負擔作為重點,處理下列相關問題,進以知悉臺灣財政結構變遷與人民財政負擔。 第一、探討在日治時代,臺灣的財政負擔是否逐漸加重:由於政府的租稅收入,即為人民的財政負擔。而日治時代,臺灣的財政負擔就戰前部分為不斷下降。 第二、探討開戰前後,財政負擔之差別:儘管在開戰後之財政負擔有所加重。但由於同期間所得的增加,因此開戰後就負擔能力來看並未過重。 第三、臺人與在臺日人之財政負擔:就其每人負擔的絕對金額而言,日人負擔均較臺人為重;此外,兩稅稅額占所得的比率在1930年代前臺人較日人重,其後則反之。因此,倘租稅公平是以稅額占所得的比率作為納稅能力之指標,則可知不公平現象僅發生在日治初期。 最後,透過本文的實證結果亦顯示出,開戰後固然對稅收影響較戰前重,但整體稅收所得彈性是小於1的,亦即以長期趨勢而言,經濟成長較稅收增加為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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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負擔能力、租屋負擔能力與住宅政策 / Purchase affordability, rental affordability and housing policies

蔡佩倫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Gan and Hill (2009) 所提出之負擔風險法 (Affordability at Risk) 為分析模型架構,結合賸餘所得法 (residual income approach) 概念,分別探討台北市家戶單位購屋負擔能力及租屋負擔能力之變化,並比較各種政策對於不同所得分位家戶單位住宅負擔能力的影響,以模擬分析的方式判定何種政策能使低所得家庭獲得最多的幫助。 就整體購買負擔能力而言,模擬分析結果顯示,以「興建合宜住宅」和「放寬貸款年限」的效果最為顯著;其次依序為「調降貸款利率」、「優惠房貸」與「房貸利息支出抵減」。其中「興建合宜住宅」政策對於十分位數中第一和第二分位家戶單位的政策效果不佳,究其原因是雖然合宜住宅是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出售,但仍高於其所能負擔的價格水準,不過對於第三和第四分位的家戶單位則有相當大的幫助。此外,本研究假設所有家戶單位的貸款成數為七成,因此「提高貸款成數」的政策效果,須視家戶單位在未來是否有能力償還提高貸款成數後的本利和而定,無法保證一定能夠提升家戶單位的購買負擔能力。而「優惠房貸」政策於當年度貸款利率較高的情況下實施,對家戶單位的影響較為顯著。 另一方面,在租屋負擔能力部分,相較於「提供社會住宅」及「租屋補貼」,「租屋租金支出抵減」的政策效果較小。由於第一分位家戶單位原先所能負擔得起的月租金價格已高於15,000元,所以當提供低於此租金水準的社會住宅時,家戶單位將可受到此政策的好處,改善租屋負擔能力,同時當政府所提供之社會住宅數量愈多時,家戶單位租屋負擔能力改善的幅度愈大。而租屋補貼則是在家庭原先能負擔的租金水準上,每月增加3600元的補貼,同樣能幫助家戶單位在市場上負擔更多比率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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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保新制部分負擔對不同社會群體影響之探討

洪明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民健保開辦至今財務問題一直都是各界觀注的焦點。此一保險制度和以前公、勞保時代最大的區別即新增了部分負擔機制。被保險人在享用醫療資源時,需自行負擔部分成本,並非完全由提供保險的第三者來支付。藉由提高被保險人之成本意識以抑制醫療資源之濫用。 醫療費用成長快速是國際間共同面臨的難題。全民健從84年開辦至88年上半年度之間,醫療費用支出成長率一度獲得控制。然而88年上半年度費用成長率又出現失控現象,健保局於是在88年下半年度推出供需兩面、雙管齊下的費用管控措施。其中,針對被保險人的需求面政策即新制部分負擔制度,此一政策係針對高診次、藥費及復健(含中醫傷科)三方面利用程度過高之保險對象加收部分負擔。本研究旨在探討新制部分負擔之實施,對不同醫療群體所發揮之成效,根據25000個保險對象家戶樣本,共92689位保險對象之所得、保費與醫療使用電子檔資料,分析新制部分負擔實施前後各11個月,樣本保險對象在就醫機率、就醫次數、醫療費用及藥品費用等指標的變動加以判別新制部分負擔之成效。有關復健部分,由於其相關給付比重不高且樣本電子資料檔並無此部分之紀錄,故研究不予探討。 本研究實證分析結果主要發現有下列四項: 1. 新制部分負擔的實施,並不影響民眾之就醫機率。 2. 男、女性新制前後之醫療利用變動並無明顯差異。 3. 低所得者新制實施後,醫療資源利用率下降之程度較高。 4. 老人及慢性病群體在新制實施後,各項醫療利用指標上之變動程度普遍較大。而且,此兩群體部分負擔金額佔所得比重又相對高於非老年及非慢性病群體。 根據本研究發現,部分負擔制之實施,並非對所有醫療利用群體效果皆一致。如果能減輕醫療需求原本就較大的群體之部分負擔,另外對未患有慢性病、重大疾病或非老人群體但醫療利用過高者收取較高的部分負擔費用,將更能貼切的反應部分負擔制實施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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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負擔能力與住宅政策 - 以臺北市為例

曹証鈞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台灣地區房價水準持續攀升,民眾開始產生無力購置自有住宅的問題。在此情形下,政府採行何種住宅政策最能改善家戶單位的購屋能力,便成為社會關注的議題。為了比較各種住宅政策對各分位家戶單位購屋負擔能力的影響,本研究以Gan和Hill (2008) 的負擔風險法 (Affordability at Risk,AaR) 為衡量家戶單位購屋負擔能力的基本架構,並融合賸餘所得法 (Residual Income Approach)的衡量概念對Gan和Hill (2008) 的衡量方式進行部分修正,而後以台北市的數據模擬分析各住宅政策對台北市各分位家戶單位購屋負擔能力的影響效果,並指出在改善低所得家庭購屋負擔能力的目標上,以「放寬貸款年限」的政策效果最為顯著,其次為「利息抵繳所得稅」。而採取「利息補貼」或「提供優惠房貸」的住宅政策,僅在房屋貸款利率較高的年度具有較好的政策效果,在房貸利率較低的年度,其政策影響不大。此外,本研究的模擬分析結果也指出當家戶單位的自備款低於100萬元時,無論政府採取何種住宅政策對家戶單位而言皆無法增加其購買負擔能力,此時政府僅能藉由提供租屋補貼等方式,降低家戶單位的租屋負擔進而增加其住宅負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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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經濟因素與房貸負擔能力關係之研究 ─ 以台北地區家戶為例 /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croeconomic Factors and Housing AffordabilityA Case Study of Taipei Area

蘇盈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北市房價明顯高於其他地區,也使得民眾的購屋負擔相對沉重。其中房貸金額屬未來現金流出部分,是否有足夠能力償還貸款將直接影響生活品質。本研究旨在了解總體經濟因素對台北地區家戶房貸負擔能力的影響,並進一步探討家戶房貸負擔能力在面對相同因素下,是否會因所得的差異而有不同影響。 本研究採用Gan and Hill (2009) 提出的負擔風險法 (affordability at risk) 為基礎,藉由應還本付息金額與可負擔還本付息金額等資料計算出家戶單位房貸負擔風險。樣本期間為2009年至2014年,並將台北市全體家戶依所得區分為五等分位,再進一步比較各項經濟變數在不同年度及不同所得下與家戶房貸負擔風險之關係。 經實證結果得到以下四點結論: (1) 台北市整體家戶房貸負擔風險在樣本期間主要受「房價指數」、「經濟成長率」、「貸款利率」與「建物面積」影響。 (2) 當家戶單位所得越高,其房貸負擔越不容易受經濟變數影響。 (3) 銀行核貸條件顯著影響所得較低者之房貸負擔。 (4) 第三所得分位之房貸負擔風險相對其他分位數高。本研究亦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1) 縮短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更新時間,使實價登錄價格得以更即時反應。 (2) 續辦理政策性優惠房貸,依區域房價差異彈性調整申貸額度,(3) 針對確實換屋者有條件調整其適用利率,調整購屋補貼息。以期改善未來購屋者之房貸負擔,緩解台北市家戶房貸壓力。 / Housing price in Taiwan has risen for the past decade; Taipei City even reached historical high record in 2014. The burden of the mortgage, which is part of future cash out, becomes more stressful under such circumstance. For household units, the solvency of mortgage could directly impact their quality of life. This study would like to use macroeconomic factors to measure the impact of househol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in Taipei metropolitan. This study would obser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come and household mortgage affordability under the same macroeconomic factors. This study uses affordability at risk published by Gan and Hill (2009), calculating household mortgage affordable risk by actual mortgage amount and affordable mortgage amount. Given different income segmentation, this study would discu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ousehold mortgage affordable risk and macroeconomic factors under study period. The empirical results show that "housing price", "economic growth rate", " interest rate" and "building area" have significant effects on household's mortgage affordable risk. The conditions of mortgage affect the mortgage affordable risk of lower income group more than upper income group. The more income the household have, the less significant variables they are affected. Furthermore, the third-income household takes the highest risk of mortgage affordability while the government developed policies in order to curb the housing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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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住宅負擔能力與補貼公平探討我國購屋貸款制度

陳慧敏, CHEN, HUI-M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將我國購屋貸款制度分為一般貸款與補貼貸款兩部份,首由住宅負擔能力之觀點,探討住宅負擔能力與購屋貸款制度之關係;由相關文獻與理論探討住宅負擔能力之定義與種類,討論其與購屋貸款間之關聯性,並建立住宅貸款負擔能力指標。透過典型個案之設計,分析貸款利率、貸款額度、貸款期限以及償還方式對貸款負擔能力指標之影響。在購屋貸款補貼制度方面,則以住宅補貼公平觀點,檢討我國購屋貸款補貼制度之問題。最後參考各先進國家之購屋貸款制度,配合國內現況,提出以金融手段協助人民解決住宅問題之政策性建議。 研究結果發現,就貸款負擔能力之觀點而言,政府若欲透過貸款制度以協助人民購置住宅,在降低貸款利率方面,基於銀行追求利潤與政府補貼財源有限之前提下,對其幫助之程度有限;而貸款額度之決定端賴貸款者會有資金多寡、日後償還能力、擔保品價值與銀行資金狀況而定;償還期限若延長至三十年以上,對貸款者負擔能力改善,並無實益;然多樣化的償還方式卻可提供貸款者考量其負擔能力之自由選擇空間,惟為顧及銀行因此而承擔之貸款風險,可研究引進美國針對特定對象之保險或保證制度,以保障其貸款安全。而目前我國貸款補貼制度確實存有不公平現象,且受住宅價格偏高影響,現行制度實無法確實解決較低收入者負擔能力不足問題,故其實施成效不大,值得政府有關單位之重視與研究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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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負擔代際轉嫁之研究

陳國智, Chen, Guo-Z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 為緒論。說明撰寫本文之動機、公債負擔與世代之定義及本文研究的範圍 及內容。 第二章 為公債負擔代際轉嫁之學說爭論。簡介古典學派、新正統學派及主張公債 負擔代際轉嫁論者之見解,並分析其分歧之根源。 第三章 探討公債與租稅之短期差異經濟效果。就古典學派及凱因斯理論之總體模 型分析公債對當期投資與消費之差異效果。 第四章 探討公債之財富效果與負擔轉嫁。本章主要就第三章模型導入財富效果, 以期對傳統公債負擔理論提出若干修正。 第五章 探討公債融通對後代的真實負擔。本章由長期資本存量及財富的變動來分 析公債負擔之代際轉嫁的可能性。 第六章 為公債限度及負擔的代際公平。主要探討利息移轉之成本,公債發行量之 限界,並探討何種政府支出宜取公債為財源。 第七章 為結論。綜合本文之分析提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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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負擔公平性之研究-以已建合法房屋減輕負擔為例

林鋒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市地重劃後土地價值上漲,可讓原土地所有權人享受土地開發利益,因此,若從「受益」與「付費」的關係上來加以探討,似可將重劃負擔之內涵歸屬於「受益者付費原則」之範疇。受益者付費原則可說是建立在公平原則的基礎之上,而為達成公平原則的理想手段。本研究以重劃前後宗地地價上漲率做為受益程度之指標,在受益者付費的公平原則之下,受益程度愈大的土地所有權人,應承受愈高的重劃負擔,受益程度較小的土地所有權人,則僅須承受較低的重劃負擔,藉此以達市地重劃負擔與受益的對稱與均衡。 本研究認為,現行市地重劃負擔計算公式仍有其公平性,在可以確實反映地價之前提下,依現行重劃負擔計算公式,已可達到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負擔較輕之效果,不必再另行減輕重劃負擔,即可符合受益大者負擔重,受益小者負擔較輕的受益者付費公平原則。故現行市地重劃制度中,對於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得依其受益程度比例再另予核減其重劃負擔之規定,並不符合公平原則。 但因現行市地重劃地價評定方式多採區段價法,造成低估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之重劃前地價,以致常常會發生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之重劃負擔率與其受益程度不相當(即實際之重劃負擔面積較其所應負擔面積為高)之不公平情形,故有必要對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依其實際受益情形,酌減其重劃負擔,以為救濟。 然而,現行重劃負擔減輕原則的訂定,迄今仍缺乏通案客觀之標準,易受到人為因素之影響,而可能造成重劃負擔減輕的程度無法反映其實際應予酌減之程度,產生另一型態的不公平,故重劃負擔減輕原則僅能當做一項暫時性、短期性的權宜救濟措施,且應建立合理減輕程度的衡量準據,俾求符合受益者付費的公平原則。而為求重劃負擔之公平合理,長遠之計仍應回歸重劃前後地價查估問題的改善,健全估價制度,加強估價技術,才是徹底有效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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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變遷對租稅邊際超額負擔計算的影響

陳詠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提出了租稅邊際超額負擔的概念及重要性,並進一步衡量之,計算出台灣民國七十四年薪資所得稅的邊際超額負擔為 0.1 元。然而,文中更著重的是制度變遷對租稅邊際超額負擔的影響及含意。由制度經濟學中制度變遷理論的角度視之,唯有能清楚且完整的詮釋所有制度變遷對租稅邊際超額負擔影響的機制,再輔以計算出的數值,對租稅邊際超額負擔問題的探究才有實質的貢獻。也就是說,除了數量分析外,質的分析才是經濟學家更應努力的方向。此外,由文中亦可發現,當租稅邊際超額負擔數值很大時,並非表示此時提升租稅即為不可行,因為此舉可能為其他社會層面帶來更大的正面效益,換個角度視之,亦即它可能是由一進化型制度變遷所驅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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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收制度的發展與改革 / Th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Tax System in China

汪秀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與中國大陸有密切的歷史淵源,在血緣、語言、文字、文化等方面差異較小,兩岸在經貿上成為相互連結不可或缺的合作夥伴,所以研究大陸地區租稅制度之發展,對台灣瞭解大陸財政、經濟政策或台商赴大陸投資都有重要意義。 雖然從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4年,中國稅制改革已經取得了巨大的進展,但是已經取得的成果與改革最終目標即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需要的稅制體系相比,還是初步、階段性的。從國際經濟形勢來看,經濟全球化的趨勢,特別是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跨國投資的急劇增長和國際經濟協調的不斷增強,特別是中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這意味著中國的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聯繫更加密切,中國稅制的建設和稅收政策的制訂應當更加注意國際接軌問題,在各國在完善稅制和稅收政策方面普遍採取了簡化稅制、擴大稅基、降低稅率、加強徵管等措施,很值得中國借鑒。 中國稅收制度未來的改革,本文建議值稅徵收範圍應“轉型”和“擴圍”,將交通運輸業和建築安裝業納入增值稅的徵收範圍; 應調整消費稅徵收範圍,對目前沒有納入徵收範圍的各類奢侈品和高檔消費品儘量納入課稅範圍; 可考慮將一些重要資源逐步納入資源稅徵稅範圍; 改變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方法,使其更有利於西部開發和東北部的經濟濟振興; 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實行課徵分類稅並實行就源扣繳,然再課以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 改按房產稅市場價值計稅,並必要合理界定房地產稅收政策目標和職能; 改進地方稅制度徵管制度,應當將地方稅制度改革、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制度的改革、非稅收入管理制度的改革及預算管理制度的改革統籌考慮,有效地結合起來; 逐步開徵社會保障稅,將各種形式的社會保險費改為社會保障稅,以提供社會安定團結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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