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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式支出與所得分配──台灣之實證研究

邱峰明, QIU,FENG-M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所得稅一般被視為較分平的租稅。尤其是綜合所得稅,考慮個別家庭或個人之不同情 況,以凈所得作為衡量經濟能力的指標,課徵累進稅率,使納稅能力相同的人,課徵 相同的所得稅;納稅能力不同的人,課徵不同的所得稅,以期達到所得重分配的目的 。 但是基於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原因,政府往往給予納稅者各種的租稅優惠 。這種脫離規範性所得稅結構之稅式支出,僅僅施惠於某一特定的行為、或某一所得 階層的個人。在政府固定的預算下,遂成為其他未受惠者之負擔,且可能減緩所得稅 之重分配功能。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報告指出從六十九年起 ,家庭及個人之所得差距有逐漸擴大的趨勢。因此本文試圖去瞭解與分析我國個人所 得稅制下之稅式支出對所得分配有何影響。 本文首先依國內外有關單位,經濟學者所共同接受之稅式支出準則,根據行政院主計 處之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報告,定義一個規範性所得,以申報戶為單位,計算稅式支出 對所得分配的影響。實證結果顯示我國個人所得稅之稅式支出有明顯的倒置補貼:五 分之一最高所得階層的人享受了約百分之六十五的稅式支出;而五分之二較低所得階 層的人只享受約百分之五的稅式支出。再就現役軍人、國中以下教師免稅所造成之所 得分配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所影響之所得分配不公平。 最後本文將就現得的所得稅稅式支出分別提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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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採行兩稅合一之一般均衡分析

蘇導民, SU, DAO-M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乙冊,凡三萬餘言,各章節次序及扼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緒論--分為「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限制與方法」、「本文架構」等 三節。由研究動機與目的開始,進而說明如何研究,並據以進行構思,完成本論文寫 作之架構。 第二章 公司所得稅之理論與實證--分為「前言」、「課徵公司所得稅之理論基礎 」、「國內實證研究之引介」、「國外實證研究之引介」、「比較與討論」等四節。 由前言引述起,整理出有關課徵公司所得稅之理論基礎,然後藉國內外有關兩稅合一 之實證研究結果,與理論基礎相互對照,做成初步之比較與討論,以為本論文研究之 引言。 第三章 一般衡模型--分為「前言」、「理論模型與均衡」、「實證模型與資料處 理」、「均衡原點之分析」等四點。依序首先討論模型之建立與均衡點之求取,然後 運用該模型進行設計出實證模型,併說明相關資料之處理,最後將均衡原點與觀察值 相互比較,以示模型運算之準確性與可靠性。 第四章 兩稅合一之一般均衡模擬分析--分為「前言」、「模擬結結果」等三節。 前言說明兩稅合一制度之型態,然後,將之大要分類以便與一般均衡模型配合,進而 用以模擬處理與求解,最後說明模擬結果,以為本論文結論之依據。 第五章 結論-根據上述各章研究之結果,提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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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綜合所得稅公平性之研究

黃庭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平在租稅分配的定義,被認為係對相同經濟能力的人,課以相同的租稅,對不同經濟能力的人予以差別的課征。但「經濟能力」一詞衡量的標準為歷來學者所爭論,而「所得」在爭論中脫穎而出,因此以「所得」為稅基的個人所得稅為租稅制度中最公平的租稅,至今仍為眾所公認。此種公平性具體的表現透過犧牲說的演繹,使累進稅幾成為個人所得稅的代名詞。但累進稅率具備意義,在於稅基「所得」足以衡量納稅義務人真正的經濟能力。換言之,所得稅公平性的本質在於稅基的維護。而稅基維護的努力,透過數理模型的演繹,正足以促進個人所得稅在所得重分配,政府稅收及經濟穩定等目標之政策效率。 邇來,以經濟發展及各項名義之所得排除,非法逃漏及寬免扣除額的逆進效果的均導致高所得稅基嚴重的侵蝕,致個人所得稅公平的本質和做為其他政策目標的效率為之動搖。從美日兩國個人所得稅基侵蝕及實效稅率與名目稅率異差的分析中。此種稅基侵蝕大抵集中於高所得,因而可確知並非個人所得稅本質上之不公平,而係課征技術與規定的不善所致,在開發中國家,此種現象尤為普遍,因為開發中國家之國民,一般言之,智識水準較低,納稅意識薄弱,納稅義務人或設法隱匿所得,或作虛偽不實申報,或假藉社會慈善、教育、文化事業等之捐贈以圖私利等,達其逃漏之目的。又因落後國家之政治結構多與富者相結合,益使逃漏更為嚴重,更有甚者,藉立法機構之立法權力,排除對富有者不利的稅法規定,因而益為嚴重。 因此,普克曼(Pechman)提出「包括的所得稅」(Comprehensive tax)概念,主張取消一切優惠,以擴大稅基,使之足以真正衡量個人的納稅能力,並降低名目稅率,如此既符合公平本質,亦可避免高稅率對經濟成長所發生的不良影響。此種看法,固不無見地,唯事實上,除非法逃漏外,資本增益優惠、免稅所得及寬免扣除額規定均有其存在的需要,但基於高所得稅基嚴重的侵蝕所導致的不公平,各國莫不汲汲努力於稅基的維護,以美、日、加近年來所得稅的改革為例,雖不免偏重其個別之特殊性,但對高所得優惠減少的原則大抵相當一致,而這些改革成果以美國一九六○年及一九七○年實效稅率的比較為代表,前者到年所得在十萬美元至十五萬美元級距時便呈遞減狀態而後者在各個不同級距呈和緩的累進而無遞減現象。因此,某些改革諸如免寬減額逐漸趨向採稅額扣抵以替代所得減除,列舉扣除規定較嚴,降低資本增益的優惠,所得平均法及最低所得稅制的採用,以儘量達成普克曼所得稅改革的概念,均足以做為我國綜合所得稅改革之借鏡。 我國綜合所得稅就賦稅結構言,以六十三年為例,薪資所得佔總申報所得的八五%綜合所得稅稅收的六二%,仰賴其挹注,相對的高所得之來源所得如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利息所得、租賃及權力金所得等,在民國五十九年至六十三年期間,不但佔總申報所得的比例極低,且隨經濟發展與薪資所得的相對比例,非但未見增加反而下降。其次就六十一年至六十三年申報案件分析顯示,凈所得在六萬元以下單位佔總申報的單位,分別為九六.七六%、九四.八三%、及九三.○○%,雖在比例稍下降,但很明顯的有九0%以上的申報單位,為低所得。 次就稅基侵蝕言,實際課稅所得不及國民所得統計資料所核算之CIT稅基之十分之一,此種侵蝕又集中於高所得,致綜合所得稅的公平性大可懷疑,證之於實際,在財政收入與反循環的作用不及貨物稅、營業稅、關稅,同時對所得重分配的效果亦屬有限。因此,從民國五十九年迄今,不斷的改革使綜合所得稅在總稅收的比例由民國的三.四七%增加至六十五年的六.一%,其間綜合所得稅稅收成長率均大於所得成長率,但就其結構,與優惠項目不但未見減少反而逐漸增加,諸如因公支領之費用、特支費、考試業務取得之所得、個人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演講等所得之免稅。為此,今後若欲提高綜合所得稅在整個賦稅結構中的地位,同時解決稅負分配公平的問題及增進綜合所得稅的政策效率,首須解決高所得來源所得偏低與稅基嚴重侵蝕的問題。 依據分析,我國營利所得偏低原因有三:(1)課稅資料勾稽有欠確實,扣繳制度及檢查核對工作尚須提高效率,例如根據資料中心六十一年的統計課征綜合所得稅的公司營利所得,僅佔營利事業所得稅統計資料屬於公司盈餘分配部份的九.五%。(2)發票的短漏:因免用戶及廣消費大眾設有取得發票之規定及習慣,致產生發票勾稽作用中斷的逆效果,致發票形同逃稅護符。(3)免用發票戶家比例偏高,其所隱藏之營業額頗大。而執行業務所得、租賃及權利金所得偏低均因房屋承租人、民間利息支付者、個人給付執行業務所得者不願取具支出之證明。且財產交易所得因證券交易所得之停征,及土地增值之分離課稅形同虛設。另就稅基侵蝕言,寬免減扣除額採所得減除法,致高所得所受租稅的減免高於低所得,且列舉扣除額並無金額限制均使富有階層稅負相對減輕。此外,免稅及優惠所得不盡得當,且優惠大抵又集中於高所得,致使綜合所得稅的公平性大可懷疑。 逃漏之防杜,在於所得資料之掌握,循此以寬免扣除額,改為消費免納稅額採稅額減除法,並規定以取得憑證為享有上項權利之責任,不但有助於建立權利義務相對的概念,優良納稅風氣的培養,並有助於發票聯鎖作用的健全,且巨額課稅資料的提供,致高所得者難以逃漏,進而健全整個租稅制度。此外,建議加強扣繳檢查,建立區段租金標準,私人債權債務總登記,改進土地增值稅課征技術,刪除本謀身份之各項免稅規定及二年期以上有款及公債利息免稅應予限制,並恢復證券交易所得課稅之規定,仿效美國以所得平均法代替變動所所得之減半課征及釐訂最低所得稅規定。同時一得兩稅究非所宜,故現行之營利所得稅宜改制為公司所得稅,並視財政情形,就公司準予全部或部分抵繳綜合所得稅,以增進我國綜合所得稅的公平性與政策目標的效率,做為本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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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九至一九七○年間中華民國的國際貿易

孟德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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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徵證所稅對投資人租稅負擔之模擬分析

許淑芬, Hsu, Shu-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探討各類型投資人投資股市之損益情形與課徵證所稅對其租稅負擔的影響,以及證券交易所得與股利收入稅率不同下,投資人是否會藉由在除息權前出售股票以規避股利所得稅。 模擬分析結果發現不論在何種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方式下,機構法人之應納稅負顯著高於其他投資人;在自然人投資人中,大額投資人之應納稅負則高於小額投資人。   模擬分析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並取消證券交易稅下,對半數以上的投資人而言租稅負擔下降,但政府之總稅收卻將增加,隱含著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有納稅能力者租稅負擔提高,能達到垂直公平。   此外,雖然現制證券交易所得與股利收入稅率不同,但研究發現多數的投資人在除權(息)日前、後之淨購入股數比率並無變動,未能驗證投資人會為了規避股利所得稅,而於除權(息)日前出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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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捐贈家庭特性長期變遷分析 / A Study on Characteristics of Giving Households in Taiwan

安紫瑜, An, Tzu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鑒於國內對私人捐贈缺乏長時間之分析,本文利用行政主計處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為基礎,對臺灣家庭的捐贈行為做統整。本文採用1994年至2010年間的公益慈善捐款,將國內捐贈情況作系統性的描述,並將捐贈與所得之間做連結。 本文透過所得高低分組排序後,從兩個層面進行分析:第一部分為捐贈與所得之間的關係,本文由資料中發現觀察捐贈與所得之間呈現U型曲線,表示高所得與低所得之家庭有較高的捐贈比例;第二部分為藉由資料分析捐贈家庭戶長與捐贈家庭的特性,教育程度、性別、行業、職業、年齡、婚姻狀況、住宅狀況,透過捐贈者的特性之分析。將有助於慈善單位依捐贈對象的特性訂定募款策略以及政府對捐贈政策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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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研究

李明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依我國過去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記載,僅有民國六十三年及七十八年各一次而已。民國六十三年課徵失敗,其主要原因是稽徵成本過大,加上適逢世界能源危機造成證券市場呆滯所致;而民國七十八年復徵失敗,則為電腦輔助技術無法克服和免稅額引發人頭戶猖獗之因。兩次結果均稅收有限,並且效果不彰。目前乃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暫時停徵。 然而在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之環境背景下,因而衍生出許多問題。其中最顯而易見的,莫過於投資人刻意將應稅所得轉變為免稅所得之逃漏稅現象,諸如盈餘證券化問題、遺產稅逃漏問題等等;但反觀此論,如要恢復課徵證所稅,是否將造成巨額資金從股市抽離、閉鎖效果是否引起股價劇烈波動,以及稽徵技術能否予以克服等等,這都是本文研究範圍之所在。 本文之重要結論如下: 1. 證券交易所得若依財富增量原則而言,係屬於全含性所得之一部分,自應納入課稅範圍;但因證券交易所得之發生,是由於資產價值產生波動的結果,並不具有規律性及確定性,與一般性的薪資、利息所得不同。因此許多經濟學者乃主張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應予特別處理,採取溫和漸進的方式,以求獲得適度的公平,兼促證券市場的發展。 2. 世界大部分國家對證券交易所得是採取課稅措施,且課稅國家中,以個人而言,除日、法為分離課稅外,大多是合併其他所得累進課稅;若以公司法人而言,則大部分為合併其他所得比例課稅。至於免稅國家並不多,不是資本市場不發達的國家,就是如同香港、新加坡等為避免阻礙國際資本移動而給予免稅。 3.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對資源使用的效率面產生之不利影響,最主要的就是閉鎖效果。所謂閉鎖效果係指證券交易所得在實現年度若適用高度的累進稅率課稅,必須繳納高額之所得稅,因而可能寧願放棄出售該資產,喪失了投資在其它報酬率較高資產的機會。換句話說,將阻礙生產資源的移動、扭曲資源的最適配置。基於此,本文提出了以建設性實現基礎、滾轉免稅、優惠待遇及物價膨脹指數調整等四種方法,來降低閉鎖效果的程度,以期減緩對經濟效率的不利影響。 4. 站在租稅公平與納稅能力的角度來看,有能力從事大量股票買賣的都是一些富有者與高所得者,假如不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則無異對富有之高所得者免稅,更加擴大貧富差距的現象,且將促使納稅義務人將課稅的股利所得,於除息或除權之前轉變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俟股價降低後再行補進,對股票市場之穩定性,破壞甚大。 5. 就稅務行政方面而言,稽徵作業利用電腦技術的輔助對於「課稅資料的完整彙總」以及「課稅所得金額的確實認定」方面,仍有若干盲點,以待突破。且從現行環境由各種角度比較分離課稅與合併課稅,兩者各有優缺點;就租稅公平性而言,合併課稅較符合社會正義;就經濟效率面而言,分離課稅較不損及證券市場發展;就稅務行政方面而言,就源扣繳分離課稅對於稽徵手續較具有便利性,兩種課稅方式各有優劣,切不能以立場不同而以偏概全。 惟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本質上涉及經濟效率與公平正義之間的抉擇,因此必須博採週諮、集思廣義,藉由制定一套週密詳盡的課稅方案,以追求經濟活動總福利水準之極大,並使我國證券市場的價格機能,受到證券交易所得稅恢復開徵的衝擊降至最小,因此本文之建議課稅方案如下: 一、短期目標:預期達成時間在一年之內。 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合併其他所得累進課稅,持有滿一年以上,得僅將以其交易所得半數課稅。公債、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免稅。 二、中期目標:預期達成時間在五年之內。 1. 課稅範圍:以上市(櫃)股票為適用範圍;至於未上市(櫃)股票部份,仍依短期目標之建議辦法繼續實施。 (1)個人部分: a. 以出售金額的7%,為證券交易所得,此證券交易所得,由證券商按10%稅率扣取稅款,年終時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b.年終時可以選擇辦理結算申報,就其全年出售總金額自行計算股票交易所得,與其他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按10%稅率分離課稅。 (2)營利事業部分: 兩稅合一實施之前 a. 以出售金額的7%為證券交易所得,由證券商按10%稅率就源扣繳。 b. 年終時必須辦理結算申報,與其他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按所適用稅率10%課稅。 兩稅合一實施之後 仍依兩稅合一實施之前的分離課稅方案,證券交易所得與其他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按10%稅率分離課稅。 (3)長期持有優惠:個人出售持有滿一年以上的上市(櫃)股票,得僅以其交易所得半數課稅。 2.免稅範圍:受益憑證、公債、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 三、長期目標:預期達成時間在五年至十年之間。 課稅內容為不論個人或營利事業,其上市(櫃)、未上市(櫃)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一律合併其他所得累進課稅。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減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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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變異程度對個人捐贈行為之影響 / Income variation and individual charitable contribution

黃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探討所得變異程度對於個人捐贈行為之影響,利用美國IRS 1987年到1990年之報稅資料進行迴歸分析,首先依照所得變異程度的不同將整體資料區分為高低兩組,觀察所得變異係數(CV)高低兩個族群的捐贈行為分別受到各解釋變數之影響情形。另外,再以整體資料為觀察對象,並且加入所得變異係數(CV)作為解釋變數,進一步探討CV與個人捐贈金額之間的影響程度為何。 研究結果顯示,所得變異程度較高者的捐贈價格彈性約為-2;所得變異程度較低者的捐贈價格彈性約為-1,表示各年度所得較不穩定的捐贈者,其捐贈的金額對於捐贈價格變動較敏感,而所得變異程度較高者相較於所得變異程度較低者而言,其捐贈的所得彈性較小,意即所得較不穩定的捐贈者,其捐贈金額受到所得的影響相對較小。另一方面,個人的所得變異係數對於捐贈金額有顯著負向關係,估計係數介於-0.38到-0.58之間,表示當捐贈者各年度的所得愈不穩定,則捐贈的金額愈低。 根據本研究結果,高所得變異之捐贈者對於捐贈價格的變動影響最大,因此政府於捐贈金額列舉扣抵政策的制定,應以高所得變異之捐贈者為主要對象,給予較多的租稅優惠,使刺激捐贈之效果發揮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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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影響企業經理人會計政策之研究

林秀鳳, LIN, XIU-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課稅關係著每一經濟個體,租稅政策之變動除了改變國家稅收外,亦可能影響經 濟個體行為,因此政府擬定政策時,應該同時注意經濟個體行為反應及可能產生之影 響。 租稅政策之改變,例如政府提高營事業所得稅稅率,一方面影響企業現金流量,另一 方面使得財務報表稅後純益降低,在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公司體制下,探討此 一變動對公司行為的影響,應集中於公司經營決制定和執行之經理人。由於經理人自 身財富可能繫於公司業主權益大小和依公司經營成果所決定之酬勞,如現金紅利、認 股權、獎金、或其他非金錢酬勞等。在追求個人財富極大之前提下,經理人對提高營 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反應端賴此變動對他個人財富衝擊而定。為緩和稅率提高可能帶來 之不利後果,經理人可能採取下列行動: (一)改變公司會計政策或從事租稅規避行為。 (二)改變公司經營決策,如生產、投資、和融資活動,以真實之交易改變報導盈餘 。 (三)從事遊說活動,遊說政府制定其他新租稅政策,或要求制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之團體,使其在報導盈餘時有更大彈性。 由於會計政策的改變引起帳面盈餘改變,結合其他資料成為編纂其他統計數據之主要 資訊來源,而政府又依循此統計數據制定總體經濟政策,本篇論文即探討營利事業所 得稅稅率提高對經理人會計政策之衝擊,以了解租稅政改變可能帶來之回饋效果。論 文內容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闡述經理人目標與會計政策之關聯性。第二部分說明營 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提高對經理人經營決策之影響,並利用代理理論建立營利事業所得 稅影響經理人會計政策之模型。第三部分乃透過問卷方式,探討此一租稅政策改變影 響國內企業經理人會計選擇之可能性,及其與經理人目標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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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式支出與財政誘因

宋秀玲, SONG, XIU-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 敘述所得重分配理論。促使所得重分配可透過政府直接支出與程式支出兩種 方法,討論究竟那一種方法較具效率。 第二章 討論所得重分配是否為一種公共財。若是,則所得重分配得由政府以課稅直 接支出方式為之;若不是,則透過對私人捐贈補貼的方式來提供,較具效率。 第三章 利用一般均衡模型比較政府直接支出與稅式支出二種方法的福利成本。 第四章 討論對私人捐贈補貼的最適所得稅處理。 第五章 結論。建議政府考慮多採取較具效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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