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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集團企業董事會規模與獨立性決定因素之分析

許書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機制,過去對於董事會的研究多著重在董事會對公司價值的影響,較少有研究解釋何種因素影響董事會結構。本研究以Linck, Netter, and Yang(2008)的研究為基礎,假設董事會的規模與獨立性是考量董事會成效的利益與運作成本間之抵換關係,為了有效回應企業所處的環境及公司特色。本研究分析集團企業內核心公司與分子公司的董事會決定因素,並以非集團企業加以對照。 在探討集團影響前,本研究先進行所有資料董事會決定因素的時間序列混合橫斷面實證分析。實證結果顯示公司營運複雜度愈高、成長性愈低、經理人獲取私人利益的可能性愈高時,董事會的規模愈大。當家族持股比率愈高董事會規模愈小;當機構投資人持股比率愈高董事會規模愈大。董事會獨立性方面,公司總資產愈多,董事會獨立性愈低。但由於法令影響使企業年齡愈長,獨立性愈低。董事會獨立性並未反應利益與運作成本間抵換關係的影響,反而成長性愈高的企業,獨立性愈高。 進一步研究集團影響力,本研究將所有樣本分為核心公司、子公司與非集團企業。在控制所有變數後發現非集團企業的董事會規模最大。核心公司家族持股比率愈高董事會獨立性愈低,即愈可能出現代理問題。且非集團企業的董事會獨立性最高,核心公司次之,子公司獨立性最低,顯示子公司董事會獨立性容易受到集團內核心公司或其他成員的影響,較可能出現公司治理上大股東侵害小股東權益的問題。 / Corporate board is an important mechanism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yet there is relatively little research discussing about the determinants of board size and board independence. Our research premises that considering the benefits and costs of board functions, board size and independence are efficient response to corporate characteristics and operating environment. We use 13-year Taiwanese company data to analyze the determinants of board size and independence among core enterprises and subsidiary companies in business groups. The result shows that firms with more complex operations, lower growth opportunities, and greater chances to extract private benefits, tend to have larger board size. But firms with larger size have less independent directors. As the effects of the law, the older firms, the less independent directors. Besides, board independence doesn’t reflect a tradeoff between board benefits and costs. Instead, firms with higher growth opportunities have more independent boards. We also find that if family members have more shareholdings in core enterprises, they tend to hire less independent boards, which means core enterprises may have worse board monitoring. Besides, the proportion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is the lowest among subsidiary companies, which shows that the board in subsidiary companies is easier to be influenced or controlled by core enterprises or other members in business gro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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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企業財務績效評估之研究

杜惠娟, DU, HUI-J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一冊,約四萬字左右,旨在評估集團企業之財務績效。全文共分成五章,第 一章為緒論:包括研究動機目的、研究範圍與論文架構、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第二 章為集團企業之探討:包括集團企業之定義與成因、集團企業之特性、其他國家類似 集團企業之簡介,及外國相關之實證研究。第三章為集團企業之財務規劃與控制:包 括財務規劃與控制之特徵、財務上之綜效,及財務上之流弊。第四為財務績效之評估 :包括財務績效指標之定義、集團與非集團財務績效之比較、及集團企業間財務績效 之比較。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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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集團企業經營策略之研究-產業關聯分析法之應用

丁豪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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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集團企業從事財務規劃活動之比較研究

劉德照, LIU,DE-Z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探討集團企業從事財務規劃活動的情形和影響集團企業規劃程 度的因素,同時並利用統計檢定規劃程度高低對經營績效的影響。就研究內容共分成 兩部分,第一部分屬於理論與方獻的探討,第二部分屬於實證研究。在理論方面,首 先介紹集團企業的形成原因與影響,其次探討集團企業的成長策略型態,接著從策略 觀點說明集團企業如何從事整體財務規劃,以便使資源做最有效的運用並達成整體經 營的最大效益,接著進一步探討財務規劃的具體內涵及扮演的功能,提供財務經理協 助管理當局制定出一套有系統的財務計劃,以配合公司營運目標及策略方針。在文獻 方面,蒐集集團企業特性與經營績效之間相關的實證研究,以及有關財務規劃方面的 實證研究,做為本研究實證部分的基礎。在實證部分,本研究採用中華徽信所所收錄 的一百大集團企業為樣本,並選取規模相當的非集團企業為對照組,利用問卷調查與 人員訪問方式蒐集資料,然後透過統計分析檢定,期望獲致下列結果: 一.集團企業從事財務規劃活動的程度會高於非集團企業。 二.集團企業整體經營績效會優於非集團企業。 三.財務規劃程度愈高其經營績效也愈高。 四.規模大小與多角化程度會影響集團企業從事財務規劃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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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企業下的勞資關係

張哲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集團企業既是由數個具法人格的企業以追求集團內最大利益為目的的結合,並且母公司對子公司可能藉由持股關係、家族關係或其他方式對子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的控制力,這樣的控制程度亦會隨集團企業組織結構採分權式或集權式而有所不同,集權式的集團企業母公司的控制程度較高,因此集團企業內母公司可能為集團的利益而犧牲子公司利益,因此母子公司責任的分擔必須有一適當的設計,學說上對母子公司責任分擔的問題,「法人實體說」、「企業主體說」及「二元論」三種見解,其中法人實體說與法人格否認理論配合最能反應集團企業不同結構型態下的責任分配,而達成彈性的責任分配。 集團企業多法人格的組織型態,使得勞動法上雇主的概念面臨挑戰,雇主的概念,除了勞動基準法採「功能性雇主」的概念外,一般均係指勞動契約的相對人,惟集團企業多法人格組織型態,使得應擔負雇主責任的主體模糊化。惟傳統的法人格概念使得應負擔雇主責任的主體僅有集團企業內子公司,母公司藉由法人格使其責任被區隔,此種情況即是忽略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力,使得不具決策權限的子公司卻需負擔實際決策之母公司的責任,本文以為分配集團企業母子公司的責任應以有無控制的權限來決定,而法人格否認說(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即是最能依據實際的狀況彈性的分配母子公司的責任。且於勞動法的領域亦應引進法人格否認說,在集團企業濫用分子公司的法人格地位而損害勞工的權益時,得以適時的要求母公司亦需負擔雇主之責,日本法在不當勞動行為的領域即引進法人格否認說並以母公司是否有控制決策的權限以決定母公司應否負擔不當勞動行為的雇主責任,足供我國引用法人格否認理論之參考。 集團企業為了達成整個集團最大利益的目的,勢必須將集團內的各項資源做最有效的配置,因而產生集團內人員的流動,惟集團企業內人員的調動是否與同ㄧ企業內的調動同視,而肯定在勞動契約的約定範圍內雇主有調動之權利,換言之,有採法人格否認說之意味,而否認集團企業內各分子公司的法人格;反之則認集團內的調動仍屬不同企業間的調動,仍應得到勞工明確的同意,法院實務見解以往均認集團企業內調動仍屬不同企業間調動,近年來漸有認集團企業內調動亦屬同ㄧ企業內調動,本文以為,基於集團企業的經營實務以及集團性的特徵,應認集團企業內的調動係屬企業內調動。 此外,集團企業以整體集團利益為考量,尤其是集權式的組織結構,集團內的運作及有如同一企業進行整體的調度,員工並接受統一的招募訓練,此外,員工於受雇之初,往往亦認係受雇於整個集團,故於其關注集團企業不同法人格的特徵,不如專注在如何避免勞工在集團企業間調動所遭受到的不利益。惟若屬分權形式的集團企業,則集團內勞工的調動即應採較為嚴格的標準。 調職問題往往亦伴隨者年資承認與否的問題,年資涉及到退休金、資遣費及休假的計算,集團企業內勞工在不同企業間的調動年資是否應予併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是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資…..,應予併計。」,學說見解及司法實務多以集團企業間勞工受雇主調動的年資可否併計,應以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三種雇主之一相同者為依據,若有三種雇主之一相同者,其調動年資始可併計。惟集團企業亦有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二款三種雇主均不相同的情況,而母公司仍藉由持股的方式影響子公司的決策,從而,被調動勞工的年資應以受同一營業權利影響的範圍決定其併計否,是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七條所稱之「同一事業」應使集團企業的涵蓋其內,集團企業雖由數個獨立法人格企業所組成,不過仍是在同一營業權利下受指揮,自不應分開視之。 集體勞動關係主要是由工會及團體協商所構成,集團企業多法人格組織型態在集體勞資關係所面臨的問題是集團企業工會組織型態及協商對象的選定,由於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的限制,我國產業工會多為「廠場工會」的型態,集團企業分子公司僅能組織以廠場為單位的工會,如此使協商權的行使被架空,蓋分子公司的工會不能組織以集團企業為範圍的工會,使得分子公司的工會無法透過團結權使具有決策權限的母公司與之進行協商,本文以為應使集團企業得以組織以集團企業為組織範圍之工會,甚且應放寬工會法對於工會類型之限制。 集團企業內團體協商當事人的確定,由於集團企業多法人格的特徵,使得勞工進行團體協商的對象難以確定,分子公司的工會若僅與不具決策權限的子公司進行協商而非母公司,如此產生的協商亦乏實效,本文以為從提高團體協商效用的角度來看,並參酌日本不當勞動行為規定有關雇主的認定外,且參考美國法選定協商單位的標準,已具有決策權限的母公司為最適當的協商對象,惟現行法的情況下雇主並無協商義務,縱確定協商當事人,當事人亦得拒絕團體協商,為保障協商權的行使,應增列拒絕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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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集團企業之授信風險管理

阮桂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國內陸續有許多上市、上櫃公司在經營上出了問題產生財務危機,進而影響股市發展、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安定,究其原因,除部分公司或受景氣及產業等因素影響,導致經營不善,屬自然競爭者外,不乏許多因為負責人涉嫌利用職務之便,以各種不當的財務操作,掏空公司資產,導致企業發生經營危機之情事。  進一步觀察這些因人謀不臧而產生經營問題的企業,其中多數屬於集團企業,如1998年的廣三集團、宏福集團、新巨群集團,2004年的博達公司、訊碟公司和2007年爆發財務危機的力霸集團。為何集團企業容易因為負責人或經營團隊的道德問題,擴大成為企業問題、金融問題,甚至是社會問題呢?主要係因集團企業經營規模較大,一直以來是金融機構競相爭取為授信貸放的對象,又因為集團企業資本結構複雜,資金移轉容易,因此一旦經營者道德產生瑕疵,企業的資產極易被掏空,金融機構必然會受到牽連,再者,如果金融機構的高階主管和企業經營者相互結合,如中興銀行負責人王玉雲、總經理王宣仁和台鳳集團負責人黃宗宏互相掛勾;尤有甚者,如力霸集團王又曾,直接進入金融產業,將銀行及票券公司當作私人金庫,終將導致金融機構產生資金流動性不足的情形,造成投資大眾及存款戶權益受到損害。  當前銀行對於集團企業的授信管理存在著若干缺失,因此會產生問題集團企業已發出警訊,可是銀行仍舊給予貸款之情事,這主要是因為銀行從業人員缺乏行業風險的敏感度,且盲目相信企業大就是美,又缺乏貸放後的監督與管理所致,因此讓人謀不臧的集團企業只要運用財務操作手法,就可輕而易舉的從銀行貸款取得資金,這種現象不只造成銀行損失,金融秩序和社會安全受到考驗,整體經濟也可能受到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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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櫃)公司有效稅率之實證研究--證券及土地交易免稅所得規定與集團企業因素之影響

張天勳, Chang, Tien-Hs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探討影響公司有效稅率之相關因素,除了參考國外研究發現之因素,如企業規模、研究發展支出、固定資產淨額、舉債程度、獲利能力及產業別等,並考量我國租稅及商業環境之特色,如:證券及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集團企業因素之影響等,以對影響我國上市(櫃)公司有效稅率之因素做較完整而全面之分析。本研究之研究範圍自民國75年至86年,選擇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股票上市公司,以及在櫃檯買賣中心之股票上櫃公司為研究樣本。 本研究經實證檢定後獲致以下結論: 1. 經由實證結果之驗證,可推論台灣上市(櫃)公司確實會透過證券、土地交易之安排來規避稅賦,藉以降低公司之有效稅率。 2. 集團之上市(櫃)公司,其有效稅率會比非集團之公司為低。並且,同一產業別中,集團之上市(櫃)公司,其有效稅率會比非集團化之公司為低。 3. 實證結果支持政治成本假說。亦即,當公司規模愈大,其政治能見度愈高,所受到的控制監督相對亦較大,其享用之社會資源相對亦較多,因此必須多付出一些政治成本,故有較高之有效稅率。 4. 公司融資舉債的稅盾利益效果相當顯著,故若考量了租稅成本後,公司應該選擇舉債融資而非股權融資,以達租稅最小化之目的。 5. 投資固定資產支出具有折舊及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但省稅效果並不顯著。在研究發展費用方面,實證結果並不如預期,可能係由於次級資料庫中的遺漏值過多,以致最後統計結果之扭曲。 / This study investigates the determinants of corporate effective tax rates (ETRs) in Taiwan, including firm size, R&D expenses, net fixed assets, and leverage. The data used in this study are from 1986-1997. Samples are available from the public traded companies registered in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and OTC. The conclusions of this study are as follows: 1. The results show that companies reduce their ETRs by engaging in securities and land transactions. 2. Conglomerates’ effective tax rates are lower than non-joint-venture companies. 3. The empirical result support the Political cost hypothesis. The larger the firm sizes are, the greater degrees they are monitored, so they bear greater political costs. 4. The leverage effects and tax dodges benefits are also significant, and if considering tax benefits, companies should prefer debt to stocks in order to minimise their tax expe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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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企業與初次公開發行股票折價幅度之關係 /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usiness groups and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underpricing

呂文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過去有關集團企業之研究,多偏重在探討集團企業多角化與績效之間的關係,而本研究嘗試以新的觀點,探討在資訊不對稱下集團企業所帶來的好處。 本研究提出若IPO的公司隸屬於集團企業,可降低承銷商與投資人的風險,使得IPO股票折價幅度降低之假設,並由台灣證券交易所網站,選取民國90年1月至民國98年12月底為止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之139家新上市公司為樣本,以做為分析之用。 根據本研究實證結果,在控制公司規模、漲跌幅新舊制、產業類別、與成立年數等變數下,當上市公司隸屬於集團企業時,相較於非集團企業之上市公司,其折價幅度平均低了8.777%。 而在把「電子業樣本」與「非電子業樣本」分開討論下,「電子業樣本」中,當上市公司隸屬於集團企業時,相較於非集團企業之上市公司,其折價幅度平均只低了1.055%;而「非電子業樣本」中,當上市公司隸屬於集團企業時,相較於非集團企業之上市公司,其折價幅度平均低了25.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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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業投資策略之研究—以科技集團為例 / New Business Investment Strategies of a High-Tech Business Group

陳承賢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成長可能基於外部的機會或內部的資源能耐,需要有適當的配合條件才能成功。集團企業基於共通的能耐資源與經營邏輯,動態回應外部機會,若無法回應,需尋求外部資源或建構新的能耐,以延伸企業核心能耐來制定成長及新事業的投資策略,讓企業建立起持續成長的動力。企業藉由轉投資成立子公司帶來本業或新事業的發展機會,本研究以持有控制權的子公司為研究範疇,包含產銷型態之新事業、策略性投資的新事業及以財務獲利為目的的新事業,但排除控股型態的新事業。 另外,隨著公司股票上市,資本市場對企業有高成長動能的期望,因此,企業必須建立有效的新事業投資策略。本研究以國內製造業前一百大的技嘉科技企業集團為個案探討,針對其過去二十餘年的新事業發展歷程,進行深度的個案分析,期能對影響新事業投資策略的決策原因提出適當的解析與建議。 本研究發現,投資方向受到本業未來的成長空間、過去的經驗、環境變化等因素影響。科技產業以本業相關的投資為主,國際化多數的原因為尋找新市場及服務當地客戶,強調內部資源能耐的運用與建立,若結合原有的顧客關係,可降低新事業設立的風險。設立新事業有助於蒐集更多新產品與相關產業的機會、取得外部的資源能耐、強化與上下游的關係及呼應競爭對手的策略等。 本研究根據命題歸納,建議企業勿過度重視策略性價值而忽略對新事業獲利的要求,做好內部資源規劃,提早投入新領域研發的工作,自行培養人才,以利加速多角化進入新產品市場。強化對新科技能力的培養與通路及品牌的經營,改變產品服務的實用性、價值,貼近實際的社會與經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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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集團企業經營型態之研究

謝全, XIE, J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 導論:提出研究動機、目的、範圍、對象、方法、限制及觀念架構。 第二章 文獻摘要及假設之提出:(一)集團企業之定義,(二)環境與組織,( 三)企業之成長與經營。 第三章 企業經營型態之演變:(一)美國企業之演變,(二)台灣企業之演變。 第四章 台灣區集團企業之形成因素:(一)已有研之假設成因,(二)本研究之 假設成因,(三)實證研究,(四)結語。 第五章 台灣區集團企業之特質:(一)在經濟體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二)集團 企業之內部關係,(三)集團企業與單一企業之經營比較,(四)目前的難題與未 來之方向。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一)主要之發現,(二)建議。 #2810558 #281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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