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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分析師角色與利益衝突之探討范忻, FAN, SH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券分析師是美國投資人接近資本市場之重要媒介,長期受到資本市場及投資大眾之信任。然而在2000年網路公司泡沫化後,證券分析師的預測紛紛失去準頭。他們對行情和股票的錯誤判斷,導致投資人損失,其原因,被直指與利益衝突有關。本論文主要探討賣方分析師在投資銀行所扮演的角色與利益衝突的議題。
賣方分析師所服務之投資銀行本身就是建立在一個利益衝突架構上的商業機構。投資銀行收入通常來自經紀、自營與投資銀行(承銷)這三大塊業務,每一塊業務都會為賣方分析師帶來利益衝突。本論文分析在華爾街普遍存在之賣方分析師利益衝突形成原因,並介紹美國對證券分析師的改革措施。
美國所發生之分析師利益衝突事件,使得全球如英國、日本等國的證券主管機關,均已開始檢視其現行有關證券分析師及投資銀行關係的相關規範。近年來,我國主管機關一方面對金融業務採取更開放之態度,另一方面也積極加強金融業發揮中介機構之角色。因此,如何督促業者自律,遵守應有之規範,為防止與有效管理利益衝突之重點。本文藉著對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因應之道的討論,盼能對國內現有制度有所啟發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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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外交政策中「國家利益」與「意識型態」研究途徑之分析與比較黃一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如文
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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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輸送刑事法律規範之研究陳盈錦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新聞媒體經常報導台灣社會現象中充斥者「利益輸送」行為,造成社會價值扭曲、社會財富分配不當、社會公義淪喪,特別是企業間藉由各種不合常態之經濟活動方式,來進行各式各樣的利益移轉輸送予特定人之行為。但是,新聞媒體報導使眾人耳熟能詳之利益輸送行為,究竟涵蓋何種法律上之意涵?特別是近年來影響社會重大之上市公司利益輸送行為,在新聞熱潮後進入之刑事司法審判,其結果與社會大眾之認知與期待,究竟發生了怎麼樣的落差?產生了什麼樣的問題與法律上之盲點?即有值得吾人關注之處。本文即在探討「利益輸送」之定義與態樣,其對社會大眾之影響、有無刑事立法規範之必要,及觀察曾為社會矚目之實際個案,在刑事審判實務中所呈現之問題與疑義,來加以探討。
在本文之架構上:
第一章 對論文探討之範圍加以界定,並說明論文之取材,以相關上市公司發生之利益輸送案例,在刑事審判實務中,司法機關之見解,為切入點,探討法律適用之問題所在。
第二章 介紹利益輸送之概念,從不同角度探討,無論是口語文意上、媒體報導、學者之定義、實定法上之「利益輸送」,乃至觀察鄰國日本立法例,進而提出本文對利益輸送之看法與定義。並將本文探討之公司利益輸送之態樣,加以歸類界定。
第三章 分析公司利益輸送產生之原因、其目的何在?可能造成之影響,並據以探討公司利益輸送行為有無以刑事法律規範之必要,特別是在刑事政策與比例原則之考量,同時以現行實定法之規範來加以分析法律上之構成要件。
第四章 取材近年來發生曾為社會所矚目之華隆公司與亞洲信託公司利益輸送案件,在我國刑事司法審判實務中所產生之問題,並對案例加以分析。
第五章 結論。對公司利益輸送行為在刑事法律規範所產生之問題,提出看法與建議。
附錄 因一般對司法機關相關起訴書、判決書蒐集不易,特別將本文探討社會矚目之華隆案、亞洲信託案司法機關起訴書、判決書列載在後,對有興趣一窺研究此二件社會矚目之利益輸送典型代表案例全貌之人,或有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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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間的合作利益管理方式 / The Managerial Types of The Cooperative Benefits Between organi- zation蔡博文, Tsai,Bo 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的目的是研究組織間的合作行為,利用個案研究法針對國內的幾個
受到熱烈討論的合作案例和同一個產業內合作頻繁和方式多樣的旅行業為
個案。將實例中每一個合作利益的特性和合作成員的特性加以分析,並利
用利益特性和成員特性的不同可以找出每一個個案的合作情境的複雜程度
和合作成員的投入程度的高低;接著以這兩個程度的高低將合作分為簡單
重諾型?複雜重諾型?簡單輕諾型和複雜輕諾型等四種形態;再觀察這四
種形態的合作利益管理方式,發現可用這兩個構面可以分析管理方式的幾
種不同類型。經過分析可以得到四種主要的合作管理方式,分別是核心管
理式?共同管理式?代表管理式和交互管理式。這四種管理方式的區分構
面是組織間活動的正式化程度和中心成員的涉入程度,這兩個構面是將分
析管理方式中的變項綜合而得。分析合作管理方式的構面有合作前的準備
方式?組織間的關連方式?業務執行方式和事後利益分配方式。本研究所
得到的結論是合作情境複雜程度越高,評估選擇伙伴的標準正式化程度越
高?組織間互動程度越高?運作法則的正式化程度越高以及事後利益的分
配程度越低。合作成員的承諾程度越高,中心成員選擇伙伴的投入心力越
高?組織間會以中心成員為主的關連方式?中心成員的執行權威程度越高
?中心成員參與分配利益的程度越高。而當事後利益分配程度低時,對於
保留利益的處理方式有兩種,當合作成員的承諾程度高時,中心成員會以
保証採購或產品品質的方式與其他成員分享;當合作成員的承諾程度低時
,各成員會憑藉個人的能力來爭取保留利益。最後,並以本研究的架構提
出對採行合作策略的廠商在合作過程中的管理建議,以及後續研究方向的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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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租活動與福利成本之估計 / Rent-Seeking Activities and Welfare Cost Caculate許春梅, Hsu, Chuen 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家的強制權力創造了龐大的租利(rent)。個人或團體往往投入時間、金
錢或其他努力以獲取這些租利;這些追逐爭利的過程,稱為「競租活動
」。研究這些租利的形成、尋求、防禦、規避及它對社會產生的成本、效
益的一些理論及實證分析,統稱為「競租理論」(theory of rent-seek-
ing)。本文將運用「利益團體模型」及「競租理論模型」將利益團體-管
制政策-社會福利成本三者之間的關係串聯起來。最後以Mohammad與
Walley對印度競租成本估計模式為架構,以台灣現有資料做一估計,探究
台灣因管制活動造成社會福利成本究竟有多大。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緒
論;第二章為政治決策與競租活動;第三章為競租理論與福利成本之估計
(一);第四章為競租成本的衡量(二);第五章為結論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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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與政府仲裁-以訊號賽局解析基本工資制定陳正輝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關基本工資調整幅度之決策過程,在民國86年7月時,產生了重大的變革,以往之基本工資調整幅度都是由勞委會組織—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依據消費者物價指數上升率及二分之一工業部門勞動生產力指數上升率,做為每次調整基本工資的依據,然後報行政院院會核定,但自民國八十六年起,勞委會決定開放勞資團體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最後的核定權在行政院,所以行政院可以視為勞資雙方利益團體投入其遊說支出以產生政治影響力的地方。
本文即考慮勞資團體在基本工責制定的協商過程中,存在著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並且進行協商和遊說的過程,當給定政府在遊說過程中的最適策略後,可以去求得勞資團體在協商過程中的最適策略,在文中採用訊號賽局理論的分析方法,最後產生一個separating equilibrium,說明勞方可以根據資方所傳送的訊號去正確的猜測到資方所擁有的私人資訊,結論為如果政府在求社會福利極大化的目標下,可以藉由勞資團體減少其投入遊說的成本而達成,因此政府應該在社會福利函數中給予資訊弱勢團體較大的權數,或是限制政府取得資訊的來源,預期將可以減少利益團體投入遊說的成本而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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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課稅個案研析魏心悦, Wei, Shin-Y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發現,關係企業界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進行利益輸送,使企業不能反映真實經營狀況與納稅能力,影響所及不但有損從數公司少數股權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更造成政府稅收損失及違反租稅公平之精神。故本文就關係企業之定義、形成原因、發展現況、現行法令及目前關係企業規避稅賦之實例,來探討關係企業課稅問題。
茲將本文主要研究心得分述如下:
一、關係企業之定義:
(一)外國法例上對關係企業之定義:目前世界各隊關係企業之定義上難期一致,而其中規定較完備者,以美國內地稅法第四八二條及其施行細則,以及西德股份法之規定最為詳盡。其對關係企業之定義,注重於企業間具有實質控制力及統一管理之關係。
(二)我國對關係企業之定義:現行稅法暨相關規定對關係企業尚乏明確及一致性定義,其有關規定散見於:
1.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
2.關稅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3.財務會計準則公扱第六號。
4.公平交易法第六條。
5.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
6.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
7.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草案。
二、關係企業形成原因:
關係企業的經營型態,能成為企業經營型態之主流,其主要原因,可概分為租稅面、財務面、生產面、行銷面、人事面及其他方面原因。而非租稅面原因之影響,可能甚於租稅面原因之影響。
三、台灣關係企業發展現況:
據中華徵信所民國八十三年/八十四年版的「台灣地區集團企業研究」一書所作之調查,台灣一百零一個最大關係企業,包括分子公司九百一十八家,約戰全國公司總家數千分之二;僱用員工總數約占台灣就業人孔的百分之五˙○五。
關係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上,已佔有舉足輕之地位。
四、現行法令及稅務行政之改進措施:
(一)修訂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並增訂施行細則。
1.明定關係人定義,擴大適用範圍。
2.界定常規價格,明定其調整方法。
3.取消事先向財政部報備核准之規定。
(二)於稅捐稽徵法中增訂實質課稅原則。其可參酌:
1.德國租稅通則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2.日本所得稅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3.美國實質勝於形式原則之判例。
(三)租稅減免優惠措施之重新考量。
(四)提高稅務行政效率,其中包括:
1.對逃稅者即幫助逃稅者,依有關稅法送罰。
2.建立關係企業課稅資料檔案。
3.加強查核技術之訓練。
五、關係企業規避稅負之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關係企業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分散營業額,降低有效稅率,逃避查緝。
(二)案例二:關係企業於七十七年度,利用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公司,買賣即將上試未上司公司股票,藉以規避證券交易所得稅。
(三)案例三:建設公司於七十七年,向關係人高價購地,抬高土地成本,藉以降低為分配盈餘,規避股東盈餘分配。另若土地交易所得稅恢復課徵,則此電膏土地成本,將可降低出售土地交易所得額,規避土地交易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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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利可能與政黨偏好:台灣農漁民對兩岸經貿的立場分析 / Economic interest and party preference: an analysis of Taiwanese agriculturists' positions on Cross-Strait trade policy陳毅陽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伴隨兩岸經貿持續往來,以及中國政府拉攏台灣農漁民的施惠政策推展,一般認為相對處與弱勢的台灣農漁民,在兩岸貿易政策的立場值得關注。本研究問題為:台灣農漁民是否將因為本身可能從貿易往來得到好處,支持開放政策,獲利可能偏低則傾向保護?而政黨偏好的因素,是否因為經貿交往下的自利考量而無發揮作用?又或者將造成何種影響?
本研究從「商品性質」、「經營型態」與「參與程度」,評估「獲利可能」的高低對「政策立場」的影響,其次關照「政黨偏好」的對「政策立場」的影響影響。本研究採取質性研究法,透過與雲嘉兩地農漁民訪談調查結果發現:個人獲利可能的考量決定貿易政策的立場,但政黨偏好並非毫無發揮作用,當獲利可能性與政黨偏好一致時,有強化的效果,政黨偏好與政策立場互為影響;反之,獲利可能性與政黨偏好出現矛盾時,政策立場固然仍是以自利考量為主,但政黨偏好拉扯原先自利導向的政策立場的情況,只不過關連較弱,不足以扭轉自利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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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照權保護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兼論我國日照權法制應有之方向 / The study of protecting the right to sunlight in Japan -- and viewing Taiwan's directing in founding the system蕭淯尹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日照權益的保障,迨至99年度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504號判決出現,方受到應有的重視,惟在現行法體制下仍有諸多問題有待補充,是以日照受到障害之居民難有妥適的救濟管道。申言之,首先須確立日照權之立論基礎何在?再者,即便建築開發者之規劃設計已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條或第24條之規定,基本日照時數保護之密度是否足以與地區發展程度相互對應,亦容有疑義。又,日照時數之確保係委由建築法規作規範,然而由適法的建築行為所產生的日照障害應如何展開私人關係間之權利救濟?此外,由於日照權本質上具有濃厚之地域性,在進行利益衡量時,判斷優勢利益之準據為何?如何調和私權間之爭執?仍有待探究。
相對地,關於日照權保護議題法制面之探討,在日本則有數十年的發展:觀察其發展歷程,可知在歷經無數的衝突與磨合後,日照權益的保護方逐漸被確立、被具體化,並須藉由行政、立法、司法等實務上的持續檢討與修正,以及學術研究對於日照權議題的多方探討,始能克竟其功。
詳言之,日本日照權保護制度的發展係源於住民運動的積極爭取,使行政機關正視日照權保護的重要性,進而以行政指導、地方自治條例、建築協定等方式,展開以地域住民意識為核心的日照權保護機制。在立法方面,則委由建築基準法訂立適用於全國的統一基準,復授權地方自治團體依地域性制定適用於當地、更為細緻的日影規制條例,以建築物高度管制的方式保障住民的日照權。在司法救濟上,於日影規制訂立前,日照被害的鄰人提起建築確認的撤銷訴訟係屬原告不適格;而日影規制導入後,合法建物或已完工之建物所產生的日照阻害,亦無從以行政訴訟獲得救濟,從而日照紛爭主要是從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之。在私權關係的調整上,是以忍受限度論為依據,衡量日照阻害是否構成違法侵害,以及衡量日照被害者應受的賠償範疇,以求公允。而日照權的禁止建築請求權依據則主要是立基於物權或者人格權的排除(預防)侵害請求權。
基於維護乾淨明亮的生活環境與居民的身心健康,日照權法制的確立有其必要,然而在我國法律規定尚未明確、法院意見紛歧的情況下,最後本文將嘗試應用日本日照權保護制度的發展經驗,重新檢視我國日照權之發展契機,並試圖提出修法、立法之建議;另依照我國社會與法律制度,思考如何開闢日照權私法上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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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冷戰時代中國新安全觀:以第二次北韓核武危機為例吳及齡, wu, chil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探討冷戰結束後,中共面對國際格局變化、國內情勢走向,及非傳統安全威脅的升高下,國家安全觀相應的變動與演化,以及中共如何在新安全觀的指導下,運用其當前的國際地位,介入北韓核武危機的處理。
自冷戰結束後,中共所處的國際安全環境發生巨大的變化,使中共對國家安全的認識也發生相應的改變。另一方面,改革開放以來,中共綜合國力持續增強,國際地位不斷提高,「中國威脅論」、「和平崛起」與「北京共識」等價值對立的論述,不時浮沈,對中共國家未來發展,既充滿希望,又滿佈疑懼;既企圖將中共融入世界,又害怕國力增強的中共,將挑戰當前國際權力結構,形成國際安全潛在的威脅,始終無法就中共崛起的定位達成一致共識。
在北韓核武危機問題上,中共藉召集六國多邊會談之機,進一步擴大其在亞太安全事務上之影響力及發言權,挑戰美國長久以來主導亞太安全事務的霸權地位。基本上而言,美中關係在當前國際新形勢下,雖有共同的利益--共同制約北韓發展核武及武器擴散,目前確是合作關係,但是兩國根本價值、利益都不相同,雙方關係改善只是暫時現象。
就中共而言,在美國與各國一再請託下出面斡旋北韓核武危機,亦有其本身的戰略考量與安全需求。從地緣政治上來說,北韓是中共東北邊界安全的緩衝地帶,朝鮮半島的形勢變化關係到東北亞、乃至亞太地區的和平與發展。北韓核武問題處理不好,出現新的戰端,首當其衝的就是中共,不但影響經濟發展,也對中共成為新世紀的大國地位,造成衝擊。如果順利和平解決北韓核武危機,有利於杜絕美國勢力染指朝鮮半島,鞏固中共在朝鮮半島的利益,對形塑中國的大國地位,具有重大的意義。
國家利益的界定決定其所欲採行的手段,在改革開放後,中共的國家安全概念及其實現手段是以中共國家發展利益為主要訴求。當前中共與世界各國之間的競爭不再是單純的軍事和政治安全鬥爭,而是以綜合國力大小高低為主題。如何建構一個和平穩定的週邊環境,以利中共從事經濟建設,以達成提昇綜合國力的國家目標,是至關重要的問題。在這種背景下,朝鮮半島的和平與安定自是成為中共國家安全的核心,50年代建政之初,韓戰即使中共東北邊境陷入危險境地,對甫建政立國的中共,影響至為深遠;而當前的北韓核武危機在經過十餘年的周折,仍未得到最終的解決,朝鮮半島的問題再度成為中國安全的一大隱憂,新安全觀是中共應對北韓核武危機的指導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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