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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地價稅、房屋稅負擔之研究

周衛華, ZHOU,WEI-HU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價稅、房屋稅是我國財產稅制中最主要的兩個稅目。除了充實稅收之外,它們亦有 政策上之使命,也希望從事更為公平之財富分配。雖然此二稅皆為直接稅,但是仍有 轉嫁的情形發生,使得其公平合理之程度令人懷疑。本文之目的,旨在分析地價稅、 房屋稅在家戶間分配之情形,看看其究為累進或是累退? 稅負在家戶間分配之分析,其結果主要決定於所採用歸宿之假設。而自許久以來,財 產稅歸宿之分析,仍有頗大之爭議。傳統的觀點認為財產稅係累退稅,是一種類似貨 物稅性質之租稅;而新的觀點,則認為財產稅具有利潤稅之性質,課徵後會有後轉之 情形發生,由資本所有主負擔,所以它是一種累進稅。因此本文針對不同之觀點,分 別加以分析。 在實證的分析上,本文除採用不同之歸宿觀點加以分析外,並採用兩種不同之分析方 式;其一為R.A.Musgrave所採用之「比例承擔法」, 以全國為對象,分析民國68年至 77年之資料, 以找出各年及長期之趨勢. 第二種則為新觀點之歸宿分析方法, 由於資 料上之限制, 只以台北市為對象, 分析民國76年之資料. 由於第二種方式分析較為細 密, 或許能得出更精確之結果. 本文所要研究之課題有四:(1)我國地價稅、房屋稅究係累進稅或累退稅?(2)就長期而 言, 累進或累退之情況係逐漸改善或惡化?(3)找出長期變化之原因. (4) 以兩種實證 方式分析台北市負擔分配之結果有佑差異? 其原因為何? 本篇論文共分第六章; 第一章敘述研究之動機與目的, 第二、三章分別就傳統的觀點 與新觀點闡述不同的歸宿觀念,第四章介紹本文在實證分析所採用之方法,第五章為 估計之結果與分析,第六章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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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子女化社會的人口依賴負擔-台灣未來勞動力的隨機推計

胡力中, Hu, Li C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來少子女化及高齡化是相當受到矚目的人口發展趨勢。伴隨這兩種趨勢而來的現象是人口依賴負擔的增加及勞動力的減少。經建會每兩年針對未來台灣人口發展趨勢進行人口推計。然而,經建會的人口推計僅包含基本的人口訊息,並未包含未來可能勞動力的變化情形。同時,人口依賴負擔的測量亦是以代表人口結構的扶養比進行測量,並未納入勞動力人數變化這項經濟因素,因此較無法反應真實的人口負擔情形。故而,本研究以納入勞動力變遷情形的經濟依賴比來測量未來台灣的人口依賴負擔。 本研究以1978年至2007年人力資源調查資料,運用區塊拔靴法推估未來台灣勞參與率的變化趨勢,並結合人口推計,進行台灣未來勞動力的隨機推計。研究結果顯示,台灣中高年齡勞動力參與率的情形逐年下滑,再加上工作年齡人口的老化。勞動力人數負成長的時點將早於人口負成長,且減少的幅度大於人口負成長。此外,運用經濟依賴比測量所顯示的人口負擔情形,更是比扶養比所反應的更為嚴重。 面對這樣的衝擊,人口政策不單可以從提振生育水準及提高國際移民的方向來調整人口結構,以減緩人口負擔及勞動力減少的情形,更可以增加中高齡人口投入勞力市場的誘因,以減少勞動力人數下滑的幅度及人口負擔的加劇。 關鍵詞:人口負擔、區塊拔靴法、勞動力推計、經濟依賴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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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負制施行對企業稅負及資本結構之影響

陳韻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改善享有租稅優惠之高所得企業或個人,繳納極低的所得稅負甚或完全免稅的情形,我國於民國95年1月1日開始施行最低稅負制,要求納稅義務人必須達到稅負的基本貢獻度。本研究探討最低稅負制的施行對於長期以來享受較多租稅優惠的電子業之影響是否異於其他產業,並分析影響企業加徵最低稅負的主要因素,最後探討企業資本結構是否因最低稅負制的實施而有所改變。   本研究實證結果顯示,電子業在最低稅負制實施初期並不如預期中有較高的加徵機率及金額,產業間租稅負擔不公的現象未能立即有顯著的改善。而公司有較高的證券及期貨交易停徵所得或投資抵減時,其加徵機率及金額亦較高,為目前企業加徵最低稅負的兩個主要因素。最後,有關最低稅負是否對企業資本結構造成影響,並未獲得實證上的證據,顯示我國實施最低稅負制對於企業資本結構尚無明顯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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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弱勢家庭之住宅租金補貼額度研究-以台北市為例 / A study on the amount of rent subsidy for low-income households- example for Taipei

林秀鳳, Lin, Show F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食、衣、住、行是人生基本需求,其中「住宅」與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鑒於社會及經濟進步的根基,主要來自住屋的安定。因此,如何協助民眾解決居住問題,使能安心工作,是政府重要施政要項之一。 由於近年來所得最低家庭實質可支配所得已呈負成長現象,惟購屋負擔卻不減反增,參考《住宅需求動向季報》調查,台灣五大都會區「房價年所得比」,已從2002年的6.1倍增加至2008年的7.3倍,而台北市最高,由7.3倍增至9.8倍。換言之,民眾若將全部所得均用於住宅支出,而不做其他消費,需長達7至10年,始能購置住宅。若從「購屋貸款負擔」來看,房貸支出佔家庭月所得比亦從2002年的27%增加至2008年的33%,台北市則由30%增至42%,且這種情況要持續20年以上。若從「房屋購買力指數」來看,台灣七大都會區所得最低家庭購屋指數卻從2003年的0.249下降至2007年的0.206,而台北市則從0.279下降至2007年的0.206。在房價遠超過所得成長的情況下,實無力購屋,故政府以協助「租屋」方式保障中低收入弱勢家庭基本居住權,應比協助「購屋」容易多,且有其必要性,並可照顧更多家庭。 鑒於政府住宅補貼資源有限,如何有「效率」且「公平」的補貼最需要照顧的對象,是政府當前重要的課題,本研究透過文獻回顧及資料分析,了解在住宅補貼制度中,「租金補貼」相較「出售國宅」、「出租國宅」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是較有效率且公平的作法。惟現行內政部齊頭式固定額度租金補貼的作法,並未考量受補貼者住宅費用負擔能力,有違垂直公平,且以優惠購宅貸款每月利息補貼金額的2.5倍估算租金補貼額度,其理論基礎亦有待探討。 本研究建議在所得負擔25%及最低居住面積下,依受補貼家庭之總收入、人口數及居住地區的不同,研訂差額的租金補貼額度,供政府未來政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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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老年年金制度之國際比較論我國老年年金財務制度之規畫

葉桂嫦, Yeh, Guey Char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老年年金制度的實施是全民共同的期望,亦是政府、企業與個人共同的責任,其制度之設計應作一前瞻性及整体性的考量,否則不僅會影響老人之生活保障、社會所得重分配及資源配置效率,亦將影響政府之財政收支狀況與總俸經濟之成長。本文之研究目的,旨在於瞭解現行各國老年年金制度,並吸取各國經驗、參酌我國政治、經濟、文化背景,以建構一個符合我國國民需求的老年年金制度,另預估政府之財政負擔,以作為政府補助之參考。   本文首先探討年金保險之理論基礎,繼而論述政府介入老年年金保險之理由,並將德國、英國、美國、瑞典及日本等五個較具代表性國家之現行老年年金制度,分別作概括性的介紹友主要項目之跨國比較,然後提出我國老年年金制度可採行之規劃方向,最後則對政府在基礎年金制度中應有的財務責任提出相關建議,並預估民國85年制度實施後政府之財政負擔。   本文研究之主要結論為:現行主要國家老年年金制度多傾向於採單一制,並以勞資雙方繳納之保險費為主要財源,且係採定率之方式計算保險費,以隨收隨付制處理財務方式,並依生活成本指數調整年金給付,另亦依該國之經濟狀況及勞動市場之供需情形,增訂有關提前退休、延後退休及部份退休之規定。我國老年年金制度亦以採一制、保險費為主要財源、定額保費與定額給付之方式及修正賦課制之財務處理方式為最佳,並可以前一年台灣地區個人平均消費支出之60%為給付水準。   政府基於家庭失靈、市場失靈、殊價性、所得重分配、風險分攤、行政效率較高與財務較穩定等理由,故除了負擔其為雇主身份的保險費及提撥一固定比例之行政事務費以外,另應補助低收入戶之保險費及給予全俸國民不分職業別的支出面齊一比例的補助。而預估若政府於民國85年開辦老年年金制度,則其財政負擔將增加280-470億,因此應選擇適當財源支應後,方可付諸實施,以免社會福利拖垮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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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買賣危險負擔之研究

陳金山, Chen, Jin-S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研究範圍。第二章首先說明危險負擔之意義,並就各 國有關之規定,探討危險負擔之移轉時點,及買賣契約之型態與危險負擔之關係。第 三章則在國際買賣當事人未違約之前寫下,研究國際貨物買賣公約與定型貿易慣例關 於危險負擔之規定,並論述貨物所有權之移轉及保險與危險負擔移轉之關係。第四章 則在國際買賣當事人違約之情況下,探討其對危險負擔效力之影響,包括出賣人交付 不符約定之標的、迨於裝船通知、買受人遲延受領等問題。另外,在所謂「交件交貨 」之交易方式下,倘該文件遺失,亦有危險負擔之問題產生;第五章將探討裝船文件 之危險負擔。第六章乃本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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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問題之研究

羅能清, Luo, Neng-Q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 國家經濟發展,薪資所得者必佔就業人口的絕大部分,而租稅結構中直接稅比重 亦漸形提高,薪資所得者的所得稅負擔便普受社會大眾所關切,當今輿論咸認一般薪 資所得者租稅負擔過重,然實情如何?此為本文主要研究動機。本文共分七章,約四 萬字。針對我國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以綜合所得稅負擔為主)問題予以探討。前半 部就薪資所得稅是否應輕課、其對工作意願的影響,及通貨膨脹所造成稅負加重情況 加以研究,後半部就我國實際資料予以客觀分析,結果顯示,就總體而論,其稅負並 未過重,可是就課徵公平性與合理性而言,當今的稅制值得商權。解決之道,除加強 其他來源所得稽徵外,對薪資所得者的各項租稅優惠方法及增進課徵合理化的改革措 施,宜積極採行,以期租稅負擔公平,提高全民福利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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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公司合併問題之研究

游勝福, You, Sheng-F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目前之企業仍以中小企業為主, 由於新近其他開發中國家在輕工業方面之發展, 對我國產品的國際市場壓力愈來愈大, 又因天然資源有限, 能源危機之來臨, 中小型 企業所能承受環境變化之衝擊遠遜於具有經濟規模的企業, 政府乃積極地於獎勵投資 條例中訂定鼓勵合併之條文, 惟施行以來, 成效不彰, 究其原因, 除國人喜歡自己經 營之民族性外, 有關合併程序、會計處理及租稅負擔等有關問題, 多少也使投資人對 合併之意願受到抑減, 本文即將就合併程序、會計處理及租稅負擔三方面予以探討。 在合併程序方面將以我國公司法規定為主, 就實務上之問題提出討論, 例如合併契約 有關換股比率、訂約日以後至實際依法合併前之股東權益、異議債權人之處理等。 合併之會計處理部份, 將介紹我國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所得稅法有關公司合併之規 定, 並分析該規定與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異同, 再介紹我國實務。 租稅負擔將介紹企業與股東的租稅問題。 在結論及建議中, 就研究所得提出個人的看法及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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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制度變遷之探討

葉靜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我國對於土地資源的規劃係採取使用分區管制之精神,規範各類土地之使用強度,在產業結構變遷的環境下,透過土地變更使用以調劑土地資源的經濟供給量,已為不可避免之趨勢。在經濟法則之下,各類活動所需用之土地資源,大都經由收益能力相對較低之農業使用土地變更使用而來,即由於經濟發展及各項重大建設計畫之土地需求,農地變更使用之數量持續增加。為此,政府於民國八十四年「農地釋出方案」中提出農地釋出之政策,期以擴大土地使用供給量來平抑房地產價格。 然農地大量釋出政策之影響廣泛,若無法公平合理的管制並改善有關課題,恐將形成變更熱潮、滋生投機炒作及社會不公平等問題。政府為因應農業政策與土地變更回饋符合社會公平之議,對相關土地變更回饋法規作了幾番檢討與修正,但實施成效仍引發不少爭議,對於這種制度上的問題,由於立法政策的形成過程先於制度本身之良窳問題,吾人或許可以從立法形成過程去探究,並分析其對整個土地變更回饋制度變遷的影響。 因此本文擬從新制度經濟學制度變遷理論觀點,先揭示土地變更回饋制度變遷過程之歷史背景,以探討土地變更回饋制度之立法決策過程及制度變遷的過程,俾了解政策及措施是如何決定的?以及影響政策措施良窳的因素為何?並藉以釐清當前土地變更回饋制度的問題,期能提供施政與立法方向之參考。 研究發現土地變更回饋制度在「變更負擔義務」與「變更增值利益回饋」兩個基本理念交錯發展作用下,雖已在國內相關法制中得到確立,惟卻不免造成法規紊亂,以及政府與業者之執行成本、衡量與蒐集訊息成本增加,致制度之運作成本甚高。政府部門在此結構壓力下,遂欲逐步將「變更增值利益回饋」理念下的法規區隔開並回歸土地增值稅制規範之,並配合「行政程序法」之頒布施行釐整法規紊亂情形。然而「農地」變更回饋制度卻因產業結構變動與政府財政結構惡化下等數種因素,形塑了農地變更回饋制度仍維持著「變更增值利益」回饋農業理念之制度路徑,相異於內政部主導之「變更負擔義務」理念的回饋制度政策方向,以致於整個土地變更回饋制度中仍存在著部分理念規範與土地增值稅內涵重疊之情形。最後,改善制度的建議,依理論觀點則宜從制度法制化與資訊透明化之強化,以及加強「充分反映」社會資源結構與「公共選擇程序」的改進等幾個方面來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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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稅建制對跨世代財政負擔之影響

林育安, Lin, Yu 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06年立委陳明真、王塗發與行政院各自提出能源稅條例草案,在此三個版本中,能源稅之課徵雖是一非加稅之政策,但對於世代間之財政負擔應有所影響,故本研究使用世代會計法,以2006年之財政收支資料為基礎,計算我國之世代會計帳,衡量我國目前跨世代財政負擔之情形,並針對現行三版能源稅條例草案進行模擬分析。 本研究結果發現,目前跨世代財政負擔之情形不利未來世代,未來世代的財政負擔約為目前世代的5.34倍,若去除人口結構老化因素,約為4.11倍。由此可知人口老化對我國跨世代財政負擔有很大的影響。三個能源稅草案版本中,若假設此三版本皆為一加稅之政策,則陳明真與王塗發版本皆會使未來世代財政負擔大幅減少;若考量三版本之配套措施後,則只有陳明真版本會使不平衡程度些微下降;若假設未來世代財政負擔與目前0歲世代之負擔相同,則不論在那一種版本下,能源稅之課徵不足以償還跨期公共債務,最後仍由未來世代以其他賦稅償還。 / In 2006, Ming-chen Chen, Tu-fu Wang, the commissioners of the Legislative Yuan, and the Executive Yuan respectively proposed three draft editions of the Energy Tax Act. Alth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ergy Tax Act will not increase the tax burden, it may have some effect on the intergenerational fiscal burden. Therefore,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study is to evaluate the intergenerational fiscal burden in Taiwan as well as to make a stimulated analysis of how each draft edition of Energy Tax Act will affect the intergenerational fiscal burden, by applying the Generational Accounting Approach, based on the fiscal data of 2006. The results of the research indicate that current circumstance of the intergenerational fiscal burden is unfavorable for future generations. The amount of fiscal burden on future generations would be around 5.34 times that of current generations. If the factor of population aging is excluded, the amount would down to 4.11, thus implies that the aging problem has a lot of influence on the intergenerational fiscal burden in Taiwan. If we assume the aforesaid three draft editions of Energy Tax Act are designed to raise the tax revenue, the editions of Chen and Wang will reduce the future burden. Otherwise, if we assume the three proposed editions are not designed to add tax , it’s only Mr. Chen’s proposal will slightly reduce the imbalance of burden. Furthermore, if we assume the burden on the future generations are the same as that on the 0-year-old generations, levying energy tax does not pay off the intertemporal public liabilities in each proposals, so that the future generations will finally have to pay off the intertemporal public liabilities in the form of other ta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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