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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併購法租稅措施之適用疑義-以本國個案為例

陳錫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併購法施行將近七年之際,其第四章「租稅措施」共有十條條文,在修法後的解釋適用上卻仍顯困難重重,導致我國企業併購的稅務爭議一直呈現眾說紛紜且矛盾不止的景象。以企業併購為主題的學術論文或坊間書籍,多淪為人云亦云的稅法摘要,未能深入討論併購案中參與之各企業的租稅待遇及對併購公司股東稅負的影響,另外更缺乏國內併購稅務實例的分析介紹,以探求租稅措施各條文之實用性。 基於澄清問題本質,本論文嘗試選取該法第34、38、39、40、41條文,分別從法律形式、文義內容、立法理由、歷史解釋、合憲目的、會計觀點等不同角度分析『租稅減免』、『盈虧互抵』、『免徵營所稅』、『連結稅制』及『跨國併購』等制度細節,並同時討論涉及併購其他稅法的交錯適用,以發掘真正實際困擾所在。研究發現由於我國稅務法規簡陋且錯誤層出不窮,加上行政機關為個案課稅持續發布多種「鋸箭式」的解釋函令,導致租稅制度上之嚴重矛盾,有待修法以重建稅法體系。 雖財政部97/10/17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函成為企併稅制的里程碑,某些疑慮將蓋棺論定,但離徹底釐清租稅疑慮仍有一大段距離,容易造成無辜企業誤觸(稅法)法網的困擾,反過來熟稔法條之併購公司卻可巧妙運用稅法漏洞,謀求本身最大租稅利益,故本論文以美商案、遠紡案、外銀案及億豐案等國內實例,分別探討重要租稅議題:外國公司在台新設分割能否適用租稅措施?本國公司以土地進行分割應否記存土增稅?外國金控購併本國銀行時如何善用不同交易架構使整體稅負極小化?兩階段購併的不同稅負可否逼迫小股東參與應賣?最後提出建言以期待我國能大步邁向租稅法治國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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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適兩級距所得稅制之研究

周兆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符合時代潮流之免稅額制度為主,重新探討改革單一稅率所得稅制至兩課稅級距稅制後,整體社會福利與所得分配情形之變化,並將所得結果與負所得稅制下之結論作一比較,最後,再將稅制改革下社會福利變動數額與稅制改革造成租稅管理成本增加之數額兩相比較,作為政府選擇稅制時之參考。 本文主要擴展Kemper(1992)建立的具免稅額單一稅率模型,建構本研究具免稅額的兩課稅級距理論模型,並針對各種租稅改革方案詳加分類,以釐清各方案對個人效用與勞動供給產生之影響;模擬分析方法係採用Yitzhaki(1982)提出之”Tax Programming Model”(租稅程式設計模型),假設社會有100人,工資率分配型態以平均數=-1;變異數=0.39的Lognormal Distribution近似之,再配合不同社會風險趨避係數、人民勞動替代彈性及政府所需稅收等模型參數設定,求出精密度為百分之一的最適解。 藉由模擬分析結果,本研究得到以下結論: 一、 單一稅率改制為兩課稅級距稅制確有提升整體社會福利與改善所得分配公平的效果,而當社會重視效用分配公平的程度愈強烈,兩課稅級距稅制較單一稅率為優的特性愈明顯。 二、 單一稅率改制為兩課稅級距稅制之改革方案共有六種,每種方案對個人效用及勞動供給造成之影響各不相同,而最適改革方案之選擇,決定於人民勞動替代彈性的大小、社會重視效用分配公平的程度與政府所需稅收的多寡。不過,當社會較重視效用分配公平、人民勞動替代彈性愈小與政府所需稅收增加時,型一改革方案成為最適改革方案的可能性愈大。 三、 本研究提及六種租稅改革方案中以型一方案為最佳,這是因為勞動替代彈性愈小,邊際稅率上升帶來的效率損失也愈小,使得稅制雖具有邊際稅率遞增之特性,其效率損失亦不如邊際稅率遞增改善所得重分配的優點來得大;再者,由第三章比較靜態的分析可知免稅額下降有刺激勞動供給增加的效果,可以抵消一部份稅率上升帶來的效率損失,故型一改革方案(降低免稅額、第一級距邊際稅率及增加第二級距邊際稅率)在同時考量效率與公平之後,仍能被選為最佳稅制改革方案。 四、 兩課稅級距稅制之最適稅率結構,不限於邊際稅率遞增或遞減之型態,但仍必須具有平均稅率累進之特性。 五、 人民勞動替代彈性改變對最適兩課稅級距稅制之影響,是當勞動彈性愈大時,無論第一或第二級距邊際稅率均應下降,且免稅額亦減少;若由人民稅負變化而言,此時決定之稅制使中、低所得者之稅負較重,高所得者的稅負減輕。 六、 社會重視效用分配公平程度改變對最適兩課稅級距稅制之影響,是當社會重視效用分配公平的程度愈強時,免稅額下降、第一級邊際稅率愈輕而第二級邊際稅率會愈重,且兩邊際稅率間之差距隨社會重視效用分配公平程度提高而加大;若由人民稅負變化而言,此時決定之稅制使中、低所得者稅負減輕,高所得者稅負加重。 七、 政府所需稅收改變對最適兩課稅級距稅制之影響,是當所需稅收愈多時,免稅額就愈低,至於邊際稅率結構之變化,則無明顯特徵;若由人民稅負變化而言,此時決定之稅制會使全體人民稅負均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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