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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犯罪之研究

陳學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法院實務所見著作權侵害,往往以刑事訴訟為之,考其原因甚夥,諸如當事人無存證習慣、損害賠償額難以證明、民事訴訟制度有利被告脫產等因素,故被害人往往以刑逼民,以求得適當之賠償,惟著作權法係一門新興之法學,因與傳統之民、刑法觀念上有很大差異,專業性較高,坊間所見參考書籍,對外國法制之介紹,以國際公約及美國法制較多,因美國著作權法及實務均以民事救濟為主,訴訟制度又採陪審制,故許多案例原則,均為民事法制度下之意義,於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下,各該原則之定義、定位,均有待檢討,本文即嘗試以外國著作權法之原則及落實於我國著作權法應有之意義,及對我國著作權刑事審判實務作一檢視。 刑事責任之構成,依學說及實務應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故構成要件該當為法院首要之職權調查對象,惟法院訴訟係先程序後實體,故本文先就著作要件、被害人之認定為介紹後,始依構成要件之要素逐一檢視,即侵害行為、侵害法益、著作權限制,最後並對實務處罰現況檢討現行法定刑刑度之當否及侵害二著作財產權之論罪關係,依序說明如後: 第一章 緒論 就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加以說明。 第二章 著作保護之要件 就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三○六三號民事判決及學說所闡述之保護要件,即原創性、具客觀化之表達方式、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及非法律所不保護之標的,加以說明。 第三章 犯罪之追訴要件 先於第一節就自然人及法人著作受侵害之追訴方式說明,次就著作人之認定標準,依本國人及外國人分別說明,於本國人特別討論大陸同胞、聘僱著作、共同著作著作人之認定方式,於外國著作人除一般性之互惠原則簡介外,針對美國人著作依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對被保護人範圍過大,使得大陸同胞或其他國家人民間接受到保護。 第四章 侵害行為之認定 先就美國法上著作權侵害態樣,即直接、補助及代理侵害作一介紹,及其在我國刑法總則之定位簡要說明。次就美國著作權法上侵害諸原則,及最高法院對侵害認定之要件即接觸及抄襲加以簡要介紹,透過對法院判決之分析檢討,用以檢視我國法院對著作權侵害之近似判斷標準,發現法院受限於國內鑑定制度欠缺,除部分電腦程式案件專業度較高送請鑑定外,均由法官自行逐一比對,依一般人原則或整體觀感原則之精神自行為近似判斷。次就各不同著作類別,逐一檢討其受保護之成分,用以提供實務近似判斷時,多數以逐一比對方式之不妥之參考。 第五章 侵害之法益為本法所規定之著作財產權 本章先就本法所承認之著作財產權類型,透過國際公約及外國法制,逐一介紹其意義及常見之學說實務之爭議問題,如著作權平面立體互轉、公開之意義、衛星接收之公開播送適法性、播映用伴唱帶之適法性、營業場所接收音樂廣播為背景音樂適法性、用盡原則與出租權限制等。再就雖非著作財產權侵害,因對著作人經濟利益影響甚大之「視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亦依上開著作財產權侵害之檢視方式,一一介紹及檢討;最後,就網際網路涉及之著作權侵害問題為扼要探討。 第六章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分為合理使用、非自願授權及保護期間三大類型,本章先就合理使用於我國刑事上之定位、第六十五條與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三條之關係,再就美國法上合理使用為獨立規定及實務對合理使用四項要素之意義,用以說明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三條適用合理使用為補充判斷時之參考。其次,非自願授權類型有強制授權及法定授權二類,就中文翻譯、廣播目的及音樂著作強制授權之要件逐一介紹後,方就外國常見之法定授權,如教科書選編、錄影機及空白帶徵收權利金、散布權用盡後之補償請求權及著作原件追及權介紹。最後就著作財產權保護之理論、標準及回溯保護之相關問題為檢討。 第七章 刑罰 本章係本於著作權法性質上為私法,多數國家以民事損害賠償為著作權侵害之救濟方式,我國因國人迷信重刑處罰及中美談判壓力下,法定刑日漸提高,期以遏止著作權侵害之刑事政策,是否妥當,本文嘗試透過我國著作權刑事處罰構成要件、處罰刑度、追訴方式之變遷,及七十八年至八十五年法院著作權刑事判決確定案件之檢討分析,反著作權刑事政策之不妥,亦即如以刑罰臨之,亦以罰金較能符合具經濟犯罪特性之著作權犯較佳;其次,就刑罰中之兩罰制及從刑之內容分析,以檢討實務對沒收究採職權沒收或義務沒收,提供一己之見。最後,再就一般犯罪態樣之常業犯、連續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及法條競合,於著作財產權犯罪之適用標準及其與刑法之關係,依刑法之學說判例原則作一簡要分析,以供實務參酌。 第八章 結論 綜合本文之研究心得,供立法省思及實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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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責任

許忠信, Xu, Zhong X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著作權侵害訴訟,國人每以刑事訴訟為之,其緣故甚多,損害賠償額難以証明與計算,無疑是一項因素。本法有鑑於此,遂於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增設著作財產權被侵害時之損害賠償額計算方式。本文希冀國內著作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請求,能落實立法者之美意,循民事訴訟為之,避免動輒以刑事為恫嚇,甚至漫天要價,乃對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責任作一研究。   損害賠償請求權以侵權行為成立為前提,唯侵害著作權之行為,非但其行為態樣繁複,且其認定方式亦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本文於論述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責任前,先著手探討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侵害之成立要件;關於著作財產權侵害行為(抄襲)之認定,我國最高法院採接近與實質近似為認定之要件,本文乃介紹美國法上有關抄襲之認定方式,俾供比較探討與實務運作上之參考。   又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與合理使用原則習習相關,構成合理使用者當然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因此本文不得不對合理使用原則作一探討,並介紹美國法上合理使用原則以供分析比較。因而本文整體結構概為:   第一章:緒論。乃對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加以說明。   第二章:著作權侵害之成立要件。於第二節分析著作財產權侵害之成立要件,並依著作之類別及特性探討其侵害(抄襲)之認定方法;第三節分析著作人格權侵害之成立要件。   第三章:著作權侵害之比較法探討。係對美國著作權侵害之成立要件加以 隅銕I害訴訟上被告所可能提出之抗辯(合理使用抗辯除外)   第四章:著作權侵害之合理使用抗辯。於第二節介紹美國法上之合理使用原則,說明其現行法第一0七條所列之合理使用考量因素,並介紹美國學者所主張之具體判斷途徑;第三節分析我國現行法有關著作財產權限制之規定及合理使用(狹義)原則。   第五章:著作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責任。於第一節介紹著作權侵害之其他民事救濟途徑;第二節論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之方法及中、德、美三國之損害賠償額計算方式;第三節則探討侵害著作人格權之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損害賠償之方法、財產上損害之証明及慰 撫金之酌定等。   第六章:結論。綜合歸納本論文之研究心得,希冀供我國法院實務運作上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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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誌相關著作權問題研究 / Copyright issues in Doujinshi

盧美慈, Lu, Mei Ts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隨著科技進步以及傳媒興盛,文化創作已非少數專業作者之權利,一般大眾得藉由網路、新聞等媒介進行個人創作。日本的「同人文化」即為其中代表之一,所謂「同人誌」,係指原創作品的愛好者於未授權的狀態下,藉資訊技術,改編、混合或以原作品設定為基礎進行衍生創作,這些創作可能帶有補完原創作不足劇情之目的、惡搞或諷刺之目的。同人作者通常對於原作抱持著「稱讚或崇拜」的態度,而非企圖以自己之再創作和原作進行市場競爭,且同人作家之再創作,有時可為原作帶來更高之經濟及文化利益。 然而,同人行為以及同人誌在其內容以及行為模式上,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權問題,以著作人格權為例,同人誌可能侵害「禁止不當改作權」、「姓名表示權」;以著作財產權為例,同人誌所面臨者,係同人誌行為可能侵害「重製權」以及「衍生著作權」,但由於同人誌之高度經濟效益,亦有美日學者提出同人誌應得就其經濟優勢主張「合理使用」;除此之外,同人誌「借用原作角色和背景設定」之行為,同時也涉及美國法所謂「角色著作權」爭議問題。另外,同人誌本身亦為一種著作作品,惟此種未獲得同意之衍生創作,是否得以合法地取得新的著作權?   本文將先從同人誌的產生及其經濟效益為始,講解為何目前同人誌發源地--日本,對同人誌之發展採取何種態度。第三章至第五章則就著作權法法規面,先行說明與同人誌相關之著作權法規定和法學理論,進而以美、日以及我國實務判決,釐清同人誌與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的交集,試圖釐清同人誌在著作權法中之定位。第六章係以近來同人誌地位最具威脅性之爭議問題- -TPP協約,推測未來同人誌產業可能之走向若未來日本簽暑該條約後將對日本同人誌產業和其他國家的同人誌產業造成衝擊。    最後,本文將總結同人誌在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面臨之侵權爭議,依照本文所引用之外國判例或實務見解,試圖提出使同人誌合法之方式,盼能藉此維護同人產業和相關動漫產業的持續發展。 / In recent years, because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ies, everyone can be a creator and easily public his or her work online. The “doujin-activities”(also called “fan-based activities” in American) originating from Japan has provided a good example of how ordinary people can become creators participating in the free culture.Most famous doujin-activities is “doujinshi” , which is associated with the preparation of derivative works without authors’ permission.Most doujinshi creators involve in the activities in order to show their respect of the original works. The aim of these doujin-activities is to create mocks, or parodies of the original work, or to complete the original story. Nonetheless, these fan-based creators have exposed themselves to great extent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For example, doujinsi may infringes author’s moral right, like “the right to claim the authorship of works” and “the right of integrity”. Moreover, because doujinshi is an unauthorized derivative work, it could infringe author’s property right.However, due to the huge economic interest behind doujinshi, a lot of copyright scholars claim that doujinsi should apply to fair use doctine. By the way,because doujinshi is a work that “borrow characters “from a story, it also face a controversy- -whether a character should be protect by copyright or not? Considering doujinshi is an unauthorized derivative work,can this work be protect by copyright? This research will introduce the problems above. Chapter 2 introduced the origin of doujinshi, and try to explain why the birthland,Japan to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doujinshi.Chapter 3 to Chapter 5 introduced the copyright issues which is relevant to doujinshi. Chapter 6 analysis the future of doujinshi.Finally,after discussing the copyright issues about doujinshi,this research provide certain suggestion and try to let doujinshi legal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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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播放電視、廣播節目之著作權爭議問題研究 / A study on copyright disputes of the public broadcast in public places

陸淑華, Lu,Shu Hu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看電視、聽廣播,是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從事的活動項目,由於電視及廣播節目之內容包含有戲劇、音樂、錄音、舞蹈、語文等多種不同著作,也因此使得著作權與每個人產生密不可分的關聯。 一般在家中看電視、聽廣播並不會構成公開利用著作之行為,但於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客運車、遊覽車等提供販售商品或服務之公共場所,提供廣播、電視節目予顧客或大眾欣賞,由於可能涉及公開利用著作之行為,且近十多年來,陸續因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向旅館、餐廳、醫療院所、客運等公共場所提供收看電視或收聽廣播之業者,要求向其取得授權、收取授權費用,因此,使得此議題不論於著作權法適用上及授權實務上,爭議不斷。 本論文除就公共場所播放電視、廣播節目涉及我國著作權法之相關規範進行分析,並參酌國際公約、國外相關立法例加以探討,釐清相關法律適用及檢討有無需要修法之處外,同時,由於實務上此類爭議,絕大多數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於市場上執行業務所引發,故本論文特就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中有關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等相關問題一併加以探討。進而提出政策面、法制面與執行面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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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刑事訴追之妥適性檢驗--以電腦伴唱機產業為例 / The Appropriateness of 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in Copyright Criminal Suit Complaint -- Analysis of Karaoke Suitcases

陳姿縈, Chen, Tzu Y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制度,係集結多數具有著作權之權利人,透過集中管理著作的方式,節省著作權人與利用人為利用著作所需耗費之授權成本,便使利用人合法利用著作,達到鼓勵著作利用之效果。我國由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之設計容許多元團體進行著作管理,目前合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共有五間,所管理之權利均是與音樂產業相關的著作類型及最常受利用之智慧財產權,雖利於著作權人自由選擇代管其權利之單位,卻也同時造成民眾辨識不易之困擾,又因為對於瞭解著作權規範之權利類型不夠瞭解,導致時有違法利用並拒絕授權之情形,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在執行授權業務時,則選擇以發動刑事追訴程序,嚇阻及降低此種情形並提高授權成效。 然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深入廣大民眾的生活常態,卻在有民事侵權責任之同時以刑事責任相繩,似與刑事處罰之規範目的不符,本文透過維根斯坦之家族相似性連結其與刑法規範間之關聯性,檢討擅自公開演出罪之可罰性,複就大量涉及公開演出權使用之電腦伴唱機業者為例,分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刑事訴訟發動之情形,認其之訴訟發動未違背刑事訴訟之制度設計,然觀其發動之緣由,係因成本考量所選擇之授權策略,遂經由行銷管理分析模組,設計較利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模式,希冀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不影響授權市場之公平交易情形下,得酌情開放授權業務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外之單位,以使著作權體管理團體得有較開啟刑事訴追程序更低之授權成本選項,而減少刑事訴追發動之案件量,進而具體改善現今著作權刑事訴追數量及案件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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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語文著作之研究

黃珍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探討著作權法上語文著作類型在網路上所生之相關法律問題。本文共分七章,首先於第一章對於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級研究方法作一描述。第二章首先就網路語文著作之意義,及其與一般語文著作之異同作一比較,並分析著作之保護要件,以適用於網路語文著作上,確認網路語文著作如欲受著作權之保護,所應具備之要件為何;再者,就網路語文著作之內容觀之,依其與一般語文著作內容上之異同,將其區分為固有內容與特殊內容二者,所謂網路上語文著作之固有內容,係指其內容自一般語文著作即已存在者,其與一般語文著作相較,僅在於數位形式之不同,究其內容,實與一般語文著作內容並無不同,因而其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判斷,仍應回歸一般語文著作固有內容上之探究,而語文著作內容甚多,為各著作類型之冠,生活中接觸最多者,亦為語文著作之各種內容,基此,本文將網路語文著作之固有內容,依其著作內容性質上之不同,於第三章作較為詳細之探討。本文所謂網路上語文著作之特殊內容,主要可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網路興起後所生之特殊著作內容,其乃指,由於網路興起後,產生許多一般語文著作所無之著作內容,其與一般語文著作相較,除數位化之不同外,其內容亦非於一般語文著作即有所見者,此著作內容之出現,乃是電腦與網路發展下之產物,因而與網路語文著作之固有內容有所不同,則在其保護方面,是否仍得依語文著作類型保護,抑或其並不受保護,抑或其應以獨立著作類型或是其他著作類型予以保護,本文於第四章乃首先就此特殊著作內容之保護予以討論。其中就電子書部分,由於其同時涉及印刷出版與數位出版之授權爭議問題,本文於此亦一併探討網路上語文著作授權之問題。第二部分為翻譯著作之問題,綜觀網路上語文著作之內容,不論是固有內容或是特殊內容之網路語文著作,均將涉及翻譯之問題,尤其就目前網路語文著作觀之,許多著作內容均為翻譯自外文著作而來,因此,本文乃以獨立一節探討之。其三,不同著作類型彼此之間,可能有結合之情形產生,網路語文著作亦可能與其他著作類型結合,因此,本文於第四章中,亦就網路語文著作與其他著作類型之結合作一探究。 再者,網路之出現對於網路語文著作之著作人產生影響最大者,莫過於對於著作之重製與散布概念之衝擊,而重製權對於著作財產權人而言,乃屬最重要之權利,因此,本文乃於第五章,探討網路語文著作之重製權之適用,並論及暫時性儲存之問題,以對於重製權本身重新有一整體之概念。此外,國際上與各國之立法例,對於網路傳輸之利用方式,已逐漸有公開傳輸之概念產生,並建立起公開傳輸權權利制度,網路語文著作之利用既涉及網路上之傳輸,甚至其主要利用方式即為網路傳輸,本文於第六章,即就此公開傳輸權之內容有所論述,並將之與公開播送權作一比較分析;另,散布概念之釐清與散布權權利制度之建立,對於網路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亦屬重要,而其究竟與公開傳輸權有何不同,與我國著作權法中之出租權關係又為何,本文亦於第六章一併討論。最後,本文於第七章,對前述之內容作一總結,並提出相關建議,以期收拋磚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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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hythm of everyday life : a study on the impact of illegal music downloading and the life of adult women in Macau / Study on the impact of illegal music downloading and the life of adult women in Macau

Pang, Sam I January 2006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Social Sciences and Humanities /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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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保護政策演變之研究

陳東海, CHEN, DONG-H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係以民國七十四年修正著作權法,將註冊保護主義變更為創作保護主義做分界點 ,探討我國過去著作權保護政策的執行、績效與缺失,並研究新著作權法的制定,內 容及其可行性,最後加以檢討並提出建議。 全文共分五章,約八萬字,各章摘要如下: 第一章,緒論:首先界定題意、研究範圍,並指陳研究動機、方法及架構。 第二章,政策回顧:分析我國歷次修正著作權法的沿革、執行、績效及國內、外環境 的反饋與改革要求。 第三章,政策回顧:除引介規劃理論,並描分析修正著作權法之政策規劃及合法化過 程。 第四章,修正後政策內容及可行性評估:比較分析新著作權法內容較過去更新之處, 並就重要問題分析其可行性。 第五章,檢討與建議:就政策規劃、制定及執行做一檢討,最後提出個人幾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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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外部性、著作權保護及軟體廠商最適訂價策略

謝亨莉, HSIEH HENG-L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網路經濟體系下,產業競爭方式與政府介入管制保護政策面臨新的挑戰。在分析類似軟體市場這樣一個數位時代新產品的智慧財產非授權複製議題時,必須特別注意其獨特的需求網路外部性內涵。本文藉由現實生活中微軟公司一家獨占軟體市場的實務現象,配合經濟理論模型的推導衍生,發現在網路外部性存在下,著作權保護對均衡廠商利潤有正向貢獻,但由於消費者需求及願付價格是有一極限的,連帶使得此利潤上升力量受到限制,所以對廠商而言最有利的著作權保護水準並不是極大化著作權保護,而是選擇一適度的著作權保護,此外網路外部性對廠商追求利潤極大化亦有正面貢獻。因此,容忍有限的盜版行為可視為一種進行價格歧視的有效方式,是獨占廠商為爭取獲利進一步提升所可採行的策略。在面對盜版行為侵蝕廠商獲利水準的現實環境下,廠商為追求其利潤極大化之目標,將必須在對抗盜版的重要手段—提高著作權保護水準、降低市場價格與增強網路外部性三者間選擇一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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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影視產業法制研究—以版權交易為核心 / A Legal Study of Film and TV Industry in China: Focus on Copyright Trade

鍾惠貞, Chung, Hui 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國影視產業飆速成長,已於2011年躍升全球第三大影視產業市場。1987年起,中國的經濟體制由計畫經濟逐步走向市場經濟,影視產業也逐漸國有業趨向開放企業經營。2001年中國加入WTO,須檢視影視產業相關立法,無論是各種外資企業法、電影和電視製作的准入規定和著作權相關法律等。 中國海外影視節目版權交易量逐年遞增,影視作品要能實現其經濟價值,要藉著版權制度建立其市場規則。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奠定了中國版權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目前已因應網路發展而進行第三次修訂。中國大陸在著作權的法制發展不容小覷,無論在法規的訂定、司法解釋和智財法院的成立等。 台灣與大陸於2010年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大陸針對台灣電影產業有大幅的准入條件放寬,也取消了配額限制。《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IPR)》亦在同日簽署完成,代表兩岸保護智慧財產權正式步入新局。兩岸在影視產業交流實務上仍面臨若干問題,除了雙方在著作權法制的歧異之外,大陸繁複的審批許可制度,以及缺乏影視產業投資的法律、法規等的服務平台。 本論文共分成六章:第一章為緒論,為本論文的研究背景和動機、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架構;第二章從文獻介紹影視產業的產業鏈的構成,再介紹目前中國影視市場發展的現況與未來趨勢,以及兩岸影視產業合作交流概況;第三章全面探討目前中國大陸的產業的法制環境;第四章為本論文之核心--中國大陸影視版權交易法制與管理,除了概述中國版權法律的沿革,也針對現行中國版權法律關於影 視作品的部份進行分析,最後探討中國版權保護制度的特色—司法保護與行政執法並行的雙軌體制,以及面臨版權糾紛時的爭端解決機制等;第五章則以實務經驗探討目前兩岸影視產業面臨的問題與挑戰,包括台灣與大陸在實體的著作權法的差異,同時,正值兩岸修法的時期,同時探討各自修法方向。另外,因兩岸於2010年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ECFA),將進一步分析其對影視產業之利弊;第六章則對於未來台灣影視業者西進大陸市場所應關注的法制、政策等提出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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