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39
  • 39
  • Tagged with
  • 39
  • 39
  • 19
  • 19
  • 17
  • 12
  • 11
  • 11
  • 9
  • 9
  • 8
  • 7
  • 7
  • 6
  • 6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1

我國土地徵收地價補償行政救濟之研究

陳乃榕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土地徵收,是國家為公共需要或公共用途之目的,基於國家高權之運作,依法定程序,強制取得私人土地權利,並給予適當的補償之行政行為。由於土地徵收係對於私有財產權之合法侵犯,就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以保障之意旨,土地徵收須有嚴謹的構成要件,其中包括土地徵收必須給予合理補償。以往土地徵收的補償標準散見於相關法規,且並不一致,常引發相關爭議,為齊一土地徵收程序及補償標準,以保障人民財產權,遂於89年2月2日制定公布土地徵收條例。縱然現行土地徵收補償標準已然統一,惟土地徵收地價補償之爭訟案件仍層出不窮,不僅造成土地徵收作業行政業務的加重;亦令人質疑人民財產權有無受到保障。由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而論,關於土地徵收之地價補償問題,一方面在於土地徵收地價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另一方面則著重於財產權的程序性保障。本文係著重在土地徵收地價補償行政救濟程序問題之探討。 為探討現行土地徵收地價補償行政救濟的相關問題,首先,從財產權的程序性保障觀點出發,檢視土地權利關係人因土地徵收而財產權受到侵害時,是否有公平、合理的途徑以供其主張,而獲得救濟之權利。其次,從實務上行政法院對地價補償行政救濟程序之見解予以分析,釐清相關爭議問題。此外,就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有關修正行政救濟程序之規定部份,是否已就現行規定之缺失予以改進,或另產生其他相關爭議問題,本文進一步檢討分析,提供作為未來修法方向之參考。 本研究發現,在土地徵收行政救濟案件中,有關異議程序有特別的規定,而不同於其他案件。然對於「異議程序」是否為提起訴願前之先行程序?查行政法院所受理之徵收補償案件,有經異議、訴願程序而提起行政訴訟者,亦有不經異議程序而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甚至有同時提出異議、訴願者,實務上即有多種不同的見解,造成土地權利關係人行政救濟上的困難。有關地價補償行政救濟程序規定之問題,係因相關法令規定上之疏漏所致,而行政機關之作業規定亦未予以釐清,以致學者、行政法院均有不同見解,造成行政救濟現況的混亂。
12

我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運作之研究 / A Study of the 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 in Taiwan

鄭美琴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行政院衛生署為解決預防接種受害者,透過侵權行為之民事訴訟,求償困難。爰參考先進國家經驗,創設了無過失補償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俾使因接種受害者者,免於訴訟,即能迅速獲得解決後續問題之經費補償,以節省社會成本付出。另為使該制度順利進行,並依法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加以運作。 本文依相關資料分析結果,該基金平均每年當期賸餘高達1,100餘萬元,收支失衡,不符政事型基金之收支平衡處理原則;支出方面,不論從核准金額或核准件數觀之,實際獲准與申請給付各項標準之比例,均屬偏低,致大部分受害者或家屬,均未獲得適足的補償,無法充分發揮救濟補償之政策目的;收入方面,以現金流量模擬未來10年收支狀況得知,按目前徵收基準以1劑1元方式徵收,未來每年均仍有當期賸餘產生,將造成社會資源的閒置浪費,資源使用未達最佳效率,而有調降徵收基準的空間。
13

藥品責任與消費者保護法 / Drug Liability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柯昇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人類的平均壽命已經大幅的延長;以台灣為例,男性的平均餘命為76.4歲,而女性更高達82.7歲。壽命延長的可能因素有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應屬公共衛生環境的改善和醫藥科技的進步;醫藥科技的創新,讓藥品成為對抗疾病中不可或缺的角色,除了能治療包括敗血症等許多原本致死率高的疾病外,亦能幫助控制如高血壓、糖尿病等會造成長期併發症的慢性疾病,甚至可改善患者(例如憂鬱症等)的生活品質;而製藥產業也因此成為巨型的產業群 ,每年花費鉅額的研究經費、並雇用許多研發人員來發展新的藥品;但是即使如此,依然有許多疾病例如某些癌症和老年癡呆症等,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令人滿意的治療方法來幫助這些患者。 雖然發展和使用藥品之目的乃為了幫助受疾病所苦的患者,使用藥品反致病患健康損害的事件卻時有所聞;著名的案例包括了1970年代的沙利多邁事件造成畸胎兒的出現、以及血液製劑受汙染而造成愛滋病感染的事件等等。這些不幸事件的發生提醒了社會藥品的危險性,並促使各國衛生主管關對於藥品的高度控制: 透過嚴格的制度來維持藥品製造和上市前後相關措施的高品質、要求藥品在上市前已經有足夠的資訊和科學證據、並確保藥品對這些病人的利益遠高於可能傷害,希望能讓這些不幸事件的發生或是嚴重性降到最低。 然而在這樣高度的管制之下,藥品仍然可能會造成使用患者的傷害;當這些事件發生時,受害人之權益該如何保護就成了另一項重要的議題。醫藥科學為一高度專業化的領域,且攸關人民健康甚鉅;故一方面在法律訴訟或是其他的公共衛生措施上,必須予受害患者較有利的立場以促使大眾之健康;另外也須避免過度的偏頗反而阻礙藥品研發業者投入醫藥新技術的意願。我國藥害救濟法於民國89年6月2日施行,其目的即在於對正當使用的藥品,若產生了因當時醫藥科技無法預見且防範之藥害,能透過藥害救濟機制,以保障患者、醫療院所及製藥業者之權益。藥害救濟法之施行固然很大程度提供了受害者基本的保障,但是受害患者仍能循法律訴訟之管道,對製造或輸入藥品的企業經營者請求受損權益之賠償。 我國自民國83年通過開始施行消費者保護法 (消保法) 後,對企業經營者課以更高的產品責任;消保法規定之產品責任係採無過失責任,較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之推定過失責任,對於被害人提供更完整的保護。而藥品需透過專業人員診斷與開立處方,並不若一般產品可以在市場上任意買賣、藥品之許可流通於市面,必須經過國家重重嚴格審核、且使用藥品治療之病患並非健康的民眾,其身體機能本已受損;這些與一般產品的相異之處,讓藥品在消保法的適用有許多值得討論之處。 社會上多期待隨著消保法及藥害救濟法的施行,藥品的品質能提升、且使用藥品受害者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而國內學界對於藥品責任之關注雖仍不多,卻也已經在實務上出現了數件法院根據消保法所為之判決;這些判決的立論基礎是否合理且具一致性,正可作為我們探討這些議題之重要基礎;因此本文希望透過對相關理論與實務上的探討,能對於我國藥品責任之研究有所釐清和助益,並能幫助完善一個符合消費者福祉、且能供製藥業者更多動力研發製造高品質藥品的模式。
14

我國教師工作權組織與程序保障之研究:以私立學校教師資遣為例 / A Study on the Protection for the Organization and Procedure of the Right to Work of Teachers in Taiwan: The case of Private School Teacher Severance

王等元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要 教師在傳統中國社會具有崇高地位,故談論教師權利保障乃屬近乎「離經叛道」之舉。但在台灣社會少子女化效應下,學校因經營艱困而被迫退場已是殘酷的現實;例如,教育部估計恐有六十所大學校院退場、上萬名教師失業,但勞動部統計,產業對高階人才需求有限,故自民國一○五年起,高教人才供需嚴重失衡。教育部呼籲各大專院校應及早做好因應「高教105大限」的配套措施,即其著例。影響所及,教師工作權爭議事件屢有所聞,尤其是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私立學校教師,常因勞資爭議致工作權與財產權遭受侵害,卻乏合理有效的救濟管道而走上街頭抗爭,教師往往是弱勢的一群。揆其原因可能不只一端,本研究以為現行教師法雖有具體之實體權利保障規範,以及第九章「申訴及訴訟」專章之權利救濟設計,但缺乏健全之組織與程序保障使然。本研究有鑑於隨著我國少子女化浪潮襲擊,招生不足引發之教師超額及資遣問題更值得關注。故為保障教師合理勞動權益,避免教師遭不當違法解僱,使教師安心任教,進而確保學生受教權,爰擬從基本權利之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觀點出發;首先,在法理基礎方面,藉由釋義學方法,詮釋闡明與教師工作權保障相關之憲法、大法官解釋、法律、行政命令等不同層級規範之內涵,俾建構我國教師工作權之組織與程序保障規範的法理基礎。其次,在個案實務方面,藉由案例分析法,解析與教師工作權保障相關之具體個案,從而整理個案之爭點、權利救濟法制之組織與程序保障規範及其問題所在,俾了解我國教師工作權保障法制之現況。最後,試圖從衡平行政救濟正當程序與效能角度,整合教師法相關規範與教師權利救濟實務,重建我國教師工作權保障規範。 本研究有以下結論與建議,一、組織與程序保障是實現教師工作權所必要,本文深信我國教師工作權保障能否落實,有賴於國家制定特定組織及程序規範,始克其功;二、目前我國教師權利保障法制尚難解決私校教師工作權爭議問題,「評議決定確定後,主管機關應確實執行,並監督所屬學校執行。」為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2條所明文,就文義解釋,評議決定對私立學校是雖具拘束力,惟其執行力如何即生疑義;三、現行以「行政處分」為中心的教師權利救濟法制,重正當行政程序踐行,輕行政程序效能之思維,尚難謂與憲法正當程序要旨無違。 其次,關於未來教師工作權保障規範之建議:一、基於「權利保障」與「行政效能」衡平原則,我國教師工作保障之組織與程序規範體系,應採雙軌制之組織程序設計;亦即爭議標的屬性具行政處分者,建議以教師法之「申訴及訴訟」專章之組織程序為其救濟機制;反之,爭議標的屬非行政處分者;例如,教師聘約所規範之每週上課時數、到校上班天數、升等年限等,建議酌採類似「調解、仲裁、裁決」之組織程序為救濟機制;二、關於未來修法主要方向為,(一)為了解決私校因經營困難退場所生勞資爭議問題,本研究建議應於私立學校法第四章「監督」專章增訂相關規定,成立類似「全國私校教師雇主組織」,作為勞資爭議事件處理之資方代表。另外,應增訂教師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勞資爭議得適用調解、仲裁、裁決程序相關規定」,以保障私立學校教師權益。;三、關於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組織運作方面,應加強學校教評會委員及教育主管機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之法治素養,並合理課予教育主管機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對於教師工作權爭議事件之實質審查義務。
15

中共行政復議法之研究

劉育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大陸行政復議制度(相當於台灣訴願制度),起源於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1950年公布的《財政部置財政檢查機構辦法》、《稅務復議委員會組織通則》,1951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關法》等。六十年代中期至七十年代末,由於受到大陸所稱“左”思想的干擾和“法律虛無主義”的影響,特別是文革十年動亂對社會法制的破壞,致行政復議制度亦處於停滯狀態。直至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法制建設始重新步入正軌,從而有關行政復議的法律、法規日益增多,如1980年頒布的《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等。   據統計,到一九九○年十二月為止,中共已有一百多個法律和法規內就行政復議有所規定,這些規定立法技術日趨成熟,對有效地解決行政爭議,加強行政機關自身監督,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缺乏一部對行政復議活動進行系統規範的法律,以致有關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行政復議的管轄、行政復議的程序及其法律責任等,都没有作出統一的規定。   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中共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並於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同時為了適應和配合《行政訴訟法》的施行,在中共認為制定行政復議法時機尚不成熟的情況下,於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其國務院頒布了《行政復議條例》,並於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行政復議條例》的頒布實施,為大陸行政復議活動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改變了中共行政復議立法的分散和不協調的狀況。但在先前八年多的行政復議實踐中,也反映出不少問題,例如:(1)行政復議的範圍較窄。 (2)對申請人的限制過多。(3)舉證責任不明確。 (4)行政復議機關及人員法律責任不完善。為了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充分發揮其在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人民權益,中共總結《行政復議條例》實施多年經驗的基礎上,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行政復議法》共七章四十三條,與《行政復議條例》相比,有以下幾點的突破和發展:(1)擴大了行政復議的範圍。(2)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到復議的範圍中。(3)更加體現便民原則。 (4)擴大了相對人對復議管轄的自由選擇權。(5)確立了行政復議的證據制度。(6)完善了行政復議的法律責任。
16

行政程序法典化及其內涵的分析檢討 / Administration procedure act

張春福, Chang, Chuen-F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於現今給付行政理念高唱入雲的時代,行政之機能與所涉及之領域隨之擴大,遂承擔諸多現實社會福祉之任務,而為確保行政之公正,以保障國民的權利,僅憑行政實體法,尚有未逮。而現代法治國家中所關注之焦點,乃集中於確立公正的行政程序上,如奧地利於一九二五年,美國於一九四六年,德國於一九七六年陸續制訂行政程序法,而鄰邦日本亦於一九九三年完成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工作,故今日行政程序法之頒佈,成為戰後行政法學上之一股趨勢。另關於行政程序法之研究,亦為各國行政法學界之重大課題。 我國為因應此種行政程序法立法運動的趨勢,政府約在十餘年以前,即開始著手推動行政程序法草案的研擬工作,先後在民國六十三年及民國七十年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國立台灣大學林紀東教授組成專案小組進行比較研究,先後完成「各國行政程序法比較研究」及「我國行政程序法之研究」兩篇研究報告,為我國將來行政程序法典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嗣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健全經社法規工作小組,於民國七十八年委託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進行行政程序法的專題研究,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提出「行政程序法草案」研究報告。但上述兩種草案並未為政府所採用,而最後由法務部經過多年研擬於八十四年三月完成該部的「行政程序法草案」,報經行政院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不過,有值 得吾人注意者,即近年來,國內、外行政程序法的發展已有大幅改變,加上國內自解嚴以來,社會快速變動,人民權利意識抬頭後,便衍生出許多社會問題,如勞工、環保等問題,而此等社會問題的解決方式,實有賴於行政機關具備健全的行政程序,為能澈底瞭解目前國內、外行政程序發展趨勢,並制定一套切合當前社會需要的行政程序法,故仍有針對行政程序法的相關問題加以探索的必要。 我國近年來已開始著手行政程序法草案的研擬工作,以因應國內、外行政程序法立法運動的發展趨勢,並希望藉此能制定一套切合當前社會需要的行政程序法。加上政府目前正積極推動以「發展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為重心的國家建設,並列入行政院年度施政方針。因此,為有效達成行政革新及再造政府的目標,政府對行政程序法立法工作甚為重視,法務部已完成行政程序法草案的擬定,經行政院會通過後,業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中,希望早日能夠完成立法程序。綜上所述,本論文主要內容分為七章二十九節,茲就各章要點分述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係說明為因應國內、外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趨勢,必須就行政程序法相關問題加以探討分析。說明本論文的研究動機係因鑑於戰後各民主國家,均甚重視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發展趨勢,故認為有針對行政程程序法的相關問題加以探討的必要;又本論文的研究目的,係以整體觀點作一思考構想方向,希望經由前述研究流程之後,能夠提出有關健全行政程程序法的構想籃本。 第二章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概念,首先論述其意涵所在,及此種法制在一般民主國家所應發揮的實際功能,其次就行政程程序法與行政救濟制度兩者相互關係加以探討。 第三章為行政程序法的法理基礎與制定問題,用以說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理念與立法原則及其重要性,並論制定此項法典所面臨的困難問題。 第四章為外國行政程序法的發展,係以美國、日本及德國等三國為例,分析說明其行政程序法制定過程及內涵,並探討各國行政程序法共同的發展趨勢,以供我國行政程序法制定與施行的借鏡。 第五章為扼要說明我國行政程序法草案的研擬過程,並比較各時期所研擬草案的內容。 最後一章為結論,係以上述外國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經驗與法理基礎作為探討的根據,陳述所獲得各項發現與心得,藉以對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提供有關建議,希望有助於草案內容缺失的補充修正,並作為日後立法與執行時的參考。此外,筆者尚嘗試將本論文的研究心得予以具體化,擬定為一項符合法理原則與客觀標準的行政程序法草案,藉此顯示一部完備的行政程序法典所應具備的內容,並可供作政府草案版本比較的借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的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分析架構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8 第二章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概念 11 第一節 行政程序法的意涵 12 第二節 行政程序法的功能 14 第三節 相關名詞界定 19 第四節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救濟制度關係 32 第五節 本章結語 37 第三章 行政程序法的法理基礎與制定問題 39 第一節 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 39 第二節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原則 42 第三節 行政程序法典化有待克服的困難 51 第四節 本章結語 53 第四章 德、美、日等三國行政程序法的發展?56 第一節 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概述???????????56 第二節 美國行政程序法概述???????????????65 第三節 日本行政程序法概述???????????????82 第四節 主要國家行政程序法的共同趨勢?????91 第五節 本章結語??????????????????????????93 第五章我國行政程序法草案的立法過程與檢討96 第一節 立法背景與緣起???????????????????96 第二節 行政程序法草案的研擬過程?????????96 第三節 各種版本的比較分析??????????????123 第四節 本章結語?????????????????????????131 第七章 結論??????????????????????????????133 第一節 研究發現?????????????????????????133 第二節 建議與檢討???????????????????????135 第三節 建構完整行政程序法的思維????????137
17

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析論我國公務人員之權利救濟 / Analyzing the scheme of administrative remedy of R.O.C under the interpretation of law made by the Grand Justice of the Judicial Yuan

李武育, Lee, Wun Yu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法諺云:「有權利,即有救濟」,又云:「法律賦予權利於先,並設救濟於後」。我國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即以根本大法揭示政府應提供人民權利保護請求權,以對抗違法或不當之侵害。有關公務人員之權利救濟,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八七號公布前,向來浸濡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思潮,致被剝奪殆盡。釋字一八七號公布後,首揭公物人員退休金案件得予爭訟之先例,變更公務人員勤務關係所若生爭執不得爭訟之解釋與判例。之後,相繼公布釋字第二○一、二四三、二六六、二八○、二九八、三一二、三二三、三三八號等解釋,放寬公務人員財產權、工作權、身分權之救濟,非但彌補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之闕漏,更成為我國人員權利救濟制度之核心,由於大法官解釋突破原有藩籬,除對公務人員申訴與保障產生重大變革外,亦影響公務人員考績、懲戒、懲處等制度,且因大法官解釋文甚為簡潔抽象,若干疑義亦有待探究釐清,亦是本論文研究重點。   本文共分七章,首章緒論敘述本研究之目的,架構、方法及限制等﹔次章就公務人員權利之內涵、權利救濟之基本功能加以闡釋分析,以建立權利救濟之基本觀念﹔第三章分別介紹美、日、英三國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之主要內涵,並分析制度特點,以為我國建制參考﹔第四章從法規及實務層面介紹我國公務人員權利救濟制度之沿革﹔第五章著重於司法院相關解釋涵義之闡述與評價﹔第六章說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影響層面;第七章提出研究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預期達成下列目標,1.大法官解釋涵義之闡述與評論,2.重建公務員與國家之關係,3.經由制度分析法及比較研究途徑析取先進國家權利救濟制度之精華,4.健全權利救濟體系之功能,5.為我國申訴與保障制度提出建設性意見,6.針對公務人員懲戒,考績、任用法規應予配合修正之處,研擬具體建議。
18

GATT 關稅減讓談判之研究 / GATT Tariff concession negotiation

杜芳秋, Dou,Fong Chi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關稅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f Tariffs and Trade,簡稱 GATT ),為國際間規範與對外貿易之重要協定,其締約國迄今已有一一0 國左右,而其整個貿易量亦超過全球貿易量之90% 。換言之,GATT於今日 國際貿易中心所佔之地位,實不容忽視。關稅減讓為GATT的重要原則之一 。GATT自成立以來,為達成關稅減讓旨,前後歷經四時餘年,共舉行過八 次回合談判,其成果為將二次世界大戰後高達百分之四十的平均實質關稅 稅率,降至百分之四。本論文主旨在研究GATT本身對關稅之規範,包含: 關稅減讓之分類(一般關稅減讓談判、加入關稅減讓談判、再談判) ;關 稅減讓之模式 (提出要求再商討逐項減讓方式、線型公式、調和公式); 關稅減讓之原則(互惠原則、最惠國原則、多邊貿易談判原則、安定性與 彈性之賦予 );關稅減讓之條文分析(GATT一般規定第二條:關稅減讓表 、第二八條:再談判、第二八條之一:一般關稅談判、第三三條:加入談 判) 。烏拉圭回合為GATT最近一次所舉辦之多邊貿易談判,而依據GATT秘 書處於1994年 4月對烏拉圭回合之關稅減讓談判的最終結果報告為:工業 品關稅受約束程度為99% ,農業品在將非關稅措施轉為關稅化後,其關稅 受約束程度為100%,零對零關稅後免稅比率由20% 上升至43% 。我國乃經 濟強國,但仍未躋升於GATT的行列中,故於1990年1 月1 日申請加入GATT 。然而,入關後我國首先將面臨關稅減讓之窘境,因為關稅減讓勢必使國 內產業受到衝擊。政府日後必須提出完整的進口救濟以幫助廠商渡過難關 ,以共進未來國際經濟舞臺。
19

租稅爭議處理與行政救濟-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中心 / A study of tax dispute resol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remedies

葉富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租稅係國家為充裕財政收入,對人民財產所實施之強制移轉。租稅行政本質上係侵害行政,租稅之徵收係對人民財產權之侵害,因此租稅行政除事前之法律保留外,租稅之核課與徵收程序,亦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當納稅人之權益受到稽徵機關不法侵害時,制度上應提供完整無缺漏之救濟制度。 本文擬以租稅之爭議處理及行政救濟程序為研究課題,透過學理論證,解決目前稽徵實務運作上之疑義,並嘗試建立可操作之稅務行政救濟措施,作為主要研究課題。 由於稅務行政救濟源自於租稅行政處分之違法或不當,因此本文探討之範圍以租稅行政程序為起點。繼而討論課稅爭議之和解機制,包含核課處分作成前之協談機制及行政救濟階段之和解實務。進而討論行政訴訟及其先行程序,從復查、訴願、行政訴訟制度依序討論。最末探討逾一般救濟期間之救濟途徑。
20

海峽兩岸政府採購招標階段爭議類型及行政救濟機制之比較研究 / The Compared Research to Cross-Strai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Dispute Types and Administrative Relief Institution during Tendering Stage

胡主均, Hu,Chu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估計,各國政府部門採購規模約占有其國家國內生產毛額 GDP的10﹪-15﹪,目前兩岸政府採購規模於陸續實施「政府採購法」之後,我國政府採購總額迄至2005年單一年度已達到5595億元,中國政府採購規模增加趨勢更為驚人,依初期試辦之政府採購暫行管理辦法規定等試點辦理之政府採購規模於1998年僅達31億元人民幣,至2003年其「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政府採購範圍和規模迅速擴大,迄至2005年中國政府採購規模已高達2927.6億元,但占其全國GDP的比重仍僅有1.6%。對於我國廠商而言,中國此一快速成長中之經濟體,其政府採購市場相對較無語言和文化之障礙,如能熟悉中國的政府採購機制,其政府採購市場可謂是台灣廠商可及性最高的大餅。從而將海峽兩岸政府採購招標階段之各種爭議類型與特有之行政救濟處理機制放在同一個制度平台上作比較,對於台灣廠商在參與國內政府採購或前進中國政府採購市場都將有更實際的幫助。 我國政府採購法係於1998年5月27日公布並於1999年5月27日正式實施,實施七年多以來,已發生之政府採購招標階段爭議截至2005年12月底止,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受理之採購申訴案件累計總收案件數已達3,111件,中國政府採購法則於2003年1月1日始正式施行,因實施時間較短,目前尚無爭議案件具體統計數據,惟相關政府採購爭議案件見諸於出版之專業書籍者已有43件指標性之案例,各人民法院亦逐漸出現政府採購相關判決。本研究範圍主要將針對海峽兩岸政府採購程序中,與參與採購廠商關聯最深之「招標階段」爭議處理機制部分,就現行兩岸政府採購及招標投標等政策法規進行深入之比較研究,並對於上述兩岸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所陸續發生之招標階段爭議較具代表性之案例,依其相近類型進行比較分析,以期全面性的瞭解兩岸政府採購招標階段爭議類型及專設之行政救濟處理機制的利弊得失。 在探討過程中,由於兩岸的政府採購機制立法依據來源即有所差異,台灣地區政府採購機制規定主要來自於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政府採購協定(GPA)」,中國政府採購法則以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採購示範法」為基礎,但也納入「政府採購協定(GPA)」若干立法精神。兩岸政府採購機制之立法依據雖有若干相似之處,但因應各自區域內原有法律體系和經濟環境狀況,仍發展出不同類型的招標機制,本研究對於兩岸政府採購立法過程參照之前述相關國際規範,亦將予以比較分析,以祈自立法來源找出兩岸政府採購立法精神及機制設計之基本差異。 / According to estimat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cale of each country takes up about 10%-15% of its GDP. After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was initiated on both sides of the strait, Taiwan’s total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mounted to NT$ 559.5 billion in year 2005 alone; in contrast, China had a more amazing rapid growth in procurement scale. In 1998 when Temporary Regulations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as initiated, the procurement scale reached only 3.1 billion RMB. Since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took effect in 2003,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cope and scale have expanded rapidly. In 2005, China'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cale amounted up to 292.76 billion RMB, yet taking up only 1.6% of its GDP. As a fast growing economy, China’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rket demonstrates fewer language and cultural barriers to manufactures in Taiwan. Familiarization with China’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echanism will help provide most access to it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rket for Taiwanese manufacturers. Moreover, comparing research into cross-strai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dispute types and unique administrative relief institution during tendering stage on the same level will be of practical help for Taiwanese manufacturers in taking part in domestic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r moving on to China’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rket. Taiwan’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was promulgated on May 27, 1998 and put into effect on the same date of the following year. Over the past seven executing years, regarding government procurement dispute during tendering stage, the Public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of Executive Yuan alone had received a total of 3111 procurement complaint cases up till the end of December in 2005. On the other hand, China’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came into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3. Due to its shorter enforcement period, specific statistics of dispute cases are still unavailable. However, there have already been 43 index cases published in specialized books, and government-procurement-related sentences gradually arise in people’s courts of law. This study aims to make a deep and thorough research into cross-strait governmen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n procurement and tender system with respect to dispute-solving mechanism during tendering stage most connected to procurement-involving manufacturers, and an analysis of representative cases of dispute during tendering stage according to their similar types after enforcement of cross-strai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s. This is done for the purpose of completely understanding cross-strai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dispute types during tendering stage and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unique administrative relief institution. In the course of discussion, we found differences in legislative basis for procurement policies of governments on both sides of the strait. Taiwan’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 originates from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PA) of the WTO, while China'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is based on “Model Law on Procurement of Goods, Construction and Servic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yet also involves some essential spirit of GPA. Despite some similarities of legislative basis betwee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ies on both sides, different types of tendering mechanisms have developed in accordance with original legal systems and economic conditions in their respective regions. This study will also compare and analyze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n both sides by referring to the aforementioned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with an aim to, from legislative origin, locate the fundamental differences of legislative spirit and policy design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n both sides.

Page generated in 0.0322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