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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營業稅稅收分配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the business tax revenue-sharing in Taiwan

李惠懿, Li, Huey Yi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目的與方法:   我國營業稅為省(市)政府主要的財源,在省、市間存有分配不均的現象,雖直轄市按其營業稅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交付中央統籌分配省及直轄市,但實際分配的結果,以82年度為例仍是財政狀況最佳的臺北市分配最多,財政狀況最差的臺灣省分配最少,未能有效改善營業稅稅收在省、市間分配不均之現象。再者各省、市對於總繳制度、外銷財貨適用零稅率退稅、海關代徵營業稅等制度多有不滿,此等問題如何解決,值得深入研究。本文主要的目的在建立一套明確的營業稅稅收分配公式,並試擬不同的營業稅稅收分配方案,以改善目前營業稅稅收在省、市間分配不均之情況。   本文先探討營業稅稅收收入權應屬中央或地方政府及介紹其他聯邦體制下國家之加值稅分配情況,繼而透過我國營業稅稅收分配制度的分析,以探討造成營業稅稅收分配不均之原因,並建立一明確分配公式,配合不同之營業稅稅收分配方案,計算不同之分配結果,以作為未來營業稅稅收分配制度改革的參考。   二、研究發現:    (一)由基本性質及租稅收入劃分原則來分析,加值稅應由中央統一徵收並屬國稅。聯邦體制國家為避免課徵加值稅後減少地方政府財源,通常採用收入分成公式將加值稅收入分配予各級地方政府。    (二)營業稅在省、市之間的分配,雖已透過中央統籌分配稅之調整,但其實際分配在省、市之間仍存在水平不均的現象。    (三)營業稅雖然為省(市)稅,但其制度之設計又與國稅相仿,因此,「總繳」、「海關代徵營業稅」、「外銷財貨退稅」更使目前營業稅水平分配不均。    (四)營業稅水平分配不均,根本解決之道是將營業稅改列為國稅,但因修法不易且造成省市自有財源流失,故可行之道乃制定一明確之公式將營業稅統籌分配予省、市政府。    (五)試擬以下三種不同分配方案:     方案一:將全部營業稅劃歸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再按公式分配予各省、市。     方案二:將各分支機構之營業稅分配至分支機構所在地,直轄市仍以其營業稅收百分之五十交付予中央統籌,並按公式分配省及直轄市。     方案三:各省(市)將造成目前營稅稅收分配不均因素對營業稅收入之影響金額加回或扣除,為各省(市)調整後營業稅收入,臺北市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六十五,高雄市以其總收入百分之五十五交付中央統籌,按公式分配直轄市及省。     三方案均可有效解決營業稅水平分配不均的現象,但方案一可以徹底消除目前營業稅分配不均的原因,且因其將全部營業稅收列為可分配的對象最能顯示分配的公平性,故此方案為最佳的方案,但其須修法的幅度較大,短期可以方案二或方案三代之,長期改制方向仍應以方案一作為努力之標準。   三、研究建議:   為有效改善目前營業稅稅收分配不均的問題,本文對未來營業稅稅收分配制度有如下的建議:    (一)設計一明確的營業稅分配公式。    (二)營業稅仍列為省(市)稅。    (三)公式的設計以有效解決目前營業稅稅收分配不均為目標。    (四)省、市政府支付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比例,應考慮不同地區的財政狀況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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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佈告欄使用者之媒介行為與時間分配的關聯性研究 / A study of the BBS's users media behavior and time budget

柯舜智, Ko, Shun Chi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的最主要目的在瞭解電子佈告欄使用者的媒介行為及時間分配的關 聯性。資料分析的結果,在人口特質方面,有如下的發現:電子佈告欄的 受訪者絕大多數是三十歲以下、未婚、大專程度的男性;符合一般新傳播 科技使用者的特徵。職業以學生佔大多數,個人收入在一萬元以下。這二 點發現與過去的研究大異其趣。可能與電子佈告欄「物美價廉」的特性有 關,這也是電子佈告欄和一般新傳播科技昂貴價格的相異處。使用電子佈 告欄的時間並沒有因為性別的差異而有顯著不同。人口特質中的年齡和使 用電子佈告欄的時間有顯著差異;年齡和使用電子佈告欄的時間呈負相關 ,年齡愈小,每天使用電子佈告欄的時間愈長。未婚者使用電子佈告欄的 時間雖然較已婚者長,但兩者未達顯著差異。同樣的情形發生在電子佈告 欄受訪者的教育程度上,不同的教育程度花費在電子佈告欄的時間並無顯 著差異。學生花費在電子佈告欄的時間與從事其他職業者有顯著差異。收 入和使用電子佈告欄的時間呈顯著負相關,收入愈少,使用電子佈告欄的 時間愈長。此外,花費在電子佈告欄這項行為的時間愈長,其閱報時間、 睡眠時間、從事其他活動的時間愈短,印證經濟學時間預算的觀點:時間 是項有限的資源,一項新行為的加入,必然會減少其他活動的使用時間。 而本研究發現,被減少的時間,並非完全是傳統媒介的使用時間,而是睡 眠時間及其他活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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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稅務訴訟案件於修法後實務運作之研究 / A study about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the undistributed profit tax judicials after the revision

黃映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未分配盈餘於94年修正前後之稅務案件爭議問題,先前並無相關之實證研究,有關法律修正前後之爭點(issue)變化,是否符合修法時之立法目的即有待觀察。本研究蒐集台北、台中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統計分析主要之案件爭點,並分析爭點及案件數變化情形。   本研究實證結論如下:   (一)爭點變化及案件數情形     1. 涉及法律規定或法律見解變更部分       修法後,爭議已大幅減少,但須注意本稅課稅基礎未修正前,未       分配盈餘案件與本稅案件之連動關係。     2. 涉及是否善盡舉證責任部分       此部分與修法之爭議無關,故案件數並無明顯之增減變化,但應       注意舉證之問題。     3. 租稅優惠—研究發展支出       此部分涉及特定之租稅優惠政策,爭議重點在於審查之密度及租       稅優惠立法目的得否落實之問題,爭點及案件數與未分配盈餘修       法較無關連性。   (二)研究建議     1. 法院部分       可逐步累積整理爭點類型,並採取一致之判決見解,並可考量訴       訟外之紛爭解決方式(例如促成兩造和解),以降低徵納雙方之       爭議。     2. 被告部分       訂定函釋時,應考量納稅義務人及會計師之意見,並於進行行政       爭訟程序時,及時整理案件類型,並參酌判決見解,定期審查行       政機關之見解是否合宜。     3. 原告部分       首重及時預測未來之稅務風險,並依產業別分別採取對自己有利       之措施,另應積極保存有利之證據,以利訴訟上之舉證。 / There is no exploring about the revision of the undistributed profit tax in 2005; thus, it is worth studying whether the changes of the issue conform to the purpose of the tax law before and after 2005. This study collects the judgments made by Taipei, Taichung, and Kaohsiung Administrative Courts, and analyzes prime issues and the changes about the number of cases.   This study concludes as follows:   1. Changes of the issues and the number of cases   (1) Relating to changes in law regulations and opinions   After the revision, disputes have been greatly decreased, b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undistributed profit cases and the income tax cases before the revision of the income tax base should be noticed.   (2) Relating to fulfilling the burden of proof The burden of proof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revision, so there is no obvious change about the number of cases. But the problem of proof should be noticed.   (3) Tax privilege –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   It is relevant to the tax privilege policy, and the disputes focused on the density of investigation and the problem of realizing the purpose of the tax privilege. Issues, as well as cases have little relationship with the revision of the undistributed profit tax.   2. Recommendations   (1) As for Courts   They could cumulate the types of the issues gradually, and make unanimous judgments. Moreover, they could consider alternative dispute solution other than judicial action to reduce disputes, for example, impelling both parties to compromise.   (2) As for defendants   When formulating administrative directions, dependants should take taxpayers and accountants’ opinions into consideration. Further, when processing judicial procedures, arrange the types of the issues promptly, and referring to the judgments, examine if their directions is formulated appropriately.   (3) As for plaintiffs   It is important to predict future tax risk timely. Plaintiffs should adopt measures based on industry types which are benefit to themselves. Besides, they should preserve advantageous evidences for them to proof in the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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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應力加速型一區間設限下之允收抽樣計畫 / Acceptance Sampling Plans under Step-stress Test and Type Ⅰ Interval Censoring Data

陳信豪, Chen, Hsin-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壽命檢測試驗中,當我們因故或基於實驗上的方便無法連續觀察檢驗產品時,可以採用區間設限方式進行試驗,此外,對於許多長壽命的零件與產品,我們很難在試驗結束之前觀測到足夠的試驗單位死亡個數,此時可以採用加速壽命試驗的方式進行試驗,此種試驗方法可使受測的試驗單位提早故障,以有效地減少試驗所需的時間,並達到縮減成本的目的。本論文結合逐步應力加速試驗、型一設限以及區間設限,探討當產品壽命服從Rayleigh分配時,如何建立壽命檢驗計畫,在給定生產者風險與消費者風險下,求出壽命檢驗計畫所需的最小樣本數,以及判定貨批是否接受的壽命檢定臨界值,並將以上結果編製成表,以利實務界使用。 / In life test experiment we use interval censoring to complete it when we can not inspect the experiment units continuously due to some accidents or for convenience. Furthermore, it is difficult to obtain enough units of breakdown products for many long life components and products. At this moment we can adopt step-stress life test to proceed the experiment. Using this method we can make the test units breakdown early for reducing the time test needed effectively and save prime cost. In this thesis, acceptance sampling plans are established for Rayleigh lifetime data under step-stress and type I interval censoring scheme. The minimum sample sizes and the corresponding critical values of lifetime needed for test plans are found. Some tables are provided for the use of the proposed test pl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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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家庭特性、收入、支出之世代分析

馮子玹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透過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分析1979年至2013年之間我國不同世代間家庭戶長的特性、家庭的總收入與支出的變化狀況,以討論我國世代不公平的狀況是否日益嚴重。本研究利用35年間的資料,將資料依據經濟戶長的年齡分組,作為各世代的代表以討論所得收入之金額及所得種類變化,並計算出世代內的吉尼係數、十等分位倍數以討論所得分配不均情形;支出部分則呈現支出總計金額及消費性、非消費性支出變化,並且另外分析租稅負擔的變化情形。 本研究發現在家庭特性的變化來看,整體平均的經濟戶長年齡提高、經濟戶長的女性比例增加、戶長平均教育年數也有增加的趨勢。在收入的部分則是有實質所得收入成長停滯的現象,收入中佔有最高比例部分為受雇人員報酬,財產所得則是在較高年紀世代所得中佔有較多比例。透過吉尼係數的分析,發現臺灣的貧富差距問題確實存在,同一世代內所得不均情況隨時間而更加嚴重。支出總計有先增後減的趨勢,但在近幾年的支出總計沒有太大的變化;消費支出佔了家庭支出總計的八成以上,比例亦有逐年下滑的傾向。租稅支出佔可支配所得比例有偏低的情況,整理而言40歲世代會負擔較高的租稅支出;所得稅繳稅金額最高,但繳稅比例卻最低,其他稅負繳稅比例高,金額卻低。 政府必須在所得稅的稅制上有所修正,才能發揮所得重分配的功能,在高齡化的社會狀況之下,在制定社會福利政策時應該更加的謹慎注意;最後在面臨世代不公惡化的情況下,政府應提出作為,以避免所得分配不均所可能導致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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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事業盈餘分配對海外子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 / The Effects of Overseas Earning Allocation on the Performance Foreign Subsidiaries in Taiwan FDI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吳細, Wu, Hs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全球化的趨勢使得企業紛紛前往海外投資,而海外投資事業盈餘處理方式對其經營績效的影響,過去鮮有文獻討論。本研究利用經濟部2007年調查完成之「製造業對外實況調查」資料,以1,224家海外投資事業有盈餘的有效樣本廠商為分析對象,並以海外子公司勞動生產力作為衡量經營績效指標,運用OLS模型進行實證分析,探討廠商特性、營運特性及盈餘運用方式對海外子公司勞動生產力的決定因素,並進一步分析廠商特性、營運特性在「盈餘分配」模式下對海外子公司勞動生產力的影響。經實證結果發現,海外投資事業「盈餘分配」對海外子公司勞動生產力不具顯著影響,「研發密集度」、「進入模式」則在「盈餘分配」交叉模式下,對海外子公司勞動生產力有顯著影響。另就廠商特性而言,「廠商規模」、「產業類別」、「資本密集度」、「國際化程度」是影響海外子公司勞動生產力的決定因素。而營運特性,在不考慮「盈餘分配」交叉模式,「研發密集度」是海外子公司勞動生產力決定因素;「技術來源」則在不考慮「廠商規模」因素下,亦是影響海外子公司勞動生產力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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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夫妻財產制度變革下相關稅法問題之探討 / Study on the related tax law issues of the changes in the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蔡承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民法法定夫妻財產制,自民國19年制定後,於民國74年及91年有過二次重大修正,其間司法院大法官也針對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變革,陸續發布釋字第410號、第620號解釋,然而民事法律事件與稅捐的課徵經常是以同一法律事實為規範對象,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的修正,不但影響夫妻民事法上財產權的歸屬,也會影響公法上夫妻財產稅捐的課徵,進而引起了民事法及稅捐法二者之間如何協調的爭論。 而稅捐法和民事法與其他法律皆為整體法秩序的一部分,每一個法律有其規範之目的,因此法律之間其規範內容及價值應予調和,避免相互間發生價值矛盾,以達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對於現行法定夫妻財產制此種民事變動而造成稅法上的影響,應基於價值權衡理論斟酌二者之間的目的,以取得平衡。 本論文之研究範圍以法定夫妻財產制為研究主軸,經由收集民法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變革及大法官相關解釋,分析目前實務上所面臨之問題,並以現行稅法規定及稽徵機關實務運用情形予以說明,現行制度提出以下建議: 一、將釋字620號解釋適用範圍予以限縮 釋字620號解釋未區分公法與私法間本質上的差別,而以公法的目的曲解民法法條的意義,誠屬不當,然而在大法官尚未變更前述見解前,其效力對有關機關仍具拘束力,因此在現階段似可考慮對於釋字620號解釋限縮其適用範圍,將其適用限制為僅具有稅法意義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範圍,不及於其他民事法律問題,以避免增加民法適用上諸多的矛盾,同時此種建議與該號理由書所指出的內容亦不違背(理由書第7段),而就長期而言,實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明訂剩餘財產得扣除的範圍,使稅法的歸稅法,民法的歸民法,避免二者發生衝突。 二、夫妻所得稅申報制度的修正 我國民法法定財產制已正為傾向於夫妻分別財產,與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合併申報制立法當時,民法採夫妻「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不同,因此夫妻所得稅合併申報制已失其依據,是以,為維持課稅對於婚姻的中立性,及貫徹憲法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合併申報制度似可考慮: 1、修正所得稅法,明定夫妻得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並適用不同稅率級距,使二者的稅負盡量相同,以符課稅公平,同時訂明夫妻選擇合併申報時,對於稅負債務負連帶責任。 2、參考德國稅法制度採用夫妻所得分割制(即折半乘2制),此制度有助於租稅中立,免除對於婚姻的租稅懲罰,並與我國親屬法中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精神相符,也符合價值權衡說所謂「稅法與民法應統一在憲法基本價值觀之下」。 三、夫妻相互贈與免贈與稅政策的檢討 民國84年增訂夫妻相互贈與免贈與稅的時空背景,其民法規範制度與今日已大不相同,同時現行生存配偶繼承死亡配偶遺產尚需課徵遺產稅時,對夫妻相互贈與免贈與稅,會發生法條規範衝突的矛盾,因此對於夫妻贈與鮵贈與稅之制度似可再檢討。 參考日本立法例,其繼承稅法規定,要主張夫妻贈與免課贈與稅者,須有20年以上婚姻關係,且其得扣除額為2000萬日圓,此種立法,一方面考量夫妻間贈與概念不易區分,另一方面考量親子對於扶養意識的薄弱,以保障大多數妻於夫死亡後之生活所為之規定,此種制度似可參考。 四、將夫妻一方死亡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明訂於繼承法中 將夫妻一方之死亡,排除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外,而於繼承法上,考慮生存配偶對遺產之協力,斟酌其應繼分。此種立法方式,優點在體系上清楚,在配偶一方死亡,便開始了繼承法上的權利義務,而對於親屬法中生存配偶對於遺產貢獻,則是透過提高應繼分,而於繼承法中統一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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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籃子信用違約交換評價之有效演算法 / Efficient algorithms for basket default swap valuation

李昭儀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探討評價一籃子信用商品有效率的估計方法,所謂有效率是指計算簡單、快速且能達到變異數縮減,Chiang, Yueh, and Hsieh (2007)提出一個有效演算法,模型中將系統性風險因子與非系統性風險因子視為常態分配,但考慮現實情況系統性風險因子未必為對稱分配,因此本文系統性風險採用偏斜常態分配,而非系統性風險為常態分配。根據Chiang, Yueh, and Hsieh (2007)所提之演算法,並將其延伸至多個系統性風險因子,探討此方法在系統風險為偏斜常態分配下變異數縮減的效果。以不同的投資組合計算其違約給付金額,並與蒙地卡羅法模擬結果比較,由於此方法皆在至少有k個違約發生的事件下抽樣,因此所需模擬次數較少,計算時間也較短,且可達到變異數縮減。 單一系統性風險因子模型,當 ρ 值高,變異數縮減效果越好,且變異數縮減的效果也隨著 k 值越大效果越好。在二個系統性風險因子模型,變異數縮減的效果也是隨著 k 值越大效果越好。就各因子的權重而言,變異數縮減的效果原則上對權重較大的因子做重點抽樣,變異數縮減效果較顯著,但是此方法對於極為右偏的分配時,對權重較大的因子做重點抽樣效果不彰,此時反而針對對稱分配做重點抽樣的效果較佳。此方法就到期時間做探討,發現到期時間越長變異數縮減效果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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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所得稅制度重分配效果之解析

李駿謙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租稅制度的公平性一直以來是學者所強調以及爭論的議題,一個完善的租稅制度被認為應該符合垂直公平(累進性)與水平公平,也就是對不同所得者課徵不同的租稅,對相同所得者課徵相同的租稅。近年來我國的所得分配情形似乎有惡化的傾向,造成貧富差距日益擴大的原因,跟國內的政治、經濟、社會環境因素有關。所得稅的功能之一在於矯正所得分配不均,達成所得重分配。所得稅制的租稅分配與累進程度對於稅後所得分配有密切的關係,所得稅對於稅後所得分配的影響亦值得詳細研究。以往的實證文獻當中,大多數是將租稅的重分配效果拆解成垂直效果與水平公平效果,但是卻忽略了租稅實際上可能會造成的所得重排序效果,更有文獻把所得重排序效果當成水平公平效果來衡量,此種做法不能衡量出傳統定義的水平公平效果,水平公平效果與所得重排序效果在本質上有所差異,需要做一釐清。而且在實證分析過程當中,我們也必須考量到家庭經濟單位的人口結構,因為高所得的家庭可能是因為家庭人口數眾多,所以造成高所得現象,而低所得家庭也可能是因為家庭人口數少的緣故。因此在進行實證分析的過程當中,各個家庭的總所得與租稅負擔都必須以一相同的基礎來進行分析,也就是家戶相當規模的概念,如此一來才能得出較準確之分析結果,這在以往的文獻當中是較為缺乏的。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於分析我國所得稅制的重分配效果,分別分析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及這兩種稅負加總之重分配效果,進而將重分配效果分解成垂直效果、水平不公平效果以及所得重排序效果,以便了解我國所得稅制的公平性問題,並且在分析過程中導入家戶均等規模的概念。 綜合本文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一、從吉尼係數的數據可以顯示出,我國的稅前所得分配狀態呈現愈來愈不公平的現象。 二、從卡瓦尼指數可以得知我國整體的所得稅制具有累進稅之性質,而且能夠達到改善所得分配之目的,所得重分配效果為正。 三、將所得重分配效果拆解,可以發現垂直累進效果是造成所得重分配效果的主要因素。而且也可以發現水平不公平與所得重排序的現象存在,這兩種效果會對所得重分配造成負面影響,但是與垂直效果比較起來,這兩種效果對所得重分配效果的影響不大,重分配效果主要還是由垂直效果決定,垂直效果愈大,所得重分配效果也愈大。 四、近幾年來所得稅制造成的各種分配效果沒有明顯的往上或往下趨勢,代表我國目前所得稅制的重分配功能並沒有受到太多其他外在因素的影響,但是是否在達到經濟公平上有所進步,稅後所得分配是否有大幅度改善,從數據顯示,整體所得稅制的重分配效果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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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失業保險對不同教育程度勞工所得分配改善之研究

王愛婷, WANG, AI-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探討我國失業保險實施之後,對不同教育程度勞工所得分配之改善程度。利用我國行政院家計收支調查報告、勞工保險統計年報,計算失業者因為失業保險所提供的保障之下,於民國八十八年至九十二年間,其所得的變化,以及整體就業者所得分配改善的效果。 本文依據Moene and Wallerstein (2001),提出衡量所得重分配概念之指標,利用薪資中位數除以薪資平均數之值來衡量。本文將指標調整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除以可支配所得平均數之值,計算失業保險實施對不同教育程度勞工所得分配改善幅度。 研究結果顯示,未考量失業保險時,所得分配的效果,較平均的為「國中及以下」,其次為「大專及以上」,最後為「高中職」。而失業保險之淨給付,最高者為「國中及以下」、次高者為「高中職」、最後為「大專及以上」這個教育程度的就業人口。「國中及以下」這個教育程度的就業人口,拿到的淨給付是最多的,這呼應了失業保險原先設計的目的即為達成所得分配改善的功能。失業保險實施後的所得分配狀態,「國中及以下」之可支配所得中位數除以可支配所得平均數是最高的,其次為「大專及以上」,最低為「高中職」。所以,失業保險實施,使得「國中及以下」這個較低的教育程度的就業人口,所得重分配的狀況是最好的。這呼應了失業保險原先設計的目的即為達成所得分配改善的功能。 在這三種教育程度下,各年度之所得分配改善的情況。未考量失業保險時,社會所得分配狀態以八十九年較平均,九十一年、九十二年較不平均。淨給付,以九十二年、九十一年較大、八十八年較小。考量失業保險實施後所得分配狀況,以八十八年、八十九年較平均,九十年、九十一年較不平均。所得分配改善的程度而言,皆以九十一年、九十二年改善程度較大,八十八年改善程度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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