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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在澳門適用之研究 / Studies on applic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Macao

黃金鳳 January 2011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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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比較法觀點論我國專屬經濟區應有的立法

謝碧莉, XIE, BI-L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研究我國專屬經濟區應有的立法為目的,一方面比較各國專屬經濟區立法的內 容及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以歸納一個國際普遍採用的立法型態,供 我國立法的參考;另一方面檢討我國現行法及有關單位草擬的法案是否符合我國目前 的需要,然後再根據綜合研究的結果,試擬我國專屬經濟區的立法草案,作為本文的 總結。本文約有五萬餘言,各章的結構如次: 第一章:「緒論」簡要分析專屬經濟區制度對我國的影響,以及本研究的目的與方法 。 第二章:「專屬經濟區的國際法地位與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以三小 節分別討論專屬經濟區的國際習慣性質及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我國的效力 ,並就該公約關於專屬經濟區的規定做重點闡述。 第三章:「各國專屬經濟區立法的比較研究」分四節,就三十餘國的立法加以綜合比 較,並評述其得失,最後歸納專屬經濟區立法的一般型式及內容。 第四章:「我國專屬經濟區應有的立法」計四節,除說明我國宣布二百海里專屬經濟 區的憲法基礎外,另探討我國現行法制與經濟部「經濟海域法」草案的適應性,以及 未來我國專屬經濟區立法應注意的重點。 第五章:「我國專屬經濟區的試擬」-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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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或台灣)國際法地位爭議之研究

羅智強, Lo, Chih-Chi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華民國是否是一個主權國家?這一點在一九四九年之前並無爭議,但隨著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建立、「中華民國」政府播遷來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或臺灣) 同時存在為兩個政治實體,形成分治狀態。自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七○年承認中華民國之國家大體上仍占多數;惟自一九七一年中華民國政府退出聯合國及一九七九年與美國斷交後,與中華民國維持外交關係之國家逐漸減少 ,截至二○○四年十月止,與中華民國有正式邦交的國家為二十六國。隨著國際情勢丕變,承認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數目大幅減少,於是中華民國究竟在國際法上具有什麼樣的地位,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如何,遂成為一項爭議問題。   雖然,傳統上對中華民國(或臺灣)在國際法上地位的論述的研究並不缺乏,但筆者在閱讀的過程中,卻發現不同的研究者往往針對同一個歷史事實,會對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如何,作出截然不同的主張。而且這樣的主張,往往都帶為著一定的意識形態立場,也就是為特定目標(「統」、「獨」或其他的立場)而服務的。   筆者發現部分對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的研究,是採取先假定再解釋的研究方法,以主張中華民國(或臺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的研究者為例,若干論者並不以對於中華民國主權獨立的懷疑作為出發點,而是先肯定「中華民國主權獨立」,再探問「中華民國在臺灣的主權獨立如何可能?」接著再兵分二路,一方面正面論證,目前的臺灣如何符合一個國家的條件;另一方面,對於相反見解進行反駁(否證) 。   唯筆者認為,理論上,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若要訴之國際法法理,將之視為法律問題的話,在「有」相關「國際法」規範的前提下,國際法的規範內容為何,應是一個「客觀問題」或有「客觀標準」,依此「客觀標準」將中華民國(或臺灣)現狀套入後藉以判斷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則亦應會產生一個與「國家認同」此一主觀認知無涉(或至多間接、非主要相涉)的「標準答案」才是,若依其主觀的國家認同想像,作為論述中華民國(或臺灣)「國際法地位」的前提,這樣的「預斷 」很可能會對研究造成「限縮」的效果,甚至使研究結論增加不周延的可能性。   倘若「國際法」事實上並未對類似中華民國(或臺灣)現狀處境,有所謂可資周延、精確適用的完整「規範」存在,則如何論述「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即不能用假定「已有完整規範的國際法」作為論述前提,將其所假定的「國際法」,作為認知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的論據,至多只能說,其所建立的論述,目的在於說服國際社會,採取其見解,以創設新的「國際法」。然而,國際法的創造,是否能僅憑「法理分析」這樣的論述即足為之,筆者認為,這恐怕會是個「(國際)政治問題」成分較重的問題,而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了。   因此,如何切割意識形態與國際法法理,來討論中華民國(或臺灣)的國際法地位,便成為筆者所關心的問題之一,也是筆者提出這個已有相當多的人研究過的「老問題」的緣故。筆者打算用二種方式來詮釋這個研究問題。一方面:即基本上,筆者並不先假定中華民國(或臺灣)是或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並在方法上先大致歸納不同主張者的說法,然後儘量用「超出於統╱獨」、「兩岸」的角度,純從國際法法理以及邏輯分析的角度,綜合對各方主張進行筆者自己的分析判斷 ;二方面,根據這些「超然的」的分析判斷,仍回到「預設目標式 」的研究方法中,提出一些在面對本研究主題,可以考慮採用的解釋方法與態度,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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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司法判例看大陸礁層劃界

丘高偉, GIU, GAO-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海洋占地球表面的十分之七,人類對於海洋及其資源的利用隨著時間的演進而增加。 在歷史上,沿岸地區及島嶼的統治者基於漁業、航行及安全之理由對於鄰接海洋、島 嶼及港口的海域也執行了一些管理權,但就在進入本世紀起,隨著科技的日益精進, 人類對於海洋的利用也愈顯頻繁。特別是對大陸礁層加以探測並開採出石油及天然氣 等天然資源後,沿岸國對於其所能行使海域管轄權範圍的相關問題也隨之而起。 1945年9月美國杜魯門總統對於沿岸國之海域權利發表了一重要的宣言。在宣言 中指出:“大陸礁層乃係沿岸國陸地領土向海的延伸,而其所蘊藏的自然資源也應在 沿岸國的管轄權下,歸屬於沿岸國”。雖然這只是美國政府的片面宣示,但對於國際 法體系欲激起了重大的變革,特別是促成了大陸礁層制度的建立。 在杜魯門的宣言中對於美國與其鄰國間大陸礁層的劃分作了以下的表示:“當屬於美 國領土自然延伸的大陸礁層伸展至他國海岸外,或與另一相鄰國家共同享有時,其界 線應由美國與有關之國家依據衡平原則劃定。”杜魯門宣言中有關大陸礁層劃界的說 明,不但為許多國家所引用,即是對國際法院有關大陸礁層劃界的判例也有深切的影 響。 在1969年的北海大陸礁層案中國際法院確定了“在劃定大陸礁層界線時必須符合 衡平原則”為一習慣國際法規則,任何國家在劃定大陸礁層界線時,皆有義務使其界 線符合衡平原則的要求。 但何謂衡平原則?劃定大陸礁曾界線時除了衡平原則外,還需適用那些國際法規釗? 本研究即係就1969年北海大陸礁層案判決以來的六項國際司法判例,逐一予以探 討相關問題,並提出有關大陸礁層劃界的國際法規則之研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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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體制國家理論初探:特別就中國個例分析

楊天行, YANG, TIAN-X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鑑仿戰後出現之「多體制國家」─中國、韓國及德國─其國際關係運作,在傳統國際 法規下,所受之困擾。本文旨在探討這情勢;並進而企圖建構一可行之理論模式,件 為運作的法律架構。 第一章為導論,說明研究之動機、目的、範圍與方法。 第二章則就概念的界定、描述、比較與法律性質四方面,分析「多體制國家」這一概 念。 第三章則從國際法的觀點,將上章之概念予以理論化,即建構為一理論模式。 第四章則將上章理論模式中之重要原則,予以法理驗證並闡釋。 第五章則由「多體制國家」自身及外在環境的國家實踐上,批判這理論模式的可行性 。主要是以中國為例分析。 第六章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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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汙染海洋的國際法問題

夏立言, Xia, Li-Y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之目的,在探討國際法的海洋污染問題,為求深入,將把重點置於由「船舶」 引起的「油料」污染。 第一章為海洋污染之定義,種類及原因,並將仔細研究海洋污染之原因及防止方法 。第二至四章則在討論現行防止海洋油料污染之國際法規則,分別為:習慣國際法 與海洋污染,國際防止油污公約,現行制度之優劣得失。第五章則針對現行制度缺 失,討論過去數年來各國家及學者所提出之改善意見,第六章則以聯合國第三次海 洋公會議中之「非正式綜合談判草約」(ICNT)是否能截各種意見之長補現行制度之 短做論文結論。 由於海洋污染亦為一高度科技性問題,文中將以法律問題為重,技術方面亦不可避 免涉及,但非本文重點,亦非作者能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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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上海盜行為之研究──兼論南海海盜問題

黃淑芳, Shu-fang Hu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殺人越貨肆無忌憚的海盜,並未隨著航運科技的突飛猛進而消聲匿跡,反而在九○年代大舉活動,對國際航運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根據國際商會國際海事局 ( IC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 ) 統計,1991-1998年全球平均每年發生158起海盜案件,估計每年蒙受的財物損失超過2億美元。近年海盜攻擊手法日趨暴戾,船員傷亡人數逐年升高;更值得注意的是,海盜暴力行為可能間接提高船舶碰撞機率,造成無可挽回的海洋環境污染與生態浩劫。以地域而言,當前的海盜活動主要集中在東南亞、中南美洲、西非等地帶,尤以南海地區最為嚴重,幾占全球海盜案件總數之半。南海地區的海盜案件多發生在一國領海以內,經常疑涉一國軍警人員行為,其中又以中共海軍與公安船艦在東海、南海恣意攔檢商船的行為最讓國際社會苦惱。 鑑於海盜行為為害至巨且不易緝拿的特性,習慣國際法早將其交付世界各國普遍管轄,並經1958年公海公約與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認。本論文除說明相關習慣法法典化過程,析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條款規定及其所引發的爭議外,進一步評估該公約是否足以因應當代海盜問題。由於海洋法公約僅規範狹義的海盜行為,九○年代盛行的海盜活動多半發生在一國領海以內,經常疑涉一國軍警人員行為,嚴格而言並非公約規範對象,然而其對海上航運安全的危害不容置疑,國際社會勢須設法因應。以南海地區為例,飽受海盜騷擾的沿海國家除各自掃蕩海盜外,也透過雙邊協定或東南亞國協等多邊機制,在強化海上執法、協調聯合巡邏、交換海上犯罪活動相關情報等方面進行合作。國際組織亦致力阻止情勢惡化,例如聯合國及其專屬機構──國際海事組織 ( IMO ),以及隸屬非政府間組織的國際海事局 ( IMB ) 均在彙整報案紀錄、提供警訊、發布預防及因應策略等面向上有長足貢獻。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海盜行為與國際社會的制約 第一節 「海盜」概念的沿革 第二節 關於海盜行為的國際規範演進 第三節 國際法上的海盜行為與國內法的海盜行為 第三章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海盜行為的規定 第一節 定義與構成要件 第二節 各國管轄權與共同制止海盜行為的義務 第三節 與公海以外海域的關連 第四節 國際法學者對公約規定的評論 第四章 當前南海海盜問題 第一節 地理環境與海盜現況簡述 第二節 領海內的海盜行為 第三節 疑似國家行為的「海盜」 第四節 區域內的執法與對策 第五章 國際社會遏阻海盜行為的努力 第一節 國際法的限制 第二節 國際組織的貢獻 第三節 期許與展望 第六章 結論 附錄1 1958年公海公約第14-21條 附錄2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0-107條 附錄3 1991-1997年海盜案件地理分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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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上國際航用海峽制度之研究

張福□, ZHANG, FU-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關於國際航用海峽的航行問題,正隨著國際海上和空中交通的日益頻繁而愈受到國際 社會的重視。比較重要的發展,例如:國際法院在一九四九年哥甫海峽案中的判決確 立了軍艦灰害通過國際航用海峽的權利;一九五八年領海暨鄰接區公約亦有一條款對 國際航用海峽的無害通過權加以規定;最重要的是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專 篇建立了國際航用海峽的法律制度。 本論文寫作開始先對該海洋法公約所建立之國際航用海峽制度加以說明,並深入探討 國際航用海峽之法律意義、及其在國際航運和全球軍事戰略、政治上的重要性及領海 擴張對國際航海峽的影響。次對國際航用海峽的航行制度,如無害通過權之演進、過 境通行權之創設、海峽況岸國和海權國對通過權之爭論,以及海峽沿岸國和外國船舶 飛機在制度下之權利和義務,加以分析。再次就受特殊或定國際公約規範及受聯合國 海洋法公約規範之不同種類的國際航用海峽分別作扼要個案研究。在結論中,略述聯 合國第三屆海洋法會論之經過及其對國際航用海峽制度建立之貢獻,並評論該海峽制 度之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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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觀點探討中菲專屬經濟區問題

韋玉龍, Wei, Yu-L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概論專屬經濟區制度背景。我國設置之原因及權義。 第二章:從國際法觀點探討菲律賓對其領海的條約繼承性主張、歷史性權利主張及國 際法權利主張。 第三章:從國際法觀點探討菲國群島原則之歷史性權利主張及習慣國際法權利主張。 第四章:從我國承認群島原則的前題下探討中菲重詁海域,菲基線的合理、合法畫法 。 第五章:研究中菲有依照衡平原則和平解決的義務,並提供談判時的模型分析。 第六章:結論。研究自行畫界及合作的可能性及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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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索沃、阿布哈茲與南奧塞提亞獨立議題之比較研究 /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independence issue in Kosovo, Abkhazia and South Ossetia

朱韋旭, Chu, Wei Hs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世紀因民族主義的興起,間接地促成了世界上許多地區性的民族開始爭取獨立,其中包括科索沃、阿布哈茲與南奧塞提亞。然而,在90年代共產勢力瓦解時期,此三區域因為歷史地位的關係並未獨立成功,而開始與各自的宗主國持續發生衝突。爾後,世界強權與國際組織介入處理此三區域的問題,卻因為國際法缺乏一致性規範的情況下,使得問題一直無法有效解決,反而淪為世界強權勢力擴張的棋子。因此,儘管科索沃、阿布哈茲與南奧塞提亞的獨立條件相似,最後卻因為不同的支持勢力而產生不同的獨立結果。獨立後,此三區域也將面臨一些難題。 關鍵字:科索沃、阿布哈茲、南奧塞提亞、國際法、獨立議題 / The emergence of Nationalism in the 20th century indirectly promoted the fight for independence of many regional races around the world, including Kosovo, Abkhazia and South Oss- etia. However, during the collapse of communist forces in the 1990s, these three regions failed in becoming independ- ent due to their historical status, and conflicts with their Metropolitan State persisted. The world power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hence intervened in an attempt to solve the problems. Nevertheless, without consistency in the norms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issues could not be unr- aveled effectively, but rather became a tool abused by the world powers for territory expansion. Consequently,although Kosovo, Abkhazia and South Ossetia's had similar conditions for independence, the outcomes were different as they each had different supporting powers. Eventually, these three regions will also face challenges afterg aining independen- ce. Key words: Kosovo, Abkhazia, South Ossetia, international law, independence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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